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活动中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条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第五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三)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四)组织食品安全自查和整改;(五)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六)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第九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原料的来源、质量、安全性;(二)食品生产工艺、生产环境、生产设备的安全性;(三)食品的储存、运输、销售环节的安全性;(四)食品的营养成分、添加剂、有害物质含量等;(五)其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食品安全生产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食品生产活动。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生产记录制度,记录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生产的食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全标准的食品。
第五章食品安全流通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流通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在流通环节的安全。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标签标识,标明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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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修订 草案)》审议结果
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修订 草案三次审议稿)》
修改意见的报告
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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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食品安 2
全风险监测和 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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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食品安 全标准
4
第四章食品生 产经营
5
第五章食品检 验
1
第六章食品进 出口
2
第七章食品安 全事故处置
3
第八章监督管 理
4
第九章法律责 任
5
第十章附则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四节特殊食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委员会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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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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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释义(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1-25条)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成为摆在世界各国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食品安全(food safety)是指“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损害的所有危险都不存在,起初是一个较为绝对的概念。
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绝对安全或者不存在丝毫的危险是很难做到的,食品安全更应该是一个相对的、广义的概念。
一方面,任何一种食品,即使其成分对人体是有益的,或者其毒性极微,如果食用数量过多或食用条件不合适,仍然可能对身体健康引起毒害或损害。
譬如,食盐过量会中毒,饮酒过度会伤身。
另一方面,一些食品的安全性又是因人而异的。
譬如,鱼、虾、蟹类水产品对多数人是安全的;可确实有人吃了这些水产品就会过敏,会损害身体健康。
因此,评价一种食品或者其成分是否安全,不能单纯地看它内在固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更要紧的是看它是否造成实际危害。
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在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上,国际社会已经基本形成共识,即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
根据我国1995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是指食品应当具有的良好的性状,也就是食品要达到的标准和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一)食品应当无毒无害,不能对人体造成任何危害。
换句话说,食品必须保证不致人患急、慢性疾病或者潜在性疾病。
(二)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营养,以满足人体维持正常生理功能的需要。
食品安全法释义全文
食品安全法释义全文导语:食品安全是我们生活的重中之中,下面小编整理了早安心语,欢迎阅读!新《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释义】一、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一是食品生产。
食品生产包括食品生产和加工,是指把食品原料通过生产加工程序,形成一种新形势的可直接食用的产品。
比如小麦经过碾磨、筛选、加料搅拌、成型烘干,成为饼干,就是食品生产的过程。
食品生产包括肉制品加工、调味品加工、水果制品加工、酒类加工、淀粉及其制品加工、膨化食品加工、糖果制品加工、饮料加工、水产品加工、禽蛋制品加工、面制品加工、乳制品加工、豆制品加工、米制品加工、薯制品加工、蔬菜制品加工等类别。
随着中国食品工业生产的快速增长,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品种档次更加丰富。
据2019年的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食品生产企业近12万余家,除此之外,还有数量众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从事食品生产。
从目前的情况看,食品生产行业整体的规模、水平还不是很高,规模化、集约化的生产方式在整个食品行业中所占比重不高,小作坊、小企业较多。
二是食品经营。
食品经营包括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
餐饮服务,根据原卫生部颁布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宣贯课件含条文释义
➢品安全1、相监关测危:害是因指素系的统检地验收、集监、督整和理调和查分数析据与。食
➢2、检测的最终目的:是把检测的结果应用于预防
疾病和促进健康。开展风险监测可以实现主动收 集、分析食品中已知和未知污染物以及其他 有害因素,对食源性疾病有害因素,做到早发现、 早评估、早预防、早控制,减少食品污染和食源 性疾病危害。
➢一步明一确是地建方立人分民工政负府责的、食统品一安协全调领的导食责品任安,全赋监予督有体关制部。门进
必要的监管权力。
➢制度。二是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
➢
三是坚持预防为主。
➢
四是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
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 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 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 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释义】本条是为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各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作出的 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职责的按照第九十
五条进行处理: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 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主管 工作的政府副职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3、国家食药局负责餐饮业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成为摆在世界各国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食品安全(food safety)是指“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损害的所有危险都不存在,起初是一个较为绝对的概念。
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绝对安全是很难做到的,食品安全更应该是一个相对的、广义的概念。
一方面,任何一种食品,即使其成分对人体是有益的,或者其毒性极微,如果食用数量过多或食用条件不合适,仍然可能对身体健康引起毒害或损害。
譬如,食盐过量会中毒,饮酒过度会伤身。
另一方面,一些食品的安全性又是因人而异的。
譬如,鱼、虾、蟹类水产品对多数人是安全的;可确实有人吃了这些水产品就会过敏,会损害身体健康。
因此,评价一种食品或者其成分是否安全,不能单纯地看它内在固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更要紧的是看它是否造成实际危害。
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在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上,国际社会已经基本形成共识,即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
根据我国1995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的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是指食品应当具有的良好的性状,也就是食品要达到的标准和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食品应当无毒无害,不能对人体造成任何危害。
