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的条例
医院疾病证明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疾病证明书的管理,确保医疗证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科室及医务人员。
第三条疾病证明书是医院为患者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主要用于患者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事项。
第二章疾病证明书的开具第四条具有处方权的医师,有权根据患者的病情开具疾病证明书。
第五条诊断证明书由经治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检查结果、治疗方案等因素出具,并签字确认。
第六条诊断证明书应包含以下内容:1. 患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2. 病情摘要:包括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等;3. 诊断意见:明确诊断结果,如疾病名称、病情程度等;4. 处理意见:包括治疗方案、注意事项、休息时间等;5. 医师签名及签发时间。
第七条诊断证明书需加盖我院公章,以示证明。
第三章疾病证明书的管理第八条医院设立专门的病历室,负责疾病证明书的保管、存档和查询。
第九条疾病证明书实行编号管理,编号不得重复,便于查询和统计。
第十条疾病证明书需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不得随意涂改、伪造、篡改。
第十一条医师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应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和法律法规,确保诊断准确、内容真实。
第十二条医院对开具的疾病证明书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
第四章疾病证明书的回收与销毁第十三条患者离院后,医师应将疾病证明书收回,并按照规定进行存档。
第十四条疾病证明书过期或因其他原因失效时,应及时回收并销毁。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医师在开具疾病证明书过程中,如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等。
第十六条医院对违规开具疾病证明书的医师,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我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一、引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指医疗机构或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诊疗结果出具的证明文件。
它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影响力,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二、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分类根据使用场景和用途,医学诊断证明书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如劳动能力鉴定证明、生育能力鉴定证明、学生身体健康证明等。
各类医学诊断证明书在发放和管理上都需要严格的管理规定。
三、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发放1. 申请人资格:只有医疗机构或合格的医生才有资格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个人或非医疗机构无权出具。
2. 诊断依据: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基于充分的诊断依据,包括病史、体格检查、实验室检验等。
证明内容必须准确、客观、科学,并符合医疗伦理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
3. 申请流程:申请人需要携带相关资料和医生发出的初步诊断书前往医疗机构申请,经医生进一步确认诊断后,方可领取医学诊断证明书。
四、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管理1. 隐私保护:医学诊断证明书中包含个人隐私信息,医疗机构应严格保护患者隐私,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和病情。
2. 信息真实性: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准确反映患者的病情和诊疗结果,不得故意夸大或虚报病情,以免对他人造成伤害或不必要的困扰。
3. 规范发放: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发放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不得滥发滥用。
4. 期限限制:医学诊断证明书的有效期限应明确规定,过期证明书不得继续使用。
五、医学诊断证明书的法律效力医学诊断证明书作为医生对病情的专业判断和证明,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医学诊断证明书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或者办理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六、医学诊断证明书的滥用与打击医学诊断证明书的滥用和虚假出具对医疗机构的声誉和正常医疗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
医疗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应积极打击医学诊断证明书的滥用和虚假出具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
七、结论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患者权益、规范医疗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诊断书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1 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管理,特制定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全院门急诊和临床科室。
3 引用文件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
4 职责门急诊和临床科室医师应按照规范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程序并结合本专科情况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5 术语医学诊断证明:是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开具的疾病诊断、出生、死亡等医学凭证,包含患者疾病诊疗、随访、康复指导建议以及病休时限等医学相关信息,是重要的法律文件。
6 管理程序及要求6.1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
各级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6.2 门急诊医学诊断证明书原则上由急诊和各相关专科门诊医师出具,非门急诊医师不得开具。
如确属特殊情况需要出具时须经科主任同意并审核签字。
6.3 门急诊医师必须在亲自诊查患者、做出病情全面评估、规范书写门急诊病历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住院患者诊断证明书以患者出院证明格式由管床医师出具。
6.4 诊断证明书须规范书写,确保各项信息与门急诊病历记录、住院病历相符合,能够与门急诊患者、住院患者登记簿相互印证。
6.5 医学诊断证明书所涵盖的诊断信息、主要处理意见、具体随访内容、康复指导建议、病休及时限等内容,应客观、真实、有的放矢。
诊断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
