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章节民法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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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

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

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第一章基本概念一、民法的内容和基本原则民法是以调整人的日常生活为内容的,内容主要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家庭等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保护人格原则、公平原则等。

二、民事主体的概念和种类民事主体是指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又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

三、民法的任务和功能民法的任务和功能包括: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个人权利、调整社会关系等。

第二章民事权利和法律行为四、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种类民事权是指具有客体性、绝对性、性对性和排他性的法益。

民事权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债权和义务等。

五、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行为是指依法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法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行为和意思表示真实的法律行为。

六、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效力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主体能力、客体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

法律行为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和撤销等。

第三章民法的保护七、人格权的内容和保护人格权是指个人的尊严、名誉、荣誉、自由、肖像权等权利。

人格权的保护包括:名誉权保护、荣誉权保护、自由权保护等。

八、财产权的内容和保护财产权是指个人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

财产权的保护包括:所有权保护、用益物权保护、担保物权保护等。

九、债权的产生和保护债权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货物、劳务、资金等的权利。

债权的产生和保护包括:债权的产生、债权的转让、债权的转移、债权的诉讼保护等。

第四章合同和不当得利十、合同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

十一、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目的的合法性、合同形式的合法性等。

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撤销等。

十二、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种类不当得利是指民事主体在取得不当利益的情况下,受益人应当退还不当利益。

民法基础知识讲解

民法基础知识讲解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
第二节 民事主体 二、法人 (五)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 1. 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成立是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法人的成立 需经法定程序,即须经设立和法人资格的取得两个阶段。 法人设立后取得法人资格,才为法人成立。 以命令方式设立的机关法人于设立时即取得法人资格,不需要登记。 事业单位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设立时起即取得 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领取法人证书之日起取得法 人资格。 企业法人均需办理法人登记,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2. 法人的变更 (1)法人的合并:合并分为吸收合并(A+B=A)与新设合并(A+B=C) 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联通 彭城大学+徐州教育学院=徐州工程学院 (2)法人的分立:分立分为创设式分立(A=B+C)与存续式分立(A=A+B) 东北高速=吉林高速+龙江交通 四川省政府=四川省政府+重庆市政府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主体资格平等、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二)自愿原则 意思自治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 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 原则。 (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六)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法人机关的构成及法定代表人

民法知识点

民法知识点

民法知识点一、民法概述1. 民法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等多个方面。

2. 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地位平等。

-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 公平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益和义务应当公平合理。

-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 合法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二、物权1. 物权定义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性权利。

2. 物权种类- 所有权:对所有物进行全面支配的权利。

- 用益物权:使用和收益他人所有物的权利。

- 担保物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

3. 物权变动-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进行。

- 物权变动通常需要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债权1. 债权定义债权是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 债权产生- 合同:基于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产生的债权。

- 侵权行为:因侵害他人权益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 不当得利:无正当法律原因而取得利益,应当返还的权利。

3. 债权实现- 债权人可以通过和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实现债权。

四、人身权1. 人身权定义人身权是指与个人身份、人格密切相关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2. 人身权保护- 法律保护人身权不受侵犯。

- 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五、继承权1. 继承权定义继承权是指自然人死后,其遗产依法由继承人继承的权利。

2. 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份额继承。

- 遗嘱继承:根据遗嘱人的意愿确定继承人和继承份额。

3. 继承程序- 继承开始后,应当依法进行遗产清理、债权债务清偿和遗产分配。

六、合同法1. 合同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民法基本知识

民法基本知识

民法基本知识一、引言民法是指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体系,是法律中的一支重要分支。

本文将介绍民法的基本知识,包括民法的定义、功能、来源以及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等。

二、民法的定义民法是协调和规范个人、家族和社会团体之间平等的财产关系以及民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个人、家庭和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

三、民法的功能1. 整顿社会秩序:民法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社会成员之间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2. 保护个人权益:民法通过确立权利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保护个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婚姻家庭权等各项权益。

3. 维护社会公平:民法倡导平等原则,打破各种不正当的经济、社会关系,保障社会成员在经济活动中的公平交易和公正竞争。

四、民法的来源民法的来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习惯法和合同。

其中,宪法是最高法律,对民法具有指导性的作用;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规;行政法规则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规范行政行为的作用;地方性法规是地方性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

