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临床能力验证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试论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对策
试论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对策所谓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就是指在整个的诉讼活动当中,作为鉴定人的法医运用自身的相关专业知识、凭相关的科学方法以及技术,来对于诉讼过程当中可能涉及到的相关专门性问题进行判断以及鉴别,提供具有相当专业性的意见和建议的相关活动,在基层法医工作的过程当中较为经常的出现鉴定时机、临床诊断以及受理程序和影像学上面的相关问题,文章正是针对于此来对于基层法医临床工作过程当中经常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以求能够为相关同行提供一定的参考建议。
标签: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我们通俗的称其为法医伤情或伤残的鉴定,指的是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从业资格的临床医学以及法医学的相关的人员采用相关专业的知识来对于人体的伤情进行评定以及鉴定,并且据此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的一种司法鉴定的活动。
当前,在我国司法体制不断改革的过程当中,基层的司法鉴定工作也正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当中,这对于更好的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顺利进行打下了极为坚实的基础。
但是由于近些年以来,受到相关政策、制度的影响,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出现如雨后春笋一般迅速的发展了起来,这在一定方面对于我们的司法鉴定工作创新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外一方面也出现了一部分的相关问题。
笔者结合自己在工作过程当中的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并且提出相关的应对措施,希望对于更好的促进法医工作未来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建议。
一、当前我国基层法医进行司法鉴定的基本工作步骤(一)案件的受托以及案件的受理在目前的制度当中作为基层的法医,在进行日常案件的接受过程当中,基本上都先有公安部门、人民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等相关的单位出具的委托书,委托书由案件的当事人带至相关的诊断机构,随后才能够进行相关的鉴定;有一部分的鉴定为个人自行的委托建定;同时也有一部分的鉴定需求是办案单位与相关的鉴定机构采用电话联系的方式来进行鉴定,待到鉴定书完成之后再由相关的办案单位来进行委托书的补送;另外这其中还有极少的一部分案件是由鉴定人带着办案单位所出具的空白委托书来与办案单位进行相关的鉴定。
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对策分析
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对策分析祝海通摘要:法医临床鉴定是一项具有综合司法程序的工作,在整个司法活动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加上人们的观念越来越先进,法医学的发展也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
在本文中,笔者将就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对策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参考。
法医鉴定在我国证据鉴定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法医鉴定直接决定案件刑事当事人的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
新形势下,从我国临床法医鉴定的整体发展来看,法医在开展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这些的问题严重的导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发生争议,大大影响了法医鉴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因此,解决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势在必行。
1.临床司法鉴定概述临床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委托法律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和判断的活动[1]。
2.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常见问题2.1法医鉴定时间不正确评估结果提前或延迟,导致评估结果有偏差。
而且,在实际的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过程中,并没有对伤害进行具体分析,也没有对结果进行准确评估。
2.2法医鉴定标准不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轻伤和重伤的认定标准发生了变化,目前我国大部分基层临床法医鉴定过程中,还存在标准不完善的情况[2]。
除此之外,一些标准的规定过于笼统,使得法医学无法开展准确判断,无法有效识别具体情况,得出准确结论。
2.3活检程序未标准化在当前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实践中,一些鉴定师对活体没有进行全面准确的检查,或者检查的过程不标准,往往无法准确判断检查结果[3]。
3.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解决常见问题的有效对策3.1建立统一的法医鉴定机构由于法医专业知识和技术,在基层开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所以,为了提升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水平和效率,可以建立统一的高水平法医鉴定机构,确保鉴定结果的质量和可信度,同时可以充分整合人力资源,提高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成效。
法医学鉴定的错误与纠正
法医学鉴定的错误与纠正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司法体系的发展,法医学在刑事司法领域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法医学鉴定作为刑事案件定罪与量刑的重要依据,其准确性与可信度对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践中,法医学鉴定的错误时有发生,这不仅会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同时也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法医学鉴定的错误原因,并提出纠正之道。
一、法医学鉴定错误的原因1. 专业知识不足:法医学鉴定需要深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作支撑,但一些法医学鉴定人员存在专业知识不足的问题,可能由于教育与培训不足,或未跟上学科发展的最新动态。
