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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毕业论文

婚姻法毕业论文

婚姻法毕业论文婚姻法是调整夫妻之间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婚姻法旨在保护家庭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促进夫妻感情和谐,维护和增进夫妻之间的平等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从婚姻的法律定义、婚姻自由的保护、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论述我国婚姻法的主要内容及其现实意义。

首先,婚姻的法律定义是婚姻法的重要内容。

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依法缔结的自愿的、为建立家庭而结合的法律关系。

这一定义明确规定了婚姻是男女自愿结合的法律关系,强调了婚姻的自愿性和缔结手续的必要性。

这一法律定义确保了婚姻是建立在个人自由意志的基础上,避免了强迫婚姻和非法结婚的现象的发生。

其次,婚姻法保护了夫妻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自主选择配偶、确立婚姻关系、改变婚姻关系的权利。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的婚姻自由权利,保障了夫妻双方在婚姻选择上的自主性。

婚姻法还规定了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等行为,保护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婚姻法规定了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有共同的居住权、抚养权和探望权等权利,同时有责任互相忠实,互相扶助,共同负担家庭责任。

这些规定保障了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平等地位,促进了夫妻之间的和谐关系和家庭的稳定发展。

最后,婚姻法对婚姻的作用及其现实意义值得关注。

婚姻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婚姻法的实施对于保障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合法性,使婚姻具有法律效力,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的作用。

同时,婚姻法还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和谐,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婚姻法作为调整夫妻之间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法的实施不仅保护了婚姻自由,维护了夫妻双方的权益,还促进了夫妻感情和谐,维护了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因此,正确理解和适当执行婚姻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婚姻法毕业论文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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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保护和引导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引言婚姻作为一种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关系制度,对于社会的稳定和个体的幸福至关重要。

因此,各个国家普遍通过婚姻法来确立和规范婚姻关系。

婚姻法扮演着保护和引导婚姻关系的角色,为婚姻当事人提供权益保障、财产规划和争端解决等方面的法律支持。

本文将详细探讨婚姻法在保护和引导婚姻关系方面的重要性。

第一部分:婚姻法的历史变迁婚姻法是一门深入人心的法律学科,其规范婚姻关系的功能由来已久。

在中国,早在先秦时期,就有相关的法规来规范婚姻关系。

例如在《礼记·曲礼上》中有关于婚姻仪式的详细记载,可以看出早期婚姻法在中国社会中的重要性。

在西方,婚姻法的演变更加显著。

从古代罗马的《查士丁尼法典》到现代的《民事法典》,婚姻法始终承担着保护和引导婚姻关系的责任。

第二部分:婚姻法的功能和目的婚姻法作为一门特殊的法律学科,具有多重功能和目的。

首先,婚姻法通过确立婚姻关系的合法性,维护和保护婚姻当事人的权益。

例如,在婚姻法中规定了婚姻的必要条件、离婚的程序和财产分配等内容,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利益。

其次,婚姻法起到引导和规范婚姻关系的作用。

通过婚姻法对婚姻关系进行约束,规范了夫妻间的行为和责任,并提供了婚前婚后财产规划和遗产继承等方面的指导。

第三部分:婚姻法的重要性婚姻法对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婚姻法促进了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通过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减少了婚姻纠纷和家庭矛盾,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其次,婚姻法保护了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通过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和婚内侵权行为的打击,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此外,婚姻法还推动了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

婚姻法的完善和落实,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法治意识的普及。

第四部分:婚姻法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婚姻法作为一门复杂的法律学科,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社会结构的变迁和人们观念的改变,传统婚姻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需求。

对于同性婚姻、婚姻自由化和多元化婚姻形式的合法性问题,需要婚姻法进行相应的修订和调整。

最新婚姻法论文3000字_最新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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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婚姻法论文3000字_最新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最新婚姻法论文3000字(一):刍议婚姻法修改中几个争议问题论文【内容摘要】这篇文章主要是对婚姻法中所要修改的几个争议问题进行研究,其中的主要问题是,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主要反映出婚姻的本质和特色,我国目前实施的夫妻财产制是商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相互配合,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共有的财产和个体特有的财产制度相互配合,夫妻商定财产是以夫妻契约的模式明文规定的。

【关键词】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离婚事由一、法定夫妻财产制我国在修订婚姻法之后,我国曾有一些学者提出订正建议,就是要将法定夫妻财产中的夫妻共有财产制改为区别财产制。

