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律法规(项目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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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发生运行延误时,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长 至16小时,但值勤期后10小时休息期不得缩短。
(一)工作时限的相关规定
2.航空驾驶人员工作时限的规定
发生运行延误时,如果驾驶员
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16小时的限制,
值勤期最多16小时,该值勤期 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但对
则该值勤期后的休息期可以缩短至12 小时。
(一)工作时限的相关规定 3.客舱乘务员工作时间的规定
(2)在按照本规则第121.391条规定的最低数量配备上增加客舱乘务员人数时,客舱乘务员的 值勤期限制和休息要求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增加1名客舱乘务员,值勤期不得
超过16小时;增加2名客舱乘务员,值

勤期不得超过18小时;增加3名或者3
名以上客舱乘务员,值勤期不得超过
任务实施
(3)飞行机组在飞机撞地前出现无线电高度 语音提示,且未看见机场跑道的情况下,仍未采取 复飞措施,继续盲目实施着陆,导致飞机撞地。 此外,在事故发生后,机长没有组织指挥旅客撤离, 没有救助受伤人员,而是擅自撤离飞机。
请分析,此案例中机长应承担哪些法律责
任?请撰写一份对机长的处理建议。如果需要追究 机长的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如何判?
(三)航空人员执照的丧失 1.执照的收留
收留执照即暂停执照。执照持有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收留其执照,收留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1)
执照考核部门组织的执照 考核或年终例行考试不及格者。
经授权的卫生部门检查, 身体条件不符合规定标准, 在其医治期间收留其执照。
(3)
在行为上和技术
上违犯航空法规,造成 (2) 航行事故者。
是指机组成员在接受合格证持有人安排的飞行任 务后,从为了完成该次任务而到指定地点报到时刻开 始到解除任务时刻为止的连续时间段。
指从机组成员到达休息地点起,到为执行下一次任 务离开休息地点为止的连续时间段,在该段时间内,合 格证持有人不得为该人员安排任何工作和给予任何干扰。
飞行时间指机组成员在飞机飞行期间的值勤时间, 包括在座飞行时间(飞行经历时间)和不在座飞行时 间。
发生运行延误时, 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长至 20小时,但该值勤期后 18小时的休息期不得缩 短。



(一)工作时限的相关规定 2.航空驾驶人员工作时限的规定
(4)当飞行机组配备4名 驾驶员,其中包含1名资深副 驾驶时,驾驶员的值勤期限制、 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应当 符合以下规定:
值勤期最多20小时, 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 不得超过17小时,但每 个驾驶员在飞行中应当 有机会在批准的睡眠区 得到休息,值勤期后应 当安排至少22个连续小 时的休息期。
⑩ 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管制员执照申请人经历 要求。
(二)航空人员执照的取得 2.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的取得资格
第二十四条规定:“民航局自收到地区管理局 报送的执照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 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 应当准予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 管制员执照;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予批准,并通 知地区管理局和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国务 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民用航空器的机长给予警告或者吊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情 节较重的,可以给予吊销执照的处罚:

机长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对民用航空器实
施检查而起飞的;

