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汇编及分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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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资料

大数据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资料

大数据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一、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我省并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省大数据产业可能会涉及以下鼓励类项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第(三)“贵州省”中:26、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27、云计算解决方案研发及应用服务《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第一类“鼓励类”第二十八“信息产业”中:1、2.5GB/S及以上光同步传输系统建设2、155MB/S及以上数字微波同步传输设备制造及系统建设3、卫星通信系统、地球站设备制造及建设4、网管监控、时钟同步、计费等通信支撑网建设5、数据通信网设备制造及建设6、物联网(传感网)、智能网等新业务网设备制造与建设7、宽带网络设备制造与建设8、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建设9、IP业务网络建设10、下一代互联网网络设备、芯片、系统以及相关测试设备的研发和生产11、卫星数字电视广播系统建设12、增值电信业务平台建设13、32波及以上光纤波分复用传输系统设备制造14、10GB/S及以上数字同步系列光纤通信系统设备制造15、支撑通信网的路由器、交换机、基站等设备16、同温层通信系统设备制造17、数字移动通信、接入网系统、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及路由器、网关等网络设备制造18、大中型电子计算机、百万亿次高性能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每秒一万亿次及以上高档服务器、大型模拟仿真系统、大型工业控制机及控制器制造19、集成电路设计,线宽0.8微米以下集成电路制造,及球栅阵列封装(BGA)、插针网格阵列封装(PGA)、芯片规模封装(CSP)、多芯片封装(MCM)等先进封装与测试20、集成电路装备制造21、新型电子元器件(片式元器件、频率元器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新型机电元件、高密度印刷电路板和柔性电路板等)制造22、半导体、光电子器件、新型电子元器件等电子产品用材料23、软件开发生产(含民族语言信息化标准研究与推广应用)24、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开发生产25、半导体照明设备,光伏太阳能设备,片式元器件设备,新型动力电池设备,表面贴装设备(含钢网印刷机、自动贴片机、无铅回流焊、光电自动检查仪)等26、打印机(含高速条码打印机)和海量存储器等计算机外部设备27、薄膜场效应晶体管LCD(TFT-LCD)、等离子显示屏(PDP)、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激光显示、3D显示等新型平板显示器件及关键部件28、新型(非色散)单模光纤及光纤预制棒制造29、高密度数字激光视盘播放机盘片制造30、只读光盘和可记录光盘复制生产31、音视频编解码设备、音视频广播发射设备、数字电视演播室设备、数字电视系统设备、数字电视广播单频网设备、数字电视接收设备、数字摄录机、数字录放机、数字电视产品32、信息安全产品、网络监察专用设备开发制造33、数字多功能电话机制造34、多普勒雷达技术及设备制造35、医疗电子、金融电子、航空航天仪器仪表电子、传感器电子等产品制造36、无线局域网技术开发、设备制造37、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系统开发与应用服务38、卫星导航系统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39、应急广播电视系统建设40、量子通信设备41、TFT-LCD、PDP、OLED、激光显示、3D显示等新型平板显示器件生产专用设备42、半导体照明衬底、外延、芯片、封装及材料等43、数字音乐、手机媒体、动漫游戏等数字内容产品的开发系统44、防伪技术开发与运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第一类“鼓励类”第三十一“科技服务业”中:1、工业设计、气象、生物、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测绘、海洋等专业科技服务,商品质量认证和质量检测服务、科技普及2、在线数据与交易处理、IT设施管理和数据中心服务,移动互联网服务,因特网会议电视及图像等电信增值服务3、行业(企业)管理和信息化解决方案开发、基于网络的软件服务平台、软件开发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咨询、运营维护和数据挖掘等服务业务4、数字音乐、手机媒体、网络出版等数字内容服务,地理、国际贸易等领域信息资源开发服务5、数字化技术、高拟真技术、高速计算技术等新兴文化科技支撑技术建设及服务6、分析、试验、测试以及相关技术咨询与研发服务,智能产品整体方案、人机工程设计、系统仿真等设计服务7、数据恢复和灾备服务,信息安全防护、网络安全应急支援服务,云计算安全服务、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与咨询服务,信息装备和软件安全评测服务,密码技术产品测试服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安全方案设计服务8、科技信息交流、文献信息检索、技术咨询、技术孵化、科技成果评估和科技鉴证等服务9、知识产权代理、转让、登记、鉴定、检索、评估、认证、咨询和相关投融资服务10、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11、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等技术先进型服务(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珍藏版)最新的重要税收法规及会计法规汇编

