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诉讼制度基本范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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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功能及其基本原则

家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功能及其基本原则

种抽象的秩序 。 ”
我 国 通 说 则认 为 , 民 法 通 则》上 的 “ 会 公共 利 益 ” “ 序 良 《 社 即 公
俗” 。家事诉讼是以社会基石——身份关系的形成 、 存否的确认为目
的的一种诉讼形式, 判决结果的形成大多关乎家庭的稳定和谐。 而家 的职权探知主义仅指法 院作出判决在事实和证据上不受 当事人主张
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组成细胞 , 是国家 、 社会的一个断面或缩影, 只有 约束的一种原则和制度 。
每个小家庭 的和谐 、 稳定 , 才能带来整个国家、 社会的和谐、 稳定。通
过家事诉讼化解身份关系上的纷争, 维持家庭 的和谐, 保持社会秩序
序的直接 目的 以及家事诉讼事件不仅涉及到 当事人之间的私益, 更关乎社会 公益,
普 通 的 民事 诉讼 程 序 是 为 了解 决 当事 人 之 问 的私 人 纠纷 , 而恢 其 审判结果在很大程度 上会影响社会秩序, 从 因此, 在家事诉讼事件 的
复他们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 , 因此对社会秩序 不会造成重大的影响。 而家事纠纷多以人 的身份关系为基础, 往往涉及到婚姻家庭方面的纠
就 不 会 进 步 。 是 基于 上 述 原 因 , 事 诉 讼 程序 的直 接 目的 就 是 注 重 事诉讼 以确认、 正 家 变更当事人 的基本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 , 涉及 家庭 的
于恢复家庭 关、 促进家庭成员之间和睦相处, 从而达到整个社会的稳 稳 定、 社会的安定和公序 良俗, 以要对家事诉讼案件进行妥 善的处 所

在要求家事诉讼程序遵循 实体真实主义的情况下, 尽管在程序进
行 中有 当事人的辩论 , 同时也要求法官主动探 知案件 的事实 真相 . 但 收集必要的证 据来 作出判断 ,即在家事诉讼程序中实行职权探知主 义, 相应地限制辩论主义 、 处分权主义的适用 。 权探知 主义 , 职 是指法 院判决所 依据的诉讼材料 由法院依职权 调查收集, 而不受当事人提供 的诉讼材料的限制。 广义上 的职权探知主义包括 职权 调查主义 , 狭义

《2024年家事诉讼程序研究》范文

《2024年家事诉讼程序研究》范文

《家事诉讼程序研究》篇一一、引言家事诉讼程序,作为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维护家庭关系、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家事诉讼程序的特殊性,其处理方式和程序往往与一般的民事诉讼有所不同。

本文旨在通过对家事诉讼程序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特点、问题及优化方向,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家事诉讼程序的特点1. 涉及家庭关系:家事诉讼程序主要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如婚姻、亲子、财产继承等,这些纠纷往往与家庭成员的情感、亲情等因素紧密相关。

2. 保护弱势群体:家事诉讼程序中,往往涉及到未成年子女、老年父母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司法程序需要特别关注对这部分群体的保护。

3. 注重调解:由于家事纠纷往往涉及到情感问题,因此,家事诉讼程序更加注重调解,希望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维护家庭关系。

三、家事诉讼程序的问题1. 程序繁琐:家事诉讼程序相对繁琐,导致当事人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处理纠纷。

2. 司法资源不足:随着家事纠纷的增多,司法资源显得相对不足,导致案件审理周期长、效率低。

3. 调解效果不佳:尽管家事诉讼程序注重调解,但由于各种原因,调解效果往往不佳,导致纠纷无法得到妥善解决。

四、家事诉讼程序的优化方向1. 简化程序:通过简化家事诉讼程序,减少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消耗,提高司法效率。

2. 增加司法资源投入:加大对家事诉讼程序的投入,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数量,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3. 强化调解机制:完善家事诉讼中的调解机制,提高调解效果,使更多纠纷得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

4. 引入社会力量:鼓励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参与家事纠纷的调解和处理,形成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五、结论家事诉讼程序作为维护家庭关系、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其优化和完善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简化程序、增加司法资源投入、强化调解机制以及引入社会力量等措施,可以进一步提高家事诉讼程序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台湾地区家事诉讼程序研究及其对大陆的借鉴

台湾地区家事诉讼程序研究及其对大陆的借鉴

台湾地区家事诉讼程序研究及其对大陆的借鉴引言二十世纪以来,人类社会处于前所未有的发展之中,社会的剧烈变化强烈地冲击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各种新型矛盾也不断涌现,社会矛盾呈现复杂化、多样化特点。

作为应对,针对不同类型案件设置不同的程序,实现司法的专业化成为一个国际趋势。

司法的专业化在促进司法公正的同时,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扩大人们接近司法裁判的机会。

家事诉讼程序作为司法专业化的一个方面受到极大的关注。

一、台湾的家事诉讼制度我国台湾地区的家事诉讼程序包括在人事诉讼程序中,台湾的民事诉讼法第九编设有人事诉讼的特别规定,由民庭按第九编规定的特殊程序审理家事诉讼事件。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我国台湾地区面对家事案件急剧增多的现状,颁布了《家事事件处理办法》,在地方法院设立家事法庭专门负责家事案件的明文规定。

5、诉讼当事人有诉讼能力者之范围扩大。

婚姻事件中未成年之夫或妻就婚姻无效或确认婚姻不成立之诉,亦有诉讼能力。

收养之诉中,养子女虽不能独立以法律行为负义务者,亦有诉讼能力,此项规定,于亲子关系事件准用之。

6、法院职权主义审理,辩论主义受限制,法院得斟酌当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实。

7、限制当事人自认、认诺及不争执之效力。

8、对于诉之变更、追加或提起反诉亦设有特别规定。

在婚姻事件及亲子关系事件程序中,得任意于第一审或第二审言词辩论终结前为诉之变更、追加或提起反诉,无须得到他造之同意。

9、再行起诉限制之范围扩大。

(1)(三)台湾的家事法庭家事事件处理办法第 3 条规定,地方法院设家事法庭办理家事事件,由此可见,台湾并无独立的家事裁判机关,仅在地方法院内设专业法庭,称为家事法庭。

家事法庭由以下人员组成:1、法官,家事法庭置法官若干人,担任事件的调解及裁判。

担任家事事件的法官,由经遴选对家事事件有研究并且资深者充任,候补法官及未曾结婚的法官,原则上不得承办。

2、书记官,家事法庭配置书记官若干人,办理记录事务。

3、通译、录事、执达员、庭务员、工友各若干人。

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_傅郁林

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_傅郁林

〔1〕中国学者在本文主题相关研究方面的重要成果见陈爱武:《人事诉讼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相关研究还有郝振江:《非讼程序法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0届博士论文。

〔2〕重要标志是最高法院1999年《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3〕另两类案件是:合同案件3151716件,权属、侵权案件1268736件。

