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共41页
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法庭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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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法庭审判程序法庭审判是人民法院采取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听取控、辩双方对证据、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展开辩论的情况下,依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判刑,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诉讼活动。
概念描述法庭审判是人民法院采取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听取控、辩双方对证据、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展开辩论的情况下,依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判刑,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诉讼活动。
参考案例案情描述甲与乙在朋友家因打牌发生口角,后一同回到同租房内,次日甲离开住处回其父母家。
乙的朋友来寻找乙时发现乙被害。
公安机关经现场调查、讯问甲,并根据乙死亡时间的鉴定意见,认为乙被害时甲始终在犯罪现场,系甲杀害了乙。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甲的供述、乙的父亲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有关查证情况的说明等证据。
被告人甲辩称,其没有杀害乙。
其辩护人提出:(1)甲没有杀害乙的犯罪动机。
(2)起诉书认定乙的死亡时间与鉴定意见记载的被害人尸斑、角膜、瞳孔等尸体现象明显不符;公诉机关仅依据这一间接证据指控甲犯故意杀人罪,不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杀害乙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判决甲无罪。
宣判后,甲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分析本案针对甲杀害乙证据不充分,仅间接证据不能认定乙有罪,法院判决指控罪名不成立,做了无罪宣判。
判决后甲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以及存在需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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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以及存在需解决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这种监督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是检察机关的基本性质和根本职能。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作为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对于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具有重要作用。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是正确应用刑事诉讼法,实现刑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必要保证。
1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内容1.1立案、侦查监督。
在立案阶段,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是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最后一关。
1.2审判监督。
人民检察院在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同时,监督法庭审理活动。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第二十一章 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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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 概念、特点和意义
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相比,尽管 两者均属特殊审判程序,但是,它们在适用对 象、有权审理的法院、以及审理后所作的裁判 效力等方面都有不同; • 审判监督程序适用的是一切确有错误的生效裁 适用的是一切确有错误的生效裁 判; • 而死刑复核程序则只适用于未生效的死刑 含 只适用于未生效的死刑(含 只适用于未生效的死刑 死缓)案件 死缓 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 案件 院核准后生效,立即执行的死刑案件,由该院 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今后才能执行。
第三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 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款规定表明: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有权监督和指 导地方各级及本级以下的人民法院和专门法 院的审判工作,发现它们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确有错误,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 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提审 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提审和指令 再审,既是最高人民 指令 再审 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生效 裁判行使审判监督权,也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的两种方式。所谓提审 提审,是最高人民法院或上 提审 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案件不需要或不宜 由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而由自己进行审判的 指令再审,是指依法指令原审或者 方式;所谓指令再审 指令再审 本级人民法院的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 方式。
审判监督程序还具有如下特点:
• 从诉讼实质上讲,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 补救性程序,或称救济程序。 • 从诉讼进程讲,审判监督程序不是刑事 诉讼的必经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 概念、特点和意义
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 审判监督程序是使刑罚权得以正确行使 的可靠保障 • 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实现上级司法机关 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 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 权利
刑事诉讼程序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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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流程刑事诉讼程序是指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的一套规范化程序。
它主要包含着从立案到判决的一系列环节,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刑事诉讼程序的流程。
一、立案阶段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点,是指公安机关接到犯罪案件的报案或发现犯罪线索后,经过初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给犯罪嫌疑人。
立案包括立案登记、案件登记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告知。
二、侦查阶段侦查是刑事案件审查的过程,主要包括收集证据、进行调查、抓捕犯罪嫌疑人等活动。
在这个阶段,公安机关负责展开对案件的全面侦查,并在必要时使用侦查措施,以获取更多的证据。
同时,犯罪嫌疑人享有随时请求律师参与的权利。
三、起诉阶段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过程。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保障起诉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一旦检察机关决定起诉,便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并将副本送达被告人。
四、审判阶段审判是指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开庭审理并判决的过程。
在刑事审判中,法院将听取公诉人、辩护人及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并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审判。
审判结果将由合议庭作出判决,并会对判决结果进行宣告。
五、上诉阶段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意,他们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期限一般为10日至15日。
上级法院将对上诉案件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原判有错误,将予以纠正,并作出新的判决。
上级法院对上诉案件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六、执行阶段执行是指判决的实际执行过程,包括罚金的缴纳、刑罚的执行等。
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负责对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进行监禁、缓刑或社区矫正等措施。
同时,法院还会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执行,以实现赔偿和罚金的收缴。
总结起来,刑事诉讼程序涵盖了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上诉和执行六个阶段。
每个阶段都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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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证据 进行审理的; 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 抗诉的; 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 加重刑罚的; 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二)不开庭审理 依照《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 体规定》第6条规定,下列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1、原判决、裁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2、1979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裁判的;
