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精)
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概述
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概述-----------------------作者:-----------------------日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驾驶执照、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释义见6.1)的驾驶各类机动车辆的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1.4 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保险合同的残疾、烧伤或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释义见6.2),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 保障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3),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烧伤(释义见6.4)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2.1.1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版
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版摘要:。
一、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 版概述二、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1.被保险人的定义2.保险责任范围3.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4.保险理赔5.保险合同的终止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 版的优势和特点四、适用人群和注意事项接下来,我会按照来详细具体地写一篇文章。
正文: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 版是一种针对驾乘人员的保险,旨在为驾乘人员提供安全保障。
本文将对该保险条款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保险条款。
一、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 版概述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 版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旨在规范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市场,保障驾乘人员的权益。
该保险条款于2020 年1 月1 日正式实施,适用于各类驾乘人员。
二、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1.被保险人的定义被保险人是指在保险期间内,持有效驾驶证、合法驾驶机动车的自然人。
被保险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机动车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
2.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伤残、医疗费用等。
具体责任范围如下:(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2)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的,保险人按照伤残等级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3)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受伤的,保险人按照其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3.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4.保险理赔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保险人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应在30 日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5.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后终止。
有关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4篇
有关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4篇篇1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一种为了保障人们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而设立的保险产品。
在交通事故频发的现代社会,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有关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条款。
一、保险责任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需要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保险责任的范围和限额。
保险责任通常包括医疗费用、丧葬费用、残疾赔偿金、伤残补偿金等项目。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该仔细阅读保险责任条款,了解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和标准。
二、保险费用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费用是指投保人需要支付的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的计算通常是根据投保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保险金额等因素来确定的。
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也有多种,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者按月支付等方式。
在选择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时,投保人应该考虑自己的经济状况和保险期限,选择适合自己的支付方式。
三、保险责任免除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免除是指保险公司在一定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保险责任免除通常包括以下情况: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事故、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在事故中酒后驾驶或无有效驾驶证等违规行为。
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要注意保险责任免除条款,避免因为违规行为而导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事故通知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事故通知是指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规定。
保险事故通知的途径包括电话通知、书面通知、网络通知等多种方式。
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保险公司及时处理赔偿事宜。
五、保险金申领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申领是指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金的程序。
被保险人在收到保险公司的理赔通知后,应该按照要求提交所需证明材料,如医疗证明、事故证明等,然后等待保险公司的审核和赔偿。
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机动车已经成为现代出行的主要方式。
而机动车驾驶人员作为机动车行驶的主体,其意外伤害风险也越来越高。
为了保障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权益和生命安全,许多保险公司推出了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意外伤害保险,具体保障范围包括:机动车驾驶人员在驾驶或乘坐机动车时发生意外伤害;机动车驾驶人员在从事与机动车相关的工作时发生意外伤害等。
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不同需求,推出了不同的保险产品,如车主保险、驾乘保险、车商保险等。
车主保险主要针对机动车的车主,保障其意外伤害风险。
一般来说,车主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车主在驾驶或乘坐自己的机动车时发生意外伤害;车主在维修自己的机动车时发生意外伤害等。
对于很多车主来说,车辆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不仅会给自身带来伤害,还可能会给其他人带来损害。
车主保险除了保障车主的意外伤害,还会提供第三者责任险,保障车主在行驶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驾乘保险则是保障机动车驾驶人员和乘客的意外伤害风险。
一般来说,驾乘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机动车驾驶人员和乘客在驾驶或乘坐机动车时发生意外伤害;机动车驾驶人员和乘客在从事与机动车相关的工作时发生意外伤害等。
驾乘保险还可根据被保险人的不同需求,提供相关保障如医疗救治补偿、伤残和死亡保障等。
车商保险则主要适用于机动车销售商、修配厂等机构,其保障范围包括:车商工作者在从事与机动车相关的工作时发生意外伤害;车商工作者在维修和售后服务时发生意外伤害等。
对于车商工作者来说,由于工作环境的特殊性,机动车维修和销售都存在一定的风险。
车商保险可以有效地保障车商工作者在工作中的意外伤害风险。
总体来说,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很有必要的保险产品。
驾驶机动车的风险很高,稍有不慎就可能会导致意外事故。
而意外事故不仅会给驾驶人员本人带来损失,还可能会带给其他人带来损害。
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全面的、全天候的保障,有效地保护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人保寿险机动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录
6.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7.11 探险
2.4 保险责任
7.10 攀岩
2.3 保险期间
5.5 诉讼时效
7.9 空中运动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5.4 保险金的给付
7.8 潜水
2.1 基本保险金额
5.3 保险金申请
7.7 无有效行驶证
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5.2 保险事故通知
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残疾保险 金
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金
7.1),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
身故保险 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或乘坐本合同确认的机动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见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不超过 1 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上载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5.1 受益人
7.5 酒后驾驶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4 毒品
1.2 投保范围
7.3 酗酒
1.1 合同构成
4.2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2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1. 关于本合同
4.1 合同内容变更
7.1 意外伤害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4.投保人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7.投保人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7.17 现金价值