〔4〕资料源自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9年)。

〔5〕笔者认为,2001年是以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为目标的民事司法改革的颠峰,此后改革的方向便开始发生逆转。

最高法院在2003年关于简易程序的司法解释中,确定了几类案件的前置调解程序,其中主要是家事小额财产纠纷和劳动纠纷;最高法院在2004年关于法院调解的司法解释中,确定了强化调解协议效力的规范,并进一步简化了调解书的制作方式;最高法院在2007年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的意见中,提出了强化调解,“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指导方针。

一、中国家事纠纷的界定与家事诉讼的基本现状在中国,不存在独立的家事纠纷解决程序,也没有独立、统一的“家事纠纷”概念。

在中国法院的司法统计表上,婚姻、继承案件合并为一类案件,与合同案件及权属、侵权案件并列,成为民事案件的三大类型之一。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案由的规定,婚姻、家庭纠纷包括:离婚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子女抚养纠纷、抚养纠纷、扶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赡养纠纷、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同居关系析产、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继承纠纷包括: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在实体法上,婚姻、家庭关系受《婚姻法》、《收养法》调整,继承关系受《继承法》调整。

虽然均属于民法(中国基本上采民商合一)范畴,但在课程开设和理论研究中,婚姻法学相对独立于民法学而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和研究领域;继承法则常常包含于民法学之中。

《2024年家事诉讼程序研究》范文

《2024年家事诉讼程序研究》范文

《家事诉讼程序研究》篇一一、引言家事诉讼程序是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涉及到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和争议,如婚姻、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

这些问题的处理不仅关系到个人的权益,也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因此,对家事诉讼程序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家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理论、实践应用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二、家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理论1. 家事诉讼程序的定义与特点家事诉讼程序是指解决家庭成员之间纠纷的法律程序。

其特点包括涉及家庭成员间的亲密关系、情感因素较多、争议标的复杂等。

与普通诉讼程序相比,家事诉讼程序更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

2. 家事诉讼程序的原则家事诉讼程序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等原则。

在处理家庭纠纷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家事诉讼程序还应注重调解,促进当事人和解,减少诉讼成本。

三、家事诉讼程序的实践应用1. 婚姻纠纷的处理婚姻纠纷是家事诉讼程序中最常见的类型之一。

在处理婚姻纠纷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意愿、子女的利益以及社会的影响等因素,采取调解、判决等方式解决争议。

2. 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是家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内容。

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权争议时,应综合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子女的成长环境以及父母的亲子关系等因素,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 财产分割的判决在处理家庭财产分割时,法院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当事人的贡献、财产的来源以及当事人的实际需求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分割。

同时,法院还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当事人的财产权。

四、家事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1. 存在的问题当前家事诉讼程序中存在一些问题,如程序繁琐、耗时较长、成本较高、调解效果不佳等。

这些问题导致当事人难以快速解决纠纷,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和心理负担。

2. 改进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改进措施:(1)简化程序:优化家事诉讼程序的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降低当事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家事诉讼制度

家事诉讼制度

家事诉讼制度一,家事纠纷家事纠纷,是指婚姻家庭领域因婚姻、亲子、收养、同居等感情关系引起的身份关系或财产关系的法律纠纷。

家事纠纷不同于其他的民事纠纷,日本学者高野耕一提出,家事纠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引起家事纠纷的原因原因复杂,不能轻易地探明;第二,家事纠纷的过程时时刻刻在流动,对它的变化无法预先判断;第三,解决家事纠纷的方法和途径多种多样;第四,家事纠纷的处理结果往往随着家事纠纷的拖沓、复杂和呈现出的困难态势。

而出现当事人不予执行的情况。

家庭关系是指存在于家庭成员之间的、为法律确认并赋予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

与其他的法律关系相比较,家庭关系有许多自身的特征:(1)人身属性。

“人身属性”是指家庭关系只存在于特定的人之间,存在于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之间,如夫妻关系只存在于配偶之间,亲子关系只存在与父母与子女之间。

(2)不可处分性。

其含义是家庭关系不是其主体处分的对象,任何人不得停过个人行为而转让或放弃其作为家庭成员的身份。

(3)不可分割性。

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力与义务是一种统一和完整的存在,任何人不得只享受产生于家庭的权利而拒绝履行法定的义务。

(4)普遍性与稳定性。

家庭成员的身份(如父子、母子)是普遍有效的,不得在此为父子而在异地为兄弟;而且这种普遍性是稳定的。

所谓“稳定性”是指家庭关系的变更不是由当事人的意志决定的,其程序与后果是由法律确定的。

(5)无时效性。

家庭成员的身份不会因时间的效力而取得或丧失,父母与子女虽失散日久,但父母子女关系不因此而消灭。

二,家事诉讼制度家事诉讼制度,是以维护家庭和平及健全家族间共同生活为目的,由国家设特别的机关(即家事法院、家事法庭),遵从职权主义及秘密审理的方式,处理或预防夫妻、亲子及家庭成员间纠纷的制度。

家事纠纷的社会控制与解决手段从古至今有多种,只是到了近代,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司法活动的世俗化,由司法机关解决家事纠纷成为调整家庭冲突的一种重要途径。

其实,解决家事纠纷的方式不仅包括家事诉讼制度,也包括家事非讼程序以及家事司法结构的组成。

司法部课题 家事诉讼程序

司法部课题 家事诉讼程序

司法部课题家事诉讼程序
家事诉讼程序是大陆法国家(包括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一种程序,其程序对象是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家事事件。

家事事件与一般的财产事件不同,其不仅涉及当事人之间的私益,更关乎社会秩序之公益,影响第三人的利益。

家事事件可以分为诉讼事件和非讼事件,本文从家事诉讼事件入手,研究家事诉讼程序的原则及规则。

文章主要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家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理论,包括家事诉讼事件的概念、特点,进而引申出以家事诉讼事件为对象的家事诉讼程序的含义及其基本特征。

第二部分主要针对家事诉讼程序的特性,阐述家事诉讼程序所遵循的特殊审理原则,包括职权主义、不公开审理原则、限制处分原则及全面解决原则。

详细地论述了各个原则所依据的法理基础,并简要介绍了各个原则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家事诉讼程序中的具体规定和表现,为完善我国家事诉讼程序的理论奠定了基础。

第三部分的研究对我国家事诉讼程序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它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家事诉讼程序规则及司法实践,详细分析了家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则,进而根据我国国情提出了完善我国家事诉讼程序规则的具体建议,为司法实践中处理家庭纠纷设置了更加具体和人性化的程序规则。

家事审判特色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家事审判特色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家事审判特色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概述部分的内容应该概括介绍关于家事审判特色制度的主题及其重要性。

以下是一个例子:1.1 概述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而家事纠纷在家庭中时有发生。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保护家庭成员的权益,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国普遍设立了家事审判制度。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变革,传统的家事审判制度已经面临一些挑战,无法完全适应当代家庭的多样化需求。

