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精解与经典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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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矛盾日益突出。
劳动合同作为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案例选取一起典型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旨在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加深对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的理解,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
乙(男,30岁)于2010年6月1日入职公司,担任生产部组长一职。
双方于同年8月1日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乙的月工资为6000元,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工资为5500元。
合同中还约定,乙方在试用期内如发生重大失误,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010年9月,乙在车间管理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导致一批产品损坏,给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公司认为乙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遂于同年10月10日书面通知乙解除劳动合同。
乙不服,认为自己在试用期内,且系初犯,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
乙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是否属于试用期内?2. 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3. 乙的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四、案例分析1. 乙是否属于试用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本案中,乙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乙于2010年6月1日入职,至2010年10月10日被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已满2个月,因此乙不属于试用期内。
2. 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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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案例一:使用任用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在录用乙员工时,与其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双方如若解除合同,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乙员工因工作不称职,多次违反公司纪律,使公司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公司决定解除与乙员工的劳动合同。
然而,公司只是口头告知乙员工并请其立即离职,未提前提供书面通知。
乙员工因此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
在本案中,虽然公司有解除乙员工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未提供书面通知或支付赔偿金。
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仲裁机构可以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乙员工。
案例二:双倍工资赔偿违法解雇丙公司与丁员工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然而,丙公司在无故解雇丁员工时,只给了对方三天的书面通知。
丁员工因此要求丙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作为违法解雇的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除非发生合同法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在本案中,丙公司只提供了三天的书面通知,因此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丁员工有权要求丙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作为违法解雇的赔偿金。
案例三:劳动者违约赔偿甲公司与乙员工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明确规定,如果乙员工在合同期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甲公司三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
然而,乙员工在合同期满前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未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
若未提前通知,劳动者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
在本案中,乙员工只提前一个月通知了甲公司,未支付违约金。
由于乙员工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员工支付三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金。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表明,劳动合同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
劳动法律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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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事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问题日益凸显。
劳动合同解除纠纷作为劳动关系矛盾的重要表现形式,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某公司员工劳动合同解除纠纷为例,对劳动法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
(一)公司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是一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
公司员工人数众多,其中生产一线员工占比较高。
(二)纠纷起因2019年6月,某公司一名生产一线员工小王(化名)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
公司经调查发现,小王在离职前一个月内,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多次旷工、迟到,严重影响了公司生产进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司决定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
小王不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认为公司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案件审理过程(一)仲裁阶段1. 仲裁请求小王请求仲裁委员会判决:(1)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2)公司支付小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 仲裁庭调查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对以下事实进行了调查:(1)小王在离职前一个月内,多次旷工、迟到,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2)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小王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3)小王在接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未提出异议。
