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档案管理】司法鉴定档案标准
司法鉴定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中心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准确,提高档案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中心所有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中心档案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统一,分门别类;(三)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四)科学管理,方便利用。
第二章档案资料收集与归档第四条本中心档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司法鉴定业务档案;(二)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档案;(三)司法鉴定机构与外部单位交流档案;(四)其他应归档的资料。
第五条档案资料的收集工作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应做到以下要求:(一)及时收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二)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准确性;(三)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鉴定,剔除无效、过时、无关的资料。
第六条档案资料的归档工作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应做到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资料的性质、内容和保管期限,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二)对归档的档案资料进行编号、编目,确保档案资料的有序性;(三)对归档的档案资料进行安全保管,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三章档案资料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应做到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存放;(二)对档案资料进行定期检查、清点,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三)对档案资料进行防潮、防霉、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八条档案资料的利用工作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应做到以下要求:(一)为档案资料利用者提供查阅、复制等服务;(二)严格按照档案资料利用规定,对档案资料进行保密;(三)对档案资料利用情况进行登记,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四章档案资料销毁第九条档案资料销毁工作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应做到以下要求:(一)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资料,按照档案资料销毁规定进行销毁;(二)对销毁的档案资料进行登记,确保档案资料销毁的合法性;(三)对销毁的档案资料进行监督,确保档案资料销毁的安全。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档案就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的总与。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就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司法鉴定过程中各种材料的收集、整理、编目、检索等工作进行规范,以保证司法鉴定档案的完整、系统与安全。
第二章材料的收集与立案归档第四条本司法鉴定机构从接到鉴定委托书时,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需收集有关的文书材料,鉴定结束后及时整理,然后交机构总师办档案员统一归档。
第五条归档立卷总的要求就是:遵循文书材料的形成规律与特点,保持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种类,集中保管。
具体要求就是:归档文书材料收集齐全,分类合理,保管期限划分明确,案卷封面填写清楚,装订规范美观。
第六条鉴定档案归档立卷实行一案一卷,复杂的可以一案多卷。
第七条根据司法鉴定实际情况,归档立卷按环境损害鉴定相关分类原则以及时间进行整理立卷。
第八条鉴定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一)司法鉴定委托书;(二)受理通知书;(三)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四)鉴定笔录;(五)鉴定文书底稿;(六)鉴定文书正本;(七)送达回证;(八)收费凭据;(九)送鉴材料;(十)其它应当归档的材料。
需退还委托方的鉴定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存档,如不便复印,应附加说明。
第九条卷内文书材料应当按排列顺序,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上填写页号,并填写卷内文书材料目录与备查表。
(一)案卷封面;(二)卷内目录;(三)鉴定委托书;(四)鉴定书;(五)鉴定书底稿;(六)鉴定组检查(检验)、讨论记录;(七)鉴定受理登记与鉴定方案材料;(八)鉴定送检材料(病历、询问笔录等原件或复印件);(九)与鉴定有关的其她材料;(十)备查表;(十一)卷底。
第十条案卷封面应当逐项填写清楚,案卷题名要简明,确切反映卷内文书材料内容。
司法鉴定档案标准
司法鉴定案件归档格式文本试行卷内目录事的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由于鉴定涉及专业问题,因此有必要将其中的一些情况予以告知、提示:一、鉴定意见属于证据鉴定意见是鉴定人根据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依据法律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的专业性意见,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是否成为定案的根据,取决于法官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并无决定权和影响法官采信鉴定意见的能力;如果法官不予采信,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法官有权启动新的鉴定程序;二、法医临床鉴定一般需要检查被鉴定人的身体法医学鉴定除了需要审查送检的鉴定资料之外,一般需要对被鉴定人的身体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做必要的辅助检查,特殊情况下才实施书面鉴定;有关费用由被鉴定人先行垫付,请被鉴定人予以配合;三、鉴定可能得出不明确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的提出依赖于委托单位及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有时由于委托方不能按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或者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可能得出不明确的鉴定意见或依照规定中止鉴定;所开支费用由被鉴定人承担,请被鉴定人予以配合;四、鉴定意见具有科学、公正性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办案机关处