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刑事冤案的申诉机制

合集下载

关于冤假错案申诉的案例

关于冤假错案申诉的案例

关于冤假错案申诉的案例
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冤假错案申诉制度也越来越完善。

下面就来看看一些典型的冤假错案申诉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一起被判刑的冤案。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因为一桩谋杀案而被判了15年有期徒刑,但是经过多次的申诉和律师的呼吁,最终证明了被告人的无罪。

这起案件中,主要是因为当时的调查不够细致、证据不够充分,导致了错判,但是经过申诉和新证据的出现,终于得到了修正。

其次,我们来看一起被拘留的错案。

在这起案件中,一名年轻人因为一起小偷窃案而被拘留,然而他实际上并没有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他的家人和律师们发起了申诉,最终成功地让他获得了自由。

这起案件中,主要是因为当时的证据不足以支持拘留,而且也没有充分保障被拘留人的权益,导致了错误的拘留。

最后,我们来看一起被赔偿的假案。

在这起案件中,一名司机因为一起车祸案而面临赔偿,虽然当时他并没有犯错,但是由于对方的调查不够周全,最终还是需要赔偿一定的费用。

然而,他不服判决并发起了申诉,最终成功地让对方赔偿了全部费用。

这起案件中,主要是因为当时的调查不够细致,导致了错误的责任归属。

总的来说,冤假错案申诉是司法制度的重要一环,它能够帮助纠正错误的判决,保障人民的权益。

但是,我们也需要保持冷静和客观,不要形成盲目的申诉热潮,更要保证申诉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 1 -。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路与建议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路与建议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路与建议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在近年来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和改革,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刑事诉讼制度,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提出一些思路和建议。

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首先,要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作为司法机关的关键部门,法官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具有重大的影响。

因此,他们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保障。

为了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我们需要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司法体系,有利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减少外界压力的干扰。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法官的审判能力和道德水平,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判断力,使其能够独立作出公正的判决。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对于法官的监督机制,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对于法官的违纪行为和不当之处及时加以惩处和纠正,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透明度。

提高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除了要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我们还需要提高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

证据是刑事案件中最重要的因素,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因此,要保证证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加强对于证据的鉴定和审查。

其中,我们可以采用一些新的科技手段,如DNA鉴定、图像处理等,提高证据的辨别和鉴定效果。

同时,我们还可以采用专业人员对于证据进行鉴定和审查,避免人为因素对于证据的影响,确保证据评估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建立快速、高效的诉讼程序除了要提高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我们还需要建立快速、高效的诉讼程序。

对于刑事案件,时间的迅速行动和诉讼的高效率都非常重要,因为它们直接涉及到案件的审判结果。

为了建立高效的诉讼程序,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诉讼模式和经验,对于现有的诉讼程序进行优化和改进,加快案件审理和审判进程。

特别是对于简单、明确、无可争议的案件,可以采取快速公正审判的方式,避免无谓的拖延和耗时地审理过程。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对于刑事案件的管理和调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程序或复杂的审判过程。

通过建立一个更为密切的司法监管体系,能够及时防范和处理诉讼案件的梭哈等多种风险。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引言:刑事冤假错案是指由于司法机关的失误、不当行为或犯罪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无辜的人被错误判决或无辜被冤枉。

这些冤假错案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公正和法治;因此,研究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预防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成因分析:1.司法考验不足:一些司法机关成员缺乏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观念,无法正确鉴别证据材料的真伪和客观性。

2.侦查工作不规范:侦查人员不严谨地收集证据,甚至出现拷问、威逼等行为,以获取虚假证词。

3.证据保全不完善:一些司法机关在保全证据时存在过失,导致证据被篡改、破坏或丢失。

4.证据审查不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未认真审查,导致证据未能得到充分呈现,产生错案。

5.律师辩护不力:一些律师在审判过程中缺乏正确的辩护策略,无法保护被告方的权益。

二、预防机制探究:1.提高司法机关职业素质:建立健全司法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人员选拔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水平。

2.优化侦查工作流程:提升侦查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侦查工作的标准化程度,确保证据获取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3.加强证据保全措施:加大对证据保全工作的监督力度,建立完善的证据系统,确保证据得到安全保管。

4.完善审判制度:建立科学公正的审判制度,加强审判人员的法律综合素质培养,提高对证据的审查能力。

5.强化律师辩护权益保护:督促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提高辩护质量,为被告方提供充分的辩护。

