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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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

临沂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

临沂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大企业:为更好地推动新一轮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以下简称“继续教育”)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全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学习要求学习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

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二者同时达标视为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学习要求。

三、学习方式专业技术人员可结合实际自主选择学习方式。

四、专业科目行业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如卫生技术、会计、中小学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学习,完成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学时(学分)视为完成本年度专业科目学习任务。

行业主管部门无明确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继续教育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临沂市2022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模块选择相关或相近的课程,按要求完成相应的学习、考试。

学习费用按照平台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专业技术人员也可参加经主管部门备案的线下业务培训,培训结束后由举办单位发放结业证书作为学时登记凭证。

参加专业对口的培训进修、学历教育及获取科研成果和论文著作等,可折算为专业科目学时。

五、其他要求实施新一轮知识更新工程。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要依托继续教育基地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重点围绕乡村振兴、特色产业、重点行业等领域开展新一轮知识更新工程,提升专业技术人才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关于做好2022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2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2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
2022年是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关键时期,要想取得好的成效,
就必须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

首先,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划和部署。

应该根据当前国家、行业和地方发展战略,制定出明确的目标、任务、内容、时间表和考核方法;同时要将这些规划部署到各地区、各单位中去,使之能够得到充分落实。

其次,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保障。

应该通过立法、金融扶持、优惠政策以及物资供应来保障这项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同时也要加大对学习者的补助力度,使他们能够不受金钱上的困扰而能够正常学习。

再者,要注重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测评估。

应该通过不断地监测学习者学习情况来了解学习者是否正在正常学习;同时也要通过不断地评估来了解学习者是否真正理解并掌握了所学内容。

如果发现问题就应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来避免影响到最后的成效。

关于在全市中小学教师中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公共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

关于在全市中小学教师中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公共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

金坛市教育局文件
坛教人字…2011‟7号
关于在全市中小学教师中开展
专业技术人员公共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局属各单位:
为落实《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和考核办法(试行)》,切实做好我市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决定从2011年起,在全市中小学教师中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公共科目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从2011年起,我市中小学教师每年需完成不少于72学时继续教育任务。

其中,通过参加由人社局举办的公共科目培训取得24学时,通过参加教育系统的各级专业培训取得不少于48学时。

2.从2011年起,申报初定中学二级、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或申报晋升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
资格的人员需提供每年所取得的《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合格证》。

3.2011年申报晋升中学高级(小中高)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需要《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合格证》,2012年起申报者均需提供。

4.如何参加培训,需注意哪些问题,请登录“金坛人事人才”网,点击“专技职称”栏,查阅相关文件通知。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主题词:教师公共科目继续教育通知
抄送:常州市教育局,金坛市人社局。

金坛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1年3月15日印发录入:耿卫俊校对:练庆宏共印:5份。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2.13•【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204号•【施行日期】202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有关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各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为全面推进分类分层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体系建设,开展大规模知识更新继续教育,持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人社发﹝2017﹞3号)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培训(一)学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在自治区范围内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按照管理权限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学时后,在全区范围内认可。

2024年继续教育培训从2024年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截止。

(二)内容和方式1.公需科目。

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切实办好“两件大事”,在科技创新、数字经济、绿色发展及乡村振兴等领域开展培训。

公需科目实行网络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学时。

自治区本级单位培训工作由自治区人事考试院组织实施,各盟市培训工作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2.专业科目。

自治区本级单位专业科目培训内容和方式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级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各盟市专业科目培训由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我省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我省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我省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黑财会〔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我省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黑财会〔2024〕7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中、省直各单位:为促进会计人员知识更新,提升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夯实财会监督基础,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和《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开展我省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对象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继续教育组织管理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具体负责在哈尔滨市(不含所辖县、市)的中省直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全省已取得高级、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继续教育内容和学分要求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一)公需科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规范、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二)专业科目。

执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

关于新乡市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关于新乡市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关于新乡市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为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根据《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23—2023年全省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豫发[2023]4号)和《关于发布2023年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豫人社专技[2023]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范围和对象培训对象为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所有专业技术人员。