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专业问题,鉴定人遵循科学、公正的宗旨,鉴定活动也是围绕委托单位提出的鉴定目的,依据现有送检材料来进行的;因此,鉴定意见可能对被告不利,也可能对原告不利,与鉴定申请提出方没有必然的关系;五、鉴定费的承担国家有关法律明确规定鉴定需要交纳有关费用,当事人支付鉴定费,鉴定实际支出费,都属于垫付,最终由哪一方承担,由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一并决定,鉴定机构不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六、鉴定活动具有严肃性鉴定人可以就鉴定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提出的有关鉴定文书中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解释,如果被鉴定人仍然有意见或者异议,只能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来解决;委托方对以上内容已知,无异议;委托方签名或盖章:年月日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司法鉴定委托不予受理通知书司法鉴定委托方 ,你方关于的司法鉴定委托,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受理范围,按照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司法鉴定机构盖章年月日司法鉴定协议书2. 涉及选择项目的,确定后需将□涂黑;拟定司法鉴定实施方案鉴定过程实时记录主要证据听证记录讨论、研究鉴定事项的会议记录专家会鉴意见新乡××法鉴定所司法会计司法鉴定意见书底稿××司鉴所200×会鉴字第×号一、基本情况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鉴定日期:年月日鉴定地点:××××××××××××××××××××××××××××××在场人员:××××××××××××××××××××××××××××××被鉴定人:××××××××××××××××××××××××××××××二、检案摘要××××××××××××××××××××××××××××××三、检验过程××××××××××××××××××××××××××××××四、检验结果××××××××××××××××××××××××××××××五、分析说明××××××××××××××××××××××××××××××六、鉴定意见××××××××××××××××××××××××××××××七、拟稿人签名:两人签字二○○×年×月×日鉴定文书签发单新乡××××司法鉴定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号:000000000声明1.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2.司法鉴定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遵守和采用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3.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预;4.使用本鉴定文书应当保持其完整性和严肃性;地址:××市××路××号邮政编码:000000共页第页——————————————————————————————————————————————新乡××××司法鉴定所司法会计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所200×会鉴字第×号一、基本情况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鉴定日期:年月日鉴定地点:×××××××××××××××××××××××××××××××××在场人员:×××××××××××××××××××××××××××××××××二、检案摘要×××××××××××××××××××××××××××××××××三、检验过程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技术规范:被鉴定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会计处理的一般方法及习惯等四、分析说明写明根据鉴定材料和检验结果形成鉴定意见的分析、鉴别和判断的过程;引用的资料应当注明出处;五、鉴定意见××××××××××××××××××××××××××××××××××××六、落款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二○○×年×月×日附注:对司法鉴定文书中需要解释的内容,可以在附注中作出说明;附件:司法鉴定补充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收费凭据与鉴定有关的其它材料各种现场检查结果、照片、录像、依据等的原件及复印件司法鉴定委托材料退领单司法鉴定案件结案审批表送达回证注:委托或邮寄送达的,请签收后将送达回证速退本机构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填写说明:1、本监督卡适用于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工作不收费;2、本监督卡由承办人员办结后请委托人填写,存于卷宗的最后一页;3、请委托人在同意的档次内打“√”,只能同意一个档次,多打无效;不填视为不满意;4、对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司法鉴定质量督查表备考表。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一、引言司法鉴定是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的侦查、审判活动中,对与案件有关的技术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定的一项重要程序。
司法鉴定的结果直接影响到案件的事实认定和判决结论,因此,司法鉴定档案的管理十分重要。
本文将介绍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方法。
二、司法鉴定档案管理的目的和原则2.1 目的司法鉴定档案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确保鉴定活动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和可靠性,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2 原则法律原则:严格遵循国家有关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确保依法行鉴定。
公开原则:鉴定机构应主动公开鉴定结果和相关档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独立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应独立开展鉴定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客观原则:鉴定结论应当客观、真实、准确,不受个人意志和利益干扰。
有序原则:鉴定档案应按照规定程序有序管理,确保信息的完整和可查性。
三、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3.1 鉴定档案的建立鉴定申请书:包括委托鉴定的当事人信息、鉴定对象和问题等基本信息。
鉴定报告:详细记录鉴定过程、技术依据和鉴定结论。
鉴定仪器设备信息:记录用于鉴定的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检定合格证书等相关信息。
鉴定人员信息:记录参与鉴定的鉴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资格证书等信息。
其他相关材料:包括现场勘查记录、取证记录、鉴定费用等。
3.2 鉴定档案的归档和保管安全性原则:鉴定档案应存放在安全防火的场所,防止丢失和损毁。
保密性原则:鉴定档案涉及的涉密信息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
有效性原则:鉴定档案应保持完整和可读性,防止信息的遗漏或损毁。
