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之保险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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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商法学课件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

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商法学课件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
? 盗窃——保温棉被被损坏——天气寒冷— —水果冻坏。
? 近因指直接促成结果的原因,效果上有支 配力或有效的原因,并非指时间上最接近 损失的原因。
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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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
3
二、保险的特征
? (一)保险的自愿性 ? (二)保险的有偿性 ? (三)保险行为的双向性 ? (四)保险的损益性 ? (五)保险金支付的附条件和附期限性 ? (六)保险功能的互助性
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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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的种类
1.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进行分类,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 保险。
2. 根据保险保障范围的不同进行分类,划分为财产保险、 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
3. 根据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进行分类,划分为原保险与 再保险。
4. 根据风险转嫁形式的不同进行分类,划分为原保险、 再保险和共同保险。
5. 根据保险实施形式的不同进行分类,分为强制保险与 自愿保险。
6. 根据承保数量的不同进行分类,分为单一危险保险和 综合危险保险。
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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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的适用范围
? (一)保险法的适用范围的概念 保险法的适用范围是指保险法在什么样的范围内 有效,即保险法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效力。
? (二)我国《保险法》的适用范围 1. 关于时间效力 2. 关于空间效力 3. 关于对人的效力
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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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 (一)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1. 最大诚信原则
(1)对投保人而言
(2)对保险人而言
2. 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的概念

商法(保险法)练习题答案

商法(保险法)练习题答案

商法(保险法)练习题答案一、单选题1―5dbdca6―10cbdab11―15bacab16―20dabbc21―25badcd二、多选题1.ac2.ad3.bc4.acd5.cd6.ac7.cd8.ac9.abcd10.bcd11.abc12.abcd13.abcd14.bcd15.acd1 6.ac17.abc18.acd19.abd20.acd21.bc22.ab23.ad24.abc25.abc三、详述题1.保险是一个法定概念,《保险法》第2条指出:“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做为商犯罪行为的保险,具备以下特征:(1)保险的自愿性。

通过签定保险合同达至意思则表示一致的保险犯罪行为,创建在当事人意思自治权基础之上,它以当事人自愿为犯罪行为有效率的必不可少要件。

(2)保险的有偿性。

做为商犯罪行为之对价,保险人提供更多保险,以投保人缴付或允诺缴付保险费为前提。

(3)保险犯罪行为的双向性。

所谓双向,就是指双方在法律上互为权利义务关系。

保险就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签订合同的法律犯罪行为,当事人彼此互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主体。

投保人履行职责交货保险费义务的同时,享有获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人获得收取保险费权利的同时,负有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4)保险的损益性。

所谓损益,是指利润与亏损并存。

保险是一种典型的损益性商行为。

投保人以较少的支出换取较大的经济上的保障,即在投保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并出现约定的情形,投保人获得的保险金往往和支付的保险费大相径庭;如果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将不能收回。

对于保险人而言,其情形则相反。

因此,几乎在每一项具体的保险业务中,保险行为的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获利与亏损的问题。

8.第七章 保险法 《商法学》 马工程

8.第七章 保险法 《商法学》 马工程

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 三、损失补偿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概说
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 和履行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 恪守合同的约定。
(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第四节 保险业法
一、保险业法概述 二、保险业组织 三、保险辅助人 四、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节 保险业法
一、保险业法概述 保险业法可以指代保险行业也即以经营保险为业的组织体法律规范,还可
以指代保险业组织规范之外的保险行业的经营规则以及保险业监管规范等。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我国保险业贯彻“专营原则”与“分业经营”原则。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境内的保险活动实行“限投原则”,即中国境
2.从数学和统计学角度,精算和大数法则构成保险的数理基础。保险既 是风险转移的方式,也是风险分散的方式。
二、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
1.保险法的概念
我国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合同关系、保险组织(保险业)关系、保险监管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的保险立法
从学科划分的意义上看,保险法属于商法,属于民商法的特别法。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编写教材
商法学
范健主编
第七章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保险合同 第四节 保险业法
本章要点
1.掌握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体会保险法规范的特殊性,学习 保险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理解保险法三大基本原则的内容,体会不同类型保险背后 法律的不同价值取向。 3.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以及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 件。把握保险合同在履行中的相关具体制度。

《保险法》大纲(整理打印版)

《保险法》大纲(整理打印版)

第一章危险与保险一、保险的含义保险的概念:识记保险是受同类危险威胁的成员为分散危险而通过双方有偿组成共同团体,在因危险发生而受到损害时,享有独立请求权的危险处理方法,是受法律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

