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合集下载

第十章 国际投资的国内法制 (《国际经济法》PPT课件)

第十章  国际投资的国内法制  (《国际经济法》PPT课件)

第二节 对外投资的管理和保护制度
一、对外投资的管理
对外投资的管理
要求海外投资企业披 露信息
防止海外企业逃避税
其他法律措施
一、对外投资的管理
(一)要求海外投资企业披露信息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商务部2014年颁布的《境 外投资管理办法》以及2012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颁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都有相 关规定。
财政性 金融支

信息和 技术援

二、对外投资的鼓励与保护
(一)税收鼓励措施
免税法,即承认东道国的独占征税权,资本输出国放弃征 税权,海外投资者的所得在东道国已纳税款者,在资本输出 国免于征税。
税收抵免,是对于私人投资者已向外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 允许直接在本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二)财政性金融支持
• 本章教学重点:我国的外资准入制度、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 本章教学难点:我国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资本输入国对外 资的鼓励和保护制度
第一节 外国投资的管理与保护制度
一、外资准入的一般审查制度 二、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 三、对外资的鼓励与保护
第一节 外国投资的管理与保护制度
(一)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
1、建立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防止外资并购产生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形成垄断化的市 场结构,限制或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对国内产业安全和经 济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2、我国的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则体系
(1)主管机关:国务 院反垄断委员会
(2)申报门槛:构成 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
标准
(3)审查内容:第一,并购交易对国防安全,包括对国防需 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备设 施的影响;第二,并购交易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 第三,并购交易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第四,并购 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国际投资中的法律分析

国际投资中的法律分析

国际投资中的法律分析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国际投资日益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经济现象。

在这个背景下,国际投资中的法律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国际投资进行分析,并探讨在国际投资中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一、国际投资法律规则的适用随着跨国投资的增加,国家对于国际投资的管理和监管变得愈加重要。

这就需要国际投资有一套规范的法律规则作为保障。

国际投资法律规则的适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国际法和国内法。

1. 国际法的适用国际法是国家间的协定和国际公约等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规范。

在国际投资中,国际法的适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国际投资协定适用。

国际投资协定一般是由两个或多个国家签署的,约定了各自在对方国家投资或接收投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在国际投资中,投资方可以通过国际投资协定获得对外投资的法律保护。

同时,国际投资协定规定了各方如何处理投资纠纷,为投资方提供了一种法律救济的途径。

第二,国际经济法适用。

国际经济法是由国际组织或国家制定的规范经济领域的国际性法律。

在国际投资中,一些国际具有代表性的经济法律制度,如国际商法和世贸组织规则,也适用于国际投资,为跨国投资提供了一个国际法律框架。

2. 国内法的适用国内法是指一个国家规定的关于国内和国际商务活动规则、法律和法规。

在国际投资中,国内法的适用主要取决于投资所在区的法律制度以及涉及到的领域的国内法律规定。

常见的国内法包括投资法、公司法、税法、劳动法和环境法等。

二、国际投资中的法律问题1. 投资准入问题投资准入问题是国际投资中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

在一些国家,政府可能通过投资审批和限制某些行业等方法对外国投资进行限制。

此时,外国投资方的投资行为和权利就面临了相应的挑战。

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方需要理解具体的国内法律规定以及国际法的相关规定。

2. 税收问题在国际投资中,涉及到的税收问题也很复杂。

不同国家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各不相同,导致投资方在每个国家都需要了解并适应当地的税收制度。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二)国际直接投资企业形成
1、设置新企业
设置新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向东道国投资 开办新企业,是一种经典旳直接投资行为。
2、并购现存企业
1)新设合并 2)吸收合并 3)收购
3、直接投资无股化模式:又称不出资旳对 外直接投资,即跨国企业经过资金、技术、 管理及销售旳等方面旳相互联络以到达控 制东道国企业,实现直接投资旳功能。
面旳要求,并合用WTO旳基本规则 2) TRIMS旳意义 2、《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五、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旳处理
(一)国际投资争议概述 1、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旳投资争议旳特点
1)争议主体旳特殊性 2)争议涉及旳问题特殊性 3)争议引起旳后果特殊性
2、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旳投资争议旳处理措 施
5)其他法律规范
对国际投资法体系概括:
国内法规范 资本输入国法制
资本输出国法制
国际投资法
国际公约
国外法规范 联大会议规范文件
国际惯例
二、国际直接投资企业旳法律形式
(一)国际直接投资旳企业法律形式 1、合资经营企业
1)合资经营企业概念和特征 2)合资经营企业旳法律性质:存在不同旳观点,有合
3、国际投资法旳渊源
1)国内法:资本输入国旳外国投资法 资本输出国旳海外投资法
2)国际法:双边公约和多边公约 3)其他渊源:联大旳规范性文件和国际惯例
4、国际投资法旳体系
1)东道国有关外国投资旳法律规范
2)投资国有关海外投资旳法律规范
3)东道国和投资国签订旳双边投资协定
4)国际投资多边公约
2、行使管辖权旳必要条件
1)主体资格条件 2)主观条件-当事人同意 3)客观条件:仅限于因为投资而产生旳法律争议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综合概述(ppt 49页)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综合概述(ppt 49页)

