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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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当庭认证与庭后认证
• 2.个人认证与合议认证 • 3.单一认证与综合认证 • 4.一步认证与两步认证 • 一步认证:对证据的能力和效力一次性完成认证; • 两步认证:分采纳与采信两步认证证据。
(三)证据的采纳规则
• 1.采纳证据的基本标准
• • • • • 1)关联性规则 2)可采性规则
• 2.证据排除规则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3)意见证据排除规则
(三)质证对象
• 1.质证的客体:即在审判中由一方提出并由对 方进行质疑或质问的证据。 • 2.争议 • 1)质证对象包括所有种类的证据; • 2)质证对象不包括实物证据,理由是质证主
体不能对“哑巴”证据进行质问。
(四)质证的内容
1.证据资格 • 质疑证据的关联性。
• 2.证据的可采性
• 1)证据的合法性
(二)言辞证据 保全方法
• 1.笔录保全 • 2.录音保全
• 3.录像保全
二、质证规则
• (一)质证的含义 • 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审判过程中对对方举出的证据提
出的质疑和质问。
• (二)质证的主体 • 1.含义 • 即有权在审判中对证据提出质疑和质问的人。 • 2.范围: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包括检察官、自诉人、被告
• •

2)证据的真实性
• 3.证据的证明性
1)关联性的形式:直接或间接
2)关联性的性质:必然或偶然(可能)
(五)质证的程序规则
• 1.质证顺序:按举证顺序 • 刑诉:先质证控方证据,后质证辩方证据 • 民诉:先原告后被告 • 行诉:被告
• 2.质证的模式
• 1)一证一质:单个质证 • 2)一组一质:分段质证 • 3)一方一质:单方质证 • 4)全案一质:综合质证
• (2)不是质证主体
• 1)法官成为质证主体影响其公正形象;
• 2)法官成为质证主体缺乏法律根据;
• 3)质证主体也是举证主体,法官不承担举证责
任,因此也不是质证主体;
• 4)法官根据质证主体之间进行的质证认定案件
事实和证据,而不是自己直接质证;
• 5)法官只是主持质证并且听取质证,是认证主
体,而不是质证主体。
• 3.质证的基本方法:交叉询问
• 3.1交叉询问的目的 • 削弱或消除证词在事实裁判者心目中的可信度。 • 3.2交叉询问的技巧(art) • 1)感觉缺陷 • 2)证人的 品格 • 3)证人 的精神状态
• 4)证人的重罪前科
• 5)该证人之前自相矛盾的陈述 • 6)证人一方的利益或偏见
• 3.3交叉询问的规则 • 1)询问的问题必须与陈述的内容相关 • 2)质疑证人或鉴定人 的资格,可以涉及与个人信 誉和品行相关的问题,但不得有损其尊严 • 3)交叉询问中可以使用诱导性提问,但不得威胁、 利诱 • 4)认为对方交叉询问的提问方式不当或内容不关联 时,应立即向法庭提出异议或反对,法官应立即作 出裁决
不能用于证明案件事实。
• 注意:该规则是对关联性规则的补充,英美法
诉讼中常用于质疑证人。
• 3.2有限采纳规则的目的


1)质疑证人陈述的真实性
2)证明证人有生理缺陷或品质问题
• 3.3适用对象
• 1)自相矛盾的陈述


2)相似性陈述
3)品格证据


4)传闻证据
5)笔录和音像材料
• 3.4 测谎结论的有限采纳 • 测谎结论可在诉讼中采纳为证据,但属于 “有限采纳”,即只能用来审查言词证据的 真实可靠性,不能直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 • 测谎结论所属的证据种类:鉴定意见。
(四)证据的采信规则
• 1.一般规则 • • 1)真实性 2)充分性
• 2.补强规则 • 3.证明力优先规则 • 4.心证公开规则


1)在庭审中公开
2)在判决文书中公开
人、辩护律师、代理人;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等。
• 3.法官是否属于质证主体 • (1)质证主体
• 理由:
• 1)法官是证据和事实的认定者,有责任保证质证的正
确性和有效性,且法官对质证失误造成的错案硬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 2)法官的审判职责是其质证的动因 • 3)实践中法官有权对证人等进行询问并审查其真伪, 实际上就是行使质证权。
证据实务
证据法学之四
一、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保全
(一)含义(证据的固定和保管)
用适当的方法或手段将已经发现或提取的证据予以固
定,并加以妥善保管的一种措施。
狭义:仅指法院在民事、行政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诉讼
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的证据保
全措施。
广义:保全主体包括公、检、法和律师等。
• (二)实物证据保全方法
• 1.原地拍照
• 应当在发现或提取该实物证据的地点进行拍照,
客观记录该实物证据的原始状态和特征及与案
件事实之间的原始性联系。
• 2.原物优先
• 尽量提取原物进行保全。
• 只有在确实无法或不便提取原物时,才使用其
他方法保全。
• 3.物证标签 • 提取人员在提取每件物证时,都应当制作“物证标签”。标签上一般 应当标明: • (1)案件名称或者编号 • (2)提取日期和场所 • (3)物证编号 • (4)提取人姓名 • (5)物证的基本特征或主要特征 • 4.物证的保管 • 必须有专人保管,移交时应当有完备的手续。 • 5.内容保密 • 涉密时,保管人应当严格保密。
三、认证规则
• (一)含义 • 认证(对证据的认定):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诉讼双方提供的证 据进行审查判断,确认其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的活动。 • 注意: • 1)主体:只能是法官 • 2)对象:证据 • 3)内容: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 • 4)采纳:采纳-认定证据能力
• 5)采信:采信-认定证据效力
(二)认证方式的分类

4)品格证据排除规则
• 3.证据的有限采纳规则
• 3.1含义
• 有限采纳规则(limited admissibility rule),或
部分可采性规则( partial admissibility rule )
• 即可为某个特定目的采纳某言词或实物为证据。
• 如证人先前的矛盾陈述可用来质疑该证人,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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