2. 主观偏见:法医学鉴定人员的主观偏见也可能导致鉴定错误。
有些鉴定人员可能出于主观意愿或个人观点,偏向于支持某一方的观点,以致于在鉴定结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错误。
3. 私利与压力: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医学鉴定人员可能受到私利或外部压力的影响,从而在鉴定中存在疏漏或刻意造假,以便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二、纠正法医学鉴定错误的途径1. 健全完善法医学鉴定规范:为了减少法医学鉴定错误的发生,需要建立和健全法医学鉴定的规范与标准。
制定明确的鉴定程序和要求,并建立独立的鉴定机构,以确保鉴定的客观性与公正性。
2. 提高法医学鉴定人员的专业素养:通过加强法医学专业的教育与培训,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素养与知识水平。
同时,鼓励鉴定人员积极参与学术交流与研究,跟踪学科发展的最新进展。
3. 强化法医学鉴定的质量监督:建立健全法医学鉴定结果的质量监督机制。
通过外部专家的评估和复核,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维护鉴定制度的公正与透明。
4. 加强执法人员与法医学鉴定人员的沟通与合作:执法人员与法医学鉴定人员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关系对于准确鉴定案件至关重要。
加强双方的合作机制,促进信息共享与协作,减少信息误解与鉴定错误。
5. 加强司法公正意识的培养:在整个司法体系中,都需要强调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通过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司法公正意识,减少鉴定过程中的人为干预和错误。
法医临床学鉴定的若干问题(二)
法医临床学鉴定的若干问题(二)法医临床学鉴定的若干问题问题一:鉴定过程中的误差来源及影响•客观因素:例如犯罪现场环境复杂、样本质量差等。
•主观因素:例如专家主观判断、主观倾向等。
•技术因素:例如鉴定方法的准确度、可信度等。
•法律因素:例如法律法规的限制、司法程序的要求等。
问题二:法医临床学鉴定的鉴定对象及难点•尸体鉴定:例如尸体死亡原因、尸检过程中的损伤等。
•伤害鉴定:例如鉴定伤害的性质、伤害的危害程度等。
•性侵害鉴定:例如鉴定性侵害的痕迹、性侵害的时机等。
•毒物鉴定:例如鉴定毒物种类、毒物的剂量等。
问题三:法医临床学鉴定的技术手段及现状•尸检技术:包括常规尸检、显微尸检、医学病理学等。
•遗传学技术:例如DNA鉴定、基因检测等。
•化学分析技术:例如血液、尿液等生化指标的分析。
•影像学技术:例如X光、CT、核磁共振等。
问题四: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的伦理问题及应对措施•鉴定结果的隐私保护:例如鉴定结果的限制性使用、保密政策等。
•个人权益的尊重和保障:例如鉴定过程的合法、公正等。
•遗体处理方面的伦理问题:例如尸体的处理、遗体捐献等。
•遗传信息的保护:例如DNA样本的保管、使用权限的限制等。
问题五:法医临床学鉴定与司法实践的关系与争议•专业意见与法律裁决的冲突:例如专家鉴定与法官裁决的不一致等。
•鉴定结果的权威性问题:例如专家的专业水平、鉴定方法的科学性等。
•鉴定意见的重要性及影响:例如鉴定意见对案件审判的决定性影响等。
以上是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的若干问题,包括鉴定过程中的误差来源、鉴定对象及难点、技术手段及现状、伦理问题及应对措施,以及与司法实践的关系与争议。
这些问题在法医学领域中具有重要意义,并对司法实践产生广泛影响。
法医临床鉴定细节问题及处理对策
法医临床鉴定细节问题及处理对策摘要:法医鉴定人员,其临床鉴定结果在民事案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尤其是在交通事故伤情鉴定中,是经济赔偿的重要依据。
但是,在实际的法医临床评价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细节问题。
如果不提高这些细节的意义并及时纠正,势必影响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完整性,造成严重后果,对法医学的临床评价工作也产生了显着的负面影响。
结合实际案例,对现有交通事故伤情鉴定细节进行分析,以有效提高法医临床细节鉴定能力,提高法医临床鉴定水平。
关键词:法医;临床鉴定;细节问题近年来各类案件频繁发生,且在各类电视剧或者电影的宣传下,人们的关注程度不断提升。
但是依然很多人对法医临床鉴定的具体职责不够清晰,或者存在着一定的思维误区。
法医的工作对刑事案件的破获具有重要影响,尤其是针对于一些细节问题的分析,更是直接影响到案件侦查的角度及方向。
文章将根据法医临床鉴定的现状进行分析,希望能够对相关研究工作带来一定参考价值。
一、法医临床鉴定的基本含义法医临床鉴定即为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通过法医技术、理论等,对案件相关的尸体、证据等进行鉴定,对司法工作的开展能够产生重要影响,具有参考价值。
法医临床鉴定对法医工作者个人的专业能力、操作水平及法律知识掌握程度等均具有较高要求。
法医需要根据个人所学习的专业知识及丰富的鉴定经验,对尸体或者证据的损伤程度进行评估,对疾病类型进行判断,对各类事件所产生的伤害等级予以评估。
同时,临床鉴定也包含精神情况的鉴定,比如是否存在心理疾病,疾病的等级等等。
法医临床鉴定的结果具有权威部门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对司法工作的开展、案件的分析提供重要保障。
二、法律临床鉴定的重要性法医临床鉴定工作,对整体案件角度、方向的分析能够产生重要影响。
法律工作中若不注意细节问题,则可能会影响案件侦查的方向,且可能会颠覆案件的整体,增加案件分析的难度,也会对涉及的相关人员带来较大伤害,严重情况下可能会造成较大的舆论影响,直接对法医工作的形象产生巨大伤害。
法医临床能力验证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法医临床能力验证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朱广友研究员第一部分能力验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2008伤残鉴定能力验证特点●本次能力验证计划为一例真实案例材料,被鉴定人吴伟因人身伤害致右腕部软组织挫裂伤、腕骨骨折、尺神经部分性损伤,遗留右手腕关节运动功能障碍,右手小指及无名指部分感觉减退。
委托方要求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其进行评残。
●能力验证提供的材料包括:作业指导书;司法鉴定委托书;病史材料;法医临床检验记录;右手腕部X线片;肌电图检查报告等。
●要求参加能力验证的司法鉴定机构提供一份完整的鉴定文书。
总体要求●本次能力验证计划的结果评判内容包括:鉴定文书的格式和内容的规范性;伤情摘录和检验过程的符合性和完整性;分析说明合理性和逻辑性;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鉴定书格式评价:符合《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的具体要求。
在“送鉴材料”中要求列出所有送鉴材料清单;在“委托鉴定事项”中要求注明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作为评残依据。
●鉴定文书内容的评价:要求在“病史摘录”中要按照时间顺序充分反映伤情的演变过程,包括原发性损伤、并发症和后遗症。
在“法医学检验”中要在记录右腕关节活动度的同时,要记录腕部X片阅片结果和右手肌电图检查报告。
