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吉祥定期寿险条款
泰康吉祥健康保险计划分红型——
《泰康吉祥健康保险计划(分红型)》——一,保险计划名称王女士30周岁,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泰康吉祥健康保险计划(分红型)》,主险选择《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同时选择《泰康吉祥住院津贴保险计划》和《泰康附加吉祥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因为计划年缴保费5400元,同时享受泰康人寿免费赠送的《泰康附加吉祥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二,关键信息缴费期间:缴费至60周岁;保险期间:保障至65周岁;保险责任:住院津贴保额100元/天,累积1000天;重疾保障总额(40万元)==单组重疾保额10万元*4;三,保险责任详细描述(一)住院日额津贴保障1,满期生存金保障——可用于规划教育医疗支出(1)所获保障——养老祝寿金:年缴保费(1500元)*缴费年期(30)=共缴保费(万元);累积红利:高档35834元;中档20521元;低档5208元—(领取方式)—现金领取,累积分红(2)领取方式——生存至期满:一次性领取;满期前身故:已交保费2,健康保障——住院日额津贴(1)所获保障——保险总额(10万元)=住院津贴日额(每天100元)*1000天(需入住二级以上医院)(2)领取方式——意外住院: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津贴日额100元/天疾病住院:(实际住院天数-3)*住院津贴日额100元/天(二)多次给付重疾保障1,满期长寿金保障——可用于规划教育养老支出(1)所获保障——养老祝寿金:年缴保费(3900元)*缴费年期(30年)=共缴保费万累积红利:高档93167元;中档53354元;低档13541元——(领取方式)——现金领取,累积分红(2)领取方式——生存至期满:一次性领取满期前身故:已交保费2,健康保障——多次理赔重疾(1)所获保障——保障总额(40万元)=单组重疾保额10万元*4(2)领取方式——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观察期后首次诊断患重大疾病,一次性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首次理赔的重大疾病确诊日起满90天后,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以外的其他三组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可再次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2_6 《泰康吉祥健康保险计划(分红型)》(津贴)产品说明书
附件2-6《泰康吉祥健康保险计划(分红型)》(津贴)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吉祥健康保险计划(分红型)》(津贴)中的主险《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附加险《泰康附加吉祥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为健康保险,不参与分红。
主险的红利分配将随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动,红利并非确定值,也可能为零。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吉祥健康保险计划(分红型)》(津贴),其中,红利仅针对主险《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计划”指我们提供的“泰康吉祥健康保险计划(分红型)(津贴)”,“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和“泰康附加吉祥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一、产品性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吉祥健康保险计划(分红型)》(津贴)由主险《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和附加险《泰康附加吉祥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构成。
本计划中主险和附加险不可单独销售。
本计划中主险《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在发达国家已运用两百多年的分红保险,作为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风险的主力险种,其主要优点在于分红保单不但能够提供传统保单下的保障功能,还可以给投保人提供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的机会。
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
附加险《泰康附加吉祥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为住院津贴型保险。
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以合同中约定的住院日额津贴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二、产品特色住院津贴,长期保障本计划可提供长期住院津贴的保障,满足市场对长期医疗保障的需求。
泰康附加全能保驾乘意外保障定期寿险条款阅读指引.pdf
泰康附加全能保驾乘意外保障定期寿险条款阅读指引泰康附加全能保驾乘意外保障定期寿险(以下简称“附加全能保驾乘”)产品提供驾乘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一般身故或者高残保障。
投保人: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保险费的人 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例:王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了附加全能保驾乘,王先生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高残保险金受益人,指定儿子小王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基本保险金额:50万元保险期间:1年交费方式:趸交趸交保费:125元王先生享有的保障如下:保障内容保障金额给付条件1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50万元王先生以乘客身份乘坐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高残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50万元王先生作为驾驶者驾驶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私家车、公务车,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高残一般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200元王先生因乘坐交通工具、驾驶私家车及公务车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身故或者高残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情形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1给付条件:具体请见“1.3保险责任”。
