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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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3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201133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201133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根据部门要求,现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印发如下:为加强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工作,提高煤矿生产安全水平,经研究确定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

现将试行该规范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则《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旨在规范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保障煤矿生产安全。

各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实施,确保煤矿生产作业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安全监测系统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井下安全监测系统,包括地质构造监测、气体监测、矿压监测等,确保对矿井各项安全指标的实时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突发问题。

三、安全通风系统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井下安全通风系统,保障矿井内空气流通,有效排除有毒有害气体,维护井下作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四、救援应急系统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井下救援应急系统,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和人员,定期组织演练,提高紧急救援的能力和效率。

五、照明与通信系统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井下照明与通信系统,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的正常工作与通讯,提高安全生产的便捷性和高效性。

六、安全设备维护系统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井下安全设备维护系统,定期对各类安全设备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设备的完好无损,保障矿井安全生产。

七、技术培训和考核系统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井下技术培训和考核系统,加强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和考核力度,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八、附则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对煤矿企业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进行有效指导和规范。

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执行,确保规范的有效实施。

希望各煤矿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不断提高生产安全水平,为我国煤炭行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特此通知。

日期:XXXX年XX月XX日单位:XXX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立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立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立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在全国煤矿建立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包括矿井紧急避险、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系统)。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煤矿企业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为井下作业人员配备随身携带的自救器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为井下作业人员提供半小时到一小时的个体防护,为灾变发生后人员快速脱离灾害影响范围或达到安全避灾地点提供支持,构成井下第一级紧急避险。

在采掘工作面附近和局部区域设置移动式救生舱或建设临时避难硐室,配备一定数量的食物、饮水和呼吸支持系统,使逃生人员能够就近快速进入安全环境紧急避险,构成煤矿井下第二级区域避险。

在采区上下山附近或井底车场建设固定式避难所,利用贯穿岩层到达到地面的钻孔或井下自生氧装置以及压风、供水、通讯等系统为避难所内持续地输送氧气、水,实现通讯、环境监测等功能,具备最可靠的待救援能力,为整个采区或矿井避灾人员提供应急避难空间,构成煤矿井下第三级避险。

力争2010年底全面完成试点建设;在2012年年底前,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易燃发火矿井全部建设紧急避险系统,并建成一大批高质量、高标准的井下紧急避险建设示范矿井;2015年年底前,全国所有矿井全部完成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工作。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所有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各地和煤矿企业要对本辖区、本单位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装使用、维护联网等情况进行认真排查,督促所有煤矿都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l029—2007)的要求,建立起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数量和安装设置符合规定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CO浓度、温度、风速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和调度、指挥依据。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和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确保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都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一、总则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

《通知》特别强调,要建立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严格规定“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1、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要加强系统设备维护,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

要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值班、带班人员责任,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能够迅速采取断电、撤人、停工等应急处置措施,充分发挥其安全避险的预警作用。

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2、建设完善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确保能够实时掌握井下各个作业区域人员的动态分布及变化情况。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发挥人员定位系统在定员管理和应急救援中的作用。

2010年底前,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1年底前,其它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完善井下“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完善井下“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的要求,为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煤矿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重要性的认识《通知》在深刻分析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和突出问题,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基础上,针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了全面细致的部署,措施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要求更加严格,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通知》特别强调,要建立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同时对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严格规定“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各地区、各单位和广大煤矿企业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坚持预防为主,有效降低事故危害程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综合治理措施,是建设坚实的煤矿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从而进一步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快推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二、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目标要求(一)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_安监总管一〔2011〕108号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_安监总管一〔2011〕108号

地下矿山六大系统建设包括:一、监测监控系统;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三、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四、压风自救系统;五、供水施救系统;六、通信联络系统。

201110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建设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建设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及《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建设规范》6个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将于近期发布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建设工作,切实提高地下矿山企业安全保障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设“六大系统”的重要意义建设“六大系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国发〔2010〕23号文件的明确要求,也是依靠科技进步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从源头上控制安全风险、从根本上提升地下矿山安全保障能力的有效措施。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地下矿山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六大系统”建设标准抓紧实施,全力推进。

二、积极推进“六大系统”建设任务按期完成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将“六大系统”建设情况纳入安全监管执法计划,加强对“六大系统”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快工作进度,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组织实施。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加快推进“六大系统”建设,确保2013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六大系统”建设任务。

地下矿山企业是建设“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简介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简介

