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广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1991.12.23【实施日期】1991.1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广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1991年12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三条车辆、行人如遇《条例》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情况,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章车辆第八条机动车辆必须悬挂挂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号牌和规定配挂的标志牌,悬挂、喷印其它牌、匾和标志,不得影响号牌和规定配挂标牌的辨认。
第九条货运机动车、大客车、出租车必须在车门外侧喷印单位名称、使用代号的,须报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备案;个体、联户机动车辆须喷印辖区名称及个体车辆编号;货车车厢后拦板和挂车车厢后拦板外侧喷印本车统一号牌的放大号码;小型出租汽车,须在车顶外部安装“出租”字样的明显标志。
在我区驻点六个月以上的外省机动车,也须按规定喷印。
第十条机动车号牌与行驶证编号统一规定为:南宁市自广西01-00001至广西01-99999号;柳州市自广西02-00001至广西02-99999号;桂林市自广西03-00001至广西03-99999号;梧州市自广西04-00001至广西04-99999号;北海市自广西05-00001至广西05-99999号;南宁地区自广西30-00001至广西30-99999号;柳州地区自广西35-00001至广西35-99999号;桂林地区自广西40-00001至广西40-99999号;梧州地区自广西45-00001至广西45-99999号;玉林地区自广西50-00001至广西50-99999号;百色地区自广西55-00001至广西55-99999号;钦州地区自广西60-00001至广西60-99999号;河池地区自广西65-00001至广西65-99999号;防城港区自广西70-00001至广西70-99999号;公安系统:非专用车自广西10-00001至广西10-99999号;非专用汽车自GA45-0001至GA45-9999号;专用摩托车自GA45-00001至GA45-99999号;机动车号牌应逐步使用反光号牌。
广西南宁市网约车细则_细则_
广西南宁市网约车细则广西南宁市网约车细则出台,下文是广西南宁市网约车细则,欢迎阅读!广西南宁市网约车细则一车辆初始登记日期至申请时未超过3年、轴距达到2650毫米、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28日,广西新闻网记者从南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政策新闻发布会上获悉,5月1日起实施的《南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南府规【20xx】1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网约车运价方式、网约车平台公司准入条件,以及市民普遍关心的网约车准入条件、网约车驾驶员准入条件、网约车标识的规定等问题均做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网约车市场。
车辆轴距不低于2650毫米需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交通运输部联合七部委于20xx年7月印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明确,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南宁市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是怎样的?要成为南宁市网约车驾驶员需要什么条件,要办什么手续?南宁市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梁展凡在发布会上介绍,南宁市根据《暂行办法》赋予的政策空间,结合实际在《实施细则》中具体细化及补充了以下规定: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行驶证;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等),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或综合工况续航里程达到250千米以上;非新能源汽车,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且排气量大于1.6升(含1.6升);车辆初始登记日期至申请时未超过3年;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应当明显区分于巡游出租汽车,应在内部明显位置张贴或放置网约车专用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车辆年审、二级维护及技术等级评定,符合一级技术等级要求;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先取得本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且名下无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合法权益,加强客运站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
其中,道路旅客运输是指道路运输企业以车辆为载体,从事旅客运输业务的活动,包括定时班线、包车运输等形式。
客运站是指为道路旅客运输提供客运服务的固定场所,包括营业性客运站、非营业性客运站等。
第三条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监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障旅客安全。
第四条本规定所述“旅客”是指购买道路旅客运输服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管理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依法运营的条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在申请许可证前,应当进行资格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员工行为,做好旅客服务工作,确保旅客安全。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在运输服务合同上明确价格、服务内容、责任等事项。
企业应当公开运输服务价格及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旅客购买不必要的附加服务,不得收取超出合理范围的费用。
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做到车辆安全、路线安全、司机安全。
对于车辆安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修、维护、保养;对于路线安全,应当保证车辆行驶路线符合规定,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对于司机安全,应当确保司机符合相关资格要求,有良好的驾驶习惯,不得疲劳驾驶。
第三章客运站的管理第九条客运站应当按照安全、便捷的原则,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
客运站应当合理设置售票窗口,便于旅客购票。
第十条客运站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防火、防盗、防爆、防恐等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旅客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客运站应当合理设置候车室、卫生间、洗手间等公用设施,维护设施设备的良好状态,确保旅客的出行环境卫生、整洁。
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当规范售票行为,杜绝不正当竞争、收取超出票价范围的费用等不良行为。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进一步加强南宁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对策研究
宁康福 交通有 限公 司 , 车辆数为 60辆 , 8 车辆 最少 的企
业为广西万里 出租汽车有限公 司 , 车辆数 为 3 0 。 0辆 从 19 9 6年 1 1日起 ,南 宁市开始实施 出租汽 车 月 客运经营权有偿 出让 , 一期于 2 0 年 1 月 3 第 01 2 1日止 ,
民政府向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上报 了《 关于要求保 留南宁市 出租 汽车客运经 营权有偿 出让 的请 示》南 府发 [04 ( 20 ] l 号 ) 自治 区人 民政府作 出 了《 9 , 关于 同意南 宁市 出租 汽车客运 经营权实 行有偿 出让 的批 复》桂 政 函[04 ( 20]
( ) 一 行业发展历程
车辆指标重新投放 市场 , 经营期 限为 1 年 , 0 每个 指标定
价格 。去年底受 国内外经济环境 的影 响 , 南宁市 出租车
据统计 , 20 到 09年 1 月份 , 宁市共有 出租 汽车 1 南
作者 : 课题组组长 : 宗成 , 黄 市委副秘 书长 ; 副组长 : 阳, 覃 市交通局 副局 长 ; 成员 : 李耿 民, 市委政策研 究室科 长 ; 李飞文 , 市交通局运管处科长 ; 黄焕天 , 市交通局 科长 ; 吴苏焱 , 市委政 策研 究室挂职干部 , 邮编 5 0 2 308
个 指标重新投放市场 , 指标有偿使用 费分别 为 3 每个 万
元( 本市 企业 ) 6万元 ( 和 外来 企业 )经 营期 限统一 为 , 1 年 。20 O 0 5年 1 , 2月 以招投标 的方式实施 了第 二期第 二批经营权有偿 出让 , 3 0 报废车辆指标重 新投放 共 0个 市场 , 经营期 限为 1 , 中标企业 的指标费分 别为 0年 3家 每个 6 . 5万元 、. 6 2万元 、. 万元 。2 0 61 0 6年“ 南博会 ” , 前 实施 了第 二期第 三批经 营权 指标有偿 出让 ,2 个 报废 70
