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政策规定(试行)
2024年棚户区改建住房拆迁补偿规则方案
2024年棚户区改建住房拆迁补偿规则方案____年棚户区改建住房拆迁补偿规则方案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棚户区改建已成为许多城市改善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工作之一。
在棚户区改建过程中,拆迁补偿是一项关键性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居民的切身利益。
为了确保棚户区改建顺利进行,同时维护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制定合理的拆迁补偿规则是非常必要的。
二、拆迁补偿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在棚户区改建中,所有受到拆迁影响的居民都应当享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不论其社会地位、财产状况、身份等因素。
2. 尊重个人权益原则:拆迁补偿应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和权益。
3. 置换为主原则:对于拆迁居民,优先选择置换方式,让他们继续生活在原有的社区或附近区域,减少对居民生活的不便和社区结构的破坏。
4. 合理补偿原则:拆迁补偿应根据居民的实际损失进行合理计算,包括失去住房、土地、财产和其他利益等方面的损失。
三、拆迁补偿内容1. 住房补偿(1)建房补偿:对于拆迁居民所居住的棚户区房屋,根据其建筑面积、使用年限等因素提供相应的建房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当地市场参考价和拆迁房屋的实际情况确定。
(2)租房补偿:对于无法实现置换的拆迁居民,提供租房补贴,确保他们在棚户区改建期间能够继续居住在相对稳定的居住环境中。
租房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市场租金行情和拆迁居民的实际需求确定。
2. 土地补偿拆迁居民所占用的土地应根据其状况、土地用途等因素提供相应的土地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当地市场行情进行确定。
3. 搬迁补助对于因拆迁而需要搬迁的居民,提供相应的搬迁补助,用于支付搬家费用和部分搬迁后的生活开支。
搬迁补助标准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平和搬迁居民的实际需求确定。
4. 生活保障对于一些特殊困难群体,如贫困居民、老人、残疾人等,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和生活救助。
确保他们在拆迁过程中能够继续享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和社会福利。
5. 业务补偿对于因拆迁而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的居民,按照其实际损失提供相应的业务补偿,包括停产停业补偿、设备设施搬迁等方面的补偿。
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房子是怎么补偿的
一、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房子是怎么补偿的(一)货币补偿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其他补助费(二)房屋产权调换1、产权调换房屋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位于北辛安安置房小区。
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临时安置期限为36个月。
安置房A区房屋为普通商品房,安置房B区房屋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商品房。
2、补偿补助总款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其他补助费3、产权调换房屋面积4、产权调换房屋购买价格5、选房顺序(三)被征收房屋价值、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1、被征收房屋价值2、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四)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1、搬迁费2、临时安置费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外迁补助费(五)其他补助费1、平房补助费:补助标准为400元/平方米(仅限于未建地下室、地面二层及以上等建筑),计算基数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2、低保、残疾补助费:补助标准为20000元/证。
3、电话移机费:补助标准为235元/部。
4、空调移机费:补助标准为400元/台。
5、有线电视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终端。
6、热水器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台。
7、对选择安置房B区产权调换房屋的,以所选安置房B区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给予补助费,标准为1500元/建筑平方米。
8、未经批准建设的地下室、地面二层及以上等建筑,不予补偿,只按照本项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助费。
棚户区二、棚户区改造和普通拆迁有什么区别棚户区拆迁补偿和正常房屋拆迁补偿的补偿项目基本是一样的,只是补偿的标准、补偿的多少等存在区别。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2.20•【字号】•【施行日期】2008.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和要求,为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关于着力改善民生、实现住有所居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以及全国和全省住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建设“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的总体要求,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为主攻方向,坚持“大改造”与“大开发”协同推进的原则,实施“好民居”计划,大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举各方之力,打一场棚户区改造的攻坚战和歼灭战,努力实现棚户区改造在质量和数量上的跨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从2008年起至2010年,利用3年时间集中改造85片棚户区,改造拆迁房屋建筑面积53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8万余户,涉及主要公企单位89家。
2008年改造23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2.4万余户;2009年改造20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4万余户;2010年改造10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1.6万余户。
在改造过程中,要实现八个促进。
一是促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
通过棚户区改造配建保障住房,对棚户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就地落实政策,一次性解决住房困难。
二是促进城市重点工程的推进。
通过棚户区改造为重点工程推进创造条件。
三是促进城中村改造。
把城中村改造与棚户区改造政策相衔接,在棚户区改造的整体规划中予以考虑。
四是促进历史文化街区建筑的保护和旧住宅区的综合整治。
