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的基本法律规定.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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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契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契税的计税依据 (5)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
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A.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a.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
史。 中华民国成立后,于1914年颁布契税条例。 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发布《契税暂行条例》 改革开放后,1997年7月7日,李鹏总理签署国务院第224号
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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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契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五)契税的法律法规体系 1、我国现行的契税政策的制订,主要遵循了三大原则
(一)、公平税负、合理负担。 (二)、规范税制,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减免税。 (三)、适当下放契税的管理权限,调动地方管理税收的 积极性。 2、契税的法律法规体系 第一层次:由全国人大或国务院颁布的法规 第二层次:由中央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的政策法规 第三层次:由地方人大或省级政府颁布的有关契税征管 政策法规 第四层次:省级征收机关,发布的有关契税征管文件 第五层次:省以下各级行政机关在上级政策授权范围内 对具体征收办法与程序等制定出的适合本地区的规定。
一、契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一)契税的概念 《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表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1)契税的课税对象是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这里所称 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土地、房屋的 权属是否发生转移是据以判定是否征收契税的根本标准。
二、契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契税的计税依据 (二)契税的计算方法
二、契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契税的计税依据 (l)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
据为成交价格。纳税人以分期付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的,按全额成交价格一次性征收契税。变卖抵押的土地、房 屋按变卖价或者拍卖价作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 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因为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 赠与属于特殊的转移形式,不需要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 产及其他经济利益,在计算计税依据时参照市场上同类土地、 房屋的价格计算征税。 (3)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以无形资产方式、获奖方式获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计税依据, 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4)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的计税依据,为交换土地使用权、 房屋的价格差额。对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 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 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一、契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六)契税的基本要素 1、契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 税人,即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方。 2、课税对象 (1)契税的课税对象
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B、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C、房屋买卖 D、房屋赠与 E、房屋交换 F、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的情形
一、契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六)契税的基本要素 3、税率
契税税率为幅度比例税率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第五条规定: “湖南省契税税率为4%”。
契 税
契税的内容包 括什么?
第十章之契税
一、契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二、契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契税税收优惠 四、契税的征收管理
契税的概念 (一)
(二) 契税的特点
契税的作用契 税有哪些作用
(三)
一
契点税击的添基加 本法标律题规
定
(四) 契税的发展历史
契税的法律法规体系 (五)
标(题六)点击契添税加的文基本本要素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一、契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六)契税的基本要素 2、课税对象
(2)掌握作为契税的课税对象应具备的三个条件: 转移的客体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 权属客体必须发生转移,即由一方转到另一方,即权属主体
发生变更。 发生经济利益关系,除赠与外,当权属客体发生转移时,承
受方必须支付相应的经济利益。我们判定是否属于契税的课 税对象,应该同时满足是三个条件的才是契税的课税范围。
据此契税的课税对象的分类:契税收入二级科目为:土 地出让、土地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滞纳 金和罚款收入七个子日录。
企业和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交纳的契 税,应计入所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成本。借记“固定资 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 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简单理解,就是由支付方,买方承担的 税收,这个与不动产权属转移中,营业税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不同,营业税与土地增值税是取得收入方,即卖方为纳税义务人, 而契税是承受方为纳税义务人,这里请大家注意区别。
(3)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 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 他个人。也就是说,不论法人、还是自然人,不论是内资企业、 还是外资企业,不论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只要在我国境内 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都是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一、契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二)契税的特点 共性:契税除具有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 特性:契税有其自身的特点 第一、土地、房屋权属每转移一次,就征收一次契税; 第二、契税由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一方缴纳。
(三)契税的作用契税有哪些作用? 1、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2、保护合法产权,避免产权纠纷
(四)契税的发展历史 契税起源于东晋时期的“估税”,至今已有1600多年的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