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
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3.23•【字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6年12月30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时间计价收费的五座以下经营性小轿车。
第四条市交通主管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市辖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下设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价格、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有关规定对出租汽车客运进行管理。
第五条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是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自律性社团组织,负责制订出租汽车职业规范,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和督促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
第二章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第六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及有关规定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
第七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采取招投标出让的方式投放市场。
参加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投标的,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集中开展长途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集中开展长途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12.09.03•【字号】•【施行日期】2012.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集中开展长途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各客运企业:近期长途客运、旅游包车客运交通事故呈现高发态势,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暴露出部分长途客运、旅游包车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日常经营管理混乱,车辆技术状况较差,驾驶人疲劳驾驶、证照不符、超范围经营,旅行社违法违规包用旅游车辆,管理部门对包车牌证的审批、发放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此,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交运明电〔2012〕0831号)及《关于集中开展旅游包车客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交运发〔2012〕304号、桂交安监发〔2012〕95号附后)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行业监管实际,制定《关于集中开展长途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2012年9月3日关于集中开展长途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一、总体目标通过集中开展长途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管责任,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经营管理,切实加强驾驶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加强长途客运、旅游包车运行全过程的动态监控,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坚决遏制道路旅客运输交通事故的发生,为南宁市“两会一节”的举办和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交通运输环境。
二、整治时间2012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三、重点内容(一)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交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交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南府办[2004]138号【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7.21【实施日期】2004.07.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交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04]1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交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4〕19号)和《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发〔2004〕31号)、《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04]32号)精神,保留南宁市交通局。
市交通局是主管全市城乡公共客运交通(公共客运、出租车和旅游交通)及公路、水路交通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划入的职责(一)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市交通指挥部办公室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的职责。
(二)原市建设局承担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职责。
(三)市交通战备办公室的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联系和协调地方民航、地方铁路运输的职责。
三、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交通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交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提出全市交通行政地方立法项目建议,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交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拟订全市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工作。
(三)负责全市公路、港口、运输站场等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组织公路、水路基础设施的维护;负责公路路政、道路和水路运政管理工作。
南宁出租车收费标准
南宁出租车收费标准南宁市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首府,也是一座具有悠久历史和丰富文化的城市。
作为一个繁华的城市,南宁的出租车服务一直备受市民和游客的关注。
出租车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市民生活和游客出行体验,因此,了解南宁出租车收费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南宁市出租车的起步价为10元,行驶2公里内,超过2公里后,每公里加收2.6元。
这是市区内的收费标准,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出租车服务。
对于乘客来说,这样的收费标准相对公道,也比较容易理解和接受。
其次,如果乘客需要在南宁市区外的地方使用出租车服务,比如前往机场、火车站或者市区外的景点,就需要按照里程和时间来计费。
在这种情况下,出租车司机会按照每公里2.6元的标准收费,同时还会根据等候时间和高速费用进行计费。
这样的收费方式相对更加灵活,也能够满足乘客不同的出行需求。
此外,南宁市的出租车还提供夜间服务,夜间服务时间为次日凌晨6点前。
在夜间服务时间内,出租车收费标准会有所上涨,起步价为11元,超过2公里后,每公里加收3.1元。
这是为了鼓励出租车司机在夜间继续为市民和游客提供出行服务,也是为了保障夜间出行的乘客权益。
总的来说,南宁出租车收费标准相对合理,也比较符合市场和乘客的需求。
出租车司机在服务过程中,也需要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执行,不得私自加价或者拒载。
同时,市民和游客在乘坐出租车时,也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收费规定,以维护自身权益。
在使用出租车服务时,乘客也可以通过手机App或者电话预约出租车,这样可以更加方便快捷地获得出租车服务。
另外,南宁市还有公交、地铁等多种公共交通工具,市民和游客也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出行方式。
综上所述,南宁出租车收费标准是比较合理和透明的,能够满足市民和游客的出行需求。
希望出租车服务能够继续为南宁市的发展和市民的生活提供便利,也希望市民和游客在使用出租车服务时,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出行环境。
南宁出租车收费标准
南宁出租车收费标准南宁市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首府,也是一个经济发达、交通便利的城市。
在南宁市,出租车是市民和游客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