三、案例分析:1.清白典型案例:XXX案是中国历史上的一起冤案,被告人在初审时被判无期徒刑,经过多年的申诉,最终证明其清白。

2.案件重审案例:XXX案件在被告人多次上诉无果后,因新证据浮现,经过重新审判,被告人终获得了无罪判决。

结论:为预防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和各界人士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与透明。

司法机关要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观念,规范办案流程,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试论我国刑事申诉的法律问题及维权对策

试论我国刑事申诉的法律问题及维权对策
试 抢 我 国 刊 事 申诉 的 法 律 问 题 及 维权 对 策



, , ,

要 本 文通 过对 我国开 事申 的保 护现 状 保护 不 力 的原 因 及 刑率申诉 中的相 关法 律问题 等简单分析 指 出了 我 国刑 诉 事申诉 不 能直接 必 然 引起或 决 定再 审程 序的开始 而 法院 和检 察 院则可 以 提起 或抗 诉 得 出了现 行 法 律 中诉体 系对 保护 当
, , 、 、 。 、
案迟迟 不能平反 二 是易于产生司 法腐败 进 而出现了直 接找 两院 对 罪犯 的改造
“ ”

当事人 申诉得不到重视
,


、 “
两长 的现象 难免要 行贿
,

,
三 是不 利于


罪犯 起 初是不 服 进而 产生对社会极大不满
,

第 二 证 明案件事实的 主 要证 据之间存在矛盾
, 、 。 , , 、 , , , , ,
欲 但 未具 体规 定刑 事 中诉 的期限和 回复要 求 显 然对刑事 申诉 权的
保护是不 利 的 因此 笔者 认 为 应 进 一 步保护刑 事申诉权利 设置 刑
,
事 申诉强制 答复 权
能引起社会的关注
、 。
鉴于这 方面 的研 究较少 笔 者在此 提 出来 希望
, 。 , ,
文献标 识 码
条增加了 刑事申诉效力 的条
, 、
文章编 号
加 刁
, 、


理 申诉 反复申诉等不必 要的 申诉大 量产 生 法 院 检察 院处理 力不从 心 自 然就会随 意对 待了 保护 申诉权也 就随之 落空 三 刑 事诉 讼 法 对 申诉 未 明确规 定的影 响 我 国学者比 较 一致 的观 点认为 申诉应 限制 一 定的 条件 不能任 意提出 理 由是 第 一 由于 申诉所针对的判 决 与裁定是 己生效的 不 加 限制条件 只 会徒增对生 效判决 裁 定的法律严 肃性的怀疑 第二

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对策简析终极版doc

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对策简析终极版doc

浅谈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对策简析文章摘要:不断见诸于媒体的冤假错案,其血腥和荒谬无不强烈地震撼人民的心灵,其给冤者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也严重地影响了公安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动摇了国人对刑事司法权威的认同感,已经成为公安司法机关的死穴。

面对这些冤假错案的暴露与纠正,我们不得不反思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并且必须改革和完善刑事司法体制。

关键字:冤假错案、成因、对策、制度、理念、监督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沈副院长所言,“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一、冤假错案的含义冤假错案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

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冤假错案给予准确界定,通常认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权及办理案件过程中,由于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给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公私财产造成一定损害结果的案件被称为冤假错案。

所谓冤案一般是指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一定程度损失的案件,无论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认定事实不清,还是适用实体法或程序法错误,都有可能造成冤案的发生;所谓假案一般是指故意捏造法律事实造成的案件;从这个意义上讲,冤案和假案应当都属于错案。

冤假错案并不是当今中国单独所有,古今中外都有发生。

在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里不知发生了多少冤假错案,而且绝大部分最终是冤沉海底,得不到平反昭雪。

这些有据可查的案件散见于《后汉书》、《三国志》、《北史》等正史中。

司法制度比较健全的西方社会同样充斥冤假错案,连美国政府自己也承认自1973年至2003年这三十年间认定200多名囚犯有冤屈,比较突出的案例如在上一世纪60年代,美国人罗伯特在警方的刑讯逼供下被迫承认犯有抢劫罪,由此无辜蒙冤坐牢整整42年,直到2004年才被无罪释放。

错案冤案怎样进行申诉

错案冤案怎样进行申诉

错案冤案怎样进行申诉1、向法院提出申诉;2、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至于是选择向法院申诉,还是选择向检察院申诉,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正确选择。

向哪一级法院提出申诉?如果首选向法院申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如直接向上一级或更高级别法院申诉,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一般情况法院会告知你向终审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

