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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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实施指南 防火间距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实施指南 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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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72.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有关规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适用围一、安全设施设计和消防设计常用规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GB50160-92,1999年版(新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GB50160-2008,建设部已于2009年1月16日发布,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2、《石油库设计规》GB50074-2002;3、《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06;4、《城镇燃气设计规》GB50028-2006;5、《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GB50156-2002,2006年版。

在设计中最常用到的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和《建筑设计防火规》,因此,本文主要针对这两个规作些探讨。

二、有关规要求的防火间距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GB50160-1992)(1999年版)(1)该规规定的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注:①括号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②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③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2)该规规定的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详见该规表3.2.11主要的几项如下: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之间30m(石油化工装置)/25m(炼油装置);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全厂性重要设施35m;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30m;甲B、乙类固定顶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50~25m(储罐容积>5000m3 ~ ≤500m3或卧式罐);浮顶或丙类固定顶可燃液体储罐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35~20m(储罐容积>5000m3 ~ ≤500 m3或卧式罐);液化烃储罐(全压力式)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60~40m(储罐容积>1000m3 ~ ≤100 m3);液化烃储罐(全冷冻式储存)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60m;可燃气体储罐>1000m3至50000m3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25m;甲类物品库(棚)或堆场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30m;铁路走行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西边)与甲类工艺装置距离15m;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90m;厂围墙(中心线)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10m。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实施指南 防火间距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实施指南 防火间距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实施指南防火间距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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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常用数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常用数据

9.仓 库 的 耐 火 等 级、层 数 和 面 积
10.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
11.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
12.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13.厂房(仓库)的防爆
14.厂房(仓库)的安全疏散
15.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 16.氧气、液氧储罐
防火墙隔开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当低温储存的液氧储罐采取了防火措施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 液氧储罐周围5.0m 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18
18、液化气罐 -当配置气瓶的总容积≤1m3(自然汽化方式供气),可将 其设置在与建筑物外墙相毗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气瓶室与 其它房间相邻的墙应是无门、窗、孔洞的防火墙。 -当气瓶总容积>1m3,气瓶应设置在高度不低于2.2米围墙 的独立瓶间或室内,其防火间距满足以下要求。 气瓶总容积≤2m3,与明火、火花地点至少25米:其它建筑物 至少8米,与重要建筑物至少15米,与道路至少5米。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 的厂房(仓库)应设置DN65 室内消火栓
1、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高层厂房(仓库)、高架仓库和
甲、乙类厂房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0m;其它单层和多层
2
2.重要术语
2. 1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 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2 多层厂房(仓库) Multi-storied industrial building 2 层及2 层以上,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4.0m 的厂房(仓库)。 2.3 高层厂房(仓库) High-rise industrial building 2 层及2 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24.0m 的厂房(仓库)。 2.4 高架仓库 High rack storage 货架高度超过7.0m 且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2.5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体育馆、影剧院等) 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伤亡大、损失大、影响大的公共建筑

建筑防火规范知识

建筑防火规范知识

防火规范知识培训一、总平面防火设计:1、防火间距(仅合用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多层 ---- 多层: 6m* 多层 ---- 裙房: 6m *多层 ---- 高层: 9m* 高层 ---- 裙房: 9m *裙房—裙房:* 高层 ---- 高层:6m13m1)两座高层(多层)或高层与多层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建筑屋面高 15 m 及以下的范围内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两座高层(多层)或高层与多层建筑相邻,当较低一座建筑不设天窗,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为 4 m( 3.5m )。

3)两座高层(多层)或高层与多层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上张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为 4 m( 3.5m)。

2、消防车道:1)多层建筑 (街区内 )消防车道中心线间距不宜超出160 m。

当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出150 m 或总长度超出 220 m 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2)高层建筑 (四周 )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当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出 150 m 或总长度超出 220 m 时,应在适中地点设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3)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双侧,不该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分散的设备 .4)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此间距不宜超出80 m。