区别财产制确实在确保已婚妇女的独有财产权方面有着一定的作用,并表达了反对夫权的思想。

然而在现实情况下,夫妻分别财产制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这样不难看出,共同财产制更加适合我国目前的婚姻情况。

履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愈加利于我国社会的文化建设以及婚姻的民主建立,进一步保证婚姻中没有工作或是工资比较少的妇女的合法权益[1]。

我国在198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明确强调,夫妻财产制度的意思是将夫妻结婚后所得财产实行共有制,这种制度使当事人结婚后所得的财产归为当事人双方共同拥有,并可以进行管制。

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妇女的权益,这样的制度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这种制度与当下市场经济体系下比较重视个人的权利的思想不大相符,因此两者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冲突。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在的期间所获得的所有财产,除了商定财产和法律规定为个人持有的财产以外,皆是夫妻共有财产,即婚后所得有限共同制。

这样使离婚时夫妻的财产划分造成一定的难度,这是因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广。

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了夫妻双方有着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是夫妻共有财产也包括这部分遗产,这样会造成违背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的规定,不尊重夫妻双方独自享有的财产,扰乱夫妻之间稳定的关系等情况。

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

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

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法学中的婚姻法是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篇1论婚姻法的精神摘要:本文分析了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婚姻法应具备的法律精神,针对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以后引起的诸多争议,探求解释(三)所体现的契约精神、公平正义以及维护基本人权、效率等法律精神。

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法律精神共同财产自有制度以来,婚姻就是一个经久不衰的问题。

“死生契阔,与子相悦;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这一直是人们对婚姻的美好理想,人们始终寄予了对幸福的最大渴望。

但是现实中,很多人并不把爱情当做婚姻的终极追求,并且越来越多的人在挑战道德的底线,甚至法律的底线。

如何引导正确的婚恋观,成为婚姻立法的精神导向。

一、婚姻法应该具备的精神法律精神是规则的道德范畴,是法律的灵魂和精神。

德国著名学者拉伦茨在探讨法伦理性的原则时,将其描述为“在从事法律规范时指示方向的标准,依凭其固有的信服力,其可以正当化法律性的决定。

作为‘实质的法律思想’,其系法理念在该当历史发展阶段中的特殊表现,并借助立法及司法(特别是司法)而不断具体化。

”[1]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法律意识和法律制度的重要反映。

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最重要的法之一的婚姻法,从提高婚姻家庭生活质量角度对家庭婚姻关系进行约束。

这些行为规范无不渗透着婚姻法,甚至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即公平正义、契约精神与人权保护。

(一)公平正义精神社会主义法治以公平正义为重要目标,追求公平正义已经是一个古老的社会理想。

对于正义的理解每个人的回答都不尽相同。

著名的社会法学家庞德说:“在伦理学上,我们可以把正义堪称是一种个人美德或是对人类需要的一种合理、公平的满足;在经济学和政治学上,我们可以把社会正义说成是一种与社会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证人们的利益和愿望的制度;在法学上,我们讲的执行正义(或法律)是指在有政治组织的社会中,通过这一社会的法院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安排人们的行为;现代法哲学的著作家们也一直把他解释为人与人之间的理想关系。

婚姻案例法律分析论文(3篇)

婚姻案例法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离婚纠纷案为切入点,对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分析了该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以促进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一、案例背景某离婚纠纷案,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甲发现乙有外遇,且对家庭不负责任。

甲多次与乙沟通,但乙始终不思悔改。

2016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焦点1. 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2. 婚姻法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3. 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三、法律分析1. 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在本案中,甲作为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进行审理。

2. 婚姻法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给予适当补偿。

”在本案中,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包括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

因此,甲有权要求乙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3. 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在本案中,甲与乙对于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应随哺乳的母亲抚养。

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应优先考虑甲的抚养权。

四、解决建议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2. 完善婚姻法相关条款,明确离婚经济补偿的标准3. 重视子女抚养权问题,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4. 加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质量,确保案件公正、公平五、结论某离婚纠纷案涉及婚姻法中的离婚、经济补偿、子女抚养权等问题。

婚姻经典法律案例论文(3篇)

婚姻经典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婚姻法律关系是现代社会中最基本、最普遍的法律关系之一。

本文选取了几个典型的婚姻法律案例,从婚姻的成立、效力、解除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旨在探讨婚姻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完善。

关键词:婚姻法律;经典案例;婚姻成立;婚姻效力;婚姻解除一、引言婚姻法律关系是指婚姻主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法律制度作为维护家庭和谐、保障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本文通过对几个经典婚姻法律案例的解析,探讨婚姻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完善。

