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非农业建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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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制止乱占滥用土地,防止突击批地,抑制一些行业、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保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现在开始,集中半年左右的时间,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

治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占用情况,整顿未批先用、征而未用、乱占滥用和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二)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审批情况,重点是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整顿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超规划、超计划、越权和分拆批地等问题;(三)清理检查耕地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的情况,整顿占优补劣,占多补少甚至不补等问题;(四)清理检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整顿随意减免和侵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等问题;(五)清理检查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情况,继续整顿降低补偿标准,挪用、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费等问题;(六)清理整顿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存在的问题。

上述治理整顿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结合正在进行的清理开发区、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的有关工作认真组织清理检查,对清理检查出来的问题,要限期进行整改,并依法严肃处理。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V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的,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去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全面清理各类开发区,切实落实暂停审批农用地转用的决定,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取得了积极进展,有力地促进了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

但是,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成效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等问题尚未根本解决。

因此,必须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强化节约利用土地,深化改革,健全法制,统筹兼顾,标本兼治,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现决定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一)牢固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意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我国国情和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走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型工业化、城市化道路。

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用地。

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

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三)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

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要列入专户管理,不得减免和挪作他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27•【字号】浙政办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抓住耕地这个关键,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指导、依法依规、属地管理的原则,不断强化耕地用途管制,健全耕地保护长效监管机制,将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根基,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更优化,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全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播种面积和总产量分别稳定在300亿斤、1500万亩和120亿斤以上。

二、主要任务(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切实做到六个严禁: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8.21•【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和省委、省政府要求,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是指自2020年7月3日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会议召开之后,未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继续建设、继续出售和新建房屋(包括住宅类、管理类、工商业类各种房屋)行为。

二、按照“八不准”相关规定,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全面排查、逐一审核,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涉及农户合理“一户一宅”的在建住房,稳妥处置。

三、强占多占耕地建房的,依法依规拆除或没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的,依法依规予以拆除,顶格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占用耕地超过10亩、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超过5亩的,移送司法机关。

四、买卖、流转、承包耕地违法建房的,限期拆除或没收,依法依规解除买卖、流转协议,对协议双方实行“双惩处”,并收回国家有关涉农补贴。

五、巧立名目,借观光农业、设施农业等名义,新增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依法从严、从快处理。

六、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没收违法所得,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顶风而上违法违规审批占用耕地建房的,批准文件无效。

七、对新发现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重大典型案件,省级有关部门直接立案查处或挂牌督办,处理结果公开通报,逾期不能消除违法状态的,暂停受理该区域用地审批事项。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高标准农田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5〕103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高标准农田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5〕103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高标准农田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高标准农田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5〕103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十二五”期间国家下达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1510万亩,我省高度重视,全力推进,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随着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部分非农业建设与已建和在建高标准农田发生冲突情况逐步增多。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如期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类非农业建设规划要加强与土地整治规划的衔接,避免相关建设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冲突,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高标准农田,除国家和省立项线状工程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水利、管道运输用地项目)以及变电站、污水处理、军事、监狱、殡葬项目用地因技术原因无法完全避免占用高标准农田外,其他各类非农业建设项目严禁占用高标准农田。

二、占用高标准农田,按照“谁占用、谁补建”、“建设面积不减少、建设标准有提高”原则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补建。

建设用地单位委托当地政府落实补建任务的,按照省规定的县、县级市辖区耕地开垦费标准承担补建费用。

三、本通知所称占用高标准农田是指占用已建、在建的高标准农田。

凡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已批复且已确定工程承建单位的,为在建高标准农田;凡是项目工程建设已竣工的,为已建高标准农田。

附件(1.报省以上用地预审情况说明范本;2.申请核减多划基本农田情况说明范本;3.报省以上用地报批情况说明范本),此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5月12日——结束——。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04•【字号】鄂政电〔2020〕3号•【施行日期】2020.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鄂政电〔2020〕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和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关于耕地保护的要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切实做好全省耕地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强化思想认识,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耕地是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保证,是农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根基和命脉,也是重要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连续对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遏止“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挖填造湖大跃进”“耕地非农化”等问题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省委、省政府多次强调,坚决落实中央“严起来”的工作要求,切实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加强生态保护,绝不乱占耕地。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充分认识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极端重要性,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对存在的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规占用耕地开展非农建设、违法违规批地用地等问题立即纠正,坚决遏制新增问题发生,坚决完成国家下达我省耕地保护任务,确保本地区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二、切实强化协同机制,坚决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一)压实政府主体责任。

全省各级政府要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要求,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承担起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责任,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要直接负责,有效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源头控制,强化过程监管,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和乱占耕地建房等行为,充分调动基层组织和个人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形成耕地保护合力,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下发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的政策文件,有力地促进了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宏观调控政策。

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批准建设用地等问题,并且有蔓延上升之势。

为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利用涉及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管理。

我国人多地少,为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

但是,一些地方在土地利用中没有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依法经过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法行为。

