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董事,董事长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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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董事、董事长选举办法

农商银行董事、董事长选举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选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合规选举产生本行董事会董事、董事长,优化董事会组成人员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选任条件第三条本行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同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四条本行拟任董事不符合第三条第(二)、(三)、(五)款条件的情形包括:(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八)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第五条本行拟任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六)、(七)款条件的情形包括:(一)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本行的逾期贷款;(二)本人或其配偶及其他近亲属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第八条本制度所称学历是指取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成人高等学校、民办学历学校所颁发的学历证书,或者通过自学考试,取得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区、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或者参加由普通高校以远程教育形式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

《农商银行董事会战略与”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农商银行董事会战略与”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战略发展和“三农”金融服务需要,确定本行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规范董事会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行《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战略与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为本行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行《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本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的董事担任。

第四条本委员会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条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一致,任期届满,除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外,可连选连任。

委员在任期内如发生不再适合担任本委员会委员职务情况变动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本行董事会应根据本行《章程》及本议事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本行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对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对战略性资本配置(资本结构、资本充足率等)以及资产负债管理目标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四)对重大机构调整方案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五)对重大合作、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六)对兼并收购方案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七)对本行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进行审查和评估,以保证财务报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符合本行的公司治理标准;(八)制定本行年度“三农”金融服务发展战略、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九)审议年度“三农”金融发展目标和服务资源配置方案,评价与督促经营层认真贯彻落实;(十)每年第一次董事会上报告上一年度本行三农金融业务计划执行情况;(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农商银行新一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非职工监事选举办法

农商银行新一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非职工监事选举办法

农商银行新一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非职工监事选举办法农商银行新一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非职工监事选举办法(草案)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第二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以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选举办法。

第二条本选举办法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

第三条本行第二届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内部董事3名,外部董事8名(独立董事2人);第二届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内部监事2名,外部监事3名。

第四条 xx农商银行xx届董事会、监事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有关部门沟通后,推荐14名董事候选人和5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其中:内部董事候选人4人(选3人),法人董事候选人6人(选5人),自然人董事候选人2人(选1人),独立董事2人(等额选举);非职工自然人监事候选人2人(选1人),法人监事3人(选2人)。

本行董事、非职工监事由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采取股东按照本人所持投票权(包括本人及所代表的投票权)差额选举产生。

第五条本行董事应当具备如下任职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三)具有五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的工作经历;(四)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五)了解农村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制度,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六)能与金融监管机构进行信息沟通,并能配合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

第六条本行监事应当具备如下任职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三)具有五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的工作经历;(四)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五)了解农村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制度,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农商银行董事、董事长选举办法

农商银行董事、董事长选举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选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合规选举产生本行董事会董事、董事长,优化董事会组成人员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选任条件第三条本行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同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四条本行拟任董事不符合第三条第(二)、(三)、(五)款条件的情形包括:(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八)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第五条本行拟任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六)、(七)款条件的情形包括:(一)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本行的逾期贷款;(二)本人或其配偶及其他近亲属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授信与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五)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本行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六)银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的未达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状况、独立性方面最低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商业银行董事长任职流程

商业银行董事长任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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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董事长制度范本

农商银行董事长制度范本

一、制度背景为规范农商银行的组织结构,明确董事长职责,提高农商银行经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商业银行法》3.《农村信用社管理规定》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三、董事长任职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2.具备金融、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农商银行业务;3.具有5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熟悉银行业务流程,具备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4.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当于副高级以上的管理岗位任职经历;5.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四、董事长职责1.全面负责农商银行的经营管理,确保银行经营目标的实现;2.领导董事会,制定和实施农商银行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重大决策;3.组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和决定农商银行的重大事项;4.主持农商银行日常经营管理,协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工作;5.负责农商银行的组织架构、人事安排、绩效考核等工作;6.保障农商银行资产安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7.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农商银行合规经营;8.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农商银行经营情况;9.其他由董事会授权或规定的职责。