5)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当其短边长度超出24 m 时,宜设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6)超出 3000 个座位的体育馆,超出2000 个座位的礼堂和占地大于3000m2 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7)消防车道要求:净高、净宽≥ 4m(深圳市要求净高≥5m),消防登高面处净宽≥ 6 m(高层建筑 ) 8)消防车道内侧与建筑物距离要求:* 国家规范要求----S ≥5 m ,消防登高面处10m≥ S≥ 5 m*深圳市消防登高面处消防车道内侧与建筑物距离规定以下:建筑物高度( m)与消防车道距离(m)24~308~930~357~1435~408~1340~459~12≥4510~119)消防车道坡度要求:*国家规范 ---- 登高面处≤ 1% ,其余≤ 7%* 深圳市规定 ----登高面处≤ 2%,其余≤ 10%(坡度≥ 9%的车道连续长度不该超出150M)10)消防车道转弯半径 R≥ 12 m ,与城市道路交接处R≥ 9m。

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一、安全设施设计和消防设计常用规范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 年版(新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建设部已于2009年1 月16 日发布,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2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5、《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 年版。

在设计中最常用到的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因此,本文主要针对这两个规范作些探讨。

二、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 年版)(1)该规范规定的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注:①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②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有特殊要求时,③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2)该规范规定的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详见该规范表主要的几项如下: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之间30m(石油化工装置)/25m(炼油装置);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全厂性重要设施35m;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30m;甲B、乙类固定顶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50~25m(储罐容积>5000m3 ~ ≤500m3或卧式罐);浮顶或丙类固定顶可燃液体储罐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35~20m(储罐容积>5000m3 ~ ≤500 m3或卧式罐);液化烃储罐(全压力式)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60~40m(储罐容积>1000m3 ~ ≤ 100 m3);液化烃储罐(全冷冻式储存)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60m;可燃气体储罐>1000m3至50000m3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25m;甲类物品库(棚)或堆场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30m;铁路走行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西边)与甲类工艺装置距离15m;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90m;厂围墙(中心线)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10m。

72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72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72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防火间距是建筑设计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要素,它直接影响到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性。

防火间距指的是建筑物之间或建筑物内不同功能区域之间应保持的安全距离,以防止火灾蔓延。

防火间距的设定是基于消防规范的要求,根据建筑的用途、高度、建筑材料等因素来确定。

1.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主要是指在一个建筑群或建筑群与其他建筑之间,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以防止火灾蔓延到相邻建筑。

根据规范的要求,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一般应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5倍,同时还要考虑相邻建筑的用途、风向、消防道路等因素。

2.内部功能区域之间的防火间距:建筑内部的不同功能区域之间也需要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以防火灾蔓延到其他区域。

根据规范的要求,不同功能区域之间的防火间距需要根据功能区域的火灾危险程度来确定,一般情况下,高危险区域和低危险区域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防火墙的要求。

3.建筑物内部设备与构件之间的防火间距:建筑物内部设备与构件之间也需要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以防止设备或构件发生火灾时引发火灾蔓延。

规范一般规定了不同设备或构件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同时还要考虑通风、防火墙等因素。

在实际的建筑设计和施工中,建筑师、设计师和施工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来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建筑物在设计阶段就考虑了防火间距的要求,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来进行施工。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建筑物在建成后能够达到规范的防火安全要求。

总的来说,防火间距是建筑设计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要素,它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性。

根据规范的要求,建筑师、设计师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来进行设计和施工,以确保建筑物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扑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障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性。

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一、安全设施设计和消防设计常用规范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新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建设部已于2009年1月16日发布,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2、《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注:①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②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③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2)该规范规定的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详见该规范表主要的几项如下: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之间30m(石油化工装置)/25m(炼油装置);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全厂性重要设施35m;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 30m;甲B、乙类固定顶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50~25m(储罐容3333 ~ ≤15m;例如:明火设备距甲A类工艺设备或其房间、装置储罐22.5m,距甲B、乙A 15m;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生活间距甲A类(装置储罐)22.5m,甲B、乙A类15m,距甲A、甲B、乙A(工艺设备或其房间)15m;其它工艺设备或其房间(甲A、甲B、乙A)距装置储罐9m。

注:装置储罐总容积;液化烃罐不大于100m3、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罐不大于1000m3时。

·对于装置储罐除以上一种情况外,还有二种情况:当单个液化烃储罐的容积小于50m3,可燃液体储罐小于100m3,可燃气体储罐小于200m3时,可按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它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此时表中为“一”)。