时限性原则:根据法律规定,鉴定档案的保管时间应满足法定要求,过期的档案应及时销毁或移交至档案馆。
3.3 鉴定档案的利用鉴定机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向当事人和有关部门提供鉴定档案信息。
同时,鉴定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研究工作,总结鉴定经验,提高鉴定水平。
在利用鉴定档案信息时,应当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防止泄露。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的总和。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管理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司法鉴定过程中各种材料的收集、整理、编目、检索等工作进行规范,以保证司法鉴定档案的完整、系统和安全。
第二章材料的收集与立案归档第四条本司法鉴定机构从接到鉴定委托书时,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需收集有关的文书材料,鉴定结束后及时整理,然后交机构总师办档案员统一归档。
第五条归档立卷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书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种类,集中保管。
具体要求是:归档文书材料收集齐全,分类合理,保管期限划分明确,案卷封面填写清楚,装订规范美观。
第六条鉴定档案归档立卷实行一案一卷,复杂的能够一案多卷。
第七条根据司法鉴定实际情况,归档立卷按环境损害鉴定相关分类原则以及时间进行整理立卷。
第八条鉴定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一)司法鉴定委托书;(二)受理通知书;(三)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四)鉴定笔录;(五)鉴定文书底稿;(六)鉴定文书正本;(七)送达回证;(八)收费凭据;(九)送鉴材料;(十)其它应当归档的材料。
需退还委托方的鉴定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存档,如不便复印,应附加说明。
第九条卷内文书材料应当按排列顺序,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上填写页号,并填写卷内文书材料目录和备查表。
(一)案卷封面;(二)卷内目录;(三)鉴定委托书;(四)鉴定书;(五)鉴定书底稿;(六)鉴定组检查(检验)、讨论记录;(七)鉴定受理登记和鉴定方案材料;(八)鉴定送检材料(病历、询问笔录等原件或复印件);(九)与鉴定有关的其它材料;(十)备查表;(十一)卷底。
第十条案卷封面应当逐项填写清楚,案卷题名要简明,确切反映卷内文书材料内容。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的科学管理,确保司法鉴定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职责1. 司法鉴定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司法鉴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2.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熟悉档案管理法规和业务知识。
3. 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档案内容。
三、档案收集与整理1. 司法鉴定机构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进行全面收集。
2. 档案收集应包括鉴定委托书、鉴定材料、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鉴定工作记录等。
3. 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分类整理:按照鉴定类别、鉴定材料、鉴定意见等进行分类整理。
(2)编目索引:对整理后的档案进行编目,建立索引,方便查阅。
(3)归档保存:对整理好的档案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应按照档案管理规范,确保档案的实体安全。
(1)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温度、湿度适宜。
(2)档案存放应按类别、时间顺序排列,便于查阅。
(3)档案柜应加锁,防止丢失、损坏。
2. 档案利用应遵守以下规定:(1)查阅档案应办理相关手续,登记备案。
(2)查阅档案时,不得擅自复制、摘抄、涂改档案内容。
(3)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档案,未经批准不得查阅。
五、档案销毁1. 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2. 档案销毁前,应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 档案销毁时,应采用焚烧、化浆等方式,确保档案内容不被泄露。
六、监督与检查1. 司法鉴定机构应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档案管理部门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司法鉴定档案管理是指对司法鉴定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材料、信息和数据进行全面、系统地管理和保护的工作。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对于保障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司法鉴定档案管理的意义、主要内容和方法进行探讨,以期提高司法鉴定档案管理水平,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司法鉴定档案管理的意义1. 保障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司法鉴定档案是司法鉴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规范的档案管理,才能确保司法鉴定过程的合法、合规、透明,杜绝舞弊和作假行为的发生。
2. 便于司法鉴定结果的溯源和核查。
司法鉴定档案是司法鉴定结果形成的重要依据,对司法鉴定结果的溯源和核查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严格管理和完整保存司法鉴定档案,可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便于司法机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鉴定结果进行核查和评估。
3. 促进司法鉴定工作的高效进行。
合理、科学的档案管理可以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减少工作量,降低成本,缩短审理周期,为当事人和司法机关提供便利,推动司法鉴定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司法鉴定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1. 档案的收集和整理。
对于每一起司法鉴定活动,应当全面收集相关材料、信息和数据,并进行规范、系统的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 档案的保护和存储。
司法鉴定档案应当妥善保护和存储,防止档案的丢失、损坏和篡改,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3. 档案的利用和共享。
司法鉴定档案应当依法合规使用和共享,确保档案的有效利用和资源共享,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4. 档案的销毁和处置。
对于具有一定保密期限或已经失去使用价值的司法鉴定档案,应当依法规定进行销毁和处置,确保档案的合规、规范处理。