为了满足人们对更公正、高效、便捷的家事纠纷解决方式的需求,一些国家开始探索和引入家事审判特色制度。

家事审判特色制度是指在传统的家事审判制度基础上,针对家庭特点和社会需求制定的一系列特殊规定和程序。

它主要侧重于尊重家庭成员的自主权,并通过有效的调解和解决方案来解决纠纷。

相较于传统制度,家事审判特色制度更加灵活、适应性强,并能更好地保护家庭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将详细探讨家事审判特色制度的定义、背景、重要性以及其优势和挑战。

同时,我们还将提供对家事审判特色制度的一些建议和展望,以期为改进和发展家事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我们将更好地理解家事审判特色制度的内涵和作用,并为社会提供更有效的家庭纠纷解决方法。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组织和讨论:第一部分是引言。

在这一部分中,我们将概述家事审判特色制度的背景和定义,明确本文的目的,并给出本文的整体结构。

第二部分是正文。

首先,我们将介绍家事审判特色制度的定义和背景。

这将包括家事审判特色制度的概念和相关的历史发展。

接着,我们将讨论家事审判特色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这一部分将重点探讨家事审判特色制度对于解决家庭纠纷、保护家庭权益和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

第三部分是结论。

在这一部分中,我们将总结家事审判特色制度的优势和挑战。

我们将分析家事审判特色制度在实际应用中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并探讨如何克服这些挑战。

此外,我们还将提出关于家事审判特色制度的建议和展望,包括如何进一步完善制度、提高家事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等方面的相关建议。

家事审判调研报告

家事审判调研报告

家事审判调研报告标题:家事审判调研报告摘要:本报告通过对家事审判的调研分析,从立法、司法实践和问题反思三个方面探讨了家事审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调研结果表明,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家事审判制度,但在实践中仍然面临着挑战和困难。

为了更好地保障家事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和加强司法培训。

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家庭纠纷日益增多。

因此,家事审判作为保障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的手段之一,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报告旨在通过对家事审判的调研,分析现行制度的优缺点,为相关部门提供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二、立法现状我国相关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家事审判的程序和标准。

《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诉讼法》等法律文件对家事审判的权利、义务和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此外,人民法院还发布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了家事审判的实施。

三、司法实践家事审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首先,法院对于家事纠纷的审理程序相对独立,能够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法院通过调解等方式,积极促进当事人的和解,提高了家庭纠纷解决的成功率。

此外,法院还注重对未成年人、弱势群体的保护,加大对家庭暴力等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

然而,我国家事审判仍然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家事审判需要涉及广泛的尺度和深入的调查,导致审判案件的时间周期较长,满足当事人对快速解决纠纷的需求存在一定困难。

其次,家政服务、财产分割等问题复杂多样,需要法官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审判经验,但目前相对缺乏专门的家事审判队伍。

再次,家事纠纷中可能存在受侵害方权益保护不足的问题,导致一些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四、问题反思与建议在面对上述问题时,我们需要反思家事审判的现状,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首先,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家事审判的程序和标准,提高家事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

其次,有必要加强对家事审判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能力和判断力,以更好地适应家事审判的需要。

家事法律制度的探索与发展路径

家事法律制度的探索与发展路径

家事法律制度的探索与发展路径引言:家是一个社会中最基本的单位,它承载着人们生活的起点和归宿。

然而,家庭中的各种家事纠纷和矛盾也随之而来。

为了解决家庭纠纷并保障家庭成员权益,家事法律制度的探索与发展变得十分重要。

家事纠纷解决的现状:家庭是情感交流和亲情聚集的地方,但也是纠纷和矛盾的滋生地。

目前,家事纠纷解决主要依赖于传统的“口头协商”和“口头遗嘱”。

然而,这样的做法在一些复杂的家庭纠纷中往往无法达到公正和稳定的解决结果,容易导致问题的长期积累和冲突的升级。

家事法律制度探索的必要性:鉴于现有的解决方式的不足,建立家事法律制度显得十分必要。

制度的到来将为处理各种家庭纠纷提供一个公正、透明、高效的解决框架。

同时,家事法律制度的探索也是适应社会变迁和推动家庭自我完善的需要。

制度探索与发展的路径:1. 家事调解机制的建立家庭纠纷的特点是争议较为复杂和亲情关系紧密,因此,建立一个家事调解机制是家事法律制度的重要探索方向。

该机制可以通过专门的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旨在促使家庭成员达成平等、公正、合理的协议,并将其纳入法律框架中加以保障。

2. 家事仲裁制度的引入仲裁是一种独立、公正、高效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因此引入家事仲裁制度是家庭纠纷解决的重要路径之一。

家事仲裁机构可以由独立的专业人士组成,根据家事纠纷的具体情况进行裁决,确保争议得到公正解决。

3. 家事法庭的设立家庭问题的复杂性需要一个独立的机构来解决,因此设立家事法庭是家事法律制度发展的关键措施之一。

家事法庭通过聘请专业法官处理家庭纠纷案件,提供司法支持和解决方案,确保家事纠纷的公正和合法性。

4. 家事法律的完善和修订制定完善的家事法律是推动家事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环节。

需要通过对家庭权益、遗产继承、离婚分配等方面的规定,确立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

同时,需要不断修订现有法律,以适应社会变革和家庭需求的变化。

结语:家事法律制度的探索与发展是保障家庭成员权益和解决家庭纠纷的重要途径。

家事诉讼制度基本范畴研究(1)

家事诉讼制度基本范畴研究(1)

第21卷第6期温州大学学报·社 会 科 学 版2008年11月V ol 21, No 6 Journal of Wenzhou University · Social Sciences Nov, 2008 家事诉讼制度基本范畴研究吴志刚(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江苏南京 210046)摘要:家事诉讼是包括人事诉讼程序在内的,隶属于家事裁判制度的一种构建于家庭成员身份关系基础之上的诉讼程序。

家事案件所具有的公益性及当事人之间的家庭亲情等特性,决定了家事诉讼目的不只是为了家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是希望通过单独的家事诉讼程序来达到妥善解决家庭纠纷、确保家庭和睦的目标;决定了国家检察机关也应参与家事诉讼程序;决定了家事诉讼应采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对此诉讼模式的采用不仅可以在更大程度上利于法官能够较为适宜地控制家事诉讼的进程,且更能确保家事诉讼对实体公正价值的需求。

关键词:家事诉讼;家事案件;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09X(2008)06-0092-06家事诉讼隶属于民事诉讼程序,是专门解决家事案件的诉讼制度。

目前国外不少国家和地区的家事诉讼制度在理论研究和制度构建上都日趋成熟。

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6篇规定了专门的家事事件程序、日本则有专门的《人事诉讼程序法》和《家事审判法》用于处理家事诉讼案件、英国也有专门的家事诉讼程序规定[1]。

而在我国,“有关家事案件的审判尚未制度化”,不仅立法上没有对家事诉讼程序进行单独立法,法院也缺乏专门审理家事案件的机构和专业人员,而且对于家事诉讼制度的理论研究也是非常薄弱[2-4]。

