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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国际刑法 (《国际公法学》PPT课件)

第十七章  国际刑法  (《国际公法学》PPT课件)

二、指挥官责任
这一原则被世界各国军事法律所接受,并通过国际公约和国 际法律实践,成为国际习惯的一部分 国际法上的指挥官刑事责任,既包括军事指挥官也包括其他 上级(平民指挥官)因为下级实施了犯罪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但军事指挥官责任和上级指挥官责任存在区别 指挥官责任不仅包括军事指挥官,而且还包括政府高级官员 《罗马规约》:军事指挥官如果 “知道或者由于当时的情况 理应知道”其部队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犯罪行为,以及该军事 指挥官没有采取在其权力范围内的 “必要而合理的措施”以 防止或制止这些犯罪行为的实施,那他(她)也应对这些犯罪 行为负刑事责任。
思考题
1.“二战”后的东京审判在今天是否还有现实意义? 2.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是如何建立起来的呢? 3.国家元首代表国家,为何有的也会被审判呢? 4.如何理解国际法上的“侵略罪”呢? 5.中国是否应该批准加入国际刑事法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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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概述 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罪行 国际刑事责任的原则
第一节 概 述
一、国际刑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国际刑法的概念 ➢ 国际刑法是国际法里的刑法部分与刑法里的国际法部 分的结合 ➢ 国际刑法是关于对国际罪行进行界定并要求主权国家 对一些严重国际罪行进行起诉和惩罚的国际法律规范 ➢ 国际刑法规范也包括对犯有国际罪行的人如何提起公 诉及如何进行审判的程序规则
二、合法性原则
从法理上讲,只有通过国际法才能对国际罪行进行界定。 只有经合法、正当程序成立的法庭才能对被告进行审理; 法庭只有经过充分有效的证明以后,才能确定被告是否有罪。 合法性原则要求对禁止性的行为有一个清晰明确的界定, 要求国际刑事法庭是依据已有的法律规定而成立。

20《国际公法学》教学课件 (11)

20《国际公法学》教学课件 (11)

二、反人道罪
(一)国际法禁止并惩罚反人道罪的行为 (二)不同国际刑事法庭对该罪行的认定
反人道罪行为究竟是只发生在武装冲突期间,还是应 将和平时期也包括在内?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7条:武装冲突并非必须要素 国际刑事法院《罪行构成要件》:“大规模或有系
统”,参加且明知系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进 行的攻击
一、国际刑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国际刑法的特征 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具有很强的制裁力 惩治特别严重的国际罪行 含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部分 • 实体法规范,即与国际罪行有关的国际法规则 • 程序和证据规则,是关于对犯有国际罪行的被 告提起公诉或审判所必须遵守的程序规则和证 据规则
二、国际刑事司法机构
大纲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概述 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罪行 国际刑事责任的原则
第一节 概 述
一、国际刑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国际刑法的概念 国际刑法是国际法里的刑法部分与刑法里的国际法部 分的结合 国际刑法是关于对国际罪行进行界定并要求主权国家 对一些严重国际罪行进行起诉和惩罚的国际法律规范 国际刑法规范也包括对犯有国际罪行的人如何提起公 诉及如何进行审判的程序规则
(一)“特设”(ad hoc)国际刑事法庭
纽伦堡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前南与卢旺达特设国际法庭 黎巴嫩特别法庭 (二)混合型法庭 东帝汶严重罪行特别法庭 塞拉利昂特别法庭 柬埔寨特别法庭 非洲特别法庭
二、国际刑事司法机构
(三)常设国际刑事法院 根据《罗马规约》第126条关于“生效”的规定,国际 刑事法院于2002年7月1日正式成立 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可对其管辖权 范围内的犯罪行动启动诉讼程序。 补充管辖权 成立国际刑事法院的目的,是通过该法院对国家 管辖“补充”性的这一司法机制,来防止犯有《罗马 规约》里规定的严重罪行的人逃脱法律的惩罚。

第十五章 国际责任法 (《国际公法学》PPT课件)

第十五章  国际责任法  (《国际公法学》PPT课件)