诊断证明书不应提及与临床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6.6 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诊断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残疾、工伤和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务科审核批准后,由相应科室医师严格依据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6.7 诊断证明书中所涉及的病休时间:急性病患者病休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普通慢性病患者不超过一周,慢性病重症患者不超过十天,特殊重症病例不超过一个月。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出院、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及作为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重要依据之一,维护看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现范医学诊断证明书书写,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1、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书等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每名医师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简明扼要,并有医学科学依据,慎重认真地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所诊断的疾病应尽量明确具体,说明程度,其内容与病历记载一致,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诊断证明书。
2、医师必须必亲自诊查患者并书写相关病历,对门诊患者,应具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患者必须确实在我院住院,出院后方可出具出院证明书。
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主要处理意见要考虑病情需要与实际可能,一般只提原则建议,本院已给病人进行过何种主要检查和治疗,以及病休时间都应在证明书中记载备查,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
3、医师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出院时患者状况、休假天数、其它建议、当日时间及诊疗医生签字等)。
4、医师必须严格掌握病休时间,休息时间应大写,病休假时间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5、医学诊断证明书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它处理意见。
6、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医学诊断证明文件。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9•【文号】国卫办医政函〔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函〔20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进一步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以下简称医疗文书)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出具医疗文书行为,提高医疗文书质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完善医疗文书管理制度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医疗文书管理制度,梳理制定本机构开具的医疗文书目录清单,明确目录清单中每种医疗文书的开具流程和具体负责部门,强化开具相关医疗文书的授权管理,按照文书种类分别明确开具相关医疗文书人员应当具备的资质、职务、职级等条件,并进行动态管理。
同时,严格落实证章分离的管理要求,明确每种医疗文书的专用印章(可新制作或指定现有印章),强化用章审核管理。
二、统一医疗文书开具内容对于国家或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尚没有统一制式规定的医疗文书,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文书种类制定本机构相关医疗文书的开具常规,统一文书格式,明确文书内容的基本规范或要求,在机构层面建立统一编号和留存备份机制。
医疗文书填写内容应当具体、真实、合理、清楚、规范,符合本机构相关医疗文书的开具常规,并有相应的诊断治疗依据。
三、规范医疗文书开具行为医疗机构应当规范本机构医师开具医疗文书的行为,指导医师根据患者在本机构的就诊情况开具相关医疗文书,不得向未在本机构就诊的人员开具医疗文书,不得出具虚假医疗文书以及与医师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疗文书。
负责医疗文书用章工作的人员要认真核对医疗文书内容,确认相关医疗文书是否符合本机构管理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用章,且不得在空白医疗文书上盖章。
医疗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医疗诊断证明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医疗诊断证明书的出具和管理,确保医疗诊断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诊断证明书的定义医疗诊断证明书是指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载明患者病情、诊断、治疗等情况的书面证明文件。
医疗诊断证明书作为患者就诊过程及诊断意见的的文字依据,是患者病假、工伤认定、保险理赔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的条件1. 医疗诊断证明书应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出具。
2. 医师应遵循医学伦理,客观、真实、准确地陈述患者的病情、诊断和治疗情况。
3. 医疗诊断证明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由出具医师签名和医疗机构盖章。
第四条医疗诊断证明书的内容1. 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信息。
2. 患者的就诊时间、就诊号、住院号等就诊信息。
3. 患者的病情描述、诊断结果、治疗方案等。
4. 医嘱和建议,包括休息时间、治疗措施、复查时间等。
5. 医师签名、医疗机构盖章、出具日期等。
第五条医疗诊断证明书的出具流程1. 患者或其代理人向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 医疗机构审核患者就诊记录,确认符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的条件。
3. 医师根据患者就诊记录和实际情况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
4. 医疗诊断证明书经医疗机构审核、盖章后生效。
第六条医疗诊断证明书的管理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诊断证明书的管理制度,明确出具、审核、归档等流程和责任人员。
2. 医疗机构应妥善保管医疗诊断证明书,确保其安全性、保密性。
3. 医疗诊断证明书一经出具,不得随意更改。
如患者病情发生变化,需重新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的,应按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重新办理。
4.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的医师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医疗诊断证明书的质量。
第七条违规行为的处理1. 出具虚假、不实医疗诊断证明书的,由医疗机构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诊断证明书管理办法
诊断证明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开具行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
第三条诊断证明书是执业医师根据患者病情,结合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对疾病作出的诊断结论的书面证明文件。
