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朱青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方法共52页
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方法
国际重复征税 及其减除方法
一、什么是国际重复(叠)征税
1. 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法律意义上的双重征税与经 济意义上的双重征税) P114 指一个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被两次或多次征收 同一种税。 扩展为五个定语:重复(叠)征税,是指(谁?征 税主体?)对(谁?同一、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 税对象(主要是所得)在同一时期内两次或多次征 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6. 其他抵免制度的比较 ①抵免主体与对象P128-129 ②抵免时期:美国:按美国纳税年度划分,按当 时确定的外国税负为准(不论是否已缴纳); 日本:以抵扣期已缴的外国税款为准; 中国: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缴纳的外国税款。 ③亏损结转P133-134
乙国税率(税款) 扣除法(90) 全额免税法(60)
20%(6) (84)23.6万 15万
30%(9) (81) 22.4万 15万 17.33万 17万 17.33万
40%(12) (78)21.3万 15万 17.33万 14万 17.33万
累进免税法(28.89%)17.33万 全额抵免法(26-X) 20万 限额抵免法(8.67) 20万
个人所得税:限额计算时分国分项计算(原因?)但抵 免时分国加总,余缺可以调剂使用,所以还应是分国 不分项限额。 ⑤超限额处理:P131 美:前2后5,日:前5后5,加拿大:前3后7,中国:后5 英、德:不允许结转,德、卢、法:可作为费用扣除。 4. 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 ①定义:P120
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间接缴纳的国外税款冲抵本 国应缴纳的税款。
二、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造成 国际重复(叠)征税的办法
(一)约束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决胜法:永久性住所-重要利 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协商P2)约束居民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1、营业利润 2、投资所得 3、劳务所得 4、财产所得
第四章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
限制条件:
首先,纳税人通常只限于本国的居民或公民。
其次,免除的客体:
境外财产或所得。
免除项目的性质必须是税,而不是费。
如对石油扣除通货膨胀、油质和运输因素后,征收70%的暴 利税 (资源补偿费)
免除的税种必须是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种,销售税、 营业税、增值税、关税、房产税、土地税等商品税和 特别财产税类的税种都不包括在内。
乙国和丙国的所得税税率为40%。计算甲国 实行扣除法时该居民的纳税情况。
解:
该居民应纳乙国税收 10×40%=4(万元)
该居民应纳丙国税收 10×40%=4(万元)
该居民应纳甲国税收 (100-4-4)×15%=13.8(万元)
该居民总税负 4+4+13.8=21.8(万元)
二、免税法
居民应纳居住国税收
境内外总所得
适用税率
境内所得 境内外总所得
例
甲国A公司在乙国设有一分公司B,某年A公司共获利 500万元,其中 在甲国获利300万元,在乙国B公司获 利200万元。甲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如下表:
应税所得(万元) 100以下 100-200 200-300 300-400 400以上
可见,32<37.4<41,扣除法只能缓解重复征 税,不能消除重复征税。
练习1
甲国居民在某一纳税年度内来自甲国的所得为 10万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2万元。甲国所得 税率40%,乙国所得税率50%。计算甲国实 行扣除法时该居民的纳税情况。
解:
该居民应纳乙国税收 2×50%=1(万元)
该居民应纳甲国税收 (10+2-1)×40%=4.4(万元)
国际税收---国际重复征税及减除方法
三、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
例:某国一居民总公司在乙国设有一个分公 司,某一纳税年度,总公司在本国取得所 得为20万元,设在乙国的分公司获利10万 元。分公司按40%的税率向乙国政府缴纳 所得税4万元。某国所得税税率为30%, 计算某国应向总公司征收的所得税。
三、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
(2)限额抵免法 限额抵免法又称为普通抵免法,是指居 住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直接缴纳的 所得税款给予抵免时,不能超过最高抵免 限额。 分国不分项限额抵免法 限额抵免法 综合限额抵免法 分国分项限额抵免法
三、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
• 减除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的主要方法
1.免税法:又称豁免法,是指行使居民(公民)税收管辖 权的国家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所得的财产免予征税 。 全部免税法 免税法 累进免税法 (1)全部免税:是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取得的并 已由外国政府征税的全部所得,免予课征国内所得税,其 严格实行属地原则。其特点是免税是彻底的,不会发生重 复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
•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前提