在分析说明中要根据右手腕关节活动度的检查,分别计算右手腕关节运动活动度和右上肢功能丧失程度,并重点说明是否构成伤残的理由。
后者主要包括腕关节功能障碍和引用标准的具体条款。
鉴定结论要求完整、准确。
●逻辑评价要件有:条理是否清楚;层次是否分明;专业用语是否规范;重点是否突出等。
能力验证评分方法●“满意”:≥80分●“通过”:60分至79分●“不通过”:≤59分能力验证总体评价(1)●鉴定文书形式绝大部分鉴定机构所提交的鉴定文书的格式与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格式规范》要求相一致,格式规范,内容齐全。
但有部分鉴定文书在内容编排上存在缺陷,如将检验鉴定过程中发生的X线影像学检查结果不是放在检验过程中,而是写在病史材料中。
法医学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法医学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法医学鉴定作为一门专业技术,在司法实践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它通过科学手段,对案件中的法医学问题进行科学鉴定,为司法机关提供客观、准确的证据。
然而,法医学鉴定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包括人才培养、司法主导性、鉴定标准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来探讨法医学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一、人才培养问题法医学鉴定需要高素质的医学人才,这就要求对法医学鉴定相关专业进行深入的人才培养。
然而,在当前的实际情况下,我国的法医学鉴定人才培养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目前我国的法医学鉴定人才培养体系尚不完善,很多高校的法医学鉴定专业缺乏合适的师资队伍和完备的教学设施。
其次,对法医学鉴定的教学内容和实践环节设置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培养出更加专业的法医学鉴定人才。
二、司法主导性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医学鉴定通常由司法机关安排和委托,这就存在司法主导性的问题。
一方面,司法机关对法医学鉴定的需求往往是为了支持或者确认特定的案件观点,这可能会对法医学鉴定的客观性产生一定的干扰。
另一方面,鉴定人员受到委托方的影响,也可能在鉴定中失去客观判断的能力。
因此,如何保持法医学鉴定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鉴定标准问题法医学鉴定的结果对案件的审判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因此鉴定标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非常重要。
然而,在实践中,鉴定标准的制定和应用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法医学领域的发展迅速,鉴定标准的更新和修订不及时,导致实践中的鉴定结果可能与最新的科学研究不一致。
其次,鉴定标准的一致性和统一性也较差,不同地区、不同鉴定人员可能会给出不同的鉴定结果。
四、技术设备与方法问题科学技术的进步对法医学鉴定带来了许多新的技术设备和方法,这无疑提高了鉴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然而,在实践中,这些新技术的应用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技术设备和方法的昂贵性,许多地区和机构没有能力购买和应用最先进的技术设备。
另一方面,对新技术的操作和应用需要鉴定人员具备高超的技术水平,而目前的培养体系和机制还未能完全满足这方面的要求。
法医临床能力验证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法医临床能力验证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能力验证是利用实验室/机构间结果的比对来判定实验室/机构在指定业务范围内的能力。
对于司法鉴定行业而言,就是按照预先制定的能力验证计划,组织多个司法鉴定机构对统一制作的检材或案件进行检验/鉴定,然后将司法鉴定机构的检验/鉴定结果与所有参加机构的公议结果或行业权威专家结果进行比对,以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于特定项目的检验/鉴定能力。
对于法医临床学具有检查机构特征的专业能力评价技术和模式为定性方案和部分过程方案,开展能力验证活动的关键是确定能力验证切入点、评价指标和难度系数,使能力评价指标能充分反映鉴定機构和鉴定人的主要技术能力。
1 基本情况本次能力验证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主办,要求对现有鉴定事项及材料内容完成本次能力验证计划,撰写一份完整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应符合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要求,分析说明部分应条理清晰,层次分明;论述理由充分,有逻辑性,鉴定结论表述要求严谨、完整、准确。
损伤程度鉴定所依据的标准: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司发[1990]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法(司)发[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案情被鉴定人2011年2月19日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被他人用柴刀砍伤头部,经住院治疗后出院,目前遗留左侧面瘫和左耳听力下降,东海市公安局委托对林子健的损伤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
能力验证提供的材料包括:司法鉴定委托书、病史材料、法医临床检验记录、法医学阅片所见、脑干听觉诱发电位检测报告、肌电图报检查报告等。
参加能力验证的鉴定机构共35家,其中满意3家,通过20家,未通过12家。
2 基本要求2.1 总原则:能力验证考察重点是对试题的分析、总结和表述能力。
主要体现在鉴定书的分析说明部分,可以看作是论述题,需要论述“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即“诊断结论”、“诊断依据”及“损伤等级及参照标准”[1]。
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法医临床鉴定不仅是我国刑事案件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相关的司法诉讼活动中占据重要地位;然而,目前我国的法医临床鉴定工作依旧存在众多问题,而这些问题对临床鉴定结果造成严重的影响,在有效、科学、快速地解决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作用。
就我国现代刑事案件而言,需要辅助于法医临床鉴定进行判断,由此,本文针对我国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并就存在的常见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为提升法医临床鉴定的可信度服务。
标签:法医临床鉴定;问题;应对措施法医应当遵循的相关法律程序为法医临床鉴定,其对法医理论和技术的运用提出一定要求,即为能够有效探寻违法犯罪事件中的文证、物证和尸体等进行的鉴定,其后在充分鉴定后得出相关的判定结论,该鉴定方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真实性。