7.16 暴乱
3.2 保险费的交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2006-10-23]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驾驶执照、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释义见6.1)的驾驶各类机动车辆的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1.4 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保险合同的残疾、烧伤或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释义见6.2),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3),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烧伤(释义见6.4)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2.1.1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安诚财险指定车辆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安诚财险指定车辆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感选择安诚财产保险股份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旨在提示投保人本条款中的重要事项,对“安诚财险指定车辆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享有保险人提供的保障(7)﹥投保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16)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8)﹥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保险人(10)﹥解除合同会给投保人带来一定损失,请慎重决策(16)﹥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14)﹥保险人对一些重要术语作了显著标记,并进行了解释(19)本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切身利益,请详细阅读本条款(特别是以黑体字标识的容)。
目录1 合同构成 (3)2 投保围 (3)3 合同成立与生效 (3)4 保险期间 (3)5 保险金额 (4)6 保险费 (4)7 保险责任 (4)8 责任免除 (6)9 受益人 (7)10 保险事故的通知 (8)11 保险金的申请 (8)12 保险金的给付 (9)13 诉讼时效 (10)14 如实告知义务 (10)14.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0)14.2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1)15 保险合同变更 (11)15.1合同容的变更 (11)15.2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11)16 保险合同解除 (12)17 保险合同终止 (12)18 争议处理 (12)19 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 (13)19.1意外伤害 (13)19.2酒后驾驶 (13)19.3无合法驾驶证驾驶 (13)19.4无有效行驶证 (14)19.5机动车 (14)19.6毒品 (14)19.7猝死 (14)19.8未满期净保费 (15)19.9有效件 (15)19.10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5)安诚财险指定车辆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保险人”指安诚财产保险股份。
1 合同构成安诚财险指定车辆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车牌号码的机动车辆,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资料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一、被保险人凡驾驶或乘坐机动车辆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三条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残疾或其他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如实告知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概述
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概述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概述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驾驶员保险)是指针对机动车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身故、伤残、医疗费用等情况而进行保险的一种险种。
驾驶员保险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强制驾驶员保险和商业驾驶员保险。
一、强制驾驶员保险强制驾驶员保险是指机动车所有人除了负责购买车辆基本险等保险外,还需要购买的一种险种,其目的是为驾驶员提供意外伤害风险保障,保障标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
强制驾驶员保险是所有车辆投保基本险的必备附加险之一。
强制驾驶员保险主要保障内容包括:人身伤害医疗费用、意外伤残、死亡赔偿金等。
其中,人身伤害医疗费用由规定的最高限额来确定,在同一个保单年度内,最高限额为10万元;意外伤残赔偿金由失能程度与赔偿金比例来确定,赔偿标准一般比较公道;驾驶员死亡赔偿金一般是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子女数量、配偶情况等因素来确定赔偿金数额。
强制驾驶员保险的保费由个人或企业缴纳。
二、商业驾驶员保险商业驾驶员保险是指车主或汽车运营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对驾驶员意外伤害进行保险的一种险种。
商业驾驶员保险保障内容较为灵活,可根据实际需求来选择投保,保额也较高。
商业驾驶员保险主要保障内容包括:人身伤害医疗费用、意外伤残、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附加保险等。
其中,人身伤害医疗费用、意外伤残、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财产损失附加保险则是针对车辆损坏、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赔偿等情况而设立的一种附加保险,保费较高。
商业驾驶员保险的投保相对于强制驾驶员保险较为自由,在保障方面也相对更为全面,但保费也相对较高,需要车主和企业考虑实际需求与保费之间的平衡。
总之,驾驶员保险是机动车必备的附加险之一,它有助于为驾驶员提供意外风险保障,为保障驾驶员的权益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购买过程中,车主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以及保费等因素来选择适合自己的驾驶员保险,让保险真正对自己和社会达到最大化的保障效果。
有关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6篇
有关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6篇篇1一、保险合同双方: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鉴于甲方在乙方购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达成以下条款:二、保险标的:本合同所指的保险标的是甲方的人身安全,包括但不限于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
三、保险责任:1. 乙方对甲方在保险期间因交通意外导致的伤害承担保险责任。
2. 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交通意外导致的伤残、死亡等损失。
四、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期止。
五、保险金额与保费:1. 甲方选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2.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保险费后,应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有关情况,如因甲方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乙方无法承担保险责任的,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2. 甲方在发生交通意外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3. 乙方应及时履行保险责任,对甲方的索赔请求进行核实和处理。
七、保险合同解除与终止:1. 双方均有权在约定的保险合同期限届满前解除本合同。
解除合同时,乙方应按照约定退还甲方未使用的保险费。
2. 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1)甲方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2)甲方在保险期间内获得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赔偿或补偿;(3)其他法定或约定的终止情形。
八、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条款的解释权归乙方所有。
如有任何疑问,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咨询。
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版)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3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团体或个体机动车辆驾驶员、售票员、助手、乘客,以及国家有关管理机关核准的驾驶培训学校的学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机动车辆所有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四条本合同保险金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1、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3、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受益人。
4、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二)伤残、医疗、医疗补贴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伤残、医疗、医疗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如被保险人死亡,医疗保险金作为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平安驾驶人意外及同车家人意外保障合同
平安驾驶人意外及同车家人意外保障合同摘要:1.平安驾驶人意外及同车家人意外保障合同简介2.保障范围3.保险责任4.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续保6.保险金额和保险费7.索赔流程8.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正文:一、平安驾驶人意外及同车家人意外保障合同简介平安驾驶人意外及同车家人意外保障合同是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旨在为驾驶人及其同车家人提供全面的意外保障。
本保险产品主要针对驾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以保障驾驶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
二、保障范围本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包括:1.驾驶人意外伤害:驾驶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驾驶人遭受的伤害。
2.同车家人意外伤害:驾驶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驾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遭受的伤害。
三、保险责任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或同车家人遭受人身伤害的,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被保险人或同车家人意外伤害保险金。