二、培训内容、方式和时间(一)培训内容。

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眼急需、滚动推出”的原则。

根据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要求,从2023年起,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时间调整为每人每年不少于24学时。

(三)培训时间。

全市2023年公需科目培训文件下发日起开始。

三、证书登记、审验和使用(一)证书登记。

证书登记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负责。

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当年培训任务后,凭合格证明,由单位人事部门按要求如实记入《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证书审验。

证书审验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技科负责。

各单位人事部门需在规定时间内携带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明”和《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到市人社局专技科进行学时审验。

2023年我市证书审验工作从7月10日开始,截止日期为12月底,逾期不再办理。

参加2023年职称评审的人员需在申报评审前完成培训学习及证书审验。

(三)证书使用。

经人社部门审验加盖印章的《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的必备条件和年度考核、岗位聘任(聘用)等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相关要求(一)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该项培训工作,认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学习,完成好当年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
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人社厅发[2015]151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15.09.14
【实施日期】2015.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5〕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15年8月13日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第一部以部令形式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部门规章,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具体措施。

颁布实施《规定》对于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具有十分重
要的意义。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规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将《规定》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体系,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政策宣传活动。

通过学习宣传,使广大专业技。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4.28•【字号】锡财会〔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正文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锡财会〔2023〕6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8〕2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现将2023年度无锡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对象本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人员”),应当在取得资格或会计工作的次年参加继续教育;以前年度继续教育未完成的会计人员,应当补培训完成学时学分。

目前尚未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人员在参加继续教育前,应首先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信息采集网址:/)。

二、继续教育时间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三、继续教育内容202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分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对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执行,详见合作网络继续教育机构课程列表。

四、继续教育形式202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原则上采用网络形式进行。

各主管部门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具有针对性的自主培训。

自主培训的具体要求如下:1.报备年度自主培训方案。

组织开展自主培训的主管部门或单位,应于培训班开班前30日将2023年度自主培训方案(内容至少应包括:培训对象、培训内容、授课师资、培训人数、培训时间、经费来源等)报市财政局会计处备案。

安庆市档案局关于开展全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安庆市档案局关于开展全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安庆市档案局关于开展全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8.02•【字号】•【施行日期】2018.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关于开展全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安庆经开区、高新区,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档案局: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宜人社秘[2018]110号)要求,结合我局9月份举办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培训班,开展2018年全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现将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2017年12月31日以前受聘各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未完成2018年档案专业继续教育课时的)、从事档案专业需申办继续教育证书的人员。

二、培训内容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主要课程(安庆档案信息网下载)。

三、报名时间及地点即日报名至8月27日,市、区培训人员在市档案事务所(四照园街17号,电话:5512497)报名,各县(市)培训人员由各地档案局统一组织报名。

四、培训时间及地点9月上旬,培训周期3天,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五、培训要求1.培训人员培训时携带继续教育证书,统一办理专业课时登记,过时不予补办。

2.申办继续教育证书培训人员,请填写好2018年市档案人员继教证书编号申请表(安庆档案信息网下载),报名时一并报送。

3.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培训,不得请假,无故旷课,将不记入个人2018年档案专业继续教育课时。

4.各县(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人员培训时,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5.各县(市、区)档案局及时做好通知的转发,统一组织好本地区档案专业继续教育人员报名培训工作,请按报名截止时间将报名情况报至市档案局宣教法规科。

联系人:陈云生汪淑林电话:5346618安庆市档案局2018年8月2日。

关于开展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关于开展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关于开展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尊敬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为提高全体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推动药学事业的发展,经过充分准备,我院决定开展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目的和意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旨在加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提高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增强其对药学事业的贡献。

二、培训内容1. 药学研究前沿知识:包括药物研发、临床应用、药物剂型和药物配方等方面的前沿知识。

2. 药学实践技能培训:包括药物分析技术、药剂研究技术、药品生产工艺等实践技能的培训。

3. 药学法规与伦理:包括药品监管政策、合规要求、药品伦理与道德等方面的知识。

三、培训形式和时间为方便全体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我院将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包括讲座、讨论、实践操作等。

