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合法化及其相关问题探究
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思考及意见

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思考及意见2001年,荷兰上议院首次通过了安乐死法案,是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随后,一些国家也在试图进行安乐死的立法探索。
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为个体,我们经常会发问:我们有死亡的权利吗?这个问题几乎是人类社会一直以来都存在的。
2001 年4 月,荷兰首次通过安乐死法案。
我国在安乐死合法化中,依然保持沉默吗?一、关于安乐死的典型案例1.美国的安乐死案例1966年,12岁的 Karem Ann Quinlan 始终处于昏迷状态,靠呼吸器和静脉滴注维持生命。
至21岁其父亲成为监护人后,使用监护权,明确表示终止维持手段,当地州法院经过争论后同意这一申请。
申请书中附有患者关于终止治疗的意愿。
法院判定同意病人家属对病人终止治疗的申请,这是史无前例的安乐死法案,至少在美国是如此。
2.西欧的安乐死案例在荷兰代尔夫特城的一家医院里,一位87岁的老太太正躺在病床上,与后期癌症病魔作殊死的斗争。
医生用平静而坚定的口吻问患者:“你期望早死,肯定吗?”患者含笑点点头,然后与每个亲人吻别。
告别仪式完毕,医生替她打了一针吗啡针剂,让她很快入睡。
15分钟后,确定患者精神已经完全处于抑制状态,医生又注射了一针。
此后10 分钟内,患者失去了一切生命现象。
代尔夫特城一案在荷兰及西欧其他国家引起强烈的反响,有的公众舆论倾向让绝症患者在清醒中安乐的死去;有的公众舆论倾向于病人应和医生、亲属一起,与病魔作殊死斗争,直到生命的最后一息。
3.中国案例汉中市居民夏某(女,59岁)于1984年10月患肝硬变腹水,经汉中市人民医院、汉中市中医院治疗有所好转。
1986年6月23日,夏某旧病复发,入汉中市某医院治疗。
入院时诊断为:①肝硬变腹水;②肝性脑病(肝肾综合症);③渗出性溃疡并褥疮2-3度。
经常规治疗,病情有所好转。
但几天后病情迅速恶化,夏的儿子,小女儿向该院医生、住院部肝炎科主任濮某提出要求施行安乐死。
濮某开始不同意,后经夏的儿子、小女儿一再央求并表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出了事与医院、医生无关的态度后,濮某给夏某开了100毫升复方冬眠灵处方一张,并子啊上面写明家属要求安乐死。
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问题探讨

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问题探讨张沁芊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南京210094摘要:安乐死作为一个讨论多年的话题,一直被世界各国关注。
近几年,世界上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安乐死合法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增多,但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一直未取得明显进展。
结合中国现状,从多角度论述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和理论依据。
列举安乐死合法化的阻碍,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建议,从程序上保障安乐死的合法执行。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必要性;理论依据;阻碍;立法建议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3-0032-02作者简介:张沁芊(1995-),女,汉族,江苏张家港人,南京理工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一、引言我国首例安乐死案发生于1986年,王某的母亲夏某长期患病,病情恶化。
得知母亲已经没救的王某要求主治医生蒲某施用药物并且表示愿意签字承担责任。
之后蒲某指示医生护士对患者两次用药,加深了患者的昏迷程度,最终促进了死亡。
其母死后,王某和蒲某被告上法庭,检察院认为:“被告符合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特征,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认为:“家属王某的行为属于故意剥夺其母的生命权利,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医生蒲某的行为属于故意剥夺公民的生命权利,但用药量属正常范围,不是造成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不构成犯罪。
”最终,宣告被告人王某,蒲某无罪。
2013年,67岁的叶某被查出癌症晚期,疼痛难忍求死。
她和老伴说:“送我到江里去,这事一定要听我的”,老伴只得将其送至江边,沿着江堤哭送。
法院判定这名“助妻”死亡的老人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上述两个案件具有相同的本质,但判定的结果却相差甚远,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因为缺乏准确的法律依据。
这种判定结果不同的情况并非少数,安乐死案件由于缺乏具体规定,导致裁决人员的主观性发挥了很大一部分作用,判定的结果不一。
因此,到底应该如何审视与判定安乐死,是否能够达成有关安乐死合法化的统一标准,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安乐死合法化及其相关问题探究

安乐死合法化及其相关问题探究安乐死合法化及其相关问题探究作者:宁夏⽯嘴⼭赵锋引⾔:“⽣还是死,这是⼀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2007年两会期间,⼀位默默⽆闻的宁夏⼥孩李燕成为了社会争论的焦点,究其原因,是这位从⼩就得了被医学界称之为“超级癌症”的“进⾏性肌营养不良症”的⼥孩,在两会期间,把《安乐死申请议案》发到了央视记者的博客⾥,明确表达了⾃⼰想以安乐死的⽅式得到解脱,请求这位记者将⾃⼰的《安乐死申请议案》交到⼈⼤代表⼿⾥。
于是,围绕着这位“热爱⽣命但是不愿活”的⼥孩,安乐死再⼀次成为社会争论的焦点。
从⼈类拥有智慧懂得思考的时候起,⽣与死就成为了⼈类思考的重⼤问题。
在医疗科技⾼度发达的现代,毫⽆疑问,⼈类征服疾病的能⼒已经⼤⼤提⾼。
然⽽这种提⾼却不能⼀概⽽论,在⼀些情况下,医疗技术可以帮助病⼈战胜病魔,减轻病⼈的痛苦;但在另外⼀些情况下,医疗技术并不能攻克疾患,只是提⾼了病⼈与之相持的能⼒使其“苟延残喘”⽽已,⽽这样⼀来,许多⾝患绝症的病⼈要忍受⼏年甚⾄是⼏⼗年病痛折磨后才踏⼊死亡的⼤门。
所以说现代医疗科技在延长⽣命的同时,也在增加着痛苦和延长着死亡。
正是⾯对⼈类医疗技术永远不会⾄善⾄美,永远不会⽆限延长⼈类的⽣命这⼀现实,⼈们才考虑另外⼀个问题:如何缩短死亡,消除病痛的折磨、死亡的恐惧以及尊严的沦丧?在这种背景下,安乐死成了病⼈唯⼀的选择。
然⽽,和⼈⽣的重⼤性⼀样,安乐死是重估⽣命价值的重要问题之⼀,涉及到医学、哲学、宗教、伦理、法律、社会、情感等⼀系列问题,于是其适法问题就成了医学界、哲学界、伦理学界、法学界争论的焦点。
本⽂着眼于在⽬前中国现⾏的法律体制下的安乐死问题提出对其是否合法及合理的讨论,研究其是否适合在中国的⼟壤⽣存的问题,解决安乐死合法化过程中所⾯临的问题。
⼀、安乐死的历史发展安乐死(Euthanasia)⼀语源⾃于希腊语“美丽的死”,“快乐的死”,⼜称安乐术,或称怜杀(Mercy killing)。
辩论赛: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安乐死,即主动帮助病人结束其生命的行为,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
在这个伦理和道德问题上,人们意见不一。
有些人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以尊重个体自主权和减轻病人痛苦;然而,也有人坚决反对合法化,担心滥用和伦理道德的风险。
下面,我将就安乐死合法化的利弊展开讨论。
首先,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人们主张尊重个体自主权。
