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制度1.doc
个人律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律所的管理,保障律师执业活动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全体律师、助理律师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所实行民主管理,坚持诚信为本、规范执业、服务至上、追求卓越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本所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本所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定,负责本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所设立业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所的业务发展规划,监督律师执业活动。
第七条本所设立财务委员会,负责本所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本所设立人力资源委员会,负责本所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三章律师执业规范第九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勤勉敬业。
第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律师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执业。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四条本所实行业务分工制度,律师根据自身专业特长和当事人需求,选择合适的专业领域。
第十五条律师在承办业务前,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律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律师应当定期向当事人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及时沟通,确保案件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律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应当注重法律风险防范,避免当事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九条本所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确保财务收支透明。
第二十条律师应当遵守国家财务制度,不得挪用、侵占、私分所内资金。
第二十一条本所按照规定缴纳各类税费,确保财务合规。
第二十二条本所实行财务报销制度,律师报销应当符合规定,不得虚报冒领。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机制,严格内部管理,依法保障律师和事务所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本所经本所合伙人会议和全体律师会议讨论通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执业律师及事务所其他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管理体制第一节合伙人及合伙人会议第三条:本所是由合伙人依法共同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按照有关规章和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所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是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对内主持全面工作。
合伙人有权进行监督。
第四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决策机构。
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本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审议本所财务预算、结算及收益分配方案、重大开支事项。
二、修改章程和合伙协议。
三、撤销、纠正日常管理机构违法、不当的行为。
四、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推选主任。
五、制定本所的财务、业务等内部管理制度。
六、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七、决定本所的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
八、决定本所的其他重大事务。
第五条:合伙人会议每两个月召开一次,议事规则和程序,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
必要时由主任召集或三分之二的执业律师提议,可临时召开。
合伙人会议按章程规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二节民主管理、监督机制第六条:本所执业律师及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并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执业律师必须符合《律师法》规定的条件,其他人员的聘用必须符合相关条件。
第七条:本所依法保障执业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劳动报酬和福利、保险待遇。
第八条:执业律师有权参加本所律师会议,对律师所的分配制度,业务管理以及对律师的奖励或处分等提出不同意见和建议。
对律师所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第三章执业管理基本制度第一节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九条:本所律师必须符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要求,切实做到:一、忠于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真理,维护正义。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3篇)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护律师的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是律师事务所内部行政管理的基本依据,所有律师事务所成员必须遵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成员。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机构,具体组织结构和职责由律师事务所根据自身情况制定。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保密、依法行政、规范办事、提高质量的原则。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制度,对于律师事务所成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于内部管理制度的认识。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和职责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明确的组织结构和职责,确保每个律师成员都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组织结构包括: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执行委员会、事务组、律师、行政人员。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是律师事务所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组成,对于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执行委员会是律师事务所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的决策。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事务组是律师事务所内部的具体业务部门,负责为客户提供具体的法律服务。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律师是律师事务所的核心力量,是具备执业资格并受雇于律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是律师事务所的行政辅助人员,负责协助律师事务所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流程和制度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运营管理制度,明确律师事务所的运营管理程序和流程。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沟通协调制度,确保律师事务所内部的信息畅通、协同工作。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稳定和合规经营。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知识管理制度,保障律师事务所的知识储备和传承。
律所的行政规章制度
律所的行政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所的管理,保障律所的正常运转,确保律所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律所的行政规章制度是律所管理的基本依据,所有律所职工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律所的行政规章制度包括组织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律所的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严格按照本规章制度执行工作,确保律所的正常运转。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律所的组织管理应当健全,明确职责,便于管理和决策。
第六条律所应当建立健全的领导机构,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责。
