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依法治企、依法决策中的作用,保障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法律顾问的选聘、职责、权利、义务、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法律顾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独立、客观、勤勉、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法律顾问的选聘第四条本单位选聘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应聘人员的专业能力、实践经验、职业道德等因素。
第五条应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记录;(二)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具有 5 年以上执业经验;(三)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四)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六条选聘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定向邀请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选聘程序包括发布公告、资格审查、面试、考察、确定人选、签订合同等环节。
第三章法律顾问的职责第八条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包括:(一)为单位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审核;(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六)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工作;(七)办理单位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章法律顾问的权利第九条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一)查阅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资料;(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了解情况;(三)获得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四)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单位和他人的干涉。
第五章法律顾问的义务第十条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单位合法权益;(二)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单位工作秘密;(三)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四)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不得从事损害单位利益的活动。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9.07.15•【字号】•【施行日期】201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
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对于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围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落实政府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积极性;坚持改革创新、统筹协调,创新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整合优化各类法律服务资源,促进资源共建共享。
(三)主要目标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服务平台功能有效发挥,服务网络设施全面覆盖、互联互通,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体系基本形成,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持续推进,人民群众享有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日益提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9•【字号】渝办发[2011]116号•【施行日期】201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1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重视法律顾问作用的发挥,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并具体承办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具体承办本区县(自治县)、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勤勉敬业、责任心强;(二)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必要的时间和相应的精力履行职责;(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具有较好的法学理论素养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四)具有10年以上法律从业经验,在所从事的领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公信度;(五)具有法律执业资格。
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由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制机构拟定建议人选,报本级政府审定。
市政府各部门聘请法律顾问,由部门法制机构拟定建议人选,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法律顾问人选确定后,应当与其本人或其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市或区县(自治县)政府的法律顾问原则上不超过8名,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律顾问原则上不超过3名。
2023年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2023年法律顾问管理制度2023年法律顾问管理制度1为了提高乡机关依法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依法办事的水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乡法律工作者受乡综治办的指派,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是协助聘请方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
第二条,聘请法律顾问,由聘请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乡综治办提出,并提供有关证件和基本情况;乡综治办接到聘请后,根据聘请方的情况和本所的情况,决定是否应聘。
乡综治办决定应聘的,应当指派一至两名乡乡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聘请方对法律顾问有指名要求的,应尽可能予以满足。
乡综治办独自应聘有困难的,可以商请县司法局联合应聘。
第三条,乡综治办与聘请方应当协商订立法律顾问聘应合同。
聘应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双方名称,法律顾问的人数和姓名;(二)法律顾问的具体任务、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法律顾问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五)违约责任;(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一)就较重大的行政、经济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拟定从法律角度提出修改、补充建议;(三)协助修改、审查经济合同、协议、章程等重要法律事务文书;(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六)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七)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和信息,对依法行政、建章立制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五条,担任乡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一)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决策,就其中较重大的问题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二)协助起草、审查、订立经济合同等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与经济法律事务谈判;(三)协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六)代理工商登记、联营、租赁、承包、担保、税务、信贷、保险等业务活动中的法律事务;(七)协助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涪陵府办发〔2020〕117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涪陵区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17日涪陵区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和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以及区属国有独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机关外聘的执业律师、法学专家;国有企业内部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企业外聘的执业律师。
全区建立以行政机关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外聘律师和法学专家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依法取得证书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分别履行所在行政机关、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并遵守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第四条区司法局负责对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并具体承办区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和服务联络工作。
各单位法制机构、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分别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的管理和服务联络工作。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巴南府发〔2018〕24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巴南府发〔2018〕2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巴南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2018年9月10日重庆市巴南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法制办)、重庆市巴南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区司法局)负责组建区政府法律顾问库(从库中择优组建区政府法律服务团)和法律顾问的选聘、指导、管理、服务、考核、监督等工作。
区政府法律服务团为区政府提供日常法律服务、专项法律服务,并固定列席区政府常务会等。
区政府法律服务团的组建管理使用细则另行规定。
第三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部门(不含驻区市直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区属国有公司(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聘请法律顾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区财政局将法律顾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所用经费在公用经费专项资金中解决。