泰康人寿[2018]定期寿险131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1我们的保障3案例说明2名词解释条款目录1我们保多久、保什么4如何领取保险金7需关注的其他事项1.1保险期间 4.1受益人7.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1.2基本保险金额 4.2保险事故通知7.2投保年龄1.3保险责任 4.3保险金申请7.3年龄性别错误4.4保险金给付7.4合同内容变更7.5争议处理2什么情况我们不赔5如何退保附件一交通工具定义2.1责任免除 5.1犹豫期5.2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3如何交纳保险费6合同的构成与生效附件二高残定义3.1保险费的交纳 6.1合同构成3.2续保 6.2合同成立及生效3.3新续保合同交费期3.4停售处理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附加全能保驾乘意外保障定期寿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全能保驾乘意外保障定期寿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7.12新吉祥产品介绍
账户支取 办法
生存至满期
身 故
分红
账户支取 办法
现金领取
累积生息
住院津贴账户
(住院日额×1000天)
账户支取 办法
住院
因意外住院: 实际住院天数 × 住院日额
(需入住二级或以上医院)
因疾病住院: (实际住院天数-3) × 住院日额
(需入住定点医院)
吉祥 两全
4次 重疾
《泰康吉祥健康保险计划(分红型)》(多次重疾) 主险:《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 附加险:《泰康附加吉祥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5~29 30~34 35~39 40~44 45~50
190 227 284 365 500
550 710 1000 1550 2820
泰康吉祥健康保险计划(分红型) 2010年7月12日后规则调整介绍
新规则中,附加险《泰康 附加吉祥年年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为免费赠送产品。 购买任何吉祥系列计划,
增加该附加险后,原计划保险责任不变。 同时在健康保障中新增了重疾年年给付金
免费 赠送
健康 保障 账户
重疾年年给付金账户
备注:投保单填写中,要写上附年年给付
重疾年年给付金账户
账户支取 办法
重疾
一旦被保险人于观 察期后首次确诊罹 患重疾,并在交费 期内生存,他每年 都将获得一笔与所 交保费等额的年年 给付金。相当于, 替客户节省了患重 疾后的保费。
460 350 300 280
320 290 260 250
泰康吉祥健康保险计划(分红型) 2010年7月12日后费率计算方式
泰康吉祥住院津贴费率 投保年龄 (周岁) 泰康吉祥多次重疾费率
成人保障至65周岁版
泰康吉祥产品说明书
《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本说明仅针对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为方便投保人了解和购买本保险,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产品性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在发达国家已运用两百多年的分红保险,作为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风险的主力险种,其主要优点在于分红保单不但能够提供传统保单下的保障功能,还可以给投保人提供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的机会。
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当年是否有红利的分配及分配额度。
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金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2、投保人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分下列情况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前(含交费期间届满日),身故保险金金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2、投保人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
若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保险金金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2、投保人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
保单红利及红利领取方式在每一保单年度末,若本合同有效且所有到期保险费已交纳,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分派红利给投保人。
如果有红利分派,本公司将根据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确定红利金额。
红利领取方式有以下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一、现金领取: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单年生效对应日领取红利。
泰康附加吉祥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上市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接受住院治疗,且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治疗 仍未结束的,我们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对于同一次住院治疗,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高以 180 日为限;对于多次 住院治疗,累计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以 1000 日为限。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 同有效期内累计住院给付天数满 1000 日,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 9.6)住院,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保险责任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 我 们 承 担 下 列 保 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见 9.7)确诊因意外伤害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根据被保险
人 每 次 在 二 级 及 以 上 医 院 的 实 际 住 院 天数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按下列公 式计算,并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9.6 意外伤害 9.7 医院 9.8 定点医院 9.9 中国大陆 9.10 既往症 9.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12 康复治疗 9.13 牙齿治疗 9.14 醉酒 9.15 毒品 9.16 酒后驾驶 9.1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18 无有效行驶证 9.19 机动车 9.20 不可抗力 9.21 利息 9.22 手续费
5.
