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中后期蒙古年班制度的调整与变化
19世纪后期清政府对蒙古地区移民实边政策的提出与影响
简论清政府对蒙古地区移民实边政策的提出与影响内容摘要: 在传统的盟旗制度和封禁政策下,蒙古地区的开发和发展十分有限,鸦片战争以后,由于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特别是沙俄等帝国主义对蒙古地区加紧殖民活动,使蒙古社会危机日益加剧。
清政府对蒙古地区的政策发生改变。
移民政策开始实施,开始了对蒙古的全面开垦。
清末移民实边政策对蒙古济造成了深刻影响和严重的自然隐患。
关键词:蒙古地区移民实边影响在传统的盟旗制度和封禁政策下,蒙古地区的开发和发展十分有限,鸦片战争以后,由于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特别是沙俄等帝国主义对蒙古地区加紧殖民活动,使蒙古社会危机日益加剧。
清政府对蒙古地区的政策发生改变。
移民政策开始实施,开启了对蒙古的全面开垦。
具体来说移民实边的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19世纪60年代以来沙俄等国主义国家对内蒙古地区的殖民侵略造成边疆危机,移民实边具有加强边防,戍卫疆土的目的。
沙俄对蒙古侵略首先表现在经济上和资源的掠夺上。
沙俄强迫清政府签订《天津条约》、《北京条约》等一列不平等条约获得在蒙古地区免税经商等权利彻底从中国北方打开侵略的大门。
在资源掠夺方面,先后成立中国矿藏勘测公司,外蒙图车二盟金矿公司,攫取开采金矿的权利,大肆掠夺蒙古地区的黄金资源。
此外沙俄以银行和铁路为侵略工具加紧了对蒙古森林矿产资源的掠夺。
其次,沙俄在蒙古地区制造分裂活动。
最早想沙皇出吞并蒙古建议的是东西伯利亚总督穆拉维约夫。
1854年他就提出将蒙古纳入俄国保护之下的建议。
19世纪末巴德玛耶夫又提出一策动民族分裂,实现“兼并蒙古—西藏—中国东方”的计划。
在沙皇支持下成立“巴德玛耶夫商业公司”,陆续派遣人员潜入蒙古、青海、西藏等地进行分裂活动。
清末民初内外蒙古的一系列“分裂”、“自治事件,几乎都有巴德玛耶夫及其下属的支持。
面对蒙古地区的危机,1880年张之洞指出“蒙古强则我之堠遮也,蒙古弱则彼之鱼肉也,”要求加强北边防务。
1886 年刚毅提出《筹议晋省口外屯垦情形折》,1897年胡聘之提出《屯垦晋边折》等等。
癸卯学制及蒙养院制度名词解释
癸卯学制及蒙养院制度名词解释癸卯学制及蒙养院制度名词解释一、癸卯学制是指清朝顺治年间实施的一种教育制度。
癸卯学制代表了清朝教育史上的一次大变革,标志着封建教育制度开始步入现代化轨道。
1.1 癸卯学制的背景顺治年间,清朝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面临一系列挑战和变革。
在这一大背景下,清朝开始着手对教育制度进行改革,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1.2 癸卯学制的内容癸卯学制的核心是对官办学校和私立学校进行了统一规范和管理。
通过设立考试、规定教学大纲、制定教材等手段,逐步实现了对教育的国家管控。
1.3 癸卯学制的影响癸卯学制的实施,使得清朝教育进入了一种集中管理、规范教学、选拔人才的新阶段。
它为后来的现代教育制度奠定了基础,对我国教育史和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蒙养院制度是指清朝时期为培养皇室后嗣而建立的一种教育制度。
蒙养院制度代表了封建社会对皇族子弟教育的一种特殊安排。
2.1 蒙养院制度的特点蒙养院制度以专门的院校来进行皇族子弟的教育,注重礼仪、历史、文学、武艺等方面的教育。
这种制度对于维护封建帝国的稳定和权力传承起到了重要作用。
2.2 蒙养院制度的历史演变蒙养院制度在清朝历代皇帝时期都得到了继承和完善。
后来,随着社会变革的推进和思想观念的改变,蒙养院制度逐渐式微。
2.3 蒙养院制度对我国教育的影响蒙养院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皇室子弟对于统治权力的把握和传承,但也因为其封建性质和局限性,最终随着封建社会的崩溃而退出了历史舞台。
总结回顾:癸卯学制和蒙养院制度分别代表了清朝教育制度的一次革新和封建社会对于皇室子弟教育的一种特殊安排。
癸卯学制的实施,标志着清朝教育制度的现代化起步,对现代我国教育产生了深远影响;而蒙养院制度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皇室子弟对于统治权力的把握和传承。
尽管二者都有其局限性和历史特定性,但它们在我国教育史上占据着重要地位,值得我们深入了解和思考。
个人观点:通过对癸卯学制和蒙养院制度的学习,我们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我国封建教育制度的演变和发展。
清末新政时期蒙古地区的改革
清末新政时期蒙古地区的改革标签:清末新政;蒙古地区;筹蒙改制一、蒙古地区实行新政的背景近代以后,外国资本主义势力不断渗入中国,蒙古的王公贵族开始与外国侵略者接触,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和权力,他们成为了外国侵略者的收买对象。
这些王公贵族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不断加大对蒙古牧民的剥削和压迫,最终引起了牧民们的不满与反抗,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此起彼伏,社会危机日益加剧。
“为了摆脱对外赔款和镇压农民革命而造成的财政困境,清政府加紧了对蒙古地区的搜刮勒索,不仅加重了对牧民群众的经济负担,而且还从封建王公那里夺取剥削的收益。
在这样的形势下,清政府对蒙古地区原来的统治秩序很难继续下去,不得不对蒙古的政策有所调整和改变。
”1901年,清政府颁布上谕要求在朝为官的军机大臣、大学士、六部、驻外使臣、各省督抚,“各就现在情弊,参酌中西政治,举凡朝章国政、吏治民生、学校科举、军制财政,当因当革,当省当并,或取诸人,或求诸己,如何而國势始兴,如何而人才始盛,如何而度支始裕,如何而武备始修,各举所知,各抒己见,通限两个月内,详悉条议以闻。
”1902年,绥远城将军信恪上奏改练新军、筹备学堂,蒙古地区也开始了新政改革的计划,清政府为了更加深入的了解蒙古地区的实际情况,派了大批官员前往蒙古地区考察。