第五条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三)具有3年以上法律实务工作或法学教学研究经历,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专业能力较强;(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五)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近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近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六)区政府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聘任第四届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聘任第四届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律
顾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8.15
•【字号】渝府发[2013]64号
•【施行日期】2013.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聘任第四届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
通知
(渝府发〔2013〕6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第三届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五年任期已届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市政府决定聘任以下8位同志为第四届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付子堂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
刘俊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
陈德敏重庆大学党委原常务副书记、教授
唐青阳重庆市委党校副校长(重庆行政学院副院长)、教授
陈久奎重庆师范大学副校长、教授
张新民西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谭宗泽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教授
卢代富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
第四届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任期与本届政府任期一致,可连聘连任。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联络处设在市政府法制办。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5日。
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对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法律顾问包括行政机关聘请的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专家、律师。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普遍建立以专家和律师为成员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明确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提供履职保障,使政府法律顾问队伍规模与其承担职责任务相适应。
第五条区政府法制办负责依照本办法对本辖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各部门、各单位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管理。
第六条行政机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由财政予以保障。
精选资料第七条行政机关法律事务原则上由其所聘法律顾问办理。
第八条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定向邀请与公开选聘相结合的方式,组建区政府法律顾问组。
法律顾问组主要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大涉法事务等提供法律服务。
区政府法制办结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做好区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的聘请、管理工作。
第九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或者经验;(三)具有法学讲师以上职称或法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从事法律相关工作十年以上;(四)了解社情民意,熟悉政府工作规则。
第十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或者五年法律实务工作经验,专业能力较强;(三)近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近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四)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2024年修订)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54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54号《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已于2024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2004年7月22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6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9月26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以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
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法律援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相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提高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适用于承接法律顾问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公司等法律服务机构。
第三条法律顾问是指依法获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在与委托人建立法律顾问关系后,按照约定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审核合同、提供法律意见等相关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法律顾问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法律顾问应当具备执业律师资格,并按照规定参加专业培训和考核,不得从事与法律顾问业务无关的行为。
第六条法律顾问应当建立健全法律知识库,及时更新、整理法律文件,提高自身专业水平。
第七条法律顾问应当妥善保管客户委托的文件、资料等信息,对其进行保密,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
第二章法律顾问的职责和权利第八条法律顾问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询、法律解释、起草、审核各类法律文件等。
第九条法律顾问应当就客户咨询的问题提供及时、准确的回复,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客户的行为进行合法性评估和风险提示。
第十条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时,应当遵循客户的意愿,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有权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并按照法律规定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
第十二条法律顾问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规定或道德规范的委托,如发现委托事项存在违法风险,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提出警示。
第三章法律顾问的管理第十三条法律事务所、公司等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管理制度,明确法律顾问的管理权责。
第十四条法律顾问应当接受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按照规定承接委托,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第十五条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法律顾问培训,提升法律顾问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对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法律顾问的违规行为。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顾问管理,推动法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顾问指在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等各类组织内,以协助其履行法律职责和防范法律风险为主要职责的从业人员,包括独立法律顾问和执业律师等。
第三条本规定合用于设置法律顾问岗位、礼聘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服务等与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等各类组织的法律顾问有关的活动。
第二章法律顾问的设置和聘用第四条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等各类组织可以依据各自需要,设置法律顾问岗位。
第五条对于需要礼聘法律顾问的组织,礼聘前应当制定具体的招聘条件和程序,并经过合法程序公开招聘。
第六条对于礼聘的法律顾问,组织应当与其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不得采用以材料购买、提成等形式结算的方式。
第三章法律顾问的服务第七条法律顾问应当为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意见书、合同审查、合同起草、拟定法律文件、法律风险评估等专业服务。
第八条法律顾问应当履行法律投诉、提供非诉讼解决方案、代理诉讼、仲裁等法律服务职责。
第九条法律顾问应当遵守法律职业操守,保护组织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组织内部信息以及客户信息,不得从事与业务无关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顾问的管理第十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服务流程和质量控制标准。
第十一条组织应当对法律顾问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服务质量和业绩。
第十二条对于不符合职业规范或者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法律顾问,组织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终止合同、调整岗位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包括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组织内的法律顾问和与外部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的执业律师。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服务流程和质量控制标准,应当根据各类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