二、联合国框架下有关国际责任的编纂活动
联合国框架下有关国家不法行为责任的编纂活动 • 国际法委员会1949年召开第一次会议之时就把国家责任问 题列为应优先审议的14个“编纂和逐步制定”的主题之一。 • 2001年8月,国际法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二读通过了《国 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 • 2001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 任》的决议。
三、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进入20世纪后,随着国际组织法、空间法等国际法其他部门法的飞速
发展,国际责任制度也相应地发展起来。 主体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个人 适用范围在不断扩大:几乎扩展到国际法所适用的一切领域 归责原则产生了新的变化:引入了严格责任原则 形式与实现途径多样化发展:国际仲裁、国际司法机构或外交途径 法律渊源在不断丰富:主导仍是国际司法判例 法律“硬”性因素在不断地加强
思考题
1.什么是国际不法行为?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2.阐述国际责任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3.比较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国际责任与国际不 法行为的国际责任。 4.国家是否可以成为国际刑事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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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第三节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的
国际责任
第一节 概 述
一、国际责任的概念
(一)定义 国际责任也称国际法律责任,它是指国际责任主体对其国
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特征
国际责任的主体与国际法的主体基本一致 国际责任的实质是一种法律后果 国际责任产生的根据具有多样性 国际责任的性质具有特殊性
四、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形式
限制实施国际不法行为国家的主权:全面限制主权,如二战 后对德国与日本主权的全面限制;部分限制主权 恢复原状(restitution):一般与其他赔偿形式相结合、一 种任择性而非绝对的责任形式 补偿(compensation)

《国际公法》课件

《国际公法》课件
法律源泉
国际公法的法律源泉包括国际公约、习惯国际法和一般原则。
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
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是国际公法的基石,每个国家在国 际舞台上都拥有平等的主权地位。
不干涉内政原则
国际公法禁止其他国家介入另一个国家的内部事 务,保护国家的自主权。
领土完整和一体性原则
国家的领土完整和一体性是国际公法的根本原则, 其他国家无权干涉其内部事务。
2
国际仲裁实践
通过仲裁机构,国家可以解决争端而避免诉讼程序。
3
国际协商实践
国家通过协商和谈判寻求共识和解决问题。
国际公法的优缺点
优点
国际公法规范国家行为,维 护和促进国际安全、稳定和 发展。
缺点
国际公法的执行力比较薄弱, 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执行难以 实现。
改进途径
改进国际公法需要增强国际 合作与执法机制,以提高其 有效性。
总结பைடு நூலகம்
国际公法的重要性
国际公法维护国家间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和全球发展。
国际公法的未来趋势
未来国际公法将面临全球挑战,如气候变化和数字化领域法律规制。
国际公法的应对挑战
国际公法需要灵活适应变化,增加合作和法律规制的有效性。
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公法倡导国际社会在共同利益和问题上合作, 以维护全球和平与发展。
国际公法的国际法律关系
类型
国际法律关系包括治权关系、 义务关系和权利关系。
特点
国际法律关系具有自愿性、 平等性、互利性和非排他性。
效力
国际法律关系的效力在国际 法中是具有约束力的。
国际公法实践
1
国际司法实践
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法律机构对国际争端进行裁决和解决。

国际公法教案

国际公法教案

国际公法教案国际公法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定义和演变1、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与国内法一起构成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与国内法对应而非与国际私法对应。

2、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引入。

近代国际法诞生于欧洲,以独立国家兴起为基础。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荷兰人格老秀斯发表《战争与和平》为近代国际法奠定的基础,被称为近代国际法学之父。

我国最早运用国际法的人:林则徐国际法最重要的发展在二战结束和联合国成立以后。

二、国际法的特点1、国际法的特点:主权平等(1)强制力的依据有所不同A.国内法是国内统治阶级的意志B.国际法是意志协议或者说协议意志(2)立法方式不同A.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B.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平等的基础上协议制定。

可以是成文法也可是习惯法。

(3)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4)强制方式不同国际法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行动实现2、国际法的法律性A.得到所有国家的承认B.在绝大多数场合被很好地遵守C.绝大部分违背国际法的行为都受到法律追究D.战争、合平、发展等根本性问题不是国际法单独所能解决。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与编纂一、国际法的渊源A.国际条约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当事方权利义务的协议B.国际习惯两个构成要素:一是物质要素和客观要素,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

一项国际习惯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要素特别是心理要素。

C.一般法律原则D.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国际组织协议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辨认证明国际法原则时的辅助方法。