二、保险的特征领会(1)危险依赖性,所谓危险依赖性是指,保险制度存在的根本前提与价值最集中的表现为是对抗危险的方法,是处理危险的手段。

(2)危险选择性所谓危险的选择性,是指保险公司作为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尽管他要承担社会责任,特别是发挥经济补偿的功能,但首先要考虑的是开办某一险种,或者经营保险事业能否保证盈利,能否使设立保险公司的投资人有预见的利润回报。

(3)行为营利性所谓行为营利性,指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主观上就是要追求利润最大化,要使投资者能够得到丰厚的利益回报。

(4)分担社会性所谓分担社会性,指分担社会性集中地反映出保险制度优势的技术基础。

(5)资金公益性这里的公益性特指保险团体形成的补偿用途的基金,是为了全体保险团体成员利益而存在,不再单纯的考虑其私人归属问题。

理解这一特征,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入手。

第一,保险人的身份是公益财产的合法管理人,只能按照章程与合同规定的用途支配和使用资金;第二,公益性的保险基金是为对抗灾害积累而成,应当重视安全性,为将来补偿时对抗通货膨胀压力,必须保持其实际购买力和动态价值;第三,保险人为了保险团体成员的整体利益,一般无权减负保险费,也无权拒收不附加任何条件替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第四,投保人于财产保险场合,已交付的保险费,不会因自身财产未发生事故而于合同期限届满时要求返还,公益性决定了保险费具有双重功能,即要换得保险人对于投保人个人保险标的的风险的赔偿的承诺,同时也承担不出险时为保险团体其他成员分担的义务,故保险与储蓄之间有严格的界限;第五,保险资金积累中包含了国家优惠法律提供的强大吸引力,因此保险资金在投入资本市场时要服从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国家有关投资方向上的指导性意见;第六,保险公司为了经营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率,支持对于防灾有重要价值的科学研究,设备研制,事故发生律研究,以及对于被保险财产更加安全的资金投入,也客观上具有公益性质,应当常态化。

《保险法》的正确适用亟需商法性释法解释——《民法典》司法解释能否适用保险合同纠纷处置

《保险法》的正确适用亟需商法性释法解释——《民法典》司法解释能否适用保险合同纠纷处置

Theory&Practice《保险法》的正确适用亟需商法性释法解释--------《民法典》司法解释能否适用保险合同纠纷处置祁群!华东政法大学SH A N G H A 二N S U R A N C E M O N T H LY •M A R《民法典》和相应的司法解释颁布实施后,对我国《保险法》和保险合同实务肯定有影响•但能否査接将《民法典》及其同法解释适用保险合同的纠纷处置,各方观点多有不同•有的说《民法典》是法的典籍,比普通的法律高一级,因此保险合同纠纷首先应当适用《民法典》;右的则认为我国的《民法典》不过是法律的修订汇编成册•废除了•些原民M法律•但没右废除《保险法》和其他商事法律•且与《民法典》同时实施的众多最高法院>>1法解释•不聚对《保险法》的解释,所以它们对■保险合同纠纷的审理不适用这两种代表性的观点是否正确?本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如下:一、《民法典》是基本(普通)法,《保险法》是特别法《民法典》颁布实施后,有人在期盼我国商法典也早日出台他们认为,既然《民法典》的内容不包括《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等商乍法律,那么就有必要修改和编撰商法典也有法律W业的人t:认为.虽然我国是属丁大陆法系的国家,但法律体例上从民国时期开始.就在吸收了法国、徳国、II本等国家分别颁布比法典和商法典的“民商分立”体例优点的棊础I:.创立T由民法典和商暮单行法共同构成的开放性“民商合一”模式,一直延续到现在•且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目前已经出现民法商事化、商法民事化的现象.商事关系与比'卩关系的传统界限C被打破訝下之意.我国实行“民商合一”体例足符合本国法制传统和实际需求的.不会再编撰和颁布实施商法典54那么在“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下,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是民法和商法的平等分别适用关系,或采用大民法形式,将商法的大部分内容都纳入《民法典》内统一适用,或像法学研究领域那样将民法和商法合并在同一个法域内,但继续保持各自的独立性,称之为“民商法”呢?笔者的理解是所谓的“民商合一”,不是《民法典》合并商法,也不是《民法典》与单行商法的各自平等适用。