当其总容积:液化烃罐大于100m3且小于300m3、可燃液体罐大于1000m3且小于3000m3、可燃气体罐大于1000m3且小于5000m3时,可在装置附近集中布置,其与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说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说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目录1总则 (2)2术语、符号 (3)2.1术语 (3)2.2符号 (5)3厂房和仓库 (5)3.1火灾危险性分类 (5)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12)3.3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16)3.4厂房的防火间距 (21)3.5仓库的防火间距 (26)3.6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29)3.7厂房的安全疏散 (32)3.8仓库的安全疏散 (34)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35)4.1一般规定 (35)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36)4.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1)4.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6)4.5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48)5民用建筑 (50)5.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0)5.2总平面布局 (53)5.3防火分区和层数 (55)5.4平面布置 (60)5.5安全疏散和避难 (67)6建筑构造 (82)6.1防火墙 (82)6.2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84)6.3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87)6.4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 (89)6.5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95)6.6天桥、栈桥和管沟 (96)6.7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97)7灭火救援设施 (99)7.1消防车道 (99)7.2救援场地和入口 (102)7.3消防电梯 (103)7.4直升机停机坪 (105)8消防设施的设置 (105)8.1一般规定 (105)8.2室内消火栓系统 (108)8.3自动灭火系统 (109)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4)8.5防烟和排烟设施 (116)9供暧、通风和空气调节 (117)9.1一般规定 (117)9.2供暖 (118)9.3通风和空气调节 (119)10电气 (125)10.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25)10.2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29)10.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31)11木结构建筑 (134)12城市交通隧道 (139)12.1一般规定 (139)12.2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43)12.3通风和排烟系统 (144)1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46)12.5供电及其他 (146)附录A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147)附录B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148)附录C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148)1总则1.0.1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说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说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目录1总则 (2)2术语、符号 (3)2.1术语 (3)2.2符号 (5)3厂房和仓库 (5)3.1火灾危险性分类 (5)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13)3.3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16)3.4厂房的防火间距 (22)3.5仓库的防火间距 (27)3.6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30)3.7厂房的安全疏散 (34)3.8仓库的安全疏散 (36)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37)4.1一般规定 (37)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38)4.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3)4.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7)4.5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50)5民用建筑 (52)5.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2)5.2总平面布局 (55)5.3防火分区和层数 (58)5.4平面布置 (62)5.5安全疏散和避难 (69)6建筑构造 (85)6.1防火墙 (85)6.2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87)6.3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91)6.4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 (93)6.5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98)6.6天桥、栈桥和管沟 (100)6.7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101)7灭火救援设施 (104)7.1消防车道 (104)7.2救援场地和入口 (106)7.3消防电梯 (108)7.4直升机停机坪 (109)8消防设施的设置 (110)8.1一般规定 (110)8.2室内消火栓系统 (113)8.3自动灭火系统 (114)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9)8.5防烟和排烟设施 (121)9供暧、通风和空气调节 (122)9.1一般规定 (122)9.2供暖 (123)9.3通风和空气调节 (124)10电气 (130)10.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30)10.2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35)10.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37)11木结构建筑 (140)12城市交通隧道 (145)12.1一般规定 (145)12.2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49)12.3通风和排烟系统 (150)1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52)12.5供电及其他 (153)附录A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154)附录B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154)附录C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155)1总则1.0.1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一、安全设施设计和消防设计常用规范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新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建设部已于2009年1月16日发布,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2、《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5、《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

在设计中最常用到的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因此,本文主要针对这两个规范作些探讨。

二、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版)注:①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②关规定执行。

%。

25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③.(2)该规范规定的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详见该规范表主要的几项如下: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之间30m(石油化工装置)/25m(炼油装置);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全厂性重要设施35m;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30m;3 >5000m50~25m(储罐容积甲B、乙类固定顶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3或卧式罐);≤500m~3 ~ ≤(储罐容积>5000m 浮顶或丙类固定顶可燃液体储罐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35~20m3或卧式罐);500 m3 ~ ≤(储罐容积>1000m100 液化烃储罐(全压力式)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60~40m3);m液化烃储罐(全冷冻式储存)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60m;33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25m50000m;可燃气体储罐>1000m 至甲类物品库(棚)或堆场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30m;铁路走行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西边)与甲类工艺装置距离15m;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90m;厂围墙(中心线)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1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限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三、地下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