当前,我国的司法体制得到不断的完善,但犯罪事件仍旧不断出现,可见,我国法医临床鉴定工作中存在众多问题。
尽管法医学鉴定结果属于一种诉讼证据,但法医学鉴定结果作为一种诉讼证据具有自身的独立性,由此,本文针对我国法医临床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就相应的解决措施进行阐述。
1法医临床鉴定中的问题1.1 法医鉴定时间难以掌握我国当前的法律和法规未对法医鉴定时间予以明文规定,因此多数临床鉴定结论是依靠原发性损伤进行判断。
而对我国多年来的临床鉴定经验进行总结,发现仅有少数案件可以凭原发性损伤直接鉴定,多数的刑事案件均需要以损伤后遗症和并发症最为综合判定依据,但综合判定需要较长时间,等到鉴定结果出来犯罪人可能已经潜逃,进而造成普通案件转变为无法结案。
由此可见,采用传统鉴定方法难以实现有效掌握鉴定时间的目的,导致出现提前或者延后的现象,进而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性[1]。
1.2 活体检查规范性缺乏法医临床鉴定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活体检查,这是因为,活体检查可以实现准确获取被鉴定人的身体情况等重要流程,进而为鉴定结果的准确性提供了有效保障。
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作者:胡尔西代姆·尕依提玉素甫·热合曼来源:《科学与财富》2017年第17期(轮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新疆轮台 841600)摘要: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法医伤情鉴定,是指运用法医学和临床学专业知识对人体的损伤程度、伤残等级及其他与临床医学及法律有关的各种损伤进行鉴定和评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司法鉴定工作也在不断的完善,从而为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法医;临床鉴定;存在问题;应对措施Abstract: the identification of forensic clinical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commonly known as,refers to the use of forensic and clinical knowledge on the human body injury, disability rating and other identification and evaluation and clinical medicine and law related injuries, the activities and to provide expert opinion. With the further deepening of the reform of the judicial system, the work of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has been constantly improved, which has laid a solid foundation for the smooth operation of the litigation.Key words: forensic medicine; clinical evaluation;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但近年来,由于司法鉴定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地在各地开展,一方面促进了司法鉴定工作的创新发展。
法医临床学鉴定的若干问题
法医临床学鉴定的若干问题法医临床学鉴定是指通过对法医学知识的应用与运用,结合临床医学的实践经验来进行案例分析和病因鉴定的一门学科。
在法医临床学鉴定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本文将从若干问题出发,对法医临床学鉴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1. 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的尸体解剖问题尸体解剖是法医临床学鉴定的重要环节之一。
在尸体解剖过程中,需要准确判断死亡时间、死因和伤害特点等。
对于尸体的解剖应该进行全面细致的观察和记录,包括身体外观、内脏器官、组织结构等方面的情况,以便进行后续的鉴定工作。
2. 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的伤害判断问题在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经常需要对各种伤害进行判断和鉴定。
伤害的判断需要结合现场勘查、尸体解剖和各种检验结果等多个方面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
通过对伤害的形态、特点、部位等进行分析,可以判断出伤害的性质和可能的致伤原因。
3. 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的毒物检验问题毒物鉴定是法医临床学鉴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进行毒物检验时,需要根据案例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检验方法和技术,包括常规化学检验、色谱-质谱联用等。
毒物检验的结果可以为法医临床学鉴定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
4. 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的病因分析问题对于一些疾病引起的死亡或伤害案例,需要进行病因分析。
通过对病史、尸体解剖、实验室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进行分析,可以找到病因并进行鉴定。
病因分析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病情发展过程、致病机制、病因与临床表现的关系等。
5. 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的伤情评估问题在一些伤害案例中,需要对伤情进行评估。
伤情评估包括对伤害的程度、严重程度和预后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通过对伤情的评估,可以为法医临床学鉴定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6. 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的死亡原因确定问题在进行法医临床学鉴定时,需要确定死亡的原因。
死亡原因的确定需要结合尸体解剖、死亡环境和现场调查等多方面的信息进行分析。
通过对死亡原因的确定,可以为法医临床学鉴定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
当前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分析
拍卖 、 评估 以及鉴定机构而言 , 大部分机构也都属于独立法人 制 , 所 以 ,在法医鉴 定机构中进行 独立法 人制的改革 已属于箭在 弦上 , 不
得不发I I 。除此之外 , 还应不 断完善法医鉴定机构的各项管理规章制 度。例如 , 设立鉴定人员资质评估制度 、 投诉受理管理制度 、 鉴定质
露《 决定》 的不足之处¨ I 。
1当前 我 国法 医鉴 定 中存 在 的 问 题
