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零售商价格优惠促销行为规范》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0‟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吴中、相城、平江、沧浪、金阊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八日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充分体现农贸市场的公益性特点,维护农贸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农副产品交易的固定场所,是具有较强公益性的城镇公共配套设施。
第三条农贸市场价格管理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规定,针对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在主办农贸市场、从事农副产品交易过程中的摊位租金、服务性收费、商品明码标价、企业内部价格管理、行业价格自律等涉及价格的市场行为所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在吴中、相城、平江、沧浪、金阊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范围内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职责第五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市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行政监督管理。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农贸市场价格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农贸市场价格调控和价格行为的监管,并对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农贸市场公益性的特点,加强对市场摊位租金的监管,实行摊位租金备案制度,以保持摊位租金的相对稳定。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农贸市场收费行为的监管,市场经营管理者除向经营者收取摊位租金外,收取其它代收代缴费用时,不得加价收费。
收取其它服务性费用,必须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与行为规范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与行为规范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苏价规[2013]3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与行为规范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3]3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现将《江苏省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与行为规范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江苏省物价局2013年9月26日江苏省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与行为规范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指导商业银行搞好服务价格的明码标价,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的商业银行竞争环境,促进金融服务的稳健发展,维护消费者和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价格垄断规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设立的银行。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金融消费者提供的各类服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接受商业银行服务的个人、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金融服务对象;本暂行办法所称服务价格,是指商业银行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政府指导价的服务,应严格执行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调整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改变标准收费,或将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转为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对农产品平价商店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经常化管理的通知-苏价工字[2013]171号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对农产品平价商店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经常化管理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对农产品平价商店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经常化管理的通知(苏价工字〔2013〕171号)各市、区物价局(办):我市的农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经过近三年努力,已圆满完成省下达的298家建设任务。
今后,农产品平价商店的日常运行管理成为一项经常性主要工作和长期任务。
为加强农产品平价商店日常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确定对农产品平价商店日常运营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经常化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农产品平价商店日常运营标准化、规范化、经常化管理十分必要农产品平价商店要保持持续有效运营,发挥保供稳价、惠民利农的作用,靠的是日常运营管理工作的落实和到位。
对农产品平价商店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经常化管理,是巩固农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和政府实事工程建设成果,坚持长期价格惠民,调控未来农产品价格异动的客观需要;是进一步落实各项标准规定,加强日常管理的有力措施。
一要充分认清农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是一项长期任务。
农产品平价商店是各级要求、政府实事工程、价格惠民和调控农产品价格异动而建设的,是价格部门今后一个时期一项长期工作,不是临时性任务或权宜之计。
因此,各级价格部门和农产品平价商店应有长期的思想准备和工作行动。
二要充分认清农产品平价商店日常运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农产品平价商店长期运营管理涉及产供销有效对接、市场价格状况、经营成本、人员素质、管理方法手段改进、经济效益、群众得益程度等方方面面,向管理要质量求效益是重中之重。
抓日常运营管理是促进保持长期平稳运营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平价商店日常运行管理的通知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平价商店日常运行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农副产品【发文字号】苏价工字[2012]74号【发布部门】苏州市物价局【发布日期】2012.05.14【实施日期】2012.05.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平价商店日常运行管理的通知(苏价工字〔2012〕74号2012年5月14日)各市、区物价局(办):农产品平价商店建设逐步起到保供稳价、引导市场农产品价格、加强产供销对接和利农惠民作用。
抓好农产品平价商店日常运行管理,是农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重中之重,对整个农产品平价商店建设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平价商店日常运行管理,根据《江苏省农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创建“示范平价商店”活动实施方案》、《苏州市农产品平价直销网点日常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农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实际,对农产品平价商店日常运行管理进一步作如下规范,并列入日常考评和年度考核内容。
一、产供销一体及对接大力发展农产品平价直销商店产供销一体和产供销直接对接。