在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作为现代司法制度不可或缺之部分的家事诉讼制度自然也应被我们所重视。

为此,本文拟对家事诉讼的概念、目的、主体、客体和诉讼模式等基本范畴作出系统的研究,以促进我国家事诉讼制度的早日构建。

一、家事诉讼概念(一)家事诉讼与家事裁判制度家事裁判制度,是指以维持家庭和睦健康为目的,由国家设立的司法机构(家庭裁判所或家事法院、家事法庭)依据家庭关系的特点,遵循职权主义、非对抗性、不公开审理和个别灵活的方式,处理家事纠纷的制度。

家事诉讼程序研究

家事诉讼程序研究

摘 要司法权涵盖了争讼裁判权和非讼裁判权。

在我国,诉讼程序一直以来都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制度。

但是我国却没有对专门的家事案件建立独立的家事诉讼程序,也没有关于家事案件的专门立法和专门的机构、专门人员。

这与我国的司法专业化、类型化不相符合,也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纷纷建立起来的专门的家事诉讼程序潮流不契合。

家事诉讼纠纷包括人身和财产关系诉讼纠纷。

人身关系诉讼纠纷包括配偶权诉讼纠纷、亲权诉讼纠纷和亲属权诉讼纠纷。

财产关系诉讼纠纷包括夫妻财产关系诉讼纠纷、离婚救济诉讼纠纷和离婚财产分割诉讼纠纷。

明晰家事诉讼纠纷的种类有助于我们针对每一种类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家事诉讼程序,有助于家事纠纷事件的圆满解决。

家事诉讼程序是指为了能处理家庭纠纷,法官在纠纷主体的配合下而顺利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家事诉讼程序与家事非讼程序不同,家事诉讼程序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角色定位。

家事诉讼程序应遵循促成合意原则及调解前置原则、统合处理原则、程序主体权保障原则、职权主义与处分权主义并行原则和不公开原则。

家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考量包括当事人的需求,家事事件的集中、结合与分离,当事人适格、诉讼能力、证明力,建立家事法院等方面。

我国设立家事诉讼程序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因此笔者建议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构建独立、专业的家事诉讼程序。

关键词家事纠纷 家事诉讼程序 家事非讼程序 程序原则AbstractJudicial power includes contentious jurisdiction and non-contentious jurisdiction. In China, contentious procedure has always been the center of civil procedure. Although this is an age-old problem, China has never established a specific family procedure for special family cases. In addition, special legislation, organization and personnel are also absent for family cases. This neither accords with the judicial specialization and categorization of China, nor conforms to the trend that other countries and regions have successively established special family procedure.Family dispute lawsuit includes dispute lawsuit in personal and property relations. Personal- relation dispute lawsuit consists of dispute lawsuit in rights of spouse, parental- right dispute lawsuit, and relative-right dispute lawsuit. Property-relation dispute lawsuit includes dispute lawsuit in marital property relationship and dispute lawsuit in divorcing property distribution. A good knowledge of the range family dispute lawsuit covers will facilitate us to formulate applicable family proceedings and contribute to satisfactory settlement of family disputes. Family dispute proceedings refer to a series of activities smoothly launched by judges in collaboration with dispute subjects, aiming to dissolve family disputes. Different from non-contentious family proceedings, family dispute proceedings have its own uniqueness and role definition.As for family dispute proceedings, the focus should be on reaching consensus, mediation priority, integrative handling, guaranteed rights of proceeding subjects, combination of ex officio doctrine and doctrine of disposition, and non-publicity principle. Family dispute proceedings should give special considerations to the demands of parties involved, the integration, combination and separation of family disputes, proper qualifications of parties involved, capacity to action, probative force, the establishment of family court, etc. On the one hand, there is a need to establish family dispute proceedings in China; on the other hand, relevan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basis has been available. It is suggested that independent and professional family dispute proceedings should be constructed based on Chinese civilprocedure law.Key words Family disputes Family proceedings Family non-lawsuit procedure Principle of application目 录引言 (1)第1章家事诉讼纠纷 (2)1.1家事诉讼纠纷的内涵 (2)1.2家事诉讼纠纷的内容 (3)1.2.1人身关系诉讼纠纷 (3)1.2.2财产关系诉讼纠纷 (5)1.3家事诉讼纠纷的特性 (6)第2章家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理论 (9)2.1家事诉讼程序概述 (9)2.1.1家事诉讼程序的内涵 (9)2.1.2家事诉讼程序与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 (10)2.1.3家事诉讼程序与家事非讼程序 (11)2.2家事诉讼程序缺失的原因 (14)2.3建立家事诉讼程序的必要性 (15)2.4我国设立家事诉讼程序的依据 (15)2.4.1设立家事诉讼程序的理论依据 (15)2.4.2设立家事诉讼程序的实践依据 (16)第3章家事诉讼的程序原则 (18)3.1促成合意及调解前置原则 (18)3.2统合处理原则 (20)3.2.1请求之客观合并、追加或反请求 (20)3.2.2请求之主观合并、追加或反请求 (20)3.2.3统合审理时的程序法理交错适用 (20)3.3程序主体权保障原则 (21)3.4职权主义与处分权主义并行原则 (21)3.5不公开原则 (22)第4章家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考量 (23)4.1家事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需求 (23)4.2家事事件的集中 (25)4.2.1各种家事事件的集中 (25)4.2.2非家事事件与家事事件的集中 (26)4.3家事事件的结合及分离 (26)4.3.1合并审理时应适用的程序法理 (26)4.3.2对合并裁判不服时应适用的程序 (27)4.4家事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适格、诉讼能力和证明力 (28)4.4.1家事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适格 (28)4.4.2家事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诉讼能力 (28)4.4.3家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明力 (29)4.5家事法院的建立 (29)4.5.1域外家事法院的设立 (30)4.5.2家事法院的主体构造 (31)4.5.3家事法庭的管辖范围及其职权 (33)4.5.4家事法庭与我国的制度选择 (33)结论 (36)参考文献 (37)致谢 (39)引 言婚姻是人类社会的普遍实践,家庭是人类社会的最基本构建,因此妥善的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家事审判专题调研报告

家事审判专题调研报告

家事审判专题调研报告家事审判是一种特殊的司法程序,主要涉及家庭纠纷、家庭暴力等问题。

家事审判专题调研主要是为了了解家事审判的现状、问题和发展方向,以提供有益的建议和参考意见。

调研方法包括查阅相关法律文献和案例、走访法院和相关部门、访谈相关人员等。

通过调研发现,家事审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解决了许多家庭纠纷和家庭暴力案件。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家事审判的法律规范还不够完善。

虽然《婚姻法》、《家庭暴力条例》等法律对家事审判提供了一定的指导,但在具体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容易导致判决结果不一致。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各种情况下的处理方式。

