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第八章条约法1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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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3、条约的名称。
条约法
二、条约的形式、种类和名称、格式
B、条约或专约(convention) 。公约是一种正式的多边条约,其 内容一般为造法性的行为规则。国际组织直接参与造法性活动进经 常采用这一名称。如《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公约或专约都用 (convention)表示,同时还可以用来表示专门性的双边条约,如 1981年的《中美领事专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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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一、条约的概念和特征 2、条约的特征。
条约法
E、条约对当事国具有拘束力。条约是规定国家法律主体间相互 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如果条约在内容上没有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就不能说是条约。条约既然都有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它法律上对缔结 各方当然都具有拘束力,这种拘束力的来源是基于条约必须遵守的国 际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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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一、条约的概念和特征 2、条约的特征。
条约法
A、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的协议。(3)条约必须是两个 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间的双方或多方的协议,单方的行为不构成条 约。国家的一些单方面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果,诸如抗议、通知 声明、放弃、接受、承认、保留等这些行为,并不以对方的接受或承 认为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难以构成包含有双方或多方缔结协议意图 的协议。
A、序文,写明当事国的名称,说明缔约目的与宗旨,双方授权 情况。对于条约的解释有重要意义。
B、本文:条约的主要条款,即确定条约的对象缔约国的权利和 义务的条款。本文是条约的实质部分。
C、最后条款,包括条约的期限、批准、生效、第三国的加入等 各项程序条款的规定。
D、结尾,签字及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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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第一节 条约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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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3、条约的名称。
条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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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宪章、盟约、规约(charter,covenant,statute)。这类条约的 名称通常用于建立国际组织的国际协议,属多边条约性质。
6.换文(exchange of notes)。最常用的缔约方式之一。
202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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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约的种类
关于条约的种类,国际上并没有一个公认的分类标准,各
国的理论和实践中通常有如下几种分类方法:
2.条约(treaty)。条约是最常用的名称。通常是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国家就有关重大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问题达成的协议, 需要经过比较繁琐的缔结程序,有效期也比较长。
3.协定(agreement)。通常指当事国较少、形式较简单的条 约。
4.议定书(protocol)。通常指辅助性的法律文件,所规定的事 项比协定更具体一些。
二、条约的缔结程序
国际法对于缔约程序并无统一的硬性规定。在外交实践中,因 条约的性质和内容的不同,缔结的程序可繁可简.通常包括谈判,签 署,批准,交换或交存批准书和登记公布等程序。一国决定就某特定 条约与另一国或其它国际法主体开始谈判, 首先委派谈判代表,参 与谈判者必须持有“全权证书”。全权证书指一国主管当局所颁 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
4.签名。即缔约全权代表的签名。
202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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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约的文字
关于条约的文字,国际法上也没有统一的规定。根据主权 平等原则,每个国家都有权使用本国语言和文字进行谈判和缔 约。双边条约通常有两份约文正本,每份条约的正本都使用两 个当事国的官方文字写成,两种文字的法律效力相同,文字表 述上的差异通过谈判解决。有时缔约双方通过协商,可能选择 第三国文字作为约文正本所使用的文字。
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

国际法第八章 条约法

国际法第八章 条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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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条约的名称、种类和格式 (一)条约的名称 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名词,条约具有广义和狭义 两种含义。广义上的“条约”指以各种名称出现的 符合上述定义的国际协定。狭义的“条约”仅指以 “条约”名称出现的那种国际书面协议。依照国际 实践,条约的名称主要有下列几种: 1.公约 通常是许多国家为解决某个或某些重大国际 问题举行国际会议而缔结的多边条约。公约内容多 为造法性的,规定一些行为规则和制度。例如前面 提到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维也纳外交关系 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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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条约的性质分,又有不同的分法。按 照条约的法律性质,可将条约分成“造法性”条约 和“契约性”条约。所谓“造法性”条约是指缔约 方为创立新的行为规则或确认、改变现有行为规则 而签订的条约,通常是多边的、开放性的条约,例 如《联合国宪章》。而“契约性”条约是指缔约方 之间就一般关系或特定事项上的相互权利和义务而 签订的条约。但是在实践中,这两类条约是很难严 格区分的。按照条约的其他性质可分为平等与不平 等条约,防御性的条约与侵略性的条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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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联合公报、联合声明 这两种名称一般用于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 间政府首脑举行会谈之后发表的正式文件,如建交 联合公报、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除上述 名称外,国际实践中还有最后决议书、总决议书、 附加条款、临时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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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约的种类 关于条约的分类,在国际法学领域里没有一 个公认的统一标准。实践中各国可依不同的标准作 不同的分类。常见的几种如下: (1)按缔约方的数目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 条约。两方签订的条约称为双边条约,这可能是两 国间签订的条约,也可能是多个国家但分为两个当 事方签订的,如1947年《对意条约》,一方是 意大利一个国家,而另一方则是包括前苏联、美国 、英国和中国在内的20个国家。

