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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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港口政字〔2017〕24号
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室: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集团公司组织对《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已经集团公司2016年第十七次党政联席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1月25日
附件
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操作技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公司教育培训管理体系。安全监督部是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实施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监督、指导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各单位安全监督部门负责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各部室。
第四条各单位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四级安全教育
第五条新职工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级、分公司级、队级、班组级四级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8学时。
第六条公司级安全教育不少于4学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三)职工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公司存在危险因素、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五)相关事故案例等。
第七条分公司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12学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三)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四)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器具的使用和维护;
(五)本单位存在危险因素、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六)相关事故案例等。
第八条队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本队安全生产状况及安全工作要求;
(三)所从事工作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所从事工作的环境及危险因素,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五)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及自救互救、疏散和逃生;
(六)相关事故案例等。
第九条班组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4学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所从事的工作环境及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职业伤害;
(三)事故应急应对措施;
(四)相关事故案例等。
第十条公司级教育由安全监督部出题、考试;分公司级教育由各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出题、考试;队级、班组级教育由各单位安全监督部门组织分级出题、考试。
第十一条职工须接收四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每级安全教育考试成绩85分以上为合格,其中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部分须满分;未合格的须补考,补考不合格的不得转入下一级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作业岗位职工须在其他有经验职工带领下实习
至少2个月并经独立操作前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独立操作前考核成绩85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四条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相应级别安全教育。
第三章安全生产再教育
第十五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监督员、队级领导班子成员、班组长每年由公司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再教育。
第十六条公司全体职工每年须接受安全生产再教育,再教育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应对措施;相关事故案例等;再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七条“班组安全日”活动是职工安全生产再教育的主要形式。大班班组职工每周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再教育,每次时间不少于30分钟;三班班组职工每旬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再教育,每次时间不少于30分钟;各级管理岗职工每月进行两次安全生产再教育,每次时间不少于40分钟。
第十八条各单位每半年组织职工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再教育考试,考试不合格的须离岗培训,待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使用新设备或增加新货种
时,应当对相关职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四章安全生产资格培训
第二十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工程技术负责人、安全监督部门人员、工程技术部门人员,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工程技术负责人、安全监督部门人员、工程技术部门人员须参加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培训,取得《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每年复审一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须参加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管理人员须经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二十四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一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
第二十五条有安全生产资格培训需求的单位(部门)须及时将培训需求上报安全监督部并按照安全监督部下发的培训通知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资格培训相关证书遗失、损毁的,应立即报告本单位安全监督部门,按程序补办证书。
第五章培训档案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各单位须为职工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见附件1),开办安全培训班须建立《安全培训班档案》(见附件2)。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成绩须于成绩公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工作;安全资格证书培训考试、考核成绩及相关内容须于接到证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工作。
第二十九条《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班档案》录入的信息必须真实、完整、有效。
第三十条职工四级安全教育考试试卷要永久保存备查。公司级考试试卷由安全监督部保存;分公司级考试试卷由各单位安全监督部门保存;队、班组级考试试卷由队保存。职工调转时资料须随转至新单位存档。
安全生产再教育考试试卷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三十一条公司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档案,内容包括:(一)安全教育培训年(月)度计划(见附件3);
(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年(月)度统计表;(见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