对棚户区改造中涉及到的历史文化街区及其建筑要统一规划,科学修葺,合理保护;对不需大拆大建的旧住宅区,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2•【字号】哈政发[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哈政发〔201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为全面贯彻落实《征收条例》,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提高认识,明确总体要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是公共利益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也是保证城市建设、加快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
各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依法行政、公平补偿、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依法有序快速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规定,切实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要紧密结合城市发展战略要求,统筹兼顾、合理编制全市房屋征收计划,积极协调、指导、监督各区政府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政府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调动一切可用力量,利用一切积极条件,克服一切不利因素,保证房屋征收进度、质量及社会稳定。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密切工作衔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全力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好发展快发展大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确定征收责任,强化工作落实根据《征收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市实行“全市统筹、分区实施”的房屋征收工作体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强制拆迁规定的通知-哈政发[2008]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强制拆迁规定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强制拆迁规定的通知(哈政发〔2008〕9号)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强制拆迁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四月七日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强制拆迁规定为确保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从根本上解决城市拆迁工作中遇到的“钉子户”问题,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的规定(试行)》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扩大区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加大对区县(市)发展政策支持的实施意见》(哈政发〔2007〕2号),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授权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完成本辖区内的依法强制拆迁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在拆迁工作中要积极发挥作用,认真组织、主动协调;市建设、规划、国土、房产、城管执法、公安、监察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棚户区改造强制拆迁项目。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对实施强制拆迁的案件要认真审核,对确认的案件应当报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强制拆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在组织拆迁前,要发出公告,做好宣传。
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提供合法可行的拆迁补偿方案。
对被拆迁人提出的合法要求,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明确答复。
哈尔滨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
哈尔滨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成为了城市发展的必要手段。
而土地征收补偿费则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之一。
作为黑龙江省的省会城市,哈尔滨市在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的制定方面也有自己的规定。
一、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概念土地征收补偿费是指国家、集体或者个人依法征收土地时,应当向土地使用权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土地权利人支付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搬迁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二、哈尔滨市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标准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的规定,哈尔滨市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标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城镇建设用地征收补偿费城镇建设用地征收补偿费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城镇建设用地时,应当向土地使用权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土地权利人支付的补偿费用。
按照哈尔滨市政府的规定,城镇建设用地征收补偿费的标准为:土地补偿费+搬迁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根据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等级、土地收益等因素确定的。
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的规定,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如下:①居住用地:1000-2000元/平方米;②商业用地:2000-3000元/平方米;③工业用地:1500-2500元/平方米;④公共设施用地:1000-2000元/平方米;⑤其他用地:1000-2000元/平方米。
(2)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土地时,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向其支付的一次性补助费用。
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的规定,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为:每人1000元。
(3)生活困难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土地时,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生活的基本需要,向其支付的补助费用。