1906年,清政府派肃亲王善耆携随从人员三十余人由北京出发,赴蒙古地区东部考察。
东三省总督徐世昌也在1908年凑请设立了东三省蒙务局,统一管理东三省蒙地的改革事宜,“东三省蒙务局的成立,标志着东北新的蒙政体制一统筹体制的形成。
”1906年理藩院改称理藩部,调整原有的机构设置和职能,新设调查、编纂两局,附属领办处,开始着手筹备对蒙古地区的实行新政的事宜,组织人员对蒙古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军事、地理、自然资源等一系列的调查活动,为实行新政打下了基础。
二、蒙古地区实行新政的主要内容1.移民实边自清朝中后期开始,尤其是进入近代以后,清朝国力日渐衰微,对蒙古边疆地区的控制能力受到了严重的威胁,无法进行有效的统治,而外部侵略势力也开始渗入到蒙古地区,大大激化了以往积累的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为了改变这种被动局面,清政府迫于形势压力,只好改变原来的“蒙禁”政策,允许内地汉民进入蒙古地区开垦荒地,尤其是在《辛丑条约》签订之后,清政府更加希望通过汉族移民来充实边境,以此解决财政困局和边地危机。
清代蒙古史料综述
第1页清代蒙古史料综述在清代,蒙古族作为王朝的重要组成部分。
正确合理的处理与蒙古的关系一直是清王朝比较重视的政务。
清代大多数官方文献都是满、蒙、汉文并行。
因此有清一代有关蒙古的史料是相当丰富的,且有关记载是比较有系统性的(不像明代那么零乱残缺)。
此外,由于蒙古在政策、生活方式等方面与清有特殊的关系,还有许多针对蒙古的专门文献。
一、基本汉籍史料《清实录》,全称《大清历朝实录》,4300余卷,系清代历朝的官修编年体史料汇编。
全局总目、序、凡例、目录、进实录表、修繁官等51卷外,计有《满洲实录》8册(不分卷)、《太祖实录》10卷、《太宗实录》65卷、《世祖实录》144卷、《圣祖实录》300卷、《世宗实录》159卷、《高宗实录》1500卷、《祖宗实录》374卷、《宣宗实录》476卷、《文宗实录》356卷、《穆宗实录》174卷、《德宗实录》597卷,以及《宣统政纪》70卷。
《清实录》的取材范围广泛,统治者有关实录的具体规定多达100多项,包括朝廷大典、帝王巡幸、政纪朝纲、百官除授、军政方略、封疆建置、人口户丁、少数民族、天文历法等众多方面。
按照清廷的规定,实录均以满、蒙、汉三种文字抄写。
这些实录抄本,现在都收存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和辽宁省档案馆。
《清史稿》民初赵尔巽(1844—1927)主修。
529卷,包括本纪25卷,志135卷,表53卷,列传316卷。
记载清太祖努尔哈赤在赫图阿拉建国称帝至宣统三年(1616—1911)清朝296年的历史。
《清史稿》对有关清代的大量史料进行了初步整理,基本反映了清代重要史事,为研究清史提供了方便。
但参与修史者多为清朝遗老,他们站在清朝统治者的立场叙述清朝的历史,书中贯穿着反对民主革命、颂扬清朝的封建正统思想。
加之仓促成书,未做统一审订,致使前后矛盾,繁简失当,年月、事实、人名、地名的差错、遗漏、颠倒等现象严重。
总之,它不是一部好的史料书籍,但它是目前唯一的纪传体清代通史,能够提供大量清史资料。
试论清代蒙古族等级制度
试论清代蒙古族等级制度论文摘要蒙古族的等级制度主要存在于盟旗内。
本文结合以上三种分法,将清代蒙古族的等级分为四个等级:世俗封建主、僧侣封建主、阿勒巴图、奴隶。
清代蒙古族等级制度的特点及影响。
论文关键词世俗封建主僧侣封建主阿勒巴图奴隶某个国家或地区等级制度的特点受该国的经济制度、政治传统、道德规范、宗教势力以及民族关系等多种因素影响。
关于清代蒙古族的等级制度,学术界尚没有统一划分。
有的将其分为领主等级,缙绅等级、闲散王公贵族等级,阿勒巴图平民等级,属民等级,奴隶。
豍有的将其分为封建王公,僧侣封建主、阿勒巴图,随丁、陵丁、庄丁、奴仆。
豎有的将其分为贵族、平民、奴隶、僧侣等级。
豏本文结合以上三种分法,将清代蒙古族的等级分为四个等级:世俗封建主、僧侣封建主、阿勒巴图、奴隶。
本文拟就清代蒙古族等级制度的状况和特点作简要探讨。
一、基本构成(一)世俗封建主蒙古族的等级制度主要存在于盟旗内。
盟旗制是清王朝为了适应自己对蒙古地区统治的需要而对蒙古族传统的旧有政治体制进行改造而形成的。
旗分为札萨克旗、游牧八旗和喇嘛旗。
当时的旗有封建领地、行政组织、军事组织三重性质。
随着盟旗制的建立,从17世纪中叶以后,蒙古族的封建主大体上便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掌握充分司法权的札萨克王公,另一类是司法管理权收到限制的闲散王公。
豐“札萨克王公”是指在盟旗中被授予“札萨克”职位的王公,其拥有领地,是旗政的执掌者。
“闲散王公”是指有爵秩而没有“札萨克”位号的王公,没有领地,不能干预旗政。
按清朝政府的规定,无论是“札萨克王公”,还是“闲散王公”,凡获得封爵的,都享有各种政治、经济特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除闲散台吉外,都享有清廷颁给的俸禄,主要包括俸银和俸缎。
2.有向属民征收赋税的权利。
3.子弟有封爵、袭爵、授官的特权。
4.子弟有进京接受教育特权。
此外,他们还分别享有仪从、服饰、随丁、陵户等种种权利。
(二)僧侣封建主清代蒙古,僧侣并非居于世俗所形成的阶级之上,而是和他们处于并存地位。
清朝对蒙古的统治
蒙古高原史:清朝对蒙古的统治明代末年,蒙古族分为三大部分。
漠南蒙古有:科尔沁、札赉特、杜尔伯特、巴林、札噜特、奈曼、喀尔喀、茂明窍、乌拉待、喀喇沁、乌珠穆沁、察哈尔、土默特、鄂尔多斯等部。
喀尔喀蒙古有车臣汗、土谢图汗、三音诺颜、札萨克图汗等部。
漠西蒙古(卫拉特)有准噶尔部、和硕特部、土尔扈特部、杜尔伯特部、辉特部。
嫩江流域以南的科尔沁部、嫩江流域以北的内喀尔喀部向努尔哈赤进献驼马。
科尔沁、札噜特,曾多次嫁女给努尔哈齐及其子。
明王朝则拉拢察哈尔部抗衡努尔哈赤。
察哈尔部的林丹(土蛮的曾孙)即大汗位,一度控制喀尔喀五部、征服了土默特和喀喇沁、使鄂尔多斯臣服。
林丹挟持和威胁蒙古各部,诸部不堪其苦,希图借后金力量摆脱其统治,而后金政权则利用此种矛盾,通过威胁利诱和联姻、联盟政策,积极拉拢蒙古各部。
1628年皇太极调遣蒙古土默特、鄂尔多斯、喀尔喀等部兵力,大破察哈尔部;后又集中喀喇沁、奈曼、喀尔喀等部兵力,御驾亲征,占领西喇木伦河和克什克腾,察哈尔部归降者无数。
1632年皇太极再次亲征,兵锋直指察哈尔部主营地呼和浩特市,林丹汗西逃青海。
1634年林丹汗走死青海,其母率部降金。
1635年皇太极俘林丹汗妻子,察哈尔部被征服。