换句话说,食品必须保证不致人患急、慢性疾病或者潜在性疾病;(2)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营养,以满足人体维持正常生理功能的需要;(3)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二)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规定。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我国大部分省、市、县级政府都设有与卫生部、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对应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一般情况下,这些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接受中央机构的管理和技术指导,但是应当直接对本级政府负责,其组织和任命由本级政府决定。
而且,地方政府有权制定自己的规章和标准,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都是地方财政自给,很可能更为关注本地区利益。
因此,必须意识到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充分发挥地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作用,逐步理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确立由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的工作机制。
由于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时间、空间上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在政府统一领导、协调下才能完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着重做好以下三方面:一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二是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三是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食品安全法释义
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发挥舆论 监督作用,成为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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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关于推动食品安全科学研究与技术应用的规定
一、差距 (一)科技力量薄弱,缺乏专门从事食品安全控制和检测技术的
确地方人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领导责任,赋予有关部门必要的监 管权力,同时强化其监管不到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以食品安全法学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 明确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 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三)坚持预防为主。遵循食品安全监管规律,对食品的生产、 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对食品生产经营过 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有关事项,有针对性地 确定有关制度,并建立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等 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机 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包括食 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食品、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检验、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事故的预 防和处置等各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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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二、本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关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
(五)强化食品生产经营的责任。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以及食品标签等制度,并加大对食品生产经 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 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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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关于本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食品安全处罚条例
食品安全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相关产品生产、食品贮存和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食品安全。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第五条禁止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一)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四)食品中添加药品;(五)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七)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八)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报告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7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2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五条其他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
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哪些内容
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哪些内容核心内容: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哪些内容?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该包括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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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标准。
因此,哪些事项应当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需要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工作提供指引和依据。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包括: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包括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微生物在医学上按照对人类和动物有无致病性,分为致病性微生物和非致病性微生物。
致病性微生物包括细菌、病毒、真菌等。
农药残留问题是随着农药在农业生产中广泛使用而产生的。
目前使用的农药,有些在较短时间内可以通过生物降解成为无害物质,而大部分农药难以降解,残留性强。
农药进入粮食、蔬菜、水果、鱼、虾、肉、蛋、奶中,造成食物污染,危害人体健康。
兽药残留是指使用兽药后蓄积或存留于畜禽机体或产品(如鸡蛋、奶品、肉品)中的原型药物或其代谢产物,包括与兽药有关的杂质的残留。
重金属指比重大于5的金属,一般都是属于过渡元素。
如铜、铅、锌、铁、钴、镍、锰、镉、汞、钨、钼、金、银,所有重金属超过一定浓度都对人体有毒。
如果河流、湖泊、海洋和土壤受到重金属污染,鱼类或贝类积累重金属而为人类所食,或者重金属被稻谷、小麦等农作物所吸收被人类食用,重金属就会进入人体导致重金属中毒。
广义的污染物质包括不是有意加入食品,而是在食品生产、制造、加工、调制、处理、填充、包装、运输和贮藏等过程中,或是由于环境污染带入食品中的任何物质。
上述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人为添加到食品中,但是由于生产过程、环境污染等原因会或多或少进入食品中,最终进入人体。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销售经营者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销售经营者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销售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销售食品的安全、卫生、符合营养要求。
第三条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采购、运输、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五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检验制度,对销售的食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销售食品的质量。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管理,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销售环境的卫生管理,确保销售环境的清洁、卫生。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政府部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食品安全事故损失。