(珍藏版)最新的重要税收法规及会计法规汇编

(珍藏版)最新的重要税收法规及会计法规汇编一、最新重要税收法规汇编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在内的18个税种及相关附加费、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

提醒:以下法规请点击“蓝色字体”进入具体内容。

1、征管类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年版)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2、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3、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4、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5、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6、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7、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8、资源税中国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2020年9月1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2020年9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环境保护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修订)(税乎网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10、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11、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12、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13、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2018年版)(2019年9月1日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2019年9月1日止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4、消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15、车辆购置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2019年7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2019年7月1日止废止)16、车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17、船舶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2018年修订)18、烟叶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19、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7年修订)20、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21、教育费附加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修订)22、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中国会计法规汇编(截止至2019年5月29日)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2.财务通则/规则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3.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财会[2007]1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财会[2010]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通知(财会[2012]1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的通知(财会[2014]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的通知(财会[2015]1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的通知(财会[2015]2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的通知——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财会[2015]2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的通知——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财会[2017]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的通知——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财会[2017]1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的通知——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的通知(财会[2017]19号)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7年2月1日)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7年4月30日)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8年1月21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已废除,仅供参考]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自2019年6月10日起准则废除,仅供参考]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已废除,仅供参考]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自2019年6月17日起准则废除,仅供参考]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已废除,仅供参考]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已废除,仅供参考]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会计报表[已废除,仅供参考]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已废除,仅供参考]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4.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5、其它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

(完整版)新老项目税收政策汇总,推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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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建筑房地产企业的新老项目划分标准总结如下:(一)建筑工程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营改增过度期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总结为以下两点: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二) 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款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基于此规定,房地产企业的新老项目划分标准分为两点: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为老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房地产项目为新项目。

二、建筑房地产企业老项目的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及涉税处理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汇编

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汇编

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汇编一、增值税政策1. 转让不动产的增值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对房地产销售等计征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个人转让房屋产权的,按照增值税法征收增值税。

根据转让不动产的性质,纳税人可能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其中:•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按照销售额减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即纯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增值税率为5%或3%。

•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按照销售额的5%计征增值税,不减除成本费用。

2. 滞纳金的增值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未按期缴纳增值税,将被征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6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当按照欠缴税款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五或五分之一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不得超过欠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1.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新建的、改建的房屋实施租金减免或减收政策的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照每月实际减免或减收的租金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住房租金超过当地平均租金1.5倍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租金3倍的住房,减按当年租金收入的6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 异地销售房地产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异地销售自有商品房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的通知》,企业将自有商品房在本地销售以外的其他地区销售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异地销售自有商品房的过程中,企业需要根据销售额、成本费用等情况计算所得额,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1. 房地产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通过转让房屋产权获得的所得适用于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不动产的所得,按照以下比例计算应纳税额:•转让时间不满5年的,按照20%的比例计算应纳税额;•转让时间超过5年的,减按20%比例递减计算应纳税额,到满5年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6.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延续实施的税费支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政策。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政策。

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支持疫情防护救治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税收法律法规汇编

税收法律法规汇编

税收法律法规汇编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

为了保障税收的合法性、公平性和稳定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我国现行的主要税收法律法规进行汇编和介绍,以便大家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税收法规。

一、增值税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税的税率分为 13%、9%、6%和 0%四档。

增值税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条例规定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率、计税方法、纳税期限等基本内容。

实施细则则对条例中的一些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解释。

二、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般为 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优惠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是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法律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收优惠等内容。

实施条例则对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具体的解释和说明。

三、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项目、税率、费用扣除标准、纳税申报等内容。

实施条例则对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具体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补充。

四、消费税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等。

合伙企业税收政策汇编

合伙企业税收政策汇编

合伙企业税收政策汇编1、和有限公司相比,合伙企业有哪些税收优势?合伙人是自然人:有限公司:交纳25%的企业所得税股东20%的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最大税收优势在于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只要股东按生产经营所得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有二点不好的地方在于:一、即使合伙企业将利润留在账面不进行分配,个人股东也要交纳账面盈利的个税。