1 . 1 法医鉴定标准统一性不足 有研 究证 明 , 产生大部分无止境鉴定 案件 的原 因在 于 : 当事人认为鉴定结果不具备真实性 、 公 正性 , 其结 论依据不成立 ; 或者认 为鉴定手段的有效性 、 先进性不 足 ; 亦或是认 为在鉴 定过 程中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等等方面 。归根 结底 , 这主要 由于法 医鉴 定标准统一性不足所导致 。法 医鉴定标 准规范性 、 统一 性的缺乏 , 使得鉴定人员无法可依 、 无章可循 , 助长鉴定人员主观 随 意性 , 使得鉴定结果的质量受到质疑 。虽然相关部 门已意识到这一 问题所带来 的影响 , 并 针对其制定 了相应 的法 律法规 , 例如颁布并
鉴定人 员无章可循 、 无法可依 的状况 , 但却仍 旧没 有解决其根 本问 题 。除此 之外 , 法医鉴定的收费制度也存在一定的缺 陷, 从而导致 同一类 型案件 的司法鉴定在不同地方的具体收费相去甚远 , 甚至 现鉴定 收费远远大于诉讼 额度的情况 , 一些 当事人根本 没有进行法 医鉴定的经济能 力 , 或 者有 些有能力进 行鉴定 的当人事 , 其鉴 定本
鉴定 、 多头鉴定现象越演越烈 。除此之外 , 法 医鉴定 的自治 自鉴状况 也 十分严 重。 现这一 现象 的主要原 因在 于 , 被害人就 医的这 家医 院本身就设有法 医鉴定 , 鉴定 人 即主治 医师 , 一旦鉴 定过程 中医生
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的问题2博兴县中医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山东省滨州市 2566003潍坊龙城司法鉴定所山东省潍坊市 262200摘要:伴随着司法制度改革的持续推进和深化,法医临床鉴定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的功能日益显现,然而,目前在法医临床鉴定分析工作中还出现了不少问题,文章就鉴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了较详尽的剖析,并给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司法制度改革;法医临床鉴定;司法公正;解决办法引言:法医临床鉴定,在通俗意义上也被称为法医伤情鉴定,它指的是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从业资格的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从业人员,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临床医学相关法律,对人体伤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过程,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观点等主观评价的一种司法鉴定活动。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的深水区和攻坚阶段,司法体制的改革正在逐步完善,其目标就是要更好地保障诉讼的正常顺利进行。
与此同时,在国家有关政策和制度的作用下,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数量越来越多,并且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一方面,司法鉴定工作的普及率得到了提升,保障了司法鉴定的效率,为其创新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另一方面,因为一些不规范、不恰当的操作等原因,也导致了临床鉴定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作者以自己在工作中所碰到的有关问题为基础,对法医临床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展开了讨论,并提出了相应的看法和对策,期望能够引起同行业人员的注意,为法医工作的今后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1.法医临床鉴定的概念叙述法医在司法机构中是具有权威性的,他们利用与医疗设备和技术有关的事故证明、物证,以及鉴定和判断机构,最后形成结论,评估报告,并在必要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在司法程序中,有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医临床评估指的是对理化药物、人体的技术、因果关系、伤害和致残后果等展开鉴定和分类,进而得出事故受害者的伤残等级等结果。
除此之外,交通事故认定还包括了伤残等级、工作伤残等级、精神疾病、精神疾病等的认定和评估。
法医临床鉴定结果能为法医鉴定提供重要依据。
试析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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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桁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李永明 王 亮
( 广东省阳春市公安局, 广东 阳春 5 2 9 6 0 0 )
摘
要: 法医 鉴定是案件侦查以及刑事诉讼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工作, 科学的法医临床鉴定能够有效的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因此
为 了更好 的提 高法 医临床鉴 定的公 正性 , 还 需要 对 目前其 中存在 的问题进行分析 , 进 而采取相应的措施 来加 以改进和 完善。
关键 词 : 法 医; 临床 鉴定床鉴定 为基 础 , 这不仅关 系着诉 讼的进程 , 也是法治改革 中不 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因此如果法 因 临
3 . 2严格鉴定人 准入 门槛 司法鉴定属 于以科学技术手段核 实证 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 其涉 只有具备相应 的专 门知识 的人才能解 床鉴定中出现问题 ,那么也将会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和客观 及 到案件事实 中的很多信 息 , 鉴定人又被称 为专家证人 , 所谓 “ 专家 ” , 据《 布莱克法律 词典 》 的 性。 现如今 , 我国的司法临床鉴 定中依然存在着一些 问题和不足 , 在 读 , 解 释 ,是指 “ 通过接受教 育或个人经验而获得 专门领域 内知识的 这样 的情况下 , 既影 响办案秩序 、 干扰正 常司法行为 , 更使 司法鉴定 人 。” 所以 , 笔者建议 实行 “ 资格型 ” 鉴定 人制 度 , 实行严格 的考试考 结论公信力受到严重 的影响 。 核制度 , 对 有鉴定资格 的人员进行登记造册 , 实行统一管理 。 在严格 1法医鉴定现 象 主要表现为多头鉴定 、 重 复鉴定 。 全 国人 大常委会 《 关于司法鉴 鉴定人 准入 的门槛 的同时 ,实行错鉴追究制度 要建立错鉴 追究制 正确 的结论只可能有一个 , 同一案件出现不同的鉴定结果 , 只能 定管理 问题的决定》 实施后 , 这 些机构堂 而皇之地过 渡为司法鉴定 度 。 对鉴定人 的错鉴行为 机构, 更有许多机构是为迎合这一决定而紧急设立的。 当时情况下, 说 明鉴定机构在鉴定 过程 中存在偏差与纰漏。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虽然在鉴定机构准入环节上尽了很大努力, 但由 不妨借鉴司法机关实行的错案追究制建立错鉴追究制 。 办错案要赔 追究办案 人员 的责任 。鉴定错误 也应 当赔偿 , 追究鉴定人 的责 于设置的准入 门槛过低 , 许 多条件相对不足 的机构趁机混入 司法鉴 偿 , 定队伍 , 导致鉴定机 构过 多过滥 比如法 医鉴定类 , 现在每个县基本 任 。案件 当事人 因错鉴造成的损失可以向鉴 定机 构要求赔偿 , 鉴定 才能 上都有鉴定机构 , 在市级更是多达数家 。 医院腾 出两 门房子 , 买两张 机构拒不赔偿的可以向法 院提起请求赔偿 的诉讼 。只有这样 , 桌子, 即成立了鉴定所 , 甚至许多医院是由医务科兼作鉴定所的。 临 增加鉴定人员的责任感 , 才能保证鉴定结论 的合法性 , 科学性 , 准确 床医生听几次讲座便摇身一变而成为主检法医师、主任法医师等, 性 , 从 而达到提 高司法鉴定质量的 目的。 3 . 3提高鉴定水 平 , 恪守职业道德 实际上, 医学和法医学还是有很大区别的。这种不正规的鉴定所使 得多头鉴定、 重复鉴定问题 日 益突出, 并愈演愈烈。同时, 如果当事 法 医病理 司法鉴定需要较高 的司法鉴定技 术和专业水平 , 司法