在建和待建的农产品平价商店,其建设主体的资格条件,必须具备农业生产合作社(合作联社)经营主体(蔬菜类)、农产品规模型批发市场、农民种养殖大户及其它符合产销一体和产销直接对接的资格,为农产品大型销售企业的,应具有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产品规模型批发市场的产供销协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为不符合开办农产品平价商店的主体资格条件。
二、种类品种根据《江苏省农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平价商店经营种类主要包括:蔬菜、粮食、食用油、猪肉、鸡蛋等五大类。
蔬菜不得少于15个品种(按规定大型超市农产品平价直销区每天还应推出不少于5个价格在1元∕500克以下的品种);农产品平价集贸市场经营的农产品不得少于50个品种。
各农产品平价商店应销售规定内的平价品种,并选择与季节相适应的品种,一般不得用非目录内品种替代,高端高价品种不得列入平价品种销售范围,调味品等品种不得替代目录内品种,确需使用替代品种的,应经批准和选用较低价格的普通品种。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倡导价格诚信、规范价格行为、推行明码实价”活动的通知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倡导价格诚信、规范价格行为、推行明码实价”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9.01•【字号】苏价市字[2009]121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倡导价格诚信、规范价格行为、推行明码实价”活动的通知(苏价市字[2009]121号)各市、区物价局(办):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的精神,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开展“规范市场价格行为行”和“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以及市委十届十次提出的“大力开展价格诚信体系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价格权益”的总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以“倡导价格诚信,规范价格行为,推行明码实价”为主题的价格诚信体系建设活动。
现将具体实施方案通知如下:一、活动宗旨围绕“诚信兴商、促进消费、和谐发展”的总要求,以《价格法》、《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为依据,进一步倡导价格诚信,规范价格行为,推行明码实价,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价格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价格诚信体系建设,为经济平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二、时间安排从2009年9月1至11月30日。
三、方法步骤此次活动由市物价局统一组织,各市、区价格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各地应以专业价格工作队伍带领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网络的方式,组织开展此项工作。
通过宣传发动、市场检查、落实整改、推行示范等步骤,全面深入推进活动开展。
第一阶段:广泛宣传,营造声势(9月1日-9月30日)为了顺利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我们要结合新中国成立60周年相关庆祝活动,认真组织落实活动的宣传工作,将宣传月活动办出新意、办出特色、办出成效。
要让更多的人了解倡导价格诚信,规范价格行为,推行明码实价工作的目的、意义和作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09.09•【字号】苏住建规[2013]8号•【施行日期】2013.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苏住建规〔2013〕8号)各市、区住建局、物价局,苏州工商局各直属局、分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工商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房地产电子商务是当前房地产市场销售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模式,但随着房地产电商队伍的快速发展,一些机构(包括电商企业)在商品房销售活动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现象,部分企业以房地产电商的名义,利用信息不对称在商品房销售中“假团购”、垄断房源、变相强迫入会、强迫团购(被团购)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广告宣传中带有欺骗和误导性质的“一万抵x万”等广告用语,造成消费者误解,购房者反映强烈。
购房者与房地产电商因团购费、会员费、网络费纠纷的投诉越来越多。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营造公平的消费环境,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工商局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的通知》(苏建房管〔2013〕365号),现就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10日内公开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
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
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
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苏州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销售价格的批复
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苏州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销售价格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12.13•【字号】苏价费字[2005]259号•【施行日期】2005.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苏州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销售价格的批复(苏价费字〔2005〕259号)苏州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申报核定普通发票正式销售价格的报告》(苏州国税〔2005〕226号)悉。
根据你局试行销售价格一年来的实际运行情况,正式核定我市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的销售价格(详见附件)。
附件:苏州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销售价格表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财政局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苏州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销售价格表┌────┬───┬──────────┬─────┬────────┬───────┐│序号│ 单位│发票规格│ 基本联次│ 销售价格(元)│每增加一联│││││││ 增加销售价格│├────┼───┼──────────┼─────┼────────┼───────┤│ 1│本│16K=265*190(干式)│ 3联│15.80│2.80│├────┼───┼──────────┼─────┼────────┼───────┤│ 2│本│30K=190*130(干式)│ 3联│ 6.38│1.46│├────┼───┼──────────┼─────┼────────┼───────┤│ 3│本│40K=190*105(干式)│ 3联│ 5.34│1.23│├────┼───┼──────────┼─────┼────────┼───────┤│ 4│本│42K=172*101(干式)│ 3联│ 5.00│0.90│├────┼───┼──────────┼─────┼────────┼───────┤│ 5│本│ 60K=150*88(干式)│ 3联│ 3.50│0.56│├────┼───┼──────────┼─────┼────────┼───────┤│ 6│本│ 60K=150*88(普通)│ 1联│ 1.30││├────┼───┼──────────┼─────┼────────┼───────┤│ 7│份│电脑241*140(干式)│ 3联│0.54│0.18│├────┼───┼──────────┼─────┼────────┼───────┤│ 8│份│ 电脑241*93(干式)│ 3联│0.52│0.14│├────┼───┼──────────┼─────┼────────┼───────┤│ 9│份│电脑172*101(干式)│ 2联│0.17│0.06│├────┼───┼──────────┼─────┼────────┼───────┤│ 10│份│ 电脑150*88(干式)│ 3联│0.16│0.04│├────┼───┼──────────┼─────┼────────┼───────┤│ 11│份│ 电脑120*89(干式)│ 2联│0.10│0.03│└────┴───┴──────────┴─────┴────────┴───────┘。