1. 跨国纳税人和跨国征税对象的出现 2.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实施 • 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原因 1.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原因 (1)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与地域税收管辖权 的重叠。 (2)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3)地域税收管辖权与地域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2.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1)税制上的原因。 (2)经济上的原因。
2.扣除法:指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对本国 居民已纳的外国所得税额,允许作为扣除项目, 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就扣除后的余额计征所得税。 该方法承认两种税收管辖权,并在基本承认地域 管辖权优先的前提下,充分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 计算公式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居民的国内、外总所得— 国外已纳所得税)×居住国税率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方法
税收抵免法
定义
税收抵免法是指一国政府在征税时,允 许纳税人将其在国外已缴纳的税款从本 国的应纳税款中予以扣除的一种方法。
优点
缺点
可能会增加税收成本,且对于跨国企 业的税收管理也较为复杂。
简单易行,能够有效地避免国际重复 征税,保护纳税人的权益。
税收饶让抵免
定义
税收饶让抵免是指一国政府对纳 税人在国外已缴纳的税款给予一 定的税收优惠,即允许该税款在 一定期限内不计入纳税人的应纳
鼓励各国政府在税收立法和司 法实践中积极探索新的方法和 思路,推动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的进步和发展。
05
结论与建议
结论
国际重复征税是跨国纳税人在不同国家缴纳的税款出现重叠的现象,可能导致税收 负担过重,影响跨国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
国际重复征税的原因包括: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差异、跨国公司经营模式的多样性以 及国际税收规则的不完善等。
国际重复征税可能导致跨国公司减少投资、阻碍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从而对全球 经济产生负面影响。
建议
各国政府应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共同 制定更加完善的国际税收规则,以减 少国际重复征税现象的发生。
跨国公司应积极配合各国政府的税收 监管,遵守税收法规,合理规划税务 安排,以减轻税收负担。
各国政府应加强信息共享,提高税收 透明度,降低跨国公司避税的可能性。
国际社会应加强国际组织的作用,推 动国际税收规则的完善和实施,促进 全球经济的稳定发展。
THANKS
感谢观看
04
国际重复征税的未来发展 与挑战
数字经济的挑战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跨境交易更 加频繁,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愈发突出。
需要探索新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手段, 以适应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变化。
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避免 《国际税收》PPT课件
第三节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1. 扣除法 2. 免税法 3. 抵免法 4. 扣除法、免税法、抵免法的比较 5. 低税法
扣除法
(一) 扣除法的适用 范围与方法
• •扣除法适用于一国的居民或国民纳税人和非居民或非国
民纳税人。比如,中国对非居民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所得 的已纳国外所得税采用扣除法来减轻国际重复征税。
免税法
(一) 全额免税法
•全额免税法是指纳税人居住国或国籍国对该居民或国民的所得和财产征 税时,仅对该居民或国民来源于国内的所得和存在于国内的财产按母国 适用税率征税,对该居民或国民来源于国外的已税所得和存在于国外的 已税财产全额免予征税的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
(二) 累进免税法
•累进免税法是指纳税人居住国或国籍国对该居民或国民的所得和财产征 税时,对该居民或国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和存在于国外的财产免于征税, 但对该居民或国民的国内所得和财产征税时,是根据该居民或国民的全 球所得和财产来确定其适用税率,并以此计算该居民或国民的国内所得 和财产应纳母国税额的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 尽管国家中性原则将国家利益放在首位,但是,国家中性考虑的国 家利益仅是眼前利益,是一种短视行为,不可能真正使国家繁荣。
三、资本进口中性:免税法
•资本进口中性的含义是,不同国籍的投资经营者在同一个国家从事投资 经营时,应享受相同的税收待遇。例如,一国对外国企业的股息、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征预提税,则对本国企业的上述项目亦应征预提税。该原 则的目的是,被投资国对所有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都实行无差别待遇, 使所有企业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促使该国资源的有 效利用。
重复征税问题发生在国与国之间,即国际重复征税。所 谓国际重复征税,是指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收入所得被两个 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主权的国家或地区征收同一税种的税收, 或者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征收 同种或不同种的税收。
国际税收---国际重复征税及减除方法
例:假设有一个设在甲国的A公司,其在乙 过有一个分公司。某年A公司获利70万元, 分公司获利30万元,乙国所得税率为30%, 甲国所得税率为40%。试采用扣除法计算 该公司应纳税额。
三、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