二、当个人所得超过10万元后,累进税率便达到35%。

可见,合伙企业看似只对股东实体征收一重所得税,但边际税率较高,且不能延迟纳税义务。

合伙人是公司:(1)取得非股息红利所得有限公司:交纳25%的企业所得税公司型股东取得的被投资的公司的投资收益免税自然人股东20%的个税合伙企业:0 公司型股东取得的合伙企业的盈利交纳25%企业所得税自然人股东20%的个税可见,如果是公司型投资者,对于设立合伙企业还是公司,两者税收负担并无明显差别。

(2)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有限公司:免税公司型股东取得的被投资的公司的投资收益免税自然人股东20%的个税合伙企业:0 公司型股东取得的合伙企业的盈利交纳25%企业所得税(不免税)自然人股东20%的个税可见,如果合伙企业的盈利来源于投资收益的情况下,合伙企业税负反而高于有限公司。

因此,我们不能仅从合伙企业表象上的“一重所得税”便得出低税收成本的结论。

2、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3500元/月)×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3、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上有什么区别?计算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和有限公司基本是一样的,各个费用扣除标准基本也是一样的(工会经费、福利费、招待费、宣传费、坏账准备金等)。

只是存在如下2个差异:(1)投资者个人的工资不得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最新优惠政策汇编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最新优惠政策汇编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最新优惠政策汇编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纳税人或地区给予税收鼓励与照顾,减轻其税收负担的一种特殊规定。

近年,我国为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推动科技的进步,颁布并实施了一系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文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出详细的总结说明。

企业所得税优惠1、高新技术企业对其来源于境内、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4、企业为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经费投入,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5、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可税前扣除的比例提高至8%,超过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7、企业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低于100万元(含100万)的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单位价值高于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8、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我国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实际税负超3%的部分)用于研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在生产的,可作为不征收收入。

2008版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2008版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2008版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增值税(一)第一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1.农业产品1.1销售自产农业产品●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暂行条例》)●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5]第052号)1.2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一)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二)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三)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

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

粮食部门应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文件汇编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文件汇编
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
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
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
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
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
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
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
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
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
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三、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
性税务处理规定。
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
通知》(财税〔2003〕183号,2003年12月8日)
II
一、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
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2009年4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各类税收政策汇编

各类税收政策汇编

目录第一章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一、农业 (1)(一)农业产品 (1)(二)农业生产资料 (4)(三)农民专业合作社 (7)二、电 (8)(一)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8)(二)农村电网维护费 (8)三、文教医疗 (9)(一)宣传文化 (9)(二)医疗卫生 (11)四、资源综合利用 (13)五、再生资源 (17)六、特殊对象、企业、产品和劳务 (19)(一)高校后勤 (19)(二)黄金 (19)(三)旧货 (20)(四)残疾人用品和提供的劳务 (21)(五)铂金及铂金制品 (21)(六)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 (22)(七)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23)七、修理修配 (24)八、增值税起点的规定 (25)—1—九、罚没物品 (25)第二章、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 (26)一、子午线轮胎 (26)二、成品油 (26)第三章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27)一、金融保险 (27)二、中介服务 (30)三、物流 (32)四、交通运输 (32)五、医疗卫生 (33)六、促进就业 (33)七、科技创新 (35)八、文化产业 (35)九、邮电通信 (36)第四章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政策 (37)一、免税 (37)二、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 (38)第五章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39)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规定的优惠 (39)一、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 (39)二、免税收入规定 (39)三、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40)(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40)(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41)(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2—目所得 (42)(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42)(五)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所得 (43)四、小型微利企业 (43)五、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43)六、加计扣除 (45)七、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5)八、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46)九、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所得税优惠政策 · 46十、关于外国投资者从事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47)十一、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 (47)第二部分过渡期所得税优惠政策 (48)第三部分可执行到期的优惠 (57)第六章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60)一、免税项目 (60)(一)工资、薪金所得 (60)(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62)(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 (62)(四)其他所得 (62)二、暂免征税项目 (63)三、减征项目 (65)第七章地方税优惠政策 (66)第八章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68)一、一般规定 (68)二、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 (69)三、出口特殊货物的退(免)税 (69)—3—(一)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 69(二)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 (70)(三)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退(免)税 (71)(四)援外出口货物退(免)税 (72)(五)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退税 (73)第九章涉及多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 (73)一、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73)(一)自2007年7月1日起,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73)(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75)(三)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75)(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75)(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76)(六)有关定义 (77)(七)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77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84)三、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优惠政策87(一)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87)(二)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9)第十章便利性征管措施 (91)一、税务登记方面 (91)二、征管资料方面 (92)三、涉农政策方面 (93)四、普通发票使用方面 (93)—4—第一章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一、农业(一)农业产品1、销售自产农业产品(1)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号)。
(八)1、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
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缉拿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
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得超
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
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
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
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地化改
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X100%)X2。该政策执行期
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
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四)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售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
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收费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
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
二、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税收政策
(一)、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有关税收政策
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岗)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
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税收政策文件汇编》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税收政策文件汇编》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税收政策文件汇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08.04
•【文号】发改办经体〔2018〕947号
•【施行日期】2018.08.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税收政策文件
汇编》的通知
发改办经体〔2018〕9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指导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科学设计改革路径,最大程度用足用好现有涉及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相关税收政策,我委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税收政策文件汇编》。