五、董事长任职程序1.董事会提名:董事会根据董事长任职条件,提名董事长候选人;2.股东大会选举: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名的董事长候选人进行选举,选举产生董事长;3.任职资格审批:董事会将选举产生的董事长任职资格报监管部门审批;4.任职通知:监管部门批准后,董事会向董事长发出任职通知。

六、董事长任期及免职1.董事长任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任;2.董事长在任期内,如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经董事会决定,可以提前免职;3.董事长免职后,由董事会提名新的董事长候选人,按照本制度规定程序进行任职。

七、监督与考核1.监管部门对董事长任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董事长依法履行职责;2.董事会建立董事长绩效考核制度,对董事长进行定期考核;3.考核结果作为董事长薪酬、晋升、奖惩的依据。

农商银行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1)

农商银行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1)

XX农商银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为了全面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保障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公司法》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其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参与企业决策权利、发挥监督作用的制度。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称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二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目标。

要逐步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并在源头参与、监督和维护上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设置。

公司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董事。

职工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职工持股会选派到董事会、监事会的董事、监事,不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名额。

第四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件。

1.本公司职工;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协调沟通和参与经营决策和财务监督的能力。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参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

第五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程序。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应当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组织审核确定,并报告上级工会。

没有党组织的公司应当由上一级工会组织审核确定。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应当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产生后,应当报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

第六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补选和罢免。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辞职等原因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从出缺至完成补选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提名机制,健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本行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相关规定,本行特设立董事会提名与薪酬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本委员会由5-7名委员(奇数)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本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五条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未指定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本行章程及本细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委员会委员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最低人数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由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八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讨论同意可以予以更换:1.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2.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违反法律法规、《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3.董事会认为不适合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一)根据本行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等,对董事会人员结构及变动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根据该考核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三)拟定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的建议,并监督方案的实施;(四)拟定对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支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同意后再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农商银行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银行材料)

农商银行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银行材料)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监事长的产生,优化监事会组成人员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xx年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监事包括股东出任的监事(以下简称非职工监事)和由职工出任的监事(以下简称职工监事),监事任职资格的一般规定适合于各类监事。

第二章监事任职资格一般规定第三条本行监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同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五)、(六)、(七)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本行监事。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八)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本行的逾期贷款;(九)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本行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本行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农商银行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

农商银行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

某某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长选举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某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监事长的产生,优化监事会构成人员构造,完美公司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乡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允许事项实行方法》(银监会令2015 年第 3 号)等有关法律法例,联合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监事包含股东出任的监事(以下简称非员工监事)和由员工出任的监事(以下简称员工监事),监事任职资格的一般规定合适于各种监事。

第二章监事任职资格一般规定第三条本行监事应该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优秀的信用,同时应切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拥有完好民事行为能力;(二)拥有优秀的守纪合规记录;(三)拥有优秀的品德、名誉;(四)拥有担当拟任职务所需的有关知识、经验及能力;(五)拥有优秀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重;(七)拥有担当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八)执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恳义务。

第四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不切合本方法第三条第(二)、(三)、(五)、(六)、(七)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当本行监事。

(一)有成心或重要过错犯法记录的;(二)有违犯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对曾任职机构违纪违规经营活动或重要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四)担当或曾任被接收、撤除、宣布破产或撤消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自己对曾任职机构被接收、撤除、宣布破产或撤消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五)因违犯职业道德、操守或许工作严重渎职,造成重要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六)指派、参加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看管或案件查处的;(七)被撤消终生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遇到看管机构或其余金融管理部门处分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八)截止申请任职资格时,自己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送还,包含但不限于在本行的逾期贷款;(九)存在其余所任职务与其在本行拟任、现任职务有显然利益矛盾,或显然分别其在本行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况;(十)不具备银监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纳不正当手段以获取任职资格赞同的。

农商银行独立董事选聘及工作制度

农商银行独立董事选聘及工作制度

农商银行独立董事选聘及工作制度农商银行是中国农村商业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家金融机构,为了确保其良好的运行和监督,需要有独立董事的选聘与工作制度。