3.抵免法:是指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 对其国内、外的全部所得征税时,允许纳 税人将其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从应向本 国缴纳的税额中抵扣。 直接抵免法 抵免法 限额抵免法 税收饶让抵免法
二、国际重复征税对经济的影响
• 加重了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影响投资
者对外投资的积极性 • 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 • 阻碍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 • 影响有关国家之间的财权利益关系
三、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
•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减除的概念
1.因收入来源地确认标准不同而引起的法律性国 际性重复征税:有关国家可通过双边协定或相互 协商解决。 2.因居民身份确认标准不同而造成一个跨国纳税 人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一如为跨国自然人, 按照《联合国范本》和《经合发组织范本》确定 的规则处理;二如为跨国法人,认为是其实际管 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
三、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
• 减除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的主要方法
1.免税法:又称豁免法,是指行使居民(公民)税收管辖 权的国家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所得的财产免予征税 。 全部免税法 免税法 累进免税法 (1)全部免税:是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取得的并 已由外国政府征税的全部所得,免予课征国内所得税,其 严格实行属地原则。其特点是免税是彻底的,不会发生重 复征税。
三、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
A.全额免税法:只对本国居民的国内所得或财产 课税时,完全不考虑其在国外是所得,仅按国 内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 计算公式: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住国的国内所得×本 国适用税率
国际税收_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
具体体现:
1.两国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国与国之间同种税收管辖 权的相互重叠主要是由有关国家判定所得来源地或居民身 份的标准相互冲突造成的。一旦同一笔所得被两个国家同 时判定为来自本国,或者同一纳税人被两个国家同时判定 为本国居民,那么两个国家的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或 者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就会发生交叉重叠。另外,如 果一个纳税人具有双重国籍,而这两个国家又都行使公民 管辖权,则两国的公民管辖权也会发生交叉重叠。为了说 明国与国之间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的原因,下面举几 个简单的例子。
12
(二)重复征税分类 重复征税还有法律性重复征税(重复征税)和经济性
重复征税(重叠征税)之分。 1.法律性重复征税(juridical double taxation):当两
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管辖权的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 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这时产生的重复 征税属于法律性重复征税。
4
税制性重复课税
同一课税权主体对同一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 税对象或税源课征不同形式的税收
假定A国居民汉斯先生在某纳税年度内取得10万美元的总 收入,他考虑将其中的二分之一用于消费,二分之一用于 储蓄,而用于消费的部分又有二分之一购买生活必需品, 二分之一购买奢侈品。在常见的复合税制结构下,汉斯先 生的这10万美元总收入,将面临政府的多次课税。
25
例3:甲、乙两国同时判定一自然人为本国居民 ,两国同时对其拥有居民管辖权,从而造成两国 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交叉重叠。比如,某 人在甲国拥有永久性住所,但因公被派遣到乙国 工作一年;甲国根据住所标准认定该自然人为本 国居民,而乙国根据停留时间标准认为该自然人 在本年度内属于本国的居民。这样,甲、乙两国 的居民管辖权就叠加到了该自然人身上。
我国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我国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和跨国投资日益增多,国际税收问题也日益突出。
其中,国际重复征税是各国税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它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影响了资本的国际流动,而且对国际贸易和投资产生了不利影响。
因此,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实现税收公平和税收中性,已成为各国税收政策的重要目标。
本文将对我国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及产生原因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在具有某种联系的不同征税对象上同时进行征税的现象。
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原因:1. 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根据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一个国家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享有征税权。
