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3号)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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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委任规则及常见病鉴定简介

民航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委任规则及常见病鉴定简介

常见病的鉴定原则及要点(内科)

各级申请人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应当评定为不合格,肺结核 病临床治愈后,肺功能正常,可予以合格 各级申请人患有癫痫或癫痫病史,有病理性晕厥或原因不 明的意识障碍,应评定为不合格 各级申请人患有腔梗,无症状及体征,脑功能正常可合格 各级申请人患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观察3-6个月,近3 月每月肝功正常可予合格;I,II,IIIa和IV级申请人患慢性病 毒性肝炎,应评定为不合格
常见病的鉴定原则及要点(耳鼻喉科)




患有影响履行执照权利的鼻骨骨折、鼻疖、鼻前庭疾病应 评定为不合格。 鼻窦内窥镜手术后,地面观察至少30天,术腔粘膜上皮化 良好,无明显水肿、血痂、异常分泌物者,可以合格。 申请人纯音听阈检查,每耳在500、1000、2000Hz任一 频率上损失超过35dB;在3000Hz频率听力损失超过50dB 时:a)每年进行一次纯音听阈检查。b) 如果背离试验和 实测检查结果均为正常,可评定为合格。 背离试验检查方法:受检者在2米远处背向检查人用双耳 听到检查者发出的通常强度谈话声音。 实测检查:在飞机驾驶舱噪声环境或工作环境背景噪声环 境中(或模拟条件下),每耳能够听清谈话、通话和信标 台信号声;此检查由体检医师或飞行监察员或飞行检查委 任代表实施,并写出检测报告。
CCAR-67FS-R2

有效期
I级体检合格证为12个月,年满60周岁以上为6个月。 其中按CCAR-121部运行的驾驶员,年满40周岁以上者为 6个月,且年满60周岁时有效期终止。 II级体检合格证为36个月,年满40周岁以上者为24个月, 年满50周岁以上者为12个月。 IIIa级体检合格证为24个月,年满40周岁以上者为12个 月 IIIb级体检合格证为24个月 IVa级和IVb级体检合格证为12个月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2)-宣贯课件-PPT精品文档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2)-宣贯课件-PPT精品文档