苏价费(2009)278号.
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局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农民和社会负担,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就业再就业工程,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43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9]111号)的规定,我们对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清理。
现就公布降低收费标准减免收费项目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以下项目的收费标准(一)行政事业性收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检验机构)1、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暂停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检验机构接受执法部门委托的检验,按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其他委托性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50%”等规定,质监、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粮食、农机、水利、海洋渔业、气象、林业等行政部门所属检验机构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不得上浮,其他社会检验机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上浮幅度由50%下降为不得超过30%。
2、棉花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由按棉价的1.5‰收取,降为按棉价的1.0‰收取。
价格部门3、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8]153号)收费标准的70%执行。
环保部门4、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费按《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苏价费〔2006〕397号、苏财综〔2006〕80号、苏环计〔2006〕30号)中规定收费标准的70%执行。
环保部门以外的环境监测机构,经同级价格部门认定,可在上述降低后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浮动,但上浮动幅度由不得超过30%降为不得超过20%。
苏州市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苏州市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6月4日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周乃翔2013年6月27日苏州市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价格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场价格行为,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或者提供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与价格相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遵循政府规范引导、行业协调自律、经营者诚实守信、社会共同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市场价格监督管理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环境。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镇、街道价格监督服务站和村、社区价格监督服务点接受市、县级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导,开展价格政策宣传、信息沟通、市场巡查和争议调解等市场价格行为监督服务工作。
第七条市、县级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与市场价格行为相关的行业组织的培育扶持和指导监督。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建立行业价格行为规范以及自我约束机制,督促行业组织成员价格自律、诚信经营。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新闻媒体有权对市场价格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经营者基本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条件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和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
鼓励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交易市场等在经营现场设立价格服务窗口,及时处理价格咨询投诉。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价市字[2013]167号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价市字〔2013〕167号)各市、区物价局(办):为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1号)和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摊位费管理的通知》(苏价市字〔2013〕1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考核办法(试行)2.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表苏州市物价局2013年12月19日附件1: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为加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维护农贸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1号)和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摊位费管理的通知》(苏价市字〔2013〕125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进一步提升农贸市场价格管理水平,落实农贸市场摊位费备案公示、明码标价等长效管理措施,督促和鼓励各农贸市场主办方(经营者)认真履职,担当责任,规范日常运行,推进争先创优,对农贸市场价格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励。
二、考核原则农贸市场价格管理考核坚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立足惠民、注重长效、规范管理、鼓励先进”的原则,采取实地考察和查阅台账资料相结合、日常考核和年度总评相结合、社会调查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各农贸市场等次,并以此作为奖励的依据。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全市开展明码标价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全市开展明码标价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6.12•【字号】苏价检字[2006]113号•【施行日期】2006.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全市开展明码标价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苏价检字〔2006〕113号)各市、区物价局、园区物价办:为加快推进创建全国消费放心城市的建设步伐,进一步规范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服务收费的市场价格行为,经局办公会研究,决定自6月1日起,利用四个月时间,在市区开展明码标价专项整治活动。