第三节 资本来源国的对外投 资法
一、对外投资鼓励制度 我国鼓励和促进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具体政策
措施:信息和技术支持;财政金融支持;投资 保险与双边或多边投资保护;税收保护。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现状
第三节 资本来源国的对外投 资法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一)概念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指以资本来源国的政 府授权的保险机构为保险人,以本国的海外投 资者或者其所拥有的外国实体为被保险人,以 被保险人在东道国投资所可能发生的非商业风 险为保险危险的保险制度。
第六章 国际投资法律 制度
第四章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法的概述 东道国的外国投资法 资本来源国的对外投资法 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 法的概述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和种类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
所谓投资,是指投资者为了得到不确定的 未来收益,将其某种形式的资产投入一定经济 过程的行为。 (趋利性和风险性)
《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 第八条 : 合营企业依 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 以享受减税 、 免税的优惠待遇 ; 外国合营者将 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 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
第三节 资本来源国的对外投 资法
资本来源国亦称“资本输出国”,是与 “东道国”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资本来 源国的对外投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一、对外投资鼓励制度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三、对外投资的管理制度
资者可以在东道国内进行投资的领域。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5年6月8日;1998年1月 1日;2002年4月1日;2004年11月30日;2007年12月1 日;2011年征求意见):鼓励外商投资产业;限制外 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国际投资法中的国内法律制度保护措施研究

国际投资法中的国内法律制度保护措施研究

国际投资法中的国内法律制度保护措施研究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投资在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与国际投资的增加相伴随的是一系列的风险和挑战,其中包括与国内法律制度的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国内法律制度保护措施的研究成为了国际投资法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

本文将探讨国际投资法中的国内法律制度保护措施,并探讨其对国际投资的影响。

一、国内法律制度保护措施的定义和意义国内法律制度保护措施是指各国采取的措施,旨在保障国内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并防止国际投资对其造成的负面影响。

这些保护措施可以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司法制度的建设、行政管理的规范等。

其意义在于维护国家的法治原则,保护国内市场秩序,促进国际投资的可持续发展。

二、国际投资法对国内法律制度保护措施的要求国际投资法对国内法律制度保护措施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首先,国际投资法要求各国尊重和保护国内法律制度,并确保其适用于国际投资的相关方面。

此外,国际投资法还要求国家为投资人提供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司法程序,以保护其在国内的权益。

三、国内法律制度保护措施对国际投资的影响国内法律制度保护措施对国际投资具有重要的影响。

首先,这些保护措施可以增强投资人对国内投资环境的信心,促进对该国的外国直接投资。

其次,这些措施可以建立起投资人与国家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促进国际投资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国内法律制度保护措施还可以帮助国家吸引更多的国际投资,促进经济的发展。

然而,国内法律制度保护措施也可能对国际投资产生负面影响。

例如,一些国家可能滥用法律制度,以保护国内企业的利益,对外国投资者进行歧视性待遇。

这种情况下,国内法律制度保护措施可能会阻碍国际投资的正常进行,降低该国的国际竞争力。

四、国内法律制度保护措施的改进与完善为了促进国际投资的健康发展,各国需要对其国内法律制度保护措施进行改进与完善。

首先,各国应加强立法工作,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国际投资在国内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和权益。