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的规定,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最长不超过三年。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补偿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补偿费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时,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土地权利人支付的补偿费用。
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的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补偿费的标准为:土地补偿费+生活困难补助费。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01•【字号】哈政办综[2010]1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哈政办综〔2010〕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一月一日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项目建设征地工作顺利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8〕10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征地补偿安置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严格执法的原则。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征地工作,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坚决打击采取非法手段诈取国家征地补偿资金的违法行为。
对预征地公告发布后,违法抢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抢种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等,一律不予补偿;对不具备生产功能的棚室、鱼池和不能灌溉的水井等农业、水利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二)坚持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
认真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规范征地行为,防止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事件发生。
多渠道拓宽安置途径,采取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多元化补偿的措施和手段安置被征地农民,保证失地农民的原有生活质量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坚持“保稳定”的原则。
属地区政府是征地维稳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确保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对未落实好征地安置补偿的不能强行征地。
哈尔滨安置补偿标准
哈尔滨安置补偿标准哈尔滨市是我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涉及到征地拆迁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在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对于被征地拆迁的居民,安置补偿标准是一个关乎民生的重要问题。
下面我们将对哈尔滨市的安置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被征地拆迁的居民,哈尔滨市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其进行合理的安置和补偿。
在安置方面,市政府将根据被征地拆迁范围和规模,统筹安排新的居住地,并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
同时,对于因征地拆迁而失去的农田、果园、林地等,也将给予合理的安置补偿。
其次,关于补偿标准,哈尔滨市将根据被征地拆迁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房屋、土地、果园、农田等不同类型的补偿标准,确保被征地拆迁的居民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市政府将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情况、市场价格等因素,确保补偿标准公平合理。
此外,对于被征地拆迁的居民,哈尔滨市还将提供相关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帮扶政策,帮助他们顺利过渡,重新安置生活。
市政府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健全的安置补偿机制,确保被征地拆迁的居民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安置和补偿。
总的来说,哈尔滨市在征地拆迁的安置补偿工作中,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尊重被征地拆迁的居民的合法权益,努力做到安置合理、补偿公平。
市政府将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安置补偿工作的公开透明和规范有序。
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关注征地拆迁工作,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综上所述,哈尔滨市的安置补偿标准是一个严肃而复杂的问题,市政府将一如既往地重视并积极推动相关工作,以确保被征地拆迁的居民能够得到合理的安置和补偿,实现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的双赢局面。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关注和支持,共同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
棚户区改建住房拆迁补偿规则方案(2篇)
棚户区改建住房拆迁补偿规则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棚户区改建成为了城市管理和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在进行棚户区改建时,需要涉及到大量的拆迁工作,为了保障拆迁户的权益,制定一套合理的补偿规则方案就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是一个关于棚户区改建住房拆迁补偿规则的方案,旨在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一、补偿范围1. 住房补偿:根据被拆迁户的房屋面积、所在地段、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相应的补偿金额,以合理的市场价格购买相同性质的住房。
2. 搬迁补助:额外给予被拆迁户一定比例的搬迁补助,用于支付搬迁过程中的交通费用、运输费用等。
3. 物业补助:对于有共有设施的小区,按照合理标准给予被拆迁户一定比例的补助,用于支付新居所在小区的物业费用。
4. 再安置补助:对于已移居至其他城市或地区的被拆迁户,额外给予一定的再安置补助,用于帮助其在新城市或地区重新安置。
二、补偿标准1. 房屋面积补偿:根据被拆迁户的房屋面积,按照市场价格和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的补偿比例确定补偿金额。
2. 土地使用权补偿:对于有土地使用权的被拆迁户,根据合理标准给予一定比例的土地使用权补偿,以补偿其失去的土地权益。
3. 生活困难补助:对于生活困难的被拆迁户,可以给予一定额度的生活困难补助,用于改善其生活条件。
4. 劳动力再就业补助:对于因拆迁而失去工作的被拆迁户,可以提供一定比例的再就业补助,用于帮助其重新就业。
