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来源:北交所网站时间:2016-12-01 18:13 【打印】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向北交所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北交所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产权转让的交易资金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通过北交所指定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
第四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北交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第五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付金额。
第六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金额应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交易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北交所结算交易资金的,转让方应当向北交所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八条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北交所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
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九条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北交所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是指在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企业国
有产权转让时所需遵守的规定和流程。
该规则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的有效流转和优化配置。
首先,在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前,交易方需要确保自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并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格。
交易方应当自主选择产权转让的标的物,并向产权交易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产权证明、评估报告等。
其次,产权交易所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以保证所提交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产权交易所还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交易价格。
在确定产权转让标的物的交易价格后,产权交易所将组织交易方进行竞价拍卖
或协商交易。
竞价拍卖是指交易方通过提交价格竞争来争取获得产权转让的机会,协商交易则是交易方通过协商确定交易的价格和条件。
交易完成后,产权交易所将出具《交易结果确认函》,确认产权转让的有效性,并将相应的产权证书变更登记申请资料转交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此外,北京产权交易所还鼓励交易方之间签订交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承诺对交易信息进行保密。
总之,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
程序和要求,保障交易的公正和效率,为企业国有产权的流转提供了有效的平台和保障。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产权交易市场规范有序、诚信和谐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产权交易主体在产权交易机构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过程中涉及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保证金,是指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交易主体承诺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的经济保证。
第四条转让方可以依据本细则在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时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设置保证金,并公开发布保证金交纳的时点、具体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诺在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以设定保证金的同等数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产权转让公告》中设置的保证金条款进行审核,对保证金进行保管,提供保证金结算等相关服务,并依据本细则及相关约定对保证金进行处置。
第六条保证金的设置、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七条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受让受理通知书》要求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
如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约定公告期内须交纳交易保证金时,意向受让方应当按公告要求的期限将保证金交纳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
意向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交纳保证金的,不具备意向受让资格。
第八条转让方设定的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价的30%。
如转让方另有要求,按转让方要求的比例设定。
第九条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主体负责。
第十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保证金从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入产权交易价款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保证金原额返还相应的交纳主体。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流程及操作细则
标的企业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 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公布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后,再征询原股东是否行
使优先购买权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公告期限
公告期内要求
挂牌价格调整
中止
1、首次,不少于 20个工作日(报刊)
2、公告期内未征集 到意向受让方
根据转让公告约定 延长公告期 (≥5个工作日) 到期自行终结
1、不得擅自变更 公告内容和条件; 如需变更,由转让 批准机构出具文 件,产权交易机构 在原信息发布渠道 进行公告,并重新 计算公告期
(2)未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
➢ 如有异议,经受托经纪会员核实后,可在收到《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次日 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受让资格复核申请书》
➢ 产权交易机构在收到复核申请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出具复核意见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4、交易保证金的交纳与处置
《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 1、《产权受让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意向受让方为全民企业的,提供本次受让的总经理办公会决议、集团批复 4、意向受让方为公司制企业的,提供章程、有效内部决议 5、意向受让方近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意向受让方针对挂牌条件的相关承诺 7、意向受让方符合挂牌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8、《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计报告、最近一期(挂牌日期上个月)财务报表、法律意见书(委托方) 6、向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转让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1、受理转让申请