这种由上级法院交回终审法院审查,对于申诉人并没有什么特别的意义。

因此,盲目越级申诉会浪费时间,如果是转回终审法院可能更浪费时间。

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上述申诉法院是一般规定,大多数情况下需要遵守,但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越级申诉的,上级法院可以受理。

特别提示:如果二审是省一级高级法院判决的案件,直接选择最高法院申诉,有时也并非明智之举,除非是已经造成一定社会关注度的案件。

因为,直接向最高法院申诉,一旦被驳回将失去最后的程序机会。

不如在省一级高院直接申诉,同时,把冤情理性地展示给公众,即便在省级高级法院申诉不利,还有向最高法院申诉的机会。

特别要注意的是在2012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前,原来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审查申诉的法院“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

而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是“终审法院”,“终审法院”这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此的理解也会有“歧义”,因此,在有些情况下,即便选择对了法院,也有可能被拒绝。

向哪一级检察院申诉?如果首选向检察院申诉,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如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一般会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如果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申诉人才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继续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为依法准确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对人民法院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树立科学司法理念1.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3.坚持程序公正原则。

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4.坚持审判公开原则。

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审判过程、裁判文书依法公开。

5.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认定证据。

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二、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6.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

7.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8.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9.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 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检察 刑事申诉 存在问题及建议

检察 刑事申诉 存在问题及建议

检察刑事申诉存在问题及建议检察刑事申诉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环节,用于确保公平和正义。

然而,它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以下是一些可能的问题和建议:
问题:
滞后的处理时间:刑事申诉可能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得到处理,这可能导致申诉人在等待期间遭受不公平的困境。

法律程序复杂性:申诉程序可能过于复杂,对一般人来说难以理解,这可能阻碍了人们行使他们的权利。

证据收集问题:有时可能存在问题,如证据丢失或被篡改,这可能使申诉更加复杂和困难。

不平等对待:有时,某些人可能因其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或政治背景而受到不平等对待,这可能影响到申诉的公平性。

建议:
加速处理时间:应该采取措施来确保申诉能够及时处理,以减少不必要的等待时间。

简化法律程序:简化申诉程序,使其更容易理解和使用,可能需要提供法律援助来帮助需要帮助的人。

强化证据保护:加强对证据的保护,确保其完整性,以防止证据丢失或被篡改。

公平对待:保证申诉的公平性,不论申诉人的社会地位如何,都应受到平等对待。

这些是一些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可以帮助改进检察刑事申诉的程序,以确保公平和正义得到维护。

然而,具体的改进措施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论刑事申诉制度的诉讼化改造——以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为切入点

论刑事申诉制度的诉讼化改造——以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为切入点

2018年第2期法治研究136论刑事申诉制度的诉讼化改造——以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为切入点 王祺国**本文系国家检察官学院2016年度科研基金资助一般项目“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研究”(GJY2016C30)的主要成果。

课题组负责人:王祺国,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成员:王晓霞,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员额检察官;马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副处长,员额检察官;竺咏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员额检察官。

① 李蒙:《最高检察院第一例刑事抗诉的背后——刑事申诉检察渐入佳境》系列报道之一,载《民主与法制》2016年第4期。

② 何家弘:《“安徽杀妻冤案”的认定体现纠错正路》,来自何家弘博客/article/29754432.html。

该文中,何家弘教授指出:“近年来,我国重大冤案的发现主要因循了两条路径:其一是‘亡者归来’,如湖北佘祥林案、湖南滕兴善案和河南赵作海案;其二是‘真凶再现’,如黑龙江石东玉案、云南杜培武案和浙江叔侄冤案。

” 摘 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一批重大刑事冤错案在检察机关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得以纠正。

但实践中,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一直面临法律供给严重不足、监督效果不佳等问题。

根本原因在于《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申诉的法律定位不明,程序规定缺失或过于笼统。

应当树立有诉必理、依法纠错、有限再审的理念,对刑事申诉制度进行诉讼化改造,构建“向法院申请再审在先、向特定机构申诉在后”的有序救济模式,取消法院、检察院再审之诉后依职权单方否定生效裁判的权力,在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诉权的同时,依法维护司法裁判既判力。

关键词:刑事申诉 诉讼化改造 刑事救济特别委员会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

刑事案件如何申诉(申诉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如何申诉(申诉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如何申诉(申诉期限是多久)刑事案件是指涉及到犯罪行为,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案件。