国际商法之海上保险法

国际商法之海上保险法
按部分损失赔偿,也可要求按全部损失赔偿, 这时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Abandonment)通知。
第21页/共36页
委付(Abandonment)
~~~~~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 状态时,向保险人声明愿意将保险标的的 一切权益,包括财产权及一切由此而产生 的权利与义务转化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 人近全损给予赔偿的一种行为。若被保险 人不办理委付而保留对残余货物的所有权, 则保险人将按部分损失以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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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风险与损失
风险 RISK
海上风险
PERILS OF THE SEA
外来风险
EXTRANEOUS RISKS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一般外来 特殊外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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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 LOSS
全部损失 TOTAL LOSS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
部分损失 PARTIAL LOSS
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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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1、我公司出口稻谷一批,因保险事故被海水浸泡多时而丧失其原有价 值,货到目的港后只能低价出售,这种损失属于 。
• 例2、有一批出口服装,在海上运输途中,因船体触礁导致服装严重受浸, 若将这批服装漂洗后运至原定目的港所花费的费用已超过服装的保险价值, 这种损失属于 。
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
针对类似潜在风险,该第如1页何/共3投6页保?
第一节 海上保险法和海上保险合同
• 一、保险的含义和作用 • 二、国际海上运输保险法的发展概况 • 三、海上保险的范围和标的 • 四、海上保险合同
第2页/共36页
• 按照我国《海商法》的定义,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 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第三十二章保险合同商法COMMERCIALLAW

第三十二章保险合同商法COMMERCIALLAW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三十二章保险合同商法 COMMERCIALLAW
一、保险合同成立的程序
§ (一)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 § 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是当事人双方在意思
自治基础之上达成合意。但在合意的表现方式 上,保险合同又有自身的特点。
§ 《保险法》第12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
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 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 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 的合同内容。”
第三十二章保险合同商法 COMMERCIALLAW
四、受益人
§ (一)受益人的概念 § (二)受益人的特征
1. 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2.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3. 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可以为受益人。 4. 受益人不受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及保险利益的
限制。
第三十二章保险合同商法 COMMERCIALLAW
者其他保险凭证,通常保险单本身载明了保险合同的 内容。
§ (二)可采用简易程序的保险 § 如航空运输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一手支
付保险费,一手领取保险单,即所谓“买保 单”。
第三十二章保险合同商法 COMMERCIALLAW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有效与 无效
第三十二章保险合同商法 COMMERCIALLAW
第三十二章保险合同-商 法COMMERCIALLAW
2020/12/6
第三十二章保险合同商法 COMMERCIALLAW
§章节目录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保险法学

保险法学

折衷主义立法例:认为保险标的若为不动产
的转让,则采“同时移转主义”,保险合同 仍为受让人的利益而存在;若为动产的转让, 则为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因为顾及保险人 的责任较重,所以仅允许在不动产的移转方 面采“同时移转主义”。
我国采折衷主义。我国《保险法》第33条规定: “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 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 同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人身保险中,除因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订立的人 身保险合同可随债权一同转让外,其他人身保险的 保险利益不得因转让而转移 。
3.合伙人 4.其他情形 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 一般认为,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与财
产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不同,须于合同订立 时存在,至于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有保险 利益,则在所不问。
(四)保险利益的转移 保险利益的转移,又称保险利益的变动。不同的变 动方式对于不同的保险合同有不同的影响。主要指 在被保险人死亡而发生继承关系、保险标的物易主 而发生所有权转移关系、投保人破产时其财产归入 破产财团以备分配于破产债权人等情形下,保险利 益是否继续存在。即,在出现上述情形时,保险合 同是否仍应为继承人、受让人或破产管理人而存在。
(二)非损失说
1.技术说 2.欲望满足说 3.共同财产准备说 4.相互金融机关说
(三)二元说 1.否定人身保险说 2.择一说 三、保险与相关概念
(一)保险与储蓄 (二)保险与赌博 (三)保险与保证

第二节 保险法
一、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有广狭两义,亦存在形式与实质意义之分。 广义保险法,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 规范的总称,包括保险公法与保险私法。狭义保险 法,仅指保险私法而言,即保险合同法与保险公司 法。关于保险的私法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大纲

《保险法》大纲

《保险法》教学大纲课程编号:课程类型:专业选修课总学时:16讲课学时:15学分:1适用对象:先修课程:商法学;民法学一、教学目标保险法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与银行、证券、信托并称为“四大融资工具”,在金融领域有着重要意义。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保险关系包括依保险合同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本课程旨在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保险的概念、分类、运作原理,以及保险关系的基本内容,对保险的一般原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形成清晰的认识。

二、教学内容及其与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本课程重点讲解的内容包括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以及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两大保险合同类型,对于保险的概念、历史以及保险业的监管等内容略讲。

本课程的重点与难点在于正确理解保险与其他商事制度的区别,掌握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本课程拟采用教师讲授为主,学生讨论为辅的形式,结合实务中的典型案例,充分调动课堂气氛与学生参与积极性,最终帮助学生全面把握和理解保险制度。

本课程需要学生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法条,并在每次授课之前进行阅读和分析,对于相关典型案例,需要学生按照授课教师的要求进行搜集和整理。

本课程为学生将来从事保险法的理论研究或者进入保险业从业提供基本的理论框架。

本课程建议使用的考核方法是开卷。

本课程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所占的百分比例是3:7。

三、各教学环节学时分配教学课时分配四、教学内容第一章保险与保险法概述第一节保险概述第二节保险法概述教学重点、难点:保险的概念;保险的特征;保险的分类课程的考核要求:学生需了解保险的概念,理解保险的特征,掌握保险的分类,同时,了解中国《保险法》的概况。

复习思考题:1、保险的特征有哪些?2、保险的具体分类方式如何?第二章保险法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第四节近因原则教学重点、难点: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课程的考核要求:理解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掌握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能够运用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分析具体案例。

国开商法第5章保险法多选题试题及答案

国开商法第5章保险法多选题试题及答案