➢ 转让方、受托经纪会员责任
转让方应当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 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模版
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模版产权交易保证金是产权交易中心为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和顺利进行而设立的一种保证措施。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买方须支付一定金额的产权交易保证金来确保其履行交易合同。
现将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模版进行如下规定:一、保证金缴纳操作规定1. 保证金缴纳时间:缴纳交易保证金的时间视具体交易规定而定。
卖方应于产权信息发布前将保证金缴纳至产权交易中心的指定账户中;买方应在交易出价时将相应的交易保证金缴纳至产权交易中心的指定账户中。
2. 保证金缴纳方式:保证金应缴至产权交易中心的指定银行账户中,缴纳后产权交易中心将予以确认。
3. 保证金金额:保证金数额应按照具体交易标的的要求进行缴纳,应符合产权交易所的规定。
若属出价最高者的买方未能获得交易产权,则保证金应予以返还;若买方未能履行其交易合同,则保证金将予以扣除。
4. 保证金的用途:保证金将用于买方在交易完成后的首期款项中,或用于赔偿卖方因买方违约造成的损失。
若交易未完成,则保证金应返还给买方。
二、保证金返还及结束交易的操作规定1. 交易完成后保证金的返还:在产权交易完成后,买方缴纳的保证金应当和交易的首期款项一起支付给卖方;若买卖双方已达成共识,交易已成功完成,产权交易中心将及时返还买方所缴纳的保证金。
2. 交易失败后保证金的返还:若交易未能完成,则产权交易中心需将保证金及时返还给买方。
3. 若买方未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产权交易中心将根据相关协议书的规定,扣除保证金,以赔偿卖方的损失。
以上便是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模版,旨在规范保证金相关操作,确保交易的安全,为产权转让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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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及操作细则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及操作细则一、准备阶段1.确定交易目标:明确要交易的国有产权类型、所属企业、出售比例等。
2.评估估价:通过专业机构对待交易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和估价,确定合理的转让价格。
3.交易准备:制定交易方案,确定交易方式、交易对象和交易期限等。
4.相关手续: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包括国有资产审计、行政审批、法律审查等。
二、信息公开阶段1.公告发布:按照规定程序,公开发布国有产权交易公告,包括交易标的、交易方式、转让条件、交易安排等。
2.提供资料:提供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财务报表、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供潜在买家参考。
3.信息披露:及时向社会公开产权交易信息,确保交易公开透明。
三、潜在买家筛选与竞价阶段1.买家资格审查: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潜在买家进行资格审查,筛选合格的买家参与竞价。
2.披露信息:向买家提供更详细的交易标的信息,包括公开资料和非公开信息。
3.竞价方式:根据交易标的的特点和市场需要,确定适合的竞价方式,如公开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
4.竞价结果:根据竞价结果,确定最终的买家,签署合同。
四、交易合同签订1.合同起草:根据双方达成的意向,起草交易合同,包括交易标的、价格、付款方式、交割条件等。
2.交易谈判:双方依法进行交易谈判,商定各项具体内容,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
3.合同签订:确保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由各方签字确认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交割和审批1.交易款支付:买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交易款项,卖方确认收款后进行下一步操作。
2.执行审批程序:卖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并办理有关证照、产权、登记等事项。
3.交割手续:买方和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交割手续,如产权过户、股权转让等。
六、交易后的监督和管理1.监督管理:政府部门对交易后的企业进行监督,确保购买方按照合同约定对企业进行正确管理和使用。
2.处理纠纷:如出现交易争议或违约行为,依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管理。
第三条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负责本实施细则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是指河北省国有资产的产权所有人将产权有偿转让给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的行为。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应当依法合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国有资产所有人应当积极主动推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工作,并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产权转让程序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应当经过产权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产权转让的依据。
第八条产权转让交易方式可以采取竞争性招标、协商转让、资产重组等方式。
第九条竞争性招标方式适用于产权转让标的价值较高、市场竞争较激烈的情况。
第十条协商转让方式适用于产权转让标的双方之间就转让事项协商一致的情况。
第十一条资产重组方式适用于产权转让标的与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进行资本合作、产权合作的情况。
第十二条产权转让交易的报价应当真实、合理,并经国资委核准。
第十三条产权转让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产权转让交易应当通过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进行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审核产权转让方案、辅助产权评估、审批产权转让交易报价、监督产权转让交易中介机构等工作。
第十七条产权转让交易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按照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产权转让交易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资委要求,保证交易的公正公平,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国资委可以对产权转让交易的相关主体进行检查和审计,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国资委可以根据需要对产权转让交易进行监督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国资委有权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及操作细则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产权转让方
委托经纪会员 签订委托合同
递交转让材料
发布转让信息
登记受让意向
意向受让方
委托经纪会员 签订委托合同
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核
组织交易活动 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结算交易资金
审核出具交易凭证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领取交易价款
协议转让
竞价转让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受理转让申请 《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01
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02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根据拟采用的竞价方式,转让方与经纪会员选择合适
03
的版本,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拍卖 招投标 网络竞价
