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诉讼制度基本范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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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卷第6期温州大学学报·社 会 科 学 版2008年11月V ol 21, No 6 Journal of Wenzhou University · Social Sciences Nov, 2008 家事诉讼制度基本范畴研究
吴志刚
(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江苏南京 210046)
摘要:家事诉讼是包括人事诉讼程序在内的,隶属于家事裁判制度的一种构建于家庭成员身份关系
基础之上的诉讼程序。家事案件所具有的公益性及当事人之间的家庭亲情等特性,决定了家事诉讼目
的不只是为了家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是希望通过单独的家事诉讼程序来达到妥善解决家庭纠纷、确保家庭和睦的目标;决定了国家检察机关也应参与家事诉讼程序;决定了家事诉讼应采用职权主义
诉讼模式,对此诉讼模式的采用不仅可以在更大程度上利于法官能够较为适宜地控制家事诉讼的进程,且更能确保家事诉讼对实体公正价值的需求。
关键词:家事诉讼;家事案件;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09X(2008)06-0092-06
家事诉讼隶属于民事诉讼程序,是专门解决家事案件的诉讼制度。目前国外不少国家和地区的家事诉讼制度在理论研究和制度构建上都日趋成熟。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6篇规定了专门的家事事件程序、日本则有专门的《人事诉讼程序法》和《家事审判法》用于处理家事诉讼案件、英国也有专门的家事诉讼程序规定[1]。而在我国,“有关家事案件的审判尚未制度化”,不仅立法上没有对家事诉讼程序进行单独立法,法院也缺乏专门审理家事案件的机构和专业人员,而且对于家事诉讼制度的理论研究也是非常薄弱[2-4]。在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作为现代司法制度不可或缺之部分的家事诉讼制度自然也应被我们所重视。为此,本文拟对家事诉讼的概念、目的、主体、客体和诉讼模式等基本范畴作出系统的研究,以促进我国家事诉讼制度的早日构建。
一、家事诉讼概念
(一)家事诉讼与家事裁判制度
家事裁判制度,是指以维持家庭和睦健康为目的,由国家设立的司法机构(家庭裁判所或家事法院、家事法庭)依据家庭关系的特点,遵循职权主义、非对抗性、不公开审理和个别灵活的方式,处理家事纠纷的制度。家事裁判制度在本质上属于民事司法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家事诉讼程序、家事非讼程序、家事调解程序及家事案件的司法外辅助处理方法等[4]。家事诉讼程序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诉讼,是通过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来解决家事纠纷的权威的、最终的救济机制。
(二)家事诉讼与家事非讼程序
由法院行使审判权处理的民事案件,在性质上可以分为民事诉讼案件和民事非讼案件两种基本类型。“诉讼案件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于诉讼标的存有民事权益争议,并请求法院予以裁判的案
收稿日期:2008-04-02
作者简介:吴志刚(1978- ),男,江苏宿迁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
吴志刚:家事诉讼制度基本范畴研究 93件;非讼案件则是指利害关系人或起诉人在没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请求法院确认某种事实和权利是否存在,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案件。”[5]这两类案件分别适用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家事诉讼是用以解决存有权益争议的家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不包含家事裁判中的非讼程序。如人事诉讼程序中不存有权益争议的禁治产事件和宣告死亡事件就不适用诉讼程序,而对于存有权益争议的涉及离婚或遗产分割等家事案件,则不适用非讼程序。
(三)家事诉讼与人事诉讼程序
我国台湾地区将人事诉讼程序作为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予以立法。台湾《民事诉讼法》第9编明确规定:“人事诉讼程序范围包括:婚姻事件程序、亲子关系事件程序、禁治产事件程序和宣告死亡事件程序。”人事诉讼程序是指为处理关于婚姻事件、亲子关系事件、禁治产事件及死亡宣告事件等有关基本身份关系及能力关系的特别民事诉讼程序,既包括人事诉讼事件也包括人事非讼事件。台湾《家事事件处理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家事事件的范围:“本办法所称家事事件如下:第一、民事诉讼法第九编所定人事诉讼事件;第二、非讼事件法第二章第二、五、六节所定财产管理、监护及继承事件;第三、其他因婚姻、亲属关系、继承或遗嘱所发生之民事事件。”日本《人事诉讼程序法》规定的人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关于婚姻事件及收养事件的程序,关于亲子关系案件的程序。日本《家事审判法》第9条第1款规定的家事案件主要包括:首先是甲类事项,即宣告或撤销禁治产事件、管理无主财产事件、选任特别代理人等事件;其次是乙类事项,即夫妻同居及其他互相扶助案件、变更财产管理人及分割财产案件、分割遗产等案件。因甲类事项所规定的事件不具有民事两造间争议,应适用非讼程序来处理;乙类事项所规定的案件具有民事两造争议,应适用诉讼程序来处理。故笔者认为家事诉讼程序应包括人事诉讼程序和家事审判法中的诉讼程序在内。因此家事诉讼是包括人事诉讼程序在内的,隶属于家事裁判制度的一种构建于家庭成员身份关系基础之上的对抗性的诉讼程序。按照江伟教授的民事诉讼定义模式[6],笔者认为家事诉讼就是指国家特别设立的家事裁判机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家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二、家事诉讼目的
(一)诉讼目的
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某种诉讼程序法,进行该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同时也是立法者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并基于对该诉讼相关特性的认识而预先设定的关于该诉讼结果的理想目标,可以分为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两个层次。笔者认为所有诉讼的根本目的应当都是一样的,即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从而确保社会稳定发展和实现人的各种自由。因此通常所讨论的刑事诉讼目的、民事诉讼目的和行政诉讼目的,其实是指各自的直接目的。但笔者认为家事诉讼目的,不仅不是指家事诉讼的根本目的,也不是指家事诉讼的直接目的,而是指国家单独设立专门的家事诉讼程序所期望达到的特殊目的,否则就没有设立此制度的必要。因此家事诉讼目的是指立法者根据国家和社会需要并基于对家事诉讼程序若干特性的认识预先设定的关于家事诉讼结果的理想目标。
(二)家事诉讼目的
家事诉讼当事人之间存有的亲情关系,“决定了对家庭中的各种纠纷不能简单地以权威性的裁判分清是非,进行处理,而必须把促成当事人之间恢复感情、消除对立、实现和解作为家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