•矿用程控调度交换机
•…
•…
•录音设 备
•广播控制设备
•…
•…
•矿用本 •矿用本 •矿用本 安电话 安电话 安电话
•防爆广 •防爆广 •防爆 •防爆 播设备 播设备 显示屏 显示屏
•图1 矿用调度通信系统和矿井广播通信系统

调度台具有通话、呼叫、强插、强拆、来电声 光提示、录音等功能。
矿用调度通信系统不需要煤矿井下供电,因此 ,系统抗灾变能力强。
❖ 临时性固定避难所(Temporary Chamber):在矿井 工作面附近的巷道或煤层中挖掘而成,依靠氧气瓶等 设备为避难所提供一定时间的氧气。当该工作面停产 后,临时性避难所即被废弃,避难所内密封门、氧气 瓶、通讯、监测仪器等设备被转移到新的临时避难所 中。
❖ 可移动式救生舱(Portable Chamber):多数为舱体 式结构,具有行进装置或者吊装、拖曳部件,能在巷 道中移动,随工程进度不断改变位置。氧气瓶、通讯 、监测仪器等设备均安装在舱体内。
(5)矿调度室应设置显示设备,显示井下人员位 置等。

(6)各个人员出入井口应设置检测识别卡工作 是否正常和唯一性检测的装置,并提示携卡人员本 人及有关人员。
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识别卡正常工作和下 井人员每人一张卡,且仅携带表明自己身份的卡, 是遏制超能力生产、加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 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的必要条件。
位置监测分站通过无线方式读取识别卡内用 于人员识别的信息,并发送至地面传输接口。
电源箱将交流电网电源转换为系统所需的本 质安全型直流电源,并具有维持电网停电后正常 供电不小于2小时的蓄电池。

传输接口接收分站发送的信号,并送主机处理 ;接收主机信号、并送相应分站;控制分站的发送 与接收,多路复用信号的调制与解调,并具有系统 自检等功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的要求,为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煤矿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重要性的认识《通知》在深刻分析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和突出问题,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基础上,针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了全面细致的部署,措施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要求更加严格,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通知》特别强调,要建立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同时对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严格规定“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各地区、各单位和广大煤矿企业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坚持预防为主,有效降低事故危害程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综合治理措施,是建设坚实的煤矿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从而进一步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快推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二、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目标要求(一)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

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和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确保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都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0.08.24•【文号】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施行日期】2010.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的要求,为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煤矿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重要性的认识《通知》在深刻分析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和突出问题,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基础上,针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了全面细致的部署,措施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要求更加严格,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通知》特别强调,要建立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同时对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严格规定“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各地区、各单位和广大煤矿企业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坚持预防为主,有效降低事故危害程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综合治理措施,是建设坚实的煤矿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从而进一步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快推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主要内容

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主要内容

第一级“安全紧急避险系统”:自救器 • 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 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隔离式自救器,入井 人员应随身携带。 • 国家认定有资质厂家生产、隔离式、在有 效期内、现行鉴定合格、额定防护时间大 于等于30分钟以上。
第二级“安全紧急避险系统”:移动式救生 舱
• 移动式救生舱是在各采掘工作面一定范围 内(自救器有效逃生距离内)或作业人员 比较集中的固定地点,在符合规定的合适 位置设置“移动式救生舱”。
智利紧急避险系统最成功的案例
• 2010年8月5日发生塌方事故以来,智利圣何塞铜矿33 名矿工已经在井下701米生活了1个月。 • 在智利人眼里,他们是创造生命奇迹的人。 • 为此智利展开了一场全国大救援,国际社会包括美国 宇航局也施以援手。 • 成就井下“生存奇迹”三大因素: (1)矿井坍塌事故成活率较高 (2)紧急避难所保证生命延续 (3)矿工自救素质冷静渡难关
智利矿业部发布的照片显示,一名救援人员9月4日与被困矿工进行视频对话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基本功 能
• 2011年月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 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 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 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 “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 有效。”
永久安全避难硐室的三项安全紧急避险功能
(1)当 其外部供水、供电、通讯、监测、通风、行人 等保障系统没有受到破坏时,逃生到“永久安全避险 硐室”人员,能够依靠矿井原有系统维持生存,在有 逃生的条件下,灾区人员在进入稍事休息并更换自救 器后继续逃生。 (2)当其外部的上述安全保障系统受到严重破坏时, 灾区人员逃生到“永久安全避难硐室”后,能够依靠 “永久安全避难硐室”内配置的自身安全保障储备系 统,可以维持96小时的生存基本需求,在没有逃生的 条件下等待救援。 (3)在没有逃生的条件下: 依靠“永久安全避难硐室”内配置的自身安全保障储备 系统,安全避险超过96小时。 在有钻孔时应立即启动通向地面钻孔的各类避险功能, 维持遇险人员生存基本条件以等待救援。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简介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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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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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 •路由 •交墙换机 器
•矿务局(集团公司) •重点产煤县、市
•服 务 器
•服 务 器
•主 •主 •电
机机 •打 •打
视 墙 或
•用 户
•用 户
印印