在司法进行中,由于各种原因,司法结果可能会出现不公、错误等情况,这时候申诉成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途径。

本文将从申诉的含义、申诉的条件、申诉的期限等方面详细解读刑事案件如何申诉。

一、申诉的含义申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人民法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作出的裁判与裁定不服,向更高级别的人民法院申请复查、撤销或者改判的法律程序。

在刑事案件中,申诉是被告或者他的代理人在判决生效前对生效判决提出的上诉。

申诉属于诉讼活动的一部分,是一种法律救济的方式。

在申诉方提出申诉之后,申诉方需要向法院提供证据,法院会重新审查该案件,对其是否有错作出判断。

二、申诉的条件在刑事案件中有以下几个条件:1、案件本身有明显的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等不合理因素;2、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存在法律错误,或者法律适用不当;3、案件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在生效期间内,被申诉人未履行执行,给申诉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影响其人身自由等;4、法院在审判的过程中违反了法律程序,严重侵害了申诉方的合法权益。

三、申诉的程序在当事人认为被判决的结果不公,或者有其他问题时,可以提出申诉。

其中,刑事案件申诉的程序如下:(一)申诉事实、理由和请求上诉方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书应当写明申诉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并附上本判决书及其副本。

(二)受理申诉上一级法院对申诉书受理后,依法查验申诉的适格性。

如果不符合适格条件的,即没受理。

否则,对申诉书逐项核实,识别问题、明确申诉请求、确认民事公益诉讼等内容。

(三)复查和审理申诉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由上一级法院依法处理。

上一级法院可以将相应的审理程序移交原审法院或者听取其意见后再进行裁决。

如果申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有明显的法律精神瑕疵或不适宜、不公正,上一级法院请求自行裁决或者指定下一级法院重新审理。

(四)裁决和结果根据上述复查和审理后,法院最终作出决定,裁定书应由审判长签署。

刑事“冤假错案”成因浅析

刑事“冤假错案”成因浅析

刑事“冤假错案”成因浅析刑事“冤假错案”的频发严重地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起人民大众对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的重大质疑,浪费司法资源,影响了中国法治建设进程,摧毁了公众的法治中国梦。

为加强对人权的进一步保障,提升司法公信力,重树司法公正的权威也成为当前司法改革背景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法制化不断加速的进程中,法学界对刑事“冤假错案”的预防机制研究也渐进增多,本文从我国“冤假错案”的成因入手并参考了国外的相关规则进行探索分析。

标签:“冤假错案”;米兰达规则;刑事2016年11月30日对“聂树斌案”判决书的做出,“沉冤昭雪”的同时,“死刑错案”又深深地刺痛着人们的神经,巨大地挑战了我国的司法公正。

以往的“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媒体有过深度报道,公众广泛关注,一次次地触碰社会公众的心理承受底线,一次次地挑战法律的权威与正义。

这类“冤假错案”的产生,不仅严重侵犯无辜被追诉人的人身合法权益,而且某种程度上讲是在放纵真正实施违法行为的犯罪者,使其逍遥法外,继续侵犯潜在受害者的人权,不断地危害社会。

重新审视近期被纠正的“冤假错案”,呈现出与以往错案的不同特点。

像上面提到的“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被司法纠正,基本上是因出现了“真凶再现”或者“亡者归来”,而近期错案的纠正并未出现此闹剧,比如说“聂树斌案”,其判决书上明确写明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与在卷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未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能认定聂树斌有罪。

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应当改判聂树斌无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①这是案件存疑,重新审理,最终进行了改判。

这也正是我国司法的进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一级大法官沈德咏早在2013年5月人民法院报撰文提出“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

浅析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浅析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浅析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存在问题及建议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之一,同时也是检察机关对于刑事案件进行法律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但由于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有其复杂性,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缠诉的多,到上级检察机关申诉的多。

一、申诉案件的特点1、从复查结果上看,申诉案件维持原处理决定的较多。

2、从申诉处理程序上看,进行刑事申诉公开审查的案件少。

3、从申诉案件参与人看,申诉人多是案件的被告人、受害人及被告人、受害人的近亲属,无一案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复查过程。