了解南宁出租车的收费标准,对于前来南宁旅游或者居住的人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我们将为大家介绍南宁出租车的收费标准。
首先,南宁出租车的起步价为10元,行驶2公里内,不超过2公里的费用为10元。
超过2公里后,每公里加收2.6元。
在夜间(23:00-6:00)行驶,起步价为11元,行驶2公里内,不超过2公里的费用为11元。
超过2公里后,每公里加收2.8元。
这是南宁市出租车的基本收费标准。
其次,南宁出租车的等候费为每5分钟2元,如果遇到堵车等特殊情况,出租车司机会按照等候费标准收取费用。
在乘客需要出租车停车等候的情况下,需要支付等候费。
另外,南宁出租车还有一些附加费用,比如,乘客需要携带宠物上车时,需要支付5元的宠物附加费;乘客需要携带大件行李上车时,需要支付3元的大件行李附加费。
这些附加费用是为了保障出租车司机的权益和车辆的整洁。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南宁市出租车是不提供找零的,所以在乘车时请尽量准备好零钱或者使用移动支付。
同时,南宁市出租车是禁止议价的,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车费,不得与司机私下议价。
最后,南宁出租车的收费标准是由南宁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和监督执行的,出租车司机和乘客都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交通秩序和乘车安全。
总之,南宁出租车的收费标准是合理的,乘客在乘坐出租车时应当了解相关收费标准,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希望以上介绍对大家在南宁乘坐出租车时有所帮助。
南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若干规定(2021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南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若干规定(2021年)正文:----------------------------------------------------------------------------------------------------------------------------------------------------南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若干规定(2019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21年12月2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客运经营的准入和退出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网约车客运经营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按照规定实施与网约车管理相关的行政许可。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按照职责实施网约车车辆登记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客运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从事网约车客运经营。
第五条从事网约车客运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网约车客运经营许可。
申请许可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网约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资信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授权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四)在本市的经营场所、服务网点及其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信息;(五)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企业、从业人员、乘客以及与出租汽车业务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并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的五座以下(含五座)营业性小轿车。
第五条南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的监督治理工作;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具体负责本方法的组织实施。
市公安、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有关规定对出租汽车客运行业进行治理。
第七条出租汽车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文明服务。
对经营治理和营运服务成绩显著,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方面事迹突出的出租汽车企业和从业人员,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是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自律性社团组织,负责制订出租汽车执业规范,和谐行业内部关系,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和督促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
第二章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投放、取得与使用第九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投放、收回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投放总量原则上按市区人口25-30辆/万人的比例确走,市人民政府可依照社会经济进展需要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
出让方式要紧有:(-)招标出让;(二)拍卖出让;(三)挂牌出让;(四)法律、行政法规规走的其他方式。
实施客运经营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应当于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前三十日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布招标、拍卖公告。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受让人应当自收到中标通知书或者拍卖、挂牌成交之日起15日内缴清出租汽车经营权特许经营费,并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领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证》(以下简称《客运经营权证》)和经营标志牌,并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手续。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行为,保障道路旅客安全和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注重安全、便捷、舒适、文明,并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客运站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和管理,注重服务、安全、卫生、文明,并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第五条经营道路旅客运输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和道路旅客运输证。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交通运输保险,为旅客和车辆财产安全提供保障。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购买车辆,车辆应具有安全、舒适、环保等条件。
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人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培训计划,并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和技能培训。
第三章客运站建设和管理第十条客运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具有安全、卫生、舒适、便捷、文明等条件,内设接待、候车、配送、售票、贮存和管理等用房。
第十一条客运站应当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员工的安全和技能培训,并确保车站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并公示旅客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提供包括行李寄存、洗浴、餐饮等一系列服务方便旅客。
第十三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和反馈机制,及时处理旅客投诉,解决旅客问题,为旅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人和客运站进行监管和管理。
