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调度规程操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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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调度规程操作制度

第224条值班调度员进行操作前,应填写操作指令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厂(站)共同完成的操作任务,发令单位应填写逐项操作指令票,仅由一个单位完成的操作任务,发令单位应填写综合操作指令票。第225条下列操作发令单位不用填写操作指令票,调度指令即时下达即时执行,但应作好记录:

1、事故处理(包括预防事故的紧急操作和为事故抢修而进行的操作)。

2、开停机炉。

3、保护装置的投退或定值调整。

4、拉合断路器或隔离开关的单一操作。

5、投退变电站无功补偿装置;调整变压器分接头;投退AVC或改变AVC控制模式。

6、调度计划曲线修改和功率调整,投退机组AGC或改变AGC控制模式。

第226条逐项操作指令票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申请单位关于检修设备具备停、复电条件的汇报。

2、保护装置整定值及投入方式的变化,大电流接地系统接地中性点的变更。

3、电气设备状态的转换。

4、电气设备的拆、搭头。

5、电气设备状态情况告知有关单位。

第227条综合操作指令票一般应包括如下主要项目:

1、操作单位

2、操作任务

3、注意事项(其中可包括操作目的)

第228条对拟写操作指令票的要求:

1、拟写操作指令票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电气倒闸操作的有关规定,简明整洁,字迹清楚,不得任意涂改,使用统一调度术语和双重名称。

2、每张操作指令票只填写一个操作任务,但对于同一操作目的多个操作,可填写在一张操作指令票内。

3、拟写操作指令票以调度检修工作票、运行联系单、现场实际运行方式等为依据。

4、在拟写逐项操作指令票时,电气设备状态的转换应遵循逐级转换、不得跨状态的原则,即运行状态――热备用状态――冷备用状态――检修状态。

5、操作指令票的拟写、审核不得由同一人完成。

第229条综合操作指令票和逐项操作指令票应经过拟、审、预发、执行四个环节,并与模拟盘或屏幕显示画面核对无误。操作指令票应提前1天预发;因非计划检修或计划检修延期等原因而无法提前1天预发时,相关操作指令票可在当天预发。与新设备有关的操作指令票作为特例可不预发。

操作指令票一般由副值调度员拟写,正值调度员审核。拟、审人对操作指令票的正确性负责,发令人对下达的操作指令正确性负责。

操作指令票的预发可以采用电话、传真或者电子文档传送方式。第230条操作指令的执行:

1、操作指令的执行应遵守发令、复诵、录音、记录、汇报等制度。值班调度员下达指令前应核对设备接线显示画面、模拟盘及现场实际状态,指令执行完毕后应及时校正设备接线显示画面及模拟盘。

2、按逐项操作指令票操作时应坚持逐项发令、逐项执行、逐项汇报的原则。

3、调度对象根据值班调度员下达的综合操作指令票或即时操作指令或预发的逐项操作指令票,按有关规程要求拟写倒闸操作票。调度对象不得按操作指令票预定的时间自行操作。值班调度员对下达的操作指令正确性负责,受令人对操作的正确性负责。

4、值班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如有疑问,应停止操作,待弄清情况后方可继续操作。在操作过程中,值班人员听到调度电话铃声,应立即停止操作,并迅速接电话,如电话内容与操作无关则继续操作。

5、值班调度员只有在得到现场调度对象执行操作指令完毕的完整汇报后,该指令才算执行完毕。

6、值班调度员在发布操作指令和接受操作汇报时,由一名调度员实施,另一名监护。

第231条当通信困难时,调度可委托所属其他调度对象代为转达调度指令,但三方对调度指令均应作好详细记录及录音,并复诵无误。

第232条模拟盘和设备接线显示图应与实际相符(设备状态、遥测、遥信),操作执行后应及时校正。

第233条省调管辖设备的操作,如果只涉及一个地调范围,可委托有关地调下令执行,但省调应预先通知设备所在单位。

第234条需借用省调管辖设备时,由借用方向省调提出申请,并经省调同意。其操作由借用方下令执行,操作前应告知省调值班调度员,操作后应及时向省调汇报。

第235条调度之间相互借用调度管辖设备使用完毕后,应由借用方恢复到借用前的状态(被借用方另有要求的除外),并及时交还对方调度。

第236条应尽量避免在交接班、高峰负荷和恶劣天气情况下进行操作。

第3.3节并列与解列操作

第237条发电机与系统或两系统之间并列如无特殊规定,应采用准同期并列。并列条件:

1、相序相同。

2、频率基本相等,频差不大于0.5Hz。

3、并列点两侧电压基本相等,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级电压差不大于额定电压的20%,500千伏电压级电压差不大于额定电压的10%。

第238条解列操作时,应先将解列点有功潮流调至接近零,一般宜由小系统向大系统送少量的有功,无功潮流调至尽量小,使解列后的两个系统频率、电压均在允许范围内。

第239条系统解列成几部分前,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平衡各部分的有功、无功负荷,指定调频、调压电厂和各部分行使调度权的地调。

第3.4节合环与解环操作

第240条合环前应确认相位一致,合环点两侧电压差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级最大不超过额定电压的30%、相角差不大于30度;500千伏最大不超过额定电压的20%、相角差不大于30度,且合环后环网内设备不过载、保护可靠动作。

第241条不同电压级的电磁环网,应经计算和批准后才能进行合环操作。

第242条有条件时应利用同期装置进行合环操作。

第243条解环前,应先检查解环点的有功、无功潮流,确保解环后系统各部分电压在规定范围以内,任一设备不超过稳定极限,满足继电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3.5节断路器、隔离开关操作

第244条断路器遮断容量不够、切断故障电流次数超过现场规定或者设备有明显故障及其它严重问题时,所属发电厂、变电站应向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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