4、从申诉案件原处理过程上看,其中多数案件都经过检委会或审委会讨论,有些案件还经过上级检察院业务科汇报,说明申诉案件普遍具有复杂性及疑难性。

5、从申诉案件的受理上看,到上级检察机关申诉后转下级检察院的占相当大的一部分。

二、形成原因及建议1、刑事申诉的复杂性和疑难性,客观上需要办案人员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办案经验,检察机关人员现状是高级院素质普遍高于下级院,作为最基层检察院,要求把最优秀的检察官放在控申部门显然不可能,检察长不是控申科的检察长,目前办案人员既没有公诉案件经验又没有批捕案件工作经验,对于案件的定性及证据的认定等很难高于办案部门,唯一可行的是对现有人员加强针对性的培训,实行主办检察官制度,使复查刑事申诉的检察官专业化、精英化,对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主办检察官进行分类管理,分类培训,也有利于以后的工作的开展。

2、刑事申诉公开审查作为制度,设计是好的,它对反复申诉及缠诉作用很大,为什么在基层开展很少,原因有两个方面,从司法部门参加人看,做出原决定的人民法院或检察机关的原起诉、批捕部门,并没有法定的义务参加所谓听证会,没有强制力,缺失作出原决定的一方当事人当然不行;另一方面,刑事申诉案件普遍没有律师参加,申诉人又没有基本的法律素养,同原承办人对话缺少共同语言,结果听证会如同“吵架”,各说各的,谁也说服不了谁。

律师怎么为刑事冤案申诉

律师怎么为刑事冤案申诉

律师怎么为刑事冤案申诉作者:李金星来源:《民主与法制》2015年第35期讨论当前中国刑事司法,毫无疑问离不开对刑事冤案申诉的研究。

尤其2013年以来,多起重大冤案的平反,使得刑事冤案进一步进入法律人的视野。

浙江张辉张高平案宣告无罪,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宣告无罪,河北聂树斌案指令复查以及新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改判无罪的陈夏影案和最高检决定抗诉的海南陈满案,都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笔者作为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近年来有幸参与了这类案件的申诉。

本文试图结合笔者的执业经历,对冤案申诉做一个粗线条的研究、分类、归纳与整理,抛砖引玉,使冤案研究作为一项推动刑事司法进步的切入点,吸引更多的参与者。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感受司法公正。

我们认为,这也是中国刑辩律师从事冤案申诉工作的总的指导思想。

冤案都有哪些特点就我们接触到的刑事冤案,有如下共同特点:第一,普遍的刑讯逼供。

第二,几乎所有申诉的重大的暴力案件在当时的法律政策下应当死刑立即执行,但由于有罪证据非常不扎实只能疑罪从轻。

第三,长期申诉,服刑人员以及家属几十年如一日申诉。

申诉就是生活的全部,生活就是为了申诉。

第四,律师辩护作用普遍得不到重视。

第五,口供为王。

第六,审理期限普遍漫长,多次发回重审长期不能定案。

如黑龙江韩健勋故意杀人案审理期限历时26年,河北陈国清案审理历时十年四次发回重审,吉林金哲宏案先后两级法院审理三次。

笔者近期代理申诉的河北陈国清案,案发于1994年,当时两名出租车司机先后被杀,最后判决是陈国清等四人所为。

当年该四人不服喊冤,该案历时审理十年,最后河北高院的判决是:“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务为目的,持械分别结伙抢劫出租车司机财务,致侵害人死亡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均应严惩。

陈国清、杨士亮论罪均应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节,对陈国清、杨士亮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就体现了以上特点。

张玉环案件的法律思考(3篇)

张玉环案件的法律思考(3篇)

第1篇摘要:张玉环案件是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冤假错案,其背后反映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本文将从张玉环案件入手,探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张玉环案件概述张玉环案件是我国近年来一起典型的冤假错案。

1995年,江西省上饶市发生一起命案,受害者家属指认张玉环为凶手。

在缺乏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张玉环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此案,最终认定张玉环无罪,并依法宣告其无罪。

二、张玉环案件的法律思考1. 证据不足,疑罪从无原则未得到充分体现张玉环案件暴露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证据不足的问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侦查机关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张玉环的犯罪事实,但法院仍然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判处其死刑。

这一现象表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在执行疑罪从无原则方面存在不足。

2. 刑事辩护制度不完善张玉环案件中的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未能充分行使辩护权,导致辩护效果不佳。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尚不完善,律师在庭审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待加强。

这导致被告人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冤假错案的发生概率增加。

3. 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现象张玉环案件中的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涉嫌刑讯逼供。

这种非法取证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人权,而且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我国应加强对侦查机关的监督,严厉打击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4. 再审机制不健全张玉环案件在再审过程中,暴露出我国再审机制的不健全。

一方面,再审程序繁琐,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另一方面,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可能受到原判决的影响,导致再审结果难以公正。