三、司法鉴定档案管理的方法1. 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管理目标、内容、流程和责任,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高效进行。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规定Last updated on the afternoon of January 3, 2021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的总和。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管理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司法鉴定过程中各种材料的收集、整理、编目、检索等工作进行规范,以保证司法鉴定档案的完整、系统和安全。
第二章材料的收集与立案归档第四条本司法鉴定机构从接到鉴定委托书时,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需收集有关的文书材料,鉴定结束后及时整理,然后交机构总师办档案员统一归档。
第五条归档立卷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书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种类,集中保管。
具体要求是:归档文书材料收集齐全,分类合理,保管期限划分明确,案卷封面填写清楚,装订规范美观。
第六条鉴定档案归档立卷实行一案一卷,复杂的可以一案多卷。
第七条根据司法鉴定实际情况,归档立卷按环境损害鉴定相关分类原则以及时间进行整理立卷。
第八条鉴定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一)司法鉴定委托书;(二)受理通知书;(三)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四)鉴定笔录;(五)鉴定文书底稿;(六)鉴定文书正本;(七)送达回证;(八)收费凭据;(九)送鉴材料;(十)其它应当归档的材料。
需退还委托方的鉴定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存档,如不便复印,应附加说明。
第九条卷内文书材料应当按排列顺序,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上填写页号,并填写卷内文书材料目录和备查表。
(一)案卷封面;(二)卷内目录;(三)鉴定委托书;(四)鉴定书;(五)鉴定书底稿;(六)鉴定组检查(检验)、讨论记录;(七)鉴定受理登记和鉴定方案材料;(八)鉴定送检材料(病历、询问笔录等原件或复印件);(九)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十)备查表;(十一)卷底。
司法鉴_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管理,确保司法鉴定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司法鉴定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二、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司法鉴定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委托协议书、鉴定报告等原始文件;(二)鉴定人、鉴定机构的工作记录、工作底稿、鉴定意见等;(三)鉴定过程中的实验数据、分析报告、检验报告等;(四)与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等;(五)其他与鉴定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第五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收集的档案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伪造、篡改;(二)完整性原则:收集的档案应全面、系统,不得遗漏;(三)及时性原则:收集的档案应及时归档,不得延误。
第六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的类别、年份、顺序等进行分类;(二)对档案进行编号、编目,建立档案目录;(三)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确保档案的长期保存和利用。
三、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档案室应具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设施;(二)档案存放应按类别、年份、顺序排列,并定期检查、清理;(三)档案的借阅、复制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做好登记;(四)档案的销毁应经批准,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八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利用原则:档案的利用应遵循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二)公开利用原则:档案的公开利用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做好保密工作;(三)便民利民原则:档案的利用应方便群众,提高档案服务的效率。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机构内部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图纸、照片、录音、录像等。
2. 司法鉴定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图纸、照片、录音、录像等。
3. 司法鉴定机构与其他单位、个人之间往来的文件、资料等。
4. 司法鉴定机构购置、维修、报废等固定资产的资料。
三、档案管理职责1. 机构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销毁等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产生的档案负有管理责任,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3. 司法鉴定人应按照规定将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图纸、照片、录音、录像等归档。
四、档案管理要求1. 档案收集:按照档案管理范围,及时、全面地收集各类档案。
2. 档案整理:按照档案分类、编目、编号、装订等要求,对档案进行整理。
3. 档案归档: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将整理好的档案归档。
4. 档案保管:采用适宜的保管设施和手段,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
5. 档案借阅:严格借阅制度,对借阅档案实行登记、审批手续。
6. 档案销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
五、档案信息化管理1. 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档案的电子化管理。
2. 对电子档案进行备份,确保档案安全。
3. 定期对电子档案进行清理、维护,提高档案信息系统的稳定性。
六、监督检查1. 机构档案管理员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机构领导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制度的落实。
3. 对违反档案管理制度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机构档案管理员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见好地服务于司法鉴定工作,根据《档案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的原则和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是存储信息的载体,是司法鉴定过程各个环节形成的或涉及的各种材料的总和。
