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款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遵循政府监管、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分类监管担保公司提供责任担保的方式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全部房价款。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监管分局共同制定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政策,并建立监管工作联动机制。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并会同人行对监管机构监管预售款和商业银行监管账户的设立与运营等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监管部门根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需要,可委托相关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
监管机构提供责任担保,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担保费。
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成本。
第七条设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监管协议,积极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后终止。
第九条市区建立统一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商品房预售款实施信息网络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按照一个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售管理第七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转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商品房的位置、楼号、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单元数、层数、房型、套数、预售价格及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底层平面图及标准层平面图。
第九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建设用地已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已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商品房项目,完成基础并施工至二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七至十二层(含十二层)小高层建筑完成三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十三层以上(含地下室)高层建筑完成五层以上结构封顶工程;(五)已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郑州市房地产行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治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销售治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治理法?、国务院?都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治理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自行销售商品房,也能够托付房地产中介效劳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平和老实信用的原那么。
第六条市房地产治理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销售治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地产市场治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商品房销售治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房地产治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治理工作。
第二章预售治理第七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治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转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载明工程名称、商品房的位置、楼号、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单元数、层数、房型、套数、预售价格及交付使用后的物业治理等内容,并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底层平面图及标准层平面图。
第九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建设用地已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已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商品房工程,完成根底并施工至二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七至十二层〔含十二层〕小高层建筑完成三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十三层以上〔含地下室〕高层建筑完成五层以上结构封顶工程;〔五〕已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市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郑州市范围内的商品房销售行为。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误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商品房销售市场的监督,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商品房销售资格第五条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的资格;(二)具备定期检查合格的房地产经纪资质;(三)具备与商品房销售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第六条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就业资格;(二)通过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
第三章商品房销售行为第七条商品房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发布商品房销售信息,包括房屋信息、销售价格、交付标准等。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企业应当为购房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销售信息,不得虚构、隐瞒重要信息。
第九条商品房销售企业应当与购房者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商品房销售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购房者的选择权或者者变相强制搭售其他产品或者服务。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和验收第十一条商品房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按期交付房屋。
第十二条商品房交付后,购房者有权进行房屋质量、设施配套等方面的验收,并及时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商品房销售企业应当及时处理购房者提出的合理意见,并对已经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或者赔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商品房销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故意虚构销售信息、诱导购房者购房、转让未取得他人允许的房屋等违法行为,可以吊销其销售资格,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商品房销售许可申请表》2.《商品房销售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商品房:指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房屋单位。
郑州市房地产行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郑州市房地产行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郑州市的房地产行业也日益繁荣。
为了规范商品房的销售管理,郑州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首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要求开发商必须取得合法的销售许可证。
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之前,必须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并通过审核,获得销售许可证,才能进行销售活动。
这项规定有效地遏制了无证销售的乱象,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其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要求开发商必须公开透明地进行销售活动。
开发商需要在销售过程中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屋信息,并公布房屋的价格、建筑面积、装修标准、户型图等相关信息。
此外,开发商还需要将房源信息及时提交给房地产主管部门,以保证市场供求的平衡。
第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开发商的销售行为进行了规范。
开发商在销售活动中不得使用虚假宣传手段,不得误导消费者,不得强迫消费者签订不合理的销售合同。
同时,开发商还需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还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措施。
例如,开发商不得以价格变动、房屋性质变动等原因违约,否则需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同时,消费者在购房合同签订后享有一定的合同解除权和退房权,以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郑州市房地产行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规范房地产市场的秩序。
这一系列的管理办法既提高了开发商销售行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郑州市的房地产行业也蓬勃发展、繁荣壮大。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郑州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首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要求开发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取得合法的销售许可证。
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之前,必须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并通过审核,获得销售许可证才能进行销售活动。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2篇)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一、引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对开发商通过预售方式融资所筹集的购房款项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安全有效地使用于房屋项目的建设和交付。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提高购房者的权益保护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二、监管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商品房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和办公等不同类型的商品房项目。