3. 仲裁裁决仲裁庭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故驳回了小王的仲裁请求。
(二)诉讼阶段1. 诉讼请求小王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撤销仲裁裁决;(2)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 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以下事实进行了调查:(1)小王在离职前一个月内,多次旷工、迟到,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2)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小王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3)小王在接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未提出异议。
法律案例及分析劳动法(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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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甲公司业绩下滑,为了降低成本,公司决定对员工进行裁员。
2019年3月,甲公司向全体员工发出通知,要求员工在一个月内办理离职手续。
部分员工不服,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甲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具体涉及以下两个方面:1. 甲公司是否具备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2. 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三、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具备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案中,甲公司以业绩下滑、降低成本为由,要求全体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然而,甲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具备上述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因此,甲公司不具备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2. 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甲公司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也未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即要求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这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合法。
四、仲裁结果根据以上分析,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判决甲公司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甲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六、总结本案涉及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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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等服务。
该公司于2015年招聘了李明(化名)担任软件工程师一职。
双方于2015年4月1日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明的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工作地点为北京市某科技园区。
合同中还规定了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内容。
李明在科技公司工作期间,表现出色,多次获得公司领导的表扬。
然而,由于公司业务调整,2018年3月,科技公司决定将李明的工作地点从北京市迁至上海市,并提出与李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薪资待遇保持不变。
李明对此表示异议,认为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其工作地点变动,且未与员工协商一致,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李明拒绝签署新的劳动合同,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变更李明的工作地点?2. 李明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3.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是什么?三、法律分析1. 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变更李明的工作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同时,根据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单方面提出变更李明的工作地点,未与李明协商一致,也未提前30日通知,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因此,科技公司无权单方面变更李明的工作地点。
劳动合同法精解与经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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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精解与经典案例分析课程背景你知道——企业如何制定规章制度吗——何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最佳——如何正确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何充分、合理运用“可以约定事项”条款——劳动者在哪5种情形下,均不能二次约定试用期——什么是试用期的风险管理及其防控措施——培训服务期的违约金支付要点是什么——保密、竞业限制、竞业禁止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如何有效操作——上市公司如何规避社保购买——如何界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何为“N+1”?如何正确理解及运用——何为“不胜任工作”与“客观情况”——裁员的6大实操要点是什么?对6大特殊群体进行协商解除的5大步骤是什么——出具或不出具“解除或终止证明”的风险及其具体操作技巧是什么——集体合同的立法脉络与初衷是什么——何为劳动者赔偿责任的三个构成要件以上问题,将由国内著名劳动法/劳动关系管理实战专家、著名劳动争议预防与应对专家、员工心理健康管理专家毕春秋老师带您各个击破,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实操解决方案,以防控企业面临的各种劳动法律法规风险。
课程收益1、带领学员寻根究底、纵横捭阖地来一趟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探索之旅2、帮助学员掌握非法务人员的劳动法律法规常识,并通过大量经典案例讲解从而将相关知识点运用于实际问题的解决之中3、帮助学员正确、完整、充分解读《劳动合同法》条文,同时将有关内容拓展至《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民法通则》等领域,使相关知识系统有机结合,自成逻辑体系4、通过学习,使学员能够掌握合同解除中情理法的运用,以提高劳动合同综合管理水平课程大纲:专题一招聘入职与劳动合同的订立1.第八条解读与建议1.1.“如实告知”的关键1.2.岗位职责须确保有效签收1.3.劳动者应承担“非如实说明事项”的责任2.第十条解读与建议2.1.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关系2.2.事实劳动关系的决定性作用2.3.何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最佳2.4.相关法条(案例一:资阳李XX案)3.第十六、十七条解读与建议3.1.用人单位自行拟定劳动合同文本的风险3.2.工作地点可能出现变动/搬迁的风险3.3.“可以约定事项”的充分利用4.第二十六条解读与建议4.1.应聘期间提交虚假资料的应对4.2.入职之后提交虚假资料的应对4.3.合同是否有效的认定4.4.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事例5.第八十二条解读与建议: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6.