包括司法鉴定委托书、送鉴材料、调查材料。
实验和检查记录、出庭质证记录、专家会鉴意见、司法鉴定文书、照片、数据、图表、图谱、音像资料、信函等等。
第四条本机构设置档案室,并设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档案室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档案,并开展档案开发、利用和编研工作,为司法鉴定活动服务。
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第五条司法鉴定档案中所有文书资料、档案名称、档案目录、档案备查表等要求字迹清晰,必须用碳素或蓝黑墨水书写。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在完成一项司法鉴定任务后,应当及时整理本人手中的案卷材料,3个工作日内交予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档案管理人员在收集整理时,要对照登记簿?一核对,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七条档案整理和归档的基本要求是:收集齐全、分类合理、页码编制准确、卷内目录排列整齐、封面填写清楚规范、保管期限明确、装订结实美观等。
第八条案卷编排顺序(一)案卷封面;(二)卷内目表;(三)司法鉴定委托书;(四)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及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并注明合同编号;(五)司法鉴定方案;(六)专家会签讨论记录;(七)司法鉴定文书备案件;(八)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九)备查表;(十)卷底。
第九条案卷封面应当逐项填写清楚,案卷标题要简明扼要。
第十条档案管理人负对接收的各种档案,应当根据其特征和有关规定,分门别类进行整理编目、确定保管期限、排列卷宗序号等、归档的卷宗封面右上角加盖“归档”章,并注明归档年度、日期、保管期限和卷宗序号。
第十一条档案按年度、类别、卷宗序号等顺序。
由左至右、从上至下排列十档案架。
司法鉴定档案文书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档案文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档案文书的管理,保障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司法鉴定的公信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档案文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文书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从事司法鉴定活动中生成并录入鉴定情况的文书和归档材料。
第四条司法鉴定档案文书管理是指对司法鉴定档案文书的录入、归档、保存、查阅、调取等一系列管理工作。
第五条司法鉴定档案文书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科学、规范、保密、合理的原则,确保司法鉴定档案文书的完整、安全、有效和可追溯。
第六条司法鉴定档案文书管理工作由司法鉴定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落实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司法鉴定档案文书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司法鉴定档案文书的生成和归档第八条司法鉴定档案文书应当及时生成,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归档。
第九条司法鉴定档案文书的生成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的原则,内容应当真实准确,表述应当清晰明了。
第十条司法鉴定档案文书的登记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确保文书的编号和归档位置清晰明确。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档案文书的归档应当按照案卷整理规范进行文件保管,并在外文书上加盖鉴定单位公章和登记、归档人员签名。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档案文书应当严格按照归档规范进行整理、分类、装订,确保档案文书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司法鉴定档案文书的保存和销毁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档案文书的保存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采取防火、防潮、防虫等措施,确保档案文书的安全。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档案文书的保存期限应当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鉴定结果的争议性、保密级别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定。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档案文书的销毁申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过评审程序批准后方可进行销毁。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档案文书的销毁应当由经过审定的专人进行,并在销毁后逐一登记。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1. 引言司法鉴定是指根据法定程序,通过法医学、物证学、技术鉴定等科学方法,对与司法案件有关的事实进行鉴定,为司法机关提供科学鉴定结论的活动。
在司法鉴定工作中,档案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它对于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可信度和可追溯性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2. 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司法鉴定档案是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记录了鉴定过程中的各种信息和数据,包括案件信息、鉴定人员信息、鉴定过程记录、鉴定结论等。
合理、规范的档案管理有利于保护司法鉴定活动的合法权益,确保鉴定过程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并为司法机关、当事人及相关方提供可信的证据和依据。
3.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的目标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司法鉴定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范,保障司法鉴定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的内容与要求4.1 档案收集与整理档案的收集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档案的整理应按照统一的分类和编号原则进行,确保档案的易查找性和可追溯性。
4.2 档案保存与保管档案的保存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包括保存时间、保存介质和保存环境等。