培训时间为每周六和周日的上午9:00至下午5:00,共计持续15周。

四、培训地点培训地点设在我院药学实验室和阶梯教室,具体地点将另行通知。

五、培训费用培训费用为每人5000元,包括培训材料费、实践操作费用等。

具体缴费时间和方式将在后续通知中公布。

六、培训证书参加培训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过培训结束后的评估,成绩合格者将颁发培训证书,并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七、报名和疑问解答为确保培训的顺利进行,现向全体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征集报名意向,请于本周五之前将报名表提交至人事部。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解答,请联系人事部。

八、总结通过开展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将有助于提升我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药学研究和临床工作中的水平和能力,推动我院药学事业的快速发展。

希望全体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能抓住机会,积极参与培训,为提高自身素质和推动药学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特此通知。

人事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8.20•【字号】豫人社函〔2024〕174号•【施行日期】2024.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省直单位、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省管国有企业,省行业协会(学会),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为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科技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人社函〔2022〕353号)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指导,统筹推进继续教育工作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人才自主培养机制,提高各类人才素质”的总体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各项决策部署,发挥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指导协调小组作用,统筹指导各地、各行业分级分类开展好继续教育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各自的继续教育工作指导意见,加大宣传力度,树立专业技术人员对继续教育的正确认识,增强其主动参与意识,实施具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项目,创新继续教育方式,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性培训,满足专业技术人员多样化学习需求,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创新能力,切实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南,培养一批创新型、应用型、技术型人才,塑造发展新优势新动能。

二、突出重点,开展继续教育科目学习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完成不少于90学时的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6.08•【字号】青人社厅函〔2023〕214号•【施行日期】2023.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3〕214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用人单位,各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快人才自主培养,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掌握先进技术,提升专业水平,提高创新能力,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关于印发2023年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任务计划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全省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临聘专业技术人员)、中央驻青单位、民办机构、驻军幼儿园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全省卫生、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按照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安排部署完成培训、审验等工作。

二、培训内容及学时(一)培训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两部分。

(二)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不少于135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45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90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须按时在年内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获得的继续教育学时不得结转或顺延至下一年度。

三、培训方式公需科目采取线上培训方式开展,学员登录青海干部网络学院培训平台自主学习。

专业科目采取线上与线下、集中与分散、课堂讲授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等形式开展。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和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要求,参加由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或由本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组织的线上线下专业课程培训。

四、培训机构根据2023年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检查评估结果,青海开放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青海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青海农牧科技职业学院、青海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6家单位继续面向全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公告

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公告

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公告公告为进一步提升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经自治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培训计划1.制定全面覆盖的培训计划,涵盖各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需求,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技术、医学科技、信息技术等。

针对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确定相应培训内容和学时要求。

2.注重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充分考虑参训人员的实际需求和发展需求,合理安排课程和学时,确保培训效果。

3.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合作,结合实际需求,开设有针对性的短期培训课程,推动产学研合作,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的实践能力。

二、培训方式1.组织开展线下培训,邀请行业专家、学者进行讲座和实践指导,提供互动交流的机会,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2.推广线上培训平台,通过网络学习、在线直播等方式,提供更加灵活的学习途径,方便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培训。

3.鼓励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参训、研讨会议等方式主动学习,不断拓宽专业知识广度和深度。

三、培训经费支持1.加大财政投入,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支持力度。

2.鼓励各单位和企事业单位为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培训经费支持,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四、培训管理1.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明确培训的组织、实施和考核流程。

2.加强培训信息和数据管理,确保培训记录真实可查,建立个人学习档案,对参训人员的学习情况进行跟踪评估。

3.对参训人员的学习成果进行考核和评价,制定相应的奖惩及荣誉制度,激励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与培训。

五、服务保障1.建立健全培训服务体系,为参训人员提供必要的学习辅助工具和资源,开设学习交流平台,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和解答意见。