其次,家事审判的程序和证据规则有待改进。

家事审判属于非公开审理,对于双方当事人和法官来说,都存在一定的挑战和压力。

此外,在家庭纠纷和家庭暴力案件中,往往缺乏直接证据和目击证人,很难进行客观、全面的判决。

因此,需要通过加强证据的收集和保护,完善家事审判的程序和证据规则,提高判决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再次,家事审判的司法资源有待调整和优化。

目前,我国家事审判的工作主要由法院承担,但由于案件数量庞大,导致审判资源紧张。

因此,有必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家事审判的效率和质量。

例如,可以建立家事审判部门或家事法庭,专门处理家庭纠纷和家庭暴力案件,提供专业化的审理服务。

最后,家事审判需要积极引入调解机制。

在解决家庭纠纷和家庭暴力问题时,司法机关应主动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沟通和协商解决纠纷,减轻法院负担,缓解社会矛盾。

此外,应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总之,家事审判是一个重要的司法领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和和谐。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包括法律规范不完善、程序和证据规则有待改进、司法资源需调整和优化等。

为了进一步推动家事审判工作的发展,我们建议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引入调解机制等措施的实施。

家事法院论文:域外家事法院比较研究与我国家事法庭的构建

家事法院论文:域外家事法院比较研究与我国家事法庭的构建

家事法院论文:域外家事法院比较研究与我国家事法庭的构建摘要家事法院是为设计有别于普通法院而提出的概念,是为解决家事案件而设立的一个专门的审判机构。

继美国最先提出建立家事法院后,世界各国纷纷效仿,其中日本无论是在家事法院的立法还是实践上都走在了世界的前列。

在民事诉讼法改革的背景下,借鉴国外的家事法院模式,构建我国特色的家事法庭逐渐为学界认同。

关键词家事法院家事法庭家事诉讼程序一、家事法院的理论概述(一)家事法院的基本理论家事法院是为设计有别于普通法院而提出的概念,它是独立于普通法院之外的一个专门的审判机构,是当事人利用司法途径解决家事诉讼案件或与家庭纷争有关的其他家事案件的场所。

美国是首先提出建立家事法院的国家,之后随着家事诉讼程序改革呼声的高涨,这一审判模式迅速扩展到日、德等国,推动了全球民事诉讼在家事案件审判上程序改革的浪潮。

家事法院的审理对象为家事案件,是以人身附属性为中心的兼具财产性的特殊民事纠纷,其职能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身份纠纷或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财产纠纷。

正如日本的《家事审判法》所规定的一样,其目的就是为了“维持家庭和睦和健全亲属共同生活。

”有学者将家事法院描述为,“它是一个将法律原则、公共道德和社会科学,尤其是人的行为和人际关系融为一体,共同产生效力的法院。

”?豍(二)家事法院的设置理念就家事法院的设立而言,体现了这一制度的构建是对人们需求的一种满足,体现了主体对于这一诉讼程序的希望和理想。

当然主体的需求是多样性的,它既包括对这一理念实体意义上的价值,又包含着程序理念上的价值。

对任何民事诉讼程序而言,公平、公正的解决民事纠纷是其追寻的理想,对于普通的民事案件而言只要实现了上述要求,便实现了这一制度设置的价值;考虑到家事案件特殊的情况,仅实现上述价值是不够的,家事法院所处理的对象多属于亲属间的纠纷,夹杂着彼此间复杂的感情、心理、非经济性因素等,因此,这一价值理念的实现还要更为体现法律制度为对人性的关怀,要站在民主化的立场上,充分发挥各种体制的作用,真正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纠纷解决的诉讼制度研究

民事纠纷解决的诉讼制度研究

民事纠纷解决的诉讼制度研究在当代社会中,随着人们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化,民事纠纷的发生频率也逐渐增加。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社会往往依赖于诉讼制度。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民事纠纷解决的诉讼制度研究,包括其历史背景、原则与程序,以及现代创新的趋势等。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民事纠纷解决的诉讼制度的历史背景。

诉讼制度作为一种公正和公平解决纠纷的方式,并非现代创新。

在古代,各种文明都有自己的诉讼制度。

例如,在古典希腊时期,人们常常在公共场所寻求仲裁以解决纠纷。

而在古罗马时期,基于解决纠纷的需要,他们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制度,包括针对不同纠纷类型的不同程序和法官。

这些历史经验对现代诉讼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民事纠纷解决的诉讼制度的原则与程序。

在解决民事纠纷时,诉讼制度往往坚持一些基本原则,如公正、平等、合法和公共利益等。

这些原则确保了纠纷解决的公正性和法律性。

在程序上,诉讼制度通常由起诉、答辩、举证、辩论和最后的裁决或判决等步骤组成。

这一系列步骤旨在充分展示双方的观点和证据,并确保案件的审理公开透明。

通过这样的程序,可以更加公正地判断和解决纠纷。

然而,现代社会对民事纠纷解决的诉讼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和需求。

传统的诉讼制度往往需要长时间和大量金钱投入,使得一些小额纠纷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探索创新的解决方式。

例如,一些国家引入了媒体评估和调解等非诉讼方式,以更加高效地解决民事纠纷。

其他国家则通过简化诉讼程序、减少证据要求和引入网络司法等方式来提高诉讼效率。

这些创新旨在提供更加灵活和适应性强的纠纷解决机制,以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

另外,民事纠纷解决的诉讼制度的研究也需要关注一些具体问题和挑战。

例如,如何平衡速度和公正性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加快纠纷解决的速度可以减少当事人的成本,但也可能牺牲案件的公平性。

同时,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和隐私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新兴技术时代,涉及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的案件越来越多,如何在诉讼过程中妥善处理这些问题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家事程序法研究——家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家事程序法研究——家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程序事件的类型化是不同程序法理得以适用的逻辑前提,程序事件类型与程序法理呈现基本匹 配的对应性。⑦ 不同的程序法理又会外化为不同的审理原则,故审理原则也会受制于案件类型。家 事案件同样如此。⑧ 笔者将我国家事案件区分为家事财产类诉讼案件、家事身份类诉讼案件以及家 事非讼案件。笔者于本文中所讨论的家事案件仅指家事诉讼案件。论及家事案件的审理原则,在德 国,婚姻案件适用有限的职权调查原则,非讼事件适用无限制的职权调查原则,家事诉讼事件适用辩
2018年第 11期·主题研讨
家事程序法研究
编者按:不同于普通民商事纠纷,家事纠纷不仅关乎个人私权,还涉及婚姻稳定、未成年子女成长 和老人赡养等问题,妥善解决家事纠纷于社会稳定意义重大。家事程序是解决家事纠纷的重要法律 途径,我国民事诉讼法学长期存在重财产纠纷、轻身份纠纷,重诉讼程序、轻非讼程序的倾向,家事程 序的研究一直未得到足够的重视。近年来,在我国,家事案件不仅增幅较大,更呈现出案件类型新颖、 审理难度加大的特点,这与家事程序法学研究的停滞形成了紧张关系,也出现了司法实务频频越出理 论边界来探索家事纠纷审判方法的局面。为此,本栏目特刊出的三篇论文,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和问 题的基础上,分别着眼于家事审判的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开展理念路径研究、程序构造研究以及类 型化案件的研究。希望这些研究成果能够拓宽家事程序研究的视阈,发掘家事程序研究的潜力,为多 角度、多层次的家事程序改革提供参考。