人们应该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死,尤其是在终末期疾病折磨着他们的时候。
对于那些无法摆脱病痛,生活变得毫无尊严的患者来说,安乐死可能是唯一的解脱之道。
我们不能忽视患者的利益和需求,而应允许他们在尊严和安详的环境中结束生命。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轻病人和家庭的痛苦。
终末期疾病带来的身体痛苦和精神折磨是无法想象的。
对于一些患者来说,病痛可能会持续数月甚至数年,他们没有任何希望得到康复。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不必忍受痛苦的情况下离世,减轻病人和家庭的痛苦。
此外,这还能节省医疗资源,使医护人员更专注于那些有希望康复的患者。
然而,安乐死合法化也面临着一些严重的问题和道德困境。
首先是滥用的风险。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就难以控制和管理谁应该有这个权利,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这个权利。
滥用可能导致一些本不需要安乐死的人请求它,或者被错误地诊断为终末期疾病的人接受它。
这可能引发伦理道德上的混乱和争议。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对医护人员产生心理和道德压力。
医生和护士们面临的是救治的责任和道德约束。
他们可能会被迫面对一个困境,即要履行患者的要求,同时又要平衡自己内心的伦理和道德观念。
这对医疗界的职业道德和个人抉择都是一个巨大的考验。
综上所述,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尽管合法化可以尊重个体自主权和减轻病人及其家庭的痛苦,但滥用和伦理道德问题也不可忽视。
或许我们需要更多深入的研究、讨论和规范来找到一个平衡的解决方案。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关注患者的需求和利益,同时保护医疗界的职业道德和患者的生命尊严。
安乐死的合法化

安乐死合法化的探究摘要:安乐死是一个涉及法律、宗教、伦理道德、医学等诸多方面的重大问题,对于安乐死的争论,世界各国的学者一直争论论不休,目前尚无定论。
但不可否认的是,安乐死在解决病人痛苦、减轻家庭负担等方面确确实实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本文通过对安乐死的分类、安乐死的法律和道德依据、安乐死的历史和现状及安乐死的法定条件和法律程序进行初步探究,旨在找出安乐死面临的问题,并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和实际情况,对安乐死的合法化提出合理性的建议,使中国公民过上有尊严、有生活质量的人生。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尊严一、安乐死的定义世界各国关于安乐死的定义有很多,一种观点认为,安乐死是指对于身患绝症、濒临死亡的病人,由于难以忍受的痛苦,出于本人意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其近亲属的同意(病人是植物人时),医生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痛苦,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使其安然的死去的行为。
还有学者主张,安乐死是指病人患有痛苦不堪的疾病且无法医治,濒临死亡,为了减轻其死亡时的痛苦,基于患者本人的请求或同意,采用适当的方法,促使其提前死亡的行为。
熊新文先生认为,现代医学不可挽救的濒临死亡的人或无法医治的绝症患者,由于精神和躯体受疾病折磨而极度痛苦,在本人和家属的强烈要求下,经过医生鉴定及有关部门认可,采用医学的方法,使患者无痛苦的,安逸地快速死亡,这个过程称为安乐死。
完成全国首个《安乐死暂行条例(草案建议稿)))的祝世纳教授等则认为安乐死定义是“安乐死既安乐的死亡“。
他所揭示的安乐死的内涵是死亡的优化状态,即采用科学的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节,减轻或消除痛苦,使死亡呈安乐状态。
安乐死的对立面不是“痛苦的生”,而是“痛苦的死”。
从这些定义中,我们不能发现这些安乐死定义的共同点,即患者患有不治之症,痛苦无法忍受,基于其本意,有尊严的死去。
因此,这里基于这些共同点给出安乐死的一般定义:安乐死( Euthanasia) 一语源自于希腊语Euthanlos ,又称安死术,或称怜杀(Mercy killing)。
安乐死调查报告

安乐死调查报告安乐死,又称自愿安乐死,是指在患有绝症或者无法忍受痛苦的情况下,由患者自愿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的行为。
这一议题一直备受争议,一方面有人认为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可以减轻病患的痛苦,另一方面也有人担心安乐死合法化会滑向滥用,对社会和道德产生负面影响。
本报告旨在对安乐死进行调查研究,探讨其合法性、道德性以及社会影响,以期为相关决策提供客观的数据和分析。
首先,我们对安乐死的合法性进行了调查。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安乐死是非法的,因为它涉及终结生命,可能违反道德和法律。
然而,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合法化了安乐死,认为这是对病患自主权的尊重。
在这些地区,患者可以通过签署文件或口头声明来表达他们的意愿,当医生确认患者的病情无法治愈且痛苦难忍时,可以合法地进行安乐死。
因此,安乐死的合法性在不同地区存在着巨大的分歧。
其次,我们调查了安乐死的道德性。
支持安乐死的人认为,病患有权利结束自己的痛苦,这是对个体自主权的尊重。
他们认为,如果一个人的生命只剩下痛苦和折磨,那么结束这种痛苦是一种慈悲和仁慈。
然而,反对安乐死的人则认为,生命是宝贵的,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应该以结束生命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他们担心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导致滥用,甚至可能成为一种逃避责任的借口。
最后,我们研究了安乐死对社会的影响。
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会改变人们对生命和死亡的态度,可能会对医疗伦理和社会风气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些人担心,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导致医生和家属在面对病患痛苦时更倾向于选择结束生命,而不是尽力缓解病患的痛苦。
此外,安乐死的合法化也可能对家庭关系和社会道德产生负面影响,可能会削弱人们对生命的尊重和珍惜。
综上所述,安乐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它涉及到法律、道德和社会伦理等多个层面。
在进行相关决策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权衡利弊,以期能够找到一个既能尊重病患意愿,又能避免滥用和负面影响的平衡点。
希望本报告的调查研究能够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促进社会对安乐死问题的深入思考和讨论。
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

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篇一: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摘要: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长久的历史。
自20世纪以来,安乐死的话题又开始逐渐复兴,安乐死在许多国家引发了很大的争议。
目前已立法容许安乐死的国家和地区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美国的俄勒冈州、华盛顿州和蒙大拿州等地。
