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语言文字规定(修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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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暂行规定制定如下,以保障公众接受合法、规范的广告语言文字。

第一条广告语言文字应当是真实、准确、客观、规范的,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引起公众不适。

第二条广告语言文字的使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尊严、民族形象、国家利益。

第三条广告语言文字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含有攻击性语言,不得使用模糊、谎言性语言,不得对比不相等的产品,不得歧视任何群体和混淆客观真实。

第四条广告语言文字不得攻击其他品牌,不得散布谣言,不得侵犯其他品牌的商誉,不得煽动抢购、抢购潮或者进行任何有偿广告。

第五条广告语言文字不得含有内容,会引起不良反应的,如舆论不良、涉及性别歧视、政治类、宗教类、容易导致道德败坏等内容。

第六条广告语言文字不得干扰公共秩序或者破坏公民礼仪,不得教唆任何违法行为。

第七条广告语言文字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
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针对消费者。

第八条如果广告语言文字中含有明显夸张的语言,应当在文字中标明“仅供参考”等相关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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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用语规范

广告用语规范

广告用语规范广告用语规范是为了规范广告宣传语言,提高广告的效果和商业价值。

下面是广告用语规范的一些要点:一、准确性和真实性广告宣传语言应该准确、真实地呈现产品或服务的特点、功能和效果。

不能夸大夸张,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要靠真实的内容和客观的描述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和购买欲望。

二、客观性和公正性广告宣传语言应该客观、公正地呈现产品或服务的优点和不足。

不能抹黑竞争对手,瞎黑其他产品或服务。

广告应该着重强调自身的优势,而不是贬低其他产品或服务。

三、节制性和合理性广告宣传语言应该节制、合理地呈现产品或服务的价值和价位。

不能过度夸大,不应使用虚假的价格信息。

广告的商品价位应该与实际情况相符,让消费者能够真实地判断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水平。

四、直观性和易懂性广告宣传语言应该直观、易懂地呈现产品或服务的优点和功能。

语言要简洁明了,能够让消费者一目了然地理解产品或服务的主要特点。

广告语言应该尽量避免使用过于专业化的术语,以免普通消费者无法理解。

五、诚信性和守信性广告宣传语言应该诚信、守信地呈现产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和承诺。

不能诱导消费者做出虚假承诺或无法实现的承诺。

广告宣传语言要更加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得以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六、合法性和规范性广告宣传语言应该合法、规范地呈现产品或服务的特点、功能和效果。

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不得包含非法、淫秽、暴力等不适宜的内容。

广告宣传语言要遵守社会道德,不得伤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七、创意性和吸引力广告宣传语言应该具有一定的创意和吸引力,能够引起消费者的兴趣和注意。

广告用语可以使用承诺、问答、比较、对照等各种修辞手法,以增加广告的吸引力,吸引消费者的关注。

总之,广告用语规范是保证广告宣传效果和商业价值的基础。

广告宣传者应该遵守这些规范,通过真实、客观、合理、直观、诚信、守信、合法、规范、创意和吸引力的广告宣传语言,吸引消费者的关注,提高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和销售额。

同时,广告主也应该培养消费者的正确消费观念,引导消费者理性选择,共创和谐稳定的市场环境。

广告禁用词汇新规定

广告禁用词汇新规定

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广告发布方):_______乙方(广告代理方):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广告禁用词汇新规定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责任与义务1.1 甲方应确保广告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广告禁用词汇新规定,不得使用禁用词汇。

1.2 甲方应提供广告内容的详细说明,包括广告产品、服务、宣传语等信息,以便乙方进行广告设计和制作。

1.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广告设计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修改,直至甲方满意。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2.1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广告内容,设计、制作符合广告禁用词汇新规定的广告。

2.2 乙方应确保广告设计、制作的质量,满足甲方的要求。

2.3 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广告设计、制作,并提交给甲方审核。

2.4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广告禁用词汇新规定,不得使用禁用词汇。

三、违约责任3.1 若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使用禁用词汇,导致广告被相关部门处罚,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3.2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使用禁用词汇,导致广告被相关部门处罚,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争议解决4.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2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约定5.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甲方(盖章):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 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请注意,以上合同文档仅为示例,仅供参考。