三、补偿程序1. 拆迁补偿方案公示:在拆迁前,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将拆迁补偿方案及相关细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以确保被拆迁户对补偿方案有充分的了解和接受。
2. 协商签约:被拆迁户和拆迁方进行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3. 补偿款支付:拆迁后,相关政府部门按照补偿协议支付相应的补偿款项给予被拆迁户。
4. 争议解决机制:对于因拆迁补偿产生的争议,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对争议进行公正、公平、公开的调解,最大程度保障被拆迁户的权益。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0)-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0)正文:----------------------------------------------------------------------------------------------------------------------------------------------------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2000年7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所有人和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公有房屋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拆迁承办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承办资格,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全市房屋拆迁日常管理工作。
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拆迁办)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必须持有市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拆迁范围文件,方可申请市拆迁办发布拆迁通告。
自拆迁通告发布之日起,在拟拆迁范围内,不准新建、扩建、翻建、改建、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不准改变房屋使用用途,不准进行房产交易、析产、赠与、租赁、典当、抵押等活动。
哈尔滨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
哈尔滨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
哈尔滨市住房补贴是为了解决住房困难问题,改善住房条件而设立的一种资金扶持措施。
具体标准和政策如下:
1. 适用对象
哈尔滨市户籍居民和符合条件的非户籍居民。
2. 补贴方式
(1)租赁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租房居民,按规定标准给予月度租赁补贴。
(2)自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购房居民,按规定标准给予自购补贴。
3. 补贴标准
(1)租赁补贴标准:
a. 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租赁房屋,给予每月不超过人均130元的租金补贴;
b. 非保障性住房租赁房屋,给予每月不超过人均100元的租金补贴。
(2)自购补贴标准:
a. 购房居民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购买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商品房,给予1万元的自购补贴;
b. 购房居民家庭人均建筑面积超过20平方米但不超过40平方米,购买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商品房,给予2万元的自购补贴;
c. 购房居民家庭人均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但不超过60平方米,购买面积不超过110平方米的商品房,给予3万元的自购补贴;
d. 购房居民家庭人均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购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的商品房,给予4万元的自购补贴。
4. 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居民可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本市房屋保障中心或相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办理申请手续。
以上是哈尔滨市住房补贴的相关政策和标准。
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申请,以得到更好的住房条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1年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11]2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1年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1年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11〕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2011年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哈尔滨市2011年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按照市委十二届十次全会和第26次党政联席会议精神,为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促进新战略实施,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全面消灭老城区棚户区的战略目标,大力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加快改善棚户区居民的住房条件,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拉动区域经济发展,改善城市环境景观,提升城市建设品质。
通过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全面加强统筹,把棚户区拆迁和安置房建设作为一盘棋通盘考虑,充分发挥群力西区项目的杠杆作用,在时间和空间上科学切换、合理布局,大力推进易地安置方式,努力做到先建后拆、即拆即迁,实现棚户区改造与人口疏解、区域扩展、城市结构调整和功能布局相协调,与居民住房保障、城市改造升级相融合,切实发挥出棚改在“中兴”战略中的综合功能和作用。
二、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导,以区为主,市区结合。
二是全市统筹,综合协调。
三是易地安置优先,边建边拆,先建后拆。
四是整体改造,综合配套。
五是棚改与住房保障有序衔接。
六是棚户区改造与促进城市发展良性循环有机结合。
三、工作目标从2010年起,利用3年时间全面消灭老城区棚户区。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9•【字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施行日期】2007.04.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二○○七年四月九日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风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物价、税务、劳动、民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拆迁相关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发布拆迁通告。
