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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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标准

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标准

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标准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主导专业,下同)、监理员. 第三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

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一、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二)。

各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将投标人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纳入评审内容,查验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原件,对人员配备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应认定为不合格投标人.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中应注明施工项目部或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名单及证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开展平安教育培训与交流;(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形;(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平安生产管理档案;(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一)查阅在建项目平安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形;(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平安专项施工方案落真相况;(三)监督项目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形;(四)监督作业人员平安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形;(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平安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标准

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标准

、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标准2.1 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机构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机构图2.2 项目经理部2.2.1 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施工单位应根据承担的施工任务,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设置和建设单位对应的部门及中心实验室,即设置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部、计划财务部、物资设备部、综合部和中心试验室的“五部一室”。

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图如下: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图2.2.2 机构设置与职责项目经理部根据管段实际,下设项目经理分部,项目经理分部下辖作业队。

项目经理部部门职能设计原则上应与建设单位职能衔接,具体职责可结合自身实际进行必要调整。

2.2.2.1 工程管理部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程序,建设单位的相关规定,制定本部门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2.负责工程变更和设计优化工作,做好变更和优化的日常管理工作。

3.组织管理征地拆迁工作。

办理项目用地报批相关手续,指导、协调、检查、考核各项目经理分部征地拆迁工作,指导建立本项目的征地拆迁档案,组织竣工阶段地亩资料的组卷和交验、土地产权移交等。

4.负责技术管理工作。

做好施工图的复核审查、现场核对工作,做到内业资料管理标准化,组织重大技术方案评审、主要设备及系统选型的研究审查工作。

5.组织编制本标段的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各项目经理分部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组织实施并进行动态管理;组织重大施工方案的审查。

6.负责组织项目的科技创新、科研管理以及“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7.负责工程建设进度管理和信息收集,工程调度采用日报制。

配合项目计财部编制生产计划,并动态调整;组织工期进度考评。

8.负责本标段的测量方案制定,编制各种测量实施管理办法,组织控制基桩交接和复测,将复测成果上报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下发各项目经理分部进行测设定位。

9.负责本标段竣工档案资料的归口管理工作。

10.指导现场作业指导书、技术交底的编制,推广现场标准化作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最新版】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最新版】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标准

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标准

、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标准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机构图2.2 项目经理部2.2.1 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施工单位应根据承担的施工任务,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设置和建设单位对应的部门及中心实验室,即设置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部、计划财务部、物资设备部、综合部和中心试验室的“五部一室”。

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图如下: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图2.2.2 机构设置与职责项目经理部根据管段实际,下设项目经理分部,项目经理分部下辖作业队。

项目经理部部门职能设计原则上应与建设单位职能衔接,具体职责可结合自身实际进行必要调整。

2.2.2.1 工程管理部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程序,建设单位的相关规定,制定本部门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2.负责工程变更和设计优化工作,做好变更和优化的日常管理工作。

3.组织管理征地拆迁工作。

办理项目用地报批相关手续,指导、协调、检查、考核各项目经理分部征地拆迁工作,指导建立本项目的征地拆迁档案,组织竣工阶段地亩资料的组卷和交验、土地产权移交等。

4.负责技术管理工作。

做好施工图的复核审查、现场核对工作,做到内业资料管理标准化,组织重大技术方案评审、主要设备及系统选型的研究审查工作。

5.组织编制本标段的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各项目经理分部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组织实施并进行动态管理;组织重大施工方案的审查。

6.负责组织项目的科技创新、科研管理以及“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7.负责工程建设进度管理和信息收集,工程调度采用日报制。

配合项目计财部编制生产计划,并动态调整;组织工期进度考评。

8.负责本标段的测量方案制定,编制各种测量实施管理办法,组织控制基桩交接和复测,将复测成果上报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下发各项目经理分部进行测设定位。

9.负责本标段竣工档案资料的归口管理工作。

10.指导现场作业指导书、技术交底的编制,推广现场标准化作业。

11.负责组织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施工现场施工人员配备与管理的规定

施工现场施工人员配备与管理的规定

施工现场施工人员配备与管理的规定施工现场是建筑施工的核心环节,其中的施工人员的配备和管理是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的重要因素。

