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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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
首先是“事”字,即办事的性质上,要分清是好事还是坏事。“集中力量办大事”成为优势的一个前提,就是要求所办的“大事”是好事、是正确的事。如果所办的是坏事、错事,那么它就不仅不是优势,反而是劣势了。因此,在进行“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所办的事情符不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因为是“大事”,一旦办坏了、办错了,可能就是大坏事、大错事,就可能产生严重的后果。
其次是“大”字,即办事的规模上,要统筹大事与小事。“集中力量办大事”诚然不错,但不能只偏好办“大”事,而忽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小”事。只有将大事和小事统筹起来看,才能做总体评判。在真真切切办好小事的基础上,办好大事才是正途。如果只办大事、不办小事,用大事挤压小事,这种“集中力量办大事”就要大打折扣。
第三是“集中力量”,即办事的机制和方式上,要讲究民主和效率。究竟是集中力量好,还是分散力量好,要看办事效率。需要集中的就集中,需要分散的就分散。社会主义中国应当强调民主的集中,因为民主集中制是我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没有民主而搞强制的集中,不符合民主集中制根本原则。而且,没有民主的集中,就会放任长官意志,办出事情的效果也多有悖人民的根本利益。
新时期,要发挥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要坚持和发扬我们在社会动员方面长期形成的好传统、好做法,同时要结合当代中国的新实际,努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结合、与民主建设相结合、与民生建设相结合,推动科学发展,以发挥优势,抑制劣势。具体来说:一是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不能因为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放弃“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传统优势。也不能脱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搞“集中力量办大事”,回到计划经济和行政命令的做法上。要把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同市场经济的优势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和积极性作用二是与发扬民主相结合。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意见,推进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三是与改善民生相结合。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第一要义。民生建设是当前的一个重点,“办大事”也是为了改善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