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再审机制,提高再审案件的公正性和效率。

三、改进建议1. 加强证据收集和审查,确保案件质量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严格依法收集和审查证据,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同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加强对证据的审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2. 完善刑事辩护制度,保障被告人权益我国应加强对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提高律师在庭审中的地位和作用。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依法准确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0月9日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3]11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等介绍如下。

一、《意见》的制定背景《意见》在司法理念和工作机制两个层面明确了刑事审判的基本要求。

一是在司法理念层面,要深刻认识冤假错案的严重危害性,时刻警惕冤假错案发生的现实可能性,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提高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识。

二是在工作机制层面,要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的各项机制,切实提高刑事审判水平,筑牢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防线。

制定《意见》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防范冤假错案一以贯之的工作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冤假错案的防范,将办案质量视为刑事审判工作的生命线。

2007年,在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为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强调,死刑复核工作要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切实防止错案发生。

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出台具有历史意义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两个证据规定”),完善了证据制度,规范了证据要求,统一了证据标准,对提升公安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和办案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两个证据规定”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主要内容被吸纳为法律规定,对指导司法实践发挥了更加重要的作用。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近年来,我国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方面注重不断加强措施,保证了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出台,更为全面地规范了刑事司法制度,以下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与适用。

第一步,明确工作机制。

意见指出,建立健全抗辩、申诉、复查、再审等多项制度,健全刑事诉讼程序体系,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提供条件。

同时,完善证据保全、审查逮捕、取证检验等环节,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滥用职权、不作为、放纵处理等制定严厉的处罚。

这是为了切实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和维护公正司法。

第二步,细致的工作流程。

意见规定了对于已经发生的刑事冤假错案,及时调查、复核、重新审理,确保真相得以查明,赔偿及精神慰问及时合理,为冤错案件充分纠正提供充足、有力支持。

此外,强化司法服务,加强对当事人的帮助和引导,为当事人提供满意的司法服务。

只有精细的工作流程,才能真正将工作推向纵深发展。

第三步,落实责任制。

意见强调,各级司法机关要主动加强沟通、协商,形成联动、配合的工作机制,使工作更加有效。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重点培养专业知识和素质,提高工作水平,为实现政府和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期望奏响一曲又一曲的凯歌。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地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初衷,我们需要深刻理解和适用《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只有不断加强预防和管理,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公正、公平、透明的司法服务,才能使司法体系更加健全、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情况总结

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情况总结

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情况总结在任何一个司法体系中,刑事申诉案件办理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领域。

它涉及着对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的追求,对被告公民权益的保护,以及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与改进。

然而,长期以来,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情况备受诟病,一些问题一直存在。

下面将对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总结,希望能够引起广泛的关注与思考。

一、申诉受理与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与审查是整个办理流程中的重要环节。

在实践中,一些案件因为种种原因可能受到滞留、延误,导致对被告公民权益的侵害。

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申诉受理与审查的标准不够明确和统一。

在一些地方,存在审查标准低下、对案件进行“门槛式审理”,导致合理申诉难以得到受理与审查。

此外,由于法律文书的叙述方式与表达方式的限制,一些合理的申诉理由未能得到审查机关的充分重视和判断,忽视了申诉事实与证据的核查,从而导致案件被轻易驳回。

二、调查取证与审查在刑事申诉案件中,调查取证与审查工作至关重要。

对于因证据不足或证据被错漏认定的案件,如果调查取证不尽到职责,将无法翻盘。

然而,目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调查力度不够,特别是对于一些复杂的案件,调查机关可能缺乏足够的资源和专业知识进行深入调查。

其次是取证工作不到位,一些关键证据被未能发现或被主观误解。

此外,审查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对证据的认定不严谨,可能存在漏洞和偏见,在一些案件中可能导致被告人受到冤错。

三、审理与判决审理与判决是刑事申诉案件办理中的核心环节。

它关乎庭审的公正、法官的专业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但现实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庭审程序不规范、庭审时间不足、律师被限制辩护等。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审判结果的公信力受到质疑,甚至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四、监督与反馈刑事申诉案件的监督与反馈是确保办案质量和司法公正的关键机制。

然而,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反馈问题不得力的情况。

对于申诉机关,一些申诉决定未能公开透明,缺乏对申诉结果的合理解释与说明。

对于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缺乏对申诉案件进展和结果的信息透明,无法实现监督与参与。

冤案法律案例分析(3篇)