2019年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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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CCAR-67FS 修订工作简介
为什么修订? 原规章存在的主要缺陷
☻ 标题不包含外籍人员; ☻ 体检合格证有效期计算不恰当;
☻ 未规定体检合格证标准样式;
☻ 缺乏对体检鉴定的要求; ☻ 飞行签派员体检合格证行政许可项目缺乏上位法依据。
政策的调整
☻ 国家取消就业乙肝检查项目; ☻ 通用航空业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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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CCAR-67FS 修订工作简介
CCAR-67FS 大事记
为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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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CCAR-67FS 修订工作简介
CCAR-67FS 大事记:
2019年8月31日发布《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 证管理规则》(CCAR-67FS); 根据《行政许可法》,2019年7月12日发布CCAR-67FS-R1 2009年组织评估CCAR-67FS-R1; 2019年2月启动CCAR-67FS-R1修订工作; 2019年4月9日《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2通过民航局局务会审议;5月16日局长签发;
(f)补充检查、医学观察或专家鉴定不得超过30日。
(h)体检医师及其他医务人员应当尊重申请人的人格和权利, 不得恶意伤害,不得泄露和传播相关信息,不得索取或收受申请 人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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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B章 体检鉴定
第67.13条 体检鉴定结论
(b)合格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c)不合格和暂时不合格的,签署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
正文:6章,A-F章;34条,编号第1条-第67条。 规定了本规章的依据、适用范围、相关机构职责、体检鉴 定和体检合格证申请程序及相关要求、监督检查、法律责 任、附则等。 附件:3个(附件A-C)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2)-宣贯课件 43页PPT文档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2)-宣贯课件 43页PPT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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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67FS-R1与CCAR-67FS-R2对比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 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CCAR-67FS-R1) A 分部 总则 67.1 [目的和依据] B 分部 体检鉴定 C 分部 体检合格证 D 分部 Ⅰ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标题、结构以及章、条编号 A章 – F章 主要内容 部分规定和称谓 行政许可程序 医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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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标题、结构以及章、条编号
标题: R1:《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R2:《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结构: R1:A-H分部,1个附录。正文C–F分部为I-Ⅳ级医学标准; R2:A-F章; 3个附件(A-C)。医学标准为附件;增加证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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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B章 体检鉴定
第67.13条 体检鉴定结论 (b)合格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c)不合格和暂时不合格的,签署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 24小时内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并报告管理局。
暂时不合格的结论90日内可以单科体检;超过90日的, 应重新体检鉴定。
项目和频度
附件A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 体
检合格证医学标准 附件B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 样式 附件C 外籍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 认
可证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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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A章 总则
第67.5条 机构与职责 (c)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疑难或者特殊病例、特许颁 证体检鉴定、体检鉴定标准和专业技术研究等任务, 对体检机构实施技术支持、指导和技术检查。 (d)体检机构承担体检鉴定任务。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部目录A分部总则67.1-----目的和依据67.3-----适用范围67.5-----航空人员67.7-----职能部门67.9-----航空体检鉴定机构67.11----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67.13----费用B分部体检合格证67.15----定义67.17----体检合格证的分级67.19----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67.21----体检合格证的申请67.23----体检鉴定67.25----体检鉴定的结论审核与体检合格证的签发67.27----体检合格证的生效67.29----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67.31----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计算方法67.33----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延长67.35----体检合格证的更换和查验67.37----体检合格证的补发67.39----体检合格证特许签发的申请67.41----体检合格证的特许签发67.43----特许签发的体检合格证的限制67.45----外籍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管理67.47----外籍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申请、认可和签发67.49----申诉C 分部Ⅰ级体检合格的证医学标准67.101----适用性67.103----一般条件67.105----精神疾病67.107----神经系统67.109----循环系统67.111----消化系统67.113----传染病67.115----呼吸系统67.117----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67.119----血液系统67.121----泌尿生殖系统67.123----妊娠67.125----骨骼肌肉系统67.127----皮肤及其附属器67.129----耳、鼻、咽、喉及口腔67.131----听力67.133----眼及附属器67.135----远视力67.137----近视力67.139----常规辅助检查D 分部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67.201----适用性67.203----一般条件67.205----身高、体重67.207----精神疾病67.209----神经系统67.211----循环系统67.213----呼吸系统67.215----消化系统67.217----传染病67.219----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67.221----血液系统67.223----泌尿生殖系统67.225----妊娠67.227----骨骼肌肉系统67.229----皮肤及其附属器67.231----耳、鼻、咽、喉及口腔67.233----听力67.235----眼及附属器67.237----远视力67.239----近视力67.241----常规辅助检查E 分部Ⅲ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67.301----适用性67.303---一般条件67.305---精神疾病67.307---神经系统67.309---循环系统67.311---呼吸系统67.313---消化系统67.315---传染病67.317---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67.319---血液系统67.321---泌尿生殖系统67.323---骨骼肌肉系统67.325---皮肤及其附属器67.327---耳、鼻、咽、喉及口腔67.329---听力67.331---眼及附属器67.333---远视力67.335---近视力67.337----常规辅助检查F 分部罚则67.401---无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处罚67.403---未携带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处罚67.405---对隐匿、伪造和擅自销毁体检资料的处罚G 分部附则67.407---废止67.409---颁布与施行日期A分部总则67.1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飞行安全要求,规范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工作,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67R4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67R4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67R4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是保障航空人员身体健康和安全的重要规定。

本文将从管理规则的背景、内容和目的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背景随着民用航空业的发展,飞机的使用频率和航班数量大幅增加,对飞行员和其他航空人员的健康状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航空人员在极端环境下工作,身体健康状况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飞行任务的顺利完成,因此需要实施严格的体检制度来确保航空安全。

二、内容1.体检范围:体检范围涵盖了身体各个系统的检查,包括心血管、呼吸系统、神经系统、消化系统等。

针对不同职位的航空人员,体检项目和标准也有所不同。

2.体检周期:航空人员需要定期进行体检,具体的周期根据不同职位和年龄段而定,一般为一年或两年一次。

年龄较大或承担重要职责的航空人员可缩短体检周期。

3.体检项目:体检项目包括体格检查、生化指标检查、心电图、X光检查等多个项目,用于全面评估航空人员的身体状况和疾病风险。

4.合格证办理:体检合格后,航空人员可获得体检合格证,该证书是航空公司录用和培训航空人员的必备证明。

三、目的1.确保飞行安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管理规则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航空人员身体健康,降低突发疾病和意外事件对飞行安全造成的风险。

