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的通知(20210212090123)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失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日期】2004.11.24【实施日期】2004.11.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结算参与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及结算业务,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易型指数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证券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以下简称“组合证券”)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以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三条交易型指数基金申购、赎回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代为办理。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售拟上市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及结算业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发行协调人和证券交易所应当就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认购、交易、申购及赎回中涉及的登记、托管与结算事宜与本公司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具体操作流程。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日期】2012.08.27【实施日期】2012.08.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的通知各证券经营机构:为了规范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防范登记结算风险,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即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防范登记结算风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出借交易及在证券金融公司进行的转融通业务的登记结算,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公司根据证券金融公司和出借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达成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成交结果,以及证券金融公司和证券公司向本公司发送的证券和资金划转指令,进行证券和资金的划转处理。
第四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申请成为本公司的结算参与人。
第二章账户第五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拟向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和证券公司归还的证券。
第六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办理证券和资金的划转处理。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B转H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B转H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23.12.29
•【文号】中国结算深业〔2023〕96号
•【施行日期】2024.01.0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B转H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深业〔2023〕96号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B转H的相关业务,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B转H业务实施细则》,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B转H境内业务指南》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B转H境内业务投资者操作指南》有关内容的基础上,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B转H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自2024年1月8日起施行,本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B转H境内业务指南》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B转H境内业务投资者操作指南》同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B转H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2023年12月29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2.06.29•【文号】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90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90号各结算参与人:为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发布实施,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进行修订。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一、新增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与其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项下证券账户之间债券等品种双向划转相关内容。
二、其他文字性修订。
本指南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修订说明日期修订内容2022年6月新增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与其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项下证券账户之间债券等品种双向划转相关内容。
2022年5月1.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发布实施,调整交易方式和平台表述,新增投资者自行选择结算方式、合并申报等相关内容。
2.合并《上海分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相关内容。
3.结合业务现状调整登记存管章节对《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的指向,补充定向可转债、特定债券等内容。
4.精简清算交收章节表述,将净额结算的交收安排指向《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完善逐笔全额结算的安排。
2020年9月配合RTGS系统升级改造,调整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和日终逐笔全额结算的相关内容。
2019年1月首次清算、二次清算兑付资金相关内容修订。
2017年9月根据可转债、可交换债发行优化改革,补充可转债、可交换债网上发行业务的清算与交收相关内容。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证券市场结算业务正常安全运行,防范结算风险,规范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业务行为,加强对结算参与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的结算参与人是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核准,在本公司设立和管理的电子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结算系统”)内,直接参与本公司组织的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承担最终交收责任的证券公司及其他机构。
第三条 结算参与人按照可从事的结算业务类型分为甲类结算参与人和乙类结算参与人。
甲类结算参与人可以为其自身的证券自营、证券经纪、客户资产管理等业务办理证券和资金的结算,也可以接受其他结算参与人或非结算参与人委托,为其办理证券和资金的结算。
乙类结算参与人只能为其自身的证券自营、证券经纪、客户资产管理等业务办理证券和资金的结算。
非结算参与人是指参与市场交易,但没有取得本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机构。
非结算参与人可以委托甲类结算参与人代其进行证券和资金的结算。
第四条 各类结算参与人依据权利与义务对等、权利与责任相当的原则参与本公司组织的结算业务活动。
第五条 本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制定的业务规则,对结算参与人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结算参与人资格第六条 申请成为本公司的甲类结算参与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评审;(二)建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本公司要求的结算业务相关技术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具有开展证券结算业务的独立部门并配备具有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的专职结算人员;(三)能够承担其业务范围内的证券和资金的最终交收责任;(四)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成为本公司的乙类结算参与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二)建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本公司要求的结算业务相关技术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具有开展证券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并配备具有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的专职结算人员;(三)能够承担其业务范围内的证券和资金的最终交收责任;(四)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财务指标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五)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结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8年7月修订稿)》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中国结算深业字[2018]21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布日期】2018.07.26【实施日期】2018.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8年7月修订稿)》的通知(中国结算深业字〔2018〕21号)各市场主体:为进一步支持交易所债券市场发展,优化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进行了修订。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在第一章1.1中增加了续做交易结算原则的规定。
二、在第一章1.2.2中增加了续做交易交收处理的规定。
新版业务指南自2018年7月30日起实施,原指南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8年7月修订稿)》修改对照表2.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8年7月修订稿)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8年7月修订稿)》修改对照表附件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8年7月修订)本指南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制定,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开展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以下简称“协议回购”)相关的登记、结算业务。
本指南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以下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下称“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中国结算关于就《证券登记规则(征求意见稿)》等5项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结算关于就《证券登记规则(征求意见稿)》等5项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23.02.0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中国结算关于就《证券登记规则(征求意见稿)》等5项业