其属喀喇沁、土默特和鄂尔多斯诸部,亦尽皆归附,漠南蒙古为后金所统一。
林丹的儿子额哲在上都被后金追上,只好投降,献出了元顺帝当年带走的传国玉玺。
(秦始皇磨和氏璧制作的传国玺传到后唐时,皇帝怀玺自焚,传国玺就此毁灭,石敬塘依样制作了一个新传国玺。
后晋亡,这枚传国玺入辽。
辽亡,它被抛进桑干河,元世祖时打捞得到。
朱元璋几次派大军入沙漠的一个原因就是为了得到这枚传国玺。
马合谋从雅本失利手里抢了来,想献给成祖,成祖却不要)。
1636年,漠南蒙古16部49个封建主,承认皇太极为可汗,共奉之为“博克达彻辰汗”尊号。
1687年,沙俄和噶尔丹同时入侵喀尔喀蒙古,喀尔喀蒙古各部惨败,各部可汗南下投降清朝。
清军在乌兰布通打败噶尔丹,并将之赶出漠北。
清朝时对蒙古统治的三大政策是什么,对后世有什么影响
清朝时对蒙古统治的三大政策是什么,对后世有什么影响蒙古作为一个曾经征服过大半个欧亚大陆的强悍民族,自成吉思汗至明代末期,游牧界限在战争中不断地变化,游牧民也处于大区域的流动中,不断地接受到新的信息,生态系统和文化系统相对开放,因此,此时蒙古人对世界各地区的技术和文化有着相当强的吸收能力。
而在满清时期,清朝统治者在厚养蒙古头领人物的同时,对蒙古防范甚严,作了种种限制规定。
蒙古共被分为了200多个盟和旗,始终被束缚在各自的地域,不相统属,不能统一在一起,这样就不会对满清的统治构成威胁。
满清一朝对蒙古,有所谓三大国策:“南不封王,北不断亲”,“分封以制其力”,“崇释以制其生”。
一方面笼络利用蒙古贵族,不断派遣宗室女子和亲,甚至包括皇帝亲生公主在内,以所谓满蒙联盟共同压制汉人,这就是“南不封王,北不断亲”;我们在电视剧《康熙王朝》对和硕公主的外嫁蒙古应该有着很深刻的印象吧。
康熙《大清会典》规定:“外藩蒙古不得越旗畋猎。
越境游牧者:王罚马十匹;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匹;台吉罚马五匹;庶罚牛一头。
”。
这就是“分封以制其力”满清分内蒙古为四十九旗,外蒙古为八十六旗。
在王朝的统治过程中,分割的越来越细。
比如喀尔喀蒙古部落,原来是三部三十七旗,在康熙朝增为五十五旗,雍正朝时分为四部七十四旗,乾隆时又增为八十二旗。
又如青海和硕特蒙古,原是个统一的部落。
雍正二年(1724),清廷以其首领罗卜藏丹津叛乱,将它编为二十一旗,并长期不设盟长,连同其它各部蒙古,共二十九旗,统归于西宁办事大臣辖领。
乾隆三十六年(1771),土尔扈特部蒙古由欧洲伏尔加河下游回到伊犁后,清廷又将其部编为新旧二部,分归两地进行游牧。
因为既不能越界游牧,又不可能南下侵掠抢劫,所以清时蒙古对天灾的抵御能力,竟为历朝草原民族最弱,一遇灾荒只能活活等死。
更关键的是俄罗斯帝国控制南西伯利亚后,不但阻截了草原部族北上迁徙躲避天灾的可能,同时再也没有源源不断的游牧民南下进入蒙古草原,作为新鲜血液补充,造成了草原人口大幅度减少。
古代草原部族政治与文化变迁
古代草原部族政治与文化变迁草原是人类历史上极其重要的自然环境,而草原上居住的牧民,也是我们熟知的古老民族之一。
草原部族以游牧为生,形成了一套独特的社会组织和政治文化。
本文将从古代草原部族的政治与文化变迁探讨草原部族的历史演进。
草原部族政治草原部族政治是很特殊的,更加民主和平等对比传统的君主制度。
通常采用的是部落制度,以部落首领为领袖,而每个部落的领袖是由部落成员选举出来的,部落领袖则会参与到全部落的领袖们组成的大会、统治森严。
在草原上,部落领袖往往依照宗教诉求和军事胜利,而在大会上能否得到其他领袖的认可,就取决于实力。
草原部族的政治可谓是民主、自由、平等的代表,强调权力的开放性和整个族群的权利。
至于统治的范围不一定具有一定性质的边界,统治者能让部族成员进行深入沟通,成为出国考察的内容之一。
封建草原王朝的崛起导致这种自由、平等的民主体制地位下降。
因为在封建草原王朝中,君主拥有绝对的权力,而草原上的王朝多由强盛的部落合并而来,独揽大权。
封建制度巩固了一定的权利、实力和分权制度,成了一个结构完善的体制。
封建制度的出现使草原第一次实现了整合部落的局面。
军事、政治上更有条理,城墙、驻地、监狱、厨房等规范化建设和职业化管理与计划性的管理方式大大提高了草原各项工作的效率。
但是,这种垂直式的统治模式,成功改变了草原上原有的自由、权利平等的部族制度。
草原部族文化草原部落在经济和社会组织上的特性,决定了其文化的特殊性。
草原文化最显著的特点是源于游牧生活方式,具有深厚的牧民性与爱好自由的本性。
草原上牧民们向往自由,激烈的当地环境使他们需要在野外漂泊,从而使草原文化形成了一种坚持自然生态和捍卫自由、平等、多样化和共生共草共牲的理念,而这种土司政体干预了草原部族的自主政治权利和自由经济权利。
草原文化的另一个突出特点则是信仰文化。
草原部落的信仰文化源远流长,始于中国西北黄河上游一带,历史悠久而饱经沧桑。
古代草原人的信仰寄托于一些自然天象和动物、这些动物神化为草原上强大的巨灵或神明,不过对抗草原环境的各种危险。
清代热河蒙地行政管理体制变迁述考
清代热河蒙地行政管理体制变迁述考热河蒙地大体相当于清代蒙古察哈尔东四旗、昭乌达盟和卓索图盟,处于游牧世界与农耕世界的结合处,西南近京畿地区,东南临清朝“龙兴之地”,北连溯漠,南压区宇,战略地位十分显要。
学界对清代热河蒙地的相关问题多有讨论,但主要集中于驻防八旗、汉族移民、农业开发、租佃关系变革、社会变迁等课题的研究,对其地行政管理体制的变迁着墨不多。
边疆移民是清代人口流动最为显著的特点,随着移民的涌入,热河蒙地社会面貌有了很大变迁,行政体制的调整便是重要一端。
一、理藩院系统之盟旗制推行于热河蒙地“旗是清朝国家行政体制中蒙古地区的基清初在热河蒙地实行理藩院系统下的单一盟旗制度。
本军事、行政单位。
”[1](p220)盟原意为领主之间的会盟、集会。
明代以来蒙古地区便以会盟的方式解决各部之间出现的冲突、纠纷和其他相关事宜。
入清以后,会盟成为定制。
盟设盟长,从参加会盟的各旗札萨克中选出。
盟的建立,标志着蒙古地区独特的盟旗制行政体系的最终形成。
盟旗制度成为蒙古地区主要的政治制度和行政管理制度。
盟下为旗,设有扎萨克、协理台吉、管旗章京等僚属。
旗以下置佐,蒙古语为“苏木”。
在这个行政管理体系中,盟长为“大札萨克”,最初并无实权,仅有对旗札萨克的监督权。
道光以降,盟的行政权力日益加强,盟长逐渐成为高于旗札萨克的行政官员,盟也由单纯的军事意义的会盟转变为集军事、行政于一体的行政建置。
协理台吉,协助札萨克处理旗务,该职为终身制,但不能世袭;管旗章京,协同协理台吉掌管旗务;梅伦章京,管理一般旗民事务;苏木是盟旗的基层单位。
这是一个组织完备的军政体系。
早在努尔哈赤时期,后金统治者便确立将蒙古作为盟友加以争取的策略。