2.加强对培训机构和师资队伍的评估,确保培训质量,提供多样化的培训资源供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六、宣传与推广1.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对继续教育的认识和重要性,激发参与培训的积极性。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3.28•【字号】•【施行日期】202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单位),行业协会,继续教育基地: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推动新一轮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等规定,现就做好我省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工作要求继续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重点战略和抓好我省“十大创新”的重要举措,是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的重要手段。

各市、各部门和继续教育基地要根据国家和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分类分领域加快推进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自主创新能力,培养造就一批创新型、应用型、技术型人才。

用人单位要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聘任和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条件,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时间,并依法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用于继续教育和各类培训。

对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

二、继续教育学习要求(一)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课不少于30学时,专业课不少于60学时。

(二)继续教育学习内容1.公需科目。

重点围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专题系列课程开展学习;加强对我省“八大发展战略、十大创新”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和能力建设”专题系列课程的学习;自主选择疫情防控、医养健康、信息化及网络安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人才国际化、人文素养等方面内容的学习。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4.15•【字号】皖财会〔2022〕369号•【施行日期】2022.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皖财会〔2022〕369号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为满足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素质的需求,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19〕2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现就我省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对象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学员”)。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

二、继续教育内容及学分要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

学员取得并在省财政厅会计管理服务平台登记不少于90学分的,即为完成本年度会计专业技术继续教育。

学分计量标准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022年公需科目课程设置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60号)的有关规定,包含:数字技术与安徽数字经济发展;学习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科技创新驱动引领安徽“三地一区”高质量发展;弘扬时代精神,凝聚前行力量;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农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等专题,学员可任选专题学习。

2021年度及以前年度公需课,自今年5月1日起不再作为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

2022年专业科目课程设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会计法律法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等相关专业知识;最新出台的财税改革政策制度及会计准则制度,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财政部《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以及会计行业人才发展、会计信息化发展子规划等。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4.06•【字号】•【施行日期】2023.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有关厅局,各继续教育基地: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人才强省战略实施,不断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按照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省政府《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的要求,我厅组建并开通了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旨在实现继续教育统一服务平台、统一学时规定、统一认定标准、统一证书发放目标。

现就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线上学习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和学时规定(一)继续教育学习内容1.公需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方面内容的学习。

2.专业科目。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二)继续教育学时规定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是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义务,也是法律和政策对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的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课不少于30学时,专业课不少于60学时。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时间节点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线上学习时间自2023年2月22日开始至2023年12月31日结束,请各单位组织好所属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进行线上学习,逾期不予补学。

线下学习学时认定按照《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中心人事代理人员:根据《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从2014开始,中心将对人事代理人员中涉及职称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规范。

在中心进行职称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且达到规定时间要求的,方可进行职称申报。

具体要求如下:一、继续教育学习时间1、已经取得初级、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从取得职称的下一年度开始,每年应参加不少于12天(每天8小时)的继续教育学习,全年累计学习时间不少于96小时;2、已经取得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从取得职称的下一年度开始,每年应参加不少于18天(每天8小时)的继续教育学习,全年累计学习时间不少于144小时。

二、继续教育登记个人在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学习后,凭主办单位所发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由本单位人事或教育部门在个人“继续教育证书”上进行登记,然后由单位盖章确认;个人(或单位)在每年12月到中心进行验证盖章。

注:“继续教育证书”可在和平区解放北路167号(天津市外国专家局)一楼购买三、继续教育学习内容1、公需课程学习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14年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培训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4)26号)规定,从2014年开始,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参加由全市统一规定的公需课程学习(学习的时间计入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并取得结业证书。

参加公需课程学习可以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进行注册后自行学习,达到规定要求后可以自行打印结业证书,作为继续教育证明。

注:个人在注册时所属组织选择“教育系统”中的“其他”,单位所属行业和行政区域按照单位实际情况填写。

2014年公需课程网上学习时间为4月15日至11月30日。

对于2014年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尽量在2014年8月底前完成学习并取得结业证书。