现印发你们,请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认真学习、规范适用。

附件: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税收政策文件汇编(本文有删减)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8年8月4日。

中部六省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汇编

中部六省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汇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体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精神,现将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二、具体内容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国税收行业相关政策分析

中国税收行业相关政策分析
一、税收相关政策
1、创新税收制度驱动区域经济发展
“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是中 央基于国内、国际发展形势作出的重要战略。在过去的一年间,中国 持续大力发展区域性经济,出台、完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 地区经济增长、协调区域发展、推动双循环。
2、税收优惠再续力
“十三五”期间,中国减税降费政策取得积极成效,新增减税降费合计 超过 7.6 万亿元。而 2021 年作为“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进一步完 善减税降费政策,实施更精准、更灵活的税收优惠成为重要目标。在 此背景下,各类税收优惠在 2021 年落地开花,其中既有对到期政策 的延续,更有对现行优惠政策的新突破。
பைடு நூலகம்
中国税收行业相关政策分析
随着新冠肺炎疫苗接种工作逐渐开展,2021 年发达国家的经济正在 逐渐复苏。中国作为全球重要的经济体,在 2021 年实现 GDP 连续第 二年超过人民币 100 万亿元,增速到达到 8.1%。中国经济在疫情期 间的持续复苏,一方面得益于疫情防控的总体稳定以及外资外贸的增 长态势,另一方面也有赖于提质增效、更可持续的财政政策。
近年来,中国作为二十国集团(G20)和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 项目行动计划包容性框架的成员国,深度参与国际税收改革合作,为 推动构建全球税收新秩序、促进国际税改成果落实,积极贡献中国方 案。
二、2022 年政策展望
由于各国新冠病毒的防控水平参差不齐,2022 年仍将是与疫情共存 的一年。即便在充满变数的环境中,税收改革的步伐依然不会停止。 2022 年,包容性框架提出的双支柱方案将有显著的进展,为 2023 年 正式落地生效作好充分准备;新的一年,中国经济以“稳字当头、稳 中求进”为主基调,中国财税部门也将在“稳”字前提下按“十四五”规划 方向推进财税改革。

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XXXX

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XXXX

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一、征收治理。

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治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能够选择由其要紧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3、企业所得税按年度计算,分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1〕、不管核定征收依然查账征收我市统一按季预缴。

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查帐征收企业不管是否在减免税期间,也不管盈利或亏损,都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3〕、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对上年度主业发生变化的,在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及时变更适用最低应税所得率。

〔4〕、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关联企业年度报告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5〕、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详见国税函〔2022〕388号、国税函〔2022〕684号〕4、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资料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资料

