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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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全文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全文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全文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4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1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31⽇国家安全⽣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2012年3⽉1⽇起施⾏。

原国家安全⽣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28⽇公布的《安全⽣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

国家安全⽣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年⼀⽉⼗九⽇安全⽣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1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3年8⽉2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次修正,根据2015年5⽉2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次修正)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安全⽣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产培训⼯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和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安全培训机构、⽣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作实施监督管理,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安全监管监察⼈员、⽣产经营单位从业⼈员和从事安全⽣产⼯作的相关⼈员的安全素质为⽬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民政府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政执法的安全⽣产监管⼈员和煤矿安全监察⼈员;⽣产经营单位从业⼈员是指⽣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安全⽣产管理⼈员、特种作业⼈员及其他从业⼈员;从事安全⽣产⼯作的相关⼈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员及注册安全⼯程师、安全⽣产应急救援⼈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作实⾏统⼀规划、归⼝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44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44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发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安全培训 (3)第四章安全培训的发证 (9)第五章监督管理 (10)第六章法律责任 (12)第七章附则 (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4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2013年修订)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2013年修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4.12.28•【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施行日期】2005.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日)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统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督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和煤矿安全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三篇)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三篇)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为了保障生产工作的安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如下:一、培训计划的制定1.每年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明确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和培训对象。

2.培训计划应根据岗位工作的风险程度和员工知识技能的需求进行合理安排。

二、培训内容的确定1.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等。

2.针对不同职业岗位,培训内容应有针对性地进行确定,并结合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讲解。

三、培训方式的选择1.培训方式可以包括讲座、课堂教学、实地观摩等多种形式。

2.针对不同层次的员工,可以采取不同的培训方式,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灵活组织。

四、培训记录和评估1.对每次培训进行记录,包括培训时间、培训人员、培训内容等。

2.定期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收集员工的反馈意见,并进行整改和改进。

五、培训资料和设施的准备1.准备相关培训资料,包括教材、案例资料等。

2.提供培训场所和设施,确保培训的顺利进行。

六、培训人员的选拔和培训1.选拔专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提高其教学能力和业务水平。

2.针对不同职业岗位,培训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七、激励与奖惩措施1.对参加培训的员工进行激励,如发放培训证书、奖励、表彰等。

2.对拒绝参加培训或者培训效果不好的员工进行惩罚或者纪律处分。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请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专业素质,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防止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下面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管理办法的内容。

一、培训目标和原则1. 培训目标明确员工的安全责任和安全要求,提高认识,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2. 培训原则(1)全员参与:面向全员进行培训,让每个员工都了解企业安全要求和各项制度。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44号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44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合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危(wei)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wei)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对安全培训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和从事安全生产的有关人员的安全素质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督员,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关登记人员并进行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国家安全培训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监督管理辖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

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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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港口政字〔2017〕24号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各部室: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集团公司组织对《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已经集团公司2016年第十七次党政联席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1月25日附件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操作技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公司教育培训管理体系。

安全监督部是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实施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监督、指导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各单位安全监督部门负责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各部室。

第四条各单位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四级安全教育第五条新职工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级、分公司级、队级、班组级四级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8学时。

第六条公司级安全教育不少于4学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三)职工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四)公司存在危险因素、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五)相关事故案例等。

第七条分公司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12学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三)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四)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器具的使用和维护;(五)本单位存在危险因素、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六)相关事故案例等。

第八条队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本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本队安全生产状况及安全工作要求;(三)所从事工作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四)所从事工作的环境及危险因素,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五)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及自救互救、疏散和逃生;(六)相关事故案例等。

第九条班组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4学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岗位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所从事的工作环境及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职业伤害;(三)事故应急应对措施;(四)相关事故案例等。

第十条公司级教育由安全监督部出题、考试;分公司级教育由各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出题、考试;队级、班组级教育由各单位安全监督部门组织分级出题、考试。

第十一条职工须接收四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每级安全教育考试成绩85分以上为合格,其中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部分须满分;未合格的须补考,补考不合格的不得转入下一级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作业岗位职工须在其他有经验职工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并经独立操作前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

独立操作前考核成绩85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四条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相应级别安全教育。

第三章安全生产再教育第十五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监督员、队级领导班子成员、班组长每年由公司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再教育。

第十六条公司全体职工每年须接受安全生产再教育,再教育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应对措施;相关事故案例等;再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七条“班组安全日”活动是职工安全生产再教育的主要形式。

大班班组职工每周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再教育,每次时间不少于30分钟;三班班组职工每旬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再教育,每次时间不少于30分钟;各级管理岗职工每月进行两次安全生产再教育,每次时间不少于40分钟。