第九十一条解读与建议:中高级人员入职前的背景调查专题二试用期1.第十九条解读与建议1.1.本条的立法初衷1.2.同一劳动者在如下5种情形下,均不能二次约定试用期1.3.延长试用期的风险1.4.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风险2.第二十一条解读与建议2.1.“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错误认知(案例二:上海池XX案)2.2.“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的潜台词2.3.违法解除的比支付经济赔偿金(2N)更为严重的后果2.4.防止出现违法解除的三条基本措施2.5.试用期精细管理的意义3.第七十条解读与建议: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4.第八十三条解读与建议:违法约定试用期与延长试用期的赔偿责任(2N)专题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第十四条解读与建议1.1.“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完整理解1.2.第三款之前提条件及其运用1.3.对是否存在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进行梳理和评估1.4.正确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避之道2.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解读与建议: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法律风险专题四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第四条解读与建议1.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全程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2.妥善保存证据材料3.公示或告知乃必要步骤4.告知以签名确认为最妥5.将送达视为告知6.以集团公司名义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能当然地适用于集团下属各分/子公司(案例三/1:深圳易XX案)(案例三/2:深圳何XX案)专题五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员工处理第三十九条解读与建议1.如何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2.如何(先发制人地)制定规章制度3.如何界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4.如何界定双重劳动关系5.劳动者的“欺诈”情形及其应对技巧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认定7.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专题六培训服务期、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及违约金等1.第二十二条解读与建议1.1.合同期满,但服务期尚未结束的处理办法1.2.三条具体应对措施1.3.用人单位不得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情形1.4.试用期不能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情形1.5.服务期与正常工资调整(案例四:上海李X案)2.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解读与建议2.1.保密、竞业限制、竞业禁止的区别与联系(案例五:大连岳XX案)2.2.保密与竞业限制的订立、补偿与范围2.3.违约金约定的原则2.4.竞业限制的年限2.5.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2.6.竞业限制的具体操作技巧3.第二十五条解读与建议: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违约金的两种情形4.第九十条解读与建议:劳动者赔偿责任的三个构成要件专题七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1.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解读与建议:用人单位试图通过单位变更、合并或分立等方式免除自己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行为均属徒劳2.第三十六条解读与建议: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均可进行解除3.第三十七条解读与建议3.1.劳动合同的预告解除3.2.“书面形式”明确申请解除时间的重要性3.3.劳动者未遵守提前通知义务的赔偿责任4.第三十八条解读与建议4.1.如何避免“此地无银三百两,隔壁阿二不曾偷”4.2.用工成本与“夺泥燕口,削铁针头,刮金佛面细搜求,无中觅有。
劳动法律相关案例及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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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公司业绩下滑,为了降低成本,公司决定裁员。
在此过程中,公司违法解除了一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引发了劳动争议。
二、案例描述李某于2010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
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的月薪为1万元。
在李某入职后,公司一直按时足额支付其工资。
2018年,公司业绩下滑,为了降低成本,公司决定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公司以李某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李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李某的仲裁申请,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李某提供了其工作期间的工作成果、同事和领导的证明材料,证明其符合岗位要求。
公司则提供了所谓的“考核不合格”的证明材料。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本案中,公司以李某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李某不能胜任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劳动者,并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答复时间。
公司未履行这一法定程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 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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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过失性解除两种情形,企业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过失 性解除,通常是指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此种解除权需要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方可行 使,同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以上两种权利,不仅在试用期间可以行使,正常劳动 合同履行期间亦可行使。此件案例中,公司欲以非过失性解除为由行使解除权,但是 却不符合非过失性解除的要件。并且公司没有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制度,就不能在客 观上有效判断员工是否胜任工作。因此,企业的解除行为并不生效。
入职与劳动关系的建立
关联法规: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入职与劳动关系的建立
关联法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 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
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入职与劳动关系的建立
案例4:XXX汽车公司清洁工要求补偿案: 20XX年XX月,XXXX汽车公司决定清理一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XX阿姨是其中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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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约定的就业关系法律依据。