在实际应用中,请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内容,并在签订前咨询专业律师意见。

《关于广播电视节目和广告中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通知》

《关于广播电视节目和广告中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通知》

《关于广播电视节目和广告中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通知》今年以来,各级广电机构按照《关于规范广播电视节目用语推广普及普通话的通知》(广发【2013】96号)要求,认真清理整改广播电视用语不规范现象,取得了明显成效,刻意模仿有地域特点的发音、乱用外来词语和网络用语等现象得到遏制。

但是近期听众观众反映,一些广播电视节目和广告中还存在语言文字不规范的问题,如随意篡改、乱用成语,把“尽善尽美”改为“晋善晋美”,把“刻不容缓”改为“咳不容缓”,等等。

这些做法不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与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相违背,对社会公众尤其是未成年人会产生误导,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大意义。

广播电视推广普及、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战略需要;是树立文化自觉、文化自信、文化自强,确保文化安全的具体举措;也是广大听众观众收听收看好广播电视节目的基本要求。

广播电视作为大众传媒,担负着引领和示范的职责,必须带头规范使用通用语言文字,做全社会的表率。

二、高度重视规范使用成语的必要性。

成语是汉语言文化的一大特色,承载着深厚的人文内涵,蕴藏着丰富的历史资源、美学资源、思想资源和道德资源,是珍贵的民族文化遗产,体现出中华文化基因在现代文明中的延续与发展,是让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活起来”的重要载体。

广播电视要推广和传承成语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独特表达方式,充分展现其文化精神和语言魅力,不能因为肆意乱改乱用造成文化断代和语言混乱。

三、严格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各类广播电视节目和广告应严格按照规范写法和标准含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字、词、短语、成语等,不得随意更换文字、变动结构或曲解内涵,不得在成语中随意插入网络语言或外国语言文字,不得使用或介绍根据网络语言、仿照成语形式生造的词语,如“十动然拒”“人艰不拆”,等等。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2024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2024

引言概述:正文内容:一、言论自由与限制1.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根据宪法,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但也有一定限制。

2.言论自由权的限制:法律对于特定内容的言论设置了限制,如诽谤、影响国家安全等。

3.担保性言论:对于政治家、公务员和媒体人士的言论享有一定的担保性。

二、网络与语言文字的法律规定1.网络传播与言论自由:在网络时代,如何平衡言论自由和网络传播的合法性是重要的法律问题。

2.网络言论的限制:针对网络上出现的违法言论,法律对其进行监管与处罚。

3.去中心化网络的挑战:去中心化网络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规范言论自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语言文字与商标法1.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商标法保护商标的权益,但对于使用语言文字形成商标也有限制。

2.涉及语言文字的商标案例:一些特定案例使得语言文字与商标法发生冲突,需要法院进行判决。

3.语言文字与公众利益:在商标法中,也考虑了语言文字对公众利益的影响,如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四、语言文字与广告法1.广告法的规定:广告法对广告的语言文字、宣传手法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2.违反广告法的后果: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语言文字进行广告,将会接受罚款甚至禁止广告的处罚。

3.广告话语的表达方式:广告法对于虚假宣传的表达方式也有一定的规定。

五、语言文字与翻译法1.翻译法的核心原则:翻译法对翻译行为进行了规定,以保障翻译质量和翻译者权益。

2.翻译合同的法律效力:翻译合同是翻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规定了翻译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3.翻译行为的违法性:一些翻译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如涉及国家机密或侵犯他人权益。

总结:语言文字法律法规通过对言论自由、网络传播、商标法、广告法和翻译法等方面进行规范,保护了社会秩序和个体权益。

我们应当加强对这些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以确保我们在使用语言文字时遵守相关法律,维护社会的良好运转。

广告使用规范标准最新

广告使用规范标准最新

广告使用规范标准最新广告使用规范标准是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健康、有序传播的重要准则。