第四条诊断证明书的开具应遵循科学、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不得夸大、缩小或隐瞒病情。
第二章诊断证明书开具第五条执业医师在开具诊断证明书时,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诊疗权限。
第六条诊断证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 患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2. 就诊时间、就诊科室及医师姓名;3. 病情诊断(包括主要疾病、并发症等);4. 诊疗建议或注意事项;5. 医疗机构名称、诊断证明书编号及开具日期。
第七条诊断证明书应由执业医师亲自书写并签名,同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第八条诊断证明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患者保存,一份留医疗机构存档备查。
第三章诊断证明书管理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流程,确保诊断证明书的规范开具和有效管理。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对执业医师进行诊断证明书开具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诊断证明书开具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诊断证明书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诊断证明书开具的登记制度,对诊断证明书的开具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为医疗质量管理提供依据。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执业医师依法给予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超出执业范围开具诊断证明书的;2. 伪造、变造、篡改诊断证明书的;3. 违反规定开具虚假诊断证明书的;4.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诊断证明书的。
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诊断证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诊断证明书的出具和管理,确保诊断证明书的真实、准确、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的编写、审核、批准、发放、保管和归档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诊断证明书是证明患者就诊过程、诊断结果和治疗建议的重要医疗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诊断证明书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患者的病情和诊疗情况。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诊断证明书管理岗位,负责诊断证明书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诊断证明书的出具第五条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出具。
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检查结果,客观、准确地作出诊断,并签署姓名和执业证书编号。
第六条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就诊时间、诊断结果、治疗建议等。
诊断证明书应当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第七条诊断证明书应当经过医疗机构的审核批准。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审核岗位,对诊断证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诊断证明书应当加盖医疗机构的公章。
第八条诊断证明书应当及时发放给患者。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诊断证明书。
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章诊断证明书的保管和归档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诊断证明书的保管制度,确保诊断证明书的安全、完整。
第十条诊断证明书应当归档保管。
归档应当及时,确保诊断证明书的顺序、完整。
归档后的诊断证明书不得随意查阅、复制。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诊断证明书的借阅制度。
借阅诊断证明书应当经过医疗机构的批准,并登记借阅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和借阅时间。
借阅期间,借阅人应当妥善保管诊断证明书,不得涂改、损坏。
借阅期满,借阅人应当及时归还诊断证明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诊断证明书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诊断证明书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诊断证明书的责任追究制度。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_1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1____医院医学证明文件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医学证明系指医院为患者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证明文件。
二、医学证明文件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是作为病假休息、计划生育、工伤司法和残疾鉴定、保险索赔、出生信息和死亡信息等项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临床医务人员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完整真实地书写相关证明内容,表格式文件要逐项准确填写,与实际病案记载相一致。
四、医学诊断证明管理规定1、医学诊断证明书只证明患者的疾病情况,需要证明健康情况的须到体检中心参加健康体检。
2、临床医师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要实事求是,符合医学规范,必须亲自诊治患者后方可开具,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为非患者本人的人员开具诊断证明时,办理人需出具本人及患者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者,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过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5、凡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司法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见为最终诊断。
6、患者因病需要开具病休证明的,要根据病情从严掌握。
可开可不开的一般不开,如病情确需休息的.,门诊医师可开给一周以内的病休时间,一周以上的病休由门诊办主任签字;对已确诊的癌症、骨折等特殊病种及某些传染病,如结核、慢性肝炎等,医师每次可开给一个月以内的病休时间,产假、计划生育假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签名不得代签或使用印章,医师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须经科主任或科副主任签字,开具日期必须是当天日期。
8、盖章处工作人员需仔细审核证明书内容及医师签名,并进行相关登记后加盖“____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专用章”。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特规定如下:一、在我院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是具有我院处方权的医师,医师要对其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科室专业范围无关或不相符的医学证明。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相关的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有记载。
