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车轮轴检修综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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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车轮轴检修综合要求
4.1.1 本章规定了铁路货车轮轴、轮对检修和轴承一般检修、大修、压装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4.1.2 轮轴检修后,须在车轴轴身和车轮表面(踏面和轮辋内、外侧面除外)均匀涂刷醇酸清漆或非苯类清漆,一级修除外;轴承压装后,须在前盖、后挡及车轴防尘板座非配合面等部位涂刷醇酸清漆或非苯类清漆,经磷化处理且状态良好的前盖、后挡可不再涂刷。
4.1.3轮轴、轮对、车轴及车轮吊装须采用专用吊具,严禁吊具的金属部位直接接触车轴、车轮的加工配合部位。
4.1.4轴承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退卸:
4.1.4.1 货车入修理工厂(公司)厂修时。
4.1.4.2车辆段检修的轮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4.1.4.2.1轮对需分解时。
4.1.4.2.2无标志板或标志板标记不清、打错而导致无法判断轴承首次或末次压装时间。
4.1.4.2.3新造、大修轴承在6个月内达到表2-1规定的使用时间或运行里程。
4.1.4.2.4轴承经技术状态检查或轴承诊断装置检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轴承(包括外圈、前盖、后挡、轴端螺栓等)有裂纹、碰伤、松动、变形和其他异状。
(2)密封罩、密封座、油封、密封组成有裂纹、碰伤、松动、变形,密封组成高于外圈端面,SKF 197726、353130B、353132A(352132A)、353132B(353132X2-2RS)型轴承密封组成中骨架与油封脱胶影响密封性能。
(3)轴承密封失效,有甩油、混砂、混水或油脂变质现象。
(4)转动轴承有异音、卡滞或其他不正常现象。
(5)轴承的轴向游隙大于0.75 mm;
(6)电焊作业导致电流通过轴承。
(7)空车脱轨轮轴的同一转向架上的所有轴承,车辆颠覆或重车脱轨后的全车轴承。
(8)轮轴上遭受水浸或火灾的轴承。
(9)发生热轴故障或车辆滚动轴承故障轨边声学诊断系统(TADS)预报需退卸的轴承。
(10)使用时间达到 20 年的国产 RD 2型 40 钢车轴上的轴承。
(11)车轮踏面擦伤、局部凹陷深度达到2mm及以上的轮轴上的轴承。
(12)车轮踏面剥离、缺损超过运用限度的轮轴上的轴承。
(13)其他需要退卸的情况。
4.1.5轴承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由退卸单位就地报废:
4.1.
5.1 大修轴承达到表2-1规定的使用时间或运行里程。
4.1.
5.2 车辆颠覆或重车脱轨后的全车轴承。
4.1.
5.3 电流通过引起局部放电造成斑点、凹槽或槽纹等表面电蚀损伤的轴承。
4.1.
5.4 锈蚀严重,不能正常转动的轴承。
4.1.
5.5 发生燃轴或火灾被损伤的轴承。
4.1.
5.6 外圈破损的轴承。
4.1.
5.7 大修轴承出现一般检修无法修复的缺陷。
4.1.
5.8 内、外圈均出现制造、大修单位或时间不清的轴承。
4.1.
5.9 其他无修复价值的轴承。
4.1.6 轴承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做大修:
4.1.6.1新造轴承压装后达到表2-1规定的使用时间或运行里程。
4.1.6.2新造轴承经外观技术状态检查、尺寸和几何公差检测,故障、缺陷超过一般检修规定,但又未达到报废条件。
4.1.7 各型新造轴承、大修、检修轴承未达到表2-1规定的使用时间或运行里程须进行一般检修;但剩余寿命小于6个月者,只能做一次一般检修。新造或大修轴承首次压装时间与表2-1规定的使用时间相差6个月至1年者,如不退卸,限装用于12个月内到达厂、段修期的段修车、辅修车或临修车上。
4.1.8 轮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分解检查:
4.1.8.1 轴端无组装日期或组装单位责任钢印(进口轮对除外)。
4.1.8.2 经复合磁化荧光磁粉探伤或超声波探伤检查,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
4.1.8.2.1 车轴裂纹延伸至轮座或轮座裂纹。
4.1.8.2.2 车轴透声不良或难以判断。
4.1.8.2.3 镶入部接触不良。
4.1.8.3轮对内侧距离及内侧距离三处差超限。
4.1.8.4 轮对轮位差超限。
4.1.8.5 出现其他需要轮对分解的故障。
4.1.9 轮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更换车轴:
4.1.9.1 车轴无制造时间或制造单位代号。
4.1.9.2 使用时间达到20年的国产RD2型LZ40钢车轴轮对需退轮时。
4.1.9.3 使用时间达到15年的国产RD2型D1等级车轴轮对需退轮时。
4.1.9.4 车轴裂纹超限而不能修复。
4.1.9.5 经超声波探伤检查确认透声不良。
4.1.9.6 轴颈、防尘板座、轮座、轴身等有一处及以上尺寸超过规定限度而不能修复。
4.1.9.7 轴身弯曲超限。
4.1.9.8 脱轨车辆同一转向架上的车轴轴颈弯曲大于0.15mm。
4.1.9.9 轴颈由于燃轴而碾长或弯曲者。
4.1.9.10 轴颈及防尘板座有电焊打火或电蚀。
4.1.9.11 其他需要更换车轴者。
4.1.10 轮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更换车轮:
4.1.10.1 车轮轮辋厚度小于规定限度。
4.1.10.2 车轮轮辋宽度小于134mm。
4.1.10.3 轮对四级修时,车轮轮毂长度小于170mm。
4.1.10.4 车轮踏面及轮缘裂纹、缺损、剥离经旋修无法消除。
4.1.10.5 轮对四级修时,车轮标记不清。
4.1.10.6 辗钢车轮轮辋外侧及辐板上有沿圆周方向的重皮。
4.1.10.7 辗钢车轮有铲槽。
4.1.10.8 装用带辐板孔车轮的轮对分解时。
4.1.10.9 车轮轮辋裂纹无法消除或辐板、轮毂裂纹。
4.1.10.10 其他需要更换车轮者。
4.1.11 轮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工修理:
4.1.11.1 车轮踏面剥离、擦伤、局部凹陷、碾宽、圆周磨耗超限及裂纹、缺损、粘有熔化金属。
4.1.11.2 车轮轮缘厚度超限或轮缘垂直磨耗超限,轮缘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