因此,掌握劳动合同法是每一位员工和用人单位必须具有的重要能力。
本文将通过解析劳动合同法的典型案例,深入了解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和应用。
案例一: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补贴案例描述:A公司在2018年2月1日雇佣了B先生从事销售工作,但B先生并未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由于A公司对其补贴不纳入工资,导致B先生在2019年2月因追索补偿离职。
B先生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补偿,认为A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要求支付补偿金共计1.5万元。
案例分析:该案例中,用人单位A公司并未与劳动者B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导致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
同时,A公司未将对B先生的补贴纳入工资中,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当按照实际情况支付劳动报酬。
因此,B先生在追索补充正当权益时获得了法律支持,并请求用人单位A公司支付补偿金1.5万元。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按照违约方提供的证据,支付违约金。
该案例进一步表明了《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
即便是在缺失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和补贴,以确保员工享有合理的权益。
案例二:离职员工要求返还培训费,用人单位拒绝返还案例描述:C公司在2017年聘请了D女士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关系为未来签订的合同关系。
后来,双方于2019年1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被聘用人承认在入职前已经完成了与岗位相关的培训,并与劳动合同约定了培训费用及赔偿方式。
2019年5月1日,D女士离开了C公司,要求返还之前支付的培训费7100元,但C公司以劳动合同约定且离职未达到约定期限的理由拒绝了其请求。
案例分析:前提条件是D女士在入职前已经完成了与岗位相关的培训,C公司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对其相关条款进行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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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推荐阅读]第一篇:《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案例一:提出辞职30天后可不再上班:小程在某国有银行工作,由于单位内部等级森严,缺乏活力,于是他悄悄联系了一家外资银行,打算跳槽。
听说辞职要提前一个月通知,于是,他在2009年五一前递交了辞职信,并与外资银行约好6月1日去签订劳动合同。
在他的计划里,中间正好相距一个月。
可是事与愿违,小程的离职手续因部门领导的故意拖延而迟迟未办好,以至于小程没有退工走不了。
他想知道:现在他还需要出勤吗?实际上,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小程6月1日以后就可以不用再出勤了。
因为他已经履行了职工辞职所要求的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37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辞职,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因此,一般职工辞职所担负的义务就是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注意,此处所说的“通知”仅是单方面的告知,所以不必担心领导会不批准之类的问题,而且与手续办理与否也没有任何关系。
办理退工手续是用人单位为离开企业的职工应尽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为职工办理退工手续,倒是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小程现在完全可以不去上班,如果单位还拖拉着不办理手续,他还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失业保险损失。
案例二:企业规定员工辞职1年内不得干同行业,律师称条款无效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期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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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
2015年,公司招聘了一名员工张三(化名),担任软件工程师职位。
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8000元,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7500元。
合同还约定,员工在试用期内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016年3月,张三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科技公司认为,张三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遂要求张三支付违约金。
张三则认为,自己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科技公司无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以下事实没有争议:1. 张三与科技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
2. 张三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3. 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内员工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
但法律并未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违约金。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3. 本案中,科技公司要求张三支付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科技公司败诉,驳回其要求张三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分析:1.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
这一规定明确了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2.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这一规定明确了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b93b11ff192e45361066f5ff.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实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该法实施以来已经产生重大影响。
为帮助劳动者、用工单位和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掌握这部新出台的法律,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进和谐就业环境的形成,以下就群众反映的《劳动合同法》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哪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从什么时候起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以上九项为必备条款,另外在劳动合同文本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就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等方面进行约定。