2.提高工作效率:健康的身体状况可以提高航空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减少因身体不适而影响工作的情况发生。

3.保障乘客安全:航空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直接关系到乘客的安全,航空公司必须对航空人员进行严格的体检管理,确保乘客的航行安全。

4.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对航空人员进行定期的体检,可以及时发现航空人员的健康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干预,有效避免因突发疾病而导致的工作中断和资源浪费。

总结: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出台是为了确保航空人员身体健康和飞行安全。

航空公司和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管理和执行力度,实施定期体检制度,全面了解航空人员的健康状况,保障乘客的安全和航空业的良性发展。

67R4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67R4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3)不合格。经过辅助检查和体检鉴定,申请人身体状况不符 合本规则附件 A 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的体检鉴定结论为不 合格。
(b)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作出后的 3 个工作日内,体检机构应 当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c)暂时不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作出后,体检机构应当签署体 检鉴定暂时不合格结论通知书,在 24 小时内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 位,并报告所在地地区管理局。
第 67.5 条机构与职责 (a)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制定空勤人员和 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体检鉴定程序要求和体检合格证 的管理规定,负责全国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的管理工作。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办 理本地区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查、颁发和 管理工作,对本地区体检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c)民航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 委员会)主要承担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疑难或者特殊病例的体 检鉴定、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以下称特许颁证体检鉴定)、 体检鉴定标准和专业技术研究等任务,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 实施技术支持、指导,并受民航局委托对体检鉴定机构进行技术检查。 (d)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根据民 航局批准的业务范围承担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任务。 第 67.7 条体检合格证的要求 申请人通过体检鉴定证明其符合本规则附件 A《空勤人员和空中 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规定的相应医学标准,方可申请办 理《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以下简称体检合格证)。 空勤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履行职责时,应当持有依照本规则取 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或者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满足体检合格证或 认可证书上载明的限制要求。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或者认可证书。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跟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跟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跟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航空运输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交通方式之一,而能够保障航空安全的关键就在于中国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

为了确保乘客的安全和航空运营的正常进行,中国航空管理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一、医学标准的制定和更新为了科学、合理地评估航空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中国航空管理部门与医学专家们经过长期的研究和实践,制定了一套严格的医学标准。

这些标准不仅包括了身体健康状况的基本要求,还考虑到了航空人员在特殊环境下的生理和心理适应能力。

同时,为了保持医学标准的科学性和时效性,航空管理部门也定期对这些标准进行更新。

随着医学科技的进步和对航空人员健康的深入了解,标准的制定和更新需紧密结合实际情况和科学研究成果。

二、航空人员体检的内容和要求基于医学标准,航空人员需要定期进行体检以确保其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航空人员体检内容主要包括全面的身体检查和心理评估,以及特殊检查项目,如视力、听力、心脏电图等。

在体检过程中,医生将根据具体的医学标准和指导原则,对航空人员的各项指标进行评估和检测。

只有在各项指标均符合相关要求时,航空人员才能获得体检合格证。

三、体检合格证的管理体检合格证作为航空人员担任职务的准入门槛,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证体检合格证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中国航空管理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管理措施。

首先,体检合格证由中国航空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具有防伪措施,确保证书的真实性。

其次,在体检合格证的管理过程中,采用了严格的信息管理和保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不会泄露或被滥用。

最后,航空公司和机场等单位在航空人员的录用和使用过程中,要求查验体检合格证,确保航空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相关标准。

对于体检合格证失效或不合格的人员,将不得从事航空工作。

四、未来的发展趋势和挑战随着航空业的蓬勃发展和技术的不断进步,对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16•【文号】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3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3号)《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2)已经2012年4月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2012年5月16日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A章总则第67.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身体状况符合履行职责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67.3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的体检鉴定以及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和监督管理。

第67.5条机构与职责(a)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制定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体检鉴定程序要求和体检合格证的管理规定,负责全国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办理本地区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对本地区体检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c)民航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疑难或者特殊病例的体检鉴定、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以下称特许颁证体检鉴定)、体检鉴定标准和专业技术研究等任务,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实施技术支持、指导,并受民航局委托对体检鉴定机构进行技术检查。

(d)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根据民航局批准的业务范围承担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任务。