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5分)1.下列哪项不属于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A.保险利益原则B.诚信原则C.损失补偿原则D.等价有偿原则2.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限是多久?A.1年B.2年C.3年D.5年3.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是?A.保险事故发生前B.保险事故发生后C.保险期间届满前D.保险期间届满后4.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如何?A.保险金额可以低于保险价值B.保险金额必须等于保险价值C.保险金额可以高于保险价值D.保险金额可以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5.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是?A.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B.投保人过失导致保险事故C.保险标的自身原因导致保险事故D.保险标的因不可抗力导致保险事故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5分)1.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2.保险人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事故调查。

()3.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4.保险合同可以转让。

()5.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三、填空题(每题1分,共5分)1.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包括保险利益原则、诚信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

2.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是保险事故发生前。

3.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是保险金额可以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

4.保险人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是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5.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事故调查。

四、简答题(每题2分,共10分)1.简述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2.简述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限。

3.简述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

4.简述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

5.简述保险人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

五、应用题(每题2分,共10分)1.某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价值为15万元。

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导致损失8万元。

保险法名词解释

保险法名词解释
41.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保险合同虽已订立,但由于某些原因而导致合同在法律上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情形。
42. 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指保险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以满足他人权利实现的行为
43. 索赔: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合同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9.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0.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对方的义务的合同。
11. 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互为给付而互有对价的合同
12. 诺成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无需合同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22.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未在合同中事先确定价值,需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确定保险价值的合同
23. 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保险标的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部赔偿;如果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损失额赔偿。
24. 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合同。出现不足额保险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损失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限,超出保险金额以外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视作被保险人自保。
1. 保险:在广义上,保险是指为了偿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以充分的物质准备来保障社会安定,建立专门用途的后备基金的一种经济活动方式。广义上的保险通常包括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和由被保险人集资合办并体现自保互助精神的合作保险。在狭义上,保险特指商业保险,是指商业保险公司通过与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将收取的保险费集中起来建立保险基金,用于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或对人身伤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被保险人给予保险金的活动。商法中所说的保险,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商事保险,它是人民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支付较少量的保险金,以应付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可能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一种风险预防和补救措施。

商法学(11.6)--保险合同(1)

商法学(11.6)--保险合同(1)
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法 36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 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 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 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 险费。
收取首期保险费用之后开始生效,按照本公司签发的 保险单中确定的同的成立:要保+承保
保险法 13(1)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 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 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三 个 问 题 :
签发保险单是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保费交付是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 保险法 14 、
人身保险合同复效
保险法 37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 36 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 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 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 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 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 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三 ) 保 险 责 任 的 开 始
第十一讲 保险合同( 1 )
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的开 始
案例导读:上海颜秋华案
2007 年 11 月 22 日为儿子投保 2007 年 11 月 23 日将保险费存入约定的扣款银行户头 2007 年 11 月 26 日被保险人因意外身亡 2007 年 11 年 28 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 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 2007 年 11 年 23 年年年 年年年年 1.2 条明确约定,“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并

商法案例分析

商法案例分析
2002年8月7日,宏元公司代庆云发展向湘蓉支行支付人民币557.62万元以履行判决,并承诺不需庆云发展向其支付款项。 2002年5月,宏元公司以致达公司转让的股权存在瑕疵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致达公司赔偿宏元公司损失人民币506万元,其中股权价值损失为人民币400万元、支出费用人民币106万元。
原告诉称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评估报告。中软公司净资产值低于其注册资本金的80%,即未能达到约定的收购条件。且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中软公司的出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其出让中软公司股权的主体资格尚存在瑕疵。 请求法院判令终止其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600万元。
被告答辩
我公司对原告所述合同签订过程无异议,但认为评估报告的评估基础不属实,有些无形资产未列入评估范围。实际净有形资产加无形资产为1530万元。我公司收到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600万元转让价款后,即将此款项给付中软公司。现在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终止合同是由于改变了投资方向,我公司虽然并没有过错,但同意终止合同,由于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转让资金已经付给其他单位,我公司需要一定时间用于准备还款。