其次要解决申诉案件的分级审查问题。分 别掌握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的分级审查制度 和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案件的分级审查制度。 再次要把握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申 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所作的处理。
(二)申诉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对申诉期限未作规定。 (三)审查处理申诉的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提起再审程序后的3个 月以内作出处理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二、申诉的法律效力和申诉的理由 (一)申诉的法律效力 《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当事人等提出 申诉,不能停止对原裁判的执行。 申诉和上诉不同,不论上诉的理由是否充分 或有无理由,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并使一审裁判 不能生效和执行。而申诉是当事人等在案件的诉 讼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序已经结束、人民法院的裁判已经生效并正 在执行或已执行完毕而提出请求的活动,该请求 并不意味着一经提出,审判监督程序即告开始和 原生效裁判不再执行。
第二节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及其审查处理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纠正错案议案; 3、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4、司法机关通过办案或复查案件对错案的发 现; 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 对生效裁判反映的意见。
刑诉法解释373条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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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will greet this day with love in my hear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刑诉法解释373条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第三百七十三条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无论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都是按照一定的原则、方法进行审理的,由于刑事诉讼涉及到对公民人身自由等权利的干涉,故而需要各审判机关之间进行监督,在刑法中,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是由刑诉法解释373条明文规定的。
一、刑诉法解释373条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第三百七十三条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怎样的?(一)审判监督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再次审理的程序。
而只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判决、裁定,确实需要再审时所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有如下特点:(1)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
(2)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具有法定性。
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原因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并且应经法定部门审查决定。
(3)根据审判实践,只经过第一审法院审结的案件,无论是自行再审或指令再审,都适用第一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二)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关系(1)提起的主体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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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法释〔2011〕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8次会议通过)为规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应在一个月立案。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二)按照抗诉书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的;(三)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抗诉,抗诉书未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四)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抗诉,但该证据并不是指向原起诉事实的。
人民法院决定退回的刑事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经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提出抗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涉及新证据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作出决定,并将指令再审决定书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新证据,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指向原起诉事实并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一)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由于客观原因未予收集的证据;(三)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庭审中未予质证、认证的证据;(四)原生效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或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刑事诉讼法审判的时候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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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审判的时候流程是怎样的一、立案1.报案和侦查:当发生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接受报案,并进行初步侦查,收集案件相关信息和证据。
2.侦查结束:公安机关在侦查结束后,根据证据和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如果认为案件有立案条件,则移送给检察机关。
3.检察机关决定立案:检察机关对警方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公诉。
4.立案公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决定以公诉方式处理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审理阶段1.开庭准备:人民法院在收到案件后,将组织庭前调查、审查起诉书、确定开庭日期、传送案卷等。
2.开庭审理:人民法院根据开庭日期将案件开庭审理,听取控辩双方的陈述和辩论,核实证据,并提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3.判决阶段:在经过审理后,法庭将根据法律和证据对案件进行综合评估,并作出判决。
判决可以是有罪判决或无罪判决。
4.判决宣告:法院将对判决进行宣告,并向当事人全面阐述判决理由,告知当事人有上诉权利和上诉期限。
5.上诉审理: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三、执行阶段1.判决生效:如果判决没有被上诉或上诉已经宣告终审,判决即生效。
2.执行监督:人民法院将对判决进行执行监督,确保判决得到落实。
3.刑罚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按照判决进行刑罚执行,如监禁和罚金。
4.救济申请:被判决人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认为判决存在错误,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救济申请。
5.刑满释放:在刑罚执行期满后,判决人将被释放。
审判流程中的各个环节都是为公正审判和保障当事人权益而设立的。
刑事诉讼法确保了被告人的辩护权、调查和审理的公正性,以及公开和透明的审判程序。
这些流程和程序的具体细节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总体上都是为了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
刑事案件审判监督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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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审判监督程序是什么⼈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组成合议庭进⾏。
再审的审理程序由原来案件的最终审理程序决定。
关于刑事案件审判监督程序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详细解答。
⼀、刑事案件审判监督程序是什么1、⼈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组成合议庭进⾏。
2、如果原来是第⼀审案件,应当依照第⼀审程序进⾏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审案件,或者是上级⼈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审程序进⾏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3、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百五⼗六条⼆、审判监督可以撤诉吗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决定再审,原告可以申请撤诉,但是否准许,由⼈民法院裁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民法院裁定。