档案的保管应定期进行检查与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4.3 档案查询与使用档案的查询和使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档案的查询和使用应进行严格的权限管理,只允许有权人员进行查询和使用。
4.4 档案销毁与归档档案的销毁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包括销毁程序、销毁时间和销毁记录等。
档案的归档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保档案的整理和保存。
5.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的实施应由司法鉴定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并进行培训和宣传,确保全体参与者的知晓和理解。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的监督应由监督部门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贵州永平司法鉴定咨询有限公司
司法会计鉴定所档案管理办法
一、建档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遵循文书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分类立卷,集中保管。
二、司法鉴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永久为50年以上,定期为30年以下。
三、档案管理实行“谁鉴定谁立卷、案结卷成、按期归档”的原则,对鉴定材料整理归档应采取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时间排序,按要求登记归档。
四、司法鉴定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1、案卷封面;
2、卷内目录;
3、委托书;
4、委托合同;
5、收费票据复印件;
6、回避告知书;
7、鉴定方案;
8、检查(勘察)记录;
9、讨论记录;
10、鉴定文书签发稿;
11、鉴定文书副本;
12、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13、出庭记录(专家咨询会记录);
14、反馈记录单;
15、备查表;
16、卷底。
司法鉴定档案案卷构成一般标准
司法鉴定档案案卷构成一般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司法鉴定档案案卷是司法鉴定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文件,记录了鉴定过程中的各项信息和数据。
一份完整的司法鉴定档案案卷应该包括哪些内容?以下是关于司法鉴定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标准。
司法鉴定档案案卷的基本构成应当包括鉴定请求书、鉴定委托书、鉴定协议书、鉴定申请书等相关文件。
这些文件是鉴定工作的基础,包括了申请鉴定的目的、委托人和鉴定人的基本信息,以及鉴定范围和要求等内容。
这些文件是鉴定档案案卷的首要内容,应当清晰、完整地记录下来。
司法鉴定档案案卷应当包括鉴定过程中的各项记录和资料。
这些资料包括鉴定现场的照片、视频资料,鉴定过程中的实验数据、记录和观察结果等。
这些资料是鉴定结果的依据,也是鉴定过程的重要记录,应当详实、可靠地保存在档案案卷中。
司法鉴定档案案卷还应当包括鉴定报告书、鉴定结论书等文件。
这些文件是鉴定结果的正式表述,包括了鉴定人对问题的分析、判断和结论等内容。
这些文件必须经过鉴定人的认真审查和确认,确保其准确、客观和科学性。
司法鉴定档案案卷还应当包括相关的鉴定人员的资质证明、执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文件。
这些证明文件是鉴定人员从事鉴定工作的基础,应当清晰、完整地保存在档案案卷中,以证明鉴定人员的合法性和专业性。
一份完整的司法鉴定档案案卷应当包括鉴定请求书、鉴定委托书、鉴定协议书、鉴定申请书、鉴定现场记录和资料、鉴定报告书、鉴定结论书、相关证据材料和文书、以及鉴定人员的资质证明等内容。
这些文件和资料应当清晰、详实地记录,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只有遵循这些一般标准,才能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谨性,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依据。
【2000字】第二篇示例:司法鉴定是指依法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专门技朧鉴定活动,是司法活动中重要的一环。
而司法鉴定档案案卷的构成是司法鉴定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记录着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对案件进行鉴定的全过程,不仅是鉴定结论的依据,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档案管理制度(试行)时间:(2011—01—11)字体——【大中小】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档案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司法鉴定工作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北京市司法局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司法鉴定工作档案(以下简称鉴定工作档案),是指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司法鉴定工作要求,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鉴定工作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定期向市司法局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接受市司法局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鉴定工作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档案的收集和整理第五条鉴定工作档案归档范围包括:司法鉴定行政许可工作档案、司法鉴定投诉工作档案、司法鉴定行政处罚工作档案、司法鉴定监督管理文件材料档案。
具体鉴定工作档案卷内文件材料内容见附件.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收集本部门各类工作档案,做到文件分类有序、齐全完整、字迹清晰、格式标准统一.鉴定工作档案应当于工作完结之日起30天内整理归档。
第七条鉴定工作档案应按照一机构一档、一档一卷或多卷,一案一卷或多卷的原则立卷.第八条鉴定工作档案的整理标准及要求:(一)编号卷内文件材料排列好后,应用阿拉伯数字在有文字和图表的页上逐页编号,页号位置统一编写在正页的右上角。
双页书写的文件两面编号,背面编在左上角。
(二)卷内目录的填写卷内目录应用计算机输入填写,打印一份,随卷装订.再全部另存为电子文档作为全引目录,以备日后查考利用。
(三)备考表的填写有关文件材料的说明,应逐项填写清楚,如无情况说明,也应将立卷人姓名和立卷时间填写清楚。
(四)案卷封面的填写案卷封面一律用计算机打印,体式要一致,文字要规范,字迹要工整、清晰。
司法鉴定档案规范标准
司法鉴定案件归档格式文本(试行)卷内目录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根据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司法鉴定是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名册的司法鉴定人所从事的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由于鉴定涉及专业问题,因此有必要将其中的一些情况予以告知、提示:一、鉴定意见属于证据鉴定意见是鉴定人根据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依据法律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的专业性意见,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