机机

•传输接口
•分站
•分站
•识
•识




•识
•识




•图4 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3)设备体积小;
(4)发射功率小;
(5)抗干扰能力强;
(6)防护性能好;
(7)电源电压波动适应能力强;
(8)抗故障能力强;
(9)服务半径大;
(10)信道容量大;
(11)移动速度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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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简介
3.2 分类 矿井通信系统包括: (1)矿用调度通信系统; (2)矿井广播通信系统; (3)矿井移动通信系统; (4)矿井救灾通信系统等。
基于RFID的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宜设置 2台以上分站或天线,以便判别携卡人员的运动方向。
(2)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 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
巷道分支的各个巷道应设置分站或天线,以便判 别携卡人员的运动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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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简介
(3)下井人员应携带识别卡。识别卡严禁擅自拆 开。
调度台具有通话、呼叫、强插、强拆、来电声 光提示、录音等功能。
矿用调度通信系统不需要煤矿井下供电,因此, 系统抗灾变能力强。
当井下发生瓦斯超限停电或故障停电、顶板冒 落、水灾、瓦斯爆炸等事故时,只要电话和电缆不 被破坏,就可与地面通信联络。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局发布煤矿井下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规范2011年03月24日17:23来源:中国新闻网参与互动(1)【字体:↑大↓小】中新网3月24日电据安监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以下是《规范》全文: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一、总则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

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2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管理办法资料

22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管理办法资料

神东煤炭集团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和《关于印发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神华集团公司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与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用于规范公司所属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并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煤矿。

本办法若与国家有关要求不同的,执行国家规定。

第五条公司是综合指导、协调、管理“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责任主体;矿井是具体建设、完善、使用、维护和管理“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

公司总经理、各矿井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业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第六条所有生产矿井要按国家相关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

第七条所有矿井“六大系统”的基本建设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并投入使用。

“六大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得进行联合试运转。

第八条公司“六大系统”建设、管理组织机构(一)公司成立“六大系统”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副组长: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经理、机电副总经理成员:煤炭技术研究院、安监局、生产管理部、机电管理部、通风管理部、工程管理部、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及各井工煤矿矿长。

职责:全面负责“六大系统”的建设与完善领导工作。

矿井紧急避险六大系统

矿井紧急避险六大系统

3.4
矿井广播通信系统 矿井广播通信系统一般由地面广播录音及控制 设备、井下防爆广播设备、防爆显示屏、电缆等组 成,如图1所示。 地面广播录音及控制设备具有广播、录音、控 制等功能,一般由矿用程控调度交换机和调度台承 担。 防爆广播设备将电信号转换为大功率声音信号, 及时广播事故地点、类别、逃生路线等。 防爆显示屏显示事故地点、类别、逃生路线等 信息。
2.8 系统作用 矿井通信系统的作用是: (1)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可通过通信系统汇报安 全生产隐患、事故情况、人员情况等,并请求救援 等。 (2)调度室值班人员及领导通过通信系统通知 井下作业人员撤人、逃生路线等。 (3)日常生产调度通信联络等。 (4)矿井救灾通信系统主要用于灾后救援。
3.9
救援案例 2007年7月29日河南省陕县支建煤矿发生透水事 故,共有69人被困。 被困人员通过电话及时将被困人数、位置和状 况向地面汇报,为救援提供了准确信息,缩短了救 援时间。 同时通过该电话安抚被困人员,增强了被困人 员生还信心。 最终被困69人成功获救。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
魏引尚 教授 西安科技大学
1 2 3 4
引言 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 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矿井通信联络系统
5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1
引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要求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安装 监测监控系统 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紧急避险系统 压风自救系统 供水施救系统 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
调度台
矿用程控调度交换机
… …
录音设备
广播控制设备
… …
矿用本 安电话
矿用本 安电话 图1
矿用本 安电话
防爆广 防 爆 广 防爆显 防爆显 播设备 播设备 示屏 示屏