保险费的交纳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交 费 方 式 和 交 费 期 间 由 您 和 我 们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
3.1 3.2
3.3
受益人 除 另 有 指 定 外 , 住 院 津 贴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保险事故通知 请 您 或 受 益 人 在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3 日 内 通 知 我 们 。
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09 年 9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 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 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附件 3-2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0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4.1 您有退保的权利..............................................................8.1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 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 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泰康吉祥健康保险计划[1]
泰康吉祥健康保险计划(H09)
产品结构: 主险:《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
附加险:《泰康附加吉祥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吉祥 两全
住院 津贴
《泰康附加吉祥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两个附加险至少选择一个)
吉祥 两全
多次 重疾
赠险:
《泰康附加吉祥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成人版 年龄
18~24
交费至60岁 交费至60岁 保障至65岁 保障至88岁
190
400
少儿版 年龄
0
交费8年 保障16年
320
25~29
280
550
1
290
30~34
390
710
2
260
35~39
600
1000
3~17
250
40~44
1060
1550
45~50
2300
2820
单个附加险计划的费率相加,即可得到组合 计划的费率。
成人版 年龄
18~24
交费至60岁 保障至65岁
90
交费至60岁 保障至88岁
153
少儿版 年龄
0
交费8年 保障16年
460
25~29
120
190
1
350
30~34
150
227
2
300
35~39
190
284
3~17
280
40~44
280
365
45~50
490
500
吉祥 两全
4次 重疾
(每10000元重疾保额,单位:人民币元)
《泰康附加吉祥定期寿险》保全规则汇总
泰康附加吉祥定期寿险保全规则1、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1)申请时间: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即犹豫期内)(2)申请人:投保人(3)业务规则:A、客户如选择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我公司将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B、本公司收到该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退费金额支付给投保人。
C、退费金额将退还至投保人原缴费账户中。
(4)应备文件:保险单原件、保全业务申请书、投保人身份证明原件、若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5)变更生效日:即时生效2、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1)申请时间: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后且未发生保险事故(2)申请人:投保人(3)业务规则:A、投保人未缴足两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所缴纳的保险费;投保人已缴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B、本公司收到该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退保金额支付给投保人。
(4)应备文件:保险单原件、保全业务申请书、投保人身份证明原件、以投保人姓名开户的活期结算型存折或银行卡的复印件、若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5)变更生效日:即时生效3、复效(1)申请时间:保险单失效后的两年内(2)申请人:投保人(3)业务规则:A、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投保人可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
B、如投保人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本合同所依附的主险必须为有效状态或随本合同一并复效。
C、本公司不接受在本合同所依附的主险失效的情况下,单独对本合同进行复效的申请。
D、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在复效申请书上同时签字同意。
(4)应备文件:保险单原件、保全业务申请书、投保人身份证明原件、被保险人的健康告知书或体检报告书、若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5)变更生效日:在本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客户交付复效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本险种保全规则中未涉及的其它一般保全项目的规则以公司《保全业务手册(2004版)》为准。
泰康吉祥
成人
•住院津贴保障最长可达88岁;
•交费至60岁结束,费率始终维持投保时的费率;
•即便理赔满1000天,满期仍返还所有保险费!!!
•另加分红惊喜;
•不会因为个人健康问题被拒绝续保或者加费。
保险责任
意外住院
= 实际住院天数 × 住院日额
*需入住二级或以上医院
疾病住院
=(实际住院天数-3) × 住院日额
每天只要3.75元!