家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家事案件是指以身份关系为基础,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民事案件,主要包括身份关系纠纷、与身份 关系有关的财产纠纷和家事非讼案件。① 家事案件不同于以财产纠纷为主的普通民事案件,其涉及 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关系、财产关系、未成年子女保护以及情感道德、社会伦理等因素,是一种复合型 的复杂纠纷。家事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的类型差异决定了两者诉讼目的之不同,家事诉讼对于案件 客观真实的追求更为强烈,以真实发现主义为其基本原则。② 然而,我国司法实践中,这两类诉讼遵 循相同程序法理和审理原则,“大一统”的局面掩盖了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和公益性,墨守成规的做法 使得家事案件审判效率低下,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屡受诟病。在家事诉讼证据规则方面,其亦与普通 民事诉讼相同,未进行案件类型的特殊考量。无论财产性案件还是人身性案件,无论纯粹当事人之间 的私益案件还是涉及社会伦理道德的公益案件,均适用相同的诉讼理念及其支配下的证据规则。家 事诉讼中统一证据规则的适用于实践层面表现出了与家事诉讼目的相背离的诸多困境。比如,法院 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形较少,无法缓解和克服当事人的举证困难;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会使法官经 常作出当事人所举证据难以证明待证事实的判断;等等。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6年 5月 11日召开的 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上指出,家事纠纷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主要具有两 个特点,其中一个便是各试点法院以强化家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调动诉讼双方的积极性为改革 目标。然而,与之配套的证据制度改革未引起重视,就会导致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 革步履的迟滞。③ 鉴于此,有必要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朝纵深发展的背景下,紧紧围绕证 据规则这一诉讼程序中的关键因素进行深入探讨,以期有助于我国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

关于家事审判制:家事诉讼程序与家事法

关于家事审判制:家事诉讼程序与家事法

家事审判制:家事诉讼程序与家事法庭蒋月提要: 家事案件因其高度人身属性而不同于普通民事争议,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关系既具有终身性又可变的两面性,彼此利益既统一又分离;双方的自由合意和处分权受到较大限制。

为更好地适应家事争议当事人的特殊利益需要,应对家事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促进家事争议处理质量的提高,我国宜借鉴德国、日本、英国等国司法改单经验,制定独立的家事诉讼程序,在法院设立专职审理家事案件的家事法庭乃至家庭法院,配备擅长于调处家事纠纷的法官及专职辅助人员,尽快构建家事审判制度。

宜把司法裁判定位为解决家事争议的最后手段;鼓励当事人利用和解等多元化途径解决家事争议,化解家庭矛盾和冲突,提高家事争议解决的司法效率和社会综合效果。

家事案件即我国人民法院所称的婚姻案件、家庭案件、继承案件及其他亲属关系纠纷,主要包括亲属身份争议和以亲属身份为依据所生的财产争议两大类。

家事案件,不仅数量占居了民事诉讼总量近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而其审理复杂而特殊。

从世界范围观察,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的普遍建立是20世纪四十年代末开始的司法改革运动的重要成果之一。

在主要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家事审判制度已相当成熟:家事法院或法庭,配备有兴趣并有特殊素质的法官、辅之以社会工作者和其他适合于此的专业人士,适用家事诉讼专门程序,全面系统地处理所有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取得了较理想的社会法律效果。

我国的家事审判尚未专门制度化。

鉴于家事案件的特殊性,我国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有必要制定独立的家事审判程序法,在人民法院设立专职审理家事案件的家事审判庭乃至家庭法院,以更好地适应日益增大的家事案件司法审理需求,提高家事争议解决的司法效率和社会效果,同时更好地借助其他专业力量,多元化地解决家事争议,促进家庭和谐。

一、家事案件司法管辖与审理适度独立的依据和意义从家事案件的特点、数量、价值追求、解决方式等方面考虑,将家事案件和普通民事案件分别管辖和审判,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和法律意义。

家事诉讼之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

家事诉讼之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

家事诉讼之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和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传统家庭婚姻观念的改变,越来越多的家庭出现了婚姻家庭纠纷。

此时,法律手段成为解决纠纷的一个重要途径。

其中,家事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不仅凸显了对家庭事务的重视,更是保障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

然而,在家事诉讼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争议和困难,诉讼效率低下、成本过高、判决结果不尽如人意、难以执行等问题。

同时,与欧美、日本等发达经济体相比,家事诉讼法的比较研究显得非常欠缺,因此有必要开展这方面的研究。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的目的在于比较分析家事诉讼法的差异性和优缺点,探究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家事诉讼制度,促进家事诉讼的高效公正、有效执行,使它真正成为维护家庭权益的有效法律手段。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为达成上述目的,本研究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1、比较研究不同国家或地区家事诉讼法的制度设计、诉讼程序、执法监督等方面的比较分析,发掘其差异性和优缺点,并从中发掘出各国经验和教训,为我国家事诉讼法的完善当提供依据和启示。

2、通过调查访谈的方法,探究我国家事诉讼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如哪些因素制约了案件的效率和公正性等,进而提出相对应的对策。

3、基于理论和实证研究,设计更为完善的家事诉讼制度模式,并对其进行实证研究。

通过模拟实验等方法,检验新模式的可行性和效果,为我国家事诉讼法的改革提供科学的建议。

四、论文结构本论文的结构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引言:阐明研究背景、文献分析、研究目的和重要性等。

第一章:概述家事诉讼法的概念、发展和制度演变等情况,比较分析国际家事诉讼法制度差异性和主要特点。

第二章:通过案例分析、统计分析和调查等方法,探究我国家事诉讼法的实施状况,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第三章:设计新的家事诉讼制度模式,从制度衔接、诉讼程序、文化建设、执法监管等方面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对策。

结论:对本文的研究进行总结,提出进一步完善家事诉讼法的建议和展望。

家事审判改革的观念和制度问题研究

家事审判改革的观念和制度问题研究

家事审判改革的观念和制度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纠纷的发生和处理日益复杂化。

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我国不断加强家事审判改革,构建适应现代社会需求的新型家事审判制度。

本报告将围绕家事审判改革的观念和制度问题进行探讨。

一、家庭纠纷别具特殊性家族关系是一种相对而言的非自愿关系,包含着人情、世俗、利益、观念等复杂因素,极易出现争执和纷争。

在处理家庭纠纷时,仅仅依据惯例和传统是不够的,需要加强相关立法和规定,保证制度的公正和合理,解决家庭内部纠纷的难点和突发状况。

二、加强家事审判的法制化和专业性家事审判除了应该依法保证公正和合理外,还应该强化审判的法治技能和专业技能,进一步为当事人提供合理化、专业性、标准化的司法服务。

这需要有专门的法官和律师来负责家事审判,同时还需要加强培训和实践经验,通过真实案例来检验个人审判能力和专业程度,不断完善我国家事审判的监督管理机制。

三、家事审判制度的创新之前的家事审判观念和制度比较单一和固化,时代背景和社会变迁的特殊性也加剧了这种局面。

对此,我们应该积极探索和尝试一些新的家事审判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分割、调解、诉讼和仲裁等多种处理途径。