二、案例一:婚姻的成立案例背景:甲乙双方于2010年相识,2011年登记结婚。

婚后不久,甲乙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甲乙双方均认为婚姻基础薄弱,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并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案中,甲乙双方自愿结婚,符合法定婚龄,且未违反《婚姻法》的其他规定,婚姻关系合法成立。

结论:婚姻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包括自愿、法定婚龄等。

本案中,甲乙双方符合婚姻成立的条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三、案例二:婚姻的效力案例背景:丙丁双方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丁发现丙曾与他人发生过婚外情,且丁曾与丙共同生活时,丙患有严重疾病,丙未如实告知丁。

丁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因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本案中,丙在婚姻登记前患有严重疾病,未如实告知丁,丁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结论:婚姻的效力受法律保护,但存在法定撤销情形。

本案中,丙未如实告知丁其患有严重疾病,丁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四、案例三:婚姻的解除案例背景:戊己双方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戊发现己有赌博恶习,严重影响家庭生活。

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一方因重大过错,对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判决离婚。

有关新婚姻法律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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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新婚姻法律的论文人们把婚姻称为姻缘关系,现代人们越来越重视这一关系。

姻缘关系是家庭的核心,它主宰着家庭的命运。

而家庭建设,又关系到人类的文明和社会的安定。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新婚姻法律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新婚姻法律的论文范文一:浅析新婚姻法的改革对社会的影响及意义论文摘要我国的婚姻法与人们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调整改善婚姻关系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在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公布出台以后,有关法律条文在全社会中引起了巨大的反响与讨论。

本文通过对该法律条文的解读,分析了新婚姻法内容的改革对社会的影响与意义。

论文关键词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社会影响在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颁布实施,在社会上引起巨大的反响和舆论。

这一部百姓口中所谓的新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针对目前社会中存在的婚姻问题,新增设了一些条款和规定,其根本目的在于调整改善现代婚姻家庭关系。

该司法解释中与房产分割部分有关的内容尤其引人关注,在《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中,首次明确提出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通过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后其中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并且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

就是这条规定引起了社会广泛议论,同时也从中看到我国婚姻家庭关系随着社会发展发生了巨大改变;客观体现了新时代孕育出的现代婚姻观,并且会在以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推动和促进婚姻观念改变。

一、《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一)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最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并作出较大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加强对个人财产的保护:(1)首次明确规定夫妻间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不属于共同财产;(2)首次明确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通过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婚姻家庭法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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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论文范文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一)家庭暴力的概念《中华人民 __婚姻法》对禁止家庭暴力有了明确的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__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1.对象的特定性一方面,施暴者与受害者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亲属。

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中最普遍、最严重的受害人是弱势家庭成员群体。

从总体上说,受害者是妇女的占90%—95%。

2.行为的隐蔽性行为的隐蔽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里,鲜为人知;二是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一些人错误地将其归为“家务私事”、家丑不能外扬。

由于性观念的影响,绝大多数妇女对于丈夫的性暴力采取了一种忍让的态度。

3.手段的多样性在当今社会,拳脚相加的身体暴力已不再是家庭暴力的唯一形式,精神暴力正在悄悄蔓延。

家庭成员之间威胁、辱骂、当众或私下恶意贬低、夫妻间长时间不说话等,以致受害一方因长时间精神暴力的迫害而患病、自杀或实施暴力犯罪,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

4.主观的故意性与其它暴力行为一样,家庭暴力施暴人的主观方面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

其目的主要表现为获取某种利益如财产,或满足某种欲望如性爱。

(三)家庭暴力的分类 1.以施暴者与受害人的相互关系为依据,可以分为如下三种类型: 第一,夫妻间的家庭暴力。

第二,父母子女间的家庭暴力第三,亲戚型的家庭暴力: 2.以被侵犯的权益为依据,可以将家庭暴力区分为如下三类: 第一,身体上的暴力。

第二,性暴力。

第三,精神暴力。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造成的后果(一)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要遏制家庭暴力就必须查清其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治理。

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而且很复杂,但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传统夫权封建思想和家本位观念是产生家庭暴力的思想文化根源“男尊女卑”“夫为妻纲”是我国封建社会家庭的信条,它反映了封建社会男女的不平等地位,时至今日,这些观念仍在部分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

婚姻法毕业论文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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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毕业论文副本引言:婚姻法是调整和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是维护家庭稳定和个人权益的重要法律。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婚姻制度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变化。