法医临床鉴定问题与对策分析
法医临床鉴定问题与对策分析摘要: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在不断的完善改革中,司法鉴定工作也不断地进行着更新与完善,但近年来由于受到相关政策的影响,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在飞速的发展,可以为司法鉴定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但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各种问题。
本文通过对司法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提出相应的对策,为今后的法医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法医;临床鉴定;问题;对策1我国现行司法鉴定的工作步骤1.1案件的委托与受理当下在法医制度中,对于日常案件的受理过程,通常是由公安部门、人民法院等出具的委托书,由当事人将委托书带到相关的诊断机构,最后进行鉴定,一部分作为个人的委托鉴定,另一部分是由相关的单位采取电话方式联系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等到鉴定结果出来后再由办案单位补送委托书,其中还有很少的一部分是由鉴定人带着办案单位出具的空白委托书进行相关的鉴定。
1.2司法鉴定的时机我国相关规定中明确表示,对人体伤害进行鉴定时,要以人体的组织器官功能损伤与人体容貌损伤为主要内容,同时要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
鉴定是一次性完成还是可重复性没有较明确的规定。
以功能为主的鉴定依据,在受伤90日后患者的伤情均会出现一定的变化,在康复治疗后,多数患者的症状会逐渐减轻,而也有出现病情加重的情况发生。
因鉴定时机不准确,会造成诉讼的周期加长,也可导致出现多次重复的鉴定,由于症状不稳定、鉴定时机不确定等因素原因,导致多家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不一致,从而引起投诉等。
1.3影像学相关辅助检查近年来,我国的影像学技术不断发展进步,越来越多的影像学技术也被应用到了司法鉴定中,为司法鉴定提供了更有效的科学依据,影像学得出的相关结论对伤情的判断有着重要的作用。
影像学具有保存的特点,能将客观的真实进行永久保存,成为法医鉴定伤情中的客观证据,而在目前的损伤鉴定中,常出现一些判定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影像学的检查,从而出现一些鉴定上的偏差,或者直接导致鉴定结果错误。
法医临床学鉴定的若干问题(一)
法医临床学鉴定的若干问题(一)法医临床学鉴定的若干问题1. 概述法医临床学是一门结合法医学和临床医学知识的学科,主要应用于司法领域,对于一些涉及法律纠纷、刑事案件等领域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解释。
然而,在法医临床学鉴定过程中,常常会面临以下一些问题:2. 鉴定误差问题• a. 主观误差由于鉴定人员的个人主观认识和观点不同,可能会对同一案件做出不同的结论,甚至导致鉴定错误。
• b. 信息不完全在鉴定过程中,如果缺乏充足的信息,鉴定人员很难做出准确的判断,容易出现误差。
• c. 技术问题鉴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对鉴定结果有着重要影响,缺乏经验或技术不足可能影响鉴定准确性。
3. 鉴定标准问题• a. 依据的权威性鉴定结果往往依赖于权威性的依据和标准,但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鉴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导致结论不一致。
• b. 鉴定标准的更新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鉴定标准也需要及时更新,但有些鉴定人员可能没有充分了解最新标准,导致鉴定结果滞后。
• c. 可信度问题鉴定过程中所使用的方法和技术的可信度对判断结论具有重要影响,不同方法的可信度差异需要被充分考虑。
4. 通用性问题• a. 可重复性鉴定结果能否被其他鉴定人员或者同一鉴定人员重复得出,对于验证鉴定结论的可靠性非常重要。
• b. 法律适用性鉴定结论需要能够适用于相应的法律规定,否则可能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 c. 客观性问题鉴定人员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在鉴定过程中不受任何利益干扰,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
5. 专业发展问题• a. 专业培训与认证鉴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需要通过专业培训和认证来提升,确保其具备进行鉴定工作的资格和能力。
• b. 学科交叉问题法医临床学作为跨学科的领域,需要充分结合法学和临床医学的知识,因此鉴定人员应具备跨学科交叉的能力。
• c. 学术研究与创新在法医临床学鉴定领域,需要不断开展学术研究和创新,推动该领域的进一步发展和提高鉴定准确性。
法医临床学能力验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按 照《 司法 鉴 定文 书 规 范》 七 条 ( ) 定 ,检 第 五 规 “ 验过 程 ” “ 明鉴 定 的实施 过程 和科 学依 据 , 括检 应 写 包
材 处理 、 定程 序 、 鉴 所用 技术 方法 、 技术 标准 和技 术规 范 等 内容 ” 来看 , 以把 “ 情摘 要, 史摘 要 ” “ 医 可 伤 病 、法 学检 验/ 活体 检验 ” “ 验室 检查, 、实 阅片 结果 ” 内容放 等
对委 托鉴定 事项 的补充 。
并针 对存在 的 问题 提 出相应 的对策 。
1 鉴 定 文 书 制 作 方面 存 在 的 问题
11 鉴定 文 书格 式 不统 一 . 由于 《 司法 鉴定 文书 规范 》 以及 《 司法 鉴 定文 书示 范 文本 》 中 只有 “ 本情 况 ” “ 案摘 要 ” “ 验 过 基 、检 、检
Ch n s o r a f o e scS in e , 0 0 N . T t o5 i e eJ u n l r n i c e c s 2 1 , o o l . o F 6 aN 3
鉴
定
论
坛
F rn i F r m o e sc o u
法 医临床学能力验证 中存在 的问题及对 策
理水 平 , 起到 了非 常积极 的作 用 。近 来 , 不 少 省 都 有
( ) 市 司法厅 ( ) 理干 部 和参 加 能力 验 证 活动 的 鉴 局 管
定机构 负责 同 志纷纷 提 出要求 , 希望 能够 对 近年来 能
力验证 活动 中所 发现 的 问题进 行一 次全 面总 结 , 以利
能 力 验 证 的 法 医 临床 学鉴 定 机 构 不 断 改 进 , 高 技 术 能 力 和技 术 水 平 提 供 帮 助 。 提 关 键 词 : 医临 床 : 力 验 证 ; 题 对 策 法 能 问
法医临床鉴定的常见部分争议性问题探讨
法医临床鉴定的常见部分争议性问题探讨摘要:如今人们处在法治社会的背景之下,任何工作的开展都讲究公平公正。
法医临床鉴定简单来说是指鉴定人利用医学等方面的知识来对人体损伤进行鉴别和判断的过程。