以下是最新广告使用规范标准的内容:一、总则1. 广告内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 广告应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或者误导性的信息。

3. 广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

二、内容规范1. 广告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包括性别、年龄、种族、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

2. 广告不得宣扬暴力、恐怖主义、封建迷信等不良内容。

3. 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应规范、文明,不得使用低俗、粗俗的语言。

4. 广告中涉及的产品和服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三、形式规范1. 广告的表现形式应健康、积极,不得采用令人不适或引发恐慌的手法。

2. 广告的布局应合理,不得影响信息的正常传递。

3. 广告中使用的图片、视频等素材应真实,不得使用合成或修改的手段误导消费者。

四、发布规范1. 广告发布应选择合法、合适的媒介和平台。

2. 广告发布时间应合理,不得在禁止发布广告的时间段内发布。

3. 广告发布者应确保广告内容的更新,不得发布过时或失效的广告。

五、监管与责任1.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于违反广告使用规范标准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3. 鼓励公众监督广告内容,对违规广告进行举报。

六、附则1.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2. 本规范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以上是最新广告使用规范标准的内容,旨在规范广告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2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9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对广告显示屏的管理,发挥其迅速传递广告信息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户外或者公共场所建筑物内设置的,用以发布广告并可以即时变换内容的各类显示屏,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设置广告显示屏。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广告显示屏设置的批准工作。

广告显示屏联网,需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第五条、申请设置广告显示屏,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广告经营资格;(二)设置地点在户外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及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三)具有熟悉广告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的专职审查人员。

第六条、申请办理广告显示屏审批,应当交验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二)广告经营许可证;(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五)场地使用协议(六)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七)广告显示屏主办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八)经营单位负责人情况证明;(九)专职审查人员的资格证明。

第七条、广告显示屏的设置申请,应当在设置30日前提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予以批准设置的,核发《广告显示屏登记证》。

凡在户外设置的,应当同时按《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第八条、广告显示屏播放的广告及其他信息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3篇)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告语言文字管理,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发布的各类广告,包括但不限于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网络、户外、交通工具、印刷品、商品包装等。

第三条广告语言文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尊重语言文字规范,维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纯洁性和规范性;(三)尊重民族文化和地域特色,保护民族语言文字;(四)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国家鼓励广告行业自律,加强行业内部管理,提高广告质量。

第二章广告语言文字规范第五条广告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不得使用不规范、不规范简写、谐音、错别字等。

第六条广告中使用的汉字、拼音、数字、符号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汉字使用应当规范,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不规范简化字;(二)拼音使用应当准确,不得使用不规范拼音;(三)数字使用应当规范,不得使用不规范数字;(四)符号使用应当规范,不得使用不规范符号。

第七条广告中使用的语言应当文明、健康、积极向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五)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传统的;(六)含有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迷信、邪教等内容的;(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广告中使用的语言应当清晰、准确、易懂,不得使用模糊、歧义、误导性语言。

第九条广告中使用的语言应当尊重民族文化和地域特色,不得使用歧视、侮辱民族文化和地域特色的语言。

第十条广告中使用的语言应当尊重他人,不得使用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语言。

第十一条广告中使用的语言应当符合广告内容与广告形式相统一的原则,不得使用与广告内容不符的语言。

新广告法规范用字

新广告法规范用字

新广告法规范用字根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广告不能使用“极品”之类的绝对化用语。

而我们所接触的日常用品包装中,使用“极品”两字并不鲜见,这是不是违反广告法呢?在产品包装上使用“极品”字样成被告2012年8月6日,燕某在河南省南阳市禄康源百货有限公司购买了由农夫山泉公司生产的“东方树叶”茉莉花茶原味茶饮料8瓶,货款共计28元,百货公司出具了发票和售货清单。

该产品由农夫山泉公司生产并标注“上品饮茶,极品饮花”一词,作为广告宣传用语。

燕某和朋友饮用后,以该产品包装使用法律禁止的绝对化用语,是虚假宣传,给自己消费造成误导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百货公司及农夫山泉公司停止虚假宣传,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2.百货公司退还货款28元;3.农夫山泉公司赔偿28元。