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既要加强土地征收或征用管理,更要重点加强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当前一些地方在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过程中,擅自扩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围,违法提供建设用地的问题比较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对这三类用地的范围,法律和政策都有准确界定,必须严格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

耕地保护告知书及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控占用一般耕地、农村乱占耕地建情况要点

耕地保护告知书及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控占用一般耕地、农村乱占耕地建情况要点

保护耕地我有责保障粮食安全我行动耕地保护告知书及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控占用一般耕地、农村乱占耕地建、违法占地后果等要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基本国策。

保障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

根据要求,耕地主要用于粮食(谷类、豆类、薯类)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

为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耕地红线。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六种情形一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二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三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四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新增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五是严禁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六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

严控占用一般耕地六种情形一是严禁在批准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二是严禁未经批准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三是严禁占用耕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四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五是严禁占用耕地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六是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农业设施用地使用一般耕地。

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同时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违法占地后果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白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11.27•【文号】自然资发[2021]166号•【施行日期】2021.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去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作出了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决策部署,但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和督察执法情况看,一些地方违规占用耕地植树造绿、挖湖造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一些工商资本大规模流转耕地改变用途造成耕作层破坏,违法违规建设占用耕地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严重冲击耕地保护红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落实《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

各地要结合遥感监测和国土变更调查,全面掌握本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利用状况。

1.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明确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也可以结合国家和地方种粮补贴有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

种植粮食作物的情形包括在耕地上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和符合国土调查的耕地认定标准,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

2.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国土资源部:严禁违法圈地

国土资源部:严禁违法圈地

国土资源部:严禁租赁农地后擅改用途进行非农建设关于严禁工商企业租赁农地后擅自改变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紧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近年来,一些工商企业投资农业,从事规模化经营,推动了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技术水平,带动农民增收,有力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

但也出现个别企业大规模租赁农地,以各种名义圈占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现象,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影响了耕地保护,侵害了农民利益,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现通知如下:一、任何生产与建设活动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用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这既是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也是承包地流转中土地管理的基本要求。

各地应予高度重视,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加强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地的管理,确保农村土地使用标准有序。

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的用途做出了具体规定和安排,各项生产与建设活动都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任何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工商企业租赁农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农地农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使用农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土地征收的,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二、严禁借“租赁”、“流转”之机违法违规进行非农业建设2005年8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5〕166号〕,要求各地加强租赁土地的管理,防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租赁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以租代征”。

2010年10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中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的范围和管理要求。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1.11.26•【文号】自然资办函〔2021〕2206号•【施行日期】2021.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2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各相关司局: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指出要实行党政同责,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对在耕地保护方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2020年9月、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提出明确要求。

然而,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卫片执法、耕地卫片监督、耕地保护督察等工作发现,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依然突出。

为坚决遏制全国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势头,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部决定在全国开展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整治问题(一)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

按照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2020年7月3日以后违法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新建、扩建、续建、翻建或非法出售的房屋,包括住宅类、产业类和公共管理服务类房屋,均属于顶风违法建设。

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消除违法状态。

重点整治产业类、公共管理服务类项目实质性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尤其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问题;对住宅类房屋,要统筹考虑农村村民住房用地保障情况,依法稳妥处置,重点整治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行为,其中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要依法依规移交。

国发2004 28号文

国发2004 28号文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的,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去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全面清理各类开发区,切实落实暂停审批农用地转用的决定,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取得了积极进展,有力地促进了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

但是,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成效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等问题尚未根本解决。

因此,必须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强化节约利用土地,深化改革,健全法制,统筹兼顾,标本兼治,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现决定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一)牢固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意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我国国情和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走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型工业化、城市化道路。

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用地。

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

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三)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

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要列入专户管理,不得减免和挪作他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10•【文号】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9.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耕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础,解决好14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必须守住耕地这个根基。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李克强总理提出明确要求。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严格耕地保护的政策措施,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违规占用耕地开展非农建设的行为,有的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绿化造林,有的在高速铁路、国道省道(含高速公路)、河渠两侧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有的大规模挖湖造景,对国家粮食安全构成威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坚决守住耕地红线。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的,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

平原地区要根据资源禀赋,合理制定绿化造林等生态建设目标。

退耕还林还草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规模和范围内,涉及地块全部实现上图入库管理。

正在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的要立即停止。

二、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要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5.14•【文号】国土资发[1999]122号•【施行日期】1999.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1999年5月14日国土资发[1999]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 (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农业(农牧渔业、农林、农牧)厅(局):国家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政策以来,各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相应作了修订和修编,对基本农田保护提出了新的目标,作出了新的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及《纲要》的规定,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特别是今年要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调整划定和建章立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护基本农田是贯彻土地基本国策,切实保护耕地而采取的一项特殊措施,对于确保一个时期内一定的耕地面积和质量,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地方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都要认真学习贯彻《条例》,进一步深刻认识保护基本农田的重要性和新时期面临的任务,密切配合,做好工作。