三、监管主体1. 监管机构(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政策和规划,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监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落实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监督。
(3)地方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
2. 监管服务机构(1)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要机构,负责代收购房款项并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的安全和规范使用。
(2)独立第三方机构:由监管机构委托,负责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进行评估和审计,保证监管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四、监管原则1. 资金专户原则购房款项必须通过设立专用账户的形式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与其他资金进行隔离。
2. 资金监管原则购房款项必须由银行或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代收代付,并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进度进行释放。
3. 信息公开原则监管机构必须及时公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信息,包括监管机构、监管服务机构、监管金额等内容,以保证监管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五、监管措施1. 银行开户及业务受理(1)购房款项必须通过开发商委托的银行进行收款,并开立专用账户进行监管。
(2)银行对开发商的资质和信用进行审查,确保开发商具备承担预售资金监管责任的能力。
(3)银行对购房者的身份和购房合同进行验证,确保购房款项的合法来源和支付凭证的真实性。
2. 资金监管和释放(1)开发商必须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进度提取购房款项。
(2)银行或独立第三方机构对购房款项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安全有效地使用于房屋项目的建设和交付。
郑州市房地产行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郑州市房地产行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市房地产行业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活动。
第三条郑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销售条件第四条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前,应当取得以下条件:(一)土地使用权证;(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五)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第五条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和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章销售行为规范第六条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以下信息:(一)开发企业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四)商品房销售价格和计价方式;(五)商品房的结构、户型、面积等基本情况;(六)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设置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八条开发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二)捆绑销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三)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四)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销售商品房;(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合同管理第九条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规定,并明确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二)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三)销售价格及支付方式;(四)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五)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的交付使用情况;(六)保修责任和期限;(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条开发企业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合同副本报主管部门备案。
郑州市预售公示办法
附件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信息公示办法为进一步增强商品房预售审批的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达到让广大市民安全置业、明白置业、放心置业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商品房预售信息公示的原则按照市委、市政府政务公开的要求,为维护全社会及广大市民对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本着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公开公正、求实为民的原则,在我市全面推行商品房预售信息公示制度,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公告和商品房预售信息售房场所公示。
二、商品房预售信息公示的方式、内容和期限(一)商品房预售信息公示方式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公示:以“郑州房地产网”()为载体,采用网络公示的方法,由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公告:以“郑州房地产网”为载体,采用网络公告的方法,由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预售信息售房场所公示:采用售房场所设立公示牌方式进行,由售房单位负责。
(二)商品房预售信息公示内容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公示内容包括:预售许可信息(开发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座落、房屋用途、总套数、总面积、房屋结构、开竣工时间、楼号、楼盘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期物业招投标情况(公示格式见附件2);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公告内容包括:预售许可信息(开发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座落、房屋用途、总套数、总面积、房屋结构、开竣工时间、楼号、楼盘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期物业招投标情况(公告格式见附件3);商品房预售信息售房场所公示内容包括:预售许可信息(开发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座落、房屋用途、总套数、总面积、房屋结构、开竣工时间、楼号、楼盘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期物业招投标情况(公示内容及公示牌规格、标准、摆放的要求见附件4)。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简洁范本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郑州市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房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辖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销售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国家规定的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
第四条销售主体商品房销售主体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
第五条销售方式商品房销售方式包括预售和现售两种方式。
第六条购房者权益保护购房者享有平等购房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销售主体应当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屋信息。
第二章预售管理第七条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应当依法取得预售许可证,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预售活动。
第八条预售方式商品房预售可以通过书面合同、公开摇号、竞价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预售广告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虚假宣传,不得误导购房者。
第十条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明确房屋的面积、户型、价格、交付时间等重要内容,不得含有捆绑销售或不合理规定。
第三章现售管理第十一条现售方式商品房现售可以通过售楼处、中介机构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现售广告商品房现售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虚假宣传,不得误导购房者。
第十三条现售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应当明确房屋的面积、户型、价格、交付时间等重要内容,不得含有捆绑销售或不合理规定。
第十四条现售监督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现售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法行为对于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的,或者违反预售许可证相关规定从事预售活动的,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或吊销预售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商品房销售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郑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本办法生效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3.17•【字号】郑房[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郑房〔2010〕43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县(市)及上街区房管局、各相关单位:近期,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对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加强市场监测等有关问题提出了新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该文件精神,保持郑州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通知如下:一是要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原则上应以项目为单位申请预售许可,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对开发建设规模较大、实行分期开发和分期交付的商品房项目,可按照分期开发的规模申请预售许可。
二是要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
在核发预售许可证时,严格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方案的审核。
预售方案应当提供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建设方案,具体说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楼盘表、项目用于销售以及企业保留自有的情况、项目建设进度计划情况、落实预售资金监管情况、项目销售计划和销售方式、预售价格及价格调整方式等内容。
对于商品房预售方案确定的保留自有房产,应当符合“少量、合理”的原则。
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不得销售,登记后如需转让,按单位房转让办理。