同时,建立适用法律制度和司法责任制度,保证家事审判的规范性和可持续性。

四、强化家事审判的关注度和公共意识家庭事务可能因人情、利益等等原因变成了私事,大家对它很容易置之不理或走捷径,这导致了家事审判的关注度不高,一些侵权行为也不能得到合理的审判处理。

要改变这种局面,我们需要加强家事审判的宣传和普及,让大家了解家庭纠纷处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还需要提供一定的司法援助和矛盾调和机制,让当事人得到公正的处理和调解。

总之,随着我国法制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家事审判逐渐成为了维护稳定和公正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坚持公正、专业、标准的审判理念,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手段,推动家事审判改革的不断深化,让国家法律制度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我国家事审判程序的探究与建构的开题报告

我国家事审判程序的探究与建构的开题报告

我国家事审判程序的探究与建构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言语和文字是人类社会中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它们的使用涉及到各种问题的判定和评价。

在我国社会中,也经常出现各种家事纠纷,例如婚姻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对于这类问题的处理程序需要满足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等要求。

因此,研究我国家事审判程序的探究与建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研究目的本论文旨在对我国家事审判程序进行深入探究,明确其基本框架和具体细节,提出完善和改进建议,使该程序更加科学、公正、高效,并满足当今社会的需求。

三、研究内容及方法本论文主要研究内容包括我国家事审判程序的基本框架、审判程序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建议。

其中,基本框架包括:起诉、受理、调解、审理、判决等环节;审判程序中的主要问题包括:投诉机制、证据收集、证人证言、辩护等环节存在的问题;改进建议则包括:加强司法培训、完善子女抚养制度等。

本论文采用的研究方法有:文献资料法、实地走访法、问卷调查法、案例分析法等。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查阅和整理、与相关人士的访谈、设计和发放问卷以及分析典型案例等方法来得到研究数据和结论。

四、预期成果通过本论文的研究,预期达到以下几个方面的成果:1. 对我国家事审判程序的基本框架有全面的了解。

2. 分析我国家事审判程序中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3.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家事审判程序提供参考和借鉴意见。

四、可行性分析本论文的选题是有可行性的,其原因如下:1. 相关文献资料丰富,研究素材丰富。

2. 相关人士访谈互动便利,问卷调查样本易于收集。

3. 研究方法和理论分析具有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综合以上,本论文的研究是可操作的,可达到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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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卷第6期温州大学学报·社 会 科 学 版2008年11月V ol 21, No 6 Journal of Wenzhou University · Social Sciences Nov, 2008 家事诉讼制度基本范畴研究吴志刚(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江苏南京 210046)摘要:家事诉讼是包括人事诉讼程序在内的,隶属于家事裁判制度的一种构建于家庭成员身份关系基础之上的诉讼程序。

家事案件所具有的公益性及当事人之间的家庭亲情等特性,决定了家事诉讼目的不只是为了家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是希望通过单独的家事诉讼程序来达到妥善解决家庭纠纷、确保家庭和睦的目标;决定了国家检察机关也应参与家事诉讼程序;决定了家事诉讼应采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对此诉讼模式的采用不仅可以在更大程度上利于法官能够较为适宜地控制家事诉讼的进程,且更能确保家事诉讼对实体公正价值的需求。

关键词:家事诉讼;家事案件;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09X(2008)06-0092-06家事诉讼隶属于民事诉讼程序,是专门解决家事案件的诉讼制度。

目前国外不少国家和地区的家事诉讼制度在理论研究和制度构建上都日趋成熟。

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6篇规定了专门的家事事件程序、日本则有专门的《人事诉讼程序法》和《家事审判法》用于处理家事诉讼案件、英国也有专门的家事诉讼程序规定[1]。

而在我国,“有关家事案件的审判尚未制度化”,不仅立法上没有对家事诉讼程序进行单独立法,法院也缺乏专门审理家事案件的机构和专业人员,而且对于家事诉讼制度的理论研究也是非常薄弱[2-4]。

在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作为现代司法制度不可或缺之部分的家事诉讼制度自然也应被我们所重视。

为此,本文拟对家事诉讼的概念、目的、主体、客体和诉讼模式等基本范畴作出系统的研究,以促进我国家事诉讼制度的早日构建。

一、家事诉讼概念(一)家事诉讼与家事裁判制度家事裁判制度,是指以维持家庭和睦健康为目的,由国家设立的司法机构(家庭裁判所或家事法院、家事法庭)依据家庭关系的特点,遵循职权主义、非对抗性、不公开审理和个别灵活的方式,处理家事纠纷的制度。

家事裁判制度在本质上属于民事司法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家事诉讼程序、家事非讼程序、家事调解程序及家事案件的司法外辅助处理方法等[4]。

家事诉讼程序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诉讼,是通过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来解决家事纠纷的权威的、最终的救济机制。

(二)家事诉讼与家事非讼程序由法院行使审判权处理的民事案件,在性质上可以分为民事诉讼案件和民事非讼案件两种基本类型。

“诉讼案件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于诉讼标的存有民事权益争议,并请求法院予以裁判的案收稿日期:2008-04-02作者简介:吴志刚(1978- ),男,江苏宿迁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吴志刚:家事诉讼制度基本范畴研究 93件;非讼案件则是指利害关系人或起诉人在没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请求法院确认某种事实和权利是否存在,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案件。

”[5]这两类案件分别适用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

家事诉讼是用以解决存有权益争议的家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不包含家事裁判中的非讼程序。

如人事诉讼程序中不存有权益争议的禁治产事件和宣告死亡事件就不适用诉讼程序,而对于存有权益争议的涉及离婚或遗产分割等家事案件,则不适用非讼程序。

(三)家事诉讼与人事诉讼程序我国台湾地区将人事诉讼程序作为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予以立法。

台湾《民事诉讼法》第9编明确规定:“人事诉讼程序范围包括:婚姻事件程序、亲子关系事件程序、禁治产事件程序和宣告死亡事件程序。

”人事诉讼程序是指为处理关于婚姻事件、亲子关系事件、禁治产事件及死亡宣告事件等有关基本身份关系及能力关系的特别民事诉讼程序,既包括人事诉讼事件也包括人事非讼事件。

台湾《家事事件处理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家事事件的范围:“本办法所称家事事件如下:第一、民事诉讼法第九编所定人事诉讼事件;第二、非讼事件法第二章第二、五、六节所定财产管理、监护及继承事件;第三、其他因婚姻、亲属关系、继承或遗嘱所发生之民事事件。

”日本《人事诉讼程序法》规定的人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关于婚姻事件及收养事件的程序,关于亲子关系案件的程序。