法医临床鉴定不仅要求结果准确,在整个鉴定过程中还要严格遵守相关程序。
但从当前的实际发展情况看,同一个案件产生的鉴定意见可能是不同的,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在进行鉴定工作时没有对损伤基础、鉴定程序以及相关鉴定时限等予以准确把握,从而导致鉴定意见出现分歧或者是出现鉴定错误的情况。
一旦法医临床鉴定无法将伤者的真实受伤情况揭示出来,将会直接影响后续相关工作的开展,同时伤者自身的权益也无法得到维护。
关键词:法医临床鉴定;争议问题;探讨分析在开展鉴定工作的过程中,必须要始终秉承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理念,针对人体损伤案件的赔偿伤残程度的鉴定是司法案件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伤者能够通过案件受理获得多少赔偿与鉴定报告有着直接性的关系,在一定程度来说,鉴定报告是唯一的参考依据。
在开展鉴定工作的过程中,法官以及相关辅助人员必须要有法医学、医学等方面的相关知识,以此为基础来对伤者的受伤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分析,然后根据相关判断标准来提出准确的鉴定意见。
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最为公平公正的对伤者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进而对伤者的自身权益进行维护。
1.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分析1.1鉴定资质及程序方面的问题从当前的实际发展情况来看,虽然在开展法医临床鉴定工作的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一直都十分小心谨慎,避免出现鉴定错误的情况,但是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在开展法医临床鉴定工作的过程中,鉴定人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了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因此鉴定人在开展工作时必须要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如果鉴定人对鉴定标准的理解存在偏差,将会直接导致鉴定结果存在偏差或者是错误。
目前部分鉴定人员缺乏工作责任感,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疏忽大意,没有对医院病例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审查,这就导致鉴定结果会存在一些错误。
法医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解决策略
法医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解决策略法医司法鉴定是在法律领域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的专业领域,它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中的法医学问题进行科学鉴定,为司法机关提供客观、准确的科学依据,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但是在法医司法鉴定的实践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复杂的问题和挑战,比如鉴定标准不一、证据不足、技术手段不完善等。
为了解决这些常见问题,本文将围绕法医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和技术方法,探讨一系列解决策略,通过科学的鉴定方法和标准,提高鉴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司法公正和权益保护。
一、现状1.专业人才不足法医司法鉴定不仅需要扎实的专业知识,还需要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分析判断和沟通能力,部分专业人才可能在综合素质方面存在欠缺,影响了其在鉴定过程中的表现和准确性;法医司法鉴定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在实际案件中不断积累经验,熟悉各种情况下的鉴定方法和处理技巧,但是一些专业人才由于工作时间较短或者缺乏实践机会,导致其经验相对有限。
2.评估标准不够完善由于法医司法鉴定涉及多个学科领域和复杂的案件类型,尚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不同的鉴定机构或专业人员可能对同一案件的鉴定结果有不同的判断,导致评估标准的不统一性;部分评估标准可能过于主观,缺乏科学性和客观性,导致鉴定结果受个体主观因素影响较大,从而影响鉴定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检验技术落后法医鉴定机构由于资金和技术条件限制,无法及时更新和购置最新的鉴定设备和技术,导致其检验技术无法跟上科技发展的步伐;随着科技的进步,新的鉴定方法和技术不断涌现,但一些机构可能还停留在传统的鉴定方法上,未能及时采纳和应用新的鉴定技术。
4.缺乏信息化系统应用法医鉴定机构仍然采用传统的纸质档案管理方式,信息存储和检索效率低下,容易造成信息丢失和遗漏;由于缺乏信息化系统的支持,鉴定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存在困难,影响了鉴定工作的协同和高效进行,且传统的手工录入方式使得案件信息录入工作变得繁琐耗时,容易出现错误,影响了鉴定工作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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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能力验证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中图分类号】r779.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7526(2012)12-0551-02
能力验证是利用实验室/机构间结果的比对来判定实验室/机构在指定业务范围内的能力。
对于司法鉴定行业而言,就是按照预先制定的能力验证计划,组织多个司法鉴定机构对统一制作的检材或案件进行检验/鉴定,然后将司法鉴定机构的检验/鉴定结果与所有参加机构的公议结果或行业权威专家结果进行比对,以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于特定项目的检验/鉴定能力。
对于法医临床学具有检查机构特征的专业能力评价技术和模式为定性方案和部分过程方案,开展能力验证活动的关键是确定能力验证切入点、评价指标和难度系数,使能力评价指标能充分反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主要技术能力。
1 基本情况
本次能力验证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主办,要求对现有鉴定事项及材料内容完成本次能力验证计划,撰写一份完整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应符合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要求,分析说明部分应条理清晰,层次分明;论述理由充分,有逻辑性,鉴定结论表述要求严谨、完整、准确。
损伤程度鉴定所依据的标准: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司发[1990]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法(司)
