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课件讲课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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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法的渊源
• 国际法的渊源含义。不同的学者是有分歧
的,我们这里理解的渊源是国际法所形成 的方式或程序。
• 1. 直接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
般法律原则
• 2. 辅助资料(间接渊源):司法判例、
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第四节 国际法的主体
• 1.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 2.国际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争取
需要同学们掌握的是传统国际法时期和现代国际法时期学术界所形 成的几个学派,要知道传统国际法时期有三个学派:格老秀斯派、自然 法学派、实在法学派。现代国际法时期出现了新的自然法学派和新实在 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里主要两个学说,社会连带学说和规范法学派。 新实在法学派里包括权力政治说和政策定向说。
第二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一节 国家概述
一、国家构成的要素、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因为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所以我们在本章专门对国家的一些原 则、规则作一重点说明。国际法意义的国家是指具有固定的居民(即 永久的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的社会实体。涉及国家的主 要问题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承认、继承和责任、永久 中立国和附属国等。下边我分别作一简要讲解。
民族独立的解放组织
第五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 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特征 •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 3.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
第六节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虽然各国实践不
同,但总体可以归纳为两种方式:采纳和 转化。关于采纳和转化的相关实践教材中 介绍的很详细,大家可以看一下。
(一)国家基本权利的含义和基本权利的内容
国家基本权利是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它与国家 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国际法的权利不同,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法 律权利不是固有的而是派生的权利。国家的基本权利一般认为有四项: 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二)国家的基本义务
国家的基本国际义务是尊重别国的上述基本权利,不得侵害别国的领 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用和平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 端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宪章》所要 求的必须遵守的义务。
阶段区别,即传统的国际法时代和现代的国际法时代。国际法从历史发 展上看有明显的飞跃,就是两次世界大战,也有学者认为是三次飞跃。 无论是两次还是三次飞跃其中很重要的分野就是两次世界大战,在此之 前是传统的国际法时期,在此之后我们称为现代国际法时期。二次大战 以后,国际法的飞跃非常的明显,最重要的就是把战争这个国家获得国 际权益的手段,明确的规定为非法,特别是侵略战争。而再此之前战争 是合法的,无论是侵略战争还是非侵略战争。另外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 际法出现了新的分支,海洋法、外层空间法、人权法等等,在这之前都 是空白。另外原有的分支也充实了内容。所以现代国际法与传统国际法 对比有较大的飞跃。
第二节 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一、国家承认
(Fra Baidu bibliotek)国家承认的概念和性质
1、国家的承认是指现存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 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效果,与新国家进行正常交往的 行为。
2、国家承认的性质
(1)构成说 (2)宣告说
(二)新国家产生的情势和获得承认的条件
新国家可以由于殖民地或附属国独立、现存国家的合并、 分离或解体等原因而产生。
(三)承认的方式、范围和效果
现存国家是否承认新国家是它政策的选择,一旦承认了新 国家,它就要接由此而产生的法效果,例如,承认新国家 所采取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的效力,承认新国家在承 认国内的财产权、出诉权和豁免权等。
三、政府的承认
政府的承认是指现存国家对于别国的新政 府产生的事实给予的确认,并愿意与新政府 所代表的国家进行正常交往的行为。
法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所以万民法作为称谓来讲并不是很确
切,但是之所以用它来代表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的称呼就是因为当时
并没有一部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基本上都是习惯法在进行支配国家之
间的交往。公法和私法的界限不是很清的,所以当时就这样称呼了。
后来到了18世纪末,提出了新的称谓“国际法”,是因为国家和国家
• 关于国际法的历史,需要同学把握历史上几
个非常重要的事件。
• 1.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威斯特伐里亚和
会的召开、威斯特伐里亚合约的签订和格老秀斯 《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
• 2.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几个具体表现 • 3.我国与国际法的关系。 • 美国传教士丁韪良首先把国际法介绍到中国
来:即将英国人惠顿所著的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译成《万国公法》。
对新政府的承认是发生在一个现存国家内 部经过了社会变革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 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产生新政权(即新政 府)。新政府全然改变了旧政府内部统治秩 序和国际关系。只要新政府不是外来侵略造 成并且能对它的国家实行了有效统治。现存 国家就可以承认。例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承认就是对新政府的承认。
国际公法
陈冰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 1.国际法的称谓
•
通过对国际法称谓的历史演变可以看出国际法在历史发展中的地
位、作用、调整对象发生了变化。最早因为没有专门调整国家关系的
法律,于是用万民法来称呼国际法。万民法作为罗马法的一个组成部
分,调整的其实是平等的自然人之间的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我们说公
之间的法律已经发展到了一定的程度,理论上的研究也逐渐深入,所
以才有了固定的称谓。
• 2.国际法的特征。
•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和国家之间的调整关系。
• 国际法的制订主要是国际法主体特别是国家之间的一个协议。
• 国际法的执行只能依靠国家单独或集体的措施。
3.国际法的效力依据 这个问题在学术界是有不同的学派之争的,除了学派之争以外还有
对新政府的承认产生的法律效果与对新国 家的承认基本相同。
第三节 国家继承
一、国家继承的概念 国家继承是指的由于国家领土变更的事实引起的国 家领土责任的转移。实际上是与转移领土相关的国 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随着领土转移而转移给受转领 土的国家。国家领土的变更原因有国家的合并、分 离、解体、殖民地独立、领土并入或割让给别国。 二、国家继承的内容和规则 对这个问题我们了解一下关于条约、财产、档案和 债务继承的原则和规则。 三、政府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