为确保此次专项整治活动取得明显成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与目的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八荣八耻”为指导,以《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为依据,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以构建和谐苏州为目标,以规范价格行为为重点,以“倡导价格诚信,反对价格欺诈”为宣传口号,积极营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环境,为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正当竞争,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作出新的贡献。
二、组织领导⒈市物价局成立“明码标价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由市物价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组员由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及五个城区的物价局局长组成。
常熟、张家港、昆山、太仓、吴江、吴中、相城自行成立领导小组并接受市物价局的检查指导。
⒉明码标价专项整治活动,由各市区检查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业务处室予以支持配合,按照市物价局的统一部署贯彻落实。
三、阶段划分明码标价专项整治活动,为期四个月,分为三个阶段,即:健全组织,宣传发动为第一阶段,6月中下旬完成;督导服务,自查自纠为第二阶段,7月底结束;检查验收,整治提高为第三阶段,9月底前完成。
四、实施步骤⒈健全组织、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⒉宣传发动,召开相关会议,确定工作重点。
各市区在6月中旬召开相关单位参加的“整治动员大会”。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价局制定和调整价格(收费)集体审议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价局制定和调整价格(收费)集体审议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2.15•【字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价局制定和调整价格(收费)集体审议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处室、分局、中心、成本调查队:现将《苏州市物价局制定和调整价格(收费)集体审议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局综合调控处(法制处)联系。
苏州市物价局二○○八年二月十五日苏州市物价局制定和调整价格(收费)集体审议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行为,保障政府制定价格合法有序进行,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风建设、效能建设,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苏州市物价局制定和调整价格的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制定和调整(包括收费,下同)。
第三条制定和调整价格集体审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集体审议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综合调控处(法制处)、办公室、成本调查队、分局、中心及有定调价格职能的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集体审议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调控处(法制处),负责具体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第五条集体审议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听取承办处室定调价格初步方案的情况汇报;(二)质询有关情况;(三)审议并作出价格和收费标准审批、核准、执行时间、公示等审议结论。
第六条集体审议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价格政策及《苏州市物价局制定和调整价格的程序规定》,初步审核承办处室提交的定调价格的方案;(二)负责集体审议会议会务。
苏州市物价局、市贸易局、市环保局关于苏州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州市物价局、市贸易局、市环保局关于苏州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贸易局,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9.08.31•【字号】苏价工字[2009]113号•【施行日期】2009.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物价局、市贸易局、市环保局关于苏州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字〔2009〕113号)各市、区物价局(办)、贸易(经贸)局、环保局,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通知精神,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建财〔2009〕122号)、省物价局《关于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9〕27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市有关家电以旧换新价格等问题通知如下:一、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市场正常实际价格销售新家电,不得采取故意抬高售价以抵消补贴等欺诈行为,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
二、对参加“以旧换新”的消费者和其他消费者,在同一地点购买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和同一型号的家电产品,销售企业应实行相同的销售价格,并对“以旧换新”的消费者按新家电实际售价减去补贴金额后销售给消费者。
三、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应按规定实行明码实价,在销售场所向消费者公示“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规格、型号和价格,如有优惠,应事先告知消费者。
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单位和个人交售废旧家电,可选择任何一家中标回收企业,通过电话与其约定,回收企业应及时安排上门收购,并在门店设立废旧家电回收专柜,方便消费者交售。
在上门收购和交售过程中,不得收取拆卸、搬运等任何费用。
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请高新区环保局加强对苏州同和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苏州伟翔电子废弃物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两家废旧家电拆解企业的环境监管,防止废旧家电及零部件流入市场。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2010年苏州市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2010年苏州市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府[2010]13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1.27【实施日期】2010.0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2010年苏州市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0〕1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制订的《2010年苏州市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2010年苏州市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三区三城"建设目标任务,紧扣"服务科学发展、服务民生改善、服务社会和谐"的工作主线,建立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价格助推机制,合理调控价格水平,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力争实现2010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控制在3%左右的价格调控预期目标,特制订2010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
一、地区、部门价格调控目标责任(一)继续对各市人民政府实行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调控目标责任制。