与此同时,人们的死亡观随着医疗和科技的发展与进步,社会生命观的改变而开始发生了改变,人们不再是一味地害怕死亡,而是开始注重生命的质量,这为安乐死合法化提供了社会基础,安乐死合法化趋势渐明。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人权;限制前言自20世纪以来,安乐死问题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探讨与争论,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安乐死日趋被接受和支持。
从医学界的角度来说,医生的天职不再只是救死扶伤,还包括减轻病人的痛苦,安乐死便是把承受着剧痛的垂危病人从痛苦中解脱出来;从哲学界的角度来说,自由主义认为一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自主决定自身命运,安乐死便是尊重病人自由权的表现;从法学界的角度来说,禁止安乐死更易导致犯罪,私下秘密实施安乐死,包含的隐患才更大,更不利于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只有将其合法化,严格制定程序、责任,才上上之策,既保护了公民的利益不被侵害,也防止了犯罪的发生;从个人的角度来说,人无法选择出生,但应有权选择有尊严、有理性地结束不堪承受痛苦的生命,“死亡自治”,安乐死是“意思自治”的体现,符合个人意愿。
一、安乐死概述(一)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希腊语:ευθανασία,英语:euthanasia,eu意“好”、thanatos衍生自死神塔那托斯),有“好的死亡”或“无痛苦的死亡”的含意,是一种给予患有不治之症的人以无痛楚、或更严谨而言“尽其量减小痛楚地”结束其生命的情况。
一般用于在个别患者出现了无法医治的长期显性病症,因病情到了晚期或不治之症,对病人肉体造成极大的负担,不愿再受病痛折磨而采取的了结生命的措施,经过医生和病人双方同意后进行,为减轻痛苦而进行的提前死亡。
安乐死在我国的立法探讨

安乐死在我国的立法探讨【摘要】安乐死是一种备受争议的话题,就其在我国的立法探讨展开分析。
文章首先介绍了安乐死的背景和概念,以及当前立法的需求。
接着对国际和我国的现状进行了分析,从法律风险和伦理道德角度探讨了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
最后提出了立法建议,讨论了立法的难点和未来的发展展望。
通过对安乐死在我国的立法探讨,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一话题在我国社会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关键词】安乐死、立法、国际现状、我国现状、法律风险、伦理道德、立法建议、合法化必要性、立法难点、发展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安乐死合法化运动的逐渐兴起,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通过了相关法律,允许终末期疾病患者通过自愿选择结束他们的生命。
这引发了人们对安乐死的探讨和争论。
在国际上,安乐死合法化的趋势逐渐明朗化,一些国家已经明确规定了安乐死的立法和实施机制。
在我国,安乐死合法化仍然是一个敏感而具有争议性的议题。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相关法律规定安乐死的立法,但随着社会对生命尊严和个体权利的重视,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也逐渐兴起。
这使得我们有必要对安乐死在我国的立法探讨展开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1.2 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Euthanasia)是指在遭受严重疾病或痛苦折磨的情况下,由患者或其亲属与医生协商决定,通过医疗手段或药物帮助患者结束生命的行为。
安乐死通常分为被动安乐死和积极安乐死两种形式。
被动安乐死指的是停止治疗或终止生命维持措施,让患者自然死亡;而积极安乐死则是通过医生给予药物或其他方法,直接帮助患者结束生命。
安乐死的概念在不同国家和文化中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一方面,支持者认为安乐死是一种对患者的人道主义关怀,可以减轻患者的痛苦并保护其尊严;反对者则认为安乐死可能导致滥用和道德滑坡,损害医学伦理和社会价值观。
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人们观念的不断变化,安乐死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关注。
在我国,安乐死尚未得到明确的立法规定,但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医疗水平的提高,对于安乐死的合法化与否也成为一个需要认真探讨的议题。
安乐死合法化研究

安乐死合法化研究近年来,安乐死(euthanasia)的合法化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安乐死是一种医学实践,通过在病情无望、痛苦难忍的情况下,对患者实施无痛苦的死亡。
本文将探讨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和反对意见,并评估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能性。
一、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1. 尊重个体自主权安乐死合法化主张将生命的最终决定权还给个体,让人们能够自主地选择是否继续忍受无尽的病痛折磨。
支持者认为,每个人都应该能够有权决定自己生死的方式。
2. 缓解病人的痛苦当病情无法挽回且可能加剧病人的痛苦时,安乐死可以成为一种人道的方式,以减轻患者的痛苦。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确保医生在合法范围内提供最佳的医疗选择,以降低病人的身体和心理痛苦。
3. 减轻医疗资源压力社会的医疗资源是有限的。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帮助降低医疗资源的压力,将有限的资源主要用于治疗那些仍具有治愈潜力的患者。
这有助于提高医疗系统的效率,并减轻医护人员的负担。
二、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1. 人权的侵犯反对者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将导致对个体的生命权的侵犯。
认为只有神或自然才有决定生死的权力,将这个决定权交给个人,可能会滑向道德和伦理的滑坡。
2. 滥用的可能性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滥用的情况。
如果死亡选择成为一个合法的医疗选择,那么可能会有一些人滥用这一权力,例如,家人或医生对病人进行安乐死,而病人并不真正希望这样。
3. 宗教和道德观点一些宗教和道德观点认为,人的生命是一种神圣的,持有者无权对其进行剥夺。
他们认为生命的价值是无法衡量和计算的,因此不应该轻易终结生命。
三、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能性安乐死合法化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已成为现实。
荷兰、比利时和加拿大等国家已经将安乐死合法化,并实行了各自的安乐死法律框架。
这些法律规定了安乐死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其在合法和透明的框架下进行。
然而,在其他一些国家,安乐死合法化尚未获得广泛支持。
在这些国家,安乐死问题仍然是十分敏感和争议的话题。
多数医疗界和法律界仍在就安乐死的道德和伦理问题进行辩论和考虑。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我国安乐死合法化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安乐死,即指在病人罹患绝症或不治之症,经医生鉴定以及病人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在医生的协助下实现病人的自愿死亡。
反对者认为这是对生命的不尊重和医疗伦理的违背,而支持者则认为这是尊重个体自主权和减轻患者痛苦的方式。