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第1.0.4条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第2.0.1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注:①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②高层工业建筑的预制钢筋混凝土装配式结构,其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③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吊顶,如采用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④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3h的非燃烧体。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防火间距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防火间距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缘算起;2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0m。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0m。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定;3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0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4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5 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6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条文说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条文说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目录1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术语、符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术语...................................................................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符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

3厂房和仓库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火灾危险性分类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厂房的防火间距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仓库的防火间距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防火规范

防火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限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 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三、地下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

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第1.0.4条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第2.0.1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注:①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②高层工业建筑的预制钢筋混凝土装配式结构,其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③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吊顶,如采用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④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3h的非燃烧体。

⑤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采用0.75h 非燃烧体。

72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72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72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防火间距是指建筑物或设备之间应保持的一定距离,目的是为了防止火灾蔓延,并确保人员的安全疏散通道。

不同的建筑和设备在防火间距上有不同的要求,下面以常见的规范要求为例进行介绍。

1.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根据《消防法》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之间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以防止火势蔓延。

具体要求如下:-低层建筑:一般要求距离不小于6米,如果建筑物高度超过18米,还要根据建筑物高度和外墙的耐火等级进行调整。

-多层住宅楼:一般要求距离不小于8米,如果建筑物高度超过24米,还要根据建筑物高度和外墙的耐火等级进行调整。

-商业建筑和公共建筑:一般要求距离不小于10米,如果建筑物高度超过36米,还要根据建筑物高度和外墙的耐火等级进行调整。

2.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安全生产设备、电气设备等之间也需要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以防止设备间的火灾相互蔓延。

具体要求如下:-安全生产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一般要求设备之间距离不小于5米,以确保设备散热和人员疏散的安全。

-电气设备:根据《电气安全规范》的规定,不同的电气设备之间有不同的防火间距要求,一般要求设备之间距离不小于0.5米,以确保电气设备之间的散热和防火。

3.适用范围:不同的规范要求适用的范围有所不同,下面以两个常见的规范为例进行介绍。

-《消防法》:适用于我国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和设备的防火要求,包括住宅楼、商业建筑、公共建筑等各类建筑,以及配套的安全生产设备和电气设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适用于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中的防火要求,包括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建筑物内部的防火隔离等。

总结:防火间距是保证建筑物和设备防火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和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根据不同的规范有所不同,一般以保证防火蔓延的安全距离为原则。

不同的规范有不同的适用范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和应用。

建筑和设备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以确保防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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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一、安全设施设计和消防设计常用规范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新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建设部已于2009年1月16日发布,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2、《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5、《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

在设计中最常用到的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因此,本文主要针对这两个规范作些探讨。

二、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版)(1)该规范规定的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注:①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②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③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2)该规范规定的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详见该规范表主要的几项如下: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之间30m(石油化工装置)/25m(炼油装置);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全厂性重要设施35m;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30m;甲B、乙类固定顶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50~25m(储罐容积>5000m3 ~ ≤500m3或卧式罐);浮顶或丙类固定顶可燃液体储罐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35~20m(储罐容积>5000m3 ~ ≤500 m3或卧式罐);液化烃储罐(全压力式)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60~40m(储罐容积>1000m3 ~ ≤100 m3);液化烃储罐(全冷冻式储存)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60m;可燃气体储罐>1000m3至50000m3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25m;甲类物品库(棚)或堆场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30m;铁路走行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西边)与甲类工艺装置距离15m;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90m;厂围墙(中心线)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10m。

注:当一个装置的成品直接进入另一个装置时,两个装置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但不应小于15m,丙类之间不应小于10m。

联合装置(必要条件是“同开同停”,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装置集中紧凑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置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按本规范表4.2.1规定执行。