五、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1. 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是指能够享受民事权益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2. 客体:民事法律行为的客体是指与民事法律行为有关的人身、财产等对象。

3. 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是指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表明其意图,并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4. 客观要件:民事法律行为要具备一定的客观要件,包括合法、真实和可能三个方面。

合法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真实是指行为的表现必须真实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可能是指行为在实际中是可行的。

六、总结民法作为协调和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体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个人权益以及实现社会公平具有重要的功能。

民法的来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习惯法和合同等。

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要明确主体、客体、行为以及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能性等基本要素。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
白合同的法律风险” 、 空白合同的法律风险” • 小胡是某公司的业务员,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公司开除,但公司并 没有收回小胡手中持有的盖有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 • 小胡持此空白合同与 君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款到发货。 小胡持此空白合同与A君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款到发货。 • A君将款项汇到指定的帐号(实为小胡个人帐号)上后,迟迟未收到 君将款项汇到指定的帐号(实为小胡个人帐号)上后,迟迟未收到 货,于是打电话向某公司催货,公司说没有签过这样的合同,A君方 货,于是打电话向某公司催货,公司说没有签过这样的合同, 君方 知上当。 • 问:公司应否履行合同或应否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 知识点: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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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未成年人的交易”----8岁小男孩卖了老爸手提,买了蓝色妖姬 、 未成年人的交易” 岁小男孩卖了老爸手提,买了蓝色妖姬 • 某6岁小男孩,爱慕隔壁班的一位小女孩,适逢 岁小男孩,爱慕隔壁班的一位小女孩,适逢2.14情人节,欲买一束 岁小男孩,爱慕隔壁班的一位小女孩,适逢 情人节,欲买一束 蓝色妖姬送给女孩,可手头没钱。于是他拿了父亲的手提电脑,以700 蓝色妖姬送给女孩,可手头没钱。于是他拿了父亲的手提电脑,以 元的价格卖给了他的老师胡某,小男孩用这钱买了一束玫瑰给女孩,博 得女孩“嫣然一笑” 得女孩“嫣然一笑”。 • 回到家,见到父亲“怒发冲冠”,抡起“蒲扇掌”在男孩的屁股上一顿乱打 回到家,见到父亲“怒发冲冠”,抡起“蒲扇掌” ,男孩终于招供。 • 父亲找到老师要求老师返还电脑。可否?为什么? • 知识点 民事行为的效力,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知识点:民事行为的效力 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的效力
• 猎人的第二天 • 第二天猎人又去打猎,又看见一兔子,猎人迅速开枪,兔子还是翻过了 99座山,跨过了 条河,最后倒地,猎人左右看看没有他人 大喜,立 座山,跨过了99条河,最后倒地,猎人左右看看没有他人 座山,跨过了 条河,最后倒地,猎人左右看看没有他人,大喜,立 即拣了兔子。刚下山,发现警察在下面,法官也在下面。猎人得意的问 法官大人,现在兔子是我的了吧??” 到“法官大人,现在兔子是我的了吧??” • 法官说,朋友这只兔子跑到我国的境内,依据我国的法律,兔子是珍贵 稀有动物,属于国有的,现在你必须归还这只兔子” 国有的,现在你必须归还这只兔子 稀有动物,属于国有的,现在你必须归还这只兔子”。猎人于是又晕倒 !

民法基础知识

民法基础知识

民法基础知识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法六项基本原则:平等、公平、自愿、诚信、公序良俗、绿色原则。

3.民法的帝王条款是: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5.胎儿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问题时,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6.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7.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限:下落不明满2 年。

8.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 个月。

9.宣告失踪的法律效力: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10.宣告死亡的法定期间:一般:4 年;意外事件:2 年;意外事件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不受限。

11.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无顺序限制。

12.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一般:1 年;意外事件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3 个月。

13.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时间:一般:判决作出之日;因意外事件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14.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婚姻消灭、配偶可单方决定送养子女、债务清理继承开始(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15.死亡宣告被撤销,“离的妻”:未再婚自行恢复;再婚或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不得自行恢复。

16.死亡宣告被撤销,“散的子”: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17.死亡宣告被撤销,“破的家”:财产返还或补偿,恶意申请人还要赔偿损失。