第七条律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决策机制,确保重大事项经过合法程序审批。
第八条律所应当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九条律所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流通畅通。
第十条律所的领导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组织纪律,起到表率作用。
第三章人事管理第十一条律所的人事管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保障员工的权益。
第十二条律所应当建立健全的用人机制,招聘、考核、激励、培训等工作应当有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律所应当建立健全的职工档案管理,确保员工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律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纪律,加强员工的管理教育。
第十五条律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员工安全保障制度,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律所的财务管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保障财务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十七条律所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确保资金的使用得到合理规划。
第十八条律所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监督机制,确保财务的透明和公开。
第十九条律所应当建立健全的成本控制制度,提高财务效益。
第二十条律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审计机制,确保财务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第五章制度执行第二十一条律所的制度执行应当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二条律所应当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律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对执行情况进行激励和惩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应当重新制订。
律所管理制度公示范文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事务所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全体合伙人、律师、实习律师、行政人员及辅助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所内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治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 实用原则:结合本所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3. 诚信原则:诚实守信,公平公正,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4. 激励原则:激发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二、合伙人及律师管理第四条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4. 具有必要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五条合伙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参与律师事务所重大决策;2. 负责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3. 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4. 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规章制度。
第六条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律师执业资格;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4. 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第七条律师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规章制度;2. 积极参加业务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3. 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4.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守执业秘密。
三、实习律师及行政人员管理第八条实习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法律专业学历;3.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敬业精神。
第九条实习律师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积极参加业务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2. 协助律师办理案件;3. 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规章制度。
第十条行政人员及辅助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敬业精神;3. 具有必要的业务能力。
第十一条行政人员及辅助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规章制度;2. 积极协助律师办理案件;3. 维护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转。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2篇)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是指律师事务所为了规范自身运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概述:1. 组织架构:明确事务所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包括管理层、行政部门和律师团队等。
2. 人事管理:确定人事招聘、职位设定、工资福利、绩效评估和职业发展规划等制度,确保律师和员工的合理配置和激励机制。
3. 业务管理:建立业务接洽、委托约定、项目分工、质量控制、审批流程和项目管理等制度,确保业务的高效运作和服务质量。
4. 知识管理:制定知识管理和信息共享制度,包括案例库、法规资料、研究报告等,以提高律师和团队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率。
5. 财务管理:建立财务预算、费用报销、项目收费、成本控制和财务报表等制度,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6. 内部合规:制定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准则、行业规范和法律合规制度,确保律师和员工的合法合规操作。
7. 案件管理:建立案件登记、主办律师、协作律师、案件进度和案件结算等制度,确保律师事务所能高效地管理和处理案件。
8. 政务关系管理:建立政府机构、司法机关和律师协会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渠道,维护律师事务所与外界的良好关系。
9. 信息技术管理:建立信息技术规范、数据保护、网络安全和信息系统管理等制度,确保信息技术的有效运用和数据的安全性。
10. 纠纷处理:建立纠纷处理机制和仲裁制度,处理律师事务所与客户、员工或其他合作伙伴之间的纠纷和争议。
以上仅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基础框架,具体的制度内容和规定还需要根据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业务特点和管理需求进行具体制定和实施。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和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是律师事务所的基础性制度,对全体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及其他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律师事务所组织结构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律师事务所章程标准版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保障律师职业道德,促进律师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律师事务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名称],以下简称“本所”。
第三条本所的性质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四条本所的宗旨是: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根本任务,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本所住所地为:[详细地址]。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七条合伙人会议为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本所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九条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所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合伙人会议负责。