什么是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哪几类?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时间,它一般从合同的生效之日开始,到合同的终止之日结束。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十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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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十五例)案例一:违约问题某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员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提出辞职,违反了合同约定。
公司要求员工按照合同规定的赔偿金额赔偿违约金。
在此案例中,员工是否应该赔偿违约金?该如何解决?案例二:加班费问题一家外企的员工因工作需要经常加班,但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加班费。
员工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加班费。
在此案例中,员工的诉求是否成立?公司有哪些应对措施?案例三:竞业限制问题某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其中包含有竞业限制条款。
员工在离职后不顾竞业限制条款,直接加入了竞争公司。
公司要求员工停止在竞争公司工作并赔偿违约金。
员工是否需要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双方应该如何解决此纠纷?案例四:劳动报酬问题一家企业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员工的工资按时发放,但企业多次延迟发放工资。
员工对企业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
在此案例中,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员工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案例五:劳动安全问题一名员工在工作期间不慎受伤,但企业没有提供及时的医疗救助和赔偿。
员工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并支付医疗费用和赔偿金。
在此案例中,企业应该如何处理员工的要求?员工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案例六:解除劳动合同问题一家企业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双方在工作中发生严重矛盾,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员工立即离职。
员工认为企业的解除行为违法,拒绝接受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企业应该如何合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的拒绝是否合理?案例七:劳动争议解决问题一名员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双方无法自行协商解决。
员工选择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在此案例中,仲裁部门应该如何处理此案?双方在仲裁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案例八:合同期限问题某企业与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合同未明确约定工作期限。
员工在一年后要求续签合同,企业拒绝续签并提出解约。
员工认为企业的解约行为不合法,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在此案例中,双方的相互权益如何保障?案例九:劳动欺诈问题一名员工在求职过程中被企业误导,企业在合同中明确承诺给予员工一定福利待遇,但实际工作中未兑现承诺。
劳动合同的案例分析和解释
![劳动合同的案例分析和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93611849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f7.png)
劳动合同的案例分析和解释导语: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是双方权益的保障。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各种问题。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劳动合同案例,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案例一:试用期合同期限问题陈某与某电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6个月,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
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2000元,试用期内的月工资为900元。
陈某在试用期满后,发现该公司与他约定的试用期期限违法。
请问,该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陈某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大于三个月小于一年的,试用期应小于等于一个月。
因此,该公司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期限不合法。
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百分之八十,所以陈某在试用期的工资应不得低于1600元。
解决方案:陈某可以与公司协商,要求公司补发试用期工资差额,并按照法律规定重新约定试用期期限。
如果公司拒绝协商,陈某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寻求法律帮助。
案例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小李进入一家公司工作,一直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一年后,小李多次与公司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托。
后来,公司换了个老板,一上任就把小李辞退了。
请问,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小李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决方案:小李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自用工之日起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间的工资补偿。
如果公司拒绝支付,小李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寻求法律帮助。
同时,小李还可以要求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案例三:劳务派遣问题胡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劳务公司将胡某派遣至某建筑公司工作,每月工资2000元,由劳务公司支付。
劳动法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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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经营状况逐渐恶化,导致公司内部矛盾重重。
2018年,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对员工进行裁员,以降低成本。
在此过程中,公司违法解除了一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引发劳动争议。
二、案情简介张某于2010年入职某公司,担任研发部工程师。
在入职期间,张某一直表现良好,多次获得公司表彰。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状况恶化,2018年公司决定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公司以张某工作能力不足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张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某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违法。
理由如下:1. 公司未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某公司在未与张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定程序。
2.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裁减人员,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某公司在裁员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优先留用张某,且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工作能力不足”缺乏事实依据。