18.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19.划分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是年龄与精神状态。

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人)。

20.“无人”包括:不满8 周岁;已满8 周岁但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21.“无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2.“限人”包括:已满8 周岁,不满18 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23.“限人”能够独立从事(有效)纯获利益、与其能力相适应的行为。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精选文档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精选文档

•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遗赠人黄永彬患肝癌病晚期立下 书面遗嘱,将其财产赠与原告张学英,并经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公证, 该遗嘱形式上是遗赠人黄永彬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在实质赠与财产的 内容上存在以下违法之处:
• 1 、抚恤金不是个人财产,它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死者单位 对死者直系亲戚的抚慰金,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 2 、遗赠人 黄永彬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是黄永彬与蒋伦芳夫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遗嘱人生前在法律的允许范围 内,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遗嘱人黄永彬 在立遗嘱时未经共有人蒋伦芳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 处理,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 3 、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 路 6-2-8-2 号住房一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蒋伦芳将该房以 8 万元的价格卖给陈蓉,该 8 万元售房款还应扣除房屋交易时蒋 伦芳承担的税费,实际售房款不足 8万元。此外,在 2019 年春 节,黄永彬、蒋伦芳夫妇将售房款中的 3 万元赠与其养子黄勇 在外购买商品房。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 便对其遗嘱进行了公证显属不当,违背了《四川省公证条例》 第22条:“公证机构对不真实、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应 作出拒绝公证的决定”的规定。
4、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 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 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利益平衡。是市场 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帝王条款”。 5、合法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 规。(强行性规范) 6、公序良俗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 善良风俗。
第二章 民法基础知识
• 一、概念
–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的总称。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P23

民法基础知识讲解

民法基础知识讲解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主体资格平等、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二)自愿原则 意思自治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 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 原则。 (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六)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Economic Law
第二章
民法基础知识
民法学体系
1 民法总论 2 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 3 侵权责任法 4 婚姻、家庭、继承法 5 知识产权法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财产 流转)与人身关系(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 《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 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注意:并非所有的平等关系都归民法调整,必须是有法律约束 力的关系,诸如好意施惠等归属于道德规范层次调整的社会关 系,与民法无涉,也就不会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1.从题目中看出,甲、乙之间应为“好意施惠关系”。
2.【答案】C
【考点】民法的调整对象
【详解】《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 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 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总称为民事关系,民 事关系是一种社会生活关系,但并非所有的社会生活关系都是民法调 整的对象,只有民法所规定的才受民法所调整,其他的社会生活关系 受道德、习惯等的调整。本题中,C项中由于甲的劝酒而导致乙酒精 中毒住院治疗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受民法所调整,故C项正确。A 项虽然与合同相关,但尚未进入缔约阶段;BD项属于爱情、友情等领 域,都不受民法所调整。

民法基础知识

民法基础知识

民法基础知识一、引言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石,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介绍民法的基础知识,包括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责任以及民法的适用等方面,以帮助读者深入了解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二、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和组织。

我国民法规定,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年满十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限制民事权利能力;精神病人和其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没有民事权利能力。

除了个人,还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法人是指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如公司、社团等;非法人组织则是指没有独立法人地位但能够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法律行为的组织,如家庭、社区等。

三、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活动。

根据民法规定,民事行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民事行为可以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

有偿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为了取得财产利益,在相互勾销的基础上实现价值交换;无偿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基于义务、亲情等非经济利益的考虑进行的行为。

民事行为应当具备合法目的、合法形式,并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法律规定而应当负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规定,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无因管理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履行或者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无因管理责任是指对他人的财产进行管理、监护等行为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对于民事责任的认定和赔偿,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和标准。

五、民法的适用民法的适用是指根据民法规定,确定适用哪个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

在适用民法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实施地、合同关系、权利义务关系等因素进行判断。

此外,在涉及涉外民事关系时,还需要考虑国际民事法律和双边、多边条约的适用。

2024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

2024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

2024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2024年的司法考试中,《民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试科目,而且《民法》知识点也是考试的重点内容。

以下是2024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的详细介绍。

一、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1.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生命权、姓名权、婚姻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部分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1.法人的性质和种类:法人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机构。