本文将从婚姻法的历史背景、重要原则和现实问题三个方面探讨婚姻法的一些相关内容。

一、婚姻法的历史背景:婚姻法是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产物,其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在古代社会,婚姻制度主要以传统习俗和宗教规范为基础。

随着封建社会的兴盛,婚姻开始逐渐受到法律的约束。

近代以来,随着婚姻观念的变化和女性地位的提升,对婚姻法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二、婚姻法的重要原则:1. 自愿原则:婚姻应当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夫妻双方应当有相互的意愿,并且没有任何强制、欺骗或误导的情况。

2. 平等原则:婚姻应当建立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3. 忠诚原则:婚姻是夫妻双方互相信任和忠诚的关系,双方应当维护婚姻的忠诚度,不得有外遇或其他不忠行为。

4. 保护原则:婚姻是一个特殊的法律关系,国家应当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婚姻的稳定和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婚姻法面临的现实问题:1. 夫妻财产问题:在婚姻关系中,财产的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

夫妻双方应当在婚前、婚后制定清晰的财产规划,以避免产生争议和纠纷。

2. 婚姻家庭暴力问题:婚姻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婚姻关系和家庭和谐造成了巨大的破坏。

婚姻法应当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惩治和预防措施。

3. 夫妻离婚问题:离婚是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律程序,离婚问题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诸多问题。

婚姻法应当明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并保护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

结论:婚姻法是调整和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其目的是维护家庭稳定和个人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婚姻法面临着一些重要的议题和挑战,如夫妻财产问题、婚姻家庭暴力问题和夫妻离婚问题等。

只有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和加强社会宣传教育,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并为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幸福做出应有的贡献。

婚姻法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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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论文范文篇一:婚姻法论文2浅析《婚姻法》关于抚养制度的相关规定谈到抚养制度,我想大多数人都会想到离婚父母抚养子女,当然这也是现实生活中一个十分重要和热门的问题,更是我国法律十分重视的问题。

那在此,我就重点来谈谈我对我国《婚姻法》中有关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的一些看法与希望。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

这是我国近代著名思想家梁启超的一句话。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孩子的健康成长的重要性,也就进一步折射出父母抚养好子女的重要性。

建国后,我国共制定了两部《婚姻法》,分别是1950年的《婚姻法》和1981年的《婚姻法》。

另外,1981年的《婚姻法》于20xx年经过修改。

1981年的《婚姻法》处理离婚问题比1950年的《婚姻法》有了很大进步,同时20xx年的《婚姻法》又对1981年的《婚姻法》作了进一步完善。

《婚姻法》的最大变化主要表现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上的变化。

下面,我就后一部《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相关规定作主要分析。

1981年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间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和具体情况判决。

” 第三十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坚持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仍应当抚养和教育子女。

婚姻家庭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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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论文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而家庭则是社会的细胞。

婚姻家庭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婚姻家庭法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的。

在古代社会,婚姻家庭关系往往受到宗教、习俗和道德的约束,法律的调整作用相对较弱。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兴起,婚姻家庭法逐渐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

在西方国家,罗马法对婚姻家庭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罗马法中的婚姻制度和家庭财产制度为后世许多国家的法律所借鉴。

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制度也有着独特的特点,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缔结方式以及强调家族宗法制度等。

进入现代社会,婚姻家庭法更加注重平等、自由和人权保障。

例如,废除了封建的婚姻制度,确立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原则。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现代婚姻家庭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意味着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不受他人的强迫和干涉。

离婚自由则保障了夫妻在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时,有权利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2、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制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婚姻制度,它要求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只能有一个配偶。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3、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体现在各个方面,如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子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以及在财产分割、抚养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由于妇女、儿童和老人在生理、心理和经济上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婚姻家庭法特别强调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夫妻关系1、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等。

关于婚姻法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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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法毕业论文篇一:法学专毕业论文浅谈新旧婚姻法浅谈新婚姻法婚姻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两个人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婚姻法作为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帮我们经营和管理婚姻。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近些年来婚姻法不断的完善和改进,本文浅谈针对旧婚姻法,肯定了新婚姻法的优越之处,并对其中仍然存在的不足提出自己的建议,以使婚姻立法更全面。

一、针对旧婚姻法新婚姻法的优越之处(一)充实了配偶相互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旧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新婚姻法在保障基本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中,补充了“禁止有配偶着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增加了体现婚姻立法宗旨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些都是配偶权的主要内容。

