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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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引

(标准号:九华股份[2010]00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等规定,结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597-2005)、《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B503-2004)、《灭火器维修与报废》(GA95-1995)等要求,特制定本指引,适用于各分子公司,由公司安委办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条消防安全管理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预防为主,指的是最大限度地消除各项消防安全隐患,包括人、物、环境三方面的隐患。消防工作,既要注重硬件投入,更要注重制度建设和人防。

第三条各单位的总经理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应设立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是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或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与安委会分设);

二是设立“消防安全管理人”,各酒店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由工程(技术)部兼任,其它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由安全员兼任;

三是明确各部门经理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是设立义务消防队并附各单。

各单位的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即为消防管理人或安全员所在部门。

上述机构和人员的设置,均应正式发文并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三条索道、各酒店,均为消防部门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安全员,每年年初应向本单位的总经理报三个计划:

一是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含资金投入);

二是月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三是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计划。

这三个计划均要报总经理召开办公会审批,并正式发文

存档;相关经费向总部申报,纳入当年财务预算或列入投资、维修计划。

第五条每年年初,各单位总经理应当与各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责任方名称可定为“某某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各部门经理还应与各岗位、各人员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各级责任书内容应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第六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和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章消防制度和档案

第七条各单位的消防制度包括:

1、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综合性的);

2、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

3、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如锅炉工、电梯工、厨房等);

4、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规定或操作规程(如配电房、锅炉等);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7、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8、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9、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0、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11、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2、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4、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15、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

16、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

上述制度均应经各单位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正式发文存档(有文号和文件头),同时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第八条各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九条各单位的消防档案,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或安全员统一保管、备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建筑消防系统使用说明书、系统调试记录等原始技术资料。

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制度;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6、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7、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8、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1、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2、值班记录、检查记录、故障处理登记和年度检验报告等。其中,《建筑消防设施巡视检查记录》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1年;《建筑消防设施测试检查记录》和《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3年;《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登记》和《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验报告》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10年。

3、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4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5、防火检查、巡查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6、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7、消防安全培训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

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9、火灾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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