种类有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2.法人的设立和消灭:法人的设立需要经过登记,并且满足一定的条件。

法人的消灭可以通过解散、撤销等方式。

3.非法人组织的性质和种类:非法人组织是指无法取得法人地位的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三、合同的订立、效力和履行1.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形式和合同内容。

2.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需要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生效、变更和终止等。

4.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需要当事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履行合同义务。

四、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和其他责任等。

2.侵权责任的认定:侵权责任需要满足主观过错、客观损害和因果关系等要件。

3.合同责任的认定:合同责任需要满足合同的订立、履行和效力等要件。

4.民事赔偿:对于造成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五、继承和遗赠1.继承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继承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继承、自愿继承和无偿继承等。

2.遗嘱的形式和效力:遗嘱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并且在死亡后生效。

3.继承和遗赠的处理:继承和遗赠可以通过继承和遗赠的处理方式来实现。

民法基础知识

民法基础知识

民法一、名词解释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的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的干预。

3、民事法律关系: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民事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5、对世权(绝对权):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

6、对人权(相对权):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

7、意思表示: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8、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是意思表示的行为。

9、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指在民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行为。

10、代理权: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有关机关的制定,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的资格。

11、狭义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12、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

1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14、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5、地役权: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的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16、动产浮动抵押: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民法复习知识点总结

民法复习知识点总结

民法复习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民事主体民法规定了民事主体的范围和种类,民事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其中,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法人是指依照法律设立、拥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他组织是指非法人的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民法中有详细的规定。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具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一般情况下,自然人在达到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之后,可以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而未成年人、心智障碍人等特殊群体则存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

法人是指社会组织或者经济组织,法人具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法人包括国家法人、地方性法人和事业法人等。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实质上是由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和实施的。

其他组织则是指非法人的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实际行使和实施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方式、程序都有一定的规定。

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法人与自然人的关系、法人之间的关系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等,这些关系在民法中都有详细的规定。

第二章民事权利民法规定了民事权利的种类和内容。

民事权利是指个人或者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

民事权利主要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和其他民事权利。

人格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个性化的权利。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财产权是指个人或者组织依法拥有和支配财产的权利。

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其他民事权利包括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

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依法对自己或者他人民事权益产生、变更、消灭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和意思表示的结果。

民事法律行为包括订立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管理他人财产等。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主要包括有效、无效和撤销。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受到法律规定、行为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多方面的影响。

(整理)民法基础知识

(整理)民法基础知识

民法基础知识目录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自然人第四章合伙第五章法人第六章物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第八章代理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人身权第十一章物权第十二章债权第十三章侵权责任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二、民法的性质和特点三、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平等主体2、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调整对象)3、民法是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二、民法的性质和特点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是私法民法是任意法三、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民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特征:主体的平等性,内容的任意性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类型:自然人、合伙、法人、国家、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第三节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法律关系分析法法律关系分析法第一步:确定案件事实(小前提);第二步:适用相关法律规范(大前提);第三步:确定法律责任第三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自然人与公民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概念: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胎儿的继承权著作权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独立从事民事活动,一切民事活动均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一切民事活动均独立进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范围从事民事行为的效力原则上:无效例外: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能力范围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2、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第二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监督和保护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基本知识

民法基本知识

1.2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从调整内容来看,民法可以分为广义的民法和狭义
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民事普通法和民事特别
法的总和。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
律规范,不论其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均属于民法的范畴。
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特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
律,不包括属于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民法基本知识
1.4 1 1 2
3 4 5 6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性质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涉及的一些制度
第1节:民法的概念
中国的“民法”一词来源于日本,其根源可以追
溯于罗马私法,即市民法。
1.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以一定体例编纂的并以民法命名的 成文法典(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 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2.2 法律关系的客体
——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财:资金、有价证券
物:客观存在的实体 行为:义务人完成的结果
物化——产品:建设工程 非物化——过程:员工培训
智力成果——非物质财富(精神产品)——通过大脑记载下来
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比如技术、工艺流程。
2.2.3 法律关系的内容
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5.3.2 自愿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可
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原则上 国家不予干预。

自愿原则,最早由《法国民法典》确立,由于当时处
于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发展时期,个人主义盛行,意思自治
原则曾一度被奉为民法的最高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