第十五条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营证照和车辆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日常管理,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提高道路旅客运输质量和服务水平。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本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国境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从事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客运站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并经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客运站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旅客的安全和便利。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客运站应当加强组织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相关规定的执行。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管理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保证车辆的运行安全。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驾驶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驾驶技能,不得安排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既定线路和运行图进行运输,不得私自更改或超载。
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或财产损失。
第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旅客的服务宣传和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技能。
第三章客运站管理第十三条客运站应当配备完善的设施和设备,以确保旅客的安全和便利。
第十四条客运站应当制定详细的运行制度和服务规范,确保顺畅的运输和高质量的服务。
第十五条客运站应当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提供24小时的服务,确保旅客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和回应。
第十六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火灾、爆炸和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客运站应当与相关单位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
第十八条客运站应当密切关注旅客的投诉和建议,及时解决旅客的问题和困难。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24•【字号】南府规〔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规〔2017〕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4日南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45号)和《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南府办〔2017〕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网约车客运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网约车日常的行业管理工作。
各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网约车的日常行业管理工作。
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21修正)
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6年12月30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9年4月26日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秩序,保障乘客、出租汽车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客运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的七座及七座以下乘用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第四条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出租汽车客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由相对集中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规定实施与出租汽车管理相关的行政许可。
第五条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应当遵循乘客为本、安全营运、适度发展、公平有序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新能源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特点、社会公众出行需求,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促进巡游车转型升级和网约车管理创新,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建立运力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适应市场发展需要。
2023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23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为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提高旅客运输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制定以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提高旅客运输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应遵守安全、便捷、高效、环保的原则,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安全、舒适、有序的运输服务,客运站应当为旅客提供舒适、便利的候车和换车设施。
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客运站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客运站管理者应当增强安全意识,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管理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遵守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不得进行无证经营。
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运输安全管理规程,加强车辆和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和运行状态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置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并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驾驶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严禁使用无证驾驶员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活动。
第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保证车辆的载客数不超过核定载客数,切实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货物运输的管理和监督,严禁将旅客运输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活动。
第三章客运站管理第十四条客运站管理者应当依法办理客运站的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许可手续,确保客运站的安全和环保要求。
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_1
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1995年6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管理,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南宁市交通局是当前本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主管部门,南宁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称运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公安、工商、财政、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职能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分工协同运政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第四条运政管理部门对出租汽车客运的管理职责是:(一)对出租汽车客运的发展实行统一规划、宏观调控,依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制定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具体规定;(二)对申请开业、停业或歇业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进行事先审核;(三)核发