民用航空器违反本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未按照空中交通管制
(一)工作时限的相关规定
2.航空驾驶人员工作时限的规定
(3)当飞行机组配备3名 驾驶员,其中包含1名资深副 驾驶并为飞行机组提供经批准 的睡眠区时,驾驶员的值勤期 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 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值勤期最多18小时, 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 发生运行延误时, 超过14小时,但每个驾驶 如果驾驶员的实际值勤 员在飞行中应当有机会在经 时间未超过18小时的限 批准的睡眠区得到休息,值 制,则该值勤期后的休 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18个 息期可以缩短至16小时。 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 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 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 刻之间。
02 掌握民用航空人员管理制度
✓ 民用航空人员执照的取得与丧失 ✓ 民用航空人员的工作时限与体检规定
(一)航空人员执照概述 为统一国际标准,使各国在本国的立法中有所参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附件一中就人员执照问题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2)规定了认可执照的方法 (3)对体检合格、执照的有效性、体 检合格条件下降及批准的训练等方面作了具 体规定。
(三)航空人员执照的丧失 2.执照的收回
收回执照即吊销执照。持照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收回其执照。 (1)连续三次考核(补考在内)不合格者。
(2)卫生部门鉴定持照人身体不能恢复至规定标准者。
(3)在行为上和技术上违犯航空法造成飞行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者。
(三)航空人员执照的丧失
3.执照的自然中断
4.执照的注销
② 热爱民航事业,具有良好的 品行;
③ 年满21周岁;
④ 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 文化程度;
第二十条规 定:“管制员执 照申请人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⑦ 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取得 有效的培训合格证;
⑧ 通过理论考试,取得有 效的理论考试合格证;
⑨ 通过技能考核,取得有效 的技能考核合格证;
⑤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口齿清楚, 无影响双向无线电通话的口吃和口音;
② 地面 人员
行政责任。民航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由 于违反相关管理制度, 要接受民航部门的行 政处分,从而承担相 应的行政责任。
(1)
(2)
民航人员的法律责任 主要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 任和刑事责任。
(3)
民事责任。航空公司由于航班 延误或飞行事故,应当向乘客承担民 事责任。同样,民航人员在履行职务 过程中,由于自身过错造成乘客人身 财物损失的,要承担民事责任。
单位指定的航路和飞行高度飞行,或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飞越城市上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 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民用 航空器的机长或者机组其他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民 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吊 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 有第②项或者第③项所列行为的, 可以给予吊销执照的处罚:
①在执行飞行任务时,不按照本法第四十 一条的规定携带执照和体格检查合格证书的;
② 民用航空器遇险时,违反本法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离开民用航空器的;
③ 违反本法第七十七条第 二款的规定执行飞行任务的。
任务实施
“8·24黑龙江伊春坠机事故”(详见引导案例)发生后,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事 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如下。
(2)有良 好的道德 品质。
(6)符合适 用于所申请 等级的本规 则各条款。
(1)至少 年满21周岁, 最大不超过 60周岁。
(7)执行国 际(地区)飞 行任务者,达 到英语通话单 飞的要求。
(二)航空人员执照的取得 2.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的取得资格
①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⑥ 通过规定的体检,取得有效的体检合格证;
(1)
(2)
任一日历月飞行时间 不超过100小时,任何连 续三个日历月内的总飞行 时间不得超过270小时。
任何7个连续日 历日内飞行时间不得 超过40小时。
(3)
任一日历年内飞行时 间不Leabharlann Baidu超过1 000小时。
(一)工作时限的相关规定 3.客舱乘务员工作时间的规定
(1)当按照本规则第121.391 条规定的最低数量配备客舱乘务员时, 客舱乘务员的值勤期不得超过14小时, 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9个连续小时 的休息期,这一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 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 刻之间。
持照人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离职超过半 年以上,应视为执照自然中断。所在单位检 查人员应在其执照备注页上注明自然中断的 原因和时间,并签名。
持照人改行从事其他工作或持照人超过规定 年龄应注销其执照,注销后的执照可留给本人保存。
(一)工作时限的相关规定 1.关于值勤期、休息期和飞行时间
(1)值勤期 (2)休息期 (3)飞行时间
(一)工作时限的相关规定 2.航空驾驶人员工作时限的规定 (1)当飞机机组配备2名驾驶员时,驾驶员的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① 值勤期最多14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 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但对于不多于2个航段的 飞行,飞行时间可以延长至9小时。
② 发生运行延误时,如果驾驶员的实际值 勤时间未超过14小时的限制,则该值勤期后的 休息期可以缩短至9小时。
(1)规定了担任飞行组成员的授权问题
(二)航空人员执照的取得
1.飞行人员执照的取得资格
我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第六十七条就飞行人员执照的取得资格做了具
体的要求。
(3)能读、 说和听懂 汉语。
(4)大学专 科或大学本 科飞行驾驶 专业毕业。
(5)持有中国 民用航空局颁 发的有效体格 检查合格证。

发生运行延误时, 如果驾驶员的实际值 勤时间未超过20小时 的限制,则该值勤期 后的休息期可以缩短 至20小时。
发生运行延误 时,值勤期最多可以 延长至22小时,但 该值勤期后22小时 的休息期不得缩短。


(一)工作时限的相关规定 2.航空驾驶人员工作时限的规定
《规则》P部分第121.487 条对飞行机组成员的周、月、年 飞行时间限制如下。
掌握民用航空人员
01 的含义及其法律责任
✓ 民用航空人员的含义 ✓ 民用航空人员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 九条规定:“本法所称航空人员,是指下列 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
包括驾驶员、领 航员、飞行机械 人员、飞行通 信员、乘务员;
① 空勤 人员
包括民用航空器 维修人员、空中 交通管制员、飞 行签派员、航空 电台通信员。
20小时。
值勤期超过14小时时,值勤期后

应当安排至少12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
这一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
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一)工作时限的相关规定 3.客舱乘务员工作时间的规定
(3)合格证持有人安排客舱乘务员值勤时,如 果按照正常情况能够在限制时间内终止值勤期,但由 于运行延误,所安排的飞行没有按照预计时间到达目 的地,超出了值勤期的限制时间,则不认为该客舱乘 务员在排班时超出了值勤期限制。
于中间没有经停的飞行,飞行时间可
延长至12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
2
少14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
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 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2)当飞行机组配备3 名驾驶员,其中包含1名资深
副驾驶时,驾驶员的值勤期限
3
1
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
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发生运行延误时,值勤 期最多可以延长至18小时,但 该值勤期后14小时的休息期不 得缩短。
刑事责任。航空人员 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 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的,构成飞行重大安全事故 罪,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 事责任。
我国关于民用航空人员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航空人员玩忽职守, 或者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比照刑 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或者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 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 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未构成犯罪但需要追 究行政责任的,也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 百零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条(参 考第二节内容)的规定,未取得航空人员 执照、体格检查合格证书而从事相应的民 用航空活动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民用航空活动,在国务院民用 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限期内不得申领有关 执照和证书,对其所在单位处以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1)机长违反河南航空《飞行运行总手册》的有关规定,在低于公司最低运行标 准(根据河南航空有关规定,机长首次执行伊春机场飞行任务时能见度最低标准为3 600米,事发前伊春机场管制员向飞行机组通报的能见度为2 800米)的情况下,仍然 实施进近。
(2)飞行机组违反民用航空局《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的有关规定,在飞机进入辐射雾,未看见机场跑道、没有建立着陆所必须的目视参考的 情况下,仍然穿越最低下降高度实施着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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