三、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一式两份(留底样备查,使用门诊电子病历系统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可开具一份),盖章有效。
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后方能签章。
四、休假证明建议的休假时间应与疾病相符,并符合诊疗规范要求,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五、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六、我院门急诊医生给患者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须是在我院挂号后就诊的患者,且医生必须按要求书写门急诊病历,如有违规,将严肃处理。
1七、门急诊患者诊断证明书须到门诊咨询台持挂号单加盖“诊断专用章”;住院患者诊断证明书须到住院处加盖“诊断专用章”。
八、对遗失或事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一般不予补办。
确有特殊情况的,要以事实为依据,核实后并经科主任批准同意后才能补办,补办落款日期必须书写为补办当日日期,同时注明“补办”二字。
九、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诊断证明书公章,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出具医学证明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学证明的出具行为,确保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医疗机构、医师及其他依法具有出具医学证明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出具单位”或“出具人”)出具各类医学证明的行为。
第三条出具医学证明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出具,确保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二)客观公正,不得隐瞒、歪曲事实;(三)规范操作,确保医学证明的格式、内容和程序符合规定;(四)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二章医学证明的种类第四条医学证明主要包括以下种类:(一)健康证明;(二)疾病诊断证明;(三)疾病治疗证明;(四)传染病防治证明;(五)职业病诊断证明;(六)死亡证明;(七)其他依法需要出具的医学证明。
第三章医学证明的出具程序第五条出具医学证明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出具人应当核实患者身份,确认患者是否具有相应的医疗需求;(二)出具人应当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诊断,确保医学证明的准确性;(三)出具人应当根据检查、诊断结果,依法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四)出具人应当告知患者医学证明的用途、法律效力及相关注意事项;(五)出具人应当妥善保管医学证明,确保其安全、完整。
第六条出具健康证明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健康证明应当载明患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就诊科室、就诊时间、健康状况等信息;(二)健康证明应当由出具人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出具日期。
第七条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疾病诊断证明应当载明患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就诊科室、就诊时间、疾病名称、诊断依据、诊断结果等信息;(二)疾病诊断证明应当由出具人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出具日期。
第八条出具疾病治疗证明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疾病治疗证明应当载明患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就诊科室、就诊时间、疾病名称、治疗方案、治疗过程、治疗效果等信息;(二)疾病治疗证明应当由出具人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出具日期。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出具和管理,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诊断证明书的定义和作用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开具的疾病诊断、治疗方案和休息建议等信息的文字凭据。
它是患者就诊过程的记录,也是患者考勤、工伤诊断、肇事赔偿、司法鉴定以及各类保险报销的重要依据。
三、诊断证明书的出具和管理1. 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务人员必须是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且具备相应的执业范围和资格。
2. 医生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完成门诊病历后,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
诊断证明书的初步诊断或印象名称必须规范,符合国际疾病诊断标准,诊断依据与病历记录的临床症状、体征以及检查结果相符合,具备科学性和客观性。
3. 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
医生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诊断证明书。
4. 诊断证明书应当加盖医院公章,并由出具证明书的医生签名。
5. 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医院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四、诊断证明书的适用范围1. 患者因疾病需要休息的,可以出具病休证明书。
病休证明书应注明休息起始日期、预计休息结束日期和休息原因。
2. 患者因疾病需要特殊治疗的,可以出具治疗建议证明书。
治疗建议证明书应注明治疗方案和注意事项。
3. 患者因疾病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工伤鉴定、保险索赔等,可以出具相关证明书。
相关证明书应注明疾病诊断、治疗方案和病休建议等。
五、诊断证明书的保管和保密1. 医院管理部门应当对诊断证明书进行统一保管,不得擅自外借、复制或者泄露患者信息。
2. 医生对因出具诊断证明书而掌握的患者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个案信息。
3. 患者有权查询、复印自己的诊断证明书。
患者查询、复印诊断证明书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六、诊断证明书的修订和撤销1. 如果医生发现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存在错误或者遗漏,应当在发现后及时修订。
《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诊断证明书》是诊治疾病及处理相关问题的重要医疗文件,每名医师应以科学、严肃、求实的态度,认真负责地开具《诊断证明书》。
(一)门诊诊断证明开具的规定
1、凡要求开具诊断证明时,需持相关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2、介绍信要求:
(1)交通肇事纠纷需持交通队介绍信。
(2)各刑事案件纠纷需持辖区派出所、检察院、法院介绍信。
(3)属于工伤需持单位介绍信。
(4)办理病退证明者,企业单位需持劳动本单位介绍信,事业单位需持本单位人事部门签发的病退表格。
(5)残疾鉴定需持残联介绍信或街道办事处民政科、本单位介绍信。
3、经门诊办公室审核,在介绍信上签署意见并确定挂号科室。
4、各科安排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接诊,接诊医师检查后实事求是地开具诊断证明(要求自然项目齐全,描写病情使用医学术语,诊断明确,签字清楚),然后嘱患者到咨询台
