第10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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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题目(章节或主题):第十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范围、立法宗旨,掌握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了解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机构及其职责,掌握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教学重点:
消费者的九种权利与经营者的十种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及其职责,消费者权益争议及其解决。
教学难点: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教学时间: 2学时
教学过程:
(一)用经济法案例导入新课
(二)讲授新课
(三)课堂教学互动,分析讨论案例
(四)本章小结
(五)布置课后作业
广东白云学院教案
第十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与要求:见教案首页内容
教学重点: 见教案首页内容
教学难点: 见教案首页内容
教学时间: 2学时
教学过程:
(一)用经济法案例导入新课
案例一:
20XX年2月4日,王某在某百货公司买到一台冰箱,冰箱附有产品合格证。王某买回冰箱后6天,发现冰箱噪声太大,就去找百货公司交涉,百货公司说冰箱一开始使用时有些噪声是正常的,过一段时间就会好。没过多长时间,冰箱的制冷器又出了问题,到后来完全丧失了冷冻食品的功能,成了一个食品储藏柜.王某再去找百货公司,百货公司说冰箱不是他们生产的,冰箱不制冷属冰箱的技术问题,此事只有生产厂家才能解决,因此让王某去找生产厂家。王某觉得生产厂家离本市有上千公里,况且冰箱又不像小件物品可以来回搬运,只有先找百货公司,让百货公司找生产厂家。王某遭到百货公司拒绝,于是王某于6月1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百货公司对冰箱进行维修,如修理不好,应负责退货。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以下问题:
1.什么是产品的瑕疵担保责任?
2.该百货公司对售出的有瑕疵的产品是否负责任?
案例二:
刘某在一次展销会上看到××公司生产的“××”牌防盗门,销售员介绍该防盗门属于最新高科技产品,完全能够防盗,并承诺对该产品实行“三包”。于是刘某购买了该防盗门一套。刘某买回后发现防盗门猫眼模糊不清,去展销会要求××公司展销处退货,展销处不同意退货,只能维修。展销处修理3次后,防盗门猫眼仍然模糊不清。半月后刘某全家外出旅游3天,回家则发现防盗门被撬,家里价值10000多元财物被盗。刘某向××公司展销处要求索赔,但展销会已经结束。请问:
1.对于猫眼质量问题,刘某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2.××公司作为经营者违反了哪些法律义务?
3.刘某10000多元损失可向谁索赔,能否得到赔偿?为什么?
请学生带着以上案例中的问题学习本章内容。
故障,甚至造成交通事故。事后,该公司拒绝就故障原因作出说明,也拒绝对受害人提出赔偿。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那些权利?
A.安全保障权
B.知悉真情权
C.公平交易权
D.获取赔偿权
(ABD)
6、依法结社权
结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之一。体现在消费领域,《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12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课堂讨论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结社权的内容是()
A.消费者有权结成各种形式的团体
B.消费者有权参加各种形式的团体
C.消费者有权结成与经营者对抗的、要求维护自身权益的团体
D.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D )
7、知识获取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3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知识主要指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知识;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主要指有关权益保护方面及权益受到损害时如何有效解决方面的法律知识。
8、维护尊严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人格权是消费者人身权的主要组成部分。尊重各个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关系到全国的安定团结,关系到各民族的长久和睦。
9、监督批评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监督是上述各项权利的必然延伸,对消费者权利的实现至关重要。这种监督权的表现,一是有权对经营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检举或控告;二是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对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控告;三是对消费者权益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课堂讨论八:
1.“售出商品概不退换”侵犯了消费者的()
A. 保障安全权
B. 公平交易权
C. 自主选择权
D. 监督批评权
( BC )
2.某超市销售糖果短斤少两,该超市侵犯了消费者的什么权利?( )
A.维护尊严权
B.自主选择权
C.知悉真情权
D.公平交易权
( D )
二、经营者的义务(10个)
1.遵守法律的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时,
首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如遵守《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等;其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2.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7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
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保证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
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
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
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6.出具凭证、单据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买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7.品质担保的义务
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或者约定的要求,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8.履行售后服务或“三包”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执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这里的包修、包换、包退就是人们常说的“三包”。国家对少数商品(主要是涉及大多数消费者利益及关系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实行三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明确规定,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