2010年价格调控预期目标为:常熟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以及张家港、太仓、昆山、吴江等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自编指数)涨幅控制在3%左右。
(二)对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单位)实行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食糖、鸡蛋、药品、医疗服务、中小学教育、幼儿园保育、公房租赁、市内公交以及民用电、管道燃气、自来水等15种主要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水平调控目标责任制(详见附件)。
(三)市教育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委、卫生局、环保局、食药监局和苏州工商、质监局等12个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作为目标责任,即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执行,不乱收费,不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下发《落实市区公办农贸市场摊位租金减半收取政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下发《落实市区公办农贸市场摊位租金减半收取政策引导农贸市场开展价格惠民活动的工作意见》的
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苏价市字[2010]148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0.12.01
【实施日期】2010.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下发《落实市区公办农贸市场摊位租金减半收取政策引导农贸市场开
展价格惠民活动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价市字〔2010〕148号)
各区物价局(办):
现将《落实市区公办农贸市场摊位租金减半收取政策引导农贸市场开展价格惠民活动的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物价局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落实市区公办农贸市场摊位租金减半收取政策
引导农贸市场开展价格惠民活动的工作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切实落实市区公办农贸市场摊位租金实行减半收取政策,积极发挥政府调控市场的主渠道作用,有效引导农贸市场开展价格惠民活动。
现对具体工作开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摊位租金减半收取政策
市区(吴中、相城、平江、沧浪、金阊、高新区、工业园区)凡是属公办的农贸市场,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期间,全部执行摊位租金减半收取政策。
请各区对实行租金减半收取政策的农贸市场及两个政府调控农贸市场的名单,经区政府研究确定后,由各。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农产品平价直销网点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农产品平价直销网点考核奖励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文字号】苏价工字[2012]14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2.02.21
【实施日期】2012.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农产品平价直销网点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2年2月21日苏价工字〔2012〕14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办)、财政局:
现将《苏州市农产品平价直销网点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农产品平价直销网点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大力推进农产品平价直销网点建设,强化日常运营管理,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平价商店考核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价农〔2011〕26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苏州市农产品平价直销店(区、点)建设稳定“菜篮子”
价格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1〕16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苏州市农产品平价直销网点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奖励的目的
实施农产品平价直销网点考核奖励,主要是为了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产品平价直销网点建设,督促和鼓励农产品平价直销网点主办方认真履职,担当责任,规范日常运行管理,落实农产品平价惠民长效管理措施,推进农产品流通体系改革,切实解决农民“卖菜难”、市民“买菜贵”问题。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明码实价示范单位(街区、店)考核办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明码实价示范单位(街区、店)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价市字[2013]166号【发布部门】苏州市物价局【发布日期】2013.12.19【实施日期】2013.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明码实价示范单位(街区、店)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价市字〔2013〕166号)各市、区物价局(办):为了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试行)》(苏价规〔2011〕10号)、《关于开展诚实标价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苏价市字〔2012〕62号)和《苏州市关于深入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苏价市字〔2013〕5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苏州市明码实价示范单位(街区、店)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苏州市明码实价示范单位(街区、店)考核办法(试行)2.苏州市明码实价示范单位(街区、店)考核评分标准表苏州市物价局2013年12月19日附件1:苏州市明码实价示范单位(街区、店)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客观评价苏州市创建明码实价示范单位(街区、店)的工作成效,实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目标,切实提高“诚实标价、明码实价”的知晓度、规范度、满意度,努力营造规范的市场价格秩序,进一步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明码实价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标示的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一致的价格形态。
第三条明码实价示范单位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自愿参加”的原则。