努尔哈赤对蒙古诸部主要采取“临之以兵”的策略。
皇太极时期则主要采取“怀之以德”的政策,同时对叛服无常的部落坚决予以打击。
经过太祖、太宗的经营,采取“恩威并用,剿抚并进”的政略,完成了对漠南诸部的臣服过程。
大批蒙古归附,使后金(清)统治者面临一个新问题即如何管理的问题,这样便出现了。
八旗制度
八旗制度清朝八旗制度的壮大随着后金的发展壮大,蒙古部族和大量汉人纷纷归附。
为加强管理,皇太极于1633年正式另编汉军为一旗,后经过数次增扩,到1642年,终于编成八旗汉军。
1634年,皇太极还把在他统治下的蒙古民族改编成了八旗蒙古。
八旗汉军、八旗蒙古和八旗满洲的建制类同,共同构成清代八旗制度的整体。
实际上,八旗中的民族构成非常丰富,除满族外,还兼容了蒙古、朝鲜、锡伯、赫哲、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等其他民族。
据记载,康熙年间,镶黄旗满洲都统第四参领的第十七佐领,是由先后来归的俄罗斯人编成的。
在满族的发展过程中,不仅有满族的汉化,同时也有大量蒙古族、汉族等其他民族的满族化,有研究表明,在清初时期民族融合的现象已经十分明显,老北京有一句谚语叫做“不分满汉、但问民旗”说的就是此事。
各旗委任都统时,一般不考虑担任都统时人的旗籍,满族可以担任蒙古、汉军八旗都统,汉军、蒙古八旗出身者也可以担任满洲八旗的都统。
到光绪朝以后,开始任用不在旗的汉族人士做都统,冯国璋、段祺瑞、王士珍等北洋出身的将领都做过八旗都统。
入关后,清朝政府为了保证兵源,在政治经济上给予八旗人丁的优待,其中包括圈拨旗地,免除赋役,发给官兵粮饷。
但从此北京和驻防关内各地的八旗人丁被束缚在一个狭窄的圈子里。
由于旗人长期脱离生产,原有的淳朴勇武风气逐渐丧失,而生活上安于游惰的风气却蔓延开来。
清政府虽提出“扭转风气”、“筹划生计”,但完全属于治标不治本,加上人口大量增加,导致很多旗丁的生活每况愈下。
清朝中期以后,财政状况日益恶化,从咸丰、同治年间起,北京旗兵的饷银和禄米分发中已经出现了减成发放的现象,到光绪年间只按照七成发放。
到1906年还设立了八旗工厂,想“使八旗子弟,人人皆能各执一业,以为谋生自立之基”,但已经积重难返,于事无补。
辛亥革命后,八旗制度与清王朝一起退出了历史舞台。
浅论八旗制度11历史师范范天文 201424143113摘要:八旗制度是清朝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
满清盟旗制度
满清盟旗制度
清朝为分化蒙古族,控制其上层贵族而实行的政治制度。
天命九年(1624)创立。
旗为军事、行政合一单位,由清中央就旗内王公中任命札萨克为其长,可以世袭;其职权为战时动员本旗兵丁出战,平时总揽本旗行政、司法、税收等项事务。
旗以下置佐,设佐领。
佐原为基本军事单位,后逐渐成为旗以下的一级行政单位。
佐领不仅领本佐兵丁,还办理清册、收税、征夫等事。
原则上,佐由150名壮丁组成,但实际上有增有减。
凡年在18~60岁之间的蒙古男丁,都有服兵役的义务。
盟旗制,这是一个清朝普遍推行于蒙古、部分施用于新疆、并一度推广到西藏地区的藩部统治制度,其组织形式首先是旗,后来形成盟。
盟旗制是清代蒙古社会的基本制度,它的基础是旗。
根据统计,清朝的藩部共有札萨克旗199旗,还有喇嘛旗7旗。
旗都是由札萨克管理,在蒙古语和满语中,札萨克是jasak,来自于jasa(札撒)一词,原本的意思是法令,这里的意思是旗长。
盟旗制度是清政府对蒙古地区采用的地方管理制度,旗分两种,由大臣、都统、将军直接节制的总管旗,称为内藩蒙古,在内蒙和新疆境内共有61旗;由理藩院监督的札萨克旗,称为外藩蒙古,漠南蒙古即内蒙古共有六盟二十四部51旗,漠北蒙古即外蒙古四盟四部86旗,漠西蒙古又称厄鲁特蒙古八盟四部64旗,总共201旗。
旗为军政合一单位,清任命蒙古王公为札萨克,旗以下为佐领。
数旗为一盟,设盟长和副盟长各一人,新疆、青海、西藏境内的厄鲁特蒙古不设盟长。
第七讲 清廷对蒙古地区的管理体制
四、民族政策、方针
“分而治之”,“众建以分其势”。清朝对蒙古采 取的策略是既要利用蒙古的军事力量维护清朝 统治,又要削弱蒙古的地方势力。“本朝不设边 防,以蒙古部落为之屏藩”,“我朝施恩于喀尔 喀,使之防备朔方,较之长城更为坚固。”“蒙 古人欲各自为札萨克,不相统属。朕意伊等若 各自管辖,愈善。昔太祖、太宗时,招徕蒙古, 随即分旗佐领,分为札萨克,各自所统,是以 至今安辑。”
理藩院设有旗籍、王会、典属、柔远、徕远、 理刑六个清吏司。在清朝中央各机关中,有 与六部平行的重要地位。“吏、户、刑三部 及理藩院均属紧要”。理藩院有尚书、侍郎 和各司属机构,在边疆地区有专驻官员,在 最基层有笔帖式,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一套 较完整的体系。
从纵向看,清代理藩院组织严密,职掌分明; 从横向看,理藩院在行政上具有相当独立的 地位,对驻边的将军和大臣有直接指导的权 力。事权统一。
二、管理体制
在漠北蒙古地区设置乌里雅苏台将军、科布多参 赞大臣和库伦办事大臣。乌里雅苏台将军又称定 边左副将军,是清廷在喀尔喀蒙古地区设立的最 高军政建置。驻扎于乌里雅苏台城。管辖扎萨克 图汗、土谢图汗、车臣汗、赛音诺颜部和科布多 地区、唐努乌梁海地区。
漠南蒙古地区设立绥远城将军、察哈尔都统和热 河都统。绥远城将军衙署在归化城(今呼和浩特) 东北绥远城内。管辖区域有归化城土默特二旗、 乌兰察布盟和伊克昭盟。
(3)宗教政策。扶植蒙古民族长期护,用 示怀柔。”
恩威并济 儒家思想中“刑政相参”、“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治主张的体 现。 乾隆帝认为:“中国抚驭远人,全在恩威并用,令其感而知畏, 方为法。若如明季汉官,当外藩恭顺,则藐忽而虐侮之,或且 勒索滋弊,及其有事,则又畏惧而调停之,往往激变,率由于 此。……历观往代,中国筹边所以酿衅,未有不由边吏凌傲姑 息,绥驭失宜者,此实绥靖边隅、抚驭外人之要务。 在清朝不同历史发展时期,由于客观环境不同,在表现形式上 有所侧重。
19世纪后期清政府对蒙古地区移民实边政策的提出与影响
简论清政府对蒙古地区移民实边政策的提出与影响内容摘要: 在传统的盟旗制度和封禁政策下,蒙古地区的开发和发展十分有限,鸦片战争以后,由于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特别是沙俄等帝国主义对蒙古地区加紧殖民活动,使蒙古社会危机日益加剧。
清政府对蒙古地区的政策发生改变。
移民政策开始实施,开始了对蒙古的全面开垦。
清末移民实边政策对蒙古济造成了深刻影响和严重的自然隐患。