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一、投资形式
• (六)风险合营(joint venture) 风险合营是基于合同所建立的投资形
式。风险合营有各种不同的类型,其性质 彼此有别。下述两种风险合营,有时被外 国投资者所采用。
(六)风险合营(joint venture)
• 第一种,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各自的名义, 根据他们之间的风险合同所从 求必须以当事人各自的名义进行。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和种类
• 怎么样来规范国际投资行为? 目的: 1.要把投资行为纳入自己的法律轨道。 2.要给投资者以适当的保护。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和种类
对于什么是国际投资,人们的理解不尽相同, 表述亦不尽相同。 • 首先,国际投资应当包括资本跨过一国边界,并 进入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这是构成投资国际 性的最常见的情况。 • 第二,国际投资也应当包括资本虽未跨过一国边 界,但却是来自于外国所有者的投资。 • 第三,就中国的现实而言,那些来自台湾、香港 和澳门的投资亦被视为国际投资。
•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的国内法规范引国际法规范的总和。 这个定义缩小了国际投资法的范 畴,——它将那些调整国际间接投资、国 际公共投资和灵活方式国际投资的法律规 范全部排除在国际投资法之外。
第二节 东道国的外国投资法
• 一、投资形式
外国投资者在有了到其他国家投资的 意向后,应当采取适当的投资形式来实施 其投资。外国投资在东道国须采取什么样 的商业形式,这一般是东道国的商法典、 公司法、企业法或外国投资法上规定的事 项。
• 第二种,是由一个公司和其他公司或个人等共同 建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风险合营。在美国,此 种风险合营通称“风险合营公司”(joint venture corporation)。
一、投资形式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问题:这两家公司所遭受的损失属于什么险的 范围?该损失与保险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 系?
第四节 国际投资法律保护的一 般方面
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享有什么样的法律 地位?如果外国投资者的权益在东道国 受到了损害,那么,他们应诉诸何方寻 求法律救济?在外国资本在东道国受到 国有化、征用和没收等处理时,外国投 资者是否能够得到补偿?如果能够的话, 那么能够得到什么样的补偿?等等。所 有这一切,都属于国际投资法律保护一 般方面的问题
一、对外投资鼓励制度
(一)税收优惠 (二)财政支持 (三)其他鼓励措施
第一类是信息援助。 第二类是技术援助。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和基本特点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指以资本来源国的政府授 权保险机构为保险人,以本国的海外投资者或 者其所拥有的外国实体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 人在东道国投资所可能发生的非商业风险为保 险危险的保险制度。 1.以资本来源国的政府 授权保险机构为保险人;2.以本国的海外投 资者或其所拥有的外国实体为被保险人; 3.以被保险人在东道国投资所可能发生的非 商业风险为保险危险。
一、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待 遇
(四)不歧视待遇原则(no- discrimination treatment principle)
不歧视待遇原则是指通过国际法律规范的形式, 国家与国家间约定,东道国不把对其他国家所 加予的或仅对个别国家所加予的限制等不利措 施,同样地适用于待遇接受国,从而使待遇接 受国不处于比其他一切国家或大多数国家更不 利的地位。
双边投资条约的主要内容
(3)对所取得东道国货币或其他财 产的待遇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 要内容
3.被保险人
前面已经指出,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 被保险人是资本来源国的本国海外投资者或其 所拥有的外国实体。不过,这只是抽象的概括。 具体地,不同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被保 险人的合格性都有不同的要求。只有那些符合 这些要求的海外投资者,亦即合格的投资者, 才有资格成为海外投资保险的被保险人。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案例(3篇)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各国间的投资法律制度也日益完善。

中美投资协定(US-China Investment Treaty,简称USCIT)作为中美两国间的一项重要投资协定,旨在通过建立稳定、公平、透明的投资环境,促进双边投资合作,推动两国经济发展。

本文将通过对中美投资协定谈判案例分析,探讨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运作及其在实践中的挑战。

二、案例概述1. 谈判背景2013年,中美两国正式开始投资协定谈判。

在此之前,中美两国在投资领域已经存在一定的合作,但缺乏明确、稳定、可预期的投资法律制度。

因此,双方都希望通过谈判达成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定,以促进双边投资合作。

2. 谈判过程中美投资协定谈判历经数年,期间双方就投资准入、投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争端解决等关键议题进行了深入磋商。

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均展现出积极的姿态,努力寻求共同利益,但在部分问题上仍存在分歧。

3. 谈判成果经过长达数年的谈判,中美双方于2017年达成初步协议。

2018年,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中美双边投资协定的谅解备忘录》。

该备忘录明确了双方在投资准入、投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争端解决等方面的共识。

三、案例分析1. 投资准入中美投资协定谈判中,投资准入是双方关注的焦点之一。

双方在谈判过程中就投资准入条件、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问题达成共识。

这表明,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重要作用,即通过明确投资准入条件,为投资者提供稳定、公平的投资环境。