附件:暂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律师从业管理法规2.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业机构监管的基本规范和标准3.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条例:面向企业法律服务的管理规范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1. 如何确保法律顾问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解决办法:定期对法律顾问进行考核、评估和培训,建立质量控制标准,确保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和高质量。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规【2018】1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规【2018】1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司法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司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司法局:《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等法律和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外地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向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根据律师服务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5.11.27•【字号】渝文备〔2015〕3352号/渝司发〔2015〕163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重庆市司法局制定了《重庆市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并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重庆市司法局2015年11月27日重庆市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加大对公职律师的服务和规范力度,发挥公职律师在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职律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任职于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经招聘到上述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的人员。
第二章公职律师任职条件和申请、审核第三条公职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三)任职于本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经招聘到上述单位,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四)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五)所在单位同意担任公职律师;第四条申请领取公职律师工作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公职律师工作证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三)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四)关于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的个人承诺书;(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第五条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报单位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初审,再经市司法局审核后颁发公职律师工作证。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9 号——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9〕32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 号——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7月29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唐良智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及其监督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管理遵循法制统一、权责一致、精简高效、程序合规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承担所在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制定机关承担本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的具体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负责。
制定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下列事项:(一)必要性和可行性调研;(二)起草;(三)征求意见;(四)报送合法性审核;(五)提出清理建议。
在具体起草过程中,起草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承担规范性文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论证听证、意见的处理和协调等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与市政府法律顾问和参事工作联系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与市政府法律顾问和参事工作联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4.24•【字号】重办发[1995]34号•【施行日期】1995.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与市政府法律顾问和参事工作联系的通知(重办发〔1995〕34号1995年4月24日)市政府各部门:为了充分发挥市政府法律顾问、市政论参事的参政议政和智囊参谋作用,提高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改进会议上的要求,现将加强与政府法律顾问和参事工作联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为使市政府领导与法律顾问、参事保持经常联系,充分发挥顾问、参事在日常政务工作中的参谋咨询作用,根据顾问、参事的专业特长或研究重点,按市政府领导分工,建立相应的工作联系制度。
联系方式可灵活多样,突出经常性的特点。
如定期通报情况,不定期约风,条呈建议批评,急难问题咨询,专题审议论证以及电话联系等。
具体衔接工作,分别由法制局和办公厅一秘书处承办。
二、建立会议制度(一)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法律顾问和参事座谈会议。
会议内容主要是通报形势和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情况;听取对政府工作的意见。
(二)邀请法律顾问和参事代表列席政府全体会议。
(三)市政府常务会、市长办公会、市政府经济形势分析会及有关专题会,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有关法律盛况和参事列席,参与决策。
(四)市政府工作要点、工作报告、重要法规规章的起草论证会议,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研究发展战略、制定重大规划等会议,邀请法律顾问、参事参加,原取意见和建议。
三、建立调查研究制度市政府法律盛况、政府参事要围绕政府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天空。
今年参事室着重对政论提出的控制物价、工农业生产、城市管理等重要工作,以及当前经济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展开调查,提出建议对策。
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法律顾问服务方案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专业型的法律服务机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是我们的基本服务产品,公司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包括:一、为公司决策者提供全方位法律支持作为公司的决策者需要有预见性地综合的考虑企业的发展,在投融资、固定资产建设、公司法律结构的安排、项目安排等决策事务,面临着众多的法律风险,如果有了专业律师的介入,决策者的法律困惑都会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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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经营管理层的顾问服务(一)为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提供法律意见1、在公司的日常经营过程中,对内、对外都会有很多的法律文件需要起草和修改,制作法律文件是律师的专长,对于一个管理完善的公司来说,借助律师的服务,严谨的审查,无疑会起到事倍功半的作用。
本所律师将根据法律顾问单位的要求,通过与相关人员的沟通在劳资管理、债权催收、单证传递和管理、商务接洽、政府交涉等向您提供及时有效的律师意见,以保证公司经营及管理的合法性,切实降低公司的法律风险,必要的时候根据公司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函。
2、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接受来自公司高层或普通员工有关企业运作和发展的建议并作出归类总结,对企业存在的潜在法律风险作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3、合同签约服务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大量的合同,建立公司的合同管理体系是公司稳健经营的保障。
控制合同陷阱和法律风险,专业律师具有独到的专业经验,由律师对重要合同文本进行审查修改是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职能。
本所律师可以针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合同,分门别类地建立合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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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约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随时安排律师参与,律师可以通过资质审查、签约见证及传递律师函等方式,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二)参与公司的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为重大项目的投资、立项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代理公司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如:经济、劳动合同起草、向债务人签发律师函、受公司的委托发表有关声明以及合同见证、企业法律意见书等法律事务。
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
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适应政府法制建设的需要,加强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为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管理职能提供法律服务,促进政府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
第三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一)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二)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三)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四)代理政府参加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五)协助政府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六)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七)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八)办理政府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参见律师第26条)第四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政府与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应合同。