2.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或同车家人因伤害导致残疾的,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及残疾程度给付被保险人或同车家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四、责任免除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承担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
2.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同车家人以外的人员受伤。
3.被保险人或同车家人因疾病、分娩、流产等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伤害。
五、保险期间和续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被保险人可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申请续保。
保险人审核同意后,与被保险人签订新的保险合同。
六、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双方约定。
被保险人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并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
七、索赔流程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索赔:1.事故发生后24 小时内报警,并保护现场。
2.及时向保险人提供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详细情况。
大地机动车辆驾乘安心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驾乘安心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或者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注、附贴批单以及其他有关约定书等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乘坐或者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售票员或者乘客等,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者组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意外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或者驾驶机动车辆并在该车辆行驶过程中于机动车辆内遭受意外,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且自此身故时起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该意外而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但若该被保险人生还,保险金申请人应当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金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退还的,保险人有权追索。
被保险人身故或者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其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医疗及补贴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当扣除已给付金额。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及投保人与保险人的约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至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仍未完全确定,保险人按根据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鉴定的残疾等级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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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保险期间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如果以购买自助卡形式投保的,保险期间以持 有人激活本自助卡时确定的保险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 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 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认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 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
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精品文档]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动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可作为投保人,且投保人数不低于3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车牌号码的机动车辆,在自进入车厢时起至离开车厢时止的整个车辆行驶期间,因遭受交通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动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可作为投保人,且投保人数不低于3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车牌的机动车辆,在自进入车厢时起至离开车厢时止的整个车辆行驶期间,因遭受交通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机动车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精)
机动车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精)机动车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持有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或)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收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予以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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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持有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或)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收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予以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发生交通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领取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残疾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发生交通事故,并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交通事故造成《意外伤害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次交通事故导致《给付表》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交通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因发生交通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开始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以90日为限。
3、保险人所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此限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交通事故致被保险人残疾、身故或支出医疗费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拒捕;(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高原反应、中暑、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八)恐怖袭击;(九)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
第五条下列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二)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三)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四)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脱机统计分类(ICD-10)》为准;(五)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六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七条保险费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
投保人付清全部保险费之前,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九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同事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未能在三十内作出核定的,应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同事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保险金申请人。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通知保险金申请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全部保险费。
投保人付清全部保险费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六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第十九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申请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2、保险单原件;3、保险金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5、公安部门、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6、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7、如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8、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残疾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申请给付残疾保险金,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2、保险单原件;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5、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6、如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申请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2、保险单原件;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5、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病历;6、如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