二、国际法的编纂A.把原有的国际法规则法典化B.对正在形成中的或不明确的规则进行整理和完善。

第三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A.一元论:认为二者同属一个法律体系B.两元论或平行说:认为二者是不同的法律体系,各自有其不同性质、效力根据、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互不隶属各自独立C.一元与二元这间。

国际公法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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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政府的承认是发生在一个现存国家内 部经过了社会变革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 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产生新政权(即新政 府)。新政府全然改变了旧政府内部统治秩 序和国际关系。只要新政府不是外来侵略造 成并且能对它的国家实行了有效统治。现存 国家就可以承认。例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承认就是对新政府的承认。
•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虽然各国实践不
同,但总体可以归纳为两种方式:采纳和 转化。关于采纳和转化的相关实践教材中 介绍的很详细,大家可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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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一节 国家概述
一、国家构成的要素、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因为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所以我们在本章专门对国家的一些原 则、规则作一重点说明。国际法意义的国家是指具有固定的居民(即 永久的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的社会实体。涉及国家的主 要问题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承认、继承和责任、永久 中立国和附属国等。下边我分别作一简要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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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一、国家承认
(一)国家承认的概念和性质
1、国家的承认是指现存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 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效果,与新国家进行正常交往的 行为。
2、国家承认的性质
(1)构成说 (2)宣告说
(二)新国家产生的情势和获得承认的条件
新国家可以由于殖民地或附属国独立、现存国家的合并、 分离或解体等原因而产生。
需要同学们掌握的是传统国际法时期和现代国际法时期学术界所形 成的几个学派,要知道传统国际法时期有三个学派:格老秀斯派、自然 法学派、实在法学派。现代国际法时期出现了新的自然法学派和新实在 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里主要两个学说,社会连带学说和规范法学派。 新实在法学派里包括权力政治说和政策定向说。

国际公法课件(导修导学)

国际公法课件(导修导学)

《国际公法》课件(导修导学)苏州电大陈晓娟E-mail:ssx0191@Tel:68624210(周三下午)小灵通:67896909第一章导论学习要求:一、了解国际公法的形成与发展,国际公法主体的概念和类型,以及国际公法的编纂。

二、理解国际公法的定义、特征和效力根据,国际公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三、掌握国际公法的渊源和辅助资料;国际公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各项基本原则。

学习内容:一、国际公法的概念(一)国际公法的定义和特征(二)国际公法效力根据二、国际公法的形成与发展三、国际公法的主体(一)国际公法主体的概念(二)国际公法主体的类型四、国际公法的渊源(一)国际公法渊源的含义(二)国际公法的各类渊源和辅助资料五、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公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二)国际公法基本原则形成的历史六、国际公法的编纂(一)国际公法编纂的意义、形式和目的(二)国际公法编纂的历史七、国际公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公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二)处理国际公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第二章国家学习要求:一、了解关于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等的承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和继承的实践二、理解国家继承的概念和规则;国家管辖豁免。

三、掌握国家的要素、类型、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和政府承认的概念、性质、条件、形式和法律效果;国家责任的概念、性质、构成、形式和履行。

学习内容:一、国家的概述(一)国家的要素(二)国家的类型(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四)国家管辖豁免二、国家的承认(一)国家承认的概念和性质(二)新国家产生的情势及其承认的条件(三)国家承认的方式和法律效果(四)政府和其他事态的承认三、国家的继承(一)国家继承的概念(二)国家继承的规则四、国家责任(一)国家责任的概念和性质(二)国家责任的构成(三)国家责任的形式(四)国家责任的履行第三章国家领土学习要求:一、了解边境制度、中国边界。