在国际上,安乐死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合法化,但在中国大陆目前仍未实现合法化。
本文将探讨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现状、争议和未来前景。
我们需要了解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现状。
我国当前的医疗法律体系对于安乐死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法律上属于灰色地带。
在实践中,如果医生或家属对于患者的痛苦无法接受,有时候会采取非法手段帮助患者实现安乐死。
这种做法经常受到舆论和法律的谴责,既没有法律保护,也容易受到法律制裁。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主张合法化的理由。
支持者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尊重个体的权利和自主选择,患者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生死。
对于病患来说,选择安乐死也可以减轻他们的痛苦和煎熬,并且给予他们一个尊严的死亡方式。
对于社会来说,合法化安乐死可以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和家庭的负担,提高医疗的效率和公平性。
反对者也有其坚定的立场。
他们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容易产生滑坡效应,无法避免被误用和滥用,从而影响到医疗伦理和法治。
在实践中很难准确判断患者是否真正做出了自主选择,容易存在道德风险。
最重要的是,医学科技的不断进步也意味着即便病患遭受不可治愈的痛苦,也有可能找到更好的治疗方法。
未来,我国安乐死合法化能否实现还存在诸多不确定性。
在社会和法律层面,需要更多的讨论和立法工作,以确保安乐死的实践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合理监管,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医生和患者的心理和道德辅导。
在医学伦理和医学技术方面,需要提高医生和社会对患者病痛的关怀和治疗,最大限度地缓解患者的痛苦。
需要加强对生命、死亡和尊严的教育,以提高公众对这一话题的理性认识和社会责任感。
我国安乐死合法化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问题,需要医学、法律和伦理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安乐死,或者说“安乐死”,是指出于尊重个体自主意志和人权,减轻人类痛苦,以及达到一种有尊严的死亡方式,对于希望结束生命,且临近死亡的病患,给予足够的药物使其安详离去的一种医学行为。
一直以来,安乐死备受争议,国家对于其合法化的态度也一直不明确。
本文将探讨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价值和必要性,以及目前存在的困境和挑战。
首先,针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价值和必要性,我们必须看到病患们的痛苦和尊严。
许多病患需要忍受难以想象的痛苦,而很多的病情也没有治愈的希望,他们可能会选择自杀,但大部分人都无法实现自己的意愿。
这时,提供针对患者的安乐死方案,能够保障病患的尊严,给予他们一种相对平和的离开方式。
另外,病患及其家庭因未来临终所带来的未知和无法承受的痛苦,造成了相当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
相比之下,安乐死能够减轻患者和家庭的心理负担并降低一部分开支,从而能够更好的陪伴病患享受最后的日子。
其次,存在的困境和挑战也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
安乐死合法化涉及到生命和死亡的底线,需要认真权衡利弊,并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
首先是取舍难题。
我们必须对医患关系进行重新审视,避免医生因价值观不同而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医疗行为,另一方面,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也会影响到患者对医疗人员工作的信任和尊重。
其次是规范困境。
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安乐死存在合法化可能导致一些人借此行为谋求不正当利益,容易引起社会不满。
再次,安乐死之间的利益关系怎么均衡也是我们需要思考的。
安乐死个案需医疗系统责任,在公平公正的梳理利益分配关系之前,还没有普遍推广安乐死的现实可行性。
总之,安乐死合法化在保障病患自主权,减轻病患及其家庭所承受的痛苦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许多困境和挑战。
在对安乐死合法化进行深入探讨之前,我们需要面对和分析这一复杂的问题,全面权衡利弊,在国内外各方的积极探索和尝试的基础上,将其进行深入研究,并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最终使其合法化。
安乐死合法化研究

安乐死合法化研究摘要:安乐死的合法化研究是世界范围内的课题,如何恰当而理性地予以制度构建和安排更是突出的现实需要。
为了促进我国法制的进步和人权的保障,有必要对安乐死的概念、立法现状作出分析,对安乐死应当合法化的理由进行论述,并对安乐死制度的构建做出一些探讨,以便安乐死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人权1986年,陕西省汉中市发生了我国首例安乐死案。
①这一案件引发了我国各界人士对安乐死的全方位讨论。
随着讨论的展开,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支持安乐死的合法化。
但时隔二十余年,我国在安乐死方面的立法仍处于空白状态。
而放眼国外,不少国家已经将安乐死立法工作提上日程,荷兰、比利时甚至已经通过立法承认安乐死的合法性。
一、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来源于古希腊euthanasia一词,具体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无痛苦地安然去世;二是指为结束患者的痛苦而采取的无痛致死术。
对于安乐死的概念,学者们有不同的观点。
有学者认为:所谓安乐死,是指病人患有痛苦不堪的疾病无法治疗,且濒临死亡,为了减轻其死亡前的痛苦,基于患者本人的请求或同意,采取适当的方法,促其提早死亡的行为。
②另有学者认为:安乐死,即一个面临死亡并挣扎在难以忍受的肉体痛苦中的人要求安乐地死去时,他人出于道义考虑,用致死的手段结束其生命。
③结合安乐死的申请人、安乐死的实施主体、患者痛苦的来源等,笔者认为,安乐死是指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在危重濒死状态,因无法忍受精神和肉体上的极度痛苦,自愿提出请求,由医生按照法定程序尽可能无痛地结束患者的生命。
二、我国安乐死的立法现状虽然我国早在古代就已经出现了类似安乐死的行为,同时还有议论“安乐地赴死”的思想,但是由于受到主客观方面的因素的影响,我国安乐死的合法化进程显得比较滞后。
1986年,陕西省汉中市发生了我国首例安乐死医生被诉案件。
这个案件成为我国对安乐死进行大讨论的导火线,引发了全国各界人士对安乐死的大讨论。
1996年3月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期间,上海和北京60多名代表曾经提出过两个有关安乐死的议案,要求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制定安乐死法。
法学理论论文-论安乐死的合法化

法学理论论文-论安乐死的合法化我国,安乐死始终是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革,安乐死的合法化呼声越来越高。
本文将从人性与道德的角度,对安乐死的合法化进行探讨,分析其利弊,以期为这一争议提供更多思考。
安乐死,顾名思义,是指在患者或者残疾人自愿的情况下,由医生实施的一种结束生命的方式。
安乐死主张者认为,人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死,尤其是在遭受病痛折磨时,有权选择结束痛苦。