中职教育-国际法学(北大版)课件:第8章 国际环境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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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参考书目
[1]〔法〕亚历山大·基斯著:《国际环境法》,张若思编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杨国华、胡雪编著:《国际环境保护公约概述》,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3]王曦:《国际环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马骧聪主编:《国际环境法导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 出版社1994年版。
一、 环境污染防治 二、 维护气候体系 三、 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合理利用资源 四、 自然地域的保护 五、 关于贸易与环境影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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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环境污染防治
(一) 海洋环境污染 (二) 大气污染 (三) 危险物质和有害废弃物控制 (四) 核活动及其损害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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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维护气候体系
(一) 臭氧层耗损及其控制 (二) 全球气候变化及其控制
1997. [15] 〔英〕 P. Sands,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I: Frameworks, Standards and Implementation,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1995. [16] 〔法〕 A. Kiss, etc, Manual of European Environmental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4.
[5]韩健、陈立虎:《国际环境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2年版。
[6]戚道孟:《国际环境法概论》,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
社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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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最初是由挪威前首相布兰特朗 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于1987年在其报 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首先提出的。可持续发展 原则已成为对国际环境法有重要影响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教材》课件

《国际法教材》课件

国际法维护国际秩序和稳 定
国际法促进国际合作与发 展
国际法保障国际公平与正 义
国际法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作用
国际法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重要性 国际法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主要手段 国际法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实践案例 国际法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未来展望
国际法在国际合作中的作用
促进国际合作:国际法为各国提供了在国际事务中遵守的规范和准则,有助于促进国际间 的合作与交流。
不干涉内政原则
定义: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在国际关系中,任何国家不得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不得利用其自身的影响力强制其他国家采取某种政 策或行动。
重要性: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维护国际秩序和稳定的重要保障。它有助于防止国际冲突和战争的发生,促 进各国之间的和平与合作。
违反后果:如果某个国家违反了不干涉内政原则,采取了干涉其他国家内政的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可能会引起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制 裁。
国际法与国内 法的关系:国 际法与国内法 相互补充、相
互促进
国际法在国际 社会中的作用: 维护国际秩序、 促进和平与发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法的起源
国际法的发展阶段
国际法的形成要件
国际法的发展趋势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国际法的渊源: 习惯、条约、国 际法一般原则等
国际法的编纂: 编纂国际法条约、 公约等,促进国 际法的统一和协 调
海洋法规则
海洋法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争端等 海洋法的历史发展: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到其他国际条约和国内法 海洋法的主要规则:划界、航行、捕鱼、资源利用等 海洋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促进国际合作、维护国际秩序、解决争端等
航空法规则
航空器的登记和国籍

国际条约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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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适用于开放性的多边条约

4.条约的保留

保留(reservation):“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 或加入条约时所做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 目的在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 果”。(VCLT第2条)

一般适用于多边条约
保留的根据(国家主权?全体接受?) 保留的目的(与解释性声明的区别): ——排除条约中某些条款对提出保留国的适用 ——更改条约中某些条款
签署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情形(VCLT第12条)



第三步,批准、接受、赞同——同意承受条约的 拘束(expressing consent to be bound by a treaty)
——批准(ratification):一国有权机关对其全权代 表所签署的条约表示认可,并同意承受条约拘束 的行为。(VCLT 第14条)

条约法:规定条约的缔结程序,以及在实施和终 止之间所发生的种种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条约法的编撰: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80年1月27日 生效) 1986年《关于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 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二、条约的缔结与生效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缔约能力

国家具有完全的缔约能力


保留的规则 ——保留的提出(VCLT 第19条) ——保留的接受和反对(VCLT第20条) ——保留及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VCLT第21 条) ——撤回保留及撤回对保留的反对(VCLT第 22条) ——保留的程序(VCLT第23条)


对VCLT中保留规则的评价:
——保留规则的演变: 全体一致原则——泛美联盟的实践—— ICJ“《灭种罪公约》保留案”的咨询意见— —VCLT1969——ILC目前的编撰工作 ——如何在条约的完整性和普遍性之间保持 平衡?