2、认定为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
的中小企业,减按15%税率
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 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 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 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规定的其他条件。
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按15%的 税率
企业所 得税
8项税收优惠政策
免征、减征
减按20%
减半征收
8项税收优惠政策
减按15%的 税率
企业所 得税
对中小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
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
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
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
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
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20%
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免征、减征
减半征收
8项税收优惠政策
减按15%的 税率
企业所 得税
免征、减征
对中小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一律减按20%的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个人等社会力量
公益性的社会团体 和国家机关
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
科技部科技型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基金管理中心
3、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个人 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 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 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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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税收政策汇编及解析•征管动态关于使用《电子缴税凭证》的公告关于拆迁补偿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及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政策摘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一般髙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纳税向导关于企业带征转查征若干税收处理问题的答复三项费用年终有余额如何处理融资租赁业务如何确定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的划分如何理解个人所得税法对“次”的规定以地换房工以房换地预收款也要缴税发放独生子女补贴不能在税前扣除对往常年度损益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以案讲法股息红利依旧工资薪金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到底该由谁缴代垫材料费也要缴营业税。

•咨询问答•编读往来•小考场税收知识竞赛题目选编(九)•广而告之关于修改《顺德市地税发票抽奖活动实施方法》的通知【征管动态】关于使用《电子缴税凭证》的公告各纳税人:依照上级有关通知精神,为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保证税款及时准确入库,现决定对我区现行的“e”税通和储款扣税两种缴税方式的完税凭证使用《电子缴税凭证》。

各纳税人可依照各自采纳的申报缴款方式按下列方法取得《电子缴稅凭证》:1、使用“e”税通申报的业户,可通过银行的回单箱收取,或者自行到各自的开户银行网点索取。

2、储款扣税的业户,可在税期结束后到各自的开户银行网点索取(存折账户须凭存折索取)。

储款扣税账户为个人账户时扣款银行可不开具《电子缴款凭证》,仅在扣款存折的交易摘要栏内打印“地税”字样,表示该笔款项是税务机关所扣的稅款。

3、《电子缴稅凭证》无银行转讫章无效。

4、各有关银行对《电子缴款凭证》保存时刻为半年。

5、《电子缴税凭证》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关于拆迁补偿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及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佛山市地稅局于2003年11月12日下发佛地税函[20031206 号文《关于拆迁补偿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及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对拆迁补偿收入行为免征营业税及如何开具发票的问题明确如下:拆迁补偿收入免征营业税是指依照《营业税税目注释》及《广东省地点税务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稅函[19991295号)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行为:一、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二、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治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物资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取得上述拆迁补偿收入需开具发票的,可到拆迁地所属地点税务机关(分局、所、征收厅)按规定开具《通用发票》。

【政策摘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9月30日以国稅函[20031111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稅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一般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国家稅务总局2003年8月1日以国税发[2003]9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一般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一般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J49号)和《财政部国家进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一般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3]48号)精神,鼓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现将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问题通知如下:一、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凡在2003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工商登记,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及事实上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向税务机关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经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纳税向导】关于企业带征转查征若干税收处理问题的答复一、企业固定资产税收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

1、不论当时是否取得有效合法凭证或有否计价入帐,也不论企业如何作会计调帐处理,准许税前扣除的折旧额是指以评估后或补取得合法凭证后该项固定资产剩余的尚可使用的年限内按税法规定所计提的折旧。

2、来没有计价入帐且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入帐的固定资产,此次重新评估入帐的,以评估值作为确认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以后发生的转让、报废、损失等缘故引起的固定资产减少, 转让价减去上述评估确认的价值的余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并按固定资产清理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借:固定资产, 贷:实收资本”,企业须按评估价重新办理投入资产评估增资手续,经工商部门批准增资后,作以上分录,日后据以计提折旧。

3、原来已计价入帐但当时没有取得合法凭证的固定资产,此次重新评估后,可按评估值调整固定资产原帐面价值,以后发生的转让、报废、损失等缘故引起的固定资产减少也按第二点处理。

但评估值明显不合理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会计处理以供参考,评估增值的,“借:固定资产,贷:资本公积”;评估减值的,作相反分录。

4、企业因调整往常带征年度的会计帐务而引起的会计损益, 在稅务处理上暂不作所得或损失的确认。

二、若干问题的答复。

1、房地产开发企业早期所开发的项目,其土地、或建筑材料有部分只是取得收据,没有合法有效的凭证,关于已转开发产品还未销售部分在下一年度转查征后,成本部分可否在税前扣除?如该项目自用部分已转入固定资产作出租用途,转查征后每月所计提摊销的出租开发产品能否在税前扣除?又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早期开发的房产,当时政府以地抵债,双方只签订协议,没有取得行政收据或发票等合法凭证。