而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安乐死是被严格禁止的,理由是涉及生命伦理、道德观念以及社会秩序等方面的问题。
首先,从人性和个体权利的角度来看,安乐死合法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人具有自主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包括生命权。
当一个人因疾病、残疾等原因,生活质量极度下降,不堪忍受痛苦时,应当允许他选择结束生命。
这种选择既体现了个体权利的尊重,也彰显了人性的关怀。
此外,安乐死还可以避免家庭和社会承担沉重的医疗负担,提高死亡的质量。
然而,从道德和伦理的角度出发,安乐死合法化则存在诸多问题。
生命是神圣的,无论个体还是社会,都没有权力轻易剥夺。
尤其是对于那些患有心理疾病、抑郁症等患者,他们可能因为一时的冲动,选择结束生命。
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容易诱发更多的家庭悲剧和社会问题。
此外,安乐死的实施可能滋生欺骗、利用和滥用现象,使一些不怀好意的人有机可乘,危害他人的生命安全。
在笔者看来,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并非简单的Yes或No所能回答。
在推进这一议题时,我们需兼顾人性与道德,确保在尊重个体权利的同时,防范潜在的风险。
具体来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设定严格的审批程序。
对于申请安乐死的患者,应进行全面的评估,包括心理、生理等多个方面的考量。
确保患者在充分了解安乐死的后果后,依然坚决选择结束生命。
2.明确安乐死的实施范围。
仅允许患有绝症、无法治愈的痛苦患者实施安乐死,排除心理疾病、抑郁症等患者。
3.加强法律监管。
对安乐死的实施过程进行严格监控,杜绝滥用现象。
死亡的抉择探讨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议

死亡的抉择探讨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议死亡的抉择:探讨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议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对于死亡问题的思考也越发深入。
其中一个备受争议的议题就是安乐死,即为那些身患绝症或慢性病而无法忍受痛苦的患者提供一个合法的自愿结束生命的选择。
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议近年来愈演愈烈,既有支持者认为其能够尊重病人的自主权,同时也有反对者担心其可能滑向滥用和道德问题。
本文将探讨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议,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并形成自己的观点。
一、安乐死合法化的背景与定义安乐死,又称为安详的死亡、尊严死亡,指的是在医生的监督下,通过给予安眠药等方式缓解不可治愈疾病患者的痛苦,并在其明确表达自愿的前提下,帮助其结束生命的过程。
目前全球有多个国家或地区已经合法化安乐死,例如荷兰、比利时、加拿大的某些地区等。
然而,安乐死合法化的议题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和讨论。
二、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论点1. 尊重个体的自主权: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选择如何结束自己的生命,尊重个体的自主决策是一种尊严和尊重。
安乐死合法化为那些病情绝望、痛苦难忍的患者提供了合法的选择,使其在有尊严的环境中结束生命,免去不必要的煎熬。
2. 缓解病人和家属的痛苦:安乐死合法化可以为病人和他们的家人提供一种心理上的安慰。
当医学手段已经无法缓解病人的痛苦时,安全、合法地结束生命成为了病人和家属们减轻痛苦的唯一途径。
3. 避免非人道的延续生命:对于那些身患绝症、病情已经无法挽回的患者而言,持续的治疗和延续生命可能只会给他们带来更多的痛苦和折磨。
安乐死合法化将为这些患者提供一种合法的选择,适度地结束他们的痛苦。
三、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论点1. 道德和伦理难题: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引发广泛的道德和伦理问题。
一些人担心,合法化安乐死会导致他人对于生命的价值产生质疑,甚至可能滑向滥用,使得安乐死成为了不负责任的选择。
2. 医生角色的困境:合法化安乐死将使医生面临巨大的道德压力和职业困境。
医生被训练成为拯救生命的人,要求他们在决定一个人生死的问题上进行权衡和抉择,可能对其造成严重的心理负担。
关于安乐死的若干争议问题之讨论

关于安乐死的若干争议问题之讨论引言:安乐死(euthanasia)是指在被患病重症束缚、绝症患者生存质量严重下降、无法忍受病痛的情况下,由医生或其他适当人员以无痛苦方式帮助患者结束生命的一种医学行为。
然而,安乐死被列为众多国家和地区长期争议的话题,其伦理、法律和道德方面的争议依然存在。
本文将探讨安乐死问题所引发的伦理、法律和社会等多个方面的争论和观点。
伦理争议:1. 人类生命尊严:是否应该将自然死亡视为不可触及的边界,不宜通过人工手段进行干涉?一派认为,人类的生命尊严应该得到最大程度的尊重,不应该侵犯人的生命权利。
而安乐死侵犯了生命的自然过程,剥夺了患者被救治或康复的机会,与道德原则相悖。
另一派认为,当患者所承受的痛苦超过其能够忍受的极限,以至于生活没有任何质量可言时,安乐死可作为一种有救济意义的选择。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可以避免患者长期遭受病痛,保护其尊严。
2. 医学伦理:医生守护生命的职责和道德可否与安乐死相容?一派认为,医生的职责在于治疗和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不应该成为终结生命的执行者。
安乐死违背了医生的职业伦理,导致医疗行业的伦理评价失衡。
另一派认为,医生的职责之一是帮助患者缓解病痛,提升生活质量,而安乐死可以被视为一种终极的、极限情况下的疼痛缓解。
当医学手段无法奏效,且痛苦无法忍受时,医生可根据患者及家属的意愿提供安乐死作为一种合法选择。
法律争议:1. 安乐死合法化: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安乐死的立法和观点不一。
一些国家(如荷兰、比利时)和地区(如美国的俄勒冈州)已经立法允许某种形式的安乐死。
他们认为,安乐死是患者人权的保护,可以缓解痛苦和尊重患者选择。
其他国家(如德国、澳大利亚等)持有不同立场,担心合法化会导致滥用、误杀等问题,同时也存在伦理和道德上的顾虑。
2. 法律执行困难:如何确保安乐死的实施合法和公正?即使在允许安乐死的地区,实施细则和执行过程中也存在问题。
需要保证患者自愿、明确表达的意愿,并避免滥用、违背伦理的情况发生。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安乐死,即医疗安乐死,是指在病人因患有不可逆的、绝望的、无法缓解的疾病或疼痛时,接受医生合法的、有自愿的药物注射或其他治疗手段,以结束自己的生命。
这一做法在欧美国家逐渐合法化并广泛接受,但在我国却一直处于非法状态并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
本文将探析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利弊,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从利的角度来看,安乐死合法化能够实现人道关怀。
对于那些患有不可逆病症、疼痛难忍的病人来说,他们往往希望能够选择自己的生死,而不是在痛苦中度过余生。
安乐死提供了一个合法的、较为人道的选择,使病人能够在不必要的痛苦中结束自己的生命,给予他们尊严和尊重。
合法的安乐死程序能够保障病人的自主权。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病人因为医疗技术的限制或者家属的意愿而无法选择自己的生死,这对于患者来说是一种不尊重和不公平的待遇。
合法的安乐死程序能够保护病人的自主权,使他们能够做出自己的选择,而不是被动地接受医疗的安排。
安乐死合法化也存在着一些弊端。
安乐死容易滑向滥用的泥沼。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就会面临着滥用的风险。