在拆迁通告发布的拆迁范围和有效期限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四)办理与拆迁补偿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变更手续。
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规定(试行)
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规定(试行)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规定(试行)为依法推进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进公共利益项目顺利实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房屋征收补偿总体规定(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具体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三)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四)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具体规定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执行既有的棚改政策规定,即在政府指定区域内实行产权调换,遵照“征一补一、结算差价,就进上靠标准户型、优惠购买差额面积”的规定执行。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下部分免结差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产权调换房屋建安成本结算结构差价。
(二)产权调换房屋户型设计应当符合规划建筑设计要求,标准户型按照建筑面积50平方米、建筑面积60平方米和建筑面积70平方米设计;保障户型按照建筑面积40平方米设计。
(三)产权调换房屋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安置,上靠标准户型面积超过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被征收人要求超过上靠标准户型产权调换的,超过上靠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交纳购房款;被征收人要求低于原房建筑面积产权调换的,原房屋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差额部分按评估价值实行货币补偿。
(四)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房屋,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新建工程规划不能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政府指定区域内实行易地产权调换。
哈尔滨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暂行规定
哈尔滨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1.13•【字号】哈建发[2003]11号•【施行日期】2003.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哈尔滨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暂行规定(2003年1月13日哈建发[2003]11号)一、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包括原房补偿金额和区位补偿金额两部分。
(一)原房补偿金额原房补偿金额由原房补偿评估单位乘以原房建筑面积确定。
原房补偿评估单价,按照原房重围价格结合结构、等级、成新确定。
房屋重围价格标准按照附年一确定,房屋结构等级分类按附件二确定,房屋新旧程度评定标准按附件三确定。
(二)区位补偿金额区位补偿金额由区位补偿评估单价乘以原房建筑面积确定。
区位补偿评估单价,按照拆迁区域补偿价格,结合被拆迁项目在该区域内的位置,评估出拆迁项目的区位基准价格,以栋或者幢为单位,对区位价格进行修正,然后再根据每个被拆迁房屋的具体位置、楼层、朝向、采光、户型等因素确定。
(三)拆迁补偿区域划分根据城区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我市市区拆迁补偿区域划分为7个等级。
具体范围见哈尔滨市房屋拆迁区域类别划分图。
拆迁区域补偿价格标准,按附件四确定。
拆迁内河、铁路沿线两侧房屋的补偿区域价格由市政府另行确定。
二、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分为住宅、非住宅两类。
(一)住宅搬迁补助费包括搬家补助费、有线电视迁移费、电话迁移费、煤气建设安装费。
搬家补助费按原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有线电视迁移费按每户80元计算,电话迁移费按每户48元计算,煤气建设安装费每户1200元计算。
(二)非住宅搬迁补助费非住宅搬迁补助费包括机器、材料、动力电、生产用水等设施、设备的搬迁、拆装费和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残值。
设施、设备的搬迁、拆装费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设备拆卸、安装价格计算,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残值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
【国土意见】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
【国土意见】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哈政发法字〔2018〕2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实施征地补偿的原则。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征地工作,认真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严格按照征地补偿安置程序和标准实施征地。
(二)坚持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
落实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探索多元化补偿安置政策措施,保障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
科学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实施措施,在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打击非法套取征地补偿资金的行为,降低征地成本,保障城市发展建设用地需求。
(四)保持征地政策连续性的原则。
对因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出现的具体问题,采取“同地同价、就高不就低”的方式解决,保持征地补偿政策调整前后的延续性,保证征地补偿标准不降低。
(五)坚持以区为征地工作主体的原则。
坚持市政府对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区政府在征地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政策保障和配合工作。
二、征地补偿安置的标准(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即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实际征地工作中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不得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2.调节补助。
区政府在实际征地工作中出现区片间价差等特殊情况的,本着同地同价的原则,按照一定程序,可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基础上进行上浮作为调节补助,调整幅度控制在20%以内。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节补助之和作为最终实际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