关键词:蒙古地区移民实边影响在传统的盟旗制度和封禁政策下,蒙古地区的开发和发展十分有限,鸦片战争以后,由于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特别是沙俄等帝国主义对蒙古地区加紧殖民活动,使蒙古社会危机日益加剧。
清政府对蒙古地区的政策发生改变。
移民政策开始实施,开启了对蒙古的全面开垦。
具体来说移民实边的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19世纪60年代以来沙俄等国主义国家对内蒙古地区的殖民侵略造成边疆危机,移民实边具有加强边防,戍卫疆土的目的。
沙俄对蒙古侵略首先表现在经济上和资源的掠夺上。
沙俄强迫清政府签订《天津条约》、《北京条约》等一列不平等条约获得在蒙古地区免税经商等权利彻底从中国北方打开侵略的大门。
在资源掠夺方面,先后成立中国矿藏勘测公司,外蒙图车二盟金矿公司,攫取开采金矿的权利,大肆掠夺蒙古地区的黄金资源。
此外沙俄以银行和铁路为侵略工具加紧了对蒙古森林矿产资源的掠夺。
其次,沙俄在蒙古地区制造分裂活动。
最早想沙皇出吞并蒙古建议的是东西伯利亚总督穆拉维约夫。
1854年他就提出将蒙古纳入俄国保护之下的建议。
19世纪末巴德玛耶夫又提出一策动民族分裂,实现“兼并蒙古—西藏—中国东方”的计划。
在沙皇支持下成立“巴德玛耶夫商业公司”,陆续派遣人员潜入蒙古、青海、西藏等地进行分裂活动。
清末民初内外蒙古的一系列“分裂”、“自治事件,几乎都有巴德玛耶夫及其下属的支持。
面对蒙古地区的危机,1880年张之洞指出“蒙古强则我之堠遮也,蒙古弱则彼之鱼肉也,”要求加强北边防务。
1886 年刚毅提出《筹议晋省口外屯垦情形折》,1897年胡聘之提出《屯垦晋边折》等等。
清朝在蒙古采取的管理措施
清朝在蒙古采取的管理措施蒙古族在全球历史上可以被认为是一个伟大的民族。
他们的文化和宗教在清朝时期被严格的管理着,而清朝也在蒙古地区采取了一整套强有力的管理措施。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实施封建制度,即以清朝统治下的藩镇制。
蒙古地区在清朝时期被实行了封建制度,由蒙古族的集团贵族组成,清朝政府以此来稳固自己的统治,使得蒙古族的旧制度受到了极大的改变。
这也促进了蒙古族的统一,清朝统治者也通过它来控制蒙古族地区的各种社会矛盾。
藩镇制的实行也使得清朝的官员更加有效的传播了中央的政策,为清朝的统治提供了一个稳健的基础。
此外,清朝还在蒙古地区实行了驻军制度。
清朝政府在早期以派遣驻军驻守蒙古地区,以维护清政府的统治权和秩序,保护蒙古族,维护清朝的统治。
在此基础上,清朝政府还采取了许多其他的管理措施,以防止蒙古地区出现动乱,如建立驻军办事处、大规模修建筑物以及建立军事关卡等。
另外,清朝还采取税收管理措施。
清朝政府派遣专家在蒙古地区对当地人民课税,并以地方贡献或特许税收的形式对当地人民施加税收,从而保证地方贡献和官方收入。
以及清朝政府还以礼物的形式酬谢蒙古族当地的官吏,以此来加强清朝的管理。
清朝在蒙古采取的管理措施是多方面的,包括实行封建制度、驻军制度和税收管理等。
这些措施不仅帮助清朝在蒙古地区稳固统治,同时也促进了蒙古族的统一,帮助蒙古族的文化得以繁荣发展。
清朝在蒙古地区采取的管理措施无疑是史上一次伟大的实践,为清朝时期蒙古族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总之,清朝在蒙古地区采取的管理措施可以说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清朝政府通过实行封建制度,利用军事控制手段和税收管理措施,为蒙古族人民提供了一个稳定的环境,帮助蒙古族文化得到了发展。
蒙古族经过了漫长而艰辛的历史,在经历了清朝的管治之后得以繁荣复兴,它的传统文化也成为了蒙古族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清代盟旗制度
清代盟旗制度明代后期,南迁到辽宁西北部的兀良哈三卫蒙古人,同迁入当地的喀喇沁部、土默特部、蒙郭勒津部和科尔沁部蒙古人,相互融合,到清初稳定之后,以喀喇沁部和土默特部(主体为蒙郭勒津人)之称纳入清朝的统治。
1、盟旗制的建立清代,在蒙古族地区实行盟旗制的统治,在辽宁西北部蒙古族分布地区,也实行盟旗制。
后金天聪三年(1629年),喀喇沁部蒙古人在其首领苏布地和他的叔叔色棱率领下归附后金。
天聪九年(1635年),后金将喀喇沁部编为左右二翼旗,封苏布地之子固鲁思齐布为札萨克(旗长),掌喀喇沁右翼旗,封色棱为札萨克,掌喀喇沁左翼旗。
喀喇沁左翼旗旗署初设于官大海,后迁公营子(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南公营子)。
原驻牧于归化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附近地区的土默特部的一支,由俺答汗孙噶尔图统领,为避林丹汗部的侵扰,由归化城附近东迁,与喀喇沁部共牧一地。
后又东移于喀喇沁部之东(辽宁省朝阳县、北票县、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一带)。
为区别于故地归化城的土默特部,称东土默特。
后金天聪二年噶尔图之子鄂木克楚琥尔率部归附后金,于天聪九年,后金封鄂木克楚琥尔为札萨克,收所部驻牧之地编为土默特右翼旗。
是年,鄂木克楚琥尔死,由其子固穆承袭札萨克职。
元臣兀良哈人济拉玛后裔莽古尔岱,率所部从喀喇沁部徙居东土默特驻牧地东(约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一带),并统领了徙牧于此地的蒙郭勒津部蒙古人。
天聪三年,莽古尔岱之孙善巴所部归附后金。
天聪九年,后金将善巴所部的驻牧地编为土默特左翼旗,封善巴为旗札萨克。
由喀喇沁两翼旗和土默特两翼旗组成一个“盟”。
因四旗开始会盟于土默特右旗卓索图(在朝阳县境内)地方,故名卓索图盟,为清代内蒙古六盟之一。
盟设盟长1人,副盟长1人,由理藩院从盟内札萨克或闲散王公中选出,奏请皇帝任命。
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又增设喀喇沁中旗,故卓索图盟管辖有喀喇沁左右翼旗和中旗、土默特左右翼旗。
其后,又有喀尔喀左翼旗、锡埒图库伦旗也归卓索图盟管辖。
清朝内蒙治理措施
清朝内蒙治理措施
清朝对内蒙古的治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盟旗制度:清朝在统一蒙古之后,为了有效控制蒙古诸部,采取了盟旗制度。