为了保障施工现场的顺利进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明确了施工人员的配备要求和管理措施。

本文将从施工人员配备和管理两方面进行论述。

一、施工人员的配备要求施工现场的工种繁多,每一种工种都有不同的要求,因此相应的施工人员配备也有所不同。

首先是安全员的配备要求。

按照相关规定,有一定规模的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以保证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其次是施工人员的技能要求。

根据工种的不同,施工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技能水平,例如,电工需要持有相应的电工证书,焊工需要持有焊工证书,以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经验,从而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同时,施工人员的数量要求也有一定的规定。

在施工现场,需要根据工程的规模和要求确定合理的施工人员数量。

武来等(2008)的研究表明,适当的施工人员数量和合理组织,有利于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减少人力资源的浪费。

因此,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应的规定,以保证施工现场有足够的人力资源来推进工程进展。

二、施工人员的管理措施配备了合适的施工人员后,如何进行有效的管理也是施工现场工作的重要方面。

首先是施工人员的培训。

施工人员在进入施工现场工作之前,需要经过必要的培训,了解相关的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和紧急应变措施等,以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培训应针对不同的工种和工作岗位进行,以提高施工人员的整体素质。

其次是定期的安全检查。

在施工现场,安全是重中之重。

相关部门要求施工单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施工人员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安全检查可以通过巡视、抽查、检测等多种方式进行,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此外,施工现场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这包括工时管理、考勤管理、岗位责任和工作纪律等方面的规定。

具体的管理制度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施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遵守规定,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

2023年最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T 29-300-2022

2023年最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T 29-300-2022

1总则1.0.1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建设,推进施工管理标准化、体系化,提升施工管理水平,促进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素质持续提高,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技能工人配备。

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照执行。

1.0.3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管理人员、监理单位管理人员的岗位设置及人数配备要求,施工现场技能工人的配备要求等,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标准的规定。

12术语2.0.1施工现场为完成工程标的物而开展生产活动的场所,又称工地。

2.0.2项目管理机构施工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派驻在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又称项目经理部。

2.0.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2.0.4一般技术工人在施工现场生产过程中,除特种作业人员外,从事技能操作的人员。

2.0.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岗位的从业人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是指在施工现场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设备、设施等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2.0.6工作职责职业岗位的工作范围和责任。

2.0.7工程规模以工程造价或工程体量(面积、长度、高度、跨度等)来表述的工程大小规模。

2.0.8岗位证书指国家和本市人力社保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可的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23基本规定3.0.1本标准所指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材料员、造价员、机械员、试验员、劳务员、资料员、测量员等。

3.0.2本标准所指施工现场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3.0.3本标准所指技能工人包括一般技术工人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施工现场八大员配置的规定》

《施工现场八大员配置的规定》

施工现场八大员配置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年月1总则1.0.1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配备工作,推进施工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促进专业人员素质持续提高,提升施工企业的综合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

(对小型工程的要求可在条文说明中说明)1.0.3 本标准中的专业人员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

其中施工员、质量员可分为土建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等子专业。

现场施工专业人员的岗位设置及人数配备,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专业人员的配备标准一般规定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无特别规定或约定的,一个承包合同(标段)应当建立一个项目管理机构。

本标准所规定的项目管理机构中岗位设置和人员数量属于最低要求,施工企业可制定高于本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特大型工程可按实际情况配备人员,但不得低于本标准中最大工程规模的人员配备要求。

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可配备副职若干人协助工作,副职不应对外行使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行使的职权。

项目管理机构中的施工员、质量员应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配备相应专业的人员。

同一岗位专业人员超过人(含)时,施工企业应明确其中一人为该岗位的负责人。

本标准中带“*”的表示该岗位人员可兼职其它岗位,但每人兼职不得超过项,且每个岗位兼职人员不得超过人。

本标准的工程规模划分应符合附表的规定。

标准中的建设工程面积、金额均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值。

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机构的岗位设置和专业人员配备应符合表的规定表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备表建筑工程专业分包项目管理机构的岗位设置和专业人员配备应符合表的规定表建筑工程专业分包项目管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备表注:专业分包单位无自带或租赁特种设备时,可不设置机械员岗位。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标准