如该标准低于该区片市政府已经征收过并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标准,按已发生的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7)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2.05•【字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1997.03.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1997年2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和国家、省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城市建设或者政府为解决危房棚户区居民住房,需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引起的搬迁、安置、补偿等拆迁事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持有合法产权证照或者依法批准建设的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含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持有合法使用证照的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和土地净地出让的原则。
第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下设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发布房屋拆迁通告、公告、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房屋拆迁许可证,受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处违反办法的行为等城市房屋拆迁日常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论下设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拆迁办),负责依据本办法管理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日常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城市综合开发中心贡责房屋拆迁的组织工作。
市规划、土地、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_条例_
黑龙江省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很多城市现在正在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进程,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各地区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规模推进实施。
对于黑龙江省的棚户区改造有哪些政策呢?下文黑龙江省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欢迎阅读!黑龙江省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方式及政策(一)补偿安置方式。
采沉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式分为产权调换和货币化安置。
(二)补偿安置政策。
1.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源分为采沉区棚户区新建房屋和政府集中购买房屋。
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原可居住房屋面积,就近上靠户型予以安置,并对原可居住房屋评估单价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新安置楼房基准价格结算差价。
选择产权调换为多层住宅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安置用房,差价额每平方米超过350元的,按350元结算;差价额每平方米低于350元的,以实际发生的差价额结算。
新安置楼房面积大于原可居住房屋面积部分,45平方米以内差额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每平方米1350元结算;超出45平方米以上差额面积部分,按楼层价格结算差价。
新安置楼房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1650元,一层至五层每平方米1700元,六层每平方米1400元。
选择产权调换为高层住宅的,以自主选房的方式确定安置用房,原可居住房屋面积每平方米补交差价500元,新安置楼房面积大于原可居住房屋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800元结算。
可居住房屋(不包含偏厦子、门斗)应有炉子、火炕(床)、火墙、烟囱、保温棚、门窗、厨房、水井(或自来水)等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
2.货币化安置货币化安置分为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和直接货币补偿。
(1)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选择自主购买商品房的,可由政府搭建买售服务平台信息库,限定商品房价格,引导居民到买售服务平台上自主购买商品房。
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选择自主购买商品房的,要求先支付总房款与原房屋货币补偿款差额部分款项和相关费用。
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的规定
在棚户区改造中,对积极配合拆迁改造工作的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承租人,适当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拆迁所在区政府自行制定。对于个别被拆迁居民提出不合理要求拒不搬迁,影响绝大多数被拆迁改造居民利益的,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另据了解,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的棚户区改造拆迁项目,未尽事宜,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基本政策
可货币补偿也可产权调换
问:拆迁政策中提到的“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2007年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市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8.85平方米。换算为建筑面积,上年度哈尔滨市人均建筑面积应为28.09平方米。
问:我是道里区地亩街居民,今年这里动迁,我想知道我家房子如何补偿?
答:被拆迁人按照综合建设成本或建安成本交纳购房款的房屋面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产权;被拆迁人要求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交纳上靠面积购房款的,办理商品房产权。
问:我在工农大街有一处40平方米的房屋,已居住多年,但房子没有房证,是否可以得到补偿?
答:对于无证照房屋的拆迁,房屋使用人能够积极支持拆迁工作,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给予救助补贴:1. 具有拆迁范围内哈市常住户口;2. 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哈尔滨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3. 房屋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4. 长期在此居住且无其他住房。
适用范围
阿城区呼兰区暂不适用
问:我是阿城区的居民,是否可以享受这次棚改拆迁政策?