条约法

条约法

多边条约的生效方式
①全体缔约方批准或个体约方明确表示接受条约约 束之日 ②一定数目的国家批准或加入之日或之后若干日 ③包括某些特定的国家提交批准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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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约法
条约的适用(条约必须遵守)
条约适用的范围
时间范围:有效期一般都在条约内规定 无期限的条约 有期限的条约 相对无期限的条约 条约没有追溯力
空间范围:条约对当时国的全部领土
条约法
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侧所 缔结的旨在确定其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 务的国际协议。 1969年通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国 加入了该公约,并于1990年颁布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条约的缔结主体必须是国际法主体 条约应以国际法为准侧 条约对于缔约国具有法律拘束力 条约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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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法
签署 1.签署后立即生效的条约(生效) 2.签署后还需要批准的条约(确定约文的内容) 批准和正式认可 国内法意义上的批准 国际法意义上的批准 正式认可:国家与国际组织,国际组织之间缔约时,使 条约生效的方式 加入 多边条约签字,批准或生效后,其他非缔约国或国际 组织参加该条约,承受其拘束的一种正式的法律行为。 条约的接受和赞同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确立的新方式 简单的缔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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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法
条约的终止及其原因 终止:条约由于期满或由于其他原因的发生而导致该 条约对其缔约方失去法律效力
原因(1)根据条约本身的规定 (2)全体当事方协商共同同意 (3)单方面退约或解约 (4)条约履行完毕而终止 (5)条约被代替而终止 (6)条约履行不可能 (7)条约因当事方丧失国际人格而终止 (8)条约因缔约方断绝外交和领事关系而终止 (9)战争 (10)缔约另一方违约 (11)因情势变迁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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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第八章 条约法

国际法第八章 条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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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宣言 宣言是两国或数国会谈后或就某一重大问题召 开国际会议后发表的有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声明,如 1943年的《开罗宣言》。有的宣言本身就是一 个条约,规定国家的行为规则,如1956年《巴 黎海战宣言》、1909年《伦敦宣言》,它们都 是关于海战规则的国际协议。宣言中若不包括具体 权利义务,则不属严格意义上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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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条约的名称、种类和格式 (一)条约的名称 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名词,条约具有广义和狭义 两种含义。广义上的“条约”指以各种名称出现的 符合上述定义的国际协定。狭义的“条约”仅指以 “条约”名称出现的那种国际书面协议。依照国际 实践,条约的名称主要有下列几种: 1.公约 通常是许多国家为解决某个或某些重大国际 问题举行国际会议而缔结的多边条约。公约内容多 为造法性的,规定一些行为规则和制度。例如前面 提到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维也纳外交关系 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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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约格式 条约的格式可以多种多样,国际法上没有规 定必须遵守的规则。在国际实践中,比较正式的条 约通常包括下列各部分: (1)条约的名称。条约的名称可以反映出条 约的精神和缔约方的意思。 (2)条约的序言。条约的序言写明缔约的当 事方,全权代表的姓名,说明缔约的目的、宗旨及 所依据的基本原则等。当然,并非所有条约都载有 缔约的目的和基本原则,有的条约序言是比较简单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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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条约的内容分,条约可分政治类条约 、法律类条约、边界类条约、经济类条约、文化类 条约、卫生保健类条约、农林类条约,等等。我国 外交部编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就是按条 约内容分类的。 此外,条约还可按其他标准划分,例如依缔 约方的地理范围划分,可分为区域性的和全球性的 条约,按条约的有效期可分为无期限条约和有期限 条约等。
(3)结尾,声明条约将被遵守。多边条约由 于缔约方数目众多,无法交换批准书,一般是将批 准书交给保存条约正本的缔约国政府或国际组织。 负责保管批准书的机关在接到批准文件后,应向所 有条约缔约方发出通知。 三 条约的加入 加入是指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在条约签署 之后表示同意接受条约约束的一种法律行为。加入 主要适用于开放性的多边条约,特别是造法性的国 际公约。双边条约一般不存在加入问题,如第三国 希望参加到条约中来,通常的做法是三国共同签订 新的条约。

国际法第八讲

国际法第八讲

(3)群岛水域 是由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海域。 其地位不同于内水甚至领海。 在该水域,国家虽拥有主权, 但实行无害通过制和群岛海 道通过制。
半径 12海里
内海 (狭义内水) 领海 基线
领海
3、底土 指领陆下的底土和领水下 的水底和底土,有的学者 称之为国家的地下领土。