第十八条各单位每半年组织职工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再教育考试,考试不合格的须离岗培训,待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使用新设备或增加新货种时,应当对相关职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四章安全生产资格培训第二十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工程技术负责人、安全监督部门人员、工程技术部门人员,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工程技术负责人、安全监督部门人员、工程技术部门人员须参加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培训,取得《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每年复审一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须参加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管理人员须经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二十四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一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

第二十五条有安全生产资格培训需求的单位(部门)须及时将培训需求上报安全监督部并按照安全监督部下发的培训通知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资格培训相关证书遗失、损毁的,应立即报告本单位安全监督部门,按程序补办证书。

第五章培训档案第二十七条公司及各单位须为职工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见附件1),开办安全培训班须建立《安全培训班档案》(见附件2)。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成绩须于成绩公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工作;安全资格证书培训考试、考核成绩及相关内容须于接到证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工作。

第二十九条《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班档案》录入的信息必须真实、完整、有效。

第三十条职工四级安全教育考试试卷要永久保存备查。

公司级考试试卷由安全监督部保存;分公司级考试试卷由各单位安全监督部门保存;队、班组级考试试卷由队保存。

职工调转时资料须随转至新单位存档。

安全生产再教育考试试卷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三十一条公司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档案,内容包括:(一)安全教育培训年(月)度计划(见附件3);(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年(月)度统计表;(见附件4)(三)公司级职工入厂安全教育考试试卷。

(四)安全培训班档案;1. 安全教育培训通知;2. 教案3. 安全培训班办班申请表4. 教学计划表5. 学员登记表6. 结业总结7. 跟踪考核记录8.试卷(五)安全教育培训(电子)档案1. 概况和分公司级、队级、班组级安全教育记录卡;2. 职工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记录卡;3. 职工工作调动培训记录卡;4. 职工生产安全事故(工伤)登记表;5. 职工安全奖惩情况登记表;6. 职工身体检查(状况)登记表;7. 职工离职、退休登记表;8. 职工特种作业培训记录卡;9.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培训记录卡;10. 安全生产管理资格(合格)证书培训记录卡;第三十二条分公司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档案,内容包括:(一)安全教育培训年(月)度计划;(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年(月)度统计表;(三)分公司(中心)职工入厂安全教育考试试卷。

(四)职工安全生产再教育考试试卷。

(五)安全培训班档案;1. 安全教育培训通知;2. 教案3. 安全培训班办班申请表4. 教学计划表5. 学员登记表6. 结业总结7. 跟踪考核记录8. 试卷(六)安全教育培训(电子)档案1. 概况和分公司级、队级、班组级安全教育记录卡;2. 职工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记录卡;3. 职工工作调动培训记录卡;4. 职工生产安全事故(工伤)登记表;5. 职工安全奖惩情况登记表;6. 职工身体检查(状况)登记表;7. 职工离职、退休登记表;8. 职工特种作业培训记录卡;9.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培训记录卡;10. 安全生产管理资格(合格)证书培训记录卡;第三十三条队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档案,内容包括:(一)分公司(中心)安全教育培训月度安排;(二)队级安全教育培训月度安排、教育资料及要求;(三)队级、班组级职工入厂安全教育考试试卷;(四)队级安全生产再教育记录。

(五)安全培训班档案;1. 安全教育培训通知;2. 教案3. 安全培训班办班申请表4. 教学计划表5. 学员登记表6. 结业总结7. 跟踪考核记录8. 试卷第三十四条班组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档案,内容包括:(一)队级安全生产再教育月度安排、教育资料及要求;(二)班组安全生产再教育记录。

第六章管理与考核第三十五条公司及各单位必须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六条公司及各单位须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按时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须对入港从事承包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记录。

相关部门或单位须对相关方合同期内首次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培训内容、时间、教员、教案等记录存档备查。

实习人员和为外单位人员进行实际操作代培训的,相关各单位与实习人员或代培训人员所在学校、单位须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安全教育培训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对接待新闻采访、参观、检查等外来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包括安全风险、安全防护、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制订本单位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表》(见附件3)于每年10月31日前上报安全监督部。

安全监督部制订公司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包括各种取证(复审)培训和本单位组织的各类安全培训。

第四十条各单位开展各类安全培训班前向安全监督部报备主管部门批复;年度培训计划外培训须提前15日向安全监督部提出申请,待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安全监督部负责对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四十二条各单位整理本单位各类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持证人员信息台账,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安全监督部。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每月30日前上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年(月)度统计表》(见附件4)、《相关方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统计表》(见附件5)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安全监督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河北港口政字〔2014〕91号)同时废止。

附件1编号: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单位:队:姓名: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概况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卡职工特种作业培训记录卡危险化学品作业培训记录卡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培训记录卡安全监督员教育培训记录卡单位负责人教育培训记录卡其他管理人员教育培训记录卡工作调动培训登记表返岗(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培训登记表“四新”教育培训登记表说明:各基层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使用新设备、增加新货种(简称四新)时,应当对相关职工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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