(二)明文禁止家庭暴力旧婚姻法只是笼统的规定了“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那么暴力需达何种程度构成虐待?这种模糊的表述容易使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法律真空。

特别是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虽然屡见不鲜,但家庭暴力不一定构成虐待,为了使实施家庭暴力者得到应有的处罚,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新婚姻法进行了修改,把严惩家庭暴力作为重点之一,在婚姻法第3条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并且在第五章第43 .45 .46条规定了相应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三)有条件地保护事实婚姻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未办理登记,仅举行结婚仪式就视为结为合法夫妻。

新婚姻法把符合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并没有血缘和精神上的问题,只是没有登记的,规定要补办登记,使他们走上合法婚姻的道路。

(四)充实了夫妻财产制的内容首先,新婚姻法对夫妻法定财产制进行了修改,在夫妻财产之中严格划清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界限。

法律家庭关系案例分析论文(3篇)

法律家庭关系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家庭关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涉及法律问题的家庭关系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

本文以婚姻家庭法为例,选取了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家庭关系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探讨法律在处理家庭关系中的适用与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法律;家庭关系;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一、引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关系中的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以婚姻家庭法为例,通过对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家庭关系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法律在处理家庭关系中的适用与不足。

二、案例一:离婚纠纷案情简介:李某与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发现张某有出轨行为,双方矛盾不断升级。

2018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

分析:1. 法律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请求离婚。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法院应支持李某的离婚请求。

2. 不足之处:本案中,李某在发现张某出轨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夫妻关系恶化。

此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过于简单,未能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需求。

三、案例二:抚养权纠纷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离婚后,双方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王某主张自己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能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李某则认为自己在孩子成长过程中陪伴较多,对孩子的教育和成长更有利。

分析:1. 法律适用:《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双方共同抚养。

在抚养权纠纷中,法院应综合考虑双方的条件,确定抚养权归属。

2. 不足之处: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过分强调经济条件,忽视了父母陪伴孩子成长的重要性。

此外,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未能充分考虑孩子的意愿。

四、案例三:遗产继承纠纷案情简介:张某去世后,其遗产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

张某的子女认为父母未尽到抚养义务,不应分得遗产。

婚姻法论文

婚姻法论文

篇一:婚姻法毕业论文- 副本婚姻的契约本质和婚姻损害赔偿制度(一)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有学者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源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

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

也有关点认为应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

本文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在于婚姻的契约本质。

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之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

就是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

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

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

我国采取结婚登记主义。

这说明,婚姻契约的缔结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进行。

它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所应履行的婚姻义务。

这种权利义务包含了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而且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来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即婚姻契约的解除。

以上内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约本质。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从婚姻救助措施的角度来反映婚姻的“契约”本质的。

婚姻的“契约”本质在我国受到禁锢,似乎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仿佛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可耻的交易。

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现。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正是基于婚姻的契约本质而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

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过错方已经严重违反了婚姻契约之义务,理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

二)《婚姻法》确立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2001年,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目前社会形势下保护婚姻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警示、惩罚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行为。

(2)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3)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

婚姻案例法律分析论文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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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案例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分析,结合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旨在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案例背景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割。

然而,在实际分割过程中,双方因财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该房产价值500万元。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被告李某所有,原告张某可获得200万元现金补偿。

但在实际分割过程中,被告李某拒绝支付200万元现金补偿,声称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房产价值的一半归原告张某所有。

双方为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三、法律分析(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二)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三)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四)照顾生产、经营的特殊需要的原则;(五)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本案中,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被告李某所有,原告张某可获得200万元现金补偿。

该约定符合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二)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实际价值,分割财产;……”本案中,房产价值500万元,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张某可获得200万元现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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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婚姻法论文2600字_浅论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浅论婚姻法论文2600字(一):浅论婚姻法中妇女家务劳动价值的经济补偿制度论文夫妻家务劳动因其为"私"的劳动,其价值往往为社会所忽略。

在夫妻之间,承担家务劳动的主要是女性。

在目前家务劳动尚不可能全部社会化或现代化,家务劳动分工格局尚未发生根本性改变的情况下,承认夫妻家务劳动的价值无疑成为保护女性合法权益必要且可行的选择。

我国《婚姻法》对妇女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和对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妇女权益的保障还是值得我们认可的,特别是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0条确定了约定分别财产制下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的确是对传统婚姻家庭法的突破。

一、我国新《婚姻法》中关于家务劳动价值的经济补偿制度在新《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这是我国婚姻立法史上的重大突破,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承认隐性付出和投资所体现的价值,使得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下,尽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有了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法律依据,填补了法律空白,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律理念,对于切实保护在分别财产制下,从事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的财产权益有着重大的意义。