2. 投资保护投资保护是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中美投资协定谈判中,双方就投资保护问题进行了深入磋商。

最终,双方达成共识,明确了投资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这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双边投资合作。

3.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美投资协定谈判中,双方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达成共识,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浅谈国际投资法的法律制度

浅谈国际投资法的法律制度

浅谈国际投资法的法律制度目录一、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概论和特征 (1)二、国际投资法的作用 (2)三、我国的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3)四、海外投资及中国对海外投资的管理 (6)内容摘要:国际投资始于资本主义发展时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尤其是国际直接投资更是发展成为国际投资的主要方式。

1979年在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利用外资、特别是利用外国直接投资发展我国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内容,外商投资企业是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但由于经验严重不足,我国有关外资的立法和实践也存在着许多有待完善和解决的问题。

国际投资法以国际直接投资为调整对象,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严谨而又颇具特设的体系,对于保护、鼓励和管制国际直接投资具有重要作用。

对于中国的经济发展,国际投资对于中国的作用在经济问题上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国际投资法作为调整投资关系的法律手段,国际投资法对于保护、鼓励和管制国际投资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外资企业对中国带来的经济推进是在改革开放以来,是受人瞩目的。

中国在经济大潮的推动下,国际投资法为中国的外企业的管理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中国在借助国际投资法的制约下对外资的引进,有着长足的进步,当然外资企业也带动了中国的经济。

依据国际投资法,中国对外资的管理也在不断的改进着。

关键词:国际投资经济外资企业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向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

对特定国家来说,国际投资包括本国的对外投资和本国接受的外国投资。

外国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资本输入国进行的投资,而境外投资或海外投资则是指资本输出国的投资者在国外进行的投资。

因此,国际投资主要是相对于国内投资而言的。

国际投资是指资本的跨国流动,它是国际资金流动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这种形势的出现,必然会有法律的制约,国际投资法的出现在若干年来,已经体现重要的效果,不同的观点同样也涉及到国际投资法的主体、对象、调整范围及其渊源。

海外投资的法律问题分析

海外投资的法律问题分析

海外投资的法律问题分析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以及资本市场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目光投向了国际市场。

在进行海外投资的过程中,投资者不仅需要了解市场情况和投资风险,还需要关注投资的法律问题。

因为只有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规避风险。

一、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对于海外投资者来说,了解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目前,国际投资涉及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投资协定国际投资协定(IIA)是国际上最重要的投资法律框架之一。

它是由各国政府之间签署的一项协议,目的是为了保护外国投资者在本国境内的投资权益,通过法律规定,保障投资者在承认的范围内享有公平、合理、公正的待遇。

目前全球已有超过3000条国际投资协定生效。

2. 法院和仲裁机构在涉及国际投资的案件中,国际法院和仲裁机构是最常用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例如,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下属的国际中心仲裁机构(ICSID)就是一个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知名机构。

此外,国际商事仲裁院(ICC)等机构也是在国际投资领域内广泛应用的法律仲裁机构。

3. 国际商业惯例除了上述两种重要的法律制度之外,国际商业惯例也是国际投资领域内需要了解和遵守的规则之一。

他们是国际商业中长期形成的惯例,例如,INCOTERMS、UCP600等贸易制度等,这些国际商业惯例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的了解商业交易,合同签订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二、海外投资的法律问题了解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后,我们需要了解在海外投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

这些问题可以涉及各个领域,例如:1. 外汇管理海外投资涉及到海外汇兑,所以需要遵守当地外汇管理法规。

例如,在中国,外国投资者进行境内外汇投资,必须具备外汇管理局颁发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QFII)或者合格外国机构投资者(QDII)的资格。