以下将就农商银行的独立董事选聘及工作制度进行详细探讨。

一、独立董事选聘制度独立董事选聘制度是农商银行的基础制度,可以保证董事会的多元化和公正性。

具体制度安排如下:1.选聘程序: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农商银行应组织相关单位或个人推荐候选人,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选聘程序应公开、透明、公正,遵循竞争性、专业化、多元化的原则。

2.资格条件:候选人应具备专业知识、经验和独立性,无犯罪记录,并符合有关资格条件。

同时,候选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符合中国证监会和银保监会的规定。

3.任期制度:独立董事的任期原则上为3年,连续任职不超过2届。

连选连任应当充分考虑到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能力和表现,确保其独立性和客观性。

4.履职费用:独立董事履职期间,农商银行应向其支付必要费用,包括董事会会议出席费、下发费等。

费用的支付应符合相关规定,公开透明,以保证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客观地发挥职责。

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是农商银行董事会中的重要成员,负责监督和决策,为农商银行的发展提供专业建议。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的工作质量和公正性,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具体制度安排如下:1.独立性原则:独立董事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独立决策的职责。

在履职过程中,不受任何利益团体或个人的干扰和影响。

2.监督职责:独立董事应全面了解农商银行的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对公司决策进行监督,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

独立董事应积极参与董事会的相关决策,保证其独立、公正的作用。

3.信息披露:独立董事对农商银行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应有足够的了解,并在必要时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农商银行应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内部资料和信息,确保独立董事有权知情,并能正常履行职责。

4.专业培训:农商银行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帮助独立董事提升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保持其专业性和独立性。

农商银行新一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非职工监事选举办法

农商银行新一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非职工监事选举办法

农商银行新一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非职工监事选举
办法
农商银行新一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非职工监事选举办法
(草案)
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第二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以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选举办法。

第二条本选举办法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

第三条本行第二届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内部董事3名,外部董事8名(独立董事2人);第二届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内部监事2名,外部监事3名。

第四条xx农商银行xx届董事会、监事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有关部门沟通后,推荐14名董事候选人和5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其中:内部董事候选人4人(选3人),法人董事候选人6人(选5人),自然人董事候选人2人(选1人),独立董事2人(等额选举);非职工自然人监事候选人2人(选1人),法人监事3人(选2人)。

本行董事、非职工监事由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采取股东按照本人所持投票权(包括本人及所代表的投票权)差额选举产生。

第五条本行董事应当具备如下任职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

农商银行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

农商银行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监事长的产生,优化监事会组成人员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监事包括股东出任的监事(以下简称非职工监事)和由职工出任的监事(以下简称职工监事),监事任职资格的一般规定适合于各类监事。

第二章监事任职资格一般规定第三条本行监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同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五)、(六)、(七)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本行监事。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八)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本行的逾期贷款;(九)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本行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本行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十)不具备银监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农商行换届董事会选举办法

农商行换届董事会选举办法

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选举方法〔草案〕第—条 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以下简称“本行〞)第—届董事会将于X年X月X日任期届满。

为了顺利完成董事会的换届选举,本行董事会依据《X公司法》、《X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方法》和本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行第二届董事会设董事13人,其中X董事10人、职工董事2人、独立董事1人。

X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董事由本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独立董事由第二届董事会聘任。

第三条本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除独立董事外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不履行责任和义务的除外〕。

第四条本行第二届董事会X董事候选人由第—届董事会推举和中共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提名产生,职工董事候选人由本行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

持有或合并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第—届董事会书面提名推举一名第二届董事会X董事候选人。

同一股东不得向股东大会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的人选。

第五条本行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名单,报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备案,报X省银监局X监管分局进行任职资格预先审核,确认候选人名单。

第六条第—届董事会将第二届董事候选人名单分别提交股东大会和本行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并同时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根本情况。

第七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中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X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推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辽宁农商银行的管理结构