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请求权的行使需要符合下列要件:1、经济补偿制度仅适用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当事人。

如果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就不能适用经济补偿制度。

2、夫妻一方在共同家庭生活中对家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是启动经济补偿制度的原因条件。

对家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包括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支持协助对方工作等方面。

3、这是一种主动请求权,即应由夫妻一方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主动提出请求。

如果贡献较大的一方不提出补偿请求或拒绝接受补偿,法院无权依照职权予以判决。

婚姻家庭法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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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论文范文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一)家庭暴力的概念《中华人民 __婚姻法》对禁止家庭暴力有了明确的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__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1.对象的特定性一方面,施暴者与受害者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亲属。

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中最普遍、最严重的受害人是弱势家庭成员群体。

从总体上说,受害者是妇女的占90%—95%。

2.行为的隐蔽性行为的隐蔽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里,鲜为人知;二是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一些人错误地将其归为“家务私事”、家丑不能外扬。

由于性观念的影响,绝大多数妇女对于丈夫的性暴力采取了一种忍让的态度。

3.手段的多样性在当今社会,拳脚相加的身体暴力已不再是家庭暴力的唯一形式,精神暴力正在悄悄蔓延。

家庭成员之间威胁、辱骂、当众或私下恶意贬低、夫妻间长时间不说话等,以致受害一方因长时间精神暴力的迫害而患病、自杀或实施暴力犯罪,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

4.主观的故意性与其它暴力行为一样,家庭暴力施暴人的主观方面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

其目的主要表现为获取某种利益如财产,或满足某种欲望如性爱。

(三)家庭暴力的分类 1.以施暴者与受害人的相互关系为依据,可以分为如下三种类型: 第一,夫妻间的家庭暴力。

第二,父母子女间的家庭暴力第三,亲戚型的家庭暴力: 2.以被侵犯的权益为依据,可以将家庭暴力区分为如下三类: 第一,身体上的暴力。

第二,性暴力。

第三,精神暴力。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造成的后果(一)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要遏制家庭暴力就必须查清其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治理。

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而且很复杂,但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传统夫权封建思想和家本位观念是产生家庭暴力的思想文化根源“男尊女卑”“夫为妻纲”是我国封建社会家庭的信条,它反映了封建社会男女的不平等地位,时至今日,这些观念仍在部分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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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婚姻法论文2300字_家庭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关于家庭婚姻法论文2300字(一):婚姻法中家庭暴力概念的质疑与相关研究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比国内与国外婚姻法中关于家庭暴力概念的主要观点以及法律规定等,对目前婚姻法中家庭暴力概念提出了一定的质疑,即认为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员通过暴力手段、胁迫手段以及其他手段等,对家庭其他成员的精神、身体以及性等方面的权利进行侵害的行为。

關键词:婚姻法;家庭暴力;概念;质疑;相关研究一、婚姻法中家庭暴力的主体我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中的主体一般为家庭成员,即侵害者以及被侵害者在一个家庭中共同生活,且具有一定的倾述关系,如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配偶以及婆媳等,其中配偶之间发生的家庭暴力最多,且被侵害者一般为女性。

因此在婚姻法中,对于家庭暴力的主体的解释也沿用这样的观点。

国外的法律在界定家庭暴力中的主体时,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征,即注重实际的共同生活,而不仅仅是以亲属关系作为界定的必要因素。

例如英国有关法律中对家庭暴力的解释为:家庭暴力主要是指个人为了支配以及控制与其曾经存在,或者仍然存在的某种亲属关系中另一人,而采取的虐待行为或者任何的暴力行为。

这种行为就包括了肉体的、情感的、心理的、经济、性的以及语言等。

因此可以看出,英国的有关法律中,家庭暴力的主体就包括了同居者、配偶、前配偶以及前同居者等。

婚姻法中,对于家庭暴力主体的解释与界定,其民族性很强,国外的法律界定的家庭暴力的主体,与其国家民族的文化和观点非常的符合,但是根据中国的文化传统以及道德伦理,怎很难将同居关系以及同性婚姻等,一同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内。

因此本文认为,婚姻法中因该将家庭成员规定为家庭暴力的主体。

二、婚姻法中家庭暴力侵害的对象在现实生活中,各种家庭暴力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即性暴力与身体暴力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并且精神暴力、性暴力以及身体暴力之间的内在联系也非常的难以割断。

