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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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19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XX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XX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

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

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

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七条政府投资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投资实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资金使用原则;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代建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

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等制度,确保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

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一)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等工作。

(二)区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基建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工程预算、结算的审核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以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相关管理等工作。

(三)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事项的审计监督。

(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及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区纪委监委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纪律监督和监察督查,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章投资项目审批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由区政府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规

定权限审批。审批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负责。

(四)初步设计审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项目概算核定,由区财政局审核,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5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不再审查工程概算)。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阶段,按以下原则审定。

(一)资金投入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零星建设、装修工程或修缮工程,由项目单位按规定落实资金后组织实施。

(二)资金投入50万元以上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一般基建项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不涉及新增用地和规划条件调整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市政管线敷设、道路整修、绿化改造等类型项目,在项目单位落实资金后,经区财政局初步设计概算审核,区发展和改革局按规定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和核准招标方式。

其中,资金投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的装修工程、修缮工程,不纳入基本建设管理范围,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资金投入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

议书,项目单位落实资金后,直接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按规定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核准招标方式,经区财政局初步设计概算审核,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

其中,资金投入4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资金投入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先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后按程序报区委常委扩大(区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规模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内的装修工程、修缮工程(指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修缮工程),同一品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现为400万元)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定点采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

(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以下的建筑部分项目,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征,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选择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或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并在XX区政府采购网编制采购计划。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结算评审,按以下原则审定。

(一)资金投入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项

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造价机构核对工程结算文件,作为工程价款依据,按单位财务制度管理,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二)资金投入10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项目单位通过摇珠方式确定经公开招标列入辅审机构库内有资质的中介造价机构编制工程预算书,工程完工后审核工程结算书送区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备案,经备案后的工程结算书作为工程价款依据。区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对该部分项目按每年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技术性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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