第67.7条体检合格证的要求申请人通过体检鉴定证明其符合本规则附件A《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规定的相应医学标准,方可申请办理《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以下简称体检合格证)。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
管理规则》(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是中国民航总局颁布的有关管理规定,为促进民用航空安全履行担当
重要作用。

根据中国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要求民用航空人员应具备高素质
的医学能力,是执行航班任务的基本要求。

CCAR-67FS规定,民用航空人员必须定期接受特殊资质认证和体检。

其中,包括民航局规定的航
空人员健康标准及每年定期体检,涉及临床实践的具体内容,包括background check 、精神因素审核、专业能力鉴定、伦理考虑等,以
确保民用航空人员健康状况达到航空安全要求。

此外,CCAR-67FS还提供了民用航空人员体检标准及体检合格证
等相关信息,所有受理民用航空人员体检认证的机关,必须按照CCAR-67FS规定的要求,对民用航空人员进行相应检查,并出具必要证明文件。

CCAR-67FS针对现有的民用航空安全机制,以及人类发展中存在
的飞行风险,帮助民航局完善航空安全体系,以满足航空安全的要求。

经过目前的实施,确保了航空人员始终处于最佳状态。

总之,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作为中国民航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促进了由民航局
国家机构完成的航空安全管理工作,并确保了航空人员接受有效的医
疗检查和有效能力鉴定,以确保公共安全和机组安全。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发文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变更)发布日期: 2001.08.31生效日期: 2001.08.31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1号《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已经2001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CCAR-67FS)A分部总则67.1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行使相关执照权利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67.3 (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民用航空人员的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程序以及体检合格证的效力。

67.5 (机构与职责)(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管理文件和程序,对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67.7 (体检合格证的要求)任何人未持有、并随身携带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不得行使本规则67.17规定的各类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

67.9(定义)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a)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b)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2)空中交通管制员;(3)飞行签派员。

(C)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是指民航总局、地区管理机构的体检机构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航空卫生法规

航空卫生法规

---航空卫生法规---
33
(九)淋巴、血液系统 淋巴系统结核、白血病各级体检合格证均不合格。
---航空卫生法规---
34
(十)泌尿生殖系统
可能引起失能的泌尿系统结石、严重的月经功能紊乱和肾移植等,各级体检合格证均不 合格。
---航空卫生法规---
35
(十一)妇科
器质性疾病所致的较重的月经功能紊乱,各级体检合格证暂不合格。 妊娠期内,Ⅰ、Ⅱ、Ⅳ级体检合格证暂不合格。
20
(八)合格证需重新鉴定的情况
各类合格证持有人,在合格证有效期内因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连续中断行使执照赋予的权利 超过30天时,需重新鉴定。
---航空卫生法规---
21
基本要求
申请人提交体检鉴定申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提供本人医学资料、既往体检文书, 并按要求在“合格证系统”中,填写《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 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体检表》)首页“申请人基本情况”栏内所有信息(见附件1), 签署与本人身份证明相同的姓名。 申请人在接受体检医师体检鉴定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健康状况、本人及家族病史信息,不 得隐瞒病史、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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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
I级体检合格证: ⑴航线运输机驾驶员; ⑵以培养航线运输驾驶员或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目的的学生驾驶员。
II级体检合格证: 私用驾驶员。
---航空卫生法规---
6
Ⅲa级体检合格证: 机场塔台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监视)雷达管制员、进近(精密)
雷达管制员和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 Ⅲb级体检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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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条件
各级体检合格证均应无下列可能影响其行使执照权利或可能因行使执照权利而加重的疾 病或功能障碍: ⑴心理品质不良; ⑵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异常; ⑶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⑷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⑸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而造成的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6)恶性肿瘤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良性肿瘤。 (7)心脏、肝脏、肾脏等器官移植。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2004)
【法规类别】航空运输
【发文字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5号
【失效依据】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4.07.12
【实施日期】2004.08.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25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2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
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决定对2001年8月31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01号令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作如下修改:
一、第67.5条(b)款修改为: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持体检合格证行使执照权利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二、第67.11条修改为:。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名目A分部总则B分部体检合格证C分部Ⅰ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D分部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E分部Ⅲ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F分部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G分部法律责任H分部附则附录一:申请体检合格证的辅助检查项目和频度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治理规则》(CCAR-67FS)的讲明A分部总则67.1〔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躯体状况符合行使有关执照权益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67.3〔适用范畴〕本规则规定了民用航空人员的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程序以及体检合格证的效力。