冤案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某市发生一起命案,死者为当地知名企业家李某某。

警方经过侦查,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抓获。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张某某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其死刑。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某坚称自己无罪,并提出了大量的证据证明自己被冤枉。

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要求再审此案。

经过再审,法院最终认定张某某无罪,宣告其当庭释放。

二、案件分析1. 侦查阶段的问题(1)证据收集不充分。

在侦查阶段,警方仅依据死者李某某的陈述、目击者的证言以及现场勘查结果,将张某某认定为犯罪嫌疑人。

然而,这些证据存在明显的瑕疵,如死者李某某的陈述存在矛盾之处,目击者的证言与现场勘查结果不符等。

(2)刑讯逼供现象。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对张某某进行了长时间的审讯,甚至存在刑讯逼供现象。

这导致张某某在极度疲劳和恐惧的状态下,被迫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2. 审判阶段的问题(1)法官审查不严格。

在审判阶段,法官对证据的审查不够严格,未能及时发现证据存在的瑕疵。

此外,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未给予足够的重视。

(2)辩护律师作用发挥不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未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未能为被告人提供有力的辩护。

3. 抗诉与再审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要求再审此案。

再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真审查了证据,并对原有判决进行了全面分析。

最终,法院认定张某某无罪,宣告其当庭释放。

三、案件启示1. 加强证据审查。

在侦查和审判阶段,应当加强对证据的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严禁刑讯逼供。

在侦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

3. 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确保辩护律师能够为被告人提供有力的辩护。

4. 加强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案件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司法过程中的错误。

四、总结张某某故意杀人案是一起典型的冤案,暴露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关于“中国式冤案”的制度性思考

关于“中国式冤案”的制度性思考

“ 人权“ 是 宪政 国家政 治 、 法 律 中不可 或缺 的组成 部分 , 对 人 的 申诉可 能 采取 “ 事不 关 己, 高 高挂起 ” 的态 度 , 另一方 面担 心若
权 的保护 历来被 全世界 各宪政 国家 的立 法所 重视 , 保 障人权 是宪 冤 案得 雪 , 相关 人员 就会 承担渎 职责任 , 有 丢 失乌纱 帽 的危 险 。 政 国家 的核 心要 素之一 , 一个 民主化 、 法 制化 的 国家必 然是一 个 因此 , 法 定 的申诉主 管机 关在收 到 申诉 材料 以后 , 未 必会进 行认 尊 重并保 障 人权 的国家 。 近 年来 , 我 国的法制 事业 高歌猛 进 , 但 也 出现 了诸 多不 和谐
法 委牵 头 公 、 检、 法 三家对 具体 刑事案 件 的协调 工作 具有较 强 的
( 一) 推 进 司法体 制 改革 , 建立 科学 的司 法制度 1 . 重新 界 定政法 委职 能 马克思 说 : “ 法 官是法 律世界 的国王 , 除了法律就 没有别 的上
政治 性 ,其 出面协调 往往 是 出于 完成政 治任 务 的 目的 。从 公安 司” 。 政法 委作 为党 的机 关 , 其 职能是 政治性 的, 所 以要 避免 其对 局、 检察院、 法 院再到政 法委 , 要平 反一 个冤 案 , 涉及 的机 关通常 司法 产生 干涉 。首 先应 弱化 甚至革 除各 级政 法委 在指 导政 法执 不下 l 0个 。 冤 案 申诉 的过 程实 际上也 就是 一个 被告与 一 大群公 委会 的建设 , 协助组 织部 门对政法 各部 门领 导班子建 设和干 部的 权 力 人士 相互博 弈 的过程 , 结果有 失公 正也就 不足 为怪 了 , 其 结 考察 和管理 : 执法 督促 , 重大业 务 问题和有 争议 的重大 疑难 案件 果就 是“ 牺 牲 一人 , 保 护大 家” 。 二、 艰 难 的申诉 方面 的职能 , 防止其 对于 司法机关人 事 、 财政 及业 务上的干预 , 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我国刑事冤案的申诉机制
近几年,随着司法改革的步伐加快,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护、程序公正得到全面贯彻,特别是对冤假错案的大力纠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正,然而一些重大的冤假错案很少能通过正常申诉得以纠正。

本文通过分析冤案申诉机制纠正冤案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思考,以待更多冤案的平反不是源于“真凶再现、亡者归来”等这些偶然因素。