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出租车驾驶员经营出租小汽车准许证;(四)会同物价,税务部门制定出租汽车客运统一的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和收费票据;(五)协助公安部门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治安防范和行车安全管理工作;(六)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出租汽车客运专用发票的印制、发放和管理;(七)对购置汽车经营客运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八)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为其经营活动提供指导、协调和服务;(九)受理乘客的投诉,并进行处理;(十)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2024年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24年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促进旅客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旅客的出行体验和安全保障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旅客运输业务的经营管理,以及各类客运站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旅客运输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市场经济原则和合理需求进行运营。
第四条客运站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旅客出行的安全、便捷和舒适。
第二章旅客运输业务管理第五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有相应的许可证件;拥有符合安全规范的车辆和设备;具备专业的运维团队和管理人员;保证旅客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管理,确保驾驶员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旅客运输企业应每年定期进行车辆的技术检测和维修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营。
第八条旅客运输企业在进行旅客运输服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确保车辆载客不超过最大乘员数;按照法定的行驶速度行驶;确保车辆内的工作人员具备服务技能和素质。
第九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定期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了解旅客对服务质量的评价,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和改进。
第十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建立旅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旅客投诉,并合理解决投诉问题。
第三章客运站建设和管理第十一条公路客运站和铁路客运站的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和标准要求,保障旅客出行的便捷和安全。
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建立健全的安保措施,保护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客运站应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包括车次查询、票务预订、出行指南等,以满足旅客的信息需求。
第十四条客运站应设立旅客服务中心,提供旅客询问、导航、投诉等服务,并设立候车区、休息区、卫生间等基础设施,确保旅客出行的舒适体验。
第十五条客运站应建立监测系统,实时监测客流量和运行状况,预测旅客出行的需求,以便调整运力和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客运站应定期进行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避免因设备故障而影响旅客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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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企业、从业人员、乘客以及与出租汽车业务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并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的五座以下(含五座)营业性小轿车。
第四条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发展和管理应当遵循协调发展、统一管理、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南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公安、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有关规定对出租汽车客运行业进行管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的应用,提高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科学管理水平。
第七条出租汽车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文明服务。
对经营管理和营运服务成绩显着,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方面事迹突出的出租汽车企业和从业人员,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是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自律性社团组织,负责制订出租汽车执业规范,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和督促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
第二章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投放、取得与使用第九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投放、收回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投放总量原则上按市区人口25-30辆/万人的比例确定,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
出让方式主要有:(一)招标出让;(二)拍卖出让;(三)挂牌出让;(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实施客运经营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应当于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前三十日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发布招标、拍卖公告。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受让人应当自收到中标通知书或者拍卖、挂牌成交之日起15日内缴清出租汽车经营权特许经营费,并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领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证》(以下简称《客运经营权证》)和经营标志牌,并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手续。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权特许经营费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用于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场、站及相关设施建设、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业务经费。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使用期限为 10 年。
本办法实施前经营权已到期的在营出租汽车,其客运经营权实行政府定价出让方式,车辆最长可营运至报废为止。
经营权期限届满的,收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重新投放市场。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受让人应当自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运力投放市场。
逾期不投放运力的,不投放部分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无偿收回。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转让。
第三章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与乘客第十七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三)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有不少于车辆总价值5%的流动资金;(四)经检验合格的出租汽车达100辆以上,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工作必备场所;(五)有完善的企业章程和组织机构、配备符合要求的驾驶员、质检、安全管理人员,建立经营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的在营出租汽车企业,其经营资格至车辆营运期届满止。