其主要内容是对蒙古属民编制旗,并从贵族中选一人任命札萨克总管本旗事务。
由若干旗组成一盟,每三年或一年举行一次会盟,并且以会盟的地点作为盟的名称。
这种制度类似于内地的行政管理,不过为了保护草原民族的部落特点,并未完全行省化。
2. 联姻政策:清朝通过与蒙古贵族联姻,增强了与蒙古的紧密联系,扩大了对蒙古各部的管理。
同时,通过联姻政策,清朝也壮大了自己的有生力量,为其入主中原,统一全国提供了强大的军事支持。
3. 优待政策:清朝对蒙古采取了优待政策,给予各部头领和下属人员以优厚的待遇,包括物质、金钱、爵位和各种赏赐等。
对于犯有过错甚至严重罪行的蒙古人,只要他们悔罪改过,向清制贡,清朝也会给予宽大处理,保持一切待遇不变。
4. 仲裁调解:对于蒙古内部的纷争,清朝以仲裁者的身份进行干预,进行调解,务使双方或若干方面和平了结。
这种仲裁调解方式有效地避免了蒙古内部的分裂和对抗,维护了地区的稳定。
通过这些治理措施的实施,清朝成功地对内蒙古进行了有效管理,加强了对该地区的影响和控制力。
以语言教育为例浅谈清末民初内蒙古蒙古族新式教育
以语言教育为例浅谈清末民初内蒙古蒙古族新式教育摘要:清末民初,国难日深,为挽救民族危机,清政府不得不实行“新政”,蒙古族新式教育也随之兴起。
本文探讨了,蒙古族新式教育兴起的背景、办学状况及相关政策、新式教育初期的语言教学及教科书编写特点,阐明了新式教育对民族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新式教育语言教育双语教学清末民初是(大约1902年至1931年)是内蒙古蒙古族近现代教育史上的重要时期,是蒙古族学校教育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旧变新的重要的发展阶段。
开始从正规教育向平民化的发展。
一、蒙古族新式教育兴起的背景清朝入关后,为了防止强悍勇猛的蒙古民族发展成威胁大清帝国封建统治的肘腋之患,除了在政治上继续采取使蒙古各部落互不统属、彼此孤立的编旗设盟的政策之外,又在文化教育上竭力阻止蒙古族向前发展,清朝制定的统治蒙古族的《理藩院则例》中,可谓多个明文规定,但对教育一项却不置一词。
清政府虽然在京城和地方设置了一些蒙古和八旗官学,只有官员子弟才能进入学习,但其目的并不是想让蒙古族同胞学习文化,而是培养为清政府统治者效犬马之劳的译员和官吏。
蒙古族的文化教育就是在这样一个社会条件下勉强地维持下来的。
到了清末,由于帝国主义的入侵,尤其是甲午战争和八国联军侵华战争,动摇了清政府的统治地位,清政府为了延长封建统治寿命,开始认识到了教育的重要性,一些维新战士们也敏锐地认识到教育的社会作用,把教育视为挽救民族危机和改造社会的工具,致力于办学事业,掀起了一场规模巨大的办学热潮,我国教育进入了废科举、兴学堂、办实科教育的新阶段。
在这一运动的影响下蒙古族近代文化教育也开始发展起来,一些进步的蒙古王公也开始兴办学堂,造就本民族人才,发展本民族文化。
二、蒙古族新式学校的兴建及相关政策措施蒙古族新式学校教育的开始大致可以从喀喇沁部贡桑诺日布所见的“三学”算起,贡王堪称蒙古族近代化的先驱,“三学”包括崇正学堂(创办于1902年)、毓正女子学堂和守正武学堂(创办于1904年)。
清代蒙古社会制度pdf
清代蒙古社会制度
清代蒙古社会制度指的是清朝对蒙古地区和蒙古人民实行的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政治制度:清朝在蒙古地区设立了盟旗制度,根据蒙古地区的实际情况,设立了旗和盟两个行政单位。
旗由本旗王公贵族组成,设札萨克(旗长)管理。
一旗或数旗合为一盟,设盟长和副盟长。
此外,清政府还在蒙古地区实行土司制度和札萨克制度,分别对土司和札萨克进行管理。
2.经济制度:清朝在蒙古地区实行屯田制和游牧制相结合的经济制度。
屯田制主要针对汉族移民,通过设立屯田局,分配土地和耕牛等生产资料,鼓励移民开垦土地,发展农业生产。
游牧制则针对蒙古族牧民,规定牧民只能在指定的草场上放牧,并由清朝政府发放牧场使用证。
3.军事制度:清朝在蒙古地区实行八旗制度,蒙古壮丁平时为民,战时为兵,并规定每个蒙古男子都必须加入“蒙古兵户”,承担戍边的义务。
此外,清朝还在蒙古地区设立了军事哨所和边防部队,加强了对边疆地区的控制和管理。
4.文化制度:清朝在蒙古地区实行了多种文化政策。
一方面,清朝尊重蒙古族的文化传统和信仰,保护寺庙、佛像等文化遗迹,同时也允许蒙古族人保留自己的语言、文字和文化习俗。
另一方面,清朝也积极推广中华文化,教授蒙古族人汉语文字和儒家经典,促进蒙古
族人对中华文化的了解和认同。
总的来说,清代蒙古社会制度是清朝为了巩固对蒙古地区的统治而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这些制度既体现了蒙古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历史传统,也反映了清朝对边疆地区的治理策略和管理方式。
清代中后期蒙古年班制度的调整与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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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王公三年一朝,外札萨克、青海等蒙古王公四年 一朝。[8]( 卷53《理藩院·柔远清吏司》) 根 据 该 规 定,同 一 蒙 古 部内不同爵位的王公朝觐周期相同,同等爵位的王 公朝觐周期和得到的赏赐也基本相同。事实上,不 仅爵位不同的王公其地位及与清廷之间的关系亲 疏不同,而且由于众多蒙古王公爵位可世袭,随着 爵位的继承,即使同等爵位的人员其与清廷之间的 利害关系也不完全一样。而传统年班制度并不能 充分体现清朝皇帝与每个蒙古王公之间亲疏不同 的利害关系。针对传统年班存在的这些不足,乾隆 朝时主动进行调整,增设了内廷行走年班。
蒙古传统选官制度
蒙古传统选官制度蒙古传统选官制度是一种源于古老的蒙古社会的政治制度,可以追溯到13至14世纪的蒙古帝国时期。
蒙古传统选官制度的特点是民主、公平和透明,给予人民广泛的参与权利,保证所有人平等的机会来成为官员。
蒙古传统选官制度的核心是“千人议会”。
这是由各个部落的首领组成的议会,每个部落的首领都有权利参加会议。
这个议会的任务是选举各级官员,从地方官员到国家最高领导人。
在这个议会中,任何成员都可以提出议案,并经过全体成员的讨论和投票来决定。
议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确保官员可以及时更新和更替。