资产评估报告
报告内容:委估资产总额为982.68万元,负债总额为944万元,其中无形资产为58.97万元,所有者权益为38.68万元,截止评估基准日,中软公司净资产为人民币30.34万元。 报告还指出,中软公司作为高科技企业,拥有多项在国内外具有影响的网络技术、软件技术产品。但由于公司对这些网络技术、软件技术相关法律证明文件重视不够,这些网络技术、软件产品均未在相关部门办理版权、著作权登记。由于权属存在缺陷,财务公司在征得原告、中软公司一致同意的基础上,本次评估不将该公司拥有的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纳入本次评估范围。 同月,财务公司还向原告出具一份关于中软公司中文全文检索系统的咨询报告,称对上述检索系统的估算价值为1460.21万元。并称该估算结果的成立是基于以下事实:中软公司独家拥有合法产权、中软公司持续经营、中软公司提供的各项资料真实合法、中软公司对检索系统软件将不断进行改进完善。

《商法保险法》PPT课件

《商法保险法》PPT课件
• 第一节保险与减灾防损相结合原则 • 一、概念 • 是指保险人以所承保的保险标的为对象所直接采取的预防和减少损失的措施。保险人
通过保险费率和拨付预防费为杠杆,督促被保险人预防和减少损失的发生。在保险事 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尽量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发生,履行施救义务。
20
• 二、内容:

1、调查、分析
再保险业务的跨境交付,在国民待遇方面并未加以限制。境内优先分保的规定似与入
世承诺不符,因此,保险法修订草案删去了现行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
17
• 5、“关照”偿付能力不足险企

新修订的保险法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
重点“关照”,规定了一系列限制措施。

法律规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
3)责任上的危险。
•3、道德危险
1)道德危险是一种危险因素
2)道德危险的法律效果及其控制
3)道德危险与道德义务
•(二)必须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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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必须以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为目的 •三、保险与类似概念的比较
1、保险与储蓄
2、保险与救济 3、保险与自保
4、保险与保证
四、保险的分类
公营、民营保险,营利性、非营利性保险,原 保险、再保险,强制保险、自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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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的变化:
• 1、对保险公司主要股东、高管的资格条件进行 了明确规定。

新修订的保险法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
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

保险法第一章讲解

保险法第一章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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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的种类
(一)保险依其标的不同,分为财产保险与 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产 或财产性利益为保险标的, 以实物的毁损和利益的灭失 为保险事故的各种保险。包 括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 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责任 保险、信用保险和海上保险 等。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 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以 人的生理意外事故作为保 险事故的保险。人身保险 又可分为人身意外伤害保 险、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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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保险人的人数划分,保险可分 为单保险和复保险。
单保险
是指投保人对于同一 保险标的,就同一保险 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 一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 同的保险。
复保险
或称重复保险,是 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 标的、同一保险利益、 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 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 立保险合、保险以危险的集中和危险的转移作为运行机制

它对于保险人来讲,是将社会中大量存在的、分散 的,由每个社会单位(法人、其他组织、家庭、个 人)所承担的危险集中保险人这里;而对于投保人 (被保险人)来讲,则是将本应由其独立承受的危 险转移给保险人,并通过保险人的经营行为,转移 给全体投保人(被保险人),由大家分担危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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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1)如实告知义务的含义。
如实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
同过程中,对保险人的询问所作陈述应当 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者故意不 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来欺骗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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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 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 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 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 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2、4、5款

《保险法》课程笔记

《保险法》课程笔记

《保险法》课程笔记第一章:保险法概述1.1 保险法的定义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组织法、保险监管法等。

保险法旨在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1.2 保险法的组成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保险法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狭义的保险法则指保险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专门的保险立法,通常包括保险企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等内容。

1.3 保险法的分类保险法的分类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等。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自愿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自由原则,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自愿签订的保险;强制保险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强制实施的保险;原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直接责任的保险;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

1.4 保险法的渊源保险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4世纪的意大利沿海城市,当时为了减少海上贸易中的损失,商人们创立了互保会、互保基金等合作性组织,逐渐发展成专门的保险组织。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法应运而生,成为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

1.5 保险法的立法体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首次颁布,此后经过多次修订,目前包括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章节。

这些章节详细规定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险合同的订立和效力、保险公司的运营和监管等内容。

1.6 保险法的适用范围保险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活动。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保险法的规定。

1.7 保险法的沿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首次颁布,此后经过多次修订,不断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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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单保险和复保险
(1)单保险是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 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一个保 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2)复保险,或称重复保险,是投保人 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 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个保 险合同的行为。
2020/5/1Leabharlann 9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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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内容