法院判决消费者败诉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审理该案后,判决:驳回原告燕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送达后,燕某提起上诉。

近日,南阳市中级法院终审认为,茶饮料外包装上标注的“上品饮茶,极品饮花”,不是对产品质量或饮用效果的具体描述,而是对传统茶文化理解的阐释,表达了人类对美好健康生活的追求。

因此,其不属于法律所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农夫山泉公司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上品饮茶,极品饮花”不构成虚假宣传。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告使用绝对化用语违法广告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虚假宣传具有如下特征:1.夸大失实;2.语言模糊,引人误解;3.内容虚假。

而所谓绝对化用语,一般是指不符合客观条件或不受时空限制,形容事物达到某种极致状态的夸张性语言。

我国广告法第7条第2款第3项对广告使用绝对化语言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即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当然,法律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并不止于此。

199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下称《答复》)中明确指出:广告法第7条第2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

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

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尊敬的广告从业者们,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确保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特别为您提供一份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

请您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使用绝对化的用语。

广告中禁止使用绝对化的词语或表述,如“绝对”、“完全”、“永久”等等。

禁止使用这类用语来描述产品或服务的效果、质量以及对消费者的影响等。

二、不得夸大产品或服务的功能。

广告中应避免过度宣传产品或服务的功能和效果,不得夸大其性能或效益,严禁使用过度保证或夸张的语言。

广告宣传内容应真实、准确、客观,确保消费者能得到真实的信息。

三、不得违背科学规律、医学道德。

广告宣传涉及科学或医学领域时,应避免使用不准确、夸大或误导的表述。

不得使用未经科学认可的数据和结论,不得违背医学伦理和准则,严禁宣称产品具有超越科学范畴的神奇功效。

四、不得与现有法律法规相冲突。

广告宣传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注意,禁止使用虚假广告、从事欺诈、误导和虚假宣传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

五、不得损害竞争者的商业名誉。

广告宣传内容及表达方式不得诽谤、侮辱竞争者,不得故意制造误导,以贬低竞争者的形象和声誉。

六、正面宣传不得暗含负面信息。

广告宣传内容应以正面方式进行,不得使用贬低竞争者或其产品的方式来正面表达自己产品或服务的优势。

七、不得以恶搞、低俗、暴力等方式获取注意力。

广告宣传方式应秉持社会美德和公序良俗,禁止使用恶搞、低俗、暴力等方式来获取消费者的注意。

广告宣传内容应积极、健康、有益。

八、对广告宣传方式的评价应具有客观性。

广告宣传方式应妥善运用,避免以贬低他人或误导消费者的方式进行。

广告宣传评价应客观准确,不得制造误导和不实的表述。

九、加强自律,共同推进行业规范。

广告从业人员应加强自律,遵守行业规则和法律法规,共同推进广告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以上为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请各位从业者认真阅读并遵守。

执法部门将严格监督广告宣传活动,对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广告语言文字规定修定版

广告语言文字规定修定版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促进广告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化、标准化,保证广告语言文字表述清晰、准确、完整,避免误导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国家批准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

第三条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用语应当清晰、准确,用字应当规范、标准。

第四条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内容。

第五条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根据国家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使用方言播音的节目,其广告中可以使用方言;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播音的节目,其广告应当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在民族自治地方,广告用语用字参照《民族自治地方语言文字单行条例》执行。

第六条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

广告中如需使用汉语拼音时,应当正确、规范,并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

第七条广告中数字、标点符号的用法和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八条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广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应当采用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不得在同一广告语句中夹杂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广告中的外国语言文字所表达的意思,与中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意思为准。

第九条在下列情况下,广告中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不适用第八条规定:(一)商品、服务通用名称,已注册的商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国际通用标志、专业技术标准等;(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外国语言文字为主的媒介中的广告所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

第十条广告用语用字,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使用错别字;(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三)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四)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样;(五)其他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

语言文字规范化规章制度最新修订【通用10篇】

语言文字规范化规章制度最新修订【通用10篇】

语言文字规范化规章制度最新修订【通用10篇】语言文字规范化规章制度篇1语言文字工作关系到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社会的提高和国际的交往。