二、理解租借、国际地役和共管;边界的概念和边界的确定。

三、掌握领土的概念、地位、取得与变更方式;南极地区的法律制度。

2024版国际公法学PPT完整版教学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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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约的保留: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不论 措辞如何,其目的在排除或改变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保 留必须符合条约的规定,且不得违背条约的目的和宗旨。
• 条约的冲突:当一国就同一事项先后参加的几个条约的规定相互矛盾时,就产 生了条约的冲突问题。解决条约冲突的方法有多种,如先后就同一事项签订的 两个条约的当事国部分相同,部分不同时,在同为两条约当事国之间,适用后 约优于先约的原则;如先后同一事项签订的两个条约的当事国互有交叉,而在 交叉的当事国之间两个条约均属有效时,则适用两国均为当事国的后约优于先 约的原则。
20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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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豁免与国家责任
2024/1/26
国家豁免
指国家及其财产免受他国司法及行政管辖的权利。通常仅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 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得在外国法院被管辖,该国在外国的财 产也不得被扣押或强制执行。
国家责任
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责任是国家违反其国际义务的行 为引起的。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是指国家所作出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 和不作为。
条约的缔结方式
主要有签署、批准、加入和接受等。其中,签署可以采用草签、待核准的签署或待批准的签署等方式;批 准可以通过国内立法程序进行;加入是针对已经生效的条约而言,表示同意接受该条约的拘束;接受是针 对某些特定事项或特定条款而言,表示同意该事项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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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的保留、冲突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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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体系及其专门机构
联合国体系
联合国是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致力于促进各国在国际法、国际安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 人权及实现世界和平方面的合作。

国际公法第三章 PPT

国际公法第三章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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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一节 国籍问题
二、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1、国籍的取得 根据各国的国籍立法和实践,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因出 生而取得国籍;另一种是国加入而取得国籍。国出生而取得的国籍,又称原 始国籍,是主要取得国籍的方法,世界上绝大多数人都是出生而取得一国国 籍。但各国在依出生而取得国籍所适用的立法原则并不一定是相同的,主要 有三种: A、依血统,这种规定是说国籍根据血统而取得,根据此原则,凡是在国 人所生的子女,当然为本国国民,不论其出生在何地,称为血统主义。血统 主义又分成单系血系与双系血统主义,前者主要是指国籍的取得随父之国籍, 如过去的中国和日本;后者则是指国籍的取得随双亲决定,现在大多数的国 家趋向于采取双系血统原则。如法国和现在的中国等。 B、依出生地,根据出生地原则,在哪里出生,就取得哪里的国籍,不问 其父母属于哪国国籍,称为出生地主义。采取此原则的国家主要是为了吸收 外来人口。不过这些拉丁美洲国家现在改变了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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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二节、外国人的待遇
三、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
1、入境: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是否允许外国人入境以及什么条件下 允许外国人入境,是其自由裁量的事项。国家没有允许外国人入境的义务,同 时国家有权要求办理签证手续,国家为了自身安全和公共利益,有权拒绝下列 几类外国人入境: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刑事罪犯和从事不正当职业者。 2、居留:是否允许外国人居留,也是一国自行决定的事。任何国家不能 主张其国民有在他国领土土居住的权利,任何外国人也没有要求接受国必须准 予其居留权利。外国人合法进入一国内后,可根据所在国的法律和有关国际条 约,在该国短期、长期或永久居留。外国人在居留国的权利和义务由该国法律 规定。

20《国际公法学》教学课件 (10)

20《国际公法学》教学课件 (10)

二、斡旋和调停
争端当事国不愿或不能以直接谈判或协商解决其争端时,可以 由第三方出面协助当事国解决,包括斡旋和调停。 斡旋,是指第三方不介入具体的争端,主要运用外部手段促成争 端当事国从事谈判以解决争端。 调停也是经由第三方介入以解决争端的方法,不过调停中的第三 方介入程度较深,调停人的作用不仅限于促成争端当事国开始谈判, 而且更以积极姿态参与谈判。 二者的区别在于:斡旋的第三方只进行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方直 接谈判的行为,斡旋者本身不参与谈判,也不提出建议;而调停一 方不仅是促成谈判,而且直接参加谈判,提出合理建议。
国际争端和国内争端在法律特征上至少有以下两个方面 的不同:
1.在国内社会中,个人之上有共同的最高权力,而国家 之上并没有、也不可能有超国家的组织,可以像国家对私人 间关系一样管制国家间关系。
2.国际争端比较私人间争端更难解决。
二、国际争端的类型
法律争端 是指当事国各自的要求是以国际法为根据的争端。 “法律争端”的范围:①条约的解释;②国际法上的问题;
三、其他方法
除了上述四种经常被使用的方法外,调查、和解也是解决 国际争端的传统外交工具。 调查指在争端当事国对有关事实问题产生争议时,经当 事国同意,第三方为解决争端而通过一定方式对争端事实 进行调查,查清事实真相,协助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 和解,又称调解,是指把争端提交一个中立的国际和解 委员会,由其查明事实并提出报告和建议,促使当事国达 成协议,以解决争端。 二者的区别在于:调查主要目的是调查争端所涉及的事 实,使当事国能自行解决争端。而和解的主要目的不仅是 调查事实,而且还要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
合格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有直接请求权的,限于大会 和安理会,可以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法院咨询管辖;另 一类是无直接请求权的,仅能在获得大会授权时才成为适格 主体,而且它们能够请求法院咨询管辖的案件范围亦有限制: “就其工作范围内的法律问题”。