3.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给张某造成损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仲裁委员会判决某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四、法律分析1. 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要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某公司未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2. 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要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裁减人员,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劳动法法律知识案例分析(3篇)
![劳动法法律知识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230f0a2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05a011d.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装修业务的企业,成立于2005年。
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采用口头协议的方式与员工约定工资待遇。
由于近年来经济形势严峻,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导致公司拖欠员工工资。
2019年6月,甲公司拖欠了部分员工的工资,包括乙、丙、丁等三人。
这三人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二、案件事实1. 甲公司与乙、丙、丁三人于2018年10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5000元。
2. 2019年1月至5月,甲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乙、丙、丁三人的工资,累计拖欠工资共计人民币15000元。
3. 2019年6月,甲公司再次拖欠乙、丙、丁三人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0000元。
4. 乙、丙、丁三人多次与甲公司协商解决工资问题,但甲公司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拒绝支付工资。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及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拖欠乙、丙、丁三人的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具体分析如下:1. 甲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甲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侵犯了乙、丙、丁三人的合法权益。
2. 甲公司拖欠工资,导致乙、丙、丁三人无法按照约定获得劳动报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十五例)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十五例)](https://img.taocdn.com/s3/m/b55d0683e53a580216fcfe46.png)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案例一: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某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遇到一个棘手问题,员工甲2008年1月1日进厂,但公司一直遗忘与员工甲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甲知道公司如果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需要向其支付双倍的工资,因此一直不动声色,直至 2008年5月1日,公司对劳动合同进行了一次普查,才发现与员工甲漏签了劳动合同,公司表示要与员工甲补签劳动合同,员工甲同意补签,但是公司要先支付其2008年1月至4月的另一倍工资,否则员工甲只愿意将补签劳动合同日期订在 2008年5月1日。
问:公司应当如何处理上述案件较为妥当?◆案例分析针对员工甲的问题,介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于用人单位,且是因为用人单位的疏忽导致一直未能与甲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是合法的,但是从本案实务操作角度考虑,公司完全可以先不去支付该员双倍工资,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因为从员工的心理上并不愿意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以后如果仅为3个月的工资去起诉的可能性也很小,即使员工离职后去起诉,公司最终也仅是支付其3个月的另一倍工资,并没有其他的额外处罚。
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后,单位仍应向该员工发出《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让员工签收。
如果发现其再次拒签劳动合同,应在2008年6月1日前立即书面通知终止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
如果已经满一个月的,也要立即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但此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操作建议(1)建议公司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建立签订、保管、存档等规范体系;(2)针对员工拒签情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A、时间上把握: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或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B、形式上把握:书面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拒签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C、证据上把握:注意保留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
(意向书中设定拒签合同的原因,访谈笔录、证人证言等)■案例二:加班费计算问题某时装有限公司与其主管级别的员工都签订有一份《定薪协议》,协议约定员工每月固定薪资3000元,该薪资包含加班费及基本工资、奖金等;公司与普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对薪资作出约定,员工每月工资1000元,公司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劳动合同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14d89dbe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9ea2c7b.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日益凸显。
劳动合同法作为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例将通过分析一起典型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探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0岁,某公司员工。
被告: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子产品。
2018年5月,张三入职某公司,担任技术部工程师。
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8000元,年终奖金根据公司业绩进行发放。
合同中还约定了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内工资为转正工资的80%。
2018年8月,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对张三进行试用期满考核。
考核结果显示,张三未能达到公司要求,因此公司决定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合同。