67.5〔机构与职责〕(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治理文件和程序,对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治理。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治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治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持体检合格证行使执照权益情形实施监督治理。

67.7〔体检合格证的要求〕任何人未持有、并随身携带按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不得行使本规则67.17规定的各类执照所给予的权益。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

67.9〔定义〕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a)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地区治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b)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2)空中交通管制员;(3)飞行签派员。

(C)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是指民航总局、地区治理机构的体检机构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d)体检文书是指由民航总局统一印制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表(以下简称体检表)、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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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 213号《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CCAR-67FS-R2 已经 2012年 4月 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2年 8月 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2012年 5月 16日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A 章总则第 67.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身体状况符合履行职责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 67.3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的体检鉴定以及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和监督管理。

第 67.5条机构与职责(a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制定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体检鉴定程序要求和体检合格证的管理规定,负责全国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

(b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办理本地区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对本地区体检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c 民航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疑难或者特殊病例的体检鉴定、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以下称特许颁证体检鉴定、体检鉴定标准和专业技术研究等任务,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实施技术支持、指导, 并受民航局委托对体检鉴定机构进行技术检查。

(d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根据民航局批准的业务范围承担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任务。

第 67.7条体检合格证的要求申请人通过体检鉴定证明其符合本规则附件 A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规定的相应医学标准,方可申请办理《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 (以下简称体检合格证。

空勤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履行职责时,应当持有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或者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满足体检合格证或认可证书上载明的限制要求。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或者认可证书。

第 67.9条定义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a 体检文书是指记录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体检鉴定信息的所有材料,包括体检鉴定表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

(b 医学资料是指与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健康有关的诊疗记录(包括门诊、住院以及用药记录医学检查结果报告以及医学、 (数字影像资料、身体状况资料和疗养记录等。

B 章体检鉴定第 67.11条体检鉴定一般要求(a 申请人向体检机构提交体检鉴定申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提供本人医学资料、既往体检文书,接受体检机构按照本规则附件 A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和体检鉴定辅助检查项目要求实施的各项医学检查,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

申请人在首次申请体检鉴定时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及家族病史信息及相关医学资料。

(b 体检机构受理体检鉴定申请时,应当核对申请人身份,审查其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 体检机构应当受理体检鉴定申请, 并根据所申请体检合格证的类别,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组织对其进行体检鉴定。

(c 各科体检医师对申请人进行体格检查,并根据其申请材料、身体状况和有效辅助检查结果(辅助检查结果有效期为 90日 ,如实做出并签署是否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单科体检鉴定结论;主检医师综合各科鉴定结论如实做出并签署体检鉴定结论。

(d 记录体检鉴定各项检查结果和鉴定结论等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e 体检机构应当在受理体检鉴定申请后 5个工作日内作出体检鉴定结论,但是因申请人原因无法完成体检鉴定的除外。

(f 需要对申请人进行补充检查、医学观察或者专家鉴定等的, 体检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暂停其履行职责。

补充检查、医学观察或者专家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时限。

补充检查和医学观察时间自本次体检鉴定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

(g 申请人在体检鉴定时应当如实反映健康状况, 不得隐瞒病史、病情。

体检机构发现申请人可能冒名顶替、提供虚假生物标本、隐瞒病史、病情或擅自涂改、伪造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时,应当立即停止体检鉴定,并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地地区管理局。

(h 体检医师和体检机构的其他医务人员在对申请人实施体检鉴定和医学检查时,应当尊重申请人的人格和权利,不得恶意造成其身体伤害,不得泄露和传播其身体状况和体检鉴定信息,不得利用职权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

第 67.13条体检鉴定结论(a 体检鉴定结论为:(1合格。

经过辅助检查和体检鉴定,申请人身体状况符合本规则附件 A 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的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

(2暂时不合格。

经过辅助检查和体检鉴定,申请人身体状况不符合本规则附件 A 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但体检医师认为通过补充医学资料、进行短期疾病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可以满足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的,体检鉴定结论为暂时不合格。

(3不合格。

经过辅助检查和体检鉴定,申请人身体状况不符合本规则附件 A 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的体检鉴定结论为不合格。