采取价格部门与消费者相结合,日常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市物价局设立考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物价局分管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各市、区物价局(办)领导组成,市物价局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处具体负责考评组织与实施。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6.07•【字号】苏价规字[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苏价规字〔2010〕4号)各区物价局(办),市区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市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13号),经与市住建局会商,现就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时,要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苏州市区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表》(见附件)要求申报价格,进入市住建局的《苏州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并同时报送价格主管部门(其中:在金阊区、平江区、沧浪区开发的商品房项目向市物价局报送,在工业园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开发的商品房项目向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报送)。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苏州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公示的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公示价格三个月内不得调高;三个月后需要提高网上公示价格的,企业必须重新申报。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房地产销售代理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醒目位置,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格式(附件商品房价目表1-4)公示销售价格和收费标准,销售价格变动应当及时调整公示。
现场公示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网上公示的价格,商品房的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公示价格。
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房。
在销售环节受购房人委托代办等售后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购房现场公示,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委托销售代理企业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其标价资料应由委托方负责提供。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下发《关于深入开展农贸市场价格惠民活动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下发《关于深入开展农贸市场价格惠民活动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3.08•【字号】苏价市字[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苏州市物价局关于下发《关于深入开展农贸市场价格惠民活动的工作意见》的通知(苏价市字〔2011〕42号)各区物价局(办):现将《关于深入开展农贸市场价格惠民活动的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关于深入开展农贸市场价格惠民活动的工作意见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惠民活动自去年12月1日开展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受到了广大群众的热烈欢迎,为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搞好农贸市场价格惠民活动,按照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提出的“加强农贸市场管理,体现公益性特点,继续开展‘蔬菜价格惠民活动’,通过以奖代补的方法,推进这项活动扎实开展下去”的指示精神,经研究,现对深入开展农贸市场价格惠民活动提出以下意见:一、活动原则农贸市场深入开展价格惠民活动要以“政府倡导、市场组织、经营者自愿”为原则,通过以奖代补的方法,鼓励农贸市场经营户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价格惠民活动,努力实现政府、市场主办单位、经营户、消费者多方共赢。
二、活动内容⑴各农贸市场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特点、优势,按照薄利多销的市场理念,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法,把价格惠民活动与做好市场促销工作紧密结合,进一步扩大价格惠民活动的范围,巩固价格惠民活动的成果,不断提升市场的自身形象。
⑵价格惠民品种涵盖市场内所有经营销售品种,原则上各市场每日推出不少于3个特价品种,按照保本薄利的定价原则,开展特价销售活动。
⑶各农贸市场的价格惠民活动方案由市场主办者与经营户协商制定后,报当地价格部门备案。
市场主办者与参与价格惠民活动的经营户必须签订承诺书,以保证活动长期开展,实行相互监督。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咖啡、酒吧等服务场所价格管理的通知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咖啡、酒吧等服务场所价格管理的通
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服字[2004]102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4.04.29
【实施日期】2004.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咖啡、酒吧等服务场所价格管理的通知
(苏价服字[2004]102号)
市各有关部门,各市、区物价局,市区各有关经营单位:
为落实苏州市公安局、文广局、物价局和苏州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娱乐服务场所经营行为的通告》,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制止价格欺诈、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全面提升消费环境的安全度、经营者的诚信度、消费者的满意度,努力塑造“诚信苏州、消费天堂”形象,创建全国消费放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咖啡、酒吧、茶座、沐浴和歌舞娱乐场所的价格管理通知如下。
一、咖啡、酒吧、茶座、沐浴和歌厅、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必须严格执行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咖啡、酒吧、茶座、沐浴和歌厅、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必须使用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价目表、价目牌、价目册、标价签等规范标价载体(以下简称价目表),按规定格式真实、清晰、醒目标明价格(含收费标准,下同)等内容。
价目表必须在收费处和消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事先告知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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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零售商价格优惠促销行为规
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规字[2014]6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4.11.28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零售商价格优惠促销行为规范》的通知
(苏价规字〔2014〕6号)
各市、区物价局(办):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秩序,规范零售商促销活动的价格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现将《苏州市零售商价格优惠促销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物价局
2014年11月28日
苏州市零售商价格优惠促销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秩序,规范零售商促销活动的价格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
定》、《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和《苏州市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零售商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价格优惠促销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的价格优惠促销,是指以降价、折价、满减、赠送有价证券(实物)、积分返利、有奖销售、限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