张三对此表示不服,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争议焦点1.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张三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四、法律分析1.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本案中,公司以张三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需满足以下条件:(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2)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然而,本案中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三不能胜任工作,且未对张三进行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劳动法经典案例及解析
![劳动法经典案例及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f8f00f1c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3b.png)
劳动法经典案例及解析一、劳动法经典案例及解析1. 谢华与南京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谢华在南京某公司担任技术员,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三年的劳动合同。
在合同期内,公司要求谢华加班,但谢华拒绝。
公司因此解除了谢华的劳动合同。
谢华认为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违法,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公司在未经谢华同意的情况下强制加班,导致谢华拒绝加班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2. 李明与广州某公司拖欠工资纠纷案李明在广州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公司因业绩不佳将李明辞退。
然而,李明发现公司拖欠了他的工资,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解析: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因此,公司拖欠了李明的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应当支付拖欠的工资。
3. 张三与北京某公司工伤赔偿案张三在北京某公司担任装饰工,因在工作中受伤,导致左腿残疾。
张三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
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发生工伤的劳动者支付工伤医疗费、工伤补助金、伤残津贴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因此,公司应当为张三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金。
4. 王小明与上海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王小明在上海某公司担任销售员,公司因业绩不佳将其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公司未经过法定程序解除王小明的劳动合同。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并承担劳动争议处理期间的工资支付义务。
因此,公司未经过法定程序解除王小明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工资。
5. 李丽与深圳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李丽在深圳某公司担任财务主管,公司因经营困难将其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公司未经过法定程序解除李丽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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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精解与经典案例分析【时间地点】 2016年4月15-16日深圳 | 2016年4月22-23日上海 | 2016年5月13-14日北京2016年5月20-21日广州 | 2016年7月22-23日深圳 | 2016年7月29-30日上海【培训讲师】毕春秋【参加对象】董事长/股东、企业中高层、人力资源总监/经理、总裁/总经理助理等【费用】¥2500元/人(包括资料费、午餐及上下午茶点等)【会务组织】森涛培训网(【咨询电话】;(提前报名可享受更多优惠)【值班手机】(可加微信)【在线 QQ 】 8【温馨提示】本课程可引进到企业内部培训,欢迎来电预约!【课程网址】/10627.html课程特色:课堂讲授+案例分析+小组讨论+互动演练,突出实战性与实用性课程背景你知道——企业如何制定规章制度吗——何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最佳——如何正确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何充分、合理运用“可以约定事项”条款——劳动者在哪5种情形下,均不能二次约定试用期——什么是试用期的风险管理及其防控措施——培训服务期的违约金支付要点是什么——保密、竞业限制、竞业禁止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如何有效操作——上市公司如何规避社保购买——如何界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何为“N+1”?如何正确理解及运用——何为“不胜任工作”与“客观情况”——裁员的6大实操要点是什么?对6大特殊群体进行协商解除的5大步骤是什么——出具或不出具“解除或终止证明”的风险及其具体操作技巧是什么——集体合同的立法脉络与初衷是什么——何为劳动者赔偿责任的三个构成要件以上问题,将由国内著名劳动法/劳动关系管理实战专家、著名劳动争议预防与应对专家、员工心理健康管理专家毕春秋老师带您各个击破,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实操解决方案,以防控企业面临的各种劳动法律法规风险。
课程收益1、带领学员寻根究底、纵横捭阖地来一趟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探索之旅2、帮助学员掌握非法务人员的劳动法律法规常识,并通过大量经典案例讲解从而将相关知识点运用于实际问题的解决之中3、帮助学员正确、完整、充分解读《劳动合同法》条文,同时将有关内容拓展至《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民法通则》等领域,使相关知识系统有机结合,自成逻辑体系4、通过学习,使学员能够掌握合同解除中情理法的运用,以提高劳动合同综合管理水平课程大纲专题一招聘入职与劳动合同的订立1.第八条解读与建议1.1.“如实告知”的关键1.2.岗位职责须确保有效签收1.3.劳动者应承担“非如实说明事项”的责任2.第十条解读与建议2.1.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关系2.2.事实劳动关系的决定性作用2.3.何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最佳2.4.相关法条(案例一:资阳李XX案)3.第十六、十七条解读与建议3.1.用人单位自行拟定劳动合同文本的风险3.2.工作地点可能出现变动/搬迁的风险3.3.“可以约定事项”的充分利用4.第二十六条解读与建议4.1.应聘期间提交虚假资料的应对4.2.入职之后提交虚假资料的应对4.3.合同是否有效的认定4.4.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事例5.第八十二条解读与建议: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6.第九十一条解读与建议:中高级人员入职前的背景调查专题二试用期1.第十九条解读与建议1.1.本条的立法初衷1.2.同一劳动者在如下5种情形下,均不能二次约定试用期1.3.延长试用期的风险1.4.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风险2.第二十一条解读与建议2.1.“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错误认知(案例二:上海池XX案)2.2.“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的潜台词2.3.违法解除的比支付经济赔偿金(2N)更为严重的后果2.4.防止出现违法解除的三条基本措施2.5.试用期精细管理的意义3.第七十条解读与建议: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4.第八十三条解读与建议:违法约定试用期与延长试用期的赔偿责任(2N)专题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第十四条解读与建议1.1.“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完整理解1.2.第三款之前提条件及其运用1.3.对是否存在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进行梳理和评估1.4.