在选举官员时,蒙古传统选官制度注重考察官员的品德和才能。
官员必须具备正直、廉洁、勇敢和智慧的品质,以及服务领导和人民的能力。
为了保证选举的公正性,选举过程中会严格审查每个候选人的资格,并组织公开的讨论和辩论,以便选民更好地了解候选人的能力和立场。
候选人通常会在选举前向选民做宣传,介绍自己的背景和政策主张。
选民会根据候选人的表现和对社群的贡献来做出选择。
与现代选举不同,蒙古传统选官制度并没有规定选民的身份限制,任何符合年龄和社群规定的成员都可以参加选举。
这使得选举过程更具有包容性,保证了选民的广泛参与。
蒙古传统选官制度还注重分权和制衡。
在选举产生的官员履行职责时,他们要遵守议会的监督和约束。
议会可以对官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和审查,确保他们按照选民的期望和利益来行事。
同时,议会还可以推翻官员的决策,以限制官员权力的滥用。
虽然蒙古传统选官制度与现代选举制度有一些不同,但它也具有一些值得借鉴和学习的地方。
首先,蒙古选官制度注重官员的道德和能力,重视候选人的品质和为人民服务的能力。
这可以防止贪腐和无能的官员上台,保证官员的素质和能力与选民的期望相符。
其次,蒙古选官制度注重选民的参与和意见表达。
这保证了选民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促进了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密切联系。
最后,蒙古选官制度强调分权和监督,避免了官员滥用权力和腐败的风险。
然而,蒙古传统选官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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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乾隆朝内廷行走年班的增设
乾隆朝时清廷增设了内廷行走年班,这是蒙古 年班的新形式。内廷行走是清朝皇帝身边工作人 员的总称。蒙古王公主要充任御前行走与乾清门 行走。康熙、雍正年间,清廷仅任命少数蒙古亲贵 为内廷行走,并且随时增减替换。他们在宫廷中学 习礼仪,处 理 日 常 事 务,积 累 行 政 经 验。[7] 从 乾 隆 朝开始,清廷将蒙古王公内廷行走与年班制度相结 合,并使其制度化。
第二,延长留京时间。清廷特许内廷行走年班 的蒙 古 王 公 长 期 在 京 城 居 住。 如 乾 隆 九 年 ( 1744) ,清廷规定“除擢于近御行走者,毋庸定限 外,其擢于乾清门行走之额驸、台吉等仍定限四十 日,令其起行”[9]( P. 77) 。御前行走蒙古王公在京期 间,清廷继续按天提供廪饩,而乾清门行走供给 40 天廪饩。嘉庆十一年( 1806) ,清廷又规定,因其他 事务来京的内廷行走蒙古王公,有恳请当差,想过 完年再回游牧地的,由理藩院奏请,皇帝酌量施恩; 而其他有 类 似 诉 求 的 蒙 古 王 公,“既 无 专 差,而 又 远离游牧,设在京久住,不无费用,著加恩即催令起 程,各回游牧”[13]( 19册P. 555) 。
清廷之所以增设内廷行走年班,是由于康熙朝 确定的传统年班制度存在不足,使蒙古王公的待遇 有平均化倾向。传统年班能保证众多蒙古王公都 参与朝觐,遍受君恩,但相对忽略了对重要蒙古王 公的格外恩惠。按照归附时间的先后,清廷对蒙古 各部王公的年班朝觐作出不同的规定: 内札萨克蒙
[收稿日期]2016 - 06 - 11 [作者简介]李治国,男,内蒙古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博士。
朝觐次数的多少与驻京时间的长短,对清廷和 蒙古双方都利益攸关。对蒙古王公而言,他们往返 北京的路费由清廷提供,在京期间能享受优渥的生 活待遇,参与各种国家庆典,获得丰厚的物质赏赐。 此外,相较于蒙古地区,北京的繁华让众多蒙古王 公流连忘返。无论从物质层面还是精神层面,他们 都能获得极大的满足。因此,不少蒙古王公想方设 法寻求更多的朝觐机会,获取更长的留京时间。[17] 对清廷而言,内廷行走年班蒙古王公在皇帝身边时 间越长,接触越多,双方的关系越亲密,他们对清廷 的忠诚度也越高。乾隆帝设立内廷行走年班的主 要目的也在于此。他将各部重要的蒙古王公任命 为内 廷 行 走,结 以 亲 谊,托 诸 心 腹,给 予 恩 惠 的 同 时,收获其对自己的忠心。在清廷统一准噶尔部的 过程中,科尔沁贝子扎尔丰阿、科尔沁额驸索诺木 巴尔珠尔、阿拉善郡王罗卜藏多尔济、喀尔喀亲王 定北将军成衮扎布与其弟郡王霍斯察尔等人,都披 坚执锐,亲 自 领 军 与 准 噶 尔 部 血 战。 乾 隆 帝 逝 世 时,杜尔伯 特 某 位 汗 王“几 欲 以 身 殉 葬,其 肫 挚 发 于至诚,不可掩也”[18]( 卷1) 。这些事例充分体现了 蒙古王公对清廷的忠诚。
2017 年 3 月 第 38 卷 第 2 期
内蒙古社会科学( 汉文版) 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DOI: 10. 14137 / j. cnki. issn1003 - 5281. 2017. 02. 016
Mar. 2017 Vol. 38 №. 2
清代中后期蒙古年班制度的调整与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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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王公三年一朝,外札萨克、青海等蒙古王公四年 一朝。[8]( 卷53《理藩院·柔远清吏司》) 根 据 该 规 定,同 一 蒙 古 部内不同爵位的王公朝觐周期相同,同等爵位的王 公朝觐周期和得到的赏赐也基本相同。事实上,不 仅爵位不同的王公其地位及与清廷之间的关系亲 疏不同,而且由于众多蒙古王公爵位可世袭,随着 爵位的继承,即使同等爵位的人员其与清廷之间的 利害关系也不完全一样。而传统年班制度并不能 充分体现清朝皇帝与每个蒙古王公之间亲疏不同 的利害关系。针对传统年班存在的这些不足,乾隆 朝时主动进行调整,增设了内廷行走年班。
第三,增加俸银。清代,普通蒙古王公、札萨克 一等台吉以上才有俸银,闲散一等台吉及以下各等 台吉均无俸银。而担任内廷行走的蒙古王公台吉 均有俸银,一等台吉俸银 100 两,二等俸银 80 两, 三等俸银 60 两,四等俸银 40 两。[8]( 卷51《王会清吏司》)