第十条管理委员会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十一条监事会负责对本所的财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监事会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设监事若干名。
第三章合伙人第十三条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备律师执业资格;(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四)同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出资、参与经营管理;(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合伙人出资方式及出资比例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合伙人出资后,享有以下权利:(一)参与本所的重大决策;(二)分享本所的收益;(三)使用本所的设施;(四)参加本所组织的培训和活动;(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第十六条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本章程,执行合伙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的决议;(二)保守本所的商业秘密;(三)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四)承担本所的经营风险;(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章业务与活动第十七条本所的业务范围包括:(一)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代理仲裁等法律服务;(二)开展法律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
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范文
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与职责1.律师会1.1律师会是律师事务所最高权力机构,由全所律师共同组成。
1.2律师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要事项将由全所律师集体讨论决定。
2.所长2.1所长是指挥律师事务所工作、负责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2.2所长由律师会经投票选出。
3.部门主任3.1部门主任是负责律师事务所各部门工作的负责人。
3.2部门主任由所长任命。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内部规范1.律师执业行为规范1.1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律师法律师团体的自律规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1.2律师应当保守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秘密,不得泄露。
1.3律师应严禁违法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2.案件管理规范2.1律师事务所应设立独立的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案件分配、跟进和管理。
2.2律师在接受委托案件时,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3律师应按照工作计划和时间表及时完成任务,并及时向负责人汇报工作进展。
3.内部沟通与协作规范3.1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内部沟通和协作机制,保证信息的及时流转和工作的顺利进行。
3.2律师应遵守会议纪律,不得随意中断他人发言,应听取并尊重他人的意见。
3.3律师应保持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4.工作纪律和考核规范4.1律师应按照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制度和纪律要求进行工作。
4.2律师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报告工作进展。
4.3律师事务所应定期评估律师的工作表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惩。
5.内部信息保密和安全规范5.1律师事务所应加强对于律师事务所内部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随意泄露和传播。
5.2律师事务所应建立信息安全保护机制,确保信息不受非法侵入和篡改。
5.3律师事务所应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性和完整性检查。
第四章违规和处罚1.律师事务所内部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律师事务所的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2.对于违返律师职业道德、损害律师事务所声誉的行为,律师事务所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xxxx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一、总则1、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XXXX律师事务所日常工作管理,本所所有员工除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规定外,结合本所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2、本规章制度所称员工是指xx律师事务所聘用的所有员工。
二、招聘及入职制度1、招聘方式、原则本所根据年度发展计划和工作目标制订员工招聘计划,以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通过内部推荐、员工自荐和外部招聘方式来招聘人员。
2、录用与入职2.1经录用后,如发现被录用之人员与应聘时表述不一致,事务所可单方面予以解除合同。
2.2新入职员工报到,须提供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毕业证、个人简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小一寸彩色相片2张。
并填写员工入职申请表。
2.3员工提交的证件及简历必须真实无误,发现作假,事务所将立即辞退。
2.4员工到相应行政部门录入指纹考勤。
2.5员工个人资料如有变动时,如住址、联系方式等有变动,应及时通知相应行政部门,以便做出相就调整。
3、试用转正新入职员工的试用时间为1-3个月,所里相应部门负责人会根据试用期的表现做综合评估后,并主任审核批准,方可转正。
4、员工离职4.1事务所及员工均有权利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均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填写《离职申请书》向公司提出申请。
离职日期以公司领导批核为准。
4.2员工在离开事务所前,必须按事务所离职程序办理手续,填写《员工离职工作事项交接清单》并归还事务所领用的一切物品和借款,包括移交在职期间的工作文档、客户电话及工作关系等并办理好工作交接。
4.3任何原因离职而未办离职手续的员工,事务所将不予发放剩余薪资。
员工由于未办理手续给事务所带来的损失,事务所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作息时间制度1、行政系统:行政后勤部、财务部、XXXX:每周五天工作制,周六周日休息。
上班时间为9:00时,下班时间为17:30时,12:00至13:00时午休。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模版(4篇)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提高事务所的运作效率,确保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和客户权益的实现,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以提供法律服务和代理客户诉讼、仲裁事务为主要业务的机构,依法行使法律职能。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客户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升律师行业形象。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信息管理等。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权限和流程,确保全体律师和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属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应当负责做好内部制度的宣贯和执行。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当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相一致,同时还应当结合律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章人事管理第一节入职管理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业务需求,确定招聘计划,经批准后进行招聘。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招聘的律师应当具备执业律师的资格,执业经验和专业能力符合律师事务所的要求。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招聘的非律师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符合律师事务所的需求。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招聘人员提供相关工作和岗位要求,招聘人员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进行面试。
第十一条入职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入职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包括律所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业务知识等。