2. 知识产权保护在海外投资和开展国际业务时,知识产权的保护尤为重要。

海外投资者需要了解当地的知识产权法规和相关政策,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防止知识产权被滥用。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1)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1)
第七章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教学内容
一、国际直接投资的法律形式 二、保护投资的国际法制 三、投资争议的解决
教学重点
1、掌握国际投资的概念 2、掌握国际投资企业的法律形式 3、了解各国关于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 4、掌握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以及世界贸易组织 有关投资的协议 5、掌握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概述
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关系包括四种: (1)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基于投资,所产生的商事关系; (2)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基于投资,所产生的投资管理与保护关系; (3)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政府基于投资,所产生的促进与保护投资关系; (4)政府之间或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基于投资促进与保护或协调投资 关系而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或多边投资条约,所产生的国际法关系。
3、外资企业
(1)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外资企业主要是指,根据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全部或 大部分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外资企业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① 外资企业是依跨国法律在跨国境内设立的; ② 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拥护者投资并归其所有; ③ 外资企业一般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实 体或法人实体。
一、国际直接投资的企业形式
(一)企业法律形式的概念
企业的形式,即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形式都是由国家的专门法律予以 确定的,因此,企业形式通常被称为企业的法律形式。 (二)国际直接投资企业的法律形式
1、合资经营企业
(1)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 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 业形式。国际投资法所称合营企业,通常是由一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 (法人或自然人)同东道国的政府、法人或签名人按法定或约定的比例 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特定事业,共同分享利润、共同承担亏损。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的区别:对企业有无控制权 对企业有无控制权。 对企业有无控制权 由于控制权常与股权联系在一起,因此拥有多少股 权才是控制,并因而构成直接投资,各国立法解释 不一。美国《1976年国际投资调查法》规定:直接 投资是指个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一定工商公司 10% 10%有表决权并能代表公司资本的股份(证券) 参阅余劲松《国际投资法》P1
(二)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 1、大多数国家对外资进入设有审批规定; 2、与发达国家相比,对外资鼓励较多,限制也较多; 3、从限制走向逐步开放。
第四节 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 一、资本输出国(投资母国)关于海外投资的法制 较为分散,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 由于私人海外投资对其本国经济有利,如巨额海外 利润汇回,有助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有利于开拓 国外市场;利用本国经济、技术上的优势来加强国际 竞争力。因此,各国都鼓励海外投资。 二、鼓励与保护措施 1)税收。①税收抵免:在东道国已缴纳的税款, 可在本国报税时从应纳税额中加以扣减。许多国家 都有此规定。如美国《国内收入法》允许纳税人从 其在美国的应纳税款中扣除外国对该海外企业已征 的税款。许多国家还通过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 协定实行税收抵免 。
二、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调整跨国(国际间)私人直接投 国际投资法 资关系的有关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1、渊源 渊源:国内法与国际法渊源 渊源 ⑴ 国内立法: ①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 ②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 ⑵国际条约: ①双边条约; ②多边公约(区域性、世界性)。关于国际投 资的世界性多边公约目前有:《解决国家与他国 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1966) 、《多边投资担 保机构公约》(1988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 施协定》(1994)。国ຫໍສະໝຸດ 经济法学叶才勇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4、从法的渊源看,国际投资法包括国内立法,即资本输出国为保护本国国民海外投资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和 资本输入国为保护、鼓励与限制引进外资和技术的外国投资法以及有关的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等。也包括国际 法规范,即调整两国间或多国间私人投资关系的保护外国投资的国际法制度,如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处理投资争 议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惯例等。
——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4年第1版第282—307页
国际投资法是当代国际经济法体系中最活跃的领域之一,它指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以及保护外国投 资的各种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表现为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之间订立的有关国际投资的双边协定、 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的多变协定以及国际公约等国际法规范。
——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200—210页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具有如下主要特征:(1)调整 国际私人投资关系。广义的国际投资关系,包括各国政府之间或者国际金融组织与国家之间的资金融通关系,也 包括各国私人跨越过境的投资关系,即国际私人投资关系。国际投资法调整对象限于后者。(2)调整国际私人直 接投资关系。国际私人投资可以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国际私人简介投资关系,一般由国际金融法和各国证 券法等调整。(3)不仅调整各国私人跨越过境的投资关系,也调整外购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关系或海外投 资者与其母国的关系。
国际投资法
关于外国投资保护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01 对象和特点
03 资本输出国 05 图书
目录
02 资本输入国 04 法律定义
国际投资法是关于外国投资保护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2、公约的基本情况:
1965年在世界银行的主持下通过,1966 年生效
中国于1990年2月9日签署该公约,1993 年2月6日对我国生效
中心内容:成立“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 心”(ICSID),以调解或仲裁的方式, 专门解决私人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投 资争端
3、中心管辖的条件
(1)主体方面:受理的争端限于一 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 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 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 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 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
案例一:“玛芬兹尼诉西班牙”(Maffezini v. Kingdom of Spain)
阿根廷Maffezini
西班牙
投 资
西班牙:化工厂
受理争端
ICSID中心
1991年西-阿BIT:“投资争端必须先寻求当地救济,只有在当地法院 作出裁决后或18个月仍没作出裁决时方可向ICSID提起仲裁。”
主张管辖:(1)西-智利BIT:“争端方经过 6个月的磋商无果后,缔约 一方投资者即可将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诉诸 ICSID”;(2)西-阿BIT最惠国待遇条款: “在本条约项下的所有事项,……”
A.准入后国民待遇:外国投资者依据东道国法律 规定,在东道国设立了投资企业后,在从事经营 活动中与东道国投资和投资者享有相同的权利和 义务。
表现:我国“三资企业法” 采用的“审批制”
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合营 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 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 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 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四、双边投资条约对ICSID管辖权 的影响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 按能量的传递方式, 还可分为能量控制型传感器和能量转换型传感器 两大类。能量控制型传感器的输出能量由外部供给, 但受被测输入量 的控制, 如电阻应变式传感器、电感式传感器、电容式传感器等。能 量转换型传感器的输出量直接由被测量能量转换而得, 如压电式传感 器等。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2.1 传感器的基本概念
性曲线) 偏离直线的程度, 又称为非线性误差, 静特性曲线可通过实际 测量获得。在实际应用中,大多数传感器为非线性的, 为了得到线性关 系, 常引入各种非线性补偿环节。如采用非线性补偿电路或计算机软 件进行线性化处理。但如果传感器非线性的次方不高, 输入量变化范 围较小时, 可用一条直线(切线或割线) 近似地代表实际曲线的一段, 如 图2.1 - 2 所示, 使传感器输出—输入线性化, 所采用的直线称为拟合 直线。实际特性曲线与拟合直线之间的偏差称为传感器的非线性误差 (或线性度), 通常用相对误差γL表示, 即
• 1.传感器的静态特性 • 传感器的静态特性是指被测量的值处于稳定状态时的输出—输入关系
。衡量静态特性的重要指标是线性度、灵敏度、迟滞、重复性、分辨 率、稳定性和漂移等。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2.1 传感器的基本概念
• 1) 线性度 • 传感器的线性度是指其输出量与输入量之间的实际关系曲线(即静特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11.1 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 综观各国外资立法的基本结构, 外国投资体系主要是由这四类法规 组成。
• 1.外国投资法律 • 许多国家, 如韩国, 新加坡, 印度尼西亚, 德国, 加拿大, 俄罗
斯, 都制定有专门的外资立法来吸引、鼓励和调整外国私人投资。 然而, 各国专门外资立法的名称并不一致。还有些国家和地区, 如 法国、荷兰、英国、澳大利亚和我国香港地区, 并不制定专门的外 资法规, 而仅仅通过其他特殊法规来调整有关外国投资问题, 不管 采用任何立法形式或名称, 各国有关外国投资法律的主要内容一般 都大致包括外国投资政策、投资审批程序、投资鼓励和优惠措施、货 币和外汇管理, 对外资的政府管理、投资保护等内容。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ppt 42页)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ppt 42页)