4、领空 是领陆、领水之上国家主 权管辖的一定高度的空间 领空的最高度,迄今尚未 确定。
1、如议定书与条约规定不符,以条约规定为准; 2、如地图的画法与议定书所载的界线不符,以议定书 为准; 3、如界桩位置与地图所标明的界线不符,以地图为准。
二、 边境制度 边境是界线两边一定的区域。 边境制度就是有关边境区域的各种 特殊的管理制度。国家一般单方面 以国内立法及与邻国订立双边条约, 建立边境制度。
(四)国际地役
是指为了他国利益,根据条约对一国领土
所加的具有永久性质的特殊限制。
可分为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
积极地役是国家依条约允许他国在其领土上 从事某项行为而设立的地役。 消极地役是国家依条约为他国利益不在其领 土从事特定行为的地役。
第五节 国家边界和边境制度 一、边界制度
(一)概念与分类
我国与15国有陆地边界。目前,我国的领土问 题主要是中俄边界问题、中印边界的划定、南 沙群岛和钓鱼岛被侵占,以及与有关国家间海 域划界问题。
第六节 南北极及其法律地位 一、南极的法律地位
地球南纬60度以南的大陆、岛屿及海域,
陆地面积达1400多万平方公里。 以1959年《南极条约》为核心的“南极条 约体系”—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中国于1983年加入《南极条约》,1985 年成为协商会议的协商国。1991年,马德 里会议确定南极条约确立的法律制度继续 有效,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50年不变。

