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为推进乡党委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重大事项的范围
1、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作目标;
2、乡镇经济和社会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及其它政策措施的出台;
3、乡党委管理的干部的调整、选拔任用,党内表彰和党员干部奖惩;
4、重要行政执法行为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5、乡镇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6、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重要物资的招标采购、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及大额资金使用;
7、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村容整治以及推进农业产业化、工业新型化、农村城镇化的重大措施;
8、其它事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或党员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重大事项决策原则
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和集体决定,坚决防止“一言堂”和“一个人说了算”。
三、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1、重大事项决策必须通过乡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必要时报请上级党组织确定。研讨重大事项必须
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应到会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分管领导必须参加。
2、提请党委会(联席会)研讨的重大事项,必须做好充分准备。会议议题应提前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通报,乡党委书记决定是否上会,不得搞临时动议;需要相关资料的,应由分管领导提前准备;分管领导要提前进行全面系统地调查研究,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或建议。
3、坚持依法行政,所有事项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4、会议由乡党委书记(乡长)主持。讨论时,乡党委书记(乡长)不得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待听取其它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后方可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5、重大事项决策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举手、投票等形式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赞成为通过。
6、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如仍不能作出决定,应将争议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7、重大事项一经决策,所有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如对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
8、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在未公布之前,要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漏会议情况。
9、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后,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落实,必要时组织专门班子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及时报告。
四、重大事项决策要形成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须用统一制定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纪要文件头,并以“重”字为标志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除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重大事项的提议人及提议理由、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会议纪要除发给领导集体成员和有关部门外,视情形还须报上级。乡党委书记(乡长)否定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纪要中说明理由。
政府重大事项责任追究制度
(一)、重大事项的责任是指乡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从而使依法行政或其他有关工作发生错误或者显失公正,并造成后果时应承担的责任。
(二)、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乡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承担责任:
1、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失职行为;
2、违反本机关工作制度和服务承诺,致使国家、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损失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3、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纪律处分的行为;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信访调查、办理投诉、依法行政的行为;
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强制性措施的行为;
6、违反处理罚没款、物的行为;
7、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行为;
8、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其
它行为。
(四)、、因行政、信访、投诉承办人员过错导致处分决定错误或显失公正的,行政、信访、投诉承办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五)、因有关组织集体决定过错,导致做出错误决定或显失公正的,该组织的负责人应当承担责任。
(六)、两人以上共同行为导致的过错,依其责任的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过错行为人的责任:
1、主动承认并积极进行了纠正的;
2、因过失出现错误,但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行为人的过错责任:
1、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挠追究过错责任的;
2、对控告、揭发、检举过错的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3、一年内发生两次过错责任的;
4、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九)、责任追究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1、通报批评;
2、诫勉教育、离岗培训、效能告诫;
3、调离工作岗位、降职、免职、辞职、辞退;
4、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5、依法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十)、重大事项责任的追究,由乡纪委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党政联席会议或党委会议决定。
(十一)、对过错行为人错误事实的认定和具体处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