正确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避之道2.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解读与建议: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法律风险专题四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第四条解读与建议1.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全程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2.妥善保存证据材料3.公示或告知乃必要步骤4.告知以签名确认为最妥5.将送达视为告知6.以集团公司名义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能当然地适用于集团下属各分/子公司(案例三/1:深圳易XX案)(案例三/2:深圳何XX案)专题五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员工处理第三十九条解读与建议1.如何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2.如何(先发制人地)制定规章制度3.如何界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4.如何界定双重劳动关系5.劳动者的“欺诈”情形及其应对技巧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认定7.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专题六培训服务期、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及违约金等1.第二十二条解读与建议1.1.合同期满,但服务期尚未结束的处理办法1.2.三条具体应对措施1.3.用人单位不得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情形1.4.试用期不能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情形1.5.服务期与正常工资调整(案例四:上海李X案)2.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解读与建议2.1.保密、竞业限制、竞业禁止的区别与联系(案例五:大连岳XX案)2.2.保密与竞业限制的订立、补偿与范围2.3.违约金约定的原则2.4.竞业限制的年限2.5.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2.6.竞业限制的具体操作技巧3.第二十五条解读与建议: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违约金的两种情形4.第九十条解读与建议:劳动者赔偿责任的三个构成要件专题七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1.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解读与建议:用人单位试图通过单位变更、合并或分立等方式免除自己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行为均属徒劳2.第三十六条解读与建议: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均可进行解除3.第三十七条解读与建议3.1.劳动合同的预告解除3.2.“书面形式”明确申请解除时间的重要性3.3.劳动者未遵守提前通知义务的赔偿责任4.第三十八条解读与建议4.1.如何避免“此地无银三百两,隔壁阿二不曾偷”4.2.用工成本与“夺泥燕口,削铁针头,刮金佛面细搜求,无中觅有。
鹌鹑嗉里寻豌豆,鹭鸶腿上劈精肉,蚊子腹内刳脂油,亏老先生下手”4.3.如何避免“周郎妙计安天下,赔了夫人又折兵”4.4.上市公司如何规避社保购买4.5.如何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性4.6.存在劳动者随时解除合同风险之情形4.7.本条所述六种情形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5.第四十条解读与建议5.1.“何为“N+1”5.2.“+1”部分的标准5.3.+1的误读、误解、误会,借用、盗用、滥用5.4.充分运用本条第二项的重大意义5.5.合同解除过程中的法定程序5.6.本条第三款与本法第三十四条的区别与联系5.7.“不胜任工作”与“客观情况”的界定(案例六:深圳郑XX案)5.8.该三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6.第四十一条解读与建议6.1.裁员的法定程序(案例七:深圳肖XX等16人案)6.2.假裁员/架构重组/经营困难/转产等等之名的单方解除问题(案例八:上海包XX案)6.3.六大实操要点6.4.本条所述之裁员的四种情形,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7.第四十二条解读与建议7.1.上述六种情形的可操作性7.2.五大具体操作步骤7.3.处理风险7.4.本条第二项规定的终止执行问题8.第四十三条解读与建议:工会在程序合法中的重要甚至至关重要的作用9.第四十四条解读与建议:终止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三种情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继续存续的劳务关系问题(案例九:深圳何XX案)10.第四十五条解读与建议:应书面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顺延11.第五十条解读与建议11.1.不出具正常且已完成解除或终止合同手续的员工的“解除或终止证明”的风险11.2.出具未完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的“解除或终止证明”的风险11.3.拒绝或延迟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的风险11.4.关于用人单位是否出具文字依据的具体操作技巧11.5.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员工应配合办理工作交接11.6.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限11.7.相关法条11.8.对于加班费的追讨时限及其举证责任(案例十:深圳唐XX案)专题八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的相关问题1.第四十六条解读与建议: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主动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及其操作技巧(案例十一/1:深圳潘X案)(案例十一/2:深圳杨X案)2.第四十七条解读与建议: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及年限计算标准,以及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比较3.第四十八条解读与建议3.1.经济补偿与经济赔偿的区别与联系3.2.经济补偿与经济赔偿的计算基数3.3.经济补偿与经济赔偿的计算年限3.4.2008年1月1日前后关于经济补偿与经济赔偿的若干问题4.第九十七条解读与建议4.1.分段计算4.2.各自计算4.3.08年前后的补偿标准专题九劳动报酬1.第三十条解读与建议:对法院支付令的应对2.第三十一条解读与建议2.1.加班申请策略2.2.月薪制人员加班策略2.3.延时加班及其处罚3.第八十五条解读与建议:本条有可能直接适用于仲裁、诉讼阶段专题十特殊用工1.第六十九条解读与建议:出于预防,仍然建议订立书面协议或合同2.第七十一条解读与建议:暑假期/寒假期工、实习生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区别专题十一集体劳动合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解读与建议1.立法脉络2.立法初衷3.《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的施行4.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联系与区别5.潜在影响专题十二劳务派遣的相关问题1.第五十七条(本条已修正)解读与建议: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的提高2.第五十九条解读与建议: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管理费应分别约定,不可笼统打包3.第六十三条(本条已修正)解读与建议:同工同酬的进一步明确4.第六十六条(本条已修正)解读与建议: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的进一步明确5.第九十二条(本条已修正)解读与建议: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及其处罚力度6.第九十四条解读与建议:发包组织对个人承包经营者资质、实力的评估与劳动用工风险专家介绍毕春秋(高端讲师/咨询师)—专注于劳动法国内著名劳动法/劳动关系管理实战专家著名劳动争议预防与应对专家员工心理健康管理专家毕春秋,1968年出生于贵州毕节市,47岁,常住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