第二节在职管理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管理制度,明确律师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律师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律师的业绩和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及时进行奖励或处罚。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根据岗位职责和业绩水平确定薪酬标准,并按时支付薪酬。
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范文(3篇)
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行为,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维护律师行业的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保障律师执业权益,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管理机制,推动律师事务所的良性发展。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与变更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在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变更时,应当事先向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采取合伙组织或者公司组织形式。
公司组织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循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按照专业领域分为综合律师事务所和专业律师事务所。
专业律师事务所应当注明从事的专业领域。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机构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等。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是律师事务所最高决策机构,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组成。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是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律师事务所的运营管理工作。
第五章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人员的进入与退出机制,依法合规招聘律师人员,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选拔。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人员的绩效考核制度,确保律师人员的工作质量,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奖惩。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规范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工作责任和工作要求。
第六章律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职业道德的教育宣传工作,确保律师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诚信记录和审查制度,对律师的失信行为进行监督和惩戒。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服务机构,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为了确保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有序、高效,并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1. 组织架构律师事务所设立管理委员会,由所长和各部门主管律师组成。
管理委员会负责决策、监督和协调事务所的各项工作。
2. 职责分工(1)所长:负责全面领导、管理和运营律师事务所,制定并实施发展战略和运营计划,协调各部门工作。
(2)部门主管律师:负责领导和管理所在部门的律师团队,组织协调部门的工作进展,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
(3)律师:承担客户案件的咨询、代理和诉讼工作,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三、内部流程管理1. 案件管理(1)接案:律师根据客户需求和能力分配情况接受案件,并签署委托协议,明确案件代理范围和义务。
(2)案件登记: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完善的案件管理系统,对每个案件进行登记,并记录案件的基本信息和进展情况。
(3)案件分工:根据案件类型和律师专长,事务所进行案件分工,确保合理配备律师团队,并明确各律师的责任和工作分工。
(4)案件进展监控:事务所应设立案件进展监控机制,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确保案件按时、高质量完成。
2. 费用管理(1)价格确定:律师事务所应根据案件特点和律师能力,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与客户签订收费协议。
(2)费用预估:律师在接案后应向客户提供合理的费用预估,明确相关费用及支付方式。
(3)费用记账: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系统,对律师费用进行核算和记账,确保财务清晰透明。
3. 工作协作(1)协作平台: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协作平台,利用信息化技术促进律师团队的工作协作,便于信息共享和沟通交流。
(2)会议组织:律师事务所应定期组织会议,以交流工作情况、解决问题和提升团队合作效率。
(3)文档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文档管理制度,规范存档和归档流程,确保文件安全和便捷查阅。
四、人力资源管理1. 招聘与培训(1)招聘要求:律师事务所应根据业务需要,制定明确的岗位招聘要求,并通过多渠道招聘合适的人才。
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四篇)
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实现本所日常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行政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
主任主持负责日常管理及行政事务全面工作。
第三条在实行主任负责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岗位分工负责制。
主任负责全面行政管理事务,副主任分管日常内部管理及行政事务,内勤人员、财务人员、律师协助主任、副主任管理具体行政事务。
各项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实到人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档案、考勤、人事、会议、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本所每月不定期召开所务会议,研究解决行政管理方面的事宜。
所务会议参加者为:全体在职人员、在职律师、注册律师及相关负责人。
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召集、主持,会议决定经与会者多数同意通过。
第六条本所每周二、四上午为学习日。
周二上午为业务学习日,学习新颁行的法律、法规、文件,讨论疑难案件;周四上午为政治学习日,学习时事政治及有关中央、自治区、盟委行署、旗委政府重要文件。
第七条本所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律师一至二人负责日常接待、收案、法制宣传、参与信访调解、解答法律咨询、等事务。
值班人员应对办事项进行处理并登记。
第八条收案、收费均由本所统一办理,禁止个人私自收案、收费,具体办法见本所“收、结案管理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所重视并加强财务管理,详细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对印章、介绍信严格管理,办法如下:(一)使用印章或介绍信均应有正当理由;(二)须经所主任批准;(三)履行登记手续;(四)明确专人保管,禁止随身携带印章、空白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便函外出;(五)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本所重视公文的日常管理。
凡以本所名义制作的报告、请示、函件均应符合相应格式并经副主任审核后交所主任签发。
公文应用本所稿纸拟就,以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
本所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的收、发工作,往来公文均应编号、登记,传递要有登记签收手续。