04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1、受理转让申请
准备、提交转让相关材料,录入交易系统
转让方: 1、《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转让方为全民企业的,提供本次转让的总经理办公会决议、集团批复 4、转让方为公司制企业的,提供章程、有效内部决议 5、转让所持全部股权或转让后不再控股,如有管理层、其他股东拟受让,出具 已完成国资委备案的承诺(备案程序) 6、《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7、(标的企业未办理产权登记证的说明、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的说明)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1、受理转让申请
转让方、受托经纪会员责任
转让方应当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 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转让方的经纪会员应当对其代理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事项进行 尽职调查,并对转让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 规性进行核实,一般应包括: (一)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虚 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信息发布的内容与相关附件材料是否一致; (三)信息发布的附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规范性问题, 是否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第五条产权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承担。
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会员的名单,供转让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转让项目,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七条转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接收登记。
第八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制度,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
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
第九条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流程及操作细则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流程及操作细则一、确定产权转让方案1.确定产权转让的原因和目的,明确转让的对象和范围。
2.进行产权评估,评估产权的价值和所处市场的行业现状,确定产权转让价格。
二、编制产权转让公告1.由转让方委托产权交易中心或相关机构编制产权转让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产权转让标的、转让条件和要求、交易方式、产权评估结果等信息。
2.公告需通过媒体等渠道发布,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三、寻找潜在买方1.产权转让方可以通过媒体广告、产权交易中心、相关机构等方式来寻找潜在买方。
2.筛选买方的资质与条件,保证买方具备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
四、进行交易洽谈1.产权转让双方进行初步接触,了解对方的意向和要求。
2.签署保密协议并交换相关信息,进行尽职调查。
3.在商务谈判中就产权转让的条件、价格等进行详细讨论和洽谈。
五、签订意向协议并进行资产评估1.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后,签署意向协议,明确双方的主要交易条件和要求。
2.进行资产评估,详细评估产权标的的价值和风险,确定最终转让价格。
六、签订正式合同1.在技术、法律、金融等方面对产权进行综合论证,确定产权转让的合同内容。
2.签署正式的产权转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七、履行变更手续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产权转让的登记、备案等手续。
2.完成变更手续后,将产权转让的相关信息通知相关部门和机构。
八、交割和过户1.根据合同约定,买方支付货款并完成产权转让的交割。
2.进行产权变更登记、资产过户等手续,确保产权转让的合法有效。
九、办理相关手续和事项1.产权转让后,双方需办理相关税务、财务、人事等手续和事项。
2.确保办理完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总结: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一项复杂的程序,需要各方充分协商、尽职调查、资产评估等环节。
在整个转让过程中,保持信息的透明性和公平性至关重要,合法合规的手续和事项也必须严格遵守,以确保产权转让的合法有效。
国有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doc
第四章争议解决及其他
第三十一条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就保证金的处置发生争议的,由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操作细则》进行调解;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交易保证金以外币交纳的,应按交纳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并按照交易所关于外币资金结算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
(七)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产权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交易所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的公正性的;
(八)
(九)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十)
第二十三条根据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中止与终结操作细则》,因一方原因导致产权交易中止,同时对交易所限期改正决定不服从导致交易终结的,应没收该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第八条
第九条交易保证金的设置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可以根据本细则在《产权转让公告》和《意向受让登记申请》中设置保证金条款,当事人未对保证金做出具体规定的,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条
第十一条转让方可以根据本细则在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时向交易所提出设置交易保证金,并公开发布保证金交纳的时点、具体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诺在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以设定保证金的同等数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其他产权交易涉及保证金的,参照本操作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申请赔付人有证据证明其损失与乙方的过错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风险防范措施
信息披露
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要求交易双方充分披露交易标的情况和 相关风险,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审计评估
聘请专业的审计机构和评估师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评估,确保价 值公允。
法律审查
对交易合同进行法律审查,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保障双方合 法权益。
风险监控与预警
实时监控
对产权交易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 违规行为。
预警机制
建立预警机制,通过对交易数据的分析,及时发 现异常交易行为并采取相应措施。
责任追究
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维护 产权交易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06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未来发展趋势和 建议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未来发展趋势
产权交易机构规范化
01
随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日益频繁,产权交易机构逐渐规范化