聘应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和政府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采用其他方式建立法律顾问关系。
第五条政府与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之间的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双方法定名称、指派律师姓名;(二)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范围、工作方式;(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四)双方共同遵守的原则;(五)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七)双方需约定或者写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政策业务水平的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第七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根据合同规定和政府委托的权限进行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也不得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第八条为便于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享有如下权利:(一)查阅有关文件及资料;(二)参加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三)获得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法律顾问工作,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管理,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有效降低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证书,为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委托代理诉讼事务、提供项目法律服务等,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公司风险管理部门是统筹管理法律服务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向集团法律事务部门提出法律事务外委需求;(二)在集团法律事务部门的指导、协调下,负责组织法律顾问的选聘,以及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三)负责具体对法律顾问服务的各项管理工作;(四)负责法律顾问的考核评价;(五)法律顾问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公司有法律服务需求部门的工作职责为对具体项目提出需求,配合、协助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第二章选聘、审批与合同第五条拟担任法律顾问的备选律师事务所及主办律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依法成立时间5年以上,在本市设有常驻服务机构;主办律师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或者五年以上法律实务工作经验,专业能力较强;(三)律师事务所及主办律师近3年无不良执业记录,近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未被依法追究过刑事责任;(四)律师事务所及主办律师具有良好的社会资源和社会关系;(五)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应当在省国资委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库中;(六)公司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首次推荐或新的法律顾问须准备以下资料:(一)法律顾问的执业资格许可证复印件、机构简介及主要荣誉业绩;(二)主办律师和团队成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和个人情况介绍;(三)法律顾问在国资委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库中的证明材料;(四)公司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除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外,委托代理诉讼事务、提供项目法律服务等专项法律服务或代理案件,经公司领导办公会、执行董事批准后,确定合作的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应具备第五、六条要求。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8(000)001
【摘要】渝府发〔2007〕13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总页数】3页(P14-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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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重视法律顾问作用的发挥,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并具体承办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具体承办本区县(自治县)、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勤勉敬业、责任心强;
(二)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必要的时间和相应的精力履行职责;
(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具有较好的法学理论素养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具有10年以上法律从业经验,在所从事的领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公信度;
(五)具有法律执业资格。
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由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制机构拟定建议人选,报本级政府审定。
市政府各部门聘请法律顾问,由部门法制机构拟定建议人选,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法律顾问人选确定后,应当与其本人或其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市或区县(自治县)政府的法律顾问原则上不超过8名,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律顾问原则上不超过3名。
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原则上与本届政府的任期一致。
期满后,双方愿意的,可以续聘。
第八条政府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在聘用单位不占用编制,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
第九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尽责、敬业、高效的原则,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政府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等提供咨询意见;
(二)就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仲裁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
(四)受托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或意见;
(五)受托办理政府其他涉法事务。
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合同约定获取报酬;
(二)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调阅相关资料或进行调研;
(四)获取与履职相关的政府信息和材料。
第十一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忠于职守,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法律事务;
(三)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回避;
(四)遵守工作纪律及聘用合同的约定;
(五)遵守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关于法律服务的相关规定。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对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和所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事制,具体通过调查研究、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办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根据工作需要,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常务会议以及市政府各部门重大会议,可以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列席,并听取其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获得与其履行职责情况相应的工作报酬,包括法律顾问年费和个案报酬。
法律顾问年费是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享有的固定报酬,由聘用单位与法律顾问在选聘时商定。
为行政机关及其领导决策办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意见的不再另行支付报酬。
个案报酬是在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之外承担其他工作而享有的报酬,由聘用单位参照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法律顾问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聘用单位应当为政府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和服务。
第十五条任期内,政府法律顾问可以主动辞职,也可以与聘用单位协商解除聘用合同。
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聘用单位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二)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三)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有偿活动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利益的;
(五)从事损害政府合法权益的活动的。
第十六条聘用单位负责对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质量、效率以及社会效果等进行综合考评和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政府法律顾问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可向聘用单位投诉、举报。
其中,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还可以向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成绩显著,为行政机关依法决策做出突出贡献的,聘用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有计划地组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课题研究、经验交流和理论研讨,提高其为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服务的水平。
第十九条区县(自治县)政府各部门、乡镇(街道)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其中,对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条件可以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放宽。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