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浙江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文明服务标准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为优化工作质量,树立律师新形象,特制定本标准;1、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敬业爱岗,讲奉献、讲正气、讲文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2、在执业活动,举止文明,语言规范,衣冠整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3、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尊重同行,禁止不正当竞争;4、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秉公执法,刚正不阿,尽职尽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5、保守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6、廉洁自律、禁止私自收案、收费,不得接受当事人的任何额外报酬和馈赠;7、建立赔偿制度,认真对待当事人投诉并及时处理,诚恳接受社会与当事人监督;8、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履行法律援助义务;9、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浙江律师事务所二0一0年一月思想政治工作制度为提高执业律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执业水平,保证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律师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的从业思想;2、遵守宪法和法律,培育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3、努力提高律师人员的政治素质,对律师进行经常性的从业宗旨、职业道德、从业清廉等政治教育,使律师人员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4、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5、积极参加局、所组织的政治、业务等学习,建立经常性的学习制度,树立坚定的政治立场、服务大局意识;6、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浙江律师事务所二0一0年一月收案制度第一条事务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则以及事务所章程,订立本制度;第二条事务行客户部负责收案工作;第三条收案程序一咨询阶段;律师了解案情,决定是否收案,协商费用;二委托阶段;签订委托合同、交纳费用;第四条事务所承办法律事务,统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律师应自觉遵守司法部关于律师执业的“六条禁令”,不得以任何名义私自收案、收费;第五条事务所建立业务收案登记薄,分类编号;业务按刑事诉讼案件、民商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项目顾问、常年顾问、咨询、代书分类;第六条事务所按照规定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送业务统计报表,事务所主任对报表内容进行审查,保证各项数据的真实性;第七条事务所收案时,客户部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如准备接收的案件与事务所已经接收的案件存在利益冲突,应当告知委托人,原则上不再收案;如委托人仍然坚持委托,事务所可以收案,但必须指定不同的律师办理;第八条事务所应当如实告知委托人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出现的后果;对于存在明显败诉风险的诉讼仲裁案件,事务所有权决定不予受理;诉讼风险明显,但委托人仍然要委托的,事务所可以接受委托;第九条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时,如实告知委托人收费标准、需办理的相关手续、办理委托中应当注意的事项;委托人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事务所各存一份;第十条事务所原则上统一分配业务;对委托人有指名要求的,事务所一般满足其要求;浙江律师事务所二0一0年一月合伙人会议制度为提高议事效率,实现决策民主化和规范化,促进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一、合伙人会议由主体合伙人组成二、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制订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2、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律师事务所分配方案;3、提出主任候选人名单,决定吸收、开除合伙人;4、决定大型资产的购置和处理;5、制定修改合伙人协议;6、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事宜;7、根据律师公议决议制定具体方案;8、交流工作情况 ,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9、其它需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宜;三、合伙人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召开,会议对重大问题的决定,争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四、会议记录由参加人员签字后归档;五、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和文件,经主任签字后,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印发;浙江律师事务所二0一0年一月律师会议制度律师会议是律师事务所实行民主管理的机构,律师会议由全体律师及其它工作人员组成;一、律师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律师会议季度召开一次;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议成员提议,可随时召开;二、会议参加人员应该准时参加会议,不能准时参加会议的,应事先请假并说明理由;三、律师会议讨论以下重大事务:1、贯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决定、任务的方案与措施;2、制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3、制定和修改律师事务所的章程,规章制度;4、选举、罢免正、副主任;5、对重大疑难案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6、组织业务学习;7、重大财务预、决算、分配等问题提出建议性的方案;8、其它认为应由律师会议讨论的事项;四、会议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决议应由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即为有效,但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议组成人员到会参加;五、会议主持人应根据会议参加人员的意见,作出会议总结,在会后三天内完成书面的会议纪要;六、事务所全体人员都有义务自觉服从律师会议的决定和履行律师会议的决议;七、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浙江律师事务所二0一0年一月主任审批受案制度为加强内部管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特制定本制度;一、律师业务由所统一收案,专人收费;二、律师受理各类案件,必须先登记好案件受理表,写好承办律师意见,报请主任审查批准;三、主任审批案件,应充分考虑当事人指名的要求,指派承办律师;四、案件未经审批,律师不理办案,内勤不得办理手续;五、受理案件应分类及时登记;浙江律师事务所二0一0年一月重大、敏感案件报告制度为了加强本所对律师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特制定本制度:一、本所律师接受代理下列法律事务属重大、敏感案件,应当报告:1.因企业改制、兼并、拍卖,农村土地转让、征收、征用、城市改造、房屋拆迁等引起的群体诉讼;2.起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党政机关的;3.涉及国家安全的;4.涉及邪教问题的;5.重大涉外的;6.易于激发社会矛盾,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7.曾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群体上访的;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现重大、敏感事件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本律师事务所;本所会在24小时内书面呈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报同级律师协会;三、本所严格执行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的处置指导意见;四、本所在重大、敏感事件处置结束后5日内,将处置结果上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制度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规定收费为原则;二、各项业务收费,由主任审批,财务收取并开具正式税务发票;三、秉公收费,一视同仁,先收费后办案;四、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由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受理盖章;五、法律顾问单位收费,按法律顾问协议收费;六、根据案情可协商收费,但必须签订协商收费合同;浙江律师事务所二0一0年一月财务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司法局文件以及本事务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所财务制度;一、经费管理办法:1.本所实行账户单立,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结余留用,经费收支自觉接受市司法局管理、监督、检查的财务管理制度;2.本所聘用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按市司法局统一规定设置账薄;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会计报表;3.律师承办各项法律事务按国家统一规定收费;4.本所依法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并向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缴纳管理费、会费;二财务管理权限1.本所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本所合伙人会议有权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本所授权主任批准一般的财务开支;会议有权拒绝所主任和合伙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合理的财务开支决定;2.主任批准的财务开支的权限为:1办公费、交际费、差旅费等日常性开支;2工资、提成、奖金;3二千元以下含本数费经常性开支;3.