第8章 条约法24页PPT

第8章  条约法24页PPT

四、条约的无效
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因不符合国际法所 规定的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而无法律效力。 • (一)条约无效的理由() •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缔约 代表没有缔约权或越权缔约,会导致条约 无效。
• 2、违反自由同意
• (1)错误:与缔约时假定存在并构成一国 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有关 的错误
定所有谈判国都已同意受该条约拘束时生效;
二、条约的暂时适用
• 条约的暂时适用是指条约在生效前的适用, 一般涉及需要批准的条约。
• 原因:由于很多条约要求一定数目的国家批准
才能生效,可能很长时间才能生效。
• 情形:1、条约本身如此规定; 2、谈判国以其他方式协议如此办理。
实例:GATT1947,暂时适用了半个世纪。
3、条约的冲突的解决(连续性条约的适用问题) 缔约方就同一事项缔结了两个或数个内容不同的条约,
造成了不同的条约之间产生矛盾的情形。
解决途径:
1)联合国宪章义务优先 2)依据条约规定的规则 3)后法优于先法原则 4)确定当事国之间有效的条约予以适用
(三)对第三方的效力
原则上,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得为该国创 设权利或义务。“约定对第三者既无损也无益” 1、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第三国明示或推定的 同意 最惠国条款;某些国际条约;某些国际组织的章 程; 2、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 主要是联合国宪章,需要经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 3、条约所载规则因国际习惯而对第三国有拘束力 4、由条约建立的客观制度和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
三、条约的适用
(一)条约的遵守 1、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合法、现行有效的条约。
无效条约、不平等条约无需遵守。
2、例外:
(1)情势变更 (2)条约与强行法规则冲突 (3)条约的保留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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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条约,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契约性条约是指缔约国之间为在某一具体事项上确立一种权利
义务关系而缔结的条约,如有关边界、通商条约等。但在实践
中,这两类条约往往是很难严格区分的。
⑶按条约的内容分类,条约可分为政治、经济、文化、科
技、法律、边界等类别。我国外交部编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的理论和实践中通常有如下几种分类方法:
⑴按照缔约国的数目分类,条约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两国间签订的条约为双边条约;缔约当事方超过两个的条约称
为多边条约。
⑵按照条约的法律性质分类,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
约。造法性条约是指缔约各方为创立新的行为规则或确认、改
变现有行为规则而签订的条约。这类条约通常是多边的、开放
4.签名。即缔约全权代表的签名。
2021/3/9
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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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约的文字
关于条约的文字,国际法上也没有统一的规定。根据主权 平等原则,每个国家都有权使用本国语言和文字进行谈判和缔 约。双边条约通常有两份约文正本,每份条约的正本都使用两 个当事国的官方文字写成,两种文字的法律效力相同,文字表 述上的差异通过谈判解决。有时缔约双方通过协商,可能选择 第三国文字作为约文正本所使用的文字。
则不太明确。
条约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条约是指符合条约定义的以各种名称出现的国际协
议的总称。广义的条约的名称通常有公约、条约、协定、议定
书、宪章、盟约、规约、换文、宣言、最后议定书、附加议定
书等。此外,国际实践中还有联合公报、联合声明、合作计划
等。
狭义的条约是指国际协议中以条约为名称的那种协议,这
第八章 条约法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教学,掌握什么是条约、 条约的特征、条约缔结的一般程序;重 点掌握关于条约的加入、生效、保留及 解释等方面的规则,条约的效力及条约 的遵守;了解条约的终止和停止实施以 及有关中国的法律与实践。
2021/3/9
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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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条约的定义
关于条约的定义,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1986
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
约》根据各自的适用对象分别作了规定。
根据以上两项条约的规定,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按照国
际法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集中进行了条约法
的编纂工作。1969年,维也纳外交会议通过了条约法公约。公
5.宪章、盟约、规约(charter,covenant,statute)。这类条约的 名称通常用于建立国际组织的国际协议,属多边条约性质。
6.换文(exchange of notes)。最常用的缔约方式之一。
2021/3/9
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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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约的种类
关于条约的种类,国际上并没有一个公认的分类标准,各
除”,这里的条约应该是狭义的条约,因为如果不是指狭义的条
约,20后21/3面/9 加上一个重要协定就授不课:好XX理X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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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定也有广义的和狭义的,广义的协定也有各种名称。我
国《宪法》中的“协定”一词应该理解为广义的。否则,宪法
的规定就难以理解。至于其他一些部门法律或法规中所使用的
“条约”或“国际条约”一词,是指广义的还是狭义的条约,
是广义的条约中最正式的一种,如《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一般说,各种不同名称的国际协议只要在实质上符合条约的定
义,对当事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它们都是国际条约。至于在
某一具体情况下,条约的含义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则需要根
据其特定背景和含义予以认识。
2021/3/9
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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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约的名称
1.公约(convention)。通常是多国或在国际组织的主持下,就 某一重大问题举行国际会议,通过多边谈判方式而缔结的具有 立法性质的多边条约的名称。
2.条约(treaty)。条约是最常用的名称。通常是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国家就有关重大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问题达成的协议, 需要经过比较繁琐的缔结程序,有效期也比较长。
3.协定(agreement)。通常指当事国较少、形式较简单的条 约。
4.议定书(protocol)。通常指辅助性的法律文件,所规定的事 项比协定更具体一些。
2021/3/9
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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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缔约能力是指在国际上合法缔结条约的资格。只有国家和其 他国际法主体才有缔约资格,即缔约能力,这是国家和其他国际 法主体作为国际人格者的固有的属性。
缔约权则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缔结条 约的权限,即国际法主体的缔约能力具体由谁来行使,如何行使。
二、条约的缔结程序
国际法对于缔约程序并无统一的硬性规定。在外交实践中,因 条约的性质和内容的不同,缔结的程序可繁可简.通常包括谈判,签 署,批准,交换或交存批准书和登记公布等程序。一国决定就某特定 条约与另一国或其它国际法主体开始谈判, 首先委派谈判代表,参 与谈判者必须持有“全权证书”。全权证书指一国主管当局所颁 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约于1 Nhomakorabea80年生效。
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中所涉及的条约名称也存在广义和
狭义的理解问题。总体上还不太规范。199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中所使用的“条约”或“国际条约”一
词,是指广义的条约。而我国《宪法》第67条(14)项中规定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
四、条约的结构和文字
(一)条约的结构
1.条约的名称。 2.序言。序言载明缔约国的名称、缔约目的与宗旨、全权代 表的姓名、权限等。一般来说,条约序言不具有法律效力,只 是解释条约的依据。 3.正文。指条约的内容是条约最重要的部分,包含缔约各方
4.杂项条款。规定一些杂项,诸如条约的时效、批准、修改、 生效程序、加入制度、期限、文字、签字地点与时间等程序性 事项。
条约集》是按条约的内容来分类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多边
条约集》则是按照我国缔结或参加这些条约的时间先后顺序排
列2的021。/3/9
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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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条约还可以依其他标准划分,如依条约的政治性质 来划分,可分为平等条约与不平等条约;依缔约国的地理范围 划分,可分为区域性和全球性条约;按条约的有效期划分,可 分为有期限条约和无期限条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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