答:这次棚改适用于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的棚户区改造拆迁项目,呼兰区和阿城区暂不适用。
黑龙江动迁补偿标准
黑龙江动迁补偿标准
在黑龙江省,动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农村危房改造、自然灾害等情况下,对被征收人或者被拆迁户进行的经济补偿和安置安居的政策。
动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条例》,黑龙江省明确了动迁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
在城市建设中,被征收人可按照房屋面积、建筑年限、房屋结构等因素获得相应的补偿款项。
而在农村危房改造中,农户则可以获得房屋补助、搬迁补助、生活困难补助等多项补偿。
此外,对于因自然灾害而进行动迁的群众,也有相应的政策进行补偿。
其次,黑龙江省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房地产市场情况,制定了相应
的动迁补偿标准。
一般来说,一线城市和发达地区的补偿标准相对较高,而欠发达地区的补偿标准相对较低。
这种差异化的补偿标准,旨在更好地满足被征收人的需求,同时促进地区经济的均衡发展。
另外,黑龙江省在执行动迁补偿标准时,也注重公平和透明原则。
政府部门会
通过公告、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补偿标准和程序,确保被征收人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尽的义务。
同时,政府还会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动迁补偿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公正、合理。
总的来说,黑龙江省的动迁补偿标准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
在执行过程中,政府部门需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同时,被征收人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积极配合政府的工作,共同推动动迁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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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政策规定(试行)
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的规定(试行)
哈棚改发[2008]2号
为依法保护棚户区改造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和《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遵循的原则
(一)以人为本、民生优先。
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以棚户区广大群众的利益为重,充分考虑并妥善解决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给予政策倾斜和合理照顾,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确保“住有所居”。
(二)公开公正、和谐拆迁。
依法保护棚户区各类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做到群众参与、社会监督、阳光操作,减少拆迁矛盾和纠纷。
(三)统筹兼顾,合理补偿。
结合市情,因地制宜,处理好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既要使拆迁困难家庭得到利益和实惠,又要做到合理控制拆迁成本,使拆迁补偿政策合法性与合理性相兼顾。
(四)统一性和连续性。
与国家、省、市拆迁法规和政策相统一,注意新旧政策衔接,保持全市拆迁改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既要有利于推进棚户区改造,又要有利于非棚户区拆迁的顺利实施。
二、房屋拆迁补偿与保障规定
(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1、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2、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
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3、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拆一还一”,结算结构差价的方式执行, 由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建安成本结算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根据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安置户型。
产权调换房屋户型设计应当符合实际需要,产权调换安置户型设计标准为:一室半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两室建筑面积60平方米、两室半建筑面积70平方米;同时设置保障户型一室或一室半,设计标准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免交结构差价。
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内的部分,可以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
被拆迁人要求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超出标准户型之外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屋销售价格交纳购房款。
改造范围内批准的新建工程规划能够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改造范围内实行产权调换;拆迁后因市政等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批准的
偿标准的,按照最低补偿标准执行。
3、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给予2万元照顾;对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登记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给予1万元照顾。
4、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资格,以及具有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被拆迁家庭,按照本政策进行补偿安置后,经申请重新核定,仍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资格以及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
(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关于无证照房屋的处理
(一)对于经市城市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提供虚假房屋证照获取利益的房屋所有人,由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不予补偿。
对涉及出具虚假房屋证照的人员,由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于无证照房屋的拆迁,房屋使用人能够积极支持拆迁工作,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给予救助补贴:
1、具有拆迁范围内哈市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
3、房屋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
4、长期在此居住且无其他住房。
(三)对符合救助补贴条件且具有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可以直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
(四)对不符合救助补贴条件但积极支持拆迁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可给予适当补贴。
(五)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同时具有土地、规划等能够证明房屋来源合法手续的,由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宅、监察等部门组成联合复查组,对审批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无误后,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给予补偿;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被拆迁房屋,由联合复查组进行确认后,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给予合理补偿。
(六)补贴标准由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对无证照房屋的处理,应当进行公示。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符合房改政策但未实施房改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原则上先行房改,房屋承租人支付房改费用后,拆迁人应对房屋承租人按房屋所有权人的标准依法进行补偿安置。
(二)被拆迁人按照综合建设成本或建安成本交纳购房款的房屋面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产权;被拆迁人要求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交纳上靠面积购房款的,办理商品房产权。
(三)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只能享受一次棚户区拆迁优惠。
(四)在棚户区改造中,对积极配合拆迁改造工作的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承租人,适当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拆迁所在区政府自行制定。
(五)对于个别被拆迁居民提出不合理要求拒不搬迁,影响绝大多数被拆迁改造居民利益的,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六)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的棚户区改造拆迁项目。
(七)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二OO八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