合伙人会议审批财务开支的权限:1购置固定资产的开支;2二千元以上非经常性开支;三、本所律师承办各项律师业务、收取费用必须经本所统一办理,不准自行收费和开具收据;四、本所收取的外汇收入含外汇人民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存于银行,使用时依法办理报批手续;五、差旅费收支:1要本着从业清廉,减轻委托人负担的原则;2律师承办各类业务,差旅费由委托人承担,结算时评单据与委托人结算;如果需要向本所财务预借差旅费,完毕后凭单据报销;六、本所主任主管财务工作;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律师会议决定;浙江律师事务所二0一0年一月律师业务集体讨论制度为了发挥全所律师群体优势,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及社会对律师办案的高质量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一、律师在从事律师业务中,遇到疑难或自己把握不准的法律问题,应提交集体讨论;二、需集体讨论的案件:1、涉外案件;2、公诉案件作无罪或改变定性辩护的案件;3、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4、主任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案件;三、承办律师必须如实汇报实情,提供必要的资料或证据,并对事实负责;四、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填写案件讨论表,如实记录讨论情况及最后结论意见,并在结案中归档入卷;五、讨论案件,一旦在会议上形成结论,承办律师应将会议讨论作为辩护或代理意见,如有重大变化,承办律师应及时向主任汇报,否则,在审理过程中如因承办律师错辩或错误代理致使本所声誉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承办律师承担赔偿责任;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廉洁执业监督制度为维护律师的声誉,提高律师的执业素质,规范律师的执业行风特制定本准则:1、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案服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3、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畏权势,维护法律与社会正义;4、律师应当注重执业道德与执业修养,敬业勤业,讲求实效,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事务所形象;5、律师应当诚实信用,热情勤勉,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6、律师应当保守执业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和隐私;7、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8、律师应当忠于律师事业,努力钻研和掌据执业所应具备的律师知识和服务技能;9、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浙江律师事务所查处投诉制度为了规范和有序地办理当事人对律师的投诉,现将接受和办理当事人投诉律师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本所接受和认真办理当事人对律师的投诉投诉电话*************;二、接到投诉电话和书面投诉后应立即报告主任,并记明如下事项:1、投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2、被投诉人的姓名;3、被投诉人执业违纪的主要事实和证据;4、接受投诉的时间、受理人;5、初步处理意见;三、律师事务所受理投诉后,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就投诉事实进行调查;四、被投诉的律师应以积极的态度接受或配合投诉调查工作,同时允许被投诉律师申辩;五、处罚1、对于构成违纪的,立即上报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作出处理意见;2、在投诉的问题中,凡涉及退还代理费和追偿赔偿金的,并经查证属实的,先由律师事务所如数支付,然后由律师事务所追究律师个人的责任;六、受理的投诉应在10个工作日内查处完毕,并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浙江律师事务所二0一0年一月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防止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当事人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造成权益损害,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利,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律师已经或者拟代理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之间存在相悖的利益关系,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第三条本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应当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避免因利益冲突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第四条在接受委托之前,本所对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第五条本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利益冲突行为: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对立双方委托的;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对立方委托的;三、在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者个人的对立方委托的;四、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而接受了委托的;五、律师或者其近亲属与承办的法律事务的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六条本所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利益冲突行为: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另方委托的;三、在担任各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其它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以该委托人为对立方的他人的委托的;第七条委托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律师应当向拟委托的委托人明示,在取得相关委托人书面同意给予豁免后,经审查和备案,方可与委托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第八条本所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从事下列利益冲突行为,必须向拟委托的委托人说明,并且取得相关委托人的书面同意豁免:一、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办理无事实争议的具体性事务;二、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进行协调、调解工作;三、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曾经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又接受对立方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的,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四、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经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又接受对立方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的,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第九条本所的不同律师,从事本办法所列利益冲突行为,必须向拟委托的委托人说明,取得相关委托人的书面同意豁免,并且应避免与本所内有利害关系的律师、当事人进行同一案件的交流和相关信息材料的披露,以防止因利益冲突而给相关委托人造成损害;第十条豁免函必须以书面形式;豁免函应当载明本所已向当事人告知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代理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应当由拟委托的当事人签字且有明确同意本所进行代理的声明;第十一条律师向委托人履行了本办法所列告知义务,而相关委托人未在7天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已经取得了相关委托人的同意;第十二条本所对于拟委托的法律事务实行利益冲突查证制度;本所建立统一的当事人资料档案;本所在收案前,由专人负责对拟委托的当事人进行利益冲突查证,由负责审批的合伙人进行批准后,方可与拟委托的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在查证未能证明无利益冲突前,本所律师应尽量避免知道拟委托的当事人的实质性、保密性信息,以避免事实上构成利益冲突而不能代理其他当事人;第十三条查证按如下程序进行:律师须保证在有可能代理潜在业务之时至不迟于接受代理之前,对拟委托的当事人的委托事务:一提交审查;填写客户资料详细情况调查表,并将其报客户部,进行资料库查证;同时在管理软件上,发送审查申请;二审核;利益冲突审查小组完成初步查证工作,填写“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查证表”,并将查证结果报主任或主管合伙人,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查证结果反馈给查证律师;三查证的记录和最终结论,须由利益冲突审查小组经办人员签字,一式两份,一份由利益冲突审查小组存档,一份交由查证律师;第十四条本所对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利益冲突行为履行管理职责,针对本办法所列利益冲突的情形,通过下列方式进行防止和补救:一、督促律师履行告知义务;二、查验相关委托人豁免文件;三、指令律师不得接受委托;四、拒绝签署委托代理合同;五、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合同;第十五条因违反本所利益冲突审查办法而导致委托人损失的,本所对外承担责任后,应当对该律师进行追偿;浙江律师事务所二0一0年一月收益分配制度第一条本律师