为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现我校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更好的普及文化教育,发展科学技术、提高工作效率,以此加强社会主义物质礼貌和精神礼貌建设,依法治校、依法执教。

结合学校实际情景,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以普通话为学校语言,教师以普通话为教学语言,学生以普通话为交流语言,公共活动以普通话为交际语言。

二、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用礼貌语,做礼貌人是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宗旨。

三、成立学校语言文字领导机构,各部门配合学校整体工作,构成推普工作网络。

实行职责分工,职责明确。

办公室负责教职工语言文字工作,教研组负责教师和学生日常用语使用普通话,写规范字,学校少先大队辅导员负责语言文字工作的活动和宣传,后勤负责学校环境、室内外各种标牌规范使用汉字和语言文字工作宣传牌的设置。

四、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是素质教育的重要方面,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资料。

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组与教研组、各班级实行目标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具体情景,把教师普通话水平和推普工作纳入教师考核、奖惩、聘任、竞争上岗等各环节,把对学生普通话的训练、测试等纳入班级管理考核之中。

五、教师要进取参与普通话培训和测试,不断提高自身规范用语水平,使我校全体在岗教师普通话达标率100%,并把语言文字规范的要求纳入到教师业务考核和教学基本功本事考核中,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级和评优、外出考察的条件之一。

学校不得录用没有取得普通话资格证书的教师。

在职教师,必须全员参加普通话培训与考核,逐步提高普通话水平。

六、学校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一律使用规范汉字,手书繁体标牌必须配放规范字副牌。

七、教师书写汉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除书法作品外,一律不得使用繁体字、生造简化字、异体字。

教师写宣传栏,在黑板上写字等,必须用规范字,不得草率、连笔。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第三章广告行为规范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广告用语规范条例

广告用语规范条例

广告用语规范条例广告用语规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一、标题通用类:1、避免出现主观色彩的字眼,如“惊现”、“惊爆”、“竟然”、“竟”、“胆敢”等,标题不得使用侮辱个人、民族和国家的字眼。

2、禁止使用“最好”、“最佳”、“金牌”、“名牌”、“优秀”、“资深”、“最佳”、“最赚”“超赚”、“第一”、“唯一”、“最新”、“最高”“最先”、“巨星”、“著名”、“第一品牌”等绝对性和夸大用语。

3、“奢侈”、“至尊”、“顶级享受”等带有炫富内容的广告语禁止出现在各类广告中。

二、行业通用类教育类:1、民办学校及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广告中一律不得出现“最好”、“资深教师”、“名牌”等词语。

2、文化辅导类招生广告或简章,广告中一律不得出现“最好”、“最佳”、“金牌”、“名牌”、“优秀教师”、“资深教师”等用语。

房产类:1、宣传词语使用要规范:规定房产广告在词语使用上有一些禁区:不得使用第一、唯一、首席、楼王、极品、冠军、绝版等绝对性和夸大表述房地产项目的词语及其类似词语;不得出现未经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确认的评比、排序等对房地产项目综合评价的内容;不得出现融资和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变相融资内容,不得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等承诺,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

2、不得滥用最低价揽客:规定使用“起价”、“最低价”等文字描述房地产价格的,字体、字号应相同;对使用“一口价”、“清盘价”等词语描述房地产价格的,如果仅为指定房源价格,必须加以注明,否则视为是指其在售所有房源价格。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规定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规定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规定随着信息传播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广告语言文字的管理成为了一个愈发重要的问题。

为了规范广告行业,保护广告消费者的权益,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标准,即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目的,并探讨其对广告行业的影响。

一、广告文字使用规范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规定明确了广告文字使用的规范和要求。

首先,广告文字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夸大、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其次,广告文字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违法违规内容或引导不良行为。

此外,广告文字应当注意用语的文明、雅观,避免使用低俗、侮辱性的词汇。

二、广告语言文字审查机制为了确保广告文字的合规性,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规定实施了严格的审查机制。

