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对外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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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对外培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非学历教育管理相关文件精神,增强我院非学历教育发展活力,激活我院非学历教育管理体制,探索我院非学历教育“规模、质量、结构、效益”协调发展的工作路子,充分调动各部门利用院内外资源对外开展培训的积极性,增强学院“两翼”的发展活力,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同时促进培养造就一支符合企业及社会技术发展需要的高素质的培训师资队伍,提升学校对外培训工作的核心竞争力,打造对外培训业务品牌,规范对外培训行为,使我院非学历教育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外培训的管理体制
学院对培训教育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1、学院授权教务处作为对外培训教育管理的职能部门,对院内外培训履行管理职责。
2、各系(部)是学院对外培训实施的主体,具体承办和实施学院培训工作。
二、对外培训的适用范围
1、行政事业性短期培训;
2、服务性短期培训:(1)、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类资格证、从业证、技术等级证等考证培训班;(2)、面向社会和接受委托单位委托举办的其它各类短期培训班。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
三、对外培训领导小组
学院成立对外培训管理领导小组,学院分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负责人任副组长,处室、系部负责人任委员。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培训的发展方向、
方针政策及协调处理有关重要事项。
教务处负责各类培训的日常事务工作。
四、培训管理
为了综合利用学院的资源和扩大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完善高等职业教育体制中的终身教育环节,发挥我院在行业技术继续教育培训和社会新信息新知识传播中的优势,由教务处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学校所有非学历的对外培训业务,促进我院对外培训服务工作走上专业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的轨道。
1、实施培训项目涉及各专业师资时,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前提下,教务处可从全院范围内选拔师资,各系部处室应给予支持。
2、各系(部)原则上不能组织与本单位专业无关的培训业务,涉及多专业相互配合实施的培训项目,可由学院统一规划组织实施。为其它单位初始联系项目的系(部)和个人,学校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3、各系(部)培训工作计划应及时上报教务处。涉及培训项目前期准备的文档资料和价格体系应等同于商业机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4、学院拥有的面向社会的培训资质和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资质(证书)统一由教务处管理。
5、为防止校内各系部在对外培训项目申报上的恶性竞争,对外的社会培训项目方案和企业的培训项目价格体系均要报教务处审批,以便维护学院的利益和社会声誉。
五、对外培训承办部门职能
(一)教务处职能
1、负责全院对外培训工作的协调、统筹、管理,负责对上、对外的沟通衔接工作;
2、负责审核系(部)各类培训的报批、招生广告等工作;
3、负责培训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各类培训信息、数据的集中报传工作;
4、负责统一办理核发学院盖印各类培训证书;
5、负责全院对外社会培训工作的考核、总结;
6、直接承办部分行业、部门委托的社会培训工作。
(二)系部职能
1、履行培训申报审批手续(见附表);
2、负责根据本部门专业、师资情况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
3、负责组织培训生源;
4、负责教学组织及运行工作;
5、负责培训学员的管理和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及时向教务处报送培训花名册;
6、负责支付教师课酬等培训费用;
7、协助教务处做好培训证书发放工作。
五、保障措施
1、系部开展的社会培训,必须按规定履行申报审批手续。系部向教务处提出书面培训申请,明确培训内容、形式、招生范围、上课地点、学习期限、师资投入、收费标准等,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培训,开学后及时将培训名册报送教务处。
2、坚持“规模、质量、结构、效益”协调发展。对外培训要明确方向,严格教学管理,重视办学质量,注意社会效果,维护学院声誉。培训既要以社会需求为原则,又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3、严禁部门及教职工个人私自在院内外开展对外培训,违者,由纪检部门查处,并对部门采取扣发部门预算内经费,对个人扣发工资等经济处罚。
4、严格按有关规定标准收费,严格按学校规定列支经费。凡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委托我院举办的具有行政事业收费性质的短期培训班,其短期培训收费须报经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审批。
六、收费与费用管理
(一)、收费
1、培训费按国家有关标准和学校财务规定,向委托单位或个人收取。系(部)利用现有教育设施举办的培训,收费标准由系(部)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参考同类培训社会收费标准,通过审核批准后并在招生前公布,中途不得加收任何费
用。
2、执行学院关于经费包干的相关规定;各系(部)承办的培训班,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按比例交学院财务处。学院将培训费总额的5%用作教务处联系、协调、管理及对外接待等。
3、各系部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额度和标准支出,节余经费划转下一年度使用。
(二)、收入分配
1、在校内只占用教室资源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按其总收入的20%上缴学校,80%划拨给承担教学及管理任务的系部。
2、在校内占用实验室、实训基地、计算机房等教学资源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按其总收入的30%上缴学院,70%划拨给承担招生、教学及管理任务的系部。
3、在校外举办各类培训班,按其总收入的10%上缴学校,90%划拨给承担招生、教学及管理任务的系部。
4、各部门举办的各类考试、职业技能鉴定收入,按规定的费用标准上缴上级主管部门,其余部分按20%上缴学院,80%划拨给承担考试、鉴定及管理任务的系部。
5、自学考试助学班,按其总收入的20%上缴学校,80%划拨给承担教学任务的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