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第二条本所收益分配,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同时兼顾律师事务气长期发展的重要;第三条本所执业律师采取预发效益工资形式;本所辅助人员采取相对固定工资形式;第四条本所聘请兼职会计一名,专职出纳一名,按国家规定收款、计账,交纳管理费、税金及事业发展基金、社会保险基金、风险基金、业务培训基金等;第五条财务支出必须经主任批准、签字予以支出或报销;第六条律师效益分配及奖惩办法,按合伙人会议制定的分配制度执行;第七条合伙人会议对本预算、决算有批准、审核权;浙江律师事务所二0一0年一月文书、资料管理保密制度文书、资料、档案,他起着上请下达、桥梁、纽带作用,能真实反映一个部门的特点和面貌,根据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定;一、上级来文:做好登记、承办、催办、传阅、传达工作;二、发文:根据合伙人会议或所务会议精神,拟搞、领导签发、文件编号、密级、打印、校对、装订、用印、发送;三、收集整理:为利于查找和保密,将已处理完毕的文件、资料、收集齐全,讲行整理、签定、立卷、归档;四、要求归档范围:1、上级机关下达的有关党的方针、政策、具体规定、要求、批复;2、本所召开的各种会议所形成的会议纪要、决议、总结、报告、发言稿、会议记录等;3、律师执业评查,律师注册,律师先讲事迹等资料;4、工作活动中其他需归档的文件资料;浙江律师事务所二0一0年一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制度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承办律师在一案结案后,应将案卷规范装订成册,规范案卷管理;一、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内勤人员协助;二、律师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分别归档;诉讼类包括刑事、民事、行政代理三种;三、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四、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及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五、立卷顺序按照律师事务所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执行,一般顺序为: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委托书或法院公函、委托代理合同、事务所函;4、收费凭证;5、起诉状或原审判决书、裁定书、上诉申诉状;6、答辩状;7、询问笔录;8、阅卷笔录;9、调查证明材料;10、集体证明材料;11、出庭通知书;12、庭审笔录;13、辩护词或代理词;14、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15、判决后会见当事人笔录;16、办案小结;17、封底;浙江律师事务所二0一0年一月鼓励律师开展理论研讨及业务培训办法为了积极开展本所法学理论和律师实务研究工作,提高本所律师学术水平和业务素质,特制定本办法:一、本所律师均有参加业务培训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律师撰写法学研究论文或律师实务研讨文章;二、对在报刊上发表上述论文、文章的律师,给予物质上的奖励,冠以所名的加倍,对获奖的给予加奖;三、支持律师自我进修、参加研讨会、交流会、论文证会等,以利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整体水平;四、凡利于提高律师事务所知名度的建议或方法等,经合伙人会议认可,给予一定的鼓励;浙江律师事务所二0一0年一月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特制定本制度;1、律师接爱委托无正当理由应出庭而未出庭的,按该案已收取委托代理费用全部返还;2、由于律师过失丢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并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150%返还代理费用;3、由于承办律师的失职,耽误当事人委托事项诉讼时效的,加倍返还所取的代理费;4、由于律师违法执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倍返还代理费用;5、由于律师过失或违法执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律师事务所先负责赔偿,并在三个月内负责理赔;6、本所将对过失或违法执业的律师进行追偿,并给予一至五倍的经济处罚,且酌情按照律师惩戒规则,提议予以惩戒;浙江律师事务所二0一0年一月。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汇编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提高律师执业水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汇编。
第二条本汇编适用于本律师事务所全体员工及合伙人。
第三条本汇编的制定、实施、修改和废止,由本所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本所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本汇编,并对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进行全面监督。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财务部、业务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负责具体事务。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七条本所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出具法律意见等法律服务;(二)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提供法律事务支持;(三)代理各类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应严格审查委托事项,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九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律师形象。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条本所财务管理制度应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原则。
第十一条本所财务收支应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本所财务报表应定期编制,并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第五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十三条本所应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本所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本所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本所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业务水平。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七条本所应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八条本所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汇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汇编的修改、废止,由管理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本汇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汇编的解释权归本所管理委员会所有。
律所日常行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所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有关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全体员工,包括律师、实习律师、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本所行政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遵纪守法,依法行政;2. 严谨务实,高效有序;3. 严格监督,奖惩分明;4. 团结协作,共同进步。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本所设立行政管理部,负责本所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管理部职责:1. 负责制定和实施本所行政管理制度;2. 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各部门的工作;3. 负责起草、审核、发布本所内部文件;4. 负责处理本所内部事务,包括员工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5. 负责财务管理,包括费用报销、成本控制等;6. 负责资产管理,包括办公用品、设备等;7. 负责保密工作,确保本所信息安全;8. 负责与外部单位沟通协调,维护本所合法权益;9. 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1. 律师部门:负责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完成各项法律事务;2. 实习律师部门:负责协助律师完成各项法律事务,提高自身业务水平;3. 行政部门:负责协助行政管理部完成各项行政管理工作;4. 其他部门:根据本所业务发展需要,设立相应部门。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七条工作时间与休息1. 本所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
2. 员工休息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 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应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加班工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八条请假制度1. 员工因事、因病需要请假,应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