发[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案情摘要:被鉴定人2011年2月19日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被他人用柴刀砍伤头部,经住院治疗后出院,目前遗留左侧面瘫和左耳听力下降,东海市公安局委托对林子健的损伤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
能力验证提供的材料包括:司法鉴定委托书、病史材料、法医临床检验记录、法医学阅片所见、脑干听觉诱发电位检测报告、肌电图报检查报告等。
参加能力验证的鉴定机构共35家,其中满意3家,通过20家,未通过12家。
2 基本要求
2.1 总原则:能力验证考察重点是对试题的分析、总结和表述能力。
主要体现在鉴定书的分析说明部分,可以看作是论述题,需要论述“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即“诊断结论”、“诊断依据”及“损伤等级及参照标准”[1]。
2. 2 诊断及诊断依据:本次能力验证试题是一个多发损伤,外伤致头皮裂伤、左颞骨枕骨骨折、左颞硬脑膜外出血、左颞叶脑挫裂伤、左耳听力障碍等,且出现脑脊液鼻漏、颅内积气、左侧面神经损伤等并发症,需全面分析病历材料,对不完整的诊断加以补充,并将损伤的病理生理过程作为诊断依据进行准确描述。
2. 3 损伤程度评定:在明确诊断后,将损伤进行提炼、总结,并准确全面地表述,是损伤程度评定时正确使用鉴定标准的基础。
在现有标准中有相应条款者可直接使用,没有对应条款者,则应比照条款中相关条文执行。
本次鉴定主要考察各个损伤分析的全面、彻底、客观,在分析中着重分析硬脑膜是否破裂、硬膜外出血、听力损伤等是否达到重伤标准及依据,最终重伤的参考标准及依据等。
3 主要问题
3.1 鉴定文书制作方面存在的问题[2]
3.1.1 鉴定文书格式不规范:一些报告将“伤情摘要”放在“检案摘要”中,有些在“检验过程”中;而“实验室检查/阅片结果”在“伤情摘要”中,鉴定文书格式不规范。
“检案摘要”就是传统意义上的“案情摘要”,只要求简要介绍被鉴定人何时、何地、是何原因、是何方式、受到何种伤害。
根据《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七条规定,“检验过程”应“写明鉴定的实施过程和科学依据,包括检材处理、鉴定程序、所用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内容”,可以把“病史摘要”、“法医学检验/活体检验”、“实验室检查/阅片结果”等内容放置在“检验过程”中,可体现鉴定文书层次结构,并具有逻辑性。
3.1.2 鉴定文书内容不规范:一些报告不能将被鉴定人原发性损伤、与原发性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及后遗症的发生、发展及转归情况,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总结,病史材料中不能清晰地反映鉴定的依据。
根据部分病史材料无法判断诊断的依据,结论是否正确?即使
临床诊断是正确的,该伤情将如何确定?在病史摘要中还缺少伤者是否出现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等重要信息。
客观信息才是鉴定依据,主观信息只是参考。
3.1.3 鉴定文书分析说明不充分:“分析说明”是综合分析病史材料、法医学检验及实验室检查结果,对案件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别、判断的过程,但一些报告分析说明过于简单,甚至不完善。
首先要说明伤者的原发性损伤,与原发性损伤有直接联系并发症和后遗症,这是损伤程度鉴定事实依据;其次说明援引具体标准和具体条款,不同标准有不同适用范围,不同条款有不同限制性条件,这是损伤程度鉴定的法律依据;最后说明鉴定结论或者鉴定意见,这是分析说明的目的所在,还要说明伤者目前的损伤与原有伤之间的因果关系。
3.2 标准条款理解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本次能力验证中,考察的重点是颅脑损伤后遗症的鉴定问题。
按照能力验证计划,应根据伤者后期神经检查结果,引用《重伤标准》第四十一条“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或者脑脊液漏长期不愈”之规定,鉴定伤者损伤程度为重伤;同时对不构成重伤的其他损伤进行分析说明,但部分单位直接援引《重伤标准》第十七条,鉴定伤者的损伤程度为重伤,显然说明这些鉴定人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还不熟悉,不了解听觉诱发电位的结果需要校正,对鉴定标准特殊性还没有一个总体的把握。
3.3 鉴定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检验结果的过度依赖对于脑
干听觉诱发电位检测报告的结果直接引用,不加任何分析和说明,说明鉴定人本身能力有限或是与临床专家交流不够,或者是对检验结果过度依赖,对结论盲目采信。
3.4 鉴定文书结论:少数鉴定机构的鉴定文书甚至没有分析说明,而是直接根据临床诊断意见并引用标准条款进行评定;由于分析问题不全面,有些得出轻伤的错误结论;有些不能对损伤做出全面分析,部分损伤没有鉴定。
4 讨论
4.1 能力验证对要求认可或已认可机构的强制性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都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必须通过国家认证认可,而参加能力验证活动是认可机构对要求认可或已认可机构的强制性要求。
只有在能力验证活动中表现满意,或对于不满意结果能证明已开展了有效纠正措施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cnas 方予受理或认可;对于未按规定的频次和领域参加能力验证的获准认可实验室和检
查机构,cnas 采取警告、暂停、撤销资格等处理措施,可以看出,申请认可和获准认可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必须通过参加能力验证
活动证明其技术能力。
4.2 能力验证是行业主管部门评价司法鉴定机构能力和水平的有效手段:司法鉴定结论的法庭证据性质以及司法鉴定对象的复杂性、不确定性,使得评价、监控司法鉴定机构及其人员技术能力的
能力验证活动尤显重要。
通过实施适合我国司法鉴定各专业特点的能力验证活动,可了解司法鉴定机构的能力和水平,为行业管理提供科学、客观信息;可发现、分析并解决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促进鉴定机构共同提高鉴定能力和水平;可协调规范鉴定机构的鉴定活动,有效监控鉴定机构的持续发展。
通过持续地开展能力验证活动,可以有效提高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
4.3 参加能力验证是司法鉴定机构实施质量控制的有效措施:对于司法鉴定而言,由于相当部分的专业具有检查活动的特点,即具有资格的鉴定人通过实验室检测、检验检查和专业判断等手段,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人和物的性质、状态及其符合性等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定,通常包含根据专业知识作出的带有一定主观成分的判断。
因此,通过能力验证这种外部措施,补充机构内部的质量控制,使不同司法鉴定机构的检验系统、鉴定过程及鉴定结论具有可比性,其不一致性控制在公认的允许误差范围内,对于司法鉴定机构乃至整个行业的鉴定质量控制,都是非常重要的和有效的。
参考文献
[1] 刘莹,张鑫,白洁等.全国刑事技术能力验证法医临床学部分试题解析[j].中国法医学杂志2011.26(3):256-258
[2] 朱广友. 法医临床学能力验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中国司法鉴定2010(6):7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