辽宁农商银行的管理结构

辽宁农商银行的管理结构
辽宁农商银行的管理结构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行长。

1.股东大会:辽宁农商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是股东大会,由股东代表组成。

股东大会对银行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如选举董事、审议并批准银行的发展战略、制定公司章程等。

2.董事会:辽宁农商银行的董事会是执行决策的核心机构,由董事组成。

董事会负责制定和执行银行的经营战略与政策,决定重大的经营事项,监督银行的日常经营,确保银行的运营合规和风险控制。

3.监事会:辽宁农商银行的监事会是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团队进行监督的机构,由监事组成。

监事会定期对银行的运营进行监督,确保合规运营,跟踪风险情况,并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报告。

4.行长:辽宁农商银行的行长是银行的最高行政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命。

行长负责银行的日常管理与决策,领导银行的各个部门,推动银行的业务发展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以上是辽宁农商银行的基本管理结构,具体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

《农商银行监事选举办法》

《农商银行监事选举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选举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监事为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关另有规定以外,监事无需持有本行股份。

按照本行章程的规定,本行监事会由X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以下简称股东代表监事)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以下简称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

其中,职工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1/3,外部监事不少于2名。

监事会成员的结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关的规定。

第三条监事任期每届为3年,自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条本行非职工监事(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本行职工监事由本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产生的职工监事直接进入监事会。

第五条本行股东名册上记载的本行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本办法所涉及到的有效表决股份数除特别说明的以外,均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七条本行拟任监事应符合下列基本的任职资格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三)具有担任金融机构监事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四)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五)具有担任金融机构监事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六)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主管机关按照审慎监管原则确定的其他条件。

《农商银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农商银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东大会议事程序,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行股东大会由本行全体股东组成,是本行权力机构。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应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5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能够自己出席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该次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本行股东。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行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

本行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和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本行股东大会实行律师见证制度,董事会聘请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章程》的规定;(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三)验证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及结果是否合法有效;(五)应本行要求,对其他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本行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行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第七条本行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批准本行的发展规划,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职工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和监事会报告;(四)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对本行发行股份作出决议;(七)对本行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及变更组织形式作出决议;(八)修改本行章程;(九)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十)审议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提案;(十一)审议批准本行除日常经营外重大的对外投资、资产收购或处置、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他人管理本行资金或其他资产等重大事项。

湖南农商银行人事任免程序

湖南农商银行人事任免程序

湖南农商银行人事任免程序
摘要:
一、湖南农商银行人事任免程序的总体概述
二、湖南农商银行人事任免程序的具体步骤
1.民主推荐
2.考察
3.民主测评
4.酝酿
5.讨论决定
6.任职
正文:
湖南农商银行是一家省级银行,其人事任免程序遵循着严格的流程。

首先,进行民主推荐,这一步骤涉及到召开推荐会议、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等内容,同时要提供干部名册,并接受会议无记名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其次,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制定考察方案,并按权限审批方案。

考察过程中,需要进行个别谈话,征求有关部门和领导意见。

接下来,进行民主测评,这一步骤可以在民主推荐的同时进行。

然后,进行酝酿,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在此之后,进行讨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或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最后,进行任职,包括任前公示和下发任职通知。

湖南农商银行人事任免程序

湖南农商银行人事任免程序

湖南农商银行人事任免程序摘要:一、湖南农商银行人事任免背景二、湖南农商银行人事任免程序简介1.组织考察2.民主推荐3.审核公示4.任免决定5.办理任职手续三、人事任免程序的意义与作用四、后续工作安排与展望正文:湖南农商银行作为一家地方性金融机构,其人事任免工作一直备受关注。

近日,湖南农商银行进行了新一轮的人事任免,以确保银行稳健发展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本文将对湖南农商银行人事任免程序进行简要介绍,并探讨其意义与作用。

一、湖南农商银行人事任免背景随着金融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湖南农商银行意识到人事任免工作对于银行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银行方面积极开展人事调整,以选拔有能力、有担当的干部担任关键岗位,推动银行各项业务迈上新台阶。

