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之保险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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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界限,防止赌 博行为的发生。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限制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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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大诚信原则
1、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信息不对称; (2)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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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1)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基于社会保障政策的需要,不 以营利为目的而举办的一种福利保险。社会保险属法定 保险,一般由社会保障立法予以规范,其费用主要来源 于国家财政资金或企事业单位资金和经费。
(2)商业保险是指社会保险以外的普通保险,它以营 利为目的,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一 般受保险法规范。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也以商 业保险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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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保险和再保险。
(1)原保险又称第一次保险,是指保险 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由自己对被保险 人负赔偿责任的保险。
(2)再保险又称分保或第二次保险,是 原保险人为减轻或避免所负风险把责任的 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 再保险的目的主要是分散风险、扩大承保 能力、稳定经营。
2、特征
保险的实质不是保证危险不发生、不遭受损失,而是对 危险发生后遭受的损失予以经济补偿。其特征是:
(1)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制度。——“集众人之力救助 少数人灾难”。功能在于分散风险、消化损失。
(2)保险是一种具有经济补偿性质的法律制度,是一 种双务有偿的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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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的分类
3、保险利益的种类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包括:所有权;委托保管权;抵押权;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我国采用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来确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52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
配偶、子女与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 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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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1)自愿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平等协商, 自愿签订保险合同而产生的一种保险。这种保 险责任发生的效力依据是保险合同,投保人享 有投保或不投保的自由,保险人则可决定是否 承保。
(2)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法律、 法规直接规定必须进行的保险。其保险标的多 与人民生命、健康和国家重大经济利益有关。 这种保险关系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具有全面 性、法定性、自发性等特点。
1.按照保险设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划分,保险 可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2.按照保险标的性质不同划分,可分为财产保 险和人身保险:《保险法》规定的基本险别。
3.按照保险责任发生的效力依据划分,保险可 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4.按照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划分,保险可 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
5.按照保险人的人数划分,保险可分为单保险 和复保险。
2、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1)告知——告知指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 订立之后的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均应如实申报、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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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单保险和复保险
(1)单保险是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 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一个保 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2)复保险,或称重复保险,是投保人 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 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个保 险合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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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六编 保险法
第27章 第28章 第29章 第30章
保险法概述 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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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保险法概述
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保险的分类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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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保险是指为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运 用多数机构和个人的集合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 建立基金,对因特定危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予补 偿或对人身约定事件的出现实行给付的一种经济保障制 度。
《保险法》规定的基本险别。 (1)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为保
险标的,以实物的毁损和利益的灭失为保险事 故的各种保险。包括普通财产保险、农业保险、 保证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等。 (2)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 以人的生理意外事故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人 身保险又可分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和人寿保险等。
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 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 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 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 约定的年龄、期限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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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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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内容
(1)保险利益原则在一般财产保险中的规定 第一,最严格——在一般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要
求投保人对其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对应的保险标 的应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 保险利益额度。 第二,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从保险合同订立到 损失发生的全过程都存在。 第三,一般财产保险的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 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 (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要求在投保时可 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一定要存在。 (3)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规定 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 时具有保险利益。此外,人寿保险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单可出售、转让和 抵押。
(一)保险利益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三)损失补偿原则 (四)近因原则 (五)代位原则 (六)分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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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的定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 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2、保险利益的条件——合法的利益;客观存在的利益;经济上可 确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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