《国际公法》课件——第六章 领土法

《国际公法》课件——第六章 领土法
第六章 领土法
第一节 国家领土概述
一、国家领土的概念和意义
(一)国家领土的概念 (二)国家领土的意义
二、国家领土的构成
(一)领陆 (二)领水 (三)领空 (四)底土
三、领土主权及其限制
(一)国家领土主权的内容
1.所有权(Ownership)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 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永久权利。
二、边界争端的解决
三、边境制度
(一)边界标志的维护英国的国家实践
(二)边境地区的利用
1.对于河水的利用。 2.对于边境陆地领土的利用。
(三)边境居民往来 (四)边境争端的处理
第五节 南极和北极
一、南极地区及其法律制度
(一)地理概况 (二)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三)南极条约体系
1.1959年《南极条约》 2.关于南极生物资源保护的条约 3.有关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的条约
(五)征服
❖传统国际法认为征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征服者必须具有征服的主观意思;
(2)如果兼并的是战败国的部分领土,战败国必须要放弃收复该失 地的明确意思表示; (3)如果兼并的是战败国的全部领土,战败国及其盟国的一切反抗 必须完全停止。
二、现代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变更 方式
(一)全民投票 (二)民族自决 (三)交换领土 (四)收复失地
三、国内运河和通洋运河
(一)苏伊士运河 (二)巴拿马运河 (三)基尔运河
四、内湖、界湖及国际湖泊
(一)内湖 (二)界湖 (三)国际湖泊
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来自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
(一)先占
❖ 根据传统国际法,先占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先占的客体必须是无主地 2.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 3.先占必须是有效的占领 4.先占的范围以有效占领的土地为限,不能主张连带占有

司法考试课件:国际公法PPT

司法考试课件:国际公法PPT
三二 一 、、 、 国国 国 际际 际 法法 法 的的 的 基渊 性 本源 质 原和 和 则编 基
纂础
国际公法
01 02 03 04
一、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01
02
国际法
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 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 是国家间关系)的,
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 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
国际法的主体是国际社会成 员。(主要是国家)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以
国际法 的渊源
02
国际法 的编纂
二、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6
国际法的渊源
7
外交会议
02
国际联盟
联合国
国际法的编纂
8
01 概说
02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03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9
01
概念
02
构成要件
概说
01 互相尊重
领土主权
02 互不侵犯
05
和平共处
03 互不干涉 04 平等互惠
协议的方式制定的。 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 个国际社会。
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 不同的强制实施方式。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03
词源
万民法 万国法 国际法
国际法理论学说
国际法的社会基础
04
国际法、国际道德、国际习惯
05
06
04
Step
4
01一元论
二元论
02
04
各国 的实践
国际法和国内法
内在 联系论
03
5
01Biblioteka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2
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05 Sample 善 意 履 行 国 际 义