标签:冤假错案;申诉机制;刑法
一、冤案申诉纠正难的原因
(一)冤案申诉机制不合理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申诉再审作了詳细规定,冤案当事人有权向司法机关进行申诉,但目前错案发现的主导权掌握在法院和检察院手中。

实践中检法两家十分被动,导致错案发现不及时或者对错案视而不见的现象大量存在。

“两高”主要负责司法指导性工作,即使收到关于刑事错案的申诉材料,也会将其移交给地方司法机关审查。

因此,在现行刑事错案发现机制中,刑事冤案的发现机构主要是地方司法机关。

而许多重大刑事案件的终审法院是省级以下法院,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申诉审查往往回到原来作出判决的法院。

由原审法院审查自己负责的案件,本身就与回避原则有悖,容易引起申诉人的不信任,导致申诉滥的现象,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在很大程度上分散了法院审查案件的精力,使漏查错查出现的可能性加大,不利于冤案的纠正。

(二)错案申诉再审以“自我纠错”为主
我国的刑事错案申诉再审实际是以“自我纠错”为主的,即一般都是由当年办案的司法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去决定再审和改判。

而地方司法机关自我纠错的弊病却是不言而喻的,特别是一些冤案是由公检法通力合作或者政法委协调的结果,即使那些司法机关的领导没有参与错案的制造,但是考虑到部门利益或同事关系,往往也会采取推诿或回避的态度,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是不损害自己或部门的利益,不损害绩效考核和业绩。

由此可见,司法机关自我纠错的制度设计不符合人的行为规律,也违反了“任何人不得做自己的法官”的法律常识。

(三)冤案在认定上的困难
我国启动再审程序的标准为“已生效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启动再审是认定和纠正错判的基本路径,启动再审的条件与认定错判的标准之间存在密切联系,而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可以高于启动再审的标准。

我国的再审启动标准看起来清晰明确,实践中规定不够明确,所以一些司法人员在审查申诉案件时把握的标准比较高,甚至按照刑事诉讼中认定有罪的标准,要求证明申诉人无罪或他人系“真凶”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如果冤案一定要有“铁
证”才能翻案,则绝大多数冤案很难平反。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中关于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不够明确而且容易偏高,这也是导致再审启动难和错判纠正难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冤错案追责制度也成了冤案平反的一大阻碍
近些年,“两高”都制定了相应的《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办法》确立追责原则是“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导致的错案,但责任主体范围相当广,意味着一旦某一案件被认定为错案,那么此前参与办理本案的所有人员都可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实践中对《追究办法》亦普遍存在曲解,肆意扩张检察官与法官需要承担的责任,导致一个办错了案的法官,除承担《追究办法》所规定的违法审判责任外,还要承担更为严格的错案责任和质量瑕疵责任;除了要受《追究办法》所规定的纪律处分外,还会受经济、荣誉和名誉等不利后果影响。

二、我国冤案申诉机制的反思
我国的冤案纠正机制是建立在检法两家“自查自纠”式程序设置基础上的,弊病突出,成效低下。

实践中大量有影响的冤案纠错,都是依赖于偶然事件或者长期信访,人治因素突出,缺乏法律制度保障。

所以,我们有必要反思我国的冤案申诉机制,建立符合我国特色的冤案申诉审查机制。

笔者认为必须成立中立的刑事冤错案申诉机构。

以美国“无辜者洗冤计划”和英国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为代表的独立冤错案救济机制,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实际上我国已经存在一些类似美国“无辜者洗冤计划”的洗冤机构,如一些地方的律师成立了“蒙冤者援助计划”,但民间机构毕竟财力有限,加上没有立法上的保障,调取原审案卷这些基础工作都十分困难,政府也不可能为此投入司法资源,无法与我国公检法联合在一起的公权力相抗衡,要想说服法院启动再审很难。

我国可借鉴英国成立一个独立于司法权和行政权之外的刑事案件复审委员会。

它可以作为人大法工委的内设机构,对人大负责,但人大不能干预其具体工作,以保持该机构的独立性。

这样,不仅使案件能得到公正、负责的复查,及时发现错案;也可以增强公众对于公权力的信任,使检法两家摆脱刑事申诉长期信访不休的诉累。

通过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的申诉审查,形成冤错案救济的长效性机制,使得我国的冤案纠正从依赖偶然性事件和长期信访的救济方式转向制度性、法治化的救济机制。

【参考文献】
[1]刘品新.刑事错案的成因与对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2]胡志风.刑事错案的侦查程序分析与控制路径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
安大学出版社,2012:336-337.。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