B、私营企业融资、建设项目; C、经营项目,回收投资。
专营权
投资回报率
D、项目公司将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
其特点有四:
——其一,具有特许协议的性质。 ——其二,是一种特殊的国际投融资方式。
投资主体、经营主体、责任主体均由一元转为多元; 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的结合;投资与项目融资的结合。
——其三,资本结构的特殊性。 ——其四,建立在多项协议的基础上。
合作企业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 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按照平等互 利的原则,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经济实体。
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区别
设立的具体法律依据不同 合营企业是股权式合营,合作企业是契约式合营 合营企业必须是法人企业,合作企业没有要求 出资方式不同 投资的回收方式不同
——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
法律性质:股份式合营企业 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设立股份有限
公司
第十六条 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二、合作经营企业
(1)合作经营 一般属于国际合作生产的范畴,不组成实体。
(2)合作经营企业 属于契约式合营的一种类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企业)
三、外资企业
主要是指,根据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 立的全部或大部分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我国外资企业的法律性质和组织形式 法律性质:法人实体或非法人实体
第八条 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 法人资格。——外资企业法
组织形式:主要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
包括:
① 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合作关系; ② 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管理关系; ③ 外国投资者与其本国政府之间的促进与保护投资关系; ④ 政府之间或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基于促进、保护或协 调投资关系而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或多边投资条约,所产生的 国际法关系。

第三章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第三章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第三章国际投资法律制度一、判断说理题(先判断正误。