国际法课件全版学习课件

国际法课件全版学习课件
思考题:分析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不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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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
三、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 体系. 1、法学理论分析
——对法、法律的反思及法律规那么描述的解析 2、世界各国的国际法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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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法的开展
国际法开展的历史时期划分: 中古国际法——15、16世纪之前 近代国际法——1500—20世纪初〔以1648年威
4、主权原那么的意义.是各国保护自己生存、反对他国控制和干预 的法律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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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那么
5、互相尊重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是国家领土主权的表现, 国家之间相互尊重领土完整是尊重国家主权的最主要 内容.在国际法上,领土完整说明了领土整体性和统一 性的内在特征,指国家领土不能被分裂、肢解和侵占 的属性.领土完整是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局部,是鉴别 国家是否真正享有独立和主权的重
注意领会
互不侵犯原那么不仅反对大小规模的武装进攻,也制止进展 武力威胁、制止武装进攻的准备和进展战争的宣传.?纽伦 堡国际军事法庭规约?第5条规定,凡方案准备发动或从事 任何一种战争的行动都构成违反和平罪,是严重的国际罪 行.这里指出的当然是侵略性的非正义战争.
同?联合国宪章?一样,制止的是侵略战争,没有规定制止一 切战争,以下两类战争不在制止之列:1、联合国按照宪章 规定合法使用武力;2、在外国统治下的民族和人民为行使 自决权,为取得被剥夺的权利、自由和独立而进展的民族 独立解放战争,包括民族武装斗争和反对侵略的自卫战争.
二、前项规定不阻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 那么裁判案件之权.〞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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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
二、国际法的具体渊源 〔一〕条约 〔二〕国际习惯 〔三〕一般法律原那么 〔四〕确定法律原那么的补助资料 〔五〕公允及善良原那么 〔六〕国际组织、国际会议决议 〔七〕准条约、软法

国际公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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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国际法的渊源

1945年《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一、 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 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协 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丑) 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 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 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国家的类型

复合国

联邦:本身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邦联:本身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指由两个 以上的完全主权的国家为维持它们对内对外独 立的目的,根据它们之间共同缔结的国际条约 建立的国家联合体。如英联邦。
二、国家的类型


按照国际交往职能: 永久中立国

中立 中立的国家 试图中立而未成功的国家
第二节 国际法的性质、理念和作用


二、国际法的理念 和平 人权 正义 国际法治
第二节 国际法的性质、理念和作用


三、国际法的作用 (一)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 (二)促进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间的合作 (三)保护人权,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第三节 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

国际法发展的历史时期划分:

(六)国家的义务

对应于权利 主要表现为
不得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 不得干涉别国内政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四、国家豁免权

(一)含义

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 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一国的国家行为 和国家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 国同意,该国的行为不受所在国法院的管辖, 其财产不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