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标准

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标准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主导专业,下同)、监理员。

第三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

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一、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二)。

各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将投标人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纳入评审内容,查验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原件,对人员配备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应认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中应注明施工项目部或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名单及证号。

《施工现场八大员配置的规定》

《施工现场八大员配置的规定》

《施工现场八大员配置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年月1总则1.0.1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配备工作,推进施工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促进专业人员素质持续提高,提升施工企业的综合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

(对小型工程的要求可在条文说明中说明)1.0.3本标准中的专业人员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

其中施工员、质量员可分为土建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等子专业。

现场施工专业人员的岗位设置及人数配备,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专业人员的配备标准一般规定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无特别规定或约定的,一个承包合同(标段)应当建立一个项目管理机构。

本标准所规定的项目管理机构中岗位设置和人员数量属于最低要求,施工企业可制定高于本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特大型工程可按实际情况配备人员,但不得低于本标准中最大工程规模的人员配备要求。

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可配备副职若干人协助工作,副职不应对外行使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行使的职权。

项目管理机构中的施工员、质量员应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配备相应专业的人员。

同一岗位专业人员超过人(含)时,施工企业应明确其中一人为该岗位的负责人。

本标准中带“*”的表示该岗位人员可兼职其它岗位,但每人兼职不得超过项,且每个岗位兼职人员不得超过人。

本标准的工程规模划分应符合附表的规定。

标准中的建设工程面积、金额均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值。

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机构的岗位设置和专业人员配备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备表建筑工程专业分包项目管理机构的岗位设置和专业人员配备应符合表的规定。

《施工现场八大员配置的规定》

《施工现场八大员配置的规定》

《施工现场八大员配置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年月1总则1.0.1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配备工作,推进施工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促进专业人员素质持续提高,提升施工企业的综合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

(对小型工程的要求可在条文说明中说明)1.0.3 本标准中的专业人员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

其中施工员、质量员可分为土建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等子专业。

现场施工专业人员的岗位设置及人数配备,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专业人员的配备标准一般规定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无特别规定或约定的,一个承包合同(标段)应当建立一个项目管理机构。

本标准所规定的项目管理机构中岗位设置和人员数量属于最低要求,施工企业可制定高于本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特大型工程可按实际情况配备人员,但不得低于本标准中最大工程规模的人员配备要求。

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可配备副职若干人协助工作,副职不应对外行使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行使的职权。

项目管理机构中的施工员、质量员应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配备相应专业的人员。

同一岗位专业人员超过人(含)时,施工企业应明确其中一人为该岗位的负责人。

本标准中带“*”的表示该岗位人员可兼职其它岗位,但每人兼职不得超过项,且每个岗位兼职人员不得超过人。

本标准的工程规模划分应符合附表的规定。

标准中的建设工程面积、金额均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值。

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机构的岗位设置和专业人员配备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备表建筑工程专业分包项目管理机构的岗位设置和专业人员配备应符合表的规定。

施工现场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施工现场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施工现场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一、项目班子配备1.1. 组织机构设置以上项目架构是根据本公司在该工程既定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工程工期计划目标,成立以公司副总经理为主要领导的项目指导部,在项目指挥部的指导下,成立以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项目副经理、项目商务经理为主的项目领导班子,下设施工组、内业组、材料组和合约组,负责整个项目的施工和管理。

根据本工程在贵州地区的重要性和影响力,要使工程的施工质量达到真正优良的水准,并且能够保证工期要求,我司将充分发挥集团优势,从全公司范围挑选管理人员,组建一个强大的项目管理团队。

我司拟委派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项目副经理、项目商务经理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复杂工程和大型工程承包施工管理经验,他们的专业水准、同类经验、敬业精神和团队精神方面都具备全面管理本工程的能力。