是否成为定案的根据,取决于法官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并无决定权和影响法官采信鉴定意见的能力。
如果法官不予采信,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法官有权启动新的鉴定程序。
二、法医临床鉴定一般需要检查被鉴定人的身体法医学鉴定除了需要审查送检的鉴定资料之外,一般需要对被鉴定人的身体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做必要的辅助检查,特殊情况下才实施书面鉴定。
有关费用由被鉴定人先行垫付,请被鉴定人予以配合。
三、鉴定可能得出不明确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的提出依赖于委托单位及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有时由于委托方不能按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或者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可能得出不明确的鉴定意见或依照规定中止鉴定。
所开支费用由被鉴定人承担,请被鉴定人予以配合。
四、鉴定意见具有科学、公正性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办案机关处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专业问题,鉴定人遵循科学、公正的宗旨,鉴定活动也是围绕委托单位提出的鉴定目的,依据现有送检材料来进行的。
因此,鉴定意见可能对被告不利,也可能对原告不利,与鉴定申请提出方没有必然的关系。
五、鉴定费的承担国家有关法律明确规定鉴定需要交纳有关费用,当事人支付鉴定费,鉴定实际支出费,都属于垫付,最终由哪一方承担,由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一并决定,鉴定机构不解决有关法律问题。
六、鉴定活动具有严肃性鉴定人可以就鉴定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提出的有关鉴定文书中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解释,如果被鉴定人仍然有意见或者异议,只能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来解决。
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鉴定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鉴定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提高鉴定档案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鉴定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司法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等领域的档案。
第三条鉴定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完整、准确、安全;(三)规范、高效、便捷;(四)保密、公正、透明。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鉴定档案管理工作由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鉴定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鉴定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三)对鉴定档案进行鉴定,提出存毁意见,并报请单位负责人批准;(四)对鉴定档案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五)为鉴定档案的查阅、复制、利用提供服务;(六)对鉴定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七)完成上级档案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鉴定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二)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保密意识;(三)具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三章收集与整理第六条鉴定档案的收集应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档案管理部门应与业务部门密切配合,确保鉴定档案的完整性。
第七条鉴定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等规定进行整理;(二)对鉴定档案进行鉴定,准确划分档案类别;(三)对鉴定档案进行编目,建立档案目录;(四)对鉴定档案进行装订,确保档案整齐、美观。
第四章保管与利用第八条鉴定档案的保管应做到安全、整洁、有序。
档案管理部门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档案损坏、丢失和泄密。
第九条鉴定档案的查阅、复制、利用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查阅鉴定档案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二)查阅鉴定档案时,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三)复制鉴定档案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按规定支付复制费用;(四)鉴定档案的查阅、复制、利用情况应进行登记。
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提高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水平,保障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档案管理原则第四条档案管理遵循真实性、完整性、保密性、时效性和规范性的原则。
第五条档案管理应保证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环节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档案管理知识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档案管理纪律。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范围包括司法鉴定业务中的各种文件、资料、数据等。
第八条档案收集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及时收集与鉴定业务相关的各类档案材料。
第九条档案整理应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则进行,对同一案件的档案材料应合并立卷。
第十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对收集到的档案材料进行分类、筛选,确定档案的类别和保管期限;(二)对档案材料进行编号、装订,编制目录;(三)对整理后的档案进行审查、鉴定,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一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尘;(二)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三)档案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档案规定执行,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档案应加强保密。