正确的说明理由,错误的改正或说理)1.投资者购买外国公司的股份属于直接投资。

()答:错误。

加“可能”。

2.违反特许协议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答:错误。

应看对特许协议如何定性。

3.给予外国投资者公正待遇体现了东道国对国际投资的鼓励。

()答:错误。

将“鼓励”改为“保护”。

4.BOT方式中,无二次实施保证是一种分散风险的方式。

()答:正确。

无二次实施保证是政府减少BOT项目竞争性的措施,有利于保证投资者的经营收益。

5.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承保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

()答:正确。

商业保险公司承保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对资本输出国无不利影响。

6.卡尔沃主义的实质是反对资本输出国行使外交保护权。

()答:错误。

改“行使”为“滥用”。

7.资本输入国国际投资法的重点是外国投资法。

()答:错误。

改“资本输入国”为“发展中国家”。

8.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东道国,其公民可能向MIGA投保。

()答:正确。

在联合申请、多数通过、资本来源于东道国境外的条件下,MIGA可承保。

9.德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保险人为政府机构。

()答:错误。

改“德国”为“日本”。

10.我国外商投资资企业的全部资本来源于境外投资者。

()答:错误。

改“外商投资资企业”为“外资企业”。

11.当地化要求是对外国投资的一种限制。

()答:正确。

当地化要求把外国投资控制在一个特定的比例范围,限制了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例。

12.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项目采用逐项审批制。

()答:错误。

加“部分”。

13.根据我国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可能低于借贷资本。

()答:正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注册资本与借贷资本之和。

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最小数为1:3。

14.美国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适用以东道国和美国政府之间订有双边保证协定为基础。

()答:正确。

东道国和美国政府之间订有双边保证协定是OPIC承保的条件之一。

二、填空题(填写符合题干要求的内容)1.对特定国家来说,国际投资包括本国的和本国接受的。

浅谈国际投资法的法律制度

浅谈国际投资法的法律制度

浅谈国际投资法的法律制度【摘要】国际投资法是国际法领域中的重要分支,其规定了跨国投资活动的相关法律规范和保护措施。

本文围绕国际投资法的定义、发展历程、主要原则、法律体系、争议议题和未来发展展开讨论。

国际投资法的必要性体现在促进跨国投资、保护投资者权益和解决投资争端方面。

该领域的发展趋势包括加强国际投资合作、完善投资法律体系和处理投资争端的机制。

国际投资法的意义在于维护国际投资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实现共赢局面。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投资法将继续扮演重要角色,为促进各国经济合作、提高投资效率和推动全球经济增长做出贡献。

【关键词】国际投资法、法律制度、发展历程、主要原则、法律体系、争议议题、未来发展、必要性、趋势、意义。

1. 引言1.1 国际投资法的重要性国际投资法的重要性体现在保护和促进跨国投资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发展,维护国际投资秩序稳定等方面。

国际投资法为投资者提供了法律保障,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和安全感,促进了跨国投资的流动和发展。

国际投资法还有助于解决投资争端,提高了国际投资的预测性和稳定性,推动了全球经济的发展。

国际投资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促进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和交流,推动全球化进程,促进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国际投资法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国际投资秩序、促进全球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2 国际投资法的定义国际投资法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国际投资法是指规范国家与外国投资者之间投资活动关系的一系列国际规则和法律制度。

这些规则和制度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确保投资环境稳定和可预测,促进跨境投资的发展。