另外安排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师和施工工长,以满足组织管理的需要。

以保证该工程能够达到公司既定的目标,做出一个让业主满意、社会满意样板工程、精品工程,树立中建品牌。

1.2.项目经理部的人员配备1.2.1.项目经理:为保证该工程优质高效的建成,让建设单位放心满意,我单位拟选派具有一级项目经理资质的担任该工程的项目经理。

该同志具有丰富的建筑施工经验,近年来先后组织施工了多工程项目,其所负责施工的工程均达标,并获得明文明工地称号。

其所领导的项目部是一支社会信誉好,作风过硬、善打硬仗的队伍,完全有实力建设好该项工程。

项目组织机构图1.2.2.项目部管理层:本工程项目部的管理人员按照公司《项目法施工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用竞争上岗的办法在全公司范围内选拔和聘任。

要求进入项目部管理层的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业务能力强,作风过硬,具有多年建筑施工经验,并具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和技术职称证书。

按照该标准我们对项目部管理人员进行了选拔和配备。

1.2.3.项目部作业层:项目部作业层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项目部择优选拔竞争上岗,要求进入作业层的人员必须技术素质过硬,质量意识高,工作责任心强,施工经验丰富,通过优化组合,形成一支素质过硬,能征善战的队伍,全面完成工程的施工任务。

施工现场配备管理人员规定

施工现场配备管理人员规定

施工现场配备管理人员规定各市州、兰州新区建设局,甘肃矿区建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与管理的通知》(甘建建〔2016〕46号)有关规定,现就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配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的配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必须配备以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为主体的项目管理机构,并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和施工复杂程度,配备满足施工现场管理需要的施工、质量、安全、资料、机械等管理人员。

(一)施工总承包工程和专业承(分)包工程1、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或工程合同额5000万元以下的市政工程应配备项目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各1人。

2、建筑面积1万~5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或工程合同额5000万~1亿元的市政工程应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等各1人。

其中技术质量负责人须具有相关专业的工程类中级以上职称。

3、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或工程合同额1亿元及以上的市政工程应配备项目负责人1人、技术质量负责人1人、安全生产负责人1人、施工员2人、质量员2人、安全员2人、资料员1人、材料员1人。

其中技术质量负责人须具有相关专业的工程类高级职称。

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建筑工程或工程合同额在1.5亿元以上的市政工程,每增加5万平方米或工程合同额每增加5000万元,施工员、质量员应各增加1人。

(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安全风险高、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安全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涉及学校和民生工程应增加质量员和安全员的人员配备。

(三)以上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的配备为最低配备要求,其他现场管理岗位的人员按招标文件和建设单位要求予以配备。

建筑工地安全员配备标准

建筑工地安全员配备标准

建筑工地安全员配备标准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具体规定如下: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此外,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传达至所有从业人员;●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培训,监督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的提高;●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规行为,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及时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发现施工现场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现场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及时向项目经理报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全面情况,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资料和保障服务。

综上所述,建筑工地安全员的配备标准是根据工程规模、合同价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因素综合确定的。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备安全员,并确保其履行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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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标准2.1 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机构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机构图2.2 项目经理部2.2.1 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施工单位应根据承担的施工任务,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设置和建设单位对应的部门及中心实验室,即设置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部、计划财务部、物资设备部、综合部和中心试验室的“五部一室”。

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图如下: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图2.2.2 机构设置与职责项目经理部根据管段实际,下设项目经理分部,项目经理分部下辖作业队。

项目经理部部门职能设计原则上应与建设单位职能衔接,具体职责可结合自身实际进行必要调整。

2.2.2.1 工程管理部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程序,建设单位的相关规定,制定本部门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2.负责工程变更和设计优化工作,做好变更和优化的日常管理工作。

3.组织管理征地拆迁工作。

办理项目用地报批相关手续,指导、协调、检查、考核各项目经理分部征地拆迁工作,指导建立本项目的征地拆迁档案,组织竣工阶段地亩资料的组卷和交验、土地产权移交等。

4.负责技术管理工作。

做好施工图的复核审查、现场核对工作,做到内业资料管理标准化,组织重大技术方案评审、主要设备及系统选型的研究审查工作。

5.组织编制本标段的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各项目经理分部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组织实施并进行动态管理;组织重大施工方案的审查。