案例分析(一)
• 康宝宝5岁,一年存入1350元,存8年,共存入 10800元。
• 到21岁前(16年),因意外住院,则每天赔付100 元;因疾病住院,前3天免赔,以后每天赔付100 元;最多赔付1000天,最高10万元。 • 21岁时,无论是否发生赔付,无论赔付金额多少, 一次性返还本金10800元,分红、利息4739元,合
计15539元。
案例演示(二)
张先生的儿子2岁,投保“泰康吉祥保障计划”,保障至18周 岁.每年存1580元,存期8年,累计存入12640元。 说明: 一、个人医疗储蓄账户 保障高达1000天,最高可达100元/天×1000天=100000元。 其中包含: 1、意外伤害住院:实际住院天数× 100元/天 2、疾病住院:(实际住院天数-3天)× 100元/天 二、满期生存金帐户 18周岁时,可领取12640元本金。
泰康吉祥健康保险计划
泰康吉祥健康保险计划(分红型)产品简介“泰康吉祥健康保险计划”系列产品是由一个必选的主险《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和多个可选的附加险《泰康附加吉祥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泰康附加吉祥成人/少儿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泰康附加吉祥重大疾病长期护理保险》按规定组合搭配而成的系列保险计划,可灵活组合搭配多种保障。
如投保以上任一计划,并且主附险合计年交保险费高于3000元(含),则可另获赠附加险《泰康附加吉祥成人/少儿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住院按天领津贴!累计最长可达1000天的每日住院津贴保障由《泰康附加吉祥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提供在保险期间提供住院日额津贴保障,不因一次住院赔付而终止,每次住院最多给付180天,保险期间内累计最多1000天。
重疾治疗不差钱!多次赔付的重大疾病保障由《泰康附加吉祥成人/少儿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提供在保险期间提供重大疾病保障,被保险人患合同约定的不同组别的重大疾病可多次赔付,保险责任不因一次赔付而终止,最高4倍重疾保额的保障为健康保驾护航。
护理年金伴终身!领取至100岁的重疾护理保险金由《泰康附加吉祥重大疾病长期护理保险》提供在保险期间提供重大疾病护理保险金保障,被保险人于观察期后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在此后的每年(每个保单年度)生存,则每年可领取一笔护理保险金,一直领到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100周岁。
一笔相当于终身领取的护理保险金让生命无忧。
“泰康吉祥健康保险计划”,灵活组合自由选,两大功能长相伴。
构筑健康保障网,合理规划教育养老金。
自由选择保健康:一个可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健康保障。
长期住院津贴保险金、多次重疾保险金、重疾长期护理保险金、年年给付重疾保险金等功能,为被保险人的健康打造全方位的保障网,这是对健康最体贴的呵护。
教育养老不发愁:一个安全可靠的教育养老保障,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已经获得健康保障金的理赔,到期都可按约定领取与所交保费等额的教育养老金。
同时还具有分红功能,增加获利机会。
吉祥健康保险计划(条款)
《泰康吉祥健康保险计划(分红型)》(津贴、少儿重疾)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吉祥健康保险计划(分红型)》(津贴、少儿重疾)中的主险《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附加险《泰康附加吉祥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泰康附加吉祥少儿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为健康保险,不参与分红。
主险的红利分配将随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动,红利并非确定值,也可能为零。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吉祥健康保险计划(分红型)》(津贴、少儿重疾),其中,红利仅针对主险《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计划”指我们提供的“泰康吉祥健康保险计划(分红型)(津贴、少儿重疾)”,“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泰康附加吉祥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和“泰康附加吉祥少儿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一、产品性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吉祥健康保险计划(分红型)》(津贴、少儿重疾)由主险《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和附加险《泰康附加吉祥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泰康附加吉祥少儿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构成。
本计划中主险和附加险不可单独销售,不可单独退保、撤单。
本计划中主险《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在发达国家已运用两百多年的分红保险,作为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风险的主力险种,其主要优点在于分红保单不但能够提供传统保单下的保障功能,还可以给投保人提供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的机会。
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
_ 《泰康吉祥健康保险计划(分红型)》(津贴)产品说明书
附件2-6《泰康吉祥健康保险计划(分红型)》(津贴)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吉祥健康保险计划(分红型)》(津贴)中的主险《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附加险《泰康附加吉祥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为健康保险,不参与分红。
主险的红利分配将随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动,红利并非确定值,也可能为零。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吉祥健康保险计划(分红型)》(津贴),其中,红利仅针对主险《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计划”指我们提供的“泰康吉祥健康保险计划(分红型)(津贴)”,“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和“泰康附加吉祥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一、产品性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吉祥健康保险计划(分红型)》(津贴)由主险《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和附加险《泰康附加吉祥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构成。
本计划中主险和附加险不可单独销售。
本计划中主险《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在发达国家已运用两百多年的分红保险,作为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风险的主力险种,其主要优点在于分红保单不但能够提供传统保单下的保障功能,还可以给投保人提供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的机会。