二、食品采购管理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购进食品,购进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查验供应商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不得购进无证、无照、无标识、过期、变质、有毒有害等食品。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溯源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三、食品储存管理第十五条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的特性、保质期等要求,合理储存食品,防止食品变质、污染。
第十六条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过期、有害食品。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被鼠、虫、鸟等动物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六)第二十三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释义】本条是关于审查、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国家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用户、生产单位、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及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草拟和参加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工作。
依据本法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因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的审查。
未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评通过,不得作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主要对食品安全标准是否科学合理、安全可靠,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审查,并注意与法律法规、制度以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衔接,与我国经济、社会和科学发展水平相适应,不可脱离实际,提出过高要求。
第二款是对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出的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因此,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经过审慎的程序,汇总各方面信息,进行综合分析。
一是,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指依据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作出的评价,对食品的安全性作出的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解读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第八十五条违反本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本法所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食品是人们生存所必需的基本物质,食品不安全就会侵害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的十一种食品,本条所列举的违法行为包括其中的八种,其余三种分别在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中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公布主体的规定。
根据食品卫生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食品卫生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审批;其编号、发布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农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残留检测方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发布。
屠宰畜、禽的兽医卫生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在现有体制的基础上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公布主体作了进一步完善。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是本法规定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部门,自然应当负责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本法改变了以往食品卫生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布方式,更有利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及时发布和责任主体的明确。
但是,为了保证国家标准编号的统一和连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编号仍然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负责提供。
2.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食品中的农药和兽药残留,涉及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对农药和兽药的控制。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含量与食用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含量密切相关。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本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标准,对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五)第十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
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公布警示的规定。
(一)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行政管理的高效率必须建立在统筹规划、把握全局的基础上。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除了要进行具体的、日常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之外,还要注意及时总结经验,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
对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而言,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有利于提高监管水平,有利于及早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有利于全面做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其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既然是综合分析,需要综合考虑的情况是很多的。
法律上列明了综合分析最重要的两项内容,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综合分析的时候必须考虑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因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最大特性就是客观,能够为综合分析提供科学依据。
如果缺少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这样的科学依据,综合分析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综合分析的时候必须考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这样才能在实践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在经验指导下促进实践,逐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二)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还能够在进行更大范围的信息汇总分析的过程中发现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进而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可见,在为监督管理部门提高监管水平服务之外,综合分析还能够较好地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保障公众对于食品安全信息的知情权。
所谓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属于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食品安全管理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活动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和其他有关组织。
第三条食品安全管理处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成分或者超出国家限量标准的食品;(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三)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具备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食品安全处罚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第五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六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违反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九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第十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质期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从事食品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食品保质期管理第三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上明确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保质期是指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食品保持原有品质和营养价值的时间。