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整体部署,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等5项业务规则进行了修订,现面向各市场参与主体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相关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2月8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
特此通知。
邮箱地址:**********************.cn
*******************.cn
附件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
附件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
附件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捐赠等情形)(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
附件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优先股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
附件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2月1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1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1号现公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5日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及国务院“放管服”有关要求等,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证券期货制度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中国证监会决定:一、对6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6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2)三、对21件部函等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3)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部函等制度文件4.《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起草说明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将《中国证监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正文首段“我会制定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修改为“我会修订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正文第一条中“列入我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共计17项”修改为“列入我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共计18项”。
正文第二条中“我会将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修改为“我会将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一步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认真实施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
删除“我会开展现场检查,除有初步证据或线索证明明显涉嫌违法、依法立案查处以及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安排专项检查外,均须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统一账户平台上线过渡期证券账户业务安排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统一账户平台上线过渡期证券账户业务安排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统一账户平台上线过渡期证券账户业务安排的通知各开户代理机构:为配合新修订的《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实施,我公司统一账户平台将于十一期间同步上线。
统一账户平台上线将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过渡期(约一个月左右),届时中国结算沪、深分公司现有账户业务系统停止对外服务,业务办理切换至统一账户平台,但申报账户业务仍使用沪、深现有数据接口。
第二阶段,统一账户平台采用新数据接口接受账户业务申报。
为确保统一账户平台第一阶段平稳切换,现将过渡期内证券账户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过渡期账户业务安排1、过渡期内业务受理时间为每个自然日9:00-16:00。
工作日受理的业务申请,办理日为当日;非工作日受理的业务申请,办理日为下一工作日。
2、过渡期内,统一账户平台暂不向投资者反馈一码通账户号码;暂不支持投资者通过申报一码通账户号码申请办理账户业务;暂不支持投资者查询证券子账户与一码通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
3、过渡期内,证券公司在为投资者办理账户关键信息变更业务时,须先通过投资者三项关键信息查询到投资者名下所有证券账户,要求投资者对证券账户是否为本人开立及使用进行确认(注销账户、休眠账户、冒开账户、不合格账户、定向资产管理账户、自动配号产生的沪深场内封闭式基金账户、沪市F97账户、沪市B转A特殊账户无需确认)。
所有账户均确认为本人开立及使用的,请投资者填写“《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适用于办理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确认、转挂业务)”(见附件一),在“与该一码通账户具有关联关系的证券子账户号码”一栏中填写所确认的所有证券账户(无需填写一码通账户号码),并签字确认;投资者无法确认所有账户均确认为本人开立及使用的,关键信息变更业务暂不办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中证协发〔2024〕237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37号各网下投资者、证券公司:为配合做好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新“国九条”部署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科创板八条”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维护证券市场良好发行秩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完成报备。
《修改决定》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18日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一、将第五条和第六条合并,作为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应为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完成登记手续且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一般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
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达到两年(含)以上;(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持续经营能力,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最近十二个月未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建立健全首发证券内部问责机制和薪酬考核机制,明确相关业务人员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事项,综合考量研究人员和投资决策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确定人员薪酬标准;”相应地,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修改为:“(二)专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且交易时间达到五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最近三年持有的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中,至少有一只持有时间连续达到180 天(含)以上;(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注册配售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投资实力,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总市值应不低于 6000 万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上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中证登记(深圳)综[2001]11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发布日期】2001.11.02
【实施日期】2001.11.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
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的通知
(中证登记(深圳)综[2001]11号)
各上市公司、各证券营业部:
为了进一步提高市场运作效率,更好地维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
本指引自2001 年11 月12 日起实施,原《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
务运作办法》同时废止。
本指引与“原办法”有以下主要区别:
1.红股上市日、现金股利到达投资者帐户日及配股缴款认购起始日由R+2 日(R 日为股权登记日)提前到R+1 日。
2.公众股的派息,增加了对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采用不同派息比例(缘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功能。
3.权益分派及配股所产生的零碎股或零碎权证,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循环进位给数量大的股东,以达到最小记帐单位1 股。
4.配股款的扣减由原来的一次性从证券公司清算头寸中扣减,改为认购期内逐日从证券公司清算头寸中扣减。
特此。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借贷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借贷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23.11.24
•【文号】中国结算沪业字〔2023〕46号
•【施行日期】2023.11.2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债券借贷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沪业字〔2023〕46号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规范债券借贷登记结算业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借贷业务办法》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借贷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现予发布,自2023年11月27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借贷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2023年11月24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2.05.20•【文号】中国结算发〔2022〕79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的通知中国结算发〔2022〕79号各市场参与主体:为规范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结算秩序,防范和化解结算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结算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以下简称《结算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自2022年6月20日起实施。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结算规则》实施之日起,货银对付改革进入模拟运行期。
模拟运行期不少于6个月,在此期间,中国结算根据真实交易结算数据,每日日终将当日按规定需要打标识(“可售交收锁定”或“待处置交收锁定”)的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发送给开展自营和托管业务的结算参与人。
请相关市场主体及时准确接收模拟运行期打标识数据,并据此优化自身业务流程和技术系统,做好货银对付改革的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
二、《结算规则》第二章、第五章、第六章中与货银对付改革相关的规定暂不实施。