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
附加险《泰康附加吉祥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为住院津贴型保险。
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以合同中约定的住院日额津贴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二、产品特色住院津贴,长期保障本计划可提供长期住院津贴的保障,满足市场对长期医疗保障的需求。
泰康附加财富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投保规则
泰康附加财富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投保规则第一篇:泰康附加财富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投保规则泰康附加财富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投保规则1、本险种仅能附加且必须附加于《泰康财富人生C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2、本险种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同其所附主险;3、本险种保险期间同其所附主险;4、本险种分为趸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趸交保险费最低为10元,以1000元整数倍递增,最高不超过其所附主险保险费的20倍;犹豫期过后可追加保险费,每笔追加保险费最低为2000元,并以1000元的整数倍递增。
5、本险种不计入累计寿险风险保额和体检额度;6、本险种被保险人职业类别限为1至6类,5、6类职业投保无职业加费,拒保职业不受理;7、本险种无健康加费;8、投保时需同时提供由投保人亲笔签名的《产品说明书》、《保险利益演示表》;9、本险种规范简称为《附财富赢家定期》;10、本文未尽事宜遵循《个人寿险投保规则(2008年6月版)》执行。
、第二篇:泰康财富赢家案例计划书泰康财富赢家案例计划书30岁男士,年交10000元,交费10年,为自己存一笔养老金。
设计思路:年存保费:10000元缴费期:10年60岁养老基金(累计红利—进入万能账户扩大收益)61-79岁每年领取养老金(其中部分保证领取到79岁)80-终身活多久领多久赠送:60岁前身故保障:11万元优惠:60岁前重疾保障:11万元利益演示:60岁前:每年生存金和红利可不领取,复利累计生息;60岁时:21万元(可取也可留给子女);61-79岁:万能账户127709元,从红利账户取出81000追加到万能账户,以4.5%复利累积,实现利息9392元,当生存金3106元,当红利1400元,共计4506元每年可领取养老金:9392元+4506元,合计13898元80岁-终身:万能账户以4.5%复利累积,实现利息9392元,当生存金3106元,每年可领取养老金12498元(活多久领多久),身故金:21万元赠送:60岁前身故保障:11万元优惠:60岁前重疾保障:11万元保费豁免为财富再上一个保险(以下利益演示数据均按分红高档和万能中档演示计算)国家注册代理人:联系电话:泰康在线:全国统一服务热线:95522财富宝贝教育理财计划呈敬:先生/女士代理人:电话:公司地址:咨询电话:95522张先生30岁,有一个0岁的儿子。
泰康吉祥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保险期间的规定
• 投保年龄 • 0岁(出生满30天且出院)至17周岁
(含)
• 保险期间 • 16年
交费期间、交费频率的规定
• 交费期间 • 8年交
• 交费频率 • 年交
投保日额的相关规定
• 本保险计划中的《泰康附加吉祥住院津贴医疗 保险》投保住院日额限为100元/天,同一被 保险人在我公司投保险种的累计住院日额不得 超过100 元/天。
销售区域 南宁本部 各中支本部 营销服务部
累计最高住院 日额
家庭主妇、残 疾人员、农 副业人员
医院工作人员
300元/日
2
医院工作人员:指职业分类表中“卫生专业技术”类人群。
1、举例:柳州市区某位30岁男性客户2007年已 在我公司投保世纪泰康(津贴型)二档(100元/ 天),那该客户本次最高投保泰康吉祥最高日额 100元/天。
• 本保险计划其他未尽事宜遵照《个人健康 保险投保规则(2008版)》有关规定执 行。
泰康吉祥住院津贴健康保险计 划(未成年人)投保规则
广西分公司业管部
保险计划构成
• 《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 • 《泰康附加吉祥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
销售相关规定
• 本保险计划中的主险和附加险不可拆分销售。 • 本保险计划不可附加其他任何险种,也不在
查询累计最高住院日额限额表,柳州市营销服
务本部最高住院日额为200元/日。 2、公式:最高限额(200元/日) -- 世纪泰康
(100元/日) =泰康吉祥(100元/日)
同一被保险人累计最高住院日额相关规定
被保险人年收入的相关规定:被保险人在我公司投保险 种的累计住院日额﹥200元/天,其年收入须﹥8万元。
泰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B款条款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2.1 本附加合同有 180 日的等待期..................................................2.2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1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8.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2.2 等待期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3.1 保险事故通知 3.2 豁免保险费申请 3.3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效力终止 8.2 适用主合同条款 9. 释义 9.1 保单年度 9.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9.3 周岁 9.4 有效身份证件 9.5 意外伤害 9.6 毒品 9.7 酒后驾驶 9.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9 无有效行驶证 9.10 机动车 9.11 现金价值
泰康附加吉祥定期寿险条款
泰康附加吉祥定期寿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1.4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主合同中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8.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1.2 合同生效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失踪处理 3.5 保险金申请时效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4.2 宽限期5. 现金价值权益5.1 现金价值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6.1 效力中止6.2 效力恢复7. 合同解除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8.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8.1 效力终止8.2 适用主合同条款9. 释义9.1 保单年度9.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9.3 周岁9.4 有效身份证件9.5 意外伤害9.6 毒品9.7 酒后驾驶9.