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贯彻《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的重要内容,纳入“三五”普法范围。

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在增强全民耕地保护意识的同时,增强基本农田保护意识。

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切实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通告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通告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寿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03•【字号】长寿府发〔2020〕63号•【施行日期】2020.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通告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等规定,现通告如下:一、严禁未经批准乱占耕地建房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实施“八不准”: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凡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建房行为,主动消除违法占用耕地状态。

镇街要组织村社开展日常巡查,建立巡查日志,做好巡查记录,对发现的在建乱占耕地建房行为要及时劝阻和报告,镇街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通知相关执法部门,执法部门会同镇街、村社进行现场核查,对核查属实的,立即下达责停通知书。

对拒不停工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自行消除的在建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政府令第282号)的要求,提请区政府采取强制消除措施。

区政府作出公告并责成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强制消除。

原则上自发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消除完毕。

对已停止建设的,镇街或村社要安排人员加强监管,督促当事人自拆并恢复耕地原种植条件。

对符合农村宅基地、农村公共公益设施、农村设施农用地、农村产业申报条件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批或者备案,应报批而未获批准的,不得动工建设。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一些地方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挖塘养鱼等,使基本农田面积不断减少,严重削弱了粮食生产能力。

为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现紧急通知如下:一、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

要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坚决制止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切实做好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限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凡在基本农田上进行植树造林(包括种植速生丰产林)、挖塘养鱼、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和纠正。

今后,新增绿色造林、新建和扩建用材林基地均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二、正确引导和规范农业结构调整和绿色通道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正确引导农民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充分利用荒山、荒地和一般耕地发展水产业、畜禽养殖和林果业。

编制和实施退耕还林、生态建设与保护、农业结构调整等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进行绿色通道建设要因地制宜,严格限定道路沿线绿化带宽度。

道路沿线是耕地的,道路用地范围以外每侧绿化绿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履行基本农田占用报批手续。

交通、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做到占补平衡。

三、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基本农田。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21•【字号】乐政办函〔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乐政办函〔2018〕1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为落实最严格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等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专项整治行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为目标,以建立健全“划、建、管、补、护”长效机制为重点,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完善保护措施,提高监管水平,基本形成保护有力、建设有效、管理有序的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格局。

二、目标任务查处一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典型案件,组织复耕一批被非法占用破坏的永久基本农田,切实提高土地法制观念,增强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责任意识,进一步将我市的永久基本农田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实现对新增破坏永久基本农田“零容忍、严打击、零增长”。

三、工作内容本次行动对2017年以来我市范围内的各类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行为进行重点打击,主要包括:(一)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二)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三)其他非法破坏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的行为。

四、实施步骤(一)安排部署阶段(5月20日-5月31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和市国土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要针对本辖区、本系统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并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全面动员部署,落实责任,积极开展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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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水土矿产
关于严禁非农业建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
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特别强调要把保护基本农田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又指出,土地是民生之本,保护土地是一项基本国策,要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珍惜
和保护每一寸土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
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要求,结合基本农田保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
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坚决遏止各类非农业建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基本农田是耕地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直接关系国家粮食安全、人民生活,尤其是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在当前我国人口持续增加,经济建设不可避免要占用部分耕地,粮食生产不容乐观的形势下,保护耕地特别是
保护基本农田尤为重要,决不能有丝毫的松懈。

保护好基本农田对于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实
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精神,从实施土地保护基本国策,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从真正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基本农田保护的极端重要
性,切实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农
田目标责任制、用途管制、建设占用审批和补划、监督检查等各项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制度,确保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

二、严禁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调整。

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严禁通过调整县、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
变基本农田的数量与布局,规避报批占用基本农田。

严禁通过修改或调整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降低基本农田保护的质量要求,把城镇周边和交通沿线大面积的基本农田调整到其他地区。

严禁突破规划,降低基本农田保护率,擅自减少本地区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增加建设用地总规模。

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的一级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进行严格控制。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条件,要求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加强对农业园区用地的管理,严禁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的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不得以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搞现代农业或设施农业为名,在基本农田内建设永久性建筑或进行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活动。

三、严格执行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制度
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非农业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确需占用基本农田并符合法律规定,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严格执行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审批制度。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建设用地审查过程中,对涉及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把关,重点审查项目性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土地的实际用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是否可行等内容。

对超出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的各类非农业建设,不予受理用地申请或报批。

建设用地审查中发现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过规划调整的,要对规划调整的程序、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性质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对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规划调整占用基本农田的各类非农业建设不得报批用地。

四、加大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要强化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措施,进一步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公示制度,抓紧建立基本农田统计核查制度,坚持开展土地巡回检查制度,开展应用卫星遥感技术试点,准确掌握基本农田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占用基本农田违法行为。

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22号?要求,认真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制度。

各地每年要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基本农田利用状况、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审批补划情况,检查结果要报告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年底前要写出专题报告报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将对各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进行抽查,并对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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