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吉祥定期寿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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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吉祥定期寿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1.4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主合同中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8.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失踪处理 3.5 保险金申请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8.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效力终止

8.2 适用主合同条款

9. 释义

9.1 保单年度

9.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9.3 周岁

9.4 有效身份证件

9.5 意外伤害

9.6

毒品

9.7 酒后驾驶

9.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9 无有效行驶证

9.10 机动车

9.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12 手续费

9.13 不可抗力

9.14 利息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吉祥定期寿险条款

(2009年1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吉祥定期寿险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

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

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

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

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见9.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9.2)依据生效日进行计算。

1.3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9.3)计算。

1.4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

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

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效身份

证件(见9.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

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

期满日的24时止。

2.3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

非因意外伤害(见9.5)导致身故,我们按您已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

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

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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