二、湖南农商银行人事任免程序简介1.组织考察:在人事任免过程中,银行首先对拟任人选进行组织考察,全面了解其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

2.民主推荐:考察合格的人选将接受民主推荐,以确保选拔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民主推荐包括内部员工推荐和外部专家意见征求。

3.审核公示:根据组织考察和民主推荐的结果,银行对人选进行严格审核。

审核通过后,将人选进行公示,征求广大员工和公众的意见。

4.任免决定: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银行将正式作出任免决定,对拟任人选进行任命。

5.办理任职手续:任免决定生效后,银行将为新任职人员办理相关任职手续,包括岗位培训、廉政教育等。

三、人事任免程序的意义与作用湖南农商银行人事任免程序的实施,有助于选拔优秀干部,提高银行整体素质。

同时,严格的任免程序可以确保选拔出的人才具备良好的政治品质和业务能力,为银行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四、后续工作安排与展望完成人事任免后,湖南农商银行将继续关注新任职干部的工作表现,加强对其的培养和管理。

同时,银行还将不断完善人事任免制度,积极借鉴先进金融机构的经验,为银行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总之,湖南农商银行人事任免程序的实施将有助于银行选拔优秀干部,提升整体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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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董事长选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合规选举产生本行董事会董事、董事长,优化董事会组成人员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选任条件
第三条本行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同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四条本行拟任董事不符合第三条第(二)、(三)、(五)款条件的情形包括: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
(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
(八)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第五条本行拟任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六)、(七)款条件的情形包括:
(一)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本行的逾期贷款;
(二)本人或其配偶及其他近亲属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
值;
(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
(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授信与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五)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本行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六)银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的未达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状况、独立性方面最低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本行拟任的董事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二)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三)了解本行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职责。

本行独立董事还应是法律、经济、金融、财会方面的专业人员,并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第七条本行拟任的董事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学历是指取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成人高等学校、民办学历学校所颁发的学历证书,或者通过自学考试,取得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区、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或者参加由普通高校以远程教育形式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

拟任人未取得上述学历证书或毕业证书,但符合以下条件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
(一)取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学士以上学位;
(二)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或与拟任职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其任职资格条件中金融工作年限要求应增加4年;
(三)应具备本科学历要求,现学历为大专的,应相应增加6年以上金融或8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其中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应具备大专学历要求,现学历为高中或中专的,应相应增加6年以上金融或8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其中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第三章选任程序
第九条本行董事的选任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可以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出董事的建议名单;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但
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同一股东不得向股东大会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的人选;同一股东提名的董(监)事人选已担任董(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董(监)事候选人。

(二)本行董事会成立后的董事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

(四)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的规定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五)股东大会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六)遇有临时增补董事的,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或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七)本行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由本行筹建工作小组根据董事任职条件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名并提供相关资料。

(八)股东大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后,即被选任为本行董事。

第十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董事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本行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本行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本行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本行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本行董事长的选举,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进行。

(一)由筹建工作小组根据董事长任职条件,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长候选人,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董事会对董事长候选人进行表决,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

董事长任职资格报监管部门核准;董事长不得由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四章董事的更换、解除和罢免
第十四条董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更换、解除:
(一)任职期间出现了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任职条件或不良情形的;
(二)明显不能适应工作需要,无法履行工作职责,不适合继续担任董事的;
(三)本行执行董事离开本行的。

第十五条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一)未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以及未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的;
(二)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或应由本人出席的重大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因公请假的除外)。

第十六条董事会提请罢免董事的议案应当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在前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以前可向董事会进行陈述和
辩解,董事会应当于提出请求之日起三日内召集临时会议,听取、审议董事的陈述和辩解。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应当依法在听取并审议董事的陈述意见及有关议案后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董事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被解除、罢免而导致本行董事人数低于本行《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本行应尽快召开相关会议选举并补足规定人数。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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