6.负责组织项目的科技创新、科研管理以及“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7.负责工程建设进度管理和信息收集,工程调度采用日报制。

配合项目计财部编制生产计划,并动态调整;组织工期进度考评。

8.负责本标段的测量方案制定,编制各种测量实施管理办法,组织控制基桩交接和复测,将复测成果上报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下发各项目经理分部进行测设定位。

9.负责本标段竣工档案资料的归口管理工作。

10.指导现场作业指导书、技术交底的编制,推广现场标准化作业。

11.负责组织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制定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方案,督促和检查环保、水保、文物保护的实施。

12.参加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3.负责组织施工现场管理、检查和考评。

14.负责标段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组织编制竣工文件,编写工程总结。

1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2.2.2 安全质量部职责1.负责贯彻国家、铁道部有关安全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建设单位的相关规定,并检查、落实各项目经理分部的贯彻和执行情况。

2.制定项目安全质量管理规章,建立安全和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安全质量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参与重要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

3.负责协助项目经理分部办理跨铁路、公路、航道等的方案报批手续,履行日常安全监督,配合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现场监督工作,并做好监督信息的传递工作。

4.组织工程安全质量检查,及时通报和处理工程安全质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配合建设单位做好质量信用评价的相关工作。

6.制定工程质量创优规划,负责样板示范工程管理,组织样板工程评审的申报工作。

7.负责安全文明工地建设的管理和评比。

8.负责安全措施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9.负责组织编制、审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10.参加或组织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1.组织重大危险源的分级管理与过程监控。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2.2.3 物资设备部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部门规章、国家和行业标准和制度。

2.负责管段的物资设备管理工作,制定物资设备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物资设备采购供应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管理体系。

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甲供、甲控物资、设备的招标工作,做好自购材料、设备的招标工作,保证物资、设备的供应。

3.负责汇总管段内的主要物资、设备用量,制定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方案和计划,做好合格供应商资格审查的相关工作,统筹协调管段内的物资设备采购供应。

4.加强物资设备现场管理,每月对物资材料的理论与实际消耗进行分析,并建立相应台帐,做好物资的过程控制。

5.负责组织管段内的物资设备的使用监控,指导、检查、监督、评价现场物资、设备管理,定期评估生产、供应厂商的物资工作。

6.了解、掌握物资设备的市场行情,优化资源配置,降低采购成本。

7.参与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制定物资供应计划。

8.参与验工计价、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材料的检验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4 计划财务部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财经、税收、金融、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集团规章和有关规定。

2.负责项目计划、统计、财务、合同、招投标等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和办法。

3.负责管段内的计划统计管理工作。

组织编制建设项目年度建议计划,下达年、月度计划,检查、考核计划执行情况,提出年度调整计划建议;负责建设项目统计信息工作,建立统计台帐,编制统计分析,报送工程统计报表。

4.负责合同归口管理工作。

负责各类合同的审核、登记、立卷归档及合同备案工作。

参与有关合同的洽谈,负责组织检查、督促合同履行。

5.负责概预算管理及验工计价工作,编制设计变更费用,组织概算调整清理,归口掌握项目投资控制情况。

6.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资金管理、费用审批制度,防范资金风险;办理建设资金的支付、结算工作;规范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反映各项经济事项;监督、检查项目经理分部资金使用情况;负责编制财务报表,分析财务状况,考核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效果。

7.负责定期检查、分析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定期组织建设项目经济活动分析,建立资金使用台帐。

负责内部财务监察及审计工作,配合上级进行审计。

8.负责编制资金的各项预算,做好资金管理,建立有效的资金运行机制,监督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流向,保证项目施工的所需资金。

9.负责编制和上报管理费预算,按照批准的预算和相关规定审核管理费的使用,监控;办理费用报销、工资发放、有关费用计提等工作。

10.负责配合、协调审计工作。

组织有关人员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相关资料,对审计人员提出的各类问题及时做出答复。

