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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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务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1)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7)
沪深证交所关于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帐户的通知 (15)
关于调整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新股事项的通知 (17)
基金治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治理规定 (17)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 (19)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23)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方法 (24)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业绩酬劳有关问题的通知 (58)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59)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60)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2001) (6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
通知(2002) (62)
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 (63)
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交易行为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66)
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 (67)
关于制定证券投资基金规范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68)
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 (69)
关于重新核定证券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 (70)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上市的治
理,规范基金交易行为,促进基金市场的健康进展,爱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暂行方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基金上市,是指封闭式基金经批准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买卖。
第三条本规则所涉专门用语,同《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暂行方法》。
第四条本所依据有关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对上市基金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金的上市条件
第五条申请上市的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公开发行;
(二)基金存续期许多于5年;
(三)基金最低募集数额许多于人民币2亿元;
(四)基金持有人许多于1000人;
(五)有经审查批准的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六)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治理制
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基金的上市申请
第六条基金治理人申请基金上市,应完成下列预备工作:
(一)聘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验
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二)采纳无纸化发行基金的,应完成其托管工作;采纳有
纸化发行基金的,须完成事实上物凭证的分发及入库
工作;
(三)应完成的其他预备工作。
第七条基金治理人申请基金上市须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批准设立和发行基金的文件;
(四)基金契约;
(五)基金托管协议;
(六)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
(七)本所一至二名会员署名的上市推举书;
(八)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托管人的审查批准
文件;
(九)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治理人设立的文件;
(十)基金治理人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
(十一)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
(十二)基金已全部托管的证明文件;
(十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基金治理人向本所申请基金上市,其提交的文件应内容真实、资料完整,不存在虚假或其他可能产生误导的陈述。
第九条基金治理人在提出申请至基金获准上市前,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基金的上市批准
第十条本所对基金治理人提交的第七条所述基金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将审查意见及拟定的上市时刻连同相关文件一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一条对符合上市条件并经批准的基金,由本所出具上市通知书。
第十二条基金上市前,基金治理人或基金公司应与本所签定上市协议书。
第十三条获准上市的基金,须于上市首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布上市公告书。
第五章基金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及要求
第十四条基金治理人应按规定和要求编制基金上市公告书,并就基金简称、交易代码、上市时刻、上市场所等作以明确提示。
第十五条基金上市公告书至少应包括下列要紧内容:
(一)基金概况;
(二)基金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三)基金设立要紧发起人、基金治理人、托管人简介;
(四)基金投资组合情况;
(五)基金契约摘要;
(六)基金运作情况;
(七)财务状况;
(八)重要事项揭示;
(九)备查文件。
第十六条基金上市公告书可列示有依照的业绩资料,但不得进行业绩预测。
第六章信息报露的原则和要求
第十七条上市基金应该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定期公告包括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投资组合公告、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公告,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
第十八条上市基金披露信息必须在第一时刻报送本所。
第十九条基金治理人应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峻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本所依照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对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基金的报告在披露前须向本所进行登记,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后审查,对临时报告实行事前审查。
第二十二条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估值等事项,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一个基金年度内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固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第二十四条基金治理人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
基金治理人不能以新闻公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基金治理公司应指定一名高级治理人员,负责基金信息披露工作,办理基金与本所及投资人之间的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