一些没有得到严格审查的患者可能会利用安乐死程序提前结束自己的生命,而这种行为在道德和社会伦理上都是不可接受的。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对医疗体系产生负面影响。
医生可能会在道德和法律的边缘试探,将安乐死作为病人的主要治疗选择,而不是尽力缓解病人的痛苦和延长生命。
在探讨完安乐死合法化的利弊后,我认为我国在目前的社会背景下还不具备合法化安乐死的条件。
我国的医疗技术和医疗保障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很多患有绝症的病人和家属因为医疗费用和技术的限制而无法得到最好的治疗和关怀,这使得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迫在眉睫。
我国的社会伦理和道德观念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当前,我国社会缺乏对生命尊重和关怀的意识,因此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引发更多的道德混乱和社会问题。
我认为目前我国不宜合法化安乐死。
相反,我们应该加强对患有绝症的病人的医疗关怀和疼痛缓解,让他们在人道的环境下度过余生。
安乐死合法化探析

內容摘要:生存是一種權利,死亡也是一種權利。
自20世紀30年代起,“安樂死‛這個概念被提出以來,全世界範圍圍繞安樂死的爭論就從來沒有停止過。
因為安樂死問題不是一個單純的法律問題,它涉及到哲學、宗教、倫理、醫學、法學、社會學等諸多領域的複雜的綜合性社會問題。
安樂死究竟是對生命權的褻瀆,還是人性關懷?針對安樂死是否合法化這樣一個法律問題、社會問題擺在我們面前。
它考驗著人們的理智和良知,人有沒有自己決定自己生命的權利?安樂死是否合法化?2007年3月9日,央視記者柴靜在自己的博客上發表了一篇題為《我愛生命,但我不願活》的文章。
該文章的作者是寧夏賀蘭縣一個年僅28歲的女孩李燕。
由於其從小就患上了被醫學界稱為‚超級癌症‛的‚進行性肌營養不良症‛,全身肌肉萎縮,喪失全部自理能力。
面對如此困境,她最大的快樂就是死亡。
但是現在她卻連自殺的能力也喪失了。
因此,安樂死合法化,成為李燕實現理想而又不拖累他人的唯一的方法。
李燕在她的留言中寫下了《安樂死申請》議案。
在該份議案中,李燕闡述了‚安樂死‛對個人、家庭、社會和科研的益處。
正是李燕的這份提案,使得爭論已久的安樂死立法再一次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討論,安樂死立法的呼聲也愈益強烈。
一、安樂死的概念論(一)安樂死一詞的概念安樂死一詞源於希臘語,願意是‚美麗的死‛或‚尊嚴的死‛;在牛津詞典而我國中的解釋為‚患痛苦的不治之症者之無痛苦的死亡;無痛苦致死之術。
‛⑴著名的刑法學高銘暄將安樂死定義為,‚安樂死是指身患絕症治癒無望,處於難以忍受的極度痛苦之中,瀕臨死亡的病人應其本人要求,採取措施,使其死亡或從這個定義看,安樂死具有以下特徵:一是‚安樂死‛的主加速死亡的發生。
‛⑵體是身患絕症治癒無望的病人。
二是提出‚安樂死‛主張的必須是病人本身。
三是實施‚安樂死‛行為的主體須採取相應的措施。
四是實施‚安樂死‛主體行為後果是終止病人的生命。
二)安樂死的分類安樂死可以分為被動與主動、自願與非自願安樂死。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我国安乐死合法化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
安乐死是指在患有不可逆转疾病、身体状况不堪的情况下,由患者自己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的方式。
在很多国家,安乐死已经合法化,但在中国,安乐死依然处于非法状态。
本文将探讨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各种可能性和影响。
让我们来看一下我国对安乐死的立法状况。
目前,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明令禁止非法协助自杀。
这意味着任何人包括医生都不能为自杀提供帮助。
与此中国的法律也对安乐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禁止。
这说明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下,安乐死是非法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自由和尊严的追求,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呼吁我国应该合法化安乐死,以让病人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
要讨论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能性,必须首先了解安乐死的实践。
在全球范围内,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多数是欧洲国家和美国的一些州。
这些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规定了安乐死的程序和条件。
在这些国家,患者必须通过一系列程序和审批才有资格进行安乐死。
医生也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审批才能为患者提供安乐死服务。
这主要是为了确保安乐死程序的合法和安全。
在我国,如果要合法化安乐死,就需要建立相关的立法体系和程序,以确保安乐死的合法、安全和可控。
让我们来看一下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带来的影响。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导致滥用的情况。
一些人担心,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出现一些不道德的情况,例如家庭成员和医生利用安乐死为自己谋取私利或滥用安乐死,这可能对患者的利益和权益造成伤害。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对医疗体系和医生的道德观产生影响。
医生一直以来都在倡导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一旦其他目的的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对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人文关怀产生负面影响。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引发道德和宗教上的争议。
在我国,宗教对生死问题有着特别的看法,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引发宗教界的反对和争议。
让我们来分析一下安乐死合法化的利与弊。
安乐死合法化的最大优点是能够给那些不堪忍受病痛的病人提供一种自主选择结束生命的方式。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安乐死合法化概念提出已久,一直是人们争论不休的一个议题。
它涉及到宗教、道德、刑法等方面,它的认可或否定将对全社会造成重大的影响,但目前尚无这一政策的存在。
安乐死是指一种有意志地,以放弃护理及治疗方案,让病人在安定环境中简单、安然、无痛苦地死去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医师会在病人拒绝治疗并有充分记录的情况下,以自己的职业责任,执行患者的意愿。
然而,治疗师并不经常会去做安乐死,因为它仍然被很多国家视为非法的。
在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论一直都在热烈讨论之中,有关的立法建议也得到了许多人的认同。
目前许多外国国家已经实施了安乐死合法化,如瑞士,德国,荷兰,澳大利亚,英国等等,它们将安乐死作为一种选择性死亡的模式。
然而,在中国,安乐死对许多人来说仍然是一个不可接受的概念,而且它也被普遍认为是一种违反“尊重人权”,“完善自我”和“敬畏神”的道德行为。
就合法性而言,安乐死仍然不被中国法律承认,在中国,安乐死均以违反中国刑事法第八,第九等条款为名,涉及“安乐死侵害健康罪”、“击毙罪”等等,亦有视情节轻重而对被告处以“死刑”或“有期徒刑”等处罚。
正因为存在着国家刑法的限制,因此安乐死也就没有被合法化。