国际投资法也可以理解为规范国家之间投资活动关系的法律体系。

这些规则通常由双边或多边的国际协定、投资条约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法律框架构成,旨在协调国家间的投资政策和行为,促进国际投资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国际投资法的定义涵盖了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投资活动和协调国家投资政策等方面,是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 内容
❖ 1.保险的前提 (l)必须是发展中国家; (2)必须是与本国签订了投资保护协 定的国家; (3)其他特殊的限定。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 内容
❖ 2.保险人
在各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保险人以公司的 形式出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的则以政府的 一个行政机关或某行政机关中一个部门的形式出现, 因而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后一种情况下,实际 上是直接由政府来承担海外投资保险责任。而在前 一种情况下,则是由政府所设立的公司来承担海外 投资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当保险危险 实际发生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赔偿的最高 金额。在海外投资保险中,保险金额一般并 不是作为保险的投资的全额,而只是它的一 部分,通常是80%一95%。
6.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金和 保险期限
❖ 保险金是当保险危险实际发生时,保险人向 被保险人实际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除与保险 金额直接相关外,还与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 程度直接相关。因此,保险金可能等于或小 于保险金额,但不能大于保险金额。
案例1
❖ 美国华盛顿国际银行在多米尼加境内投资组建了一家木 材公司,经营伐木、制材、出口等业务。此后不久,美 洲国家组织的专家们对多米尼加自然资源的概况进行了 三次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撰写的专题报告指出:由于 林业管理松弛,伐木商乱砍滥伐,多米尼加国内的森林 资源日益锐减,并危及国内的水土保持。如不及时采取 护林补救措施,长期以往,后果不堪设想。多米尼加政 府十分重视该项意见,于是颁布法令,对木材的砍伐和 出口实行定量的许可证控制,由此造成华盛顿国际银行 投资的木材公司几度停产、经营困难而亏损累累。1968 年9月,投保人华盛顿国际银行向美国国际开发署(美国 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的前身)索赔。
5.保险标的的合格性
❖ (3)保险标的可以是股权形式的直接投资, 也可以是债权形式的间接投资。
❖ (4)保险标的不得是法律所明确排除的投资。 ❖ (5)保险标的必须是法律所明确规定范围内
的投资。
6.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金和 保险期限
❖ 保险费是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的,作为 保险人的保险义务对价的金钱。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指以资本来源国的政府授权保 险机构为保险人,以本国的海外投资者或者其所拥 有的外国实体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在东道国投 资所可能发生的非商业风险为保险危险的保险制度。 1.以资本来源国的政府授权保险机构为保险人; 2.以本国的海外投资者或其所拥有的外国实体为 被保险人;3.以被保险人在东道国投资所可能发 生的非商业风险为保险危险。
6.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金和 保险期限
❖ 保险期限是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海外投资 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5-20年,由保险人和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来具体规定。保险期 限与保险费率常常密切相关。一般而言,保 险期限超长,保险费率也就越高。
7.保险赔偿和代位求偿权
❖ 一旦保险危险发生,而且被保险人依保险合同的规 定,适当地证明了所发生的保险危险已经对保险标 的造成了损失,那么,保险人就应履行其保险赔偿 的合同义务。在保险人根据海外投资保险合同向被 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以后,保险人就取得了代位求 偿权,即依据其所继承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 有的权益,就保险标的在东道国所遭受的非商业损 失,向东道国政府索赔的权利.不过,在不同国家 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上,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 情形是不尽相同的。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 内容
❖ 3.被保险人
前面已经指出,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被保 险人是资本来源国的本国海外投资者或其所拥有的 外国实体。不过,这只是抽象的概括。具体地,不 同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被保险人的合格性都 有不同的要求。只有那些符合这些要求的海外投资 者,亦即合格的投资者,才有资格成为海外投资保 险的被保险人。
5.保险标的的合格性
❖ (l)保险标的必须是新投资。这里的所谓 “新投资”不仅包括新成立的公司、企业, 还包括原已存在的公司、企业等以发行新股 等方式所追加的新投资。但是,从原来的股 东手中取得转让的股权,不在新投资之列。
5.保险标的的合格性
❖ (2)保险标的必须是为东道国所接纳的投资。 只有对于为东道国所接纳的投资,其在东道 国所承受的非商业风险才是可能的风险,因 而可以成为保险危险。而如果投资不为东道 国所接纳,那么该投资在东道国所承受的非 商业风险就已经不是可能的风险,而是现实 的风险了,——东道国对该投资采取某种不 利措施已应在预料之中,因而不能成为保险 危险。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 内容
❖ 4.保险范围 (1)外汇险。
(2)征用险。 (3)战争险。 (4)支付险。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和基本特点
❖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保险的前提 2.保险人
3.被保险人
4.保险范围
5.保险标的的合格性
❖ 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中的投保对象,即可 能发生保险危险的载体。保险标的的合格性, 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是指成为保险标的 所必须满足的要求。
第三节 资本来源国的对外投资法
❖ 资本来源国亦称“资本输出国”,是与“东 道国”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资本来源国的对 外投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鼓励制度
❖ (一)税收优惠 ❖ (二)财政支持 ❖ (三)其他鼓励措施
第一类是信息援助。 第二类是技术援助。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和基本特点
❖ 问题:这两家公司所遭受的损失属于什么险的范围? 该损失与保险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问题:美国国际银行能否从国际开发署那里取得赔偿? 为什么?
案例2
❖ 1990年10月1日,卢旺达爱国阵线从乌干达入侵卢 旺达,与卢旺达政府军交战。10月9日,卢旺达国 防部征收率投保人茶叶进口公司和C-W贸易公司在 卢旺达合资设立的一家公司的卡车,用于军需。于 是,这两家公司便向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索赔。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