广告发布前需要经过专业机构的审核,对广告文字是否符合规定进行评估。

同时,相关部门设立了投诉举报渠道,接收并处理广告语言文字相关的投诉与举报。

这样的举措旨在加强广告文字的管理,遏制不良广告的传播。

三、广告语言文字的责任与处罚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规定对广告文字的责任和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

广告发布者要对广告文字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一旦被发现违规,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广告发布、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等。

此外,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规定也规定了对违规广告发布者的联合惩戒制度,进一步加大了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规定的意义和影响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广告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它强化了对广告文字的管理和监管,提高了广告质量和真实性。

消费者在选择产品或服务时可以更加准确地了解其特点与优劣,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其次,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和联合惩戒制度,对违规行为形成了震慑,减少了虚假广告的出现。

此外,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规定的实施也为广告从业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帮助他们更好地撰写广告文字。

总结起来,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规定是为了规范广告行业、保护广告消费者利益而出台的重要法规。

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内容。

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用语应当清晰、准确,用字应当规范、标准,包括不得使用错别字,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不得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不得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形,不得故意使用错别字,广告中因创意等需要使用的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应当易于辨认,不得引起误导。

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

广告中如需使用汉语拼音时,应当正确、规范,并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

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广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应当采用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不得在同一广告语句中夹杂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广告中的外国语言文字所表达的意思,与中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意思为准。

广告中成语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引起误导,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不得故意用谐音乱改成语。

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不得利用或篡改领袖人物名言作为商业广告用语。

广告语言文字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执行,违反《广告管理条例》的行为最高可罚款3 万元。

但是在实际的广告产品中,依然存在着各种违反相关规定的语言文字使用现象。

广告语言文字使用中的问题与争议滥用外文现在在各种媒介的广告中大量出现外文,很多使用的方式都是违反有关规定的,有的广告完全以外文作为广告语,如著名的耐克运动鞋广告,广告语为Just do it;中央电视台2005年经常播放的日产(Nissan)汽车的广告最后的配音解说只有一句英语:Nissan, shift the future。

广告中夹杂外文情况更是常见,很多夹杂在广告中的外文不作翻译和解释,而且很多英文广告语在广告中占据主要部分。

而在网络广告中,使用外语的情况更多,有些招聘广告完全用外文书写。

网络广告是后起的广告媒介,对于网络广告的管理目前还比较薄弱。

新广告法实施细则修订版

新广告法实施细则修订版

新广告法实施细则修订版第一条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八)利用其它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第三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三)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四)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第四条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直接发布广告的手段以及设计、制作广告的技术、设备。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和编审人员。

(三)单独立帐,有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

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参照《条例》、本细则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除应具备《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本人还应具有广告专业技能,熟悉广告管理法规,并经考试审查合格。

第七条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广告经营者的审批登记:(一)全国性的广告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地方性的广告企业,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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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促进广告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化、标准化,保证广告语言文字表述清晰、准确、完整,避免误导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国家批准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

第三条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用语应当清晰、准确,用字应当规范、标准。

第四条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内容。

第五条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根据国家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使用方言播音的节目,其广告中可以使用方言;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播音的节目,其广告应当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在民族自治地方,广告用语用字参照《民族自治地方语言文字单行条例》执行。

第六条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

广告中如需使用汉语拼音时,应当正确、规范,并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

第七条广告中数字、标点符号的用法和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八条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广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应当采用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不得在同一广告语句中夹杂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广告中的外国语言文字所表达的意思,与中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意思为准。

第九条在下列情况下,广告中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不适用第八条规定:
(一)商品、服务通用名称,已注册的商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国际通用标志、专业技术标准等;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外国语言文字为主的媒介中的广告所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

第十条广告用语用字,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使用错别字;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
(三)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
(四)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样;
(五)其他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

第十一条广告中成语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引起误导,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广告中出现的注册商标定型字、文物古迹中原有的文字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企业字号用字等,不适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但应当与原形一致,不得引起误导。

第十三条广告中因创意等需要使用的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应当易于辨认,不得引起误导。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发布的《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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