,提高了交易的效率和透明度。
产权交易形式多样化
02
除了传统的产权交易形式,线上产权交易平台逐渐兴起,使交
易更加便捷、高效。
产权交易监管强化
03
政府对产权交易的监管不断加强,要求交易机构合规经营,防
范市场风险。
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建议
建立规范的产权交易制度
建立健全的产权交易制度,明确交 易规则和流程,降低交易成本和风 险。
03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以及经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企业 集团、国有独资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等具有国有产权的企业。
02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概述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定义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指的是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产权交易。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通常包括股权、资产、知识产权等。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特点
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模版
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产权转让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中心”)设立独立的产权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为交易双方提供统一结算服务。
本细则适用于在**产权中心内进行的各种产权交易资金结算的活动,**产权中心、会员单位、交易双方及指定结算银行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诚意金、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
诚意金是指意向受让方根据产权转让公告规定所交纳的,用于表明参加产权交易并遵守产权交易规则意愿的货币资金。
诚意金在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后自动转为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诚意金在合格意向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自动返还相关主体。
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后,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有关交易义务和交易承诺的货币资金。
保证金在意向受让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优先用于赔偿产权交易相关主体的经济损失。
产权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产权中心向转让方支付的货币资金。
第四条交易当事人交纳产权交易资金的,应当在银行汇款凭单备注栏内注明意向参与的交易项目名称、款项用途。
如交易当事人因特殊情况未及时注明的,应向**产权中心提出书面证明文件和承诺,因此而造成丧失受让资格或违约违规责任由交纳主体自行承担,与**产权中心无关。
第五条产权交易资金不得由**产权中心和交易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代收或代付。
交易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代收或代付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文件和有关证明文件,经**产权中心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六条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产权中心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
第七条**产权中心开设独立的资金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为交易资金结算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保证产权交易价款结算的准确、安全、完整,不得挪作他用。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1. 引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政府或国家机关以招标、拍卖等方式将国有企业或国有产权转让给社会资本的行为。
为了规范和保护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制定本操作规则。
2. 定义2.1 企业国有产权:指由国家所有、由国家管理和支配、在国家所有财产权的企业及其与之相关的权益。
2.2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指政府或国家机关通过竞争性招标、拍卖等方式,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社会资本的活动。
3. 交易流程3.1 准备阶段:3.1.1 交易准备:政府或国家机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招标、拍卖等方式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准备工作,包括制定交易方案、确定交易目标等。
3.1.2 资产评估:对待交易的企业国有产权进行评估,确定其交易的合理价值。
3.1.3 信息公示:依法公布待交易的企业国有产权相关信息,包括企业概况、价值评估、交易方式等。
3.2 交易阶段:3.2.1 报名提交:有意向参与交易的投资者需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向政府或国家机关提交报名材料。
3.2.2 资格审核:政府或国家机关对报名投资者进行资格审核,排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3.2.3 竞买或竞价:符合资格的投资者进行竞买或竞价,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交易。
3.2.4 确定竞买人或竞价人:依据竞买或竞价结果,确定最终竞买人或竞价人。
3.2.5 签署交易合同:最终竞买人或竞价人与政府或国家机关签署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
3.3 过户阶段:3.3.1 过户申请:最终竞买人或竞价人向相关部门提出过户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3.2 过户审批:相关部门对申请过户的材料进行审批,核准过户手续。
3.3.3 过户登记:过户审批通过后,将产权交易登记到最终竞买人或竞价人的名下。
4. 监督与保障4.1 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整个过程,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4.2 信息公开:政府或国家机关应及时、全面公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1. 引言北京产权交易所是中国的一家专业化、规范化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致力于推动企业国有产权市场的发展。
为了确保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的公平、公正、透明,北京产权交易所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以下简称“操作规则”),以规范和引导相关交易行为。
2. 适用范围本操作规则适用于在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形式的企业。
3. 交易准备3.1 信息披露卖方应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料、财务报表和经营状况等。
同时,买方也应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供相应信息以便进行资格审核。
3.2 评估与定价卖方在申请进行国有产权转让时,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企业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转让价格。
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对评估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定价参考。
4. 转让流程4.1 挂牌卖方在选择合适的挂牌方式后,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挂牌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挂牌。
4.2 摘牌在挂牌期限届满后,如果未能成交或达成协议,卖方可以选择继续挂牌或自行摘牌。