2、其他课程学习公需课程以外的其他专业课程学习可由工作单位和个人根据专业技术工作内容灵活选择、自行安排,但要符合本市及相关行业(或专业)的要求。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教师〔2013〕46号各高等学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根据《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陕人社发〔2013〕60号)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陕人社发〔2013〕6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是新形势下推动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统筹安排、认真策划,成立以主管校领导牵头、人事部门具体负责的工作机构,实施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和外联协调等工作。

二、各校要加强同人社部门的工作对接,结合自身学科特色和人才培养实际,充分发挥教育行业优势,利用教育行政部门和院校培训研修资源,以多种形式灵活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建立规范的学时学分互换及登记管理制度,出台相应的工作实施方案,有序推动师资队伍在职教育和终身学习,促进教职员工综合素质提升和职业成长。

三、在以后的专业技术职称推荐晋升和委托评审中,申报人要符合相关职称主管部门提出的继续教育经历要求。

各单位要及时宣传有关政策,提前做好向人社部门申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历的认证审核事项,确保后续职称评审等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2.《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陕人社发〔2013〕60号)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规范基地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基地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主渠道,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业务素质的综合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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沾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
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现将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专业技术
人员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滨人社
字【2012】6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做
好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详情请登录“滨州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一栏。

联系电话:0543-7810179
2012年4月5日
滨人社字…2012‟62号
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党群工作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高校,各大企业,省驻滨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和滨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滨政办发…2012‟7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2012年在全市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培训;在机关、事业单位从事技术岗位工作的在职技术工人开展职业道德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培训对象为全市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所有各类在职专业技术
人员;职业道德培训对象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从事技术岗位工作的在职技术工人。

二、培训内容、时间和方式
(一)培训内容
卫生类专业技术人员为《医疗卫生人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培训教程》,非卫生类为《专业技术人员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读本》;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为《职业道德》。

(二)时间、方式
1、网上报名、缴费:4月1日至4月20日为集中报名和网上缴费时间。

新报名考生需填写个人信息,选择培训科目;去年已经报名考生,凭姓名和身份证号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更新个人信息并选择培训科目。

2012年继续教育培训新增网上缴费功能,填写报名信息后即可进行网上缴费,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农行支付”或“建行支付”,操作流程见附件。

逾期未缴费视为报名不成功,无法参加培训和考试。

4月16日至27日为集中领取教材时间。

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通知要求和规定认真组织报名,并于规定时间内领取培训教材,教材不对个人发放。

(①专业技术人员教材领取地点:市人社局三楼人事培训中心办公
室,联系电话:3218396 3358303;②技术工人教材领取地点:市人社局三楼劳动力培训中心,联系电话:3188021 )。

2、网上培训:4月23日至5月25日为网上培训和完成作业时间。

此次培训仍采取网络视频教学和网上完成作业的方式进行,各位学员根据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进入网址进行培训,并完成相关的作业题(作业分占考试成绩的30%,完不成作业者视考试成绩不合格)。

3、考试:5月28日至6月22日为集中考试时间。

各位学员要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准考证号登陆考试
系统参加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成绩合格者,登记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分15学分。

未按计划参加学习培训或考试不合格者,视为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将不予学分登记审验;根据《滨州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实施意见(试行)》(滨人社字…2011‟346号)第九条的规定,技术工人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是评定技术等级资格、聘任技术等级岗位的必备条件。

技术工人如在一个聘期内没有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能在下一聘期续聘相应的技术等级岗位,也不得晋升技术等级。

三、培训费用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滨价函…2012‟2号文件,参加培训的学员每人缴纳培训费用50元(其中培训费25元,教材费、考试费、组织管理费等25元)。

以上费用有条件的单位应予报销。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增加收费或搭车收费。

四、组织领导
各县(区)人保部门、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参训人员的报名登记、教材发放、学习考试、组织管理等工作。

附件:继续教育培训考试业务流程介绍.doc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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