(b 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作出后的 3个工作日内,体检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c 暂时不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作出后,体检机构应当签署体检鉴定暂时不合格结论通知书,在 24小时内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并报告所在地地区管理局。

在暂时不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作出后 90日内, 申请人按照体检医师的要求补充相应医学资料、接受相应疾病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并接受体检医师的单科检查的,体检机构应当作出相应体检鉴定结论。

超过 90日未进行补充相应医学资料、进行相应疾病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应当重新申请体检鉴定。

重新进行体检鉴定时,体检医师不得以同一原因再次作出暂时不合格结论。

(d 体检鉴定不合格结论作出后,体检机构应当签署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 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同时报告所在地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 67.15条特许颁证体检鉴定(a 按照本规则第 67.43条的规定申请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接受特许颁证体检鉴定。

(b 特许颁证体检鉴定由专家委员会组织实施。

(c 特许颁证体检鉴定的检查项目除按照本规则附件 A 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要求的检查项目外,还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身体状况,增加必要的医学检查项目。

必要时,可以在模拟履行职责的状态下进行医学检查、健康检查和岗位能力测试。

(d 特许颁证体检鉴定结论为:(1合格。

经过审查或者特许颁证体检鉴定,认为申请人身体状况符合本规则附件 A 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无需特许即可合格的,其鉴定结论为合格。

(2特许鉴定合格。

经过特许颁证体检鉴定,认为申请人身体状况在满足相应限制条件下,能够安全履行职责的,其鉴定结论为特许鉴定合格。

(3特许鉴定不合格。

经过特许颁证体检鉴定,认为申请人身体状况不能够安全履行职责,或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可以安全履行职责的,其鉴定结论为特许鉴定不合格。

(e 特许颁证体检鉴定应当在 30个工作日内完成。

鉴定结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并报告民航局及申请人所在地地区管理局。

第 67.17条疑难或特殊病例体检鉴定(a 体检机构在体检鉴定中发现疑难或特殊病例时,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地区管理局,并送交专家委员会进行专家鉴定。

(b 专家委员会应当按照专家委员会章程规定的程序组织专家对疑难或特殊病例实施体检鉴定,作出体检鉴定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时报告所在地地区管理局。

C 章体检合格证第 67.19条体检合格证类别体检合格证分下列类别:(1Ⅰ级体检合格证;(2Ⅱ级体检合格证;(3Ⅲ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Ⅲ a 、Ⅲ b 级体检合格证;(4Ⅳ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Ⅳ a 、Ⅳ b 级体检合格证。

各级体检合格证适用的医学标准见附件 A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

第 67.21条体检合格证适用人员(a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飞机和直升机商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或者持有人应当取得并持有Ⅰ级体检合格证。

(b 除(a 款之外的其他航空器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申请或者持有人应当取得并持有Ⅱ级体检合格证。

(c 机场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雷达管制员、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员、区域雷达管制员应当取得并持有Ⅲ a 级体检合格证;飞行服务管制员、运行监控管制员应当取得并持有Ⅲ b 级体检合格证。

(d 客舱乘务员应当取得并持有Ⅳ a 级体检合格证。

(e 航空安全员应当取得并持有Ⅳ b 级体检合格证。

第 67.23条体检合格证申请条件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 A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规定的相应医学标准,并取得民航局认可的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鉴定合格结论。

第 67.25条申请与受理(a 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当在获得体检鉴定合格结论后 15日内向所在地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与本次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有关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等。

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和民航局的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局提出申请。

(b 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办理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1不需要取得体检合格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够当场补正的, 要求申请人当场补正。

不能够当场补正的,在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c 以信函方式提出体检合格证申请的,受理时间以受理机关签收为准;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受理时间以进入接收设备记录时间为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受理时间以收到全部补正材料时间为准。

(a 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人办证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 完成办证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并应当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

(b 审查的主要内容:(1申请人的基本信息;(2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3体检项目和辅助检查项目的符合性;(4体检鉴定结论的符合性;(5其他必要的内容。

(c 受理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作出下列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机构和人员:(1认为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齐全、体检项目和辅助检查项目符合本规则要求、鉴定结论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应当作出体检合格证颁发许可决定。

(2 认为体检鉴定没有针对申请人申请的体检合格证类别相应医学标准和辅助检查项目及频度等要求进行的, 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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