第二章 民法基础知识

第二章 民法基础知识
第二章 民法基础知识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一)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在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 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属于上述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定义: 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一定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民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的要素; (3)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 4.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5.有因法律行为和无因法律行为 6.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
第三节 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 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有被代理承受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二)代理的特征 1.代理是由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进行的法律行为; 2.代理人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行为; 3.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内进行; 4.代理是由被代理人承受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 案例 1 • 甲的丈夫乙是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已失去行为能力。甲为了给乙治病以及维 • 持生计,未征得乙的同意将家中共有的一些财物变卖。请问:甲这样做是否 • 违反法律规定?
• 案例 2 • 刘某已年满16周岁,是某县剧团演员,月收入800元,一天刘某把自己的 • 自行车送给同剧团演员夏某。之后刘某因患严重的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 • 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据此请求法院确认赠与自行车的行为无效。 • 请问:此案应如何审理?

民法 知识点总结大全

民法 知识点总结大全

民法知识点总结大全第一章民法总则1. 民法的含义和作用2. 民法的基本原则3. 民法的适用范围4. 民法的法律地位5.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6. 民事主体的一般规定7. 民事权利和义务8. 诚实信用原则第二章民事主体1. 自然人2. 法人3. 其他组织第三章民事权利和义务1. 权利的内容和保护2. 权利的取得3. 权利的行使4. 义务的内容和履行5. 人身权利6. 财产权利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1.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规定2.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3. 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4. 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和变更5. 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与撤销6. 特别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五章物权1. 物权的基本理论2. 不动产权3. 动产权4. 物权的限制和消灭5. 物权保护第六章合同和侵权责任1. 合同的成立2.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3.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4. 合同的保护和实现5. 不当得利6. 侵权行为的成立和责任第七章继承1. 继承的基本规定2. 继承的承认和放弃3. 继承的清偿和保障4. 继承的管理和代管5. 继承的遗赠第八章婚姻家庭1. 婚姻的基本规定2. 夫妻财产制度3. 家庭暴力4. 亲子关系和抚养5. 离婚与离婚财产第九章民事诉讼法1. 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定2. 诉讼的主体和客观条件3. 诉讼的程序4. 诉讼的证据5. 诉讼的结果和执行第十章土地法1. 土地的所有权2. 土地的使用权3. 土地的抵押和出租4. 土地的征收和补偿5. 土地的管理和保护总结:民法是调整公民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合同和侵权责任、继承、婚姻家庭、民事诉讼法、土地法等内容。

这些知识点的掌握能够帮助我们处理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法律问题,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基础知识点总结

民法基础知识点总结

民法基础知识点总结一、民法的基本概念民法是调整和保护个体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是规范和保护个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法律体系。

它包括了保护个人权益和财产、调整和约束个体关系的一系列规定。

民法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学的重要分支之一。

二、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指在法律规范适用过程中确定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或者在一个国家内部确定适用哪一个地区、哪一个民族、哪一个社会阶层的法律的过程。

法律适用是法律规范适用过程的基本问题之一。

它是法律规范实施及其适用的前提条件之一。

三、法人和自然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能力的组织或者个体。

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获得的。

法人包括了企业、机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

法人是社会成员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法律主体,也是一个法律概念。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能力,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和行使权利,承担和履行义务的个体。

四、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权利是指个体依法享有的权利。

民事义务是指个体依法承担的义务。

民事权利和义务是社会成员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主体。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的,权利是义务的来源,义务是权利的限制。

五、合同法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双方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达成的一种同意和约定。

合同是通过双方当事人之间协商、订立的一种行为,是一种书面或者口头的协议。

合同的形成、生效、变更和终止等都受到法律的规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六、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名誉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所应负担的责任。