但是针对这三种暴力,除了注重其联系之外,还应该重视它们之间存在的区别。

其中性与身体上的暴力在内涵上存在非常大的区别,因而在此基础上,本文所认为家庭暴力侵害的对象具体包括精神、身体、性者这三个方面,且身体暴力与性暴力两者之间应该是独立存在的。

因此下文就将对这三种暴力行为进行内涵上的阐述。

1.身体暴力国内的一些学者认为,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殴打伤害如果比较轻微,则不包括在家庭暴力的范畴内。

一般认为,家庭暴力必须具有报复性的动机、延续性的时间、严重性的后果、恶劣性的情节以及残酷性的手段等。

同时根据目前的有关法律,对身体上的殴打伤害,要致残或者致伤,最少也必须是轻伤,这样才能界定为家庭暴力。

本文认为具备报复性的动机、延续性的时间、严重性的后果、恶劣性的情节以及残酷性的手段等行为的无疑属于家庭暴力行为。

但是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殴打行为即使是轻微的伤害,也应纳入到家庭暴力的范畴内,且法律也应对其进行相应的调整。

主要的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轻微的殴打伤害对家庭成员的尊严与人格造成了一定伤害。

二是尽管大多数情况下这种伤害不会致残、致伤,但是会给被侵害者的身体造成一定的痛苦,且由于致残、致伤与轻微的殴打伤害之间还存在较大的空间,一些施暴者就会利用这一空间对家庭成员进行无休止的伤害。

三是在社会上,对他人进行殴打伤害属于违法行为,即侵害到了他人的权利。

但是在家庭中这一行为却并不违法。

因为法律对于这种行为的性质界定的尺度存在很大的不同。

2.性暴力在家庭暴力行为中,性暴力是一种隐秘而又非常特殊的家暴行为,其一般包括强迫的性接触、发生性行为,以及故意伤害性器官等。

国内外学者对于婚后夫妻之间的强奸行为定性存在非常大的分歧。

国外对于这一行为定性为犯罪行为,而国内则持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

而本文认为,应将这一行为纳入到家庭暴力中。

从法律意义上讲,双方男女之间的婚姻缔结关系,仅仅表明他们互相承诺承担在法律上的配偶义务,但是在性关系以及情感上并不承担一定的义务。

另外国内的婚姻法中,规定了男女的婚姻家庭权利是相互平等的,这不仅体现在夫妻家事决策权、经济决策权的平等,还体现在性权利的平等。

因此婚后夫妻之间发生的强奸行为对妻子的性权利以及人格权利造成了严重的侵害,法律应予以禁止。

3.精神暴力国外学者在解释精神暴力时,通常用心理伤害来进行替代,由于伤害与暴力各自存在的内涵具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在一问题上国内外的学者之间也会存在较大差异。

本文认为,由于情感伤害、精神伤害以及心理伤害等不如性伤害以及身体伤害那样客观,因此不容易进行界定,因此需要对这一方面的解释存在一定的限制性。

同时暴力的定义指的是对他人的人身权利发生了侵害的一种强暴行为,因而其必要的条件就是强制性的武力行为,如果只是对他人造成精神压力或者心理伤害等,还不足以界定为暴力行为,而对妇女有可能造成的痛苦或者心理伤害的潜在的或者直接的暴力行为则能被界定为精神暴力。

三、总结综上所述,本文认为的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员通过胁迫手段、暴力手段以及其他手段等对家庭其他成员的精神上、身体上以及性方面等产生的侵害权利的行为。

这种暴力行为的主体一般为家庭成员,且其侵害的客体主要包括精神、身体以及性方面等,且施暴者客观上使用了一定的胁迫手段、暴力手段以及其他手段等。

家庭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论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制论文摘要:本文重点分析婚姻法对家庭暴力规制的具体内容,并结合实际接触过的家庭暴力案例,对我国《婚姻法》家庭暴力内容方面的不足进行总结,从而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规制;家庭暴力;婚姻法2001年,我国颁布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时,也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若干问题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一切家庭暴力行为。

并在《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若干问题解释》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定义,同时提出从刑事,民事,行政等方面对家暴事件进行规制,加强杜绝家庭暴力行为的产生。

但是,结合实际家庭暴力案例我们发现,司法部门对家庭暴力事件在效力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一、我国婚姻法对家庭暴力行为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提及家庭暴力的条约中,通过对家庭暴力行为的界定,一方面适用于司法实践。