在表4.2.1中,各项防火间距是比较小的,但仅适用于装置内部的相关设施。

例如:明火设备距甲A类工艺设备或其房间、装置储罐22.5m,距甲B、乙A 15m;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生活间距甲A类(装置储罐)22.5m,甲B、乙A类15m,距甲A、甲B、乙A(工艺设备或其房间)15m;其它工艺设备或其房间(甲A、甲B、乙A)距装置储罐9m。

注:装置储罐总容积;液化烃罐不大于100m3、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罐不大于1000m3时。

·对于装置储罐除以上一种情况外,还有二种情况:当单个液化烃储罐的容积小于50m3,可燃液体储罐小于100m3,可燃气体储罐小于200m3时,可按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它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此时表中为“一”)。

当其总容积:液化烃罐大于100m3且小于300m3、可燃液体罐大于1000m3且小于3000m3、可燃气体罐大于1000m3且小于5000m3时,可在装置附近集中布置,其与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此时:甲类工艺装置距甲A类液化烃储罐30m,甲B、乙类可燃液体25m。

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报批稿)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注:1 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表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2 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

当1.5D小于30m时,取30m;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3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4 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6 石油化工工业园区内公用的输油(气)管道,可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各项防火间距的详见该规范“3.4 厂房的防火间距”;“3.5仓库的防火间距”节;主要的几项如下: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间距≥12米;甲、乙类厂房与办公楼(属民用建筑)之间间距≥25米(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米):甲类厂房与锅炉房(明火散发地点)之间的间距≥30米;甲、乙类液体储罐区与甲类厂(库)房以及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25米,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间距根据一个罐区的总储量决定(25米-50米);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间距根据储存物品类别和储量决定(12米-30米),与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间距根据储存物品类别和储量决定(25米-40米),与重要的公共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50米。

甲类物品库房、甲、乙类液体储罐距厂外道路(路边)≥20米;甲类厂房距厂外道路(路边)≥15米。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甲类厂房、库房,甲、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1.2倍。

注:一个罐区的总储量:甲乙类液体不大于5000m3。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1相应储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例如二个1000≤V<5000m3的罐区之间的间距应为40m)。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总容积小于等于200m3时,与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可按表中规定减少50%。

三、有关规范的适用范围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版)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石油化工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名词解释:石油化工企业: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的工厂如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等或上述工厂联合组成的企业。

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名词解释:石油化工企业: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5、厂房;6、仓库;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可燃材料堆场;……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四、有关规范的特点1、《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的特点(1)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有明确的规定,且间距较大。

(2)石油化工企业内部的总平面布置装置间的距离较大,但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较为紧凑、装置储罐临近装置布置,间距较小,装置内的控制楼距装置距离也很紧凑。

(3)装置体量可以较大(第4.2.1条,在装置内部,应用道路将装置分隔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10000m2的设备、建筑物区。

当合成纤维装置的酯化聚合、抽丝与后加工厂房的占地面积大于10000m2时,应在其两侧设置道路)。

装置的高度(露天或半露天)未作规定。

(4)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罐组的总容积较大,且罐组间的距离较小(第5.2.5条,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固定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3;二、浮顶、内浮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600000m37m的消防空地。

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与相邻罐组储罐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5m,且其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5)消防要求严格、消防灭火用水量要求高,消防用电负荷等级高第7.3.6根据表7.3.6,中型石油化工装置消防用水量150~300L/S(540m3/h~1080 m3/h,一次消防水量;1620~3240m3),大型石油化工装置300~450L/S。

第8.1.1条消防水泵房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特点(1)规范以厂房为对象,厂区与厂区之间无明确间距要求,只规定了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例如围墙两侧为两个甲类厂房,则其间距至少12m,若一边为甲类厂房,一边为甲类罐区(总储量<1000m3),则其间距应达到25m)。

(2)工厂内部总平面布置以单个厂房为单位,间距不大,但甲类厂房不能成组布置。

例如:甲类多层厂房,二级耐火等级,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2000m2。

(3)甲、乙类液体储罐区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间距要求≥25米,厂房附近只能布置零星室外储罐(作为室外设备、储量不超过一昼夜的量(参照厂房内甲、乙类中间仓库储量)。

(4)一个罐区的总储量,甲乙类液体不大于5000m3,若有几个罐区,则间距要求严格且距离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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