现已投入开发商品房,该土地购买价款能否结转到成本在税前扣除?工业企业的产成品中,其部分材料或费用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入帐,实现产品销售收入时,同时结转的产品销售成本能否在税前列支。

答复:上述几个问题,答复如下:关于房地产行业,其带征年度开发的项目,土地没有取得合法凭证入帐的,如地价款项支出情况属实,同意凭当时村委、政府等部门开出的有关票据、协议或证明等凭证入帐,但企业须将上述票据或协议等凭证和土地开发情况等资料报分局备案,并复印留底备查,以后该项目销售时,该部分土地成本准予税前列支。

但除土地成本外其它的建筑材料等成本、费用则必须凭合法有效的凭证结转,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一律不得结转成本在税前列支。

工业企业比照执行。

如上述房产已转作固定资产并已计提折旧,应责成原建筑单位补开建筑业发票后入帐并计提折旧,没有补办的,其计提的折旧一律不给予税前扣除。

2、向治理区购入的工业用地使用权(使用期70年,无发票), 后自建厂房出租,在会计处理及税前扣除有何规定?答复:企业获得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后自建厂房出租,其厂房应凭建筑发票入帐,并作为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按稅法计提折10,支付的土地使用权价款不并入固定资产原值,单独作为无形资产计价并摊销。

出租厂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房产税等地点税费。

3、务机关对房地产企业自购建材做成本入帐有什么规定?答复:房地产企业自购建材托付外单位建筑施工,即包工不包料结算,房地产企业应向建筑单位取得建筑发票入帐,该发票金额应按双方实际结算的工程工价款开具,但建筑营业税应按工料款一并计算,房地产企业应据实申报建筑材料价款,以使建筑单位正确申报缴纳营业税。

房地产企业可凭建筑发票以及自购建材的增值税或销售发票计价入帐。

4、未售卖出去的商品房为了加快确权或为了融资,将企业自行开发的商品房的产权转入企业名下,应如何计征营业税、所得税,如何样作税务处理?答复:对房地产企业将自行开发的商品房的所有权转入企业名下的,视作自有房产,应转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入帐,不计征营业稅;但依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如作自用,视同销售行为,应确认销售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依照国税发[2003]83号文规定,视同销售行为收入确认的方法和顺序为:第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第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第三,按成本利润率确定,其中,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 (含15%),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5、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有购房意愿者的诚意金、意向金(非定金。

日后如不签“购房合同”就全额退回,签则抵作购房金)时,是否视作实现销售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答复: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方收取的诚意金、意向金等名义的款项,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即房地产企业与购房意愿者之间不签订任何的认购书等协议性质的文书,只开具收据,且该诚意金在购房意愿者决定不作购买之时,全数退回的,暂不视作预收款申报缴纳营业税。

6、地产开发企业(包括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由定率征收转为查帐征收)购入连片土地分期开发(可能连续数年),企业为购入该地块借入资金在房地产完工前所支付的所有利息是否按各期开发项目占地面积分配计入开发成本?首期完工开发项目是否分担整笔借款的未支出利息?如何界定借款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如何确定房地产完工时刻?答复: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建筑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如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应按事实上际发生的费用配比计入成本对象中;如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应作为财务费用直接在稅前扣除。

如工程分几期开发,则为购入该土地而借入资金所支付的利息应配比各期工程计入开发成本中去。

依照现行房地产开发行业的治理规定,各期工程完工时刻应以质监以及有关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楼房合格后,批准开发商能够交付业主使用时为准。

7、房产公司与股份社合作开发A楼盘,双方各承担该项目的50%责任,股份社以土地所有权折价100万元投入,当A楼盘全部销售完毕,取得销售收入250万元,减除地价成本(100万元)、建筑成本、税金(包括企业所得税)等费用后,获得净收入利润30万元,即股份社分得利润15万元,问股份社获得100万元的地价及15万元利润时应什么税?税率是多少?若减速除成本费用后亏损30万元,即股份社承担15万元的亏损,剩余万元(100-15) 应纳什么税?如此的合作是否属共同承担风险?答复:一、房产公司与股份社合作开发楼盘,所取得的商品房销售收入250万元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稅和教育费附加等地点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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