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9 无有效行驶证9.10 机动车9.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9.12 手续费9.13 不可抗力9.14 利息泰康人寿保险股份XXX泰康附加吉祥定期寿险条款(2009年1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XXX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吉祥定期寿险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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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吉祥定期寿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1.4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主合同中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8.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1.2 合同生效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失踪处理 3.5 保险金申请时效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4.2 宽限期5. 现金价值权益5.1 现金价值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6.1 效力中止6.2 效力恢复7. 合同解除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8.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8.1 效力终止8.2 适用主合同条款9. 释义9.1 保单年度9.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9.3 周岁9.4 有效身份证件9.5 意外伤害9.6毒品9.7 酒后驾驶9.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9 无有效行驶证9.10 机动车9.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9.12 手续费9.13 不可抗力9.14 利息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附加吉祥定期寿险条款(2009年1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吉祥定期寿险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见9.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9.2)依据生效日进行计算。
1.3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9.3)计算。
1.4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9.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2.3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见9.5)导致身故,我们按您已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6);(4)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9)的机动车(见9.10);(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9.11);(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4)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见9.12)后向您退还保险费。
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无法确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身故先后顺序或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3.2 保险事故通知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我们。
如果因为通知延迟导致勘查、检验等费用增加,增加部分应由您或受益人承担。
但因不可抗力(见9.13)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3.3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本附加合同;(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4)如果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或承认的司法裁判文书;(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4 失踪处理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5 保险金申请时效受益人向我们申请领取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如果您到期未交纳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现金价值权益5.1 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6.1 效力中止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您须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们将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我们审核同意复效的,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见9.14)、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经我们审核不同意复效的,本附加合同不能恢复效力。
本附加合同自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未能恢复效力,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
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
7. 合同解除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本附加合同;(2)解除合同申请书;(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自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8.1 效力终止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1)主合同效力终止;(2)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情况。
8.2 适用主合同条款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1)如实告知;(2)年龄性别错误;(3)未还款项;(4)合同内容变更;(5)联系方式变更;(6)争议处理;(7)保险事故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