⼈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已经很明确地规定了在再审案件中原审原告可以变更或放弃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申请撤诉只是原审原告依法⾏使了⾃⼰的合法诉权,只要原审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当然应予准许。
法院准许原审原告撤诉,原审判决同样即视为撤销,如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已同样起到了纠错的功能。
否则就强制剥夺了原审原告的诉权。
此外,从实践⾓度,此类案件撤回起诉后,社会效果较好,当事⼈⼀般不再缠诉缠访。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组成合议庭来进⾏,如果原来是第⼀审案件,应当依照第⼀审程序进⾏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审案件,或者是上级⼈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审程序进⾏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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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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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流程图刑事诉讼程序是指国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一系列法律程序。
刑事诉讼程序的合理性和规范性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刑事诉讼程序的流程图来详细介绍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
一、立案侦查阶段。
1. 接到报案。
当发生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将立即展开侦查工作。
2. 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况,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将正式立案侦查。
3. 侦查取证。
在立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将展开侦查取证工作,收集证据材料,调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行为。
4. 确认犯罪嫌疑人。
在侦查取证过程中,公安机关将确认犯罪嫌疑人,并对其进行传唤、讯问等工作。
二、审查起诉阶段。
1. 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将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2. 提起公诉。
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案件符合提起公诉条件,将向法院提起公诉,正式进入审判阶段。
三、审判阶段。
1. 开庭审理。
法院将组织开庭审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审查证据,最终作出判决。
2. 宣判。
在开庭审理结束后,法院将宣布判决结果,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宣判。
四、执行阶段。
1. 判决生效。
判决生效后,犯罪嫌疑人将被送往监狱执行刑罚,或者接受社区矫正等处理。
2. 刑罚执行。
在判决生效后,监狱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罚执行,监督其改造和教育,最终实现社会重新融入。
以上就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流程图及各个环节的详细介绍。
刑事诉讼程序的合理性和规范性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级司法机关能够依法公正地进行刑事诉讼工作,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审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刑事诉讼程序的完整流程
![刑事诉讼程序的完整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4db095c6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fb93056.png)
刑事诉讼程序的完整流程
刑事诉讼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起诉和审判的一系列法律程序。
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和判决等环节。
下面将详细介绍刑事诉讼程序的完整流程。
首先,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步是立案。
当公安机关接到犯罪案件的报案后,便会依法立案,并展开侦查工作。
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起点,也是对犯罪行为进行法律调查和制裁的前提。
接下来是侦查阶段。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的过程。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拘留、搜查、传唤等强制措施,以及询问犯罪嫌疑人和证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然后是审查起诉阶段。
在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将侦查文件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
检察机关根据侦查文件和证据,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如果认为证据不足或者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可以不予提起公诉,否则将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接着是开庭审理阶段。
一旦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将组织开
庭审理。
在开庭审理阶段,法庭将依法传唤当事人和证人出庭作证,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和辩护词,最终作出判决。
最后是判决阶段。
在经过充分的审理和辩论后,法院将依法作
出判决。
判决可能是有罪判决,也可能是无罪判决,具体情况视具
体案件而定。
判决后,法院将依法执行判决,对犯罪行为进行法律
制裁。
总的来说,刑事诉讼程序的完整流程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和判决等环节。
在这一过程中,法律程序严谨,程序
正义得到保障,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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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 , :. ■■'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予以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审判监督程序,是整个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并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且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才能适用。
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审判监督程序有以下特点: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和裁定。
审判监督程序是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最髙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决定以及最髙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提起的。
审判监督程序必须经有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才能提起。
4.2002年9月16日颁布、自2002年1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以1下简称《若干意见》)对申诉的期限已有规定,据此,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不再是无期限限制的。
请参见本章第二节有关申诉受理的内容。
按照审判监督_序审判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人民法院。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将根据原来是第一审案件或第二审案件而分别依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进行。
7.具有特定情形的,再审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这是自2002年1 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具体规定》)新增的规定,请参见本章第3节的有关内容。
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主要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人民法院、>^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和检查工作时发现的错误裁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的议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等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的质疑、意见和情况反映等。
刑事诉讼法学--第19章 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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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证据是指:(《解释》376条)
(1)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 (3)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4)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
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 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申诉审查后,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 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提出抗诉的,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报请检察 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决定提出抗诉的,由刑事申诉
禁止重复追究原则的法理基础
防止滥用追诉权 保障人权 维护程序的安定性和裁判的既判力
2、我国审判监督程序与禁止重复追究原则的冲突
我国刑事诉讼几乎不存在终审的问题,终审裁判只要发生了 错误,就可以再次进行审判
我国审判监督程序强调的是有错必纠,不论这种错误是什么
原因造成的(是由于故意犯罪造成的还是其他什么原因造成 的),也不论这种错误的性质是什么(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还 是不利于被告人的)