六大系统责任制

六大系统责任制

关于印发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责任制的通知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明确我公司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责任分工,结合我矿实际,经研究予以下发《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岗位责任制》,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岗位责任制第1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2条为加强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和维护,确保各系统的正常使用,充分发挥“六大系统”安全保障能力,矿成立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矿长副组长:生产矿长、掘进矿长、机电矿长、经营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成员:各副总工程师及安监处、企管科、生产技术科(调度室)、机电科、通风防冲科、财务科、通防防冲巷修工区、运输工区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组长是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对六大系统全面负责,保证在人、财、物等各方面投入,确保“六大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生产矿长负责调配“六大系统”所需人员,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法律法规组织生产。

机电矿长分管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压风自救系统和供水施救系统的管理工作;机电副总全面协助机电矿长抓好其技术业务和现场管理工作;生产技术科(监控)主任负责人员定位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制度落实和现场管理;机电工区、通防工区分别负责水平大巷和采区供水、压风系统的运行维护;采煤区队负责两顺槽及工作面范围内的设施维护,掘进区队负责责任区范围内的设施维护。

总工程师分管监测监控系统和紧急避险系统;通防副总全面协助总工程师抓好其技术业务和现场管理;生产技术科(通防)专业具体负责监测监控系统和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具体配置、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落实;生产技术科(监控)主任负责监测监控系统技术及升级改造、系统运行维护和监屏管理等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和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确保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都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一、总则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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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的要求,为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煤矿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重要性的认识
《通知》在深刻分析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和突出问题,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基础上,针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了全面细致的部署,措施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要求更加严格,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通知》特别强调,要建立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同时对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严格规定“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各地区、各单位和广大煤矿企业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坚持预防为主,有效降低事故危害程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综合治理措施,是建设坚实的煤矿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从而进一步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快推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二、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目标要求
(一)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要加强系统设备维护,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

要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值班、带班人员责任,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能够迅速采取断电、撤人、停工等应急处置措施,充分发挥其安全避险的预警作用。

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二)建设完善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确保能够实时掌握井下各个作业区域人员的动态分布及变化情况。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发挥人员定位系统在定员管理和应急救援中的作用。

2010年底前,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1年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三)建设完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米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救生舱。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外的其他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救生舱。

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四)建设完善矿井压风自救系统。

煤矿企业必须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按照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

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两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但不得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

井下压风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

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要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要求设
置压风自救装置。

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要安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压风自救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五)建设完善矿井供水施救系统。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建设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除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三通及阀门外,还要在所有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人员较集中的地点设置供水阀门,保证各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实现提供应急供水的要求。

要加强供水管路维护,不得出现跑、冒、滴、漏现象,保证阀门开关灵活。

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供水施救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六)建设完善矿井通信联络系统。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建设井下通信系统,并按照在灾变期间能够及时通知人员撤离和实现与避险人员通话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通信联络系统。

在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以及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电话。

井下避难硐室(救生舱)、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要积极推广使用井下无线通讯系统、井下广播系统。

发生险情时,要及时通知井下人员撤离。

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三、加强对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组织领导
各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组织做好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要根据各矿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方案,明确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目标、任务、措施及进度安排。

要建立投入保障制度,提足用好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加大安全投入,从人、财、物等各方面保证建设进度。

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有针对性的措施,从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科学组织施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各煤矿企业要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全面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并将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进展情况每季度向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各地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扎实推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要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制定本地区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规划,并率先建成一批安全避险示范矿井;要组织专家开展技术
指导,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工作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要及时总结推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经验,并对进展较好的煤矿企业给予表彰。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规划上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四、加强对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管理
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管理制度。

要加强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日常管理,整理完善各系统图纸等基础资料,并根据井下采掘系统变化情况,及时补充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要定期对各系统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加强系统维护,保证系统灵敏可靠。

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科学确定避灾路线,编制应急预案,每年开展一次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联合应急演练。

要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加强入井人员培训,使其熟悉各种灾害情况的避灾路线,并能正确使用安全避险设施,充分发挥其作用。

五、加强对建设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监管监察
各地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强化监督检查,推动各煤矿企业按照规划和方案加快建设进度。

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纳入监察工作重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严格监察执法,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要求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要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督促基建、整合技改矿井在投入生产前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

各地要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同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半年开展一次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进展情况的检查,并将进展情况及时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各产煤市(地)、县(区)和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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