同时,尽管诉诸法律的基础已经相对完整,但安乐死仍有严重的利益冲突存在,它涉及亲属、医护人员、法律顾问等诸多人士的权益。
因此,安乐死合法化也会面临着严重的法律风险和道德压力的考验。
另外,安乐死也面临着一定的医学和道德考验。
根据现行的中国刑法,安乐死算是杀人,但实际上它是由病人自己决定的,所以并不涉及到犯罪意图。
然而,这种概念可能会被用来操纵生死,具体而言,它可能会带来家庭、权力和财富的利益冲突,或者会对病人造成压力,以致产生“勉强”安乐死事件。
这些因素都不可忽视,因此,安乐死可能会改变我们当代医学的基本原则。
从上面可以看出,“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远比表面上看到的要复杂得多。
尽管有许多人认为我国安乐死合法化有其必要性及道德合理性,但在存在利益冲突及法律藩篱的情况下,安乐死仍然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无法说服所有人。
安乐死合法化问题的研究

安乐死合法化问题的研究摘要:随着医学技术和生活水平的不断发展,安乐死也逐渐被人所熟知。
安乐死合法性一直是饱受争议和讨论的问题,关乎国情也涉及道德与法律的双重限制与压力,且因其在立法上缺乏明确具体的法条,在实践应用中也备受争议。
本文一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对安乐死的临床应用进行论述,第二部分对于其合法性的争议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对我国法律中有关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建议进行研究探讨。
一.安乐死的概述与临床应用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中国的定义是指身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濒死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身体的极度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同意认可,用人道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情况下结束生命过程。
二.安乐死的合法性争议的焦点问题研究随着生活与科技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对不仅对健康的要求标准更高,对“死”的认识和要求也相应到了更高的层次,更多人比起痛苦的治疗更愿意接受安详的死去,而“安乐死”也逐渐被人们所熟知。
但是关于“安乐死”在学界存在着不同的态度,尤其是在医学界、伦理界、法律界,存在着赞成和反对两种观点。
(一)反对安乐死的观点1.安乐死与法律相抵触,我国刑法规定公民享有生命权,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和剥夺和侵害。
反派认为医生在对患者使用安乐死的过程中则侵害了病人的生命权,即使病人是同意的,但是生命权不得承诺放弃。
可知,安乐死在我国法律中是触犯了故意杀人罪。
2.安乐死可能会被滥用,在临床实践中,很可能出现手续不全的情况,比如病人的情况不需要安乐死,而医生在只有病人同意但其他流程不完全的情况下对患者使用安乐死,而导致安乐死被随意使用。
还会被某些不法分子利用,成为借刀杀人的手段,从而危害公民的健康及生命,从而逐渐危害社会秩序的稳定。
3.安乐死会使医学发展停滞不前,如果安乐死逐渐普及到世界的各个角落【1】,当有人患上不治之症的时候第一时间想的不是去治疗而是使用安乐死,那么医学对疑难杂症的研究就会逐渐停滞,医学技术不会有新的突破口,在医学界也是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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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合法化及其相关问题探究作者:宁夏石嘴山赵锋引言:“生还是死,这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2007年两会期间,一位默默无闻的宁夏女孩李燕成为了社会争论的焦点,究其原因,是这位从小就得了被医学界称之为“超级癌症”的“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的女孩,在两会期间,把《安乐死申请议案》发到了央视记者的博客里,明确表达了自己想以安乐死的方式得到解脱,请求这位记者将自己的《安乐死申请议案》交到人大代表手里。
于是,围绕着这位“热爱生命但是不愿活”的女孩,安乐死再一次成为社会争论的焦点。
从人类拥有智慧懂得思考的时候起,生与死就成为了人类思考的重大问题。
在医疗科技高度发达的现代,毫无疑问,人类征服疾病的能力已经大大提高。
然而这种提高却不能一概而论,在一些情况下,医疗技术可以帮助病人战胜病魔,减轻病人的痛苦;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医疗技术并不能攻克疾患,只是提高了病人与之相持的能力使其“苟延残喘”而已,而这样一来,许多身患绝症的病人要忍受几年甚至是几十年病痛折磨后才踏入死亡的大门。
所以说现代医疗科技在延长生命的同时,也在增加着痛苦和延长着死亡。
正是面对人类医疗技术永远不会至善至美,永远不会无限延长人类的生命这一现实,人们才考虑另外一个问题:如何缩短死亡,消除病痛的折磨、死亡的恐惧以及尊严的沦丧?在这种背景下,安乐死成了病人唯一的选择。
然而,和人生的重大性一样,安乐死是重估生命价值的重要问题之一,涉及到医学、哲学、宗教、伦理、法律、社会、情感等一系列问题,于是其适法问题就成了医学界、哲学界、伦理学界、法学界争论的焦点。
本文着眼于在目前中国现行的法律体制下的安乐死问题提出对其是否合法及合理的讨论,研究其是否适合在中国的土壤生存的问题,解决安乐死合法化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
一、安乐死的历史发展安乐死(Euthanasia)一语源自于希腊语“美丽的死”,“快乐的死”,又称安乐术,或称怜杀(Mercy killing)。
[1]英语中的“Euthanasia”是由弗朗西斯·培根首创,用以指代安乐死。
其意指对于死期迫在眼前而有难忍的、剧烈的身体痛苦而又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应其真挚而恳切的要求,为了使其摆脱痛苦而采取人道的方法让其安然死去的行为。
各国关于安乐死的立法不甚一致。
1905年,由弗朗西斯·培根首创,英语中才有“Euthanasia”这个词用以指代“安乐死”,但是,安乐死的观念和实践却历史悠久。
在古斯巴达,人们即认为,不健康的婴儿可予处死,而留下安乐死的纪录。
在古罗马和古希腊,杀死婴儿、自杀和各种安乐死行为更是广为人们接受。
纵观各国安乐死立法的历程,最早出现的是1906年美国俄亥俄州的安乐死法案。
30年后,英国于1936年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且于同年向英国国会提出了安乐死法案:要求人们签署一份申请书,申请者必须超出21周岁,患有伴随性严重疼痛的不可治疗的致命疾病。
签署时需要有两个证明人在场,递交由卫生部任命的“安乐死审查人”审查。
该年美国也发起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但由于有披着“合法杀人”外衣的嫌疑,遭到了民众的纷纷反对。
1938年,希特勒借口实施安乐死,建立了安乐死中心,杀死20多万人,这使安乐死笼罩上恐怖的阴影,阻碍了安乐死的蓬勃发展。
[2]1939年至1976年美英等国均提出过安乐死法案,但均未获通过。
直到1976年9月30日,加利福尼亚州州长签署了第一个《自然死亡法》(加利福尼亚州健康安全法),规定“任何成年人可执行一个指令,旨在临终条件下中止维持生命的措施”。
这是第一次使“生前遗嘱”这类书面文件具有法律的权威。
是年,在日本东京举行了“国际安乐死的讨论会”,会议宣称要尊重人的“尊严的死”的权利。
1993年2月9日荷兰参议院通过了关于“没有希望治愈的病人有权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立法的国家。
这给一直处于低潮的安乐死运动注入了一支强心针,极大的推动了安乐死合法化运动的进一步发展。
受此影响,澳大利亚北部地区于1995年也通过了类似的法案,但于半年后被废止。
2001年荷兰上下两院以绝对优势通过了安乐死合法化的法案。