11.负责组织竣工决算、组固及固定资产移交工作。

12.参与建设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工作。

1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2.2.5 综合部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办法,并负责督促、检查和落实。

2.负责项目党群组织的日常工作。

3.负责项目重要活动的组织与协调。

4.负责项目人事、劳资、培训、考核等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做好调岗或上报单位进行调整项目工作。

5.负责项目档案、公文处理、印章管理和保密工作。

6.负责项目对内对外接待工作,负责信访工作。

7.负责项目企业文化建设和企业形象设计,负责对外宣传报道的策划、组织和实施。

8.牵头组织项目的建章立制和法制宣传工作。

9.归口管理项目的法律事务。

10.负责组织项目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和办公自动化工作。

11.负责项目自用办公设备的采购和管理。

12.负责项目事务管理,负责各种证件的请领和发放,负责办公、交通、车辆、食宿等后勤保障和安全保卫工作。

13.协调相关工作,做好为项目领导、各部门的协调、服务工作。

14.负责管段内劳务用工管理、监督工作。

15.负责建功立业劳动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

1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2.2.6 中心实验室1.负责开工前的原材料质量检验工作。

对建筑材料(包括库存材料、新购材料、建筑成品与半成品、路基填料、砂石料)等按要求进行检验,并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和标准出具检验报告送监理单位审核;2.完成各批(次)的材料试验,含钢筋和混凝土试验,作业工艺试验、施工参数试验;3.按有关技术要求、质量验收标准和检测规定的检测项目和标准,中心试验室与各项目部工地试验室对所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逐项检验;4.收集、整理、保管各项检验试验原始记录,提供隐蔽工程验收所必需的有关资料;5.将经过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指定负责人)签署的试验成果、检验报告、检测资料报监理单位审查;6.对检测试验中出现的不合格试件或检测项目,须立即向段落指挥部和监理单位报告。

7.配合和协助监理单位、段落指挥部、公司进行检测、试验或抽检工作,并为此项工作提供各种方便。

8.工程开工前,组织本标段试验检测人员、施工一线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熟悉试验标准、规范,统一操作方法,制定严格的试验管理工作制度。

9.对各工地试验的业务统一管理、并对各工地试验室进行业务指导。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2.3 项目经理部人员配备要求2.2.3.1施工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要根据投标承诺,结合建设单位的要求和承担任务的情况,及时组建项目经理部,开展项目工作。

2.2.3.2项目经理部配置人员须满足如下要求:1.项目经理部领导:设项目经理1人,项目常务副经理1人,项目安全总监1人,项目总工程师1人,项目副经理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

2.工程管理部:部长1名,副部长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各专业工程师和调度的配备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且满足现场的管理需要。

3.安全质量部:部长1名,副部长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安全、质量工程师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且满足现场的管理需要。

4.物资设备部:部长1名,副部长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物资、设备工程师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且满足现场的管理需要。

5.计划财务部:部长1名,副部长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计划、财务工程师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且满足现场的管理需要。

6.综合管理部:部长1名,副部长和其余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配置。

7.中心试验室:中心试验室主任一名,专业试验工程师不少于二人,试验员不少于三人;所有人员均需具备相应检测试验上岗资格,且持证上岗。

2.2.3.3项目经理部负责人、总工程师、部门负责人等主要工作人员,以及技术、质量、安全、计划、财务等专业岗位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职工。

2.2.3.4项目经理部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在增强管理力量的基础上,且新配备的人员必须符合任职条件并按规定程序任免;同时人员调整必须提前上报建设单位批准。

其他技术、质量、安全、计划、财务等相关人员,项目经理部所在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合理调配各专业人员,新配备的人员必须达到任职条件,减少的人员必须报所属段落指挥部批准。

2.2.4 项目经理部主要岗位人员任职条件2.2.4.1 项目经理1.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高级技术职称;2.具有国家一级建造师资格或一级项目经理证书;3.具有15年以上相关工作或担任项目经理岗位8年以上;4.担任过时速200km/h及以上大中型铁路工程施工业绩或类似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5.不得同时在其他项目上兼任项目经理,或其他有实质性权利的职务;6.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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