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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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管理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可以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它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无形资产具有以下一些特点:没有实体存在,可辨认,是企业有偿获得,能为企业提供经济效益,提供的经济效益具有不确定性。鉴于无形资产的特点,并由于无形资产能保证企业获得稳定且较高的收益,因此现在很多企业都很注重对它的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公司无形资产管理,规范无形资产的使用,保证企业无形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二条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

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第二章无形资产取得

第三条取得方式。

(1 )企业内部自行开发研究取得的自创无形资产。

(2 )外部取得的无形资产,包括:购入无形资产、非货币交换的无形资产、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或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

第三章无形资产价值

第四条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第五条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但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作为实际成本。

第六条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人无形资产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1 )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 )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第七条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下列规定确定实际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实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实际成本。

第八条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1)赠方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①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并活跃在市场的,按其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②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则应该按该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第九条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第四章无形资产使用与监督

第十条凡使用本制度规定的上述无形资产,必须向资产管理部(或无形资产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相关的授权审批程序,在申请审批通过并签署有关协议后方可使用相关无形资产。

第十一条企业资产管理部(或无形资产管理机构)在收到使用单

位或部门的申请以后,与归口管理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对申请进行查证,并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后报总裁审批。

第十二条通过审批的单位或部门持审批后的申请书到资产管理部(或无形资产管理机构)签订使用和保密等相关协议,没有通过审批的则返还申请资料。

第十三条企业资产管理部(或无形资产管理机构)会同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在协商的基础上,共同确定无形资产使用的收费标准,对无形资产使用单位或部门征收合理的费用。

第十四条本企业特许其他单位使用本制度规定的上述无形资产,由资产管理部(或无形资产管理机构)会同财务部拟定方案,按照相应的授权审批程序,经授权人员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无形资产特许使用期间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资产管理部(或无形资产管理机构)按照企业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企业无形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文件,然后向本企业领导报告,从而为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及编制企业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六条对长期闲置的无形资产,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充分提高其利用率,盘活存量,从而发挥其最大效益。

第十七条企业所有部问、员工都有权利和义务监督企业无形资产的使用及管理情况,依法维护本企业无形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八条各级归口管理部门在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将责令其改正,并追究相关主管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1)未履行其职责,对本单位所管辖的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对造成的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报告、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2)在无形资产管理工作中,因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并滥用职权、擅自批准产权变动,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无形资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或无形资产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经请示相关领导,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 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无形资产统计报表,隐瞒真实情况者。

(2) 未按职责要求,从而致使本企业无形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3) 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维护投资者权益、收缴财产收益的

(4) 未履行职责,放松无形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者。

(5) 不按规定权限使用无形资产者。

(6)擅自处置无形资产或将无形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第二十条在无形资产的管理过程中,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 积极开展无形资产管理工作,并为企业创造较大效益者。

(2) 在无形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者

第五章相关账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末由资产管理部(或无形资产管理机构)和财务部对无形资产进行检查、分析,预计其未来给企业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的能力。其具体工作如下:

(1) 定期核对无形资产明细账与总账。

(2)对账目差异进行及时分析与调整。

第二十二条无形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应当计算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资产管理部负责制定和解释,其账务管理内容由财务部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签批。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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