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章节民法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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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7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作为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充 分体现了国家、民族、社会的基本利益要求,反映了当 代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的一般道德标准,是社会道德规 范的法律化。“公序良俗”原则所包括的“社会公德” 或“社会公共利益”,又可称作“公共秩序”和“善良 风俗”,两者的概念基本一致。并非一切违反伦理道德 的行为都是违反社会公德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但违 反已从道德要求上升为具体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体现的, 维持现行社会秩序所必须的社会基本道德观念的行为, 则属于违反社会公德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属无效 民事行为。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 客体
– 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
• 动产和不动产 • 种类物和特定物 • 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 主物和从物 • 原物和孳息
遗赠人黄永彬对售房款的处理违背客观事实。泸州市江 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住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该房以8 万元的价格出售,黄永彬生前是明知的,且该8万元售房 款还缴纳了有关税费,黄永彬与蒋伦芳共同将该售房款中 的3万元赠与其子黄勇,实际上已经没有8万元。
遗赠人黄永彬在立遗嘱时,仍以不存在的8万元的一半进 行遗赠,显然违背了客观事实。其次,遗赠人黄永彬的遗 赠行为,剥夺了蒋伦芳享有的合法财产继承权。他们的婚 姻关系受法律的保护。“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表现,但黄永彬 将财产赠与其非法同居的上诉人张学英,实质上剥夺了其 妻蒋伦芳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因此,遗赠人黄永彬所立书 面遗嘱,因其内容和目的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属 无效遗嘱。其遗赠行为自然无效。
• 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 实性、合法性。公证机关作为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机关,应当按照 法定程序对所要证明的法律行为、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 进行认真审查。遗嘱行为属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法律行为公证的 条件就必须与《民法》上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相符合。 《遗嘱公证细则》第17条也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拒 绝公证。因此,遗赠人黄永彬所订立的将其死后遗产赠与上诉人 张学英的遗嘱虽然经过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手续,但因该遗赠行 为本身违反了法律,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民事行为。泸 州市纳溪区公证处所作出的(2001)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依 法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法院不予采信。
• 分析 本案属遗赠纠纷。遗赠是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
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 其他人。遗赠行为成立的前提是遗嘱,而遗嘱是立遗嘱人 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 产及其他财物。本案中遗赠人黄永彬立遗嘱时虽具完全行 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遗嘱的内容却违反 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 内容
– 民事义务
• 是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民事主体必须为或不为某种 行为,或者应权利人的要求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一种 不自由。义务就是不自由,在承担义务的问题上,义 务人没有选择权。
• 积极义务 凡要求义务人积极作为的义务,是积极义 务,如债务;
• 消极义务 凡不要求义务人积极作为,而是承担的不 妨碍、不侵犯的义务,是消极义务,如所有权关系中 的义务。
本案中,黄永彬无视夫妻感情和道德规范,与上诉人张 学英长期违法同居,其行为既违背了我国现行社会道德标 准,又违反了《婚姻法》第3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 居”的法律规定。黄永彬基于其与张学英的非法同居关系 而订立遗嘱以合法形式变相剥夺了被上诉人蒋伦芳的合法 财产继承权。因此,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应属无效 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自然人
主体
法人
• 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民事权利能力
– 民事行为能力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精神、智力正常;16周岁)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
病患者P26)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中,《继承法》、《婚姻法》为一 般法律;《公证暂行条例》系国务院制定,为行政法规; 《四川省公证条例》系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为地方性法 规;《公证程序规则》、《遗嘱公证细则》。为部门规章。 《民法通则》是民事基本法律,依《立法法》规定,上位法 效力高于下位法效力,因此《民法通则》的效力等级在法律 体系中仅次于《宪法》,故在审理民事案件中使用各法律、 法规和规章时,应结合适用《民法通则》相关规定。遗赠行 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还必须符合《民法通则》对民 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
• 内容 – 民事权利 • 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为或不 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简言之,权利就是一种自由,受法律所保障的自由。
• 财产权和人身权P40 • 绝对权和相对权 • 主权利和从权利 • 原权和救济权 • 既得权和期待权 • 形成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 概念(P24)
• 要素(P25)
–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系 统的因素,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组成部 分。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主体、 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 主体 是权利和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
– 内容 是主体所享有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 客体 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二章节民法基础知识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P23
•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 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 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 意义: • 1.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 2.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 3.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
依据。 • 4.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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