第四,细化等级差别。内廷行走年班内部等级 分明,御前行走比乾清门行走的地位更高,因此,清 廷将蒙古王公从乾清门行走与御前行走之间的升 降作 为 对 其 奖 惩 的 一 种 手 段。 如 道 光 元 年 ( 1821) ,道光帝命乾清门行走喀喇沁辅国公永库 尔忠 为 御 前 行 走,以 示 奖 赏; [12]( 卷12道光元年正月癸丑) 道 光十年( 1830) ,令贝子德勒克色楞“著退出御前, 在乾清门行走”[14]( 42册PP. 24626 ~ 24627) ,以示惩罚。御前 行走年班内部蒙古王公地位也有差别,其中内札萨 克御前行走王公的地位比外札萨克御前行走王公 更高,朝觐次数也更多。嘉庆十五年( 1810) ,嘉庆 帝规定御前行走内札萨克蒙古王公“不必分班,改 为年终全行来京朝觐,应得盘费等项,照例按日赏 给”[15]( 。 卷237嘉庆十五年十二月戊戌) 《理 藩 院 则 例》记 载, 御前行走内札萨克王公“不必轮班,每年年终均行 来 京,所 有 廪 饩 等 项,俱 照 年 班 来 京 之 例 给 予”[16]( 卷16《朝觐》) 。至 于 御 前 行 走 的 外 札 萨 克 蒙 古 王 公, “ 仍 照 旧 例, 按 照 年 班 前 来”[15]( 卷237嘉庆十五年十二月戊戌) 。此次调整后,御前行走
总之,针对传统年班制度的不足,清廷增设内 廷行走年班,依据蒙古王公重要程度的不同,相应 调整他们的朝觐次数和驻京时间,进一步完善了年 班制度。
二、咸丰朝对蒙古年班的限制
台吉、额 驸 等 均 著 停 止 来 京。”[19]( 卷257咸丰八年六月癸酉) 但事实上,由于年班朝觐关乎清廷和蒙古王公两方 面的利益,因此咸丰限制蒙古年班的谕旨在实际中 并未完全执行。
李治国
( 内蒙古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70)
[摘 要]蒙古年班制度是指清代蒙古王公按期到北京朝觐清朝皇帝的制度。在长期的执行过程中,该 制度遇到一系列问题与挑战。针对此,清廷主动或被动地采取措施进行相应调整,使年班制度出现变化。乾 隆朝时增设了内廷行走年班,这是蒙古年班中的新形式; 从咸丰朝开始,清廷停止了传统年班朝觐,规定仅许 内廷行走年班中御前行走的蒙古王公来京朝觐; 清末年班制度出现危机并最终废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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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20) ,嘉庆帝病逝,继位的道光帝特许内廷行走 年班的蒙 古 王 公 觐 见,“惟 念 蒙 古 王 公 等,俱 受 厚 恩有年。若一概不准伊等来京,反不能伸其感戴之 诚。如俱准来京,其游牧处所,又有应办事件。且 道路较远者,往返不免跋涉。惟遇年班,仍准轮班 来京”[12]( 卷3嘉庆二十五年八月戊申) 。总之,乾隆以后,清廷 特许各种国家重大活动中内廷行走年班的蒙古王 公来京朝觐。
年班内札萨克蒙古王公每年朝觐一次,外札萨克蒙 古王公两年朝觐一次。道光三十年( 1850) ,道光 帝去世后,咸丰帝下旨“秋季内札萨克御前行走之 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俱著来京随扈梓宫,恭送 到陵,所有乾清门行走,及在外行走者,俱著毋庸前 来”[14]( 97册P. 56764) 。这再次 充 分 体 现 出 内 札 萨 克 御 前行走年班高于乾清门行走年班和外札萨克御前 行走年班的地位。
内廷行走年班是御前行走年班和乾清门行走 年班的总称。相比传统年班,内廷行走年班制度设 计更为灵活。内廷行走是一种临时性的兼职,不能 世袭,相 关 人 员 的 选 择、留 京 时 间 灵 活 性 比 较 强。 增设内廷行走年班后,通过增加朝觐次数、延长驻 京时间、增加俸银和细化等级等具体措施,清廷得 以让重要的蒙古王公尊享更多优待。
《清史稿》去 清 未 远,且 修 撰 之 人 有 不 少 清 朝 遗老,对清末典章制度更为熟悉。该书记载了咸丰 八年清廷修改年班制度的另一套方案,“以蒙古汗 王等远道输将,谕令停止年班,御前行走者,番上如 故”[20]( 卷91《志66·礼10·宾礼》) 。该方案并没有区分内、外 札萨克,只限于御前行走这一身份,也就是说内札 萨克以外的蒙古王公,只要拥有御前行走的身份, 就能来京朝觐。这一点在相关史实中获得佐证。 如咸丰八年十二月初五日,喀尔喀札萨克多罗郡王 托克托呼图鲁与其子辅国公衔二等台吉巴宝多尔 济“入 觐 于 养 心 殿 内 跪 请 圣 安,上 温 语 慰 问”[21]( 44册PP. 26660 ~ 26661) 。咸 丰 九 年 ( 1859 ) 除 夕,非 内札萨克蒙古王公喀尔喀多罗贝勒布彦巴达尔呼 等 19 人、青海札萨克郡王乌勒金扎布等 4 人都进 京觐见。[21]( 48册P. 29506) 咸 丰 帝 去 世 后 清 廷 下 旨: “本 年年班,御前行走之蒙古汗、王、贝勒、贝子、公、札 萨克台吉、塔布囊等,著准其来京叩谒梓宫。其余 本年 年 班、外 边 行 走 之 内 外 札 萨 克 蒙 古 汗、王、贝 勒、贝子、公、札萨克台吉、塔布囊、额驸等,及在游 牧内外札萨克、青海、杜尔伯特、乌梁海、土尔扈特、 和硕特 等 蒙 古 王、公、额 驸、台 吉 等,均 著 停 止 来 京。”[22]( 卷1咸丰十一年七月乙巳) 再次强调仅允许御前行走 年班朝觐,继续停止传统年班朝觐。
除了常规的朝觐活动,当清廷举行重大礼仪活 动时,内廷行走年班的蒙古王公还有朝觐的特权。 乾隆五十五年( 1790) 乾隆帝八十大寿,清廷下旨, 特许御前行走、乾清门行走年班的蒙古王公进京, “其余应 轮 年 班 者,准 其 前 来,非 班 期 者,俱 不 必 来”[10]( 卷1351乾隆五十五年三月己亥) 。也 就 是 说,这 次 庆 典, 御前行走、乾清门行走的蒙古王公即使不轮班仍获 准参加。此外,国丧时内廷行走年班的蒙古王公也 能来京朝觐。嘉庆帝以前,每逢国丧之时,蒙古年 班仍会继续进行,但不举行元旦大朝、筵宴等礼仪 活动。[11]( 卷89雍正七年十二月甲辰) 乾隆去世后,嘉庆帝以国 丧的名义下令停止所有蒙古年班 27 个月,27 个月 后再 按 应 值 年 班 来 京。[12]( 卷23道光元年九月癸丑) 此 后,这 项规定被遵循不辍。起初只有皇帝的国丧要暂停 年班,后来范围扩大到皇太后、皇后的国丧也要停 止。但是,从道光朝开始,内廷行走年班的蒙古王 公,即便在国丧期间仍可以朝觐。如嘉庆二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