具体实施时间,中国结算将根据市场准备情况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货银对付改革相关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5月20日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结算秩序,防范和化解结算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公司为在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债券、存托凭证、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资产支持证券等证券办理结算业务的,以及根据委托为前述规定以外的证券办理结算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1)【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4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11【实施日期】2021.06.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4号)《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6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4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易会满2021年6月11日附件1:《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附件2:《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起草说明附件1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民法典》、新《证券法》及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等,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证券期货制度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三项中“企业法人”修改为“营利法人”。
二、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中“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
三、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具有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修改为“指定的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删去第二十六条。
删去原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的“公开批评”。
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其中的“情节严重的,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修改为“情节严重的,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处罚”。
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其中的“情节严重的,取消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处理”。
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中的“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指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证监会批准,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划转并履行监督职能的商业银行”修改为“指定的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指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由证监会和银保监会确定并公告的,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划转并履行监督职能的商业银行”。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7.08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就《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开征
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为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自然人投资者依法投资境内上市公司,我会拟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8日。
中国证监会2018年7月8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修订发布《中国证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修订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2016)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发布日期】2016.03.16
【实施日期】2016.03.16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修订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2017)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修订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各结算参与机构:
本公司结合近期证券市场业务最新发展变化,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进行了修订。
本指南在上一稿(2014年10月修订版)基础上,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1、结合2016年1月修订颁布的
1 / 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改《关于调整公司债券结算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改《关于调整公司债券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2015)
【法规类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中国结算发字[2015]61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2015.06.12
【实施日期】2015.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改《关于调整公司债券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
知》的通知
(中国结算发字〔2015〕61号)
各结算参与人:
近期,沪、深证券交易所依据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发布《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 年修订版)》。
为做好与证监会、沪深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定的衔接,我公司对《关于调整公司债券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2]68 号)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但主体内容基本没变。
修改后的通知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调整公司债券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日期】2015.01.09【实施日期】2015.0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股票期权试点结算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以下简称《期权结算规则》)。
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结算参与人、期权经营机构按照《期权结算规则》的规定,尽快做好业务和技术准备。
二、关于中国结算委托结算银行直接扣款(第四十七条)、结算参与人提前申报暂不交付合约标的及提交其他交收担保品(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三、关于组合策略维持保证金收取(第四十二条)、结算参与人利用自营证券完成经纪业务中的行权交割义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四、关于证券形式交纳保证金(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暂不实施,中国结算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就此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五年一月九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结算业务,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
南》的通知(2018年6月)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发布日期】2018.06
【实施日期】2018.06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的通知(2019年1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的通知
(2018年6月)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进一步提升发行人业务服务质量,近期我公司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登记业务电子化、证券持有人名册服务、新增政府支持债券业务指南规范等方面进行了优化,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登记业务电子化系统正式运行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登记业务电子化系统自2018年4月23日试运行以来,系统运行正常,市场反应良好,该系统将自2018年7月2日起正式投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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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的通
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配合科创板设立及注册制试点相关工作,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第十至十三条合并为一条,修改为:“证券发行人申请办理证券初始登记,
应当根据本公司有关规定提交证券登记申请、证券登记数据及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相
关文件等申请材料”;
二、将第三条“协议范本见附件”删除。
上述修订条款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重新公布。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9-03-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防范证券登记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纳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其他证券的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本公司依法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办理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证券发行人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第四条
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根据证券账户的记录,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证券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份、元)。
第五条
证券应当登记在证券持有人本人名下,本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记录是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将证券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
名义持有人依法享有作为证券持有人的相关权利,同时应当对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承担相应的义务,证券权益拥有人通过名义持有人实现其相关权利。
名义持有人行使证券持有人相关权利时,应当事先征求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意见,并按其意见办理,不得损害证券权益拥有人的利益。
本公司有权要求名义持有人提供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相关明细资料,名义持有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名义持有人出具的证券权益拥有人的证券持有记录是证券权益拥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第六条
证券登记实行证券登记申请人申报制,本公司对证券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证券登记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