另一方面对防治家庭暴力行为至关重要。

在《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若干个问题解释》中提到:具有行为能力的人以捆绑,殴打,残害等行为强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给家庭成员的精神和身体方面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被称为家庭暴力行为。

二、婚姻法对家庭暴力规制的不足1.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对于狭窄我国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界定范围过于狭窄。

从字面意义上看,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的伤害主要体现在精神方面和身体方面。

但对受害人财产,经济和性自主权方面没有进行考虑。

因此,家庭暴力行为类型没有包含经济暴力及性暴力。

其次,我国婚姻法对家庭成员的范围界定不明确,施暴者与受害者范围界定模糊。

以婚姻法的视角去看待家庭成员关系,即血缘关系或亲属关系。

从我国的国情角度出发,婚姻法对家庭成员的界定,没有考虑到前配偶关系与同性恋人同居关系。

因此,我国婚姻法家庭成员界定模糊,不符合我国国情发展需要。

另外,我国司法部门对侵害行为强调为一种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对家庭暴力的行为限定为严重的暴力行为,从而忽略了轻微家庭暴力行为。

2.举证规则对受害人不利我国婚姻法规定,多数家庭暴力案件属自诉案件。

提出“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没有考虑到家庭暴力案件的隐秘性,家庭暴力发生时,现场很难有其他人作证。

目前,由于我国鉴定家庭暴力伤情的司法部门还不够完善,涉及到精神,性方面的暴力行为所产生的伤害很难取证。

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3.机制难以协调,缺乏事前预防,事中制止目前,我国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制,主要是施暴行为结束之后,对施暴者进行制裁。

这种制裁的方式忽视了对施暴行为的预防和施暴过程中的制止,只是对施暴结束后的惩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3条规定,基层社区组织及公安机关,有权依据受害人的请求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但在实际生活中,施暴者大多不会只进行一次施暴行为,即使对当下发生的施暴行为制止,对后续的施暴行为缺乏有效规制。

对于没有造成轻微伤害的施暴行为,又无法进行刑事制裁。

因此,无法对此类受害者进行施救。

三、婚姻法完善建议1.明确家暴定义,扩大暴力行为范围明确家庭暴力的前提是,家庭成员的范畴清晰及暴力行为的种类明确。

目前,我国婚姻法对家庭成员的定义为:因血缘,婚姻和法律拟制所产生的亲属关系。

随着时代的发展,实际生活中有很多特殊的“家庭”出现,例如:同性恋人共同居住及未婚同居的情况。

传统意义上的家庭成员范围不包含这一类成员,这类家庭成员没有受到我国婚姻法的保护。

因此,基于实际情况,可借鉴英国的立法经验,扩大家庭成员的界定范围,将“前配偶,同居者”都纳入家庭成员范围。

对社会发展衍生出的新型家庭,也要纳入婚姻法的保护范畴中,从而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我国婚姻法对家暴的种类只涉及身体和精神两个方面,对受害人遭受的经济暴力及性暴力没有考虑其中。

因此,应根据时代的发展趋势对立法予以补充。

2.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在我国“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不适合家暴维权。

让受害者单方面进行责任举证,加大了受害人的负担,使受害人处于弱势地位。

家庭暴力因具有其特殊性,因此与一般案件不同,从而决定了证据规则不同。

因此,使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规则,让施暴者于受害者同时进行举证行为,施暴者也承担举证责任,从而更切实的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3.不断完善家庭暴力损失赔偿机构家庭暴力中,施暴者对受害者造成精神,身体,财力和性方面的损伤,施暴者应给予受害者赔偿。

然后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只有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者,才有权利享受损害赔偿。

如果损害赔偿只能在离婚的基础上,就严重违背了民事侵权责任原理。

损害赔偿的基础应为损害的结果,而不是以离婚为前提,受害者无论有无过错都应该受到施暴者的损害赔偿。

考虑到施暴者与受害者多以夫妻关系,财产多为共同财产。

因此,在实际损害赔偿方面常常是一张白纸,并没有实际的赔偿行为。

从共同财产的角度看待损害赔偿问题,可分为离婚损害赔偿和婚内损害赔偿。

针对婚内损害赔偿,我国婚姻法可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对夫妻之间的共同财產进行合理分配,从而确保受害者能够真正得到损害赔偿。

我国损害赔偿的申请权,也应由过去的受害者改为受害者和施暴者共同提出申请,从而保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我国自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来,在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随着社会的进步,婚姻结构的改变,婚姻法界定的范围应随着社会的结构改变而改变,扩大暴力行为范围,明确家庭人员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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