2、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
审理对象不同 提起的主体不同 提起的理由不同 提起的期限不同
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
审理的结果能否加刑不同
3、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适用的案件范围不同
提起和报请的主体不同 有权审理的法院不同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上述申诉理由,只要具备其中之一,人民法院就应当依照审 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
第二十二章 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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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征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
从诉讼实质上讲,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补救性程序,或称救济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征1、审理对象。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和裁定;2、提起主体。
审判监督程序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起,或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3、提起条件。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极严格的法定条件限制,即必须是经过法定主体认真审查,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为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才能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4、提起期限。
法律没有作任何限制,目的旨在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5、审判法院。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来的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上级法院,还可以是由上级法院依法指令再审的其他法院;三、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一)审判监督程序是使刑罚权得以正确行使的可靠保障。
刑罚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刑罚权,其判决和裁定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就具有了稳定性,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轻易变更或撤销。
但是,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应当建立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性和客观真实性的基础之上。
然而刑事案件错综复杂,虽然经过侦查、起诉和审判,甚至还经过了二审、死刑复核等程序,仍然可能有错误,或冤枉无辜、轻罪重判,或放纵犯罪、重罪判刑畸轻,尽管这种确有错误的裁判是极少数的,但是也没有理由去维护其稳定性和虚假的权威性,而应当按照司法公正的要求,依据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因此,审判监督程序是使国家刑罚权得以正确行使的最后保障。
刑诉流程图
![刑诉流程图](https://img.taocdn.com/s3/m/615f6ca45f0e7cd185253604.png)
涉嫌犯罪自诉种类和解、调解 撤诉、反诉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报案、举报、控告立案条件 立案一审上诉抗诉立案监督 侦查讯问询问勘验、检查 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辨认鉴定技术侦查通缉告诉才处理轻微案件 公转自补充侦查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速裁程序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送达、通知、传唤庭前会议庭审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二审 发回重审依法改判维持原判依法改判 维持原判 发回重审疑罪从无死刑复核程序检察院抗诉法院决定 再审申诉再审对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退回检察院需要补送材料的:通知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已裁定准许检察院撤拆的案件,无新的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退回检察院 符合刑诉法第16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检察院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退回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公诉案件一审程序庭前 审查特殊情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被害人陈述 讯问、发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 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鉴定意见等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证据宣布开庭,查明当事人 情况,宣布合议庭组成 人员,权利告知庭前 准备 ·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 ·通知检察院 ·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证据 ·庭前会议 法庭 审判法庭调查评议和宣判审理期限 2+1+3+X决定开庭审判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 辩护人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就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不可剥夺,不可替代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有罪判决评议不公开宣判公开无罪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不负刑事责任判决10日裁定5日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审理: ·宣读第一审判决书,可只宣读案由、主要事实、证据名称和判决主文等·法庭调查重点围绕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及新的证据·对同案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 ·被告人犯有数罪的案件,对其中事实清楚且无异议的犯罪,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一审判决上诉 抗诉·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独立上诉主体)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非独立上诉主体)·检察机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抗诉通过原审法院或二审法院通过原审法院二审审理程序 (原则上同一审)·全面审查原则 ·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检察院一审法院提出抗诉书移送 抗诉书检察院抗诉示意图检察院抄送 抗诉书出庭支持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改判发回重审审限 2+2+X·应当: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可以: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可以查清后改判 特殊问题检察院派员出庭 ·抗诉的案件 ·开庭审理的案件 检察院阅卷 ·决定开庭后通知 ·阅卷不计入审限处理方式四、死刑复核程序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最高检参与可以向最高院提出意见 最高院应当审查,并将采纳情况及理由反馈最高检律师参与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中院判决——高院核准死刑判决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中院判决——高院复核——最高院核准 ·高院判决——最高院核准 讯问被告人处理方式讯问被告人书面审理,全面审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改判裁定核准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裁定核准改判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五、再审流程图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抗诉另行 组 成 合议 庭裁定维持原判决、裁定 ·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原来是一审:按一审程序 提审或原来是二审:按二审程序检察院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申诉法院不开庭上级法院检察院法院(生效裁判) 检察院报请提出抗诉检察院抗诉示意图原判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根据查清的事实裁判;事实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的 依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 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应当撤销原判,判决无罪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处理方式本院(决定再审)上级法院下级法院指令再审 决定提审法院启动再审示意图原则:再审不加刑重点审理+全面审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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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冒一次险!整个生命就是一场冒险。走得最远的人,常是愿意 去做,并愿意去冒险的人。“稳妥”之船,从未能从岸边走远。-戴尔.卡耐基。
梦 境
3、人生就像一杯没有加糖的咖啡,喝起来是苦涩的,回味起来却有 久久不会退去的余香。
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4、守业的最好办法就是不断的发展。 5、当爱不能完美,我宁愿选择无悔,不管来生多么美丽,我不愿失 去今生对你的记忆,我不求天长地久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美景,我只要生生世世的轮 回里有你。
31、只有永远躺在泥坑里的人,才不会再掉进坑里。——黑格尔 32、希望的灯一旦熄灭,生活刹那间变成了一片黑暗。——普列姆昌德 33、希望是人生的乳母。——科策布 34、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郭沫若 35、学到很多东西的诀窍,就是一下子不要学很多。——洛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