在营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在营出租汽车进行管理。
在营出租汽车少于50辆的,应当实行联合管理或委托管理。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出租汽车必须为企业法人财产,由企业经营;(二)建立健全车辆及驾驶员档案,实行驾驶员亮证服务等管理制度,按规定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和资料;(三)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营运或承包;(四)与所聘用的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五)建立健全企业员工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管理人员及驾驶员进行法制、安全、业务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六)保证出租汽车的日营运车辆不少于本企业出租汽车的80%,不得无故停运。
第二十条出租汽车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到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一条遇到抢险、救灾、重大活动等情况的,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服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驾驶证》并有两年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二)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三)有本市户口或暂住证;(四)取得《从业资格证》。
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和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按规定亮证服务;(二)正确使用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的计价器,按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费,主动给付出租汽车客运专用发票;计价器超出检定周期或计价器失准时,应当暂停载客;(三)按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未提出要求的,应当选择最短路线行驶,确需绕道的,应当向乘客说明,不得无故绕行;(四)未经乘客同意,不得同载他人,满足乘客提出的使用车内服务设施的要求;(五)安全行车,礼貌待客,保持车内整洁,使用文明语言;乘客遗忘在车上的物品,应当无偿归还失主,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交到运政机构;(六)在出租汽车站点候客时,应当按序排队、顺序走车,不得欺行霸市、强拉强运;(七)夜间营运时应当开启顶灯及空车待租标志灯,载客离开市区或到偏僻地点的,应当按治安管理的规定进行报告;(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异地经营;(二)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营运;(三)无正当理由拒载、中断服务。
第二十五条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员有权拒载、中断运送服务或送交有关部门处理:(一)携带有毒、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化学品;(二)酗酒后丧失自控能力者或无监护人陪伴的精神病人;(三)要求在禁行路段行驶或在禁停路段停车的;(四)要求超载的;(五)拒绝按计费标准支付车费及有关费用的;(六)要求驾驶员做出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付车费:(一)不使用计价器或超出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费的;(二)不按规定给付出租汽车客运发票的;(三)因车辆或驾驶员原因无法完成运送任务的。
第四章车辆、站点、运价第二十七条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排气量为1.6升以上,符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车型、车身颜色;(二)在车前后保险杠显着位置悬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标志牌,车前门两侧喷印企业名称、监督电话等服务标志;(三)新增车辆逐步安装卫星定位、通讯调度及报警装置;(四)安装有合格计价器、空车待租标志、符合规定的出租汽车顶灯;(五)车辆技术状况保持良好,服务设施齐全、完好。
(六)以客运出租汽车为载体设置广告的,必须在规定位置设置,不得遮挡驾驶员视线及灯光、号牌、标志牌。
第二十八条出租汽车的营运证件、标志牌丢失的,应当及时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运政机构报告,并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后,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运政机构予以补办。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计价器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税务部门核定的标准,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出租汽车计价器不得私自安装、改装。
第三十条新增的出租汽车营运期限为6年,从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
出租汽车因达到营运期限或报废、淘汰的,必须停止营运。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退出市场手续,交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牌证,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需更新车辆的应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更新车辆可使用原车剩余的经营权继续经营。
出租汽车使用未达6年的,该车辆可转让给其他有经营权的出租汽车企业。
第三十一条出租汽车应当按规定定期进行二级维护及技术等级评定。
第三十二条出租汽车站点建设应当纳入城市交通规划,并按《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建设。
公安、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区主、次干道两侧设立出租汽车路抛站、停靠站;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医院等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场所应当允许出租汽车免费停靠。
出租汽车在出租汽车路抛站、停靠站上、下客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并不准向出租汽车驾驶员收费。
公共场所的自有停车场应当向本市所有出租汽车开放;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出租汽车经营企业、驾驶员收取任何费用;经批准对出租汽车收取停泊费的,不得擅自提高标准。
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客运运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运输市场和经济发展需要,适时开展运价调查,调整出租汽车客运运价。
调整出租汽车客运运价,应当依法举行价格听证会。
第三十四条出租汽车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执行规定的客运运价,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发票应当专车专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运政机构可在出租汽车路抛站、停靠站等相关场所依法对出租汽车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违章车辆进行查处。
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能当场处理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运政机构可暂扣经营牌证,情节严重的,可暂扣车辆,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运政机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十七条乘客的合法权益受到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侵犯的,乘客可以向运政机构投诉。
投诉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一)投诉人的真实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姓名、车牌号(或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标志牌号)、出租汽车发票等;(三)情况复杂的,投诉人还应当提供书面材料。
第三十八条运政机构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一般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7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运政机构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无《客运经营权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涂改、伪造、倒卖和非法转让《客运经营权证》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