自行摘牌的卖方应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摘牌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4.3 成交与过户当买方与卖方达成转让协议后,双方应向北京产权交易所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过户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转让合同、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等。
4.4 结算与交割买方在支付全部转让款项后,卖方应向买方交付相应的国有产权证书和其他相关资料。
同时,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办理结算手续,确保资金安全和合规性。
5. 监督与管理5.1 监督机构北京产权交易所将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监督机构将定期对交易活动进行检查,并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5.2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操作规则的行为,北京产权交易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第五条产权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承担。
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会员的名单,供转让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转让项目,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七条转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接收登记。
第八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制度,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
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
第九条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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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产权交易市场规范有序、诚信和谐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产权交易主体在产权交易机构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过程中涉及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保证金,是指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交易主体承诺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的经济保证。
第四条转让方可以依据本细则在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时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设置保证金,并公开发布保证金交纳的时点、具体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诺在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以设定保证金的同等数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产权转让公告》中设置的保证金条款进行审核,对保证金进行保管,提供保证金结算等相关服务,并依据本细则及相关约定对保证金进行处置。
第六条保证金的设置、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七条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受让受理通知书》要求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
如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约定公告期内须交纳交易保证金时,意向受让方应当按公告要求的期限将保证金交纳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
意向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交纳保证金的,不具备意向受让资格。
第八条转让方设定的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价的30%。
如转让方另有要求,按转让方要求的比例设定。
第九条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主体负责。
第十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保证金从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入产权交易价款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保证金原额返还相应的交纳主体。
(一)产权交易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金使用方式,受让方已支付产权交易价款的,应在受让方支付全部价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二)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出现本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三)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时,无涉及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事项的意向受让方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返还保证金,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意向受让方提出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第十二条产权交易中止期满决定恢复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各相关的意向受让方。
已返还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应当自收到产权交易机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交纳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未按时交纳保证金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取消其受让资格。
第十三条产权交易机构返还保证金时,应当一次性原额原途径返还。
第十四条当出现下列情形时,转让方可以按照《产权转让公告》中关于保证金处置的约定,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组织费用后,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
(二)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三)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四)意向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五)《产权转让公告》中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六)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第十五条转让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受让方、产权交易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以其设定的保证金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因转让方违规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转让方进行追偿。
第十六条产权交易当事人对保证金处置有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处置;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产权交易机构依据本细则组织产权交易当事人协调后处置。
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就保证金的处置发生争议的,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操作细则》进行调解;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保证金以外币交纳的,应按交纳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授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事先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关于外汇资金结算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