侵权责任是依法规定在侵权行为所受害人与侵权行为人之间,即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民法基础知识包括了民法的基本概念、法律适用、法人和自然人、民事权利和义务、合同法、侵权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民法是规范和保护个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法律体系,它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学的重要分支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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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人黄永彬对售房款的处理违背客观事实。泸州市江 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住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该房以8 万元的价格出售,黄永彬生前是明知的,且该8万元售房 款还缴纳了有关税费,黄永彬与蒋伦芳共同将该售房款中 的3万元赠与其子黄勇,实际上已经没有8万元。
遗赠人黄永彬在立遗嘱时,仍以不存在的8万元的一半进 行遗赠,显然违背了客观事实。其次,遗赠人黄永彬的遗 赠行为,剥夺了蒋伦芳享有的合法财产继承权。他们的婚 姻关系受法律的保护。“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表现,但黄永彬 将财产赠与其非法同居的上诉人张学英,实质上剥夺了其 妻蒋伦芳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因此,遗赠人黄永彬所立书 面遗嘱,因其内容和目的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属 无效遗嘱。其遗赠行为自然无效。
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中,《继承法》、《婚姻法》为一 般法律;《公证暂行条例》系国务院制定,为行政法规; 《四川省公证条例》系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为地方性法 规;《公证程序规则》、《遗嘱公证细则》。为部门规章。 《民法通则》是民事基本法律,依《立法法》规定,上位法 效力高于下位法效力,因此《民法通则》的效力等级在法律 体系中仅次于《宪法》,故在审理民事案件中使用各法律、 法规和规章时,应结合适用《民法通则》相关规定。遗赠行 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还必须符合《民法通则》对民 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 概念(P24)
• 要素(P25)
–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系 统的因素,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组成部 分。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主体、 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 主体 是权利和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
– 内容 是主体所享有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 客体 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第二节 Leabharlann 事法律关系•自然人
主体
法人
• 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民事权利能力
– 民事行为能力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精神、智力正常;16周岁)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
病患者P26)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 内容
– 民事义务
• 是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民事主体必须为或不为某种 行为,或者应权利人的要求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一种 不自由。义务就是不自由,在承担义务的问题上,义 务人没有选择权。
• 积极义务 凡要求义务人积极作为的义务,是积极义 务,如债务;
• 消极义务 凡不要求义务人积极作为,而是承担的不 妨碍、不侵犯的义务,是消极义务,如所有权关系中 的义务。
• 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 实性、合法性。公证机关作为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机关,应当按照 法定程序对所要证明的法律行为、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 进行认真审查。遗嘱行为属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法律行为公证的 条件就必须与《民法》上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相符合。 《遗嘱公证细则》第17条也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拒 绝公证。因此,遗赠人黄永彬所订立的将其死后遗产赠与上诉人 张学英的遗嘱虽然经过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手续,但因该遗赠行 为本身违反了法律,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民事行为。泸 州市纳溪区公证处所作出的(2001)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依 法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法院不予采信。
《民法通则》第7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作为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充 分体现了国家、民族、社会的基本利益要求,反映了当 代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的一般道德标准,是社会道德规 范的法律化。“公序良俗”原则所包括的“社会公德” 或“社会公共利益”,又可称作“公共秩序”和“善良 风俗”,两者的概念基本一致。并非一切违反伦理道德 的行为都是违反社会公德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但违 反已从道德要求上升为具体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体现的, 维持现行社会秩序所必须的社会基本道德观念的行为, 则属于违反社会公德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属无效 民事行为。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 客体
– 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
• 动产和不动产 • 种类物和特定物 • 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 主物和从物 • 原物和孳息
• 内容 – 民事权利 • 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为或不 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简言之,权利就是一种自由,受法律所保障的自由。
• 财产权和人身权P40 • 绝对权和相对权 • 主权利和从权利 • 原权和救济权 • 既得权和期待权 • 形成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
• 分析 本案属遗赠纠纷。遗赠是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
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 其他人。遗赠行为成立的前提是遗嘱,而遗嘱是立遗嘱人 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 产及其他财物。本案中遗赠人黄永彬立遗嘱时虽具完全行 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遗嘱的内容却违反 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章节民法基础知识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P23
•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 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 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 意义: • 1.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 2.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 3.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
依据。 • 4.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本案中,黄永彬无视夫妻感情和道德规范,与上诉人张 学英长期违法同居,其行为既违背了我国现行社会道德标 准,又违反了《婚姻法》第3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 居”的法律规定。黄永彬基于其与张学英的非法同居关系 而订立遗嘱以合法形式变相剥夺了被上诉人蒋伦芳的合法 财产继承权。因此,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应属无效 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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