三是要规范开发企业销售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销售商品房。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及业务流程介绍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及业务流程介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对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环节中所筹集的购房人预付款项进行严格的监管和管理。
这是为了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开发商滥用资金,确保购房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下面将详细介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及其业务流程。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1.银行存管方式:房地产开发商与指定的银行签订存款监管协议,购房人的预付款直接汇入银行指定的专用账户,由银行对款项进行管理和监督。
银行会定期向购房人出具资金监管报告,以保障购房人的权益。
2.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监管方式:在银行存管的基础上,由保险公司提供监管担保。
即购房人的预付款存入银行专用账户,同时由保险公司提供保函,担保购房人的资金安全。
3.公共存管方式:由政府或第三方机构负责监管,购房人的预付款存入指定的公共存管账户,由政府或第三方机构对款项进行管理和监督。
公共存管方式相对独立,具有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流程1.开发商设立资金监管账户:开发商在银行或政府指定的存管机构开设专门的资金监管账户。
2.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明确资金的使用和退还条件等。
3.购房人缴纳预付款:购房人按照协议规定的比例和时间缴纳预付款,将款项存入开发商指定的资金监管账户。
4.银行或监管机构监督资金使用:银行或监管机构会对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不被挪用。
5.资金监管报告:银行或监管机构定期向购房人提供资金监管报告,明确资金流转情况,确保购房人的资金安全。
6.完工验收:商品房竣工后,购房人进行验收,确保房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7.办理产权证书:购房人完成验收后,由开发商办理产权证书过户手续,确保购房人合法享有房产权益。
8.退还预付款:若购房人不符合约定条件,可以选择退房,开发商将根据协议约定退还购房人的预付款。
以上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及业务流程的简要介绍。
通过严格的资金监管,可以防止开发商滥用购房人的预付款,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2002年8月9日郑州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0月21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2日郑州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0月28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售管理第七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转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商品房的位置、楼号、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单元数、层数、户型、套数、预售价格及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底层平面图及标准层平面图。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正文:----------------------------------------------------------------------------------------------------------------------------------------------------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9年8月28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2009年11月9日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注重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开发建设节能环保型建筑。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人防、环境保护、工商、市政、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五条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人防、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等,编制房地产开发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政文〔2009〕27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证预售款专款专用,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郑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支、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获得预售许可后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即开户银行),是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银行设立的专门用于存取商品房预售款的帐户。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二)负责商品房预售款收支和使用的监督;(三)负责《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四)负责预售人商品房预售款用款计划的监督工作;(五)依法查处预售人违法收支和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六)协助监管银行,核实预售人在预售款收支方面的异常行为。
第五条监管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文[2005]94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文[2005]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是我市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销售信息透明度,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和电子政务建设,有效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认真宣传、组织、开展好这项工作;对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告,以便对本办法修订时参考。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房销售信息的透明度,依据《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以下简称联机备案),是指通过联机备案专网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即时报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备案方式。
第三条本市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和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通过郑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数据联机备案专网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商品房销售活动。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公平、诚信为原则,加强管理,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经营,健全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切实保障商品房销售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销售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妥善处理商品房销售纠纷,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销售备案第六条商品房销售前,开发企业应当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销售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商品房项目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三)商品房销售计划书;(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商品房销售备案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开发企业应当保证销售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项。
第三章销售活动第九条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自愿原则,不得采取欺诈、恐吓、胁迫等手段进行销售活动,不得附加非合理费用,不得利用抽签、摇号等方式操纵购房者选房。
第十条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销售备案情况,制定商品房销售方案,并报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商品房销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商品房的销售价格、面积、数量和交付日期等;(二)商品房销售的方式、时间和地点等;(三)开发企业应承担的服务内容和期限等。
第四章合同签订第十二条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购房者说明商品房的有关情况,并告知购房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权益。
第十三条购房者应当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了解并认可以下事项:(一)商品房项目所处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环境保护状况和公用事业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情况;(二)商品房项目所提供的公共配套设施、服务设施和物业服务等情况;(三)商品房项目所存在的风险和缺陷。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正文:----------------------------------------------------------------------------------------------------------------------------------------------------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的决议(1995年4月1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会议决定,批准《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由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3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4月1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房产买卖、租赁、抵押、拍卖、赠与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交易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第四条市、县(市)和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指导。
第五条市、县(市)和上街区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城市房地产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进行监督检查,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OCR)