教学课件 国际公法--李寿平

教学课件 国际公法--李寿平

• B. names of treaties • a. treaty • b. convention • c. agreement • d. protocol • e. charter, covenant, statute • f. exchange of notes • g. declaration • C. definition of the law of treaties • a. 《哈瓦那条约法公约》(1928) • b. Convention of the Law of Treaties (Vienna, 1969) • c. 《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1986) •
• 英国国际法学者斯达克认为:个人的国籍是主权国家与其 国民之间持续不断的法律关系。
(A man’s nationality is a continuing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overeign state on the one hand and the citizen on the other)
北京理工大学
国际法
第一节 国 籍 (nationality) 3、国籍冲突的产生与解决
• (1)冲突产生的原因
• 国籍的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 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即双重或多重国籍
的情况为国籍的积极抵触; • 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情况属国籍的消极抵触
• 所有取得国籍的原因,如出生、申请入籍、婚姻、收养、 认领等,都可能产生国籍的积极抵触或消极冲突。
交保护权。
北京理工大学
国际法
第一节 国 籍 (nationality)
• 2、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 依各国关于国籍的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由 于某种事实的出现或存在而使个人具有了某个国 家的国民身份,称为国籍的取得。因某种事实出 现而使个人失去了某国的国民身份,称为国籍的 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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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一、国家承认
(一)国家承认的概念和性质
1、国家的承认是指现存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 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效果,与新国家进行正常交往的 行为。
2、国家承认的性质
(1)构成说 (2)宣告说
(二)新国家产生的情势和获得承认的条件
新国家可以由于殖民地或附属国独立、现存国家的合并、 分离或解体等原因而产生。
法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所以万民法作为称谓来讲并不是很确
切,但是之所以用它来代表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的称呼就是因为当时
并没有一部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基本上都是习惯法在进行支配国家之
间的交往。公法和私法的界限不是很清的,所以当时就这样称呼了。
后来到了18世纪末,提出了新的称谓“国际法”,是因为国家和国家
之间的法律已经发展到了一定的程度,理论上的研究也逐渐深入,所
以才有了固定的称谓。
• 2.国际法的特征。
•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和国家之间的调整关系。
• 国际法的制订主要是国际法主体特别是国家之间的一个协议。
• 国际法的执行只能依靠国家单独或集体的措施。
3.国际法的效力依据 这个问题在学术界是有不同的学派之争的,除了学派之争以外还有
需要同学们掌握的是传统国际法时期和现代国际法时期学术界所形 成的几个学派,要知道传统国际法时期有三个学派:格老秀斯派、自然 法学派、实在法学派。现代国际法时期出现了新的自然法学派和新实在 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里主要两个学说,社会连带学说和规范法学派。 新实在法学派里包括权力政治说和政策定向说。
第二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 关于国际法的历史,需要同学把握历史上几
个非常重要的事件。
• 1.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威斯特伐里亚和
会的召开、威斯特伐里亚合约的签订和格老秀斯 《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
• 2.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几个具体表现 • 3.我国与国际法的关系。 • 美国传教士丁韪良首先把国际法介绍到中国
来:即将英国人惠顿所著的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译成《万国公法》。
对新政府的承认产生的法律效果与对新国 家的承认基本相同。
第三节 国家继承
一、国家继承的概念 国家继承是指的由于国家领土变更的事实引起的国 家领土责任的转移。实际上是与转移领土相关的国 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随着领土转移而转移给受转领 土的国家。国家领土的变更原因有国家的合并、分 离、解体、殖民地独立、领土并入或割让给别国。 二、国家继承的内容和规则 对这个问题我们了解一下关于条约、财产、档案和 债务继承的原则和规则。 三、政府继承
阶段区别,即传统的国际法时代和现代的国际法时代。国际法从历史发 展上看有明显的飞跃,就是两次世界大战,也有学者认为是三次飞跃。 无论是两次还是三次飞跃其中很重要的分野就是两次世界大战,在此之 前是传统的国际法时期,在此之后我们称为现代国际法时期。二次大战 以后,国际法的飞跃非常的明显,最重要的就是把战争这个国家获得国 际权益的手段,明确的规定为非法,特别是侵略战争。而再此之前战争 是合法的,无论是侵略战争还是非侵略战争。另外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 际法出现了新的分支,海洋法、外层空间法、人权法等等,在这之前都 是空白。另外原有的分支也充实了内容。所以现代国际法与传统国际法 对比有较大的飞跃。
(三)承认的方式、范围和效果
现存国家是否承认新国家是它政策的选择,一旦承认了新 国家,它就要接由此而产生的法效果,例如,承认新国家 所采取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的效力,承认新国家在承 认国内的财产权、出诉权和豁免权等。
三、政府的承认
政府的承认是指现存国家对于别国的新政 府产生的事实给予的确认,并愿意与新政府 所代表的国家进行正常交往的行为。
对新政府的承认是发生在一个现存国家内 部经过了社会变革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 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产生新政权(即新政 府)。新政府全然改变了旧政府内部统治秩 序和国际关系。只要新政府不是外来侵略造 成并且能对它的国家实行了有效统治。现存 国家就可以承认。例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承认就是对新政府的承认。
国际公法
陈冰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 1.国际法的称谓

通过对国际法称谓的历史演变可以看出国际法在历史发展中的地
位、作用、调整对象发生了变化。最早因为没有专门调整国家关系的
法律,于是用万民法来称呼国际法。万民法作为罗马法的一个组成部
分,调整的其实是平等的自然人之间的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我们说公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一节 国家概述
一、国家构成的要素、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因为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所以我们在本章专门对国家的一些原 则、规则作一重点说明。国际法意义的国家是指具有固定的居民(即 永久的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的社会实体。涉及国家的主 要问题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承认、继承和责任、永久 中立国和附属国等。下边我分别作一简要讲解。
(一)国家基本权利的含义和基本权利的内容
国家基本权利是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它与国家 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国际法的权利不同,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法 律权利不是固有的而是派生的权利。国家的基本权利一般认为有四项: 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二)国家的基本义务
国家的基本国际义务是尊重别国的上述基本权利,不得侵害别国的领 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用和平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 端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宪章》所要 求的必须遵守的义务。
第三节 国际法的渊源
• 国际法的渊源含义。不同的学者是有分歧
的,我们这里理解的渊源是国际法所形成 的方式或程序。
• 1. 直接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
例、
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第四节 国际法的主体
• 1.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 2.国际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争取
民族独立的解放组织
第五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 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特征 •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 3.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
第六节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虽然各国实践不
同,但总体可以归纳为两种方式:采纳和 转化。关于采纳和转化的相关实践教材中 介绍的很详细,大家可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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