日本《家事审判法》第9条第1款规定的家事案件主要包括:首先是甲类事项,即宣告或撤销禁治产事件、管理无主财产事件、选任特别代理人等事件;其次是乙类事项,即夫妻同居及其他互相扶助案件、变更财产管理人及分割财产案件、分割遗产等案件。

因甲类事项所规定的事件不具有民事两造间争议,应适用非讼程序来处理;乙类事项所规定的案件具有民事两造争议,应适用诉讼程序来处理。

故笔者认为家事诉讼程序应包括人事诉讼程序和家事审判法中的诉讼程序在内。

因此家事诉讼是包括人事诉讼程序在内的,隶属于家事裁判制度的一种构建于家庭成员身份关系基础之上的对抗性的诉讼程序。

按照江伟教授的民事诉讼定义模式[6],笔者认为家事诉讼就是指国家特别设立的家事裁判机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家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二、家事诉讼目的(一)诉讼目的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某种诉讼程序法,进行该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同时也是立法者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并基于对该诉讼相关特性的认识而预先设定的关于该诉讼结果的理想目标,可以分为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两个层次。

笔者认为所有诉讼的根本目的应当都是一样的,即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从而确保社会稳定发展和实现人的各种自由。

因此通常所讨论的刑事诉讼目的、民事诉讼目的和行政诉讼目的,其实是指各自的直接目的。

但笔者认为家事诉讼目的,不仅不是指家事诉讼的根本目的,也不是指家事诉讼的直接目的,而是指国家单独设立专门的家事诉讼程序所期望达到的特殊目的,否则就没有设立此制度的必要。

因此家事诉讼目的是指立法者根据国家和社会需要并基于对家事诉讼程序若干特性的认识预先设定的关于家事诉讼结果的理想目标。

(二)家事诉讼目的家事诉讼当事人之间存有的亲情关系,“决定了对家庭中的各种纠纷不能简单地以权威性的裁判分清是非,进行处理,而必须把促成当事人之间恢复感情、消除对立、实现和解作为家事诉94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第21卷第6期 讼的根本目标和价值取向”。

另外,“尽管家事诉讼表面上纯属家庭内部主体间的问题,但实质上与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息息相关。

因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构成要素,家庭关系的稳定是社会安定的基础。

家事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解决,往往会酿成个人、家庭甚至社会的悲剧,从而会对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威胁”[7]。

台湾学者陈计男也指出家事诉讼的结果“不仅影响诉讼当事人个人之权益,更及于社会之秩序与国家之公益”[8],因此对家事案件的裁判必须要持慎重认真的态度,若此时仅以公正地解决家庭纠纷或者实现案件当事人的各自利益作为家事诉讼的目的,对整个社会秩序及社会稳定来说,显然是不理智的。

如《日本家事审判法》第1条就明确规定:“本法以个人尊严和男女实质上的平等为基本,以维持家庭和睦和健全亲属共同生活作为宗旨。

”台湾《家事事件法草案》第1条也规定:“该法的立法目的是统合处理家事事件,维护人格尊严、保障两性地位平等,谋求子女最佳利益,并健全社会共同生活。

”由此可见家事诉讼目的不只是为了家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也是为了达到妥善圆满解决家庭纠纷,确保家庭和睦发展的目标。

三、家事诉讼主体(一)家事诉讼中的司法机关1.家事法庭和家事法官家事诉讼目的决定了家事诉讼不仅要承担审判家事案件的司法职能,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职能,即家事法官要通过自己的语言及审判技巧来预防当事人因对判决不满而产生的各种怨恨行为,如自杀、报复对方、报复家庭中其他成员,甚至是报复整个社会的行为。

因此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机构和家事法官来审判家事案件的必要性是显而易见了。

实践中不少国家和地区都设置了专门的家事法官、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

如德国的由法官、家庭法官所组成的家事法院只是初级法院的一个特别的部,它与其他一般诉讼部的关系也不明确[9],但《民事诉讼法》第602条、第621条却都明确规定了婚姻之诉、照护权之诉、抚养关系之诉、亲子关系之诉等家事案件应由家事法院专属管辖。

再如日本《家事审判法》第2条也明确规定:“在家庭法院办理本法规定事项的法官,称为家事法官。

”我国台湾《家事事件处理办法》第3条规定:“地方法院设家事法庭办理前条所定之事件……”第4条第2项对家庭法官的任职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前项庭长或法官,应遴选对家事事件具有研究并资深者充任之。

候补法官及未曾结婚之法官,原则上不得承办。

”由此可见,台湾是设置家事法庭以处理家事案件的,且家事法官的任职资格也有严格的规定。

英国对与婚姻有关的案件也专门设置了家事法庭来予以处理[10]。

2.国家检察机关可以参与家事诉讼程序相较于其它普通民事诉讼,家事诉讼对国家和社会利益之影响更为明显和激烈,因此就有必要限制当事人在家事诉讼程序中的自由处分权,确保国家可以对家事诉讼进行较多的合理干预。

现实中比较合理的方式就是允许检察官以当事人或参加人的身份参与家事诉讼,如日本《人事诉讼程序法》第2条第4款规定:“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诉讼、离婚或撤销离婚的诉讼,当检察官作为当事人后对方当事人死亡时,为了继续进行本案的诉讼程序,由法院选定律师为承继人。

”甚至第6条还规定:“为了维持婚姻,检察官即使不作为当事人也可以提出事实和证据方法。

”(二)家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家事诉讼当事人原则上是指在家事诉讼中以自己名义起诉和应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相关合法权益的原告和被告,包括一切符合诉讼程序要求的起诉和应诉的双方(当然有的国家也规定吴志刚:家事诉讼制度基本范畴研究 95了国家检察机关也可以作为家事诉讼当事人)。

他们是长期共同生活、相互熟悉的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存有各种夫妻间、亲族间的亲情上或心理上的“爱恨交加”式的纠葛。

他们之间那种“剪不断,理还乱”的亲情将贯穿整个家事诉讼过程,且这种关系会严重影响家事诉讼顺利进程。

四、家事诉讼客体家事诉讼客体是指家事诉讼主体实施诉讼行为,进行诉讼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即家事案件。

所谓家事案件主要是指发生于家庭内部成员间,与家庭内部成员身份关系密切相关包括人身关系纠纷和财产关系纠纷的案件。

(一)家事案件范围笔者根据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收养法》及《继承法》之相关规定及相关的家事诉讼原理,认为在我国以下几类案件属于家事案件:第一,婚姻关系案件。

具体包括《婚姻法》所规定的几类诉讼:婚姻无效之诉(第十条);撤销婚姻之诉(第十一条);给付扶养费之诉(第二十条);给付抚育费或赡养费之诉(第二十一条);离婚之诉(第三十二条);子女抚养之诉(第三十六条);变更抚养费之诉(第三十七条);探望子女之诉(第三十八条);离婚财产分割之诉(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损害赔偿之诉(第四十六条);再次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之诉(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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