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2009]162号这个文件比《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更细致,配合《资金监管协议(开发商和银行)》就能完整的知道资金监管的所有流程了。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简称《办法》), 有效保证开发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到位,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监管协议的签订(一)预售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预测绘后,应与商业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监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监管协议》应载明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座落、幢号、总建筑面积、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项目开竣工日期、项目工程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机构、项目监管资金总额、监管银行、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号及按揭贷款银行等相关信息。
(三)预售人依据《办法》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监管银行,并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
(四)监管银行与预售人确定监管资金总额。
监管资金总额应为: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加上20%不可预见的费用支出〔即监管资金=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1+20%)〕。
二、监管协议的备案(一)预售人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预售商品房前持下列资料至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一式三份);2、项目规划总平面图;3、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按预售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建立文档。
(三)《监管协议》备案后,预售人凭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出具的《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申请办理《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应标注监管银行及帐号。
三、预售款的收入(一)预售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在商品房预售中所收取的预售款,由预购人持预售人监管帐号的缴款单到银行交款或用监管银行提供的POS机刷卡入账。
(二)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发放银行在发放按揭贷款七日内,按预售人提供的监管帐号直接划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
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开发商和银行)
设项目的税费为(大写):
万元。建设项目不
可预见的费用为(大写):
万元,合计初始监管
资金总额为(大写):
万元。在监管过程
中随着工程进度的增加,按有关规定监管资金进行动态调整。
3、项目设计单位为
公司。
4、项目监理单位为
公司。
5、建设施工单位为
公司。
6、乙方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在下列银行申请项目贷款:
2、甲、乙双方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另行制定其它补充协议。
3、本协议共计
页(签订后需甲、乙双方加盖骑缝章)。
协议附件 1
监管项目其它基本情况
楼 总层 房屋 号 数 用途
建筑 面积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建设资 金总额
应交 税款
监管 资金
合 计
现 工程 工 形象 程 进度 形 象 进 度 应当
投入
及 资金 已
开发贷款银行:
,
贷款额(大写):
万元,
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7、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为:
开户银行:
帐号:
,
主要用于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入和使用或开发贷款的使用。
8、乙方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在下列银行作商业按揭贷款:
银行, 并将商业按揭贷款账户作为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的子账户, 报监管银行备案并纳入本协议确定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范围。 二、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砌体工程
内外墙体砌筑
门窗工程
内外门窗制作安装
外装修工程
外墙保温、外墙装饰、屋面保温防水
内装修工程
内墙、天棚粉刷、楼地面面层
电梯工程
电梯定购、安装、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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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郑政文〔2009〕27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证预售款专款专用,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郑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支、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获得预售许可后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即开户银行),是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银行设立的专门用于存取商品房预售款的帐户。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
(二)负责商品房预售款收支和使用的监督;
(三)负责《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
(四)负责预售人商品房预售款用款计划的监督工作;
(五)依法查处预售人违法收支和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六)协助监管银行,核实预售人在预售款收支方面的异常行为。
第五条监管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
主要负责:
(一)按照《监管协议》履行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义务;
(二)协助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进行监督;
(三)负责按照统一标准建立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入、支出台帐,并进行日常管理;(四)配合预售人做好商品房预售款收入、使用情况的月报表工作。
第二章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第六条预售人在预售商品房前,与监管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监管协议》。
有开发贷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应设置在开发贷款发放银行。
第七条预售项目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下的,预售人只能设立一个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设立超过三个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
预售人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应以幢为基本单位。
第八条预售人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监管协议》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预售人变更监管银行或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与监管银行重新签订《监管协议》,并应当将变更情况及时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有开发贷款的,需先经开发贷款发放银行同意。
第三章商品房预售款收入管理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款应直接进入相应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预售人凭相应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缴款回单,为预购人开具售房发票。
预购人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按预售人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号直接划入。
第十一条预售人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凭银行开具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缴款回单等资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监管银行应按《监管协议》,建立统一标准的商品房预售款收入、支出台帐。
第十三条预售人应按月将项目建设完成的形象进度,以及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款资金收入、支出对账单,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
第四章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预售人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编制用款计划。
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当经该项目的工程监理机构对用款计划的真实性出具证明后,向监管银行申请。
监管银行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用款意见,在拨付款项前将用款意见及用款计划、工程监理机构的证明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
第十五条预售人收取的商品房预售款,只能用于购买该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该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
在项目竣工前,除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商品房预售款在保证整个项目建设竣工的资金条件下,可按下列规定使用:
(一)可以允许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还贷;
(二)按照相关规定,销售进度达到开发贷款银行约定的销售比例后,可允许预售人以超出部分用于还贷;
(三)可允许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调用。
第十七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对各预售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收缴、支出情况,建设工程进度与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第十八条商品房建设项目竣工交付后,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根据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及时解除对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并书面通知预售人和监管银行。
预售人接到通知后,按规定办理帐户注销手续。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预售人有下列行为,由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
(二)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
(三)以收取其它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为预售人超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款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监管银行未按监管协议履行监管职责,擅自拨付、挪用监管资金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12月20日起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