为了避免滥用安乐死,造成非正常的死亡,法案本身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首先,病人必须是成人,申请安乐死的病人必须自愿,而且必须是病人深思熟虑之后所作出的坚定不移的决定;其次,病人必须在无法忍受病痛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安乐死;再次,病人所患疾病必须要经过两名医生的诊断,慎重的确定安乐死的方式。
于是荷兰成为了当今世界上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安乐死运动在一国已彻底取得了胜利。
继其之后,比利时众议院于2002年5月16日通过了“安乐死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对病人实行安乐死,从而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荷,北两国的这一举动再次使“安乐死”成为全世界争论的话题。
1992年我国首列安乐死划上了句号,也是从1992年起,在每年的中国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上,提案组每年都会收到有关安乐死的提案,要求我国立法。
上海曾以问卷的形式对200位老人进行了安乐死的意愿调查,赞成者占72.56%;在北京的一次同样调查中支持率高达79.8%;西安某大学小范围的调查表明90%以上的人赞成安乐死;在对某医学院172名学生进行调查时发现,赞成对伴有难忍痛苦的绝症患者实施安乐死的达77%;因法律无明文规定而表示说不清的占16%。
可见无论是青年人还是老年人,无论是医务工作者还是非医务工作者大都赞成安乐死,希望有相应的法律予调整。
然而安乐死毕竟是一个涉及到医学、伦理、道德、法律、社会学、哲学等诸多领域的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
从它一出现,就不可避免地引起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议。
这场争议在国外已有几十年的历史,而且已进入了我国并日益引起社会关注。
根据卫生部和国家计生委的有关统计,我国每年死亡人数近1000万,其中有100多万人是在极度痛苦(如癌症晚期的剧烈疼痛)中离开人世的。
这100多万死亡者中又有相当多的人曾要求过安乐死,但因无法律根据和保护而被拒绝,因此他们也只能‘含痛死去’。
当然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是悄悄地选择安乐死而结束生命的,参与者一般是亲人和可信赖的医生,而这已不是什么秘密了,因为这也是生活提出的要求,人们需要安乐死。
[3]1988年、1994年我国召开两次安乐死学术研讨会达成共识:其一,安乐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表现,大势所趋;其二,有利于从精神上、肉体上解除病人的痛苦;其三,可以减轻家庭的精神、经济、情感和人为负担,解放生产力;其四,有利于社会卫生资源的公正、正确分配。
1997年,上海举行的全国性的“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上,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个别代表认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
在我国,立法既没有对安乐死予以明文认可,也没有明文否定。
受不同学说影响,各地法院针对基于身患绝症病人的请求而实施的‘安乐死’采取的处理模式各不相同。
有的法院引用《刑法》第13条“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做出无罪判决;有的法院引用刑法第232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但在量刑时减轻处罚。
各地处理模式的不统一显然违背了‘在相同的情形中,所有的人都应当得到同样对待’的法治原则,有必要通过立法作出统一规定。
二、我国安乐死合法化面临的主要问题目前,在我国如果一位医生将一位身患重症无法医治,每天都饱尝着身心的痛苦和煎熬的病人实施安乐死的话,那他将以莫大的勇气来面对这种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及伦理道德方面的莫大压力,在这种传统的法律和社会理念下,安乐死也只能停留在理论阶段。
即使有安乐死的情况发生,那也只能在“地下”进行,可是一旦在这当中出现了问题,将会缺少法律的保护。
所以,解决安乐死就必须解决其在法律层面上的合法化问题以及在伦理道德和人道主义上的合理化问题。
(一)对安乐死实质的认识1、对安乐死实质的认识中的传统观点有一些人对安乐死的理解局限在将其仅仅理解成一种致人以死的行为,但是却忽略了作为安乐死,它从出现的第一天起,即以使病人脱离痛苦使其安然度过生之痛苦的一种解脱形式,忽视了安乐的这一状态,认为安乐死实际就是一种在善意外衣下的的杀人行为。
2、本文对安乐死实质的再认识安乐死从实质上讲是一种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
生与死都是人类生命过程中的一个必经的阶段,也是人类自身产生的一个重要环节,文明的死既是每一个人的一种理想追求,同时也是社会文明发展的一个重要目标。
在人类社会进步过程中,每一个体生产的各个环节都在不同阶段实行了文明化,下一个目标应当是死亡的文明化,应当和人类的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健康长寿、文明丧葬一样,把安乐死作为人类自身文明化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和因素。
安乐死不是授人以死,而是授死者以安乐;不是解决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要保证死的质量;不是从生向死的转化,而是从痛苦向安乐的转化,它是在患者自愿前提下通过科学的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节,使人在死亡过程中避免精神和肉体上的折磨,优化死亡状态,使死亡安乐化。
现代文明社会应尊重患者的生命权与个人选择自由,对患者以临终关怀。
所以本文认为,安乐死对于一个已经确诊毫无救治希望却每天煎熬在痛苦中的人来说这是一种解脱痛苦并保持尊严的方式,在研究这一问题时,不能将安乐死简单界定为一种剥夺生命的行为,而应该将其看成是针对生命终结的一种处理方式,而安乐死是一种无痛苦的方式,他只是一种死亡状态,不是死亡原因,其目的重在使病人“安乐”,不在使病人“死亡”。
(二)法学因素上对安乐死是否合法的界定1、传统认为安乐死非法的观点国内有些学者认为安乐死非法的理由是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着手,把实施安乐死行为与犯罪联系在一起,他们的理由概括如下:①、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不管是病人的医生还是家属都有在主观上的故意,他们都清楚明白地认识到其行为的后果会造成或可能造成病人的死亡,其主观上是以追求或放任这种死亡结果的发生为目的,并且安乐死的动机虽然是为了减轻病人的痛苦,但是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目的只是构成某些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前者偏重于影响量刑,而后者侧重于影响定罪。
②、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安乐死确实发生了致人死亡的事实,虽然患者是已经没有治愈希望的人,死亡只是时间问题,但是安乐死发生的事实却促使死亡的提前发生,所以死亡是客观发生了的。
③、从犯罪的主体方面看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安乐死的主体一般为医生或病人亲属,这是由安乐死本身的特殊性决定的。
对病人实施安乐死往往需要医生的确诊并采取适当的医疗手段,这使得医生成为犯罪主体的必然。
④、从犯罪的客体方面看毫无疑问,安乐死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因此这一点上安乐死必然成为非法。
遗憾的是在我过目前的法律体制下,安乐死却成为一个无法合法化的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要我国立法机关多做民意调查,严密论证,顺乎民意,立法充分尊重个人意愿的神圣性,保护社会道德秩序,从法律层面解决安乐死的非法的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安乐死的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