当一个纳税人在两个国家都具有居民身份时,这两个国家都可以对其全球所得进行征税,从而导致国际重复征税。
2.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根据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一个国家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享有征税权。
当一个纳税人在两个国家都有所得来源时,这两个国家都可以对其在各自国家的所得进行征税,从而导致国际重复征税。
3. 双重居民身份的存在。
有些国家允许其居民拥有双重居民身份,即同时具有本国和其他国家的居民身份。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在两个国家都被视为居民,从而可能导致国际重复征税。
二、我国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为了消除国际重复征税,我国采取了以下几种方法:1. 双边税收协定。
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税收协定,通过协定中的免税、抵免、扣除等条款,避免或减轻国际重复征税。
双边税收协定是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主要法律手段,对于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和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2. 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协调。
我国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但对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实行部分免税制度。
具体来说,我国对居民纳税人来自境外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免税待遇,以减轻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税收_朱青_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方法
36.4万
《甲国际税国收》(第公三版)司朱青实编著 际共缴纳税款(9+36.4)
45.4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3.2 减免法
又称低税法,即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 所得在标准税率的基础上减免一定比例,按较低 的税率征税;对其国内所得则按正常的标准税率 征税。
间接抵免法举例
甲国母公司A拥有设在乙国子公司B的50% 的股份。A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在本国获利100万 元,B公司在同一纳税年度在本国获利200万元, 缴纳公司所得税后,按股权比例向母公司支付 毛股息,并缴纳预提所得税;甲国公司所得税 税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乙 国预提税税率为10%。现计算甲国A公司的间 接抵免额及向甲国应缴税额。
《国际税收》(第三版) 朱青 编著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全部免税法 :
甲国对来自乙国的30万元所得不予征税,只对国 内所得70万元按适用税率征税。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35%=24.5(万元)
累进免税法:
甲国根据该公司的总所得100万元,找出其适用 税率是40%,然后用40%的税率乘以国内所得70万 元,求得该公司应缴居住国税额。
50万元 50万元 50万元 40万元
• 抵免后A公司应纳居住国税额(600-50-40) 510万元
《国际税收》(第三版) 朱青 编著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2.上例中,C公司亏损50万元,其他情况相同。
(1)按综合限额法计算
• 综合抵免限额 〔525×(100-50)/1050〕 • 实际抵免额 • 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525—25)
国际税收第4章 国际重复课税的减除-53页精品文档
4.3 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
4.3.1 直接抵免 4.3.2 间接抵免
4.3.1 直接抵免
(1)直接抵免的概念 所谓直接抵免,是指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直接
缴纳的外国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 用直接抵免法计算应纳居住国税额的公式为 :
(1)属地优先 (2) 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限制条件
从非居住国获取的已纳税的跨国所得或财产。 免除项目的性质,必须是税,而不是费。 免除的税种必须是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 免除的所得税类税种,其计税基础必须是净收入 。
4.1.3 国际重复课税减除的原则
(1)财政性原则 (2) 分享原则 (3)征收简便原则 (4)促进国际经济交往原则 (5)公平税负原则
综合抵免限额 = 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计算
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境外的应税所得总额/境内、境
外应税所得总额
③分项限额法
将纳税人国外收入中的某些项目独立出来,对其单独 规定抵免限额,其余的部分按综合抵免法计算抵免限 额的抵免方法。
主要方法包括扣除法、免税法和抵免法。
(2)双边方式
双边方式是指两国政府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双边谈 判、签订协议的方式解决两国之家的税收分配关系,以 此来避免对两国发生跨国经济关系时跨国纳税人的重复 纳税问题。
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比由一国单方面做出让步更加公平有 效,也比由多国共同签订税收公约的协商成本更小,所 以这种方法也是当今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最有效的方式。
只对扣除后的余额征税的方法叫做扣除法。
纳税人在居住国的应纳税额
Td= (Y-Tf)·rd= (Yd+Yf-Yf·rf)·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