盖章,咨询台做好用章的登记。
5、未确诊的疾病均需先检查,待明确诊断后,方可开具诊断证明。
(二)住院患者诊断证明开具的规定
凡住院患者出院时,经治医生为病人开具出院诊断证明书,一式两份,一份存留病历归档,另一份交患者。
医院医学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医学诊断证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学诊断证明的管理,确保医学诊断证明的客观、真实、准确,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学诊断证明是指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对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等情况进行记录和证明的医疗文书。
第四条医学诊断证明管理工作应遵循客观、真实、准确、规范、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医学诊断证明的开具第五条医学诊断证明应由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出具。
第六条开具医学诊断证明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患者就诊资料完整,包括病历、检查报告、治疗记录等;(二)医生对患者进行了详细的检查和诊断,并对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等情况有了全面了解;(三)患者或家属书面申请开具医学诊断证明。
第七条开具医学诊断证明的程序:(一)患者或家属向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二)医生对患者进行检查和诊断,并在病历中记录;(三)医疗机构对医生的诊断意见进行审核;(四)出具医学诊断证明。
第八条医学诊断证明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二)就诊时间、诊断时间;(三)诊断结果、治疗建议;(四)医生签名、医疗机构盖章。
第三章医学诊断证明的管理第九条医疗机构应设立医学诊断证明管理专用账户,实行专项管理。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学诊断证明的领取、发放、收回、归档等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医学诊断证明应一式两份,患者和医疗机构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妥善保管医学诊断证明,防止丢失、损坏或被盗。
第十三条医学诊断证明不得涂改、伪造、篡改。
如确需更正,应由原出具医生在更正处签字,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制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五条医生违反本制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诊断证明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诊断证明的出具和管理,保障医疗诊断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
第三条医疗诊断证明是医疗机构对其患者疾病状况、治疗过程和康复情况等作出的书面结论,是患者就医、治疗、康复和理赔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医疗诊断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医疗诊断证明的出具第五条医疗诊断证明应当由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检查结果和诊疗过程出具。
第六条医疗诊断证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患者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二)就诊时间、就诊科室、就诊医师;(三)疾病名称、诊断依据、诊断结果;(四)治疗方案、治疗过程、治疗效果;(五)康复建议、注意事项;(六)医师签名、医疗机构盖章。
第七条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真实、准确;(二)符合诊疗规范;(三)尊重患者隐私;(四)不夸大病情,不误导患者。
第八条医师在出具医疗诊断证明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详细询问患者病史,进行全面体格检查;(二)结合辅助检查结果,综合判断病情;(三)根据诊疗规范,提出合理的治疗方案;(四)在医疗诊断证明上签名,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医疗诊断证明的管理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诊断证明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医疗诊断证明的合法、合规。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医师遵守本规定。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诊断证明进行归档管理,确保医疗诊断证明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疗诊断证明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以下情况进行备案:(一)医疗诊断证明的出具、修改、撤销;(二)医疗诊断证明的遗失、损坏;(三)医疗诊断证明的异议、投诉。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b)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调查处理。
十一、医学诊断证明书的隐私保护
1.医疗机构应严格保护患者隐私,不得泄露医学诊断证明书中的个人信息。
a)处理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接触患者信息;
b)未经患者同意,不得向无关第三方透露患者的医学诊断信息。
2.管理评价结果应用于:
a)持续改进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工作;
b)作为员工绩效考核和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的参考依据。
十八、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紧急情况处理
1.针对紧急情况,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医疗事故等,医疗机构应制定医学诊断证明书紧急处理预案。
a)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签发、保管、传递等工作正常进行;
a)审查内包括制度条款的适用性、操作流程的合理性等;
b)更新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应及时公布,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2.审查与更新的频率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审查。
二十一、医学诊断证明书的责任追究
1.对于违反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的个人或单位,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a)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a)立即启动调查程序,查明原因;
b)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c)对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十七、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管理评价
1.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管理效果进行评价,包括:
a)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准确率、及时率、完整率;
b)患者及社会公众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的满意度;
c)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b)医学诊断证明书应按照规定期限保存,到期后按照规定程序销毁。