第十二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档案利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机构规定进行;(二)档案利用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不得擅自涂改、删改、销毁档案;(三)档案利用应确保档案的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坏。
第五章档案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本机构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档案管理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司法行政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行政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司法行政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管理,分级负责;(三)依法管理,确保安全;(四)方便利用,服务大局。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范围:(一)司法行政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二)司法行政工作计划、总结、报告;(三)司法行政案件、诉讼文书;(四)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职务、业务、考核等档案;(五)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的来源、性质、内容和形式,进行科学分类;(二)档案分类应当保持稳定,便于检索和利用;(三)档案编号应当统一,清晰、规范;(四)档案装订应当牢固、整齐,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章档案保管第六条档案保管责任:(一)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安全;(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档案进行防潮、防霉、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
第七条档案保管设施:(一)档案库房应当符合国家档案标准,保持干燥、通风、防尘、防光、防磁、防辐射等条件;(二)档案柜、架应当符合国家档案标准,具有足够的容量和稳定性;(三)档案保管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第四章档案利用第八条档案利用原则:(一)依法利用,保证档案安全;(二)便民利民,提高档案利用率;(三)保护隐私,尊重个人权益。
第九条档案利用方式:(一)查阅利用: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档案查阅服务;(二)复制利用: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提供档案复制服务;(三)电子利用: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积极推广档案电子化利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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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司法鉴定档案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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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案件归档格式文本(试行)
卷内目录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根据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司法鉴定是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名册的司法鉴定人所从事的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由于鉴定涉及专业问题,因此有必要将其中的一些情况予以告知、提示:
一、鉴定意见属于证据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根据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依据法律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的专业性意见,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
是否成为定案的根据,取决于法官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并无决定权和影响法官采信鉴定意见的能力。
如果法官不予采信,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法官有权启动新的鉴定程序。
二、法医临床鉴定一般需要检查被鉴定人的身体
法医学鉴定除了需要审查送检的鉴定资料之外,一般需要对被鉴定人的身体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做必要的辅助检查,特殊情况下才实施书面鉴定。
有关费用由被鉴定人先行垫付,请被鉴定人予以配合。
三、鉴定可能得出不明确的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的提出依赖于委托单位及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有时由于委托方不能按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或者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可能得出不明确的鉴定意见或依照规定中止鉴定。
所开支费用由被鉴定人承担,请被鉴定人予以配合。
四、鉴定意见具有科学、公正性
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办案机关处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专业问题,鉴定人遵循科学、公正的宗旨,鉴定活动也是围绕委托单位提出的鉴定目的,依据现有送检材料来进行的。
因此,鉴定意见可能对被告不利,也可能对原告不利,与鉴定申请提出方没有必然的关系。
五、鉴定费的承担
国家有关法律明确规定鉴定需要交纳有关费用,当事人支付鉴定费,鉴定实际支出费,都属于垫付,最终由哪一方承担,由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一并决定,鉴定机构不解决有关法律问题。
六、鉴定活动具有严肃性
鉴定人可以就鉴定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提出的有关鉴定文书中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解释,如果被鉴定人仍然有意见或者异议,只能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来解决。
委托方对以上内容已知,无异议。
委托方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司法鉴定委托书
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
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