2. 请假期间,员工应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工作不受影响。
3. 请假天数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特殊情况经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工作交接制度1. 员工因工作调动、离职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应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
律所行政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所行政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律所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全体行政人员。
第三条行政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全心全意为律师和客户服务。
二、职责与权限第四条行政人员的职责:1. 负责律所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包括办公环境、设施设备、档案资料等的管理。
2. 负责律所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编制、费用报销、资金管理等。
3. 负责律所的会议组织与安排,包括会议通知、会场布置、会议记录等。
4. 负责律所的对外联络,包括接待客户、联系政府部门、协调业务等。
5. 负责律所的档案管理,包括文书起草、收发、归档等。
6. 负责律所的办公用品采购与管理。
7. 负责律所的车辆管理。
8. 负责律所的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等工作。
9. 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行政人员的权限:1. 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提出合理的办公用品采购建议。
2. 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纠正或报告。
3. 在职责范围内,有权对工作进行调整、优化。
三、工作要求第六条行政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3.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
4.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
第七条行政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要求: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所规章制度。
2. 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
3. 认真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4. 良好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考核与奖惩第八条对行政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态度等。
第九条对表现优秀的行政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章制度、工作不力的行政人员给予批评、警告或辞退等处理。
五、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律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律所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1.1 为规范本所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服务质量,维护律所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全体员工及合作伙伴。
1.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律所管理部。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2.1 本所设立管理委员会、合伙人会议、各部门及岗位。
2.2 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律所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及监督实施。
2.3 合伙人会议负责审议律所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及重大事项。
2.4 各部门及岗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完成各项工作。
三、人事管理3.1 招聘与选拔:本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依法进行招聘,选拔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人才。
3.2 培训与发展:本所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3.3 考核与晋升:本所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晋升和奖惩。
3.4 休假与福利:本所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提供带薪年假、病假等休假及相应的福利待遇。
四、财务管理4.1 财务管理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确保财务真实、准确、完整。
4.2 本所设立财务部,负责处理律所的财务事务。
4.3 财务收支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控制成本。
4.4 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合规。
五、业务管理5.1 业务开展遵循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5.2 建立客户档案,妥善保管客户资料,确保客户隐私。
5.3 业务部门负责业务洽谈、合同签订、案件执行等工作。
5.4 业务完成后,及时整理归档,确保案件资料完整。
六、质量管理体系6.1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服务质量。
6.2 设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业务开展情况。
6.3 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评估,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6.4 对投诉案件进行及时处理,确保客户满意度。
七、保密制度7.1 本所对客户资料、业务信息等保密内容实行严格保密。
7.2 员工离职时,需签署保密协议,确保保密内容不外泄。
7.3 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八、奖惩制度8.1 本所设立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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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制度1
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制度
行政管理人员包括:助理、秘书、行政主管、财务人员以及其他非律师行政文员。
行政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1、传真收发及登记
行政人员负责律师往来传真的收发、登记工作、包括:
发出的传真应确认收方是否已收妥;
收到的传真应及时送律师;
收、发的所有传真需按编号登记。
2、收、结案的档案整理
行政人员负责配合律师做好接收案件及建、归档工作,包括:
收案时,填写收案登记表,建立档案和律师工作卷宗;
办案期间,注意将重要材料正本归档并复制副本给律师
根据律师要求,向客户发出付款通知单,并将副本归档;
结案时,及时整理律师工作卷列出目录,按时间顺序装订并交档案室存档。
3、转接、记录电话
行政人员负责与前台配合,接转及记录律师电话,包括:
接电话时,首先需问清对方的姓名及公司名称,而后问清律师是否接听,再转给律师。
如遇律师开会,见客或外出等情况,行政人员需填写留言条,并及时告知律师。
如在律师不便接听电话下,来电话者坚持即时找到律师接听,由行政人员酌情决定是否通知有关律师。
律师宿舍及手提电话的电话号码,一般不得告知他人。
4、打印、核对文件
行政人员负责律师函件和法律文书等打印及核对工作,包括:
打印及核对合同,章程、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书;
打印及核对律师起草的各类函件;
打印及核对律师要求的其它文稿;
打印及核对公司统计工作所需的各种资料;
打印及核对给客户的付款通知单。
5、安排约会及会客
行政人员负责安排、记录律师的各种工作约会,并做好来访客人接待工作,包括:
根据律师的要求,安排、记录律师的各类工作约会;
如遇来访人数校多的约会,应事先安排使用会客室;
客人到访,行政人员应立即通知律师;
根据律师的要求,出席重要会议做记录;
客访结束,应及时清理会客室,收走茶杯。
6、代表所里对司法局以及其他单位起草有关函件。
7、处理其他行政事务,(购买、维修设备、图书资料、考勤、购票、付租金、收发杂志报纸)
印章管理制度
所里一切印章均由专人管理;
统一格式文书合伙人盖印后自己保管。
所里其他人须由专人盖印方有效;
对外盖章必须经执行合伙人同意,且签字后由专人加盖。
公物管理制
所里公物须登记造册,由专人负责管理及更新维修;
借公物须执行合伙人同意,并办理手续;
损坏公物应照价赔偿。
打字室管理制度
打字室闲人免进,专人负责;
打字要一一登记;
与公务无关的须交费方能打印或复印。
考勤、请假制度
行政人员须按时上、下班;
须坚守岗位,不得无故缺席,因公外出须告知有关人员;
事假须执行合伙人批准;
公休假须统一安排并报合伙人会议审查、批准;
婚、丧、病、产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违反有关制度的人员应分别予以批评、警告、扣工资等处分。
卫生制度
搞好所里内、外清洁;
注意饮食卫生;
注意所里文明形象,着装、打扮。
所里室内布置须规范化。
防火安全制度
行政主管全面负责防火工作;
所里人员严禁乱拉电线、电话线等,已拉电线电话线应定期
检查;所里安全工作应落实专人负责,不得发生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