(1)保险利益原则在一般财产保险中的规定 第一,最严格——在一般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要
求投保人对其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对应的保险标 的应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 保险利益额度。 第二,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从保险合同订立到 损失发生的全过程都存在。 第三,一般财产保险的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 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 (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要求在投保时可 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一定要存在。 (3)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规定 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 时具有保险利益。此外,人寿保险保单可出售、转让和 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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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保险和再保险。
(1)原保险又称第一次保险,是指保险 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由自己对被保险 人负赔偿责任的保险。
(2)再保险又称分保或第二次保险,是 原保险人为减轻或避免所负风险把责任的 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 再保险的目的主要是分散风险、扩大承保 能力、稳定经营。
1.按照保险设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划分,保险 可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2.按照保险标的性质不同划分,可分为财产保 险和人身保险:《保险法》规定的基本险别。
3.按照保险责任发生的效力依据划分,保险可 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4.按照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划分,保险可 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
5.按照保险人的人数划分,保险可分为单保险 和复保险。
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 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 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 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 约定的年龄、期限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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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2、特征
保险的实质不是保证危险不发生、不遭受损失,而是对 危险发生后遭受的损失予以经济补偿。其特征是:
(1)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制度。——“集众人之力救助 少数人灾难”。功能在于分散风险、消化损失。
(2)保险是一种具有经济补偿性质的法律制度,是一 种双务有偿的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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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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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1)自愿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平等协商, 自愿签订保险合同而产生的一种保险。这种保 险责任发生的效力依据是保险合同,投保人享 有投保或不投保的自由,保险人则可决定是否 承保。
(2)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法律、 法规直接规定必须进行的保险。其保险标的多 与人民生命、健康和国家重大经济利益有关。 这种保险关系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具有全面 性、法定性、自发性等特点。
3、保险利益的种类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包括:所有权;委托保管权;抵押权;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我国采用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来确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52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
配偶、子女与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 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规定的基本险别。 (1)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为保
险标的,以实物的毁损和利益的灭失为保险事 故的各种保险。包括普通财产保险、农业保险、 保证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等。 (2)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 以人的生理意外事故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人 身保险又可分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和人寿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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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界限,防止赌 博行为的发生。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限制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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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大诚信原则
1、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信息不对称; (2)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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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利益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三)损失补偿原则 (四)近因原则 (五)代位原则 (六)分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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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的定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 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2、保险利益的条件——合法的利益;客观存在的利益;经济上可 确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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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1)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基于社会保障政策的需要,不 以营利为目的而举办的一种福利保险。社会保险属法定 保险,一般由社会保障立法予以规范,其费用主要来源 于国家财政资金或企事业单位资金和经费。
(2)商业保险是指社会保险以外的普通保险,它以营 利为目的,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一 般受保险法规范。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也以商 业保险为限。
2、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1)告知——告知指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 订立之后的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均应如实申报、陈述。
第六编 保险法
第27章 第28章 第29章 第30章
保险法概述 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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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保险法概述
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保险的分类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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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保险是指为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运 用多数机构和个人的集合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 建立基金,对因特定危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予补 偿或对人身约定事件的出现实行给付的一种经济保障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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