第四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的特性、储存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食品的保质期。
不得延长或者缩短食品的保质期,不得虚假标注食品的保质期。
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保质期管理制度,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进行专区标识、优先销售或者及时处理。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在食品销售区域设置明显的食品保质期提示标志,提醒消费者注意食品的保质期。
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时清理,防止误售给消费者。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信息等内容。
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保存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进货查验记录进行检查,确保记录的真实、完整、准确。
食品储存和运输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的特性和储存要求,合理选择储存设施和方式,确保食品在储存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储存设施进行清洁、消毒,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第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损坏或者其他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情况。
食品处理和废弃第十五条食品经营者发现食品变质、损坏或者其他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情况,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对变质、损坏或者其他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食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并记录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将处理情况记录在进货台账中,并保存不少于两年。
食品安全程序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食品安全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二)全过程控制、系统管理;(三)科学合理、规范操作;(四)公开透明、责任明确。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保障食品安全。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预警第五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第六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提出风险评估需求;(二)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三)进行风险评估;(四)提出风险评估报告;(五)公布风险评估结果。
第七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预警制度,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预警。
第八条食品安全预警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收集预警信息;(二)进行分析评估;(三)提出预警建议;(四)发布预警信息;(五)实施预警措施。
三、食品安全标准与检验第九条国家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限量规定。
第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符合实际;(二)公开透明、便于执行;(三)动态调整、持续完善。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二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检验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检验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抽样;(二)检验;(三)结果判定;(四)出具检验报告。
四、食品安全监管与执法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明确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职责。
第十五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二)制定、修订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三)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四)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检验;(五)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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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内容的规定。
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标准。
因此,哪些事项应当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需要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工作提供指引和依据。
本条列举了八项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包括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微生物在医学上按照对人类和动物有无致病性,分为致病性微生物和非致病性微生物。
致病性微生物包括细菌、病毒、真菌等。
农药残留问题是随着农药在农业生产中广泛使用而产生的。
目前使用的农药,有些在较短时间内可以通过生物降解成为无害物质,而大部分农药难以降解,残留性强。
农药进入粮食、蔬菜、水果、鱼、虾、肉、蛋、奶中,造成食物污染,危害人体健康。
兽药残留是指使用兽药后蓄积或存留于畜禽机体或产品(如鸡蛋、奶品、肉品)中的原型药物或其代谢产物,包括与兽药有关的杂质的残留。
重金属指比重大于5的金属,一般都是属于过渡元素。
如铜、铅、锌、铁、钴、镍、锰、镉、汞、钨、钼、金、银,所有重金属超过一定浓度都对人体有毒。
如果河流、湖泊、海洋和土壤受到重金属污染,鱼类或贝类积累重金属而为人类所食,或者重金属被稻谷、小麦等农作物所吸收被人类食用,重金属就会进入人体导致重金属中毒。
广义的污染物质包括不是有意加入食品,而是在食品生产、制造、加工、调制、处理、
填充、包装、运输和贮藏等过程中,或是由于环境污染带入食品中的任何物质。
上述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人为添加到食品中,但是由于生产过程、环境污染等原因会或多或少进入食品中,最终进入人体。
人体摄入的危害物质超过一定含量,就会危害人体健康。
因此,必须测定一个保障人体健康允许的最大值,规定食品中各种危害物质的限量。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我国目前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包括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松剂、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着色剂、护色剂、乳化剂、酶制剂、基因修饰的微生物、增味剂、面粉处理剂、被膜剂、水分保持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稳定剂和凝固剂、甜味剂、增稠剂、食品用香料、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等种类。
滥用食品添加剂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因此必须制定标准严格限定其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
(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婴幼儿是人一生中健康成长的重要时期,这个时期如果能够得到合理的膳食营养,必将为其以后一生的身体和智力发育打下良好的物质基础。
婴幼儿主辅食品的各种营养成分必须搭配科学,某种营养成分既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
少了会导致营养不良,多了也会引起中毒。
婴幼儿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不仅关系到食品的营养,而且关系到婴幼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在进行风险评估后规定营养成分的最高量、最低量等要求,使婴幼儿在满足营养需求的同时又保证食用安全。
同样,其他一些特定人群对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也有特殊要求,需要制定标准。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食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中的许多内容都直接或间接地关系到消费者食用时的安全,如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编号。
这些内容的标示都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需要制定标准规定统一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其中的每个流程都有一定的卫生要求。
例如,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这些都需要制定标准统一
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质量要求涉及食品安全的,也属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包括检测或试验的原理、类别、抽样、取样、操作、精度要求、仪器、设备、检测或试验条件、方法、步骤、数据计算、结果分析、合格标准及复验规则等方面的统一规定。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包括其他没有明确列举,但是涉及食品安全,需要制定标准的内容。
以上事项都是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地研究制定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已经制定的,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