五、违规处理
医院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诊断证明书的出具和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医师、护士、医技人员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诊断证明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医师应当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认真负责地出具诊断证明书。
第二章诊断证明书的出具第四条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
第五条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并根据患者的病情、检查结果等资料,做出客观、准确的诊断。
第六条诊断证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患者基本信息;(二)诊断依据;(三)诊断结果;(四)治疗建议;(五)出具日期。
第七条诊断证明书应当使用规范、清晰的文字,避免使用模糊、歧义的表达。
第八条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时,应当确保以下条件:(一)诊断证明书内容真实、准确;(二)诊断依据充分;(三)符合诊疗规范。
第三章诊断证明书的管理第九条诊断证明书由医疗机构统一管理,实行登记、编号制度。
第十条诊断证明书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伪造、销毁。
第十一条诊断证明书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医师在出具诊断证明书时,应当填写《诊断证明书登记表》,登记表内容包括:(一)患者基本信息;(二)诊断依据;(三)诊断结果;(四)出具日期;(五)医师签名。
第十三条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后,应及时将登记表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医师出具虚假诊断证明书,造成患者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医师违反本制度,造成医疗机构名誉损害或其他不良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我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我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医院医学证明文件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我院医学证明文件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出具医学证明文件的行为,提高医学证明文件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医学证明文件的范围本制度所指的医学证明文件包括以下内容:1. 医学诊断证明书;2. 出生医学证明;3.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4. 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学证明文件的管理要求1. 医学证明文件的开具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的原则,确保医学证明文件的法律效力。
2. 医师开具医学证明文件时,必须亲自诊治患者,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 医学证明文件的内容应与患者的实际情况相符,不得有虚假、夸大或隐瞒事实的表述。
4. 医学证明文件的开具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不得随意变更或涂改。
5. 医学证明文件的开具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职务和职级,并经过专业培训。
6. 医学证明文件的开具应使用统一的格式和专用印章,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四、医学证明文件的管理措施1. 建立医学证明文件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流程。
2. 建立医学证明文件登记制度,对开具的医学证明文件进行登记备案。
3. 建立医学证明文件核查制度,定期对开具的医学证明文件进行核查,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4. 建立医学证明文件归档制度,对开具的医学证明文件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
5. 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的开具人员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五、责任追究1. 医师在开具医学证明文件过程中,如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医疗机构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医师,将依法进行内部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3. 医学证明文件存在虚假、夸大或隐瞒事实的,医疗机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我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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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的条例
5、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6、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
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院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相应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7、医学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应加盖医院相关部门公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保存。
对过期、先休后补或有其他疑问的疾病诊断证明一律不予盖章。
8、至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院以前所有纸质手写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一律作废,所出具证明书必须为医生工作站内统一制式的打印件,打印后医师签名并盖章后生效。
9、医师在工作站内开具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时存根联必须书写完整,确保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与存根联内容的一致性。
10、住院管理中心及门诊部要对开具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进行审核,对于不合格的诊断证明一律不的盖章。
11、医学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负责开具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
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13、科室要加强诊断证明的存根联管理,住院患者诊断证明书存根联保存到住院病历内归档,门诊患者存根联由各科室负责保存,保存实效为3年。
13、一经发现有开具证明不规范(包括存根)、